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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商关系的管理哲学意蕴

2021-12-31刘媛媛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公共性政商

刘媛媛 冯 磊

(晋城市委党校 晋城市委政研室,山西 晋城 048000)

“公共性”是一个集中表征现当代精神特质的管理哲学范畴。一般而言,“公共性”是事物或行为与“公众”“共同体”相关的性质,是该事物或行为之所以成为“公众”和“共同体”的关联组成部分。在反思和应对现当代社会“公共性危机”的过程中,“公共哲学”应运而生[1]。作为当代公共性问题的重要领域,政治与经济生活中的“公共性”被置于一个至关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权力和资本阶层交往过程中的“公共性丧失”问题受到执政者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切。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在持续高压反腐的过程中越来越认识到不当的政商关系成为腐败和国家治理危机的深厚土壤。为此,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就规范政商关系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其精神主旨为“亲”“清”二字。因此,寻找当代政商关系背后的公共管理哲学意蕴,对规避政商交往中“消极腐败的危险”倾向,培育权力与资本良性互动关系,是新时代中国政商交往健康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政商关系的生态学基础

权力、资本的运行和交往具有鲜明的公共性。把握当代中国政商交往关系的公共性,需要首先明确其生态学基础。一般而言,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生态系统是井然有序的。“秩序”和“自由”确保了系统的正常运行。具体而言,首先,良好的生态系统首先表现为整体—母系统与部分—子系统之间的内在融贯以及各部分“和而不同”地处于功能的耦合状态之中[2]。其次,良好的生态系统具有包容性和多样性。任何一个自然生态系统或生命共同体都有新陈代谢,组织性力量与无组织性力量相互作用、此消彼长。当无组织性力量强大时,旧系统会走向破裂,被复杂的新系统替换。这是生态系统论给予我们的重要启示。马克思指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与完成了的人道主义是相通的[3]。生态学的智慧有着一种延伸到人类社会活动中的力量。当代政商关系无疑可以视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类生态系统和变化着的结构功能体。

作为一个类生态体系,“秩序”和“自由”同样是当代中国政商关系发展变化的内在要求。“秩序”代表了政商关系本身所具有的一种在空间意义上的结构性、层次性和边界性;“自由”要求人们在维护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实现系统内各实体或主体的充分发展。就市场秩序和制度而言,“秩序”是对个人计划进行主动协调的重要机制,极大地抑制了市场自有的负外部性。通过这个机制,个人利益会呈现出有序性和公共性,会克服市场主体的自私性、机会性和盲目性等缺陷,是实现人的既非“自私自利”也非“绝对牺牲”的自由发展的必经之路。若将以上两种关于“秩序”和“自由”研究的结论用于分析当代政商关系,不难得出结论:以企业家为代表在商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相对固定的“内部规则”,与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建构的“外部规则”,共同构成了当代政商交往“秩序”和“自由”的相对完整的理解。而且,这两类秩序之间还存在区别与边界,即外部规则或秩序不能任意侵扰或替代内部规则或秩序,否则自生自发的内部规则与根植于其间的市场主体的行动自由和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会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阻滞,结果导致“自发秩序”与“人为秩序”的功能都无法正常发挥。因此,当代政商交往及其抽象化理解的权力与资本关系只有克服了还原论思维,避免权力还原为资本或资本化约为权力的排他性结果,当代政商交往形成的类生态系统才能确保可持续发展,实现效率、公平、公正等公共管理价值。

当然,政商关系系统其稳定性是相对而言的。一个包含了若干部分(子)系统的整体(母)系统会时常遇见一些难以克服的矛盾,如子系统性质的多样性与母系统的整体性要求相对立的问题。一个母系统只能选择子系统中较集中和典型性质来组成整体,而不可能将子系统的一切功能全部耦合起来。所以,子系统的多元性质与那些广泛存在的没有耦合起来的负功能,甚至是外部环境(冲击)输入给母系统的不可控因素,都给母系统的稳定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并最终导致系统的结构畸变和演化中断。同理,政商关系犹如母系统,其内部不同层次的交往活动一旦出现了无法调控的反功能(如权力腐败、资本异化)或难以吸收的新质,已有的关系结构都会变得松弛,甚至会被新关系替代。所以,任何一种类型的政商关系的发展通常要经历萌芽、发展、成熟、分化、衰退、转型等阶段,这是我们从系统发展论的视角审视政商关系所能得到的重要启示,为反思和推进当代中国政商关系的改革奠定了扎实的公共管理的本体论基础。

二、政商关系的交往层级性

目前,对政商关系,学者们形成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认识论框架,一致认为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政商关系可从宏中微三个层次来分析。作为一个完成的结构功能体,各个层次的公共性要求有着不同指向和强烈的历史反差,这是调节当代中国政商关系的认识论基础。

从宏观层面上看,政商关系指的是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众所周知,不同时代和社会形态下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资源配置原则是政商互动立足点。政商交往也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最为直接的接触点和互动域。任何一个时代和国家公共议题的确立,都离不开自上而下的政治活动与自下而上的经济活动之间的互动。政治运行和经济运行总是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的,其内置的当代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亦如此。客观地讲,研究当代中国政商关系离不开对传统政商关系的认识。在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或市场的力量往往受到政治力量的支配,商业逻辑从属于政治逻辑。这就形成了所谓权力型经济、权力型市场等根深蒂固的制度顽疾[4]。历史地看,在中国传统时代经济活动中,明显存在着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市场,即生活市场与财政市场。前者是民间经常性的因小商品交换而形成的乡村市场,分散且交易量小,通常采取物物交换的形式;相反,真正以商人(盐铁商人为中坚)和货币为中介的交易市场大多在各级城镇经济中形成。该市场通常由被国家视作组织财政收入的工具,故称财政市场。历史上当政权将针对传统“三农”的实物和人力之征转换为货币之征时,乡村为主的民间生活市场自然会受到满足城市权力阶层消费的财政市场的支配。以上传统皆与当代政商关系的要求与现代商业精神不符。

从中观层面上看,政商关系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公共交往关系。政府与企业都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彼此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相互影响和依存。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控,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影响政府的决策,政商合作解决了一些公共问题。所以,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企业作为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首先是社会的公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公共性功能的一种重要补充,有利于降低人们之间交易成本,两者共同构成维持人们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这些恰是当代中国执政党长期执政的目标所在和合法性基础。与此相对,在中国传统时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社会出现了一些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但它们大都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一点与近现代企业的性质迥然不同。因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官府与以血缘、地缘、信仰等为纽带而形成的民间工商业组织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近代商会、协会的兴起为政商交往搭建了新管道和新平台,并逐渐取代了行会和会馆的基本功能,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这种进步性为当代中国政商交往的公共性所继受。

从微观层面上看,“政”指代政府行政人员,他们是掌握权力资源的国家公务人员。“商”首先是指商业活动。无论当代还是传统时代的中外商业活动,随着人们经济活动的扩展,会渐次形成商品、服务、信息等区域间调剂余缺贸易、跨区域长途贸易及跨国贸易等多种交易形式,这些形式反过来又决定了行政人员管理方式的差异性、层次性、复杂性。其次,当代中国之“商”是由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家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现代商人组成的,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时,可称之为具有“公民身份”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严格平等保护的个体工商业者。就微观意义而言,当代政商之间虽然存在着具体利益上暂时不协调,但根本利益是相一致的,这是当代中国政商良性交往和理性合作的基层基础。在中国传统社会,“商”特指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类“臣民”,即 “四民社会”中处于社会伦理等级底层的“商民”。中国商人在传统时代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或受到重视的职业。因此“商民”往往会在商业活动成功后以“求田问舍”“弃商入仕”“商绅一体”等多种方式,完成伦理身份的改换和升级。此外,中国传统大商人大多保持着与政府官员的密切往来。商人得到官府的庇护,成为食利者阶层,直到最后形成商人与官僚、地主三位一体的“封建经济”[5]。可见,传统商人是个“多面体”,且时常处于两难境地之中,角色意识较为模糊,职业人格难以自立。今天的“商”多指自由平等的公民,他们与其他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区分主要以职业分工为准而不应再有身份和伦理歧视,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角色意识和行为界限应愈发清晰规范。

三、政商交往的共同善追求

政商关系研究不仅是经验性问题,更是规范性问题。当代政商交往由于直接涉及人们作为团体或个人相互之间的社会行为,故理应在公共管理哲学中得到更优先的关注。这种关系绝不可简单归结为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之间的私人关系,更不能污名化为官商勾结。现实生活中异化的政商关系之所以会超越一般的腐败问题,转化成为治理问题,原因就在于权力寻租、庸政惰政、裙带关系、家族腐败等带有私密性、私利性的个体化政商交往,会严重侵蚀和损害政商关系公共性和内在的道德价值要求。那么,何谓当代中国政商关系的公共性问题,其内在价值又有何指?

首先,当代中国政商关系的“公共性”指的是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结构及其基本制度必须建立在公意和公利的基础之上。卢梭看来,作为政治制度要素的权威必须立足于公意。与政治制度相对,经济制度的核心要素——“交换”也必须是公开公道公共的。斯密认为,人们经济交往活动的基础应是人性中的“自爱”和“相互信任”,而非“自私自利”“人人自危”。人们只有借助公共的市场交换制度这只“看不见的手”,才能真正将个人对利益的追求与社会共同利益统一起来[6]。可见,作为国家治理和协调政商利益的基础性资源,“权威”和“交换”必须以公意和公利为基础,而双方的道德合作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公意和公利审查,以确保利国利民。

其次,当代中国政商关系的“公共性”又指在政商交往活动的整个过程和结果中要始终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康德深刻地指出,“公正天平”的倾斜毫无例外地是对全社会每一成员权利的损害。可见,政商关系中所蕴含的公平正义要求首先应表现为政府应对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加以严格的保障和维护。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与企业、官员与企业家的交往呈现出高度的个体化,因人而变、因事而异,潜规则盛行,导致在“清”的方面为人诟病。此外,“清”还意味着一种界限或限制意识。“没有限制的权力”只会带来消极的后果;“没有节制的资本”也复如此。

再次,当代中国政商关系的“公共性”是开启良善制度设计与高尚道德人格养成互促互进模式的硬核要件。正义是一切制度的美德。在罗尔斯看来,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最为首要的自尊构成的社会基本善,看似表达了一个工具性或经济性价值,但实质上不可避免地会关涉到道德价值,即关涉到如何做“在一个较重要的角色中表现得好的人”的道德问题[7]。这类道德价值就作为个体的公务人员而言关系到职业德操的养成问题,对企业家来讲则涉及如何能够持续激发追求自我实现和不断创新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当然,在这些职业美德中,罗尔斯更看重每个主体身上所具有的一种持久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反之,稳定有序的社会与健康良善的政商生态又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实现其自身合理的生活计划(幸福)起到了保障作用,为社会各阶层德福正义与向上向善奠定基础。

最后,当代中国政商关系的“公共性”还缓解了经济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内在紧张,是实现共同善的必由之路。经济与道德、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异质性是“斯密难题”所揭示的现代人最主要的生活悖论,即人们在思想和生活中很难将“人是目的”的社会道义论与“以乐为福”的功利目的论协调起来,而且现实生活中政商关系的公共性属性似乎也未能直接回答这个难题。事实上,政商关系内部一旦出现资本与权力的无障碍“跳转”,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和幸福势必遭受侵害,以帕罗托最优为目标的整个社会的“共同善”势必解体。就此点而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反复强调,对资本抽象统治的批判不仅仅是一项坐而论道的理论工作,更需要起而行之道德实践,共产党人的使命就在于引导人们走出受权力和资本沟通的双重异化,始终确保政商关系的正当性,及时有效地化解其间发生的各类公共危机,走向名副其实的“人的全面发展”的“善”生活。

无疑,当代中国政商交往实践走的是一条既不同于西方古典的自由放任型,又不同于凯恩斯之后的政府干预型,却能够将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有机统一起来的具有后发优势的创新之路[8]。基于“公共性”和“共同善”的发育、扩展及实现,始终是政商良性交往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权力阶层与资本阶层良性互动的道德底线和价值基础,更是公共管理和国家治理体系及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代中国的政商合作,必须是基于尊重和遵循法治准则及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度化且合乎德性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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