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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治理中行政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2022-01-01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梁欣欣

区域治理 2021年29期
关键词:行政区域效果

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梁欣欣

为了实现区域之间的协同性发展,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通过行政立法性良好的管理以及优化,从而解决在行政区域和经济区域之间所产生的矛盾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通过行政立法来提高区域治理的效果和水平,相关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结合区域治理中行政立法的含义和必要性来开展后续的工作,从而使得行政立法能够提升区域治理的效果和水平。

一、区域治理中行政立法的意义

(一)区域治理中行政立法的含义

在区域治理中,通过其行政立法,可以将整个治理理念应用至公共事务区域以及社会关系调查中。因此,就区域治理而言,其泛指非政府组织、政府、市场主体等,为了确保企业区域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通过集中谈判、协商等方式,对其区域公共事务进行集体活动的过程。在区域治理中,其主要特点表现为治理结构主体的多元性,其包含了政府主体、非政府组织、民众等。虽然其政府依然占据了主导者地位,但其政府外的各治理主体被赋予更多职能。

此外,根据区域治理方式及其手段,二者之间的互动性可以更加多元且协调的方式,以解决确保整个区域问题可以得到妥善处理,以避免呈现出更多的运行问题。在其行政立法中,通过特定的机关,在具体权限内,按照既有的法定程序制定相关的法规以及活动,并根据我国相关的地方规定,确保其整个立法种类。例如,根据国务院制定立法活动,且根据国务院确保整个直属机构。

根据其各部门制定政府规章行动,因此通过其区域治理行政立法而言,作为整个发展的特殊形式,在主体方面可以根据其整个国务院职能部门,以特定地方政府进行合作开展重要的行政事项,且可以对区域内部重要的行政立项的进行调节,针对立法形式方面,可以使其表现为中央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

(二)区域治理中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针对整个区域治理,为了确保其行政立法能够实现出自身的必要性,在区域治理中,需要制定全新的统一规范。在通常情况下,中央行政立法在其公共事务治理方面其发挥着统一调节作用。因此,在此基础上,其自身内部各地方行政立法在其区域治理的社会关系中其发挥出经常性的调节和规范作用。在区域治理中,地方行政立法是调节区域公共事务以及社会关系的常态化,相较于其他区域协调方式,其规范作用更为明显重要。

在区域治理过程中,中央行政立法通过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原则,提供了全新的框架以及理论基础。并均衡及各地区的不同情况,以全新的高度制定宏观规则,并对区域治理中出现了行政立法冲突等问题进行协调,以消除相关的问题实行必要选择。

同时,根据区域治理中的某地方行政立法调剂范围,由中央立法进行统一调整。在此基础上,能够更好地完成必要选项,以符合其具体事物以及相关的行政需求。通过实践证实,在区内其各地方政府立法协调如开展有效,则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经济合作以及制度衔接,以便能够实现经济以及环境利益最大化,以确保能够实现全新的协调方式。

从而使自身发挥积极作用,并借助行政立法的优势体现出全新的管理事务。在行政区域治理中,针对出现的区域性重大事项,中央政府以及其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全新的政策以及命令进行调整,发挥出自身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相较于公共政策或行政命令等方式,其行政立法在效率以及稳定性方面也具备独特的优势。能够参与区域治理各方主体提供更为明确的预期,也为其相关的直接事故处理提供更为有效的依据。

二、区域治理中行政立法的现状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现状

地方行政立法相比于中央立法而言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但是在当前区域治理中,虽然对区域治理事务进行了立法,但是在实际实施效果方面还存在着不充足和不完善的问题,在现行立法体制背景下,需要根据省级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这些属于政府针对管辖范围内特定区域所制定的立法[1]。在地方行政立法中,可以适当地借鉴湖南省所制定的条例和细则,从而给实际工作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在区域现行立法框架内,虽然探索了立法协作体制,但是从整体上的角度来看还存在着一些细节性的问题,比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立法体制在延续性和深入性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以及困扰,和中央行政立法存在着相似的问题,所以使得现行立法体制无法在实际中凸显特色化的特征,从中可以看出现行立法体制还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因此需要行政区域进行更多的协调和发展,提供重要的依据和保障[2]。

(二)区域治理行政立法的问题

在区域治理行政立法实施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问题也比较多,虽然我国关于区域治理有现行的规划和政策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规划文件,但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协调性不足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一些政策性的文件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力,在执行方面存在诸多的困扰以及偏差,并且在区域治理中,各方主体治理效果缺乏预定的标准以及要求,使得实际区域治理效果法则有效提高。

协调区域经济属于区域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整体性的角度协调好各个事物之间的关系,并且国家还要统一立法统一规划进行良好的调整和指导,从而为后续工作奠定坚实基础[3]。但是在当前区域之间还存在着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整个立法也是非常零散性的,因此需要结合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建立与之匹配的区域竞争基本法则来调整当前区域中的一些不规范的问题,提升区域治理的效果和水平[4]。

三、区域治理中行政立法的改进建议

(一)制定区域基本法和配套法的行政立法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结合区域治理的供给性问题建立协调机制,从区域立法的角度起到一个重要的协调作用,要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将立法体制限定在特有的框架之内,并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出一条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机制。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进行逻辑平台的有效建立与实际情况进行相互的匹配,从而提升实际工作效果以及工作水平,在逻辑平台建立时,需要加强对创新机制的有效融合,不要脱离现行的立法机制,突出合法性的特征[5]。

与此同时,在区域治理中,需要在坚持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开展日常的工作对机制调节进行不断的探索以及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明确总体规划方向和总体目标,并尽可能地在立法体制上进行不断创新和调整。

基本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当前区域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因此为了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需要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来做好配套基本法的实施,从而起到一个良好的辅助和监督效果,提升实际实施的效率。

(二)加强行政立法规范性的协调和衔接

在加强行政立法规范性的协调和衔接时,需要遵循公平和合理性的原则,对于不同区域治理来说需要制定和国家相互匹配的管理方案,涉及到有关公共政策和合作协议方面的内容,都要进行协调性的处理,需要继续加强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还需要关注鼓励性和促进性的条款,即使是在逻辑结构方面存在着不完整的问题,那么也要根据区域中的一些法律法规来实施常规性的管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效果。

在实际工作中,区域治理还需要充分的发挥立法功能的规范性调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来开展常的工作,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通过政策的有效落实起到一个重要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区域合作协议的规范性调整,实现影响因素的相互关联。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关联性的了解和认识,尤其是要进行行政立法和其他规范形式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从而形成一个合力起到有机工作的效果,提升区域治理和实践的水平。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从这一工作入脚点入手,提升区域治理的结合力度[6]。

四、结束语

为了实现区域治理的法治化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统一而协调的区域治理环境,充分发挥行政立法的协调作用,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但是在现阶段行政立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因此需要将公共政策和合作协议等方式进行相互融合,实现有效的衔接和协调,通过通力合作来提升区域治理工作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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