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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的思考——以龙邦化工企业污染受害者维权案为例

2022-01-01南宁师范大学经管学院卢红霞

区域治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非政府环境治理受害者

南宁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卢红霞

一、引言

曾经飞速发展的经济所付出的代价在当今日益凸显——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总体看来仍滞后于经济发展,且具有复杂性、紧迫性、长期不改变性。具体表现为水资源中的重点支流污染严重,河流沟渠存有黑臭水体,湖泊富营养化严重;土壤污染严重且存在地区差异,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区域污染,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速度远超其自然恢复速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部分地区雾霾高发。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工作生活,甚至阻碍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国生态足迹报告2015》显示,“生态足迹”在1970年至2010年间上升,超过同期陆生脊椎动物种群数量的一倍,生态挑战严峻。环保也同样影响了与国际社会的发展与合作,是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

二、案例及分析

(一)案例介绍

经济在不计代价的高速发展过程中,获利企业必会产生负外部性——环境污染,而受害者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在一段很长时期内,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损失得不到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积极努力,于1998年成立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秉持着“帮助弱者,保护环境,依法维护,促进法治”的核心理念,帮助污染受害者维权。从成立至今,污染受害者帮扶中心接到咨询电话12671次,接访814人,并成功受理环境诉讼案件177起,帮助众多污染受害者获得赔偿,同时把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防治的法律条文的完善与成熟。

无锡龙邦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以下简称龙邦化工),从事农药分装生产,其污染环境的行为由来已久,该企业于2007年开始运营以来,不时排放含农药味的粉尘,村民渐渐发现,该厂附近的农地作物出现生长迟缓的现象,有些作物甚至不再开花。该企业于2014年新增车间三间,增添搅拌釜,扩大农业生产,污染更为严重。其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时流出厂外进入附近居民主要生活用水来源——城典河。2015年3月,龙邦化工再次导致环境事故,该企业产生的未达标处理工业污水冲入城典河,一日后出现大量死鱼及丧命的其他水生物种,周边村民私人承包的水塘亦受到波及,受影响区域超过9户130亩。事后,龙邦化工与城典村村委组织人员打捞河上所漂浮约出五吨左右的死鱼,给村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此,宜兴当地新闻台,连续三日报道该突发事件。当地村民意识到事态的严重,不断向有关机关投诉,但是没有得到当地政府有力的回应。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到村民投诉后,于2015年5月份开始为村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经过中心志愿者的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后,向当地各级环保机关提出多次信息公开申请,共提出了5次以上的行政履职申请及1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提出环境突发事件调查报告,确认污染原因并查处该企业违法行为。从2007年开始至今,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心最终帮助村民在诉讼中获得胜诉。

(二)案例分析

这样的环境污染受害者诉讼案例在我国数不胜数。工业制造带来的环境污染是在一段时间之后逐渐显现的,而污染受害者的诉讼、取证、获得赔偿和解决问题无一例外都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健康和经济的发展。

一直以来大力搞“经济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及政策引导的主题,各个地方集中注意力发展地区经济建设,对于企业污染所带来的环境危害认识不到位。即使能够认识到所引进企业的污染造成环境危害的后果,但迫于政绩或者经济因素同样会选择置之不理。

政府在这场案件中虽然与非政府组织相互独立,两者并不是呈现对立面,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协作形式。两者拥有共同的目标,且在社会功能上互补,所以政府在环境治理与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中同样是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在本案例中,政府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对龙邦化工下达整改和处罚文件,推进事件的解决进程。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在这场针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助案件中,突出显示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为实现共同目标——环境治理过程中所呈现的各方工作不利问题。

(一)社会大环境问题

1.法律制度不成熟

法律法规是非政府组织获得合法性和组织资源的重要保证,这也是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针对社会问题进行合作的基本保障。截至目前,我国颁布了关于环境治理、非政府组织等的法律法规,但距离全面系统地规范非政府组织在环保治理方面的行为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首先,在关于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立法缺失,程序法居多而实体法较少,且低立法层次导致操作性差,多为规章和行政规范、法律效力不足。这就导致了非政府组织的民事关系弱化,具体管理程序不明确,阻碍了非政府组织的正常发展,抑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其次,政府在关于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章程十分笼统的规范,并没有实际操作性。例如,生态补偿具体安排、环保领域民事诉讼的主体等都没有明确要求,阻碍了大众通过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再次,非政府组织免税资格不明确,且当非政府组织筹资被获赠时,捐赠者免税政策不完善,妨碍了社会环保人士在资金方面对非政府组织予以支持的积极性,阻碍了其发展。

2.信任缺失

信任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展开工作的基础。政府一方面希望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治理上做政府身份无法做的事情,另一方面又担心非政府组织的过多介入环境治理案件挑战政府在公众中的权威。公众缺乏对非政府组织的认知,某些负面新闻更加剧了信任危机,导致公众对非政府组织持有态度、社会公众的志愿行动不足。

(二)政府治理中的问题

1.政府主观意愿与社会客观需求不符

在工业化进程深入发展的情况下,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愿景和需要越来越迫切,大量的自发性非政府组织出现,但这些组织并没有获得政府的法定认可,身份尴尬。一方面,政府单一的环境治理视角,这在工业化社会下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方面的需求的;另一方面非政府环保组织在设立上又受到政府意志主导。所以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2.政府领导与控制意识重,公众服务意识弱化

政府在管理理念上缺乏公众服务意识,在环境治理过程中自身定位错误,不注意自身公益性与服务性的发挥。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仅听从于上级政府的安排,难以对地方性事务提出建设性意见;另一方面,把非政府组织看作政府的对立方,害怕其带来不利因素,限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这样长期会导致政府权能过大,难以从客观角度审视非政府组织的存在。

(三)非政府组织的问题

1.获取正当的信息资源困难

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待在商榷,所以在具体案件中难以通过合法和便捷的途径获得相关信息和取证,这就导致信息不对等,非政府组织只能通过自行调查数据和取证,一方面加大了难度和危险性,另一方面导致解决问题的周期性长。由于政府常把非政府组织放在对立位置,因此其取得的数据难以获得政府的信服和认可。在上文案例中,政府对于企业的环保信息不公开、整改时限模糊等,都使非政府组织的工作进展缓慢。

2.自身管理规范性不足

非政府组织作为自发性的民间组织,一方面国家对其成立等合法性规范文件不完善,合法性缺失;另一方面,组织内部管理全凭借组织者的自发性和成员的自觉监督和管理,特别是组织财务处理与社会捐赠者相关,其使用的透明度受争议。

四、改进措施

创建积极的环境治理大环境。首先,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成立给予完善的法律支持,使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和运行都处于严格的法律框架之内,同时也受法律保护。加强对非政府组织公益财产的保护,对于捐赠所得财产,双方都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要提高服务意识,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工业化发展使得我国当今环境问题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政府处理难度和成本增大。由于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在处理环境治理问题上效能超过政府,政府应该给予支持。另外,在政府的政绩衡量上,加强生态环境考量的比重,使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性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可能。

非政府组织自身应该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保证履行宗旨且实现组织自律,保持独立性,争取在社会各方势力中具有平等地位,实现财务管理透明化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实际行动获得公众认可。环境治理作为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公众,专业技术人员很重要,应加强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能力。非政府组织必须创造自己的品牌,加强感召力,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同时,也可以通过此方法拓展获得资金的渠道。环境保护与治理需要政法与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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