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2022-01-01湖南工商大学罗凤
湖南工商大学 罗凤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个体处于社会这个大环境中,除了法律作为底线之外,道德作为强制力之一对其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行为也有着一定的约束,促进社会健康稳定地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交流。当道德与职业相结合时,职业道德也成为做好自身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则[1]。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捍卫者、法律尊严的守护者,其职业道德是指,当律师在参与工作时应当遵循一定的道德规定与行为守则。这既是个人道德与职业道德相结合,也是行业规定与道德规定相结合。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各个法律职业工作者都成为司法发展不可缺少的推动者,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相比人数更多,但职业环境却更加艰难,在面对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时,可能遭受与刁难,比如存在立案难、执行难、查证难等问题;除此之外,在其他程序方面还可能遭遇无故拖延;在面对案件当事人时,容易遭到当事人来自各种原因的欺骗与隐瞒,当事人还可能存在利用律师来达到或完成某些违法事项获取利益的目的。因此,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不仅能够提升整个行业的专业化与公正化,还能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二、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面临的困境
(一)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不正当交易
法官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执行者、司法案件的裁判者,不能既当选手又做裁判员,禁止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基本准则、是保证司法公平的首要要求、是消灭冤假错案的必经之路。社会各类矛盾的化解与协调、优秀法律产物的生成、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律师进行良性的互动。近些年来,部分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在参与自办案件诉讼过程中与该案的司法人员存在着不正当的交易,尤其是部分法官与个别律师联合起来违背执业纪律规定,侵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给代表着正义与公平的法律职业工作人员的形象抹黑。司法实践中,个别律师打出的招牌靠的不是个人精湛的法律知识,也不是优秀的辩护经验,而是与法律毫不相关的人际关系,这些律师凭着与某某法院院长、庭长的私交甚好作保,大量拉拢案件资源,导致某些案件最终徇情判决,这不仅损害司法的公平正义,还大大打击了其他兢兢业业的普通律师。作为一名律师,不是靠法律知识彰显自己,而是利用其他歪门邪道获取不正当利益,容易使律师行业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对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阻碍。
(二)律师群体良莠不齐,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缺乏
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是一般的职业,是对事实的追寻和证据的查证,是对法律和正义的维护。因此,作为一名律师,最重要的是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但是,我国的律师队伍良莠不齐。近年来,随着法治意识在群众中不断深入,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律师行业也在不断壮大,导致各种无良律师寻利而出,部分律师辩护能力不佳、法律素养较低,妄图使用非正常方式比如干扰庭审秩序、胡搅蛮缠、妨碍办案人员等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而填补自身业务水平方面的缺失,借此来达到赢得案件胜利的目的。“死磕派”律师凭借“手段”达到胜诉目的的律师拉低了律师行业的平均水平,从而导致普通民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度较低,对律师的需求降低。
(三)律师行业内部存在不正当竞争
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和律师队伍人数的不断增加,为了获取更多优质的案源,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为此产生了愈来愈激烈的竞争。正当积极的竞争,可以有效地提升律师的职业水平和培养较好的职业素养,也能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危机意识。但某些律师事务所为了经济利益,怠于进行内部管理,进而导致律所对律师所接案件的监管难以到位,大大提高了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恶性竞争的现象也不断发生,主要表现为:用支付“联络费”“介绍费”等非法回扣形式来稳定案源;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通过使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为传播途径,对有关律师业务服务、质量、结果、功能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来突显本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自身条件更优,打击竞争对手[2]。
三、新时期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路径探索
我国的律师一直是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职业,其一是职业性,其二是商业性,这两种特性在不同的律师之间侧重有所不同[3]。寻找到职业性与商业性的平衡点,才能使得律师在对待个人利益、委托人利益甚至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时不会出现明显的倾斜。因此,找到平衡点,提升律师职业道德,对我国的法治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提升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执业变成了重中之重。
(一)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相关法律条文
1.梳理、细化现有法律,使法律职业道德体系化
就目前而言,我国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主要存在于《律师法》《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4]。虽然有多种法律和规定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约束,但内容重复、规定过于零散化,进而导致衔接困难,使得合理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结构体系难以建立,对明确律师职业内容、约束行为的难度加大,无法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导和示意。厘清现有法律与规定存在的问题,可以对现有内容进行整合与细化。首先,对《律师法》进行完善,将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其中一个章节进行规定,明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职业规范。进行大方向的引导,其他细致的规定由下位法进行补充完善。其次,删去其他规定中与律师法相重复的部分,使得法律规定清晰化,重复的规定并不能起到强调的作用,反而会使得旁人无法弄清其真正的意义,无法将所有法律相联系起来,无法发挥《律师法》起到的指引作用。最后,为使这些规定能够被遵守实施,增加确切的处罚措施才是保障,不仅是对律师个人的监督,更是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的监督。
2.避免职业道德的内容抽象化、增加实践可操作性。
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会使司法实践中运用产生问题,导致各方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差异化加大,使得法官在判案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出现。在制定完善的律师行业规范法律时,也应该把抽象的、原则化的道德伦理观念加以明确和具体化,形成具体的、细节化的、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才能进一步地补足现存的职业道德内容抽象化、可操作性不足的缺点。具体来说,针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办案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公证人员的沟通交流加强监督和制约,对各类型的律师职业道德进行分类和区别,对律师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对律师在进行本职工作时受到不公平待遇进行救济。
(二)完善我国律师行业的惩戒制度
1.明确统一的惩戒权行使主体
我国惩戒权的配置不合理。首先,司法行政部门惩戒职能的定位过于模糊,在律师管理方面,司法行政部门仍然扮演者具体管理者的形象,并未行使其宏观指导的职能。其次,律师协会惩戒权名不符实。根据规定,律师协会是可以对违规律师进行训诫、批评或处罚,但由于实践中一般有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使得律师协会的惩戒权难以实施。因而,明确统一的律师惩戒权行使的主体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现代社会的二元构造理论,国家与社会都是逐渐二元分离的,政治国家将要向市民社会进行转变,国家需要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组织,律师惩戒权理应如此[5]。律师协会接手惩戒权使得律师协会拥有更大的行业管理优势,能够对律师进行有效管理,将纪律处分与行业惩戒相结合,有利于统一管理。
2.建立惩戒程序的多方参与机制
惩戒程序由于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多方参与机制,能够对惩戒程序公正、公开化。除此之外,多方参与还能保障被惩戒律师行使正当权利,防止一个机构专断独行,导致违法惩戒出现,与惩戒权建立的初衷背道而驰。建立多方参与惩戒程序的机制。对于惩戒人员的选拔,要扩大其范围,不仅包括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还需要接纳其他行业的人士进入,如有法律专业知识素养的高校老师、法学专家。人员选拔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且选拔出来的人员必须对律师制度有一定的了解、热爱法律。
我国现有律师惩戒制度中,暂未规定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即使被惩戒律师不服惩戒结果,也不能针对惩戒结果提起诉讼。权利和义务是相向而行的。既然要对律师进行义务上的规制,那么在相关程序上也需要设置一种救济渠道。当律师进入惩戒程序时,应当拥有申述、申辩的权利,对于自身行为不属于律师惩戒所规制的,涉事律师应当拥有寻求救济的程序。
(三)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任何职业的道德教育都必须要从小培养。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我们就需要增加关于正义感、责任感的培养,教导学生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在高等教育阶段,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心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各个方面对学生进行培训,在加强专业水平提升的同时,更需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可以从高等教育开始,针对法律专业学生,作为法科学生的必修课程。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作为本学科核心课程,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科建制,壮大学科研究的队伍[6]。除此之外,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职业进行专职道德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职业道德考核,对于不通过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处罚。对于律师来说,接受委托人的请求,保障其利益,回答有关于法律的问题,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维护合法权益,这一切的工作都需要律师时刻坚守职业道德,提供正常的法律服务。对律师行业的准入添加一定的限制,除了法律知识外,职业道德也应成为准入标准。通过对将要进入律师行业、已经进入律师行业的人通过培训教育、引导教育、实践教育等多种方式,不断培育律师理念和思想章程,提高律师自我约束的能力,恪守职业理念。
(四)建立健全律师职业道德的监督和评价机制
监督、评价机制与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息息相关。律师职业规范确定了统一的、客观的、可操作的判断标准,监督和评价便是一种外在的他律机制[7]。不仅可以发现律师办案过程中不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还可以警示、预防此类行为的出现。建立健全监督与评价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加强行业内部监督。通过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各律师之间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按照规定进行惩戒。第二,加强司法部门监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司法部门是与之接触较多的机关,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有更多了解,且司法部门对法律熟悉,针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能够快速分辨。第三,加强公众监督。公众监督不仅包括委托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还包括第三人的监督。设置服务评价程序,委托人可以根据律师的表现对其评分,也可以通过此程序举报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除此之外,媒体监督也是公众监督中的重点,媒体监督存在:接收信息广泛、传播信息迅速、评价较为客观的优点,利用媒体监督还能加大警示范围,也能提高委托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意识。因此,只有将律师置于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之下,才能够全面、有效地预防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从源头上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