中泰传统医药法律政策比较研究*
2022-01-01西南民族大学刘安康
西南民族大学 刘安康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传统医药的功效逐步得到全世界的认可,并得到迅速地的播推广,同时在满足各国医疗卫生保健方面显示出巨大的潜力。在诸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各国对于传统医药的态度存在差异,但大多数国家都大力支持传统医药的发展和应用,通过增加经费投入,健全管理机构及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了传统医药法律体系。本论文主要采取的研究方法是比较研究的方法。因为两国都是传统医药知识大国,在起源和发展上又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泰国的法律体系受佛教文化的影响,随着泰国对国情的进一步认识,其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上形成了独特的保护体系,其传统医药法律政策保护的发展值得我国借鉴。
二、中泰传统医药保护的现状
我国非典肆虐期,传统医药对抗击疫情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我国传统医药传承人缺乏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善于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致使先进科技的掌握者及利益攫取者不仅优先占有了各种智力成果,而且限制甚至排斥传统医药保有国的使用。合法化外衣下的支撑则是由西方国家一直倡导和推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如果任由西方国家利用其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掠夺传统医药资源,传统医药的前景将十分堪忧。
在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面,同为发展中国家之一的泰国有着与我国类似的背景。面对发达国家对本国传统医药的掠夺以及本土传统医药资源的不断流失,泰国政府已经高度重视传统医药的保护,并开展了多项合理使用和保护传统医药的行动。如泰国专门制定了保护传统医药的核心法律规范——《TTMI法案》,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保护和传承本国传统医药知识。
由此,立足于两者的联系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上的共同使命,在进行相互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两国在传统医药保护上的法律制度差异。从完善国内中医药保护法,细化综合性立法,到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促进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由点及面、由浅及深的有效保护。
三、中泰传统医药法律政策比较
我国中医药文化博大精深且资源丰富。但是,我国中医药资源的优势和前景一直被低估。回顾我国传统中医药保护立法,可以说,在传统医药保护与促进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传统医药综合性立法。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较为综合的中医药行政法规是2003年的《中医药条例》,它规定了国家对中医药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传统医药事业的发展,但由于效力位阶较低、内容单薄等自身局限,对传统中医药知识如何保护及应对显得乏力。《药品管理法》对于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几乎没有涉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是中药产品的注册生产问题。中药品种保护虽然为传统医药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且其简单快捷的方式值得称赞,但是该种保护仍然有限。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虽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却是1987年制订的,现在我们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以及所面临的问题与30多年前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条例的许多规定目前几乎都已经无法实施。笔者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利益平衡与分配,法律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我国是世界上传统医药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特别是我们有着其他国家所没有的极其丰富的传统医药的文献(处方)记载,且这些文献都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医药实践的结晶,是不可替代的财富。同时,中医药也面临药材退化的问题,如何保证药材是名副其实的“地道药材”,是事关中医药发展前途的根本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药品是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只要传统医药符合专利保护条件,便能够申请专利获得保护。但是从传统医药自身特有的性质来看,很多传统医药受专利权保护的情形不容乐观。我国知识产权局已经建立了中药专利数据库,但是存在上述的诸多不利情形,所以此做法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那些一直未获得专利的传统医药并没有尽数体现在该数据库内。
在泰国,政府设有专门管理传统医药的部门——泰医与替代医学厅,并且还组织成立了古方中成药审查委员会,负责全权办理古方中成药相关事宜,且传统草药的生产和进口都要经过GMP的注册。2000年7月1日,泰国政府公开颁布了《泰国中医药合法化执行条例》,逐步明确了中医的合法地位,并详细规定了中医执业人员的录用条件。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规定,泰国政府根据《宪法》第六条中相关传统知识文化保护的规定,制定了《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这是最为详尽的一部泰国传统医药法律,将传统医药处方分为普通处方、私人处方和国家处方三类进行管理,不同的处方又根据其特性罗列了不同的适用规定。总的来说,泰国的规定吸纳了专利制度及版权制度的相关内容,创新了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
四、对我国完善传统医药的建议
从泰国的传统医药法律政策来看,其已经建立了科学有效的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法律体系,且涉及范围较广,内容详实且精细,有效推进了本土传统医药知识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既促进了传统医药在其国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空间传播和从古至今的代际传承,又推动了传统医药的商业价值实现,这对于中国传统医药的科学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建立健全独立且全面的中医药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专门规制的中医药的法律法规要么缺乏强制力,要么简单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以解决现实复杂多样的传统医药发展问题。因此,应当有一部法律层级较高的综合性立法,统筹指导与传统医药保护相关的制度设计、机构设计、工作机制等问题。其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点措施:(1)对国内现行的传统医药法规、规章进行统一分类整理,使其更加简明扼要且覆盖精确全面;(2)加快我国相关传统医药保护立法工作的步伐,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传统医药发展的道路,并结合国内外先进法律制度政策进行创新性立法;(3)各政府工作部门要根据不同的责任分工和法律政策,制定出适用不同情形的相关具体配套措施,保障传统医药法律法规的实现;(4)最终,要逐步建立以宪法为核心,各法律部门为辅助,细化内容互补、统一协作的中国传统医药法律体系。
(二)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应当根据我国的特点与优势,有条件地将传统医药文献、处方纳入保护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权利设置。也就是说,对传统中医药知识实行不同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保护。因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多方面对于传统知识是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其次,注重中草药保护,采取草药保护区制度等措施,并通过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与引导,保证中药材的质量。
(三)尊重中国传统医药的特点和历史经验
首先,我们要借鉴国外先进的传统医药保护经验,像是同为亚洲医药大国的印度、泰国等,他们都有很多的传统医药保护经验值得我国研究学习,并可灵活运用于诸多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医药保护。其次,要立足当下,分析国内传统医药发展存在的现状和问题,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鉴此,我们应制定专门的能够体现中国传统医药特点的法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