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的儿童参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视角
2022-01-01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邱玥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邱玥
一、前言
儿童作为独立而自由的个体,本身应当拥有和成人一样的公共社会权利。关于儿童权利,它既可以代表国家努力保护儿童免受受托成年人的忽视或虐待,也可以保护儿童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并且儿童权利理论中需要避免比较儿童和成人的能力,而是努力寻求他们的共同需求和联系。儿童参与理念以“拯救”或“矫正”姿态,在面对青少年群体的传统成人社会的价值取向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促进青少年自身的成长和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意义。[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中包含了儿童权利的两个关键要素,一是表达观点的权利,二是有权给予适当的重视。这意味着参与不仅仅是儿童的声音被听到,而是同成年人一样掌握真实的社会公共权力。儿童参与权是《公约》赋予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儿童作为社会公民的一部分,其公民权利涉及对公共权力的划分,因此儿童在公共空间参与权上的区分本质是成人和儿童的之间的权力分配。
Hart关于儿童参与的阶梯是学术界公认的模型,非参与等级包括操纵、装饰、象征性的表示。Hart的参与阶梯模型的意义更加体现在其抽象性,首先厘清参与和非参与类型的界限,再通过儿童和成人的相对权力分配来分类参与的类型。参与程度实际上是儿童从被动象征到积极主动的趋势,而藏在模型背后的意义则是对儿童平等权等各项权利的诉回,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第一项形成呼应。
Shier在Hart关于儿童参与的梯子模型的基础之上,由开放、机会、义务三个维度,提供可基于五个参与级别的替代模型——听取儿童的意见、支持儿童表达意见、考虑儿童的意见、儿童参与决策过程、儿童分担决策权和责任。它与Hart模型的区别在于,这个模型没有任何东西相当于Hart梯子上的三个最低级别:“操纵”“装饰”“象征主义”,这些被标记为非参与级别。并且Shier认为,Hart作品的最大好处可能是它对这些错误参与类型的曝光,以及它对更积极类型的分类。
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权利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颁布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序言中提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权利的承认,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并且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的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在《公约》第一条明确界定了,儿童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公约》中第12条第1项——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看待。这里提及的“有主见能力的儿童”实际有些许“成人观念”的嫌疑而难以界定。一方面,只有通过定期参与,儿童才能了解自己的能力,获得共同责任感,并具备规划、设计、监控和管理自己的社会环境所需的技能。另一方面,儿童的社区参与感、享受权利感都将伴随着他们的人格步步完善,并在成人时期嵌入其价值观,正如Matthews所说,如果将儿童视为一个无能者,他们将以一种强化这种刻板印象的方式长大。
Aptekar指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在西方文化背景之下创造的具有普遍性的儿童权利。因此,《公约》或许更适用于西方背景环境之下成长的儿童,而我国不论是国家体制或是童年的经历均与西方大相径庭,国内学者在借鉴参考引入的同时需要结合国内儿童参与现状灵活应用。
三、儿童公共空间参与的现状
西方国家城市化程度高,加之老龄化加剧,能够先于其他国家关注到儿童公共环境,并对此进行了实践分析和理论建设,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对于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事实上,西方国家在儿童学前教育、社区咨询以及政府支持机构等角度均有案例体现。21世纪初,西方儿童公共空间参与的可实现性以及有效性,在儿童早教课程中加入参与理念是为弥补父母“成人观念”对儿童参与观的侵害;社区作为学步儿童最长时间存在的公共空间,是儿童参与发生最为便捷的场所;政府与儿童分享权利则已经处于Shier参与途径模型第五层次的“机会”模块:已经有确保成人和儿童分享决策权力和责任的程序。
在中国,致力于发展儿童参与及保护的组织包括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小童群益会等,其中香港小童群益会的宗旨由最初建立时的实物救济为主慢慢转变为培养他们积极参与的精神和态度。然而,中国的儿童公共空间参与现状不容乐观,绝大部分儿童参与的程度只能达到Hart的儿童参与阶梯模型的第5阶梯[10],即成人咨询儿童并告知儿童。一方面,社会欠缺儿童参与观念,从成年人角度来看,大多数成年人认为儿童仅仅是受保护的弱势群体,而儿童本身并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也没有想要提升个体影响力的欲望;另一方面,国内缺乏专门从事集结儿童参与的公共组织平台。即使中国有着诸如香港小童群益会这样的关注儿童身心健康保护的组织,相较于中国庞大的儿童群体来说,数量是远远不够的。
四、儿童公共空间参与应用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渠道问题——基于趣缘的公共平台更容易搭建
我国尽管建立了香港小童群益会、中国儿童表达中心此类非营利性组织,然而基于社区搭建的公共活动平台却是少之又少,学校和社区之间又缺乏经常性、稳定性的交流合作[9]。事实上,社区拥有大量公益性组织,但由于组织的自身性质的缺陷,社区参与内容也就不像公益性组织局限于儿童益智活动,社区内的儿童参与因而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另外,大多数社区更新计划是复杂而多面的,加之与委员会等机构联系在一起,对于儿童来说,此类进程缓慢,不透明,缺乏即时性和管理的迂回性,从而无法让儿童产生参与的冲动。据谈小燕对两类不同社区的对比可知,基于兴趣爱好组织的协商平台成功率更大[11];其次,通过外部的家庭、社区、学校链接起来的公共平台也至关重要。
(二)参与能力问题——享受这种参与权力取决于儿童的能力
儿童并不需要通过测试来证明自己拥有参与能力,而是首先应当假定儿童是有能力的。成人夸大了成人和儿童之间的能力差距,儿童虽然知识面的广度不及成年人,却拥有极大的想象力、创造力以及独特视角,并且儿童在尝试参与及参与的过程中确实能获得某种感受,这种或积极或挫败的感受能够给下一次的参与带来经验,这也能教会儿童总结得失并提升其加以运用的能力。在判断儿童的参与能力时,包括年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在内的一系列因素。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参与的规定,对儿童的意见应当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加以适当地看待。儿童的参与能力并不与其年龄存在必然的正比关系,但确实与儿童的生活环境背景所带来的对某类问题的理解程度有关,他们的参与能力有赖于成人的培养和倡导[12]。
(三)基本共识问题——家长突破传统“儿童弱势”观念
成年人对儿童安全的担忧似乎成为塑造公共空间的关键。因此,成人不仅要端正态度,更要承担相应的成人责任。在态度上,借鉴童年社会学基本观点,肯定儿童社会参与能力,不再视儿童为“经常犯错误”“被管教”的个体;成年人在责任上若能鼓励引导、帮助儿童,给予儿童参与的软硬件环境,使得儿童身处一个愿意融入、能够介入、连续深入的公共空间。顺应儿童的自然本性,并对这种本性予以严格保护,即儿童人权的基本内涵之一。此外,认同是参与的前提。儿童的认同通常是建立在自己调查的基础之上,传统的填鸭式教育之所以事倍功半,是因为儿童缺乏切身体会。而家长的认同则建立在与儿童互动基础之上,他们需要给儿童传递这样一种观念——儿童在城市邻里各个层面中的代理人角色。为了做到这点,我们必须更多地了解儿童的能力和理解力,旨在将他们的需求和能力融合进城市政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