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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团支部与苏州商团发展的逻辑建构

2021-12-31李秀梅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团支部治安团员

李秀梅

(新疆师范大学 历史学与社会学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7)

商团是指近代中国以商人为主体成立的军事团体。[1]苏州商团是江浙一带组织最为庞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地方武装组织,[2]商团支部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在苏州商团的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苏州商团从1906年成立到1936年消亡,历经苏商体育、苏州商团公会和苏州商团三个时期,统称为“苏州商团”,所附属的商团支部均以苏州商团某某支部来称呼。关于苏州商团,学界已有不少关注,朱英与章开沅及苏州市档案馆等人合编的《苏州商团档案汇编》是考察苏州商团及支部最主要的资料,《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商团新论》及数篇论文对苏州商团的组织、发展、性质等进行了全面的研究。[3]但学界对于苏州商团支部建设却关注较少,本文拟利用档案文献资料,对苏州商团支部进行专题研究,进而探讨其在苏州商团发展历史中起的作用。

一、苏州商团支部设置情况

近代以来的中国国家主权日益沦丧,社会秩序混乱。苏州商人倪开鼎基于商业发展,提出“商人有自卫之资,而国势弥盛”[4]P3,于1906年组织创立了商人自卫团体——苏商体育会,旨在“振起国民尚武精神,而结成商界完全之团体”[4]P3。商团支部的逐步设立使苏州商团的实力日益壮大,其壮大过程可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商团支部的初步建设阶段:1911~1913年

1911年6月,苏州城内的渡僧四隅市民公社组织开办商团支部,苏商商团始有支部,即苏州商团第一支部。辛亥革命时期,因“鄂警频传”,苏州市面出现大混乱,“城中富室搬住他方者,十之七八”。[6]为保护治安和秩序,苏州商民自发组设商团支部,团员昼夜不停地携枪巡逻,有力补充了军警的治安力量不足。乡镇区域也因盗匪横行劫掠,陆续组设商团支部。至1913年底,陆续成立11个城区支部,8个乡镇支部。

(二)商团支部的迅速发展阶段:1924~1925年

江浙战争的爆发使地处战争前沿的苏州受到波及。农夫逃亡、工商罢市、盗匪并起、劫掠不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军队在前线作战,苏州商团承担了后方防务的任务,急需增加治安力量,胥盘市民公社、城北市民公社等纷纷改组商团支部,装备枪械,成立5个苏州商团城区支部,同时还成立了9个乡镇支部,共计14个支部。

(三)商团支部的建设高峰阶段:1928~1934年

1927年3月,北伐军兵临苏州。1928年日军入侵山东,肆意焚掠屠杀,酿成济南惨案。面对内乱外侵的局势,苏州商民积极寻求自卫,组织商团支部。此时,苏州商团共下设城区支部18个,乡镇支部21个(1928年香山和车坊支部停办,大墙门和后宅支部改隶无锡商团公会),这是苏州商团发展的高峰时期。

由此观之,商团支部的设立与战乱造成的社会失序有直接联系。战乱时由于安全保卫的需要,商团支部迅速扩充,增强了苏州商团的实力和影响力,保护了一方的安全和秩序,维持了商业的稳定发展环境。

二、商团支部与苏州商团的关系

自成立苏州商团一支部,便有总部、分部之别。《苏州商团公会章程》规定苏州商团公会与支部的关系“略仿联邦国之政体”[4]P23,即商团公会一统下的联合。

在行政管理上,商团支部虽受苏州商团本部统领,但有一定自主权。商团支部的设立申请、职员选举、年度收支和出防情况、成员的奖惩等需向商团本部请示汇报,但商团支部部长选拔、经费筹措、日常操练、冬防巡逻等在与商团本部命令不冲突或者与商团宗旨不违背的情况下都可由各部自行安排。行政上的统一,既利于苏州商团的管理,也利于商团支部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

在团员调度上,商团本部有令时,支部应听令行事,统一调度,平时则自行安排,如安排团员训练打靶、巡逻出防、遣送盗匪等均由支部部长安排。统一调遣团员,有利于苏州商团集中武装力量和加强治安能力;有利于商团支部在缉盗防匪中的武装支援和防务时的联防联控,从而更好地发挥商团支部的职能。

在经济关系上,苏州商团本部与支部是相互协助的关系。“经济足备本会经费外,可量情贴助各部;本会经济不能周转时,各部有量力协助之义务。”[4]P25在档案中有苏州商团支部协助本部的纪录,亦有苏州商团本部协助商团支部的记载。[4]P1110虽然苏州商团各支部的经费自筹,独立于苏州商团,但二者在经济上的相互协助,为苏州商团和商团支部各项活动的开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三、商团支部的主要职能和活动

苏州商团支部多成立于战乱之际,是一个具有武装性质的商人团体,维护地方治安,保护商民利益,商团支部组织参与一系列活动,从而体现了其协助军警、自保治安、维护商民利益和维持商业秩序的职能。

(一)辅助军警

苏州商团支部多是社会中缺乏安保力量而组织成具有武装性质的社团,多在战乱之际为了自保而设立,而自保活动又与军警多有重合,因此一些商团支部在设立之初便提出辅助军警的宗旨,如第二支部、唯亭支部等,且在具体实践中,商团支部与地方军警有多次合作。尤其是在1930年6月至12月与驻苏辎重团第二营、县政府共同组设军警团联组稽查处,办理大小案件一百五十余起,[4]P88联合开防、协助搜查、联合缉捕盗贼,相互配合,共同维护了地方秩序。

(二)自保治安

苏州商团支部还进行巡逻防务、缉捕盗匪、检修城墙等活动以自保治安。首先,商团成员平时各营本业,有警则巡逻,尤其是在开防时期,巡逻是维护地方治安中最基本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能及时发现疑情,抓捕匪犯。如第十六支部在巡逻期间看见河边及旁停靠的船旁和船上散落无数大米,询问船员却支吾不清,上报警署,之后得知是盗米的团伙。[4]P699其次,由于近代苏州地区出现大量兵匪和湖匪,商团支部多次赶走并捕获盗匪,使商店和村民少受劫掠。如唯亭镇突遇五六十名携枪匪盗,唯亭支部团员立即出防,严守要隘,并与水警一同追匪,镇上商家无一遇劫。[4]P741最后,商团支部检修年久失修的苏州城墙,对于未修葺的破损城墙,也会派团员重点巡查。如苏州商团第二支部团员与警员一起巡查城墙,补修坍塌损坏之处;第四支部在升平桥弄底城墙坍塌处在冬防期间每日派人守防。[4]P518商团支部对苏州城墙的检查及修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苏州的治安秩序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维护商民利益和商业秩序

苏州商团是苏州的绅商提议举办的,商团的经费既取之于商,也要用于商,即维护商人利益和维持商业的正常运转。商团作为一个商人性质的武装团体,组织的一系列巡逻、开防等活动不仅维护了地方治安,同时也维持了商场秩序,最大程度保证商业活动能够有序进行。如在栈房开仓收租期间,常有匪盗趁此时机,专门在僻静的街巷或岗警守望的盲点,或偷或抢或诈骗乡农的粮食钱财,使其不能正常按时交租或进行商业贸易活动,故在仓收租期间商团支部会加强巡防。[4]P268商团支部在收租收账期间开防,极大地保护了商民的利益人身财产安全和商场秩序。

四、苏州商团支部在商团发展中的作用

苏州商团支部在维护苏州治安中取得一定成效,在苏州商团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还应看到,短时间内急速扩充,并不能很好解决商团内部及其与各方产生的一些矛盾冲突,不利于苏州商团的发展。

(一)商团支部在苏州商团发展的积极作用

增强和扩大了苏州商团的军事实力、管辖区域。从商团军事实力角度看,团员数量和枪械装备决定着商团的军事实力强弱,尤其是在1925年前后,商团成员人数从1922年的1000余人升至1800余人,枪支1600支。[4]P985之后因政府限制和改编,商团人数和枪械数量有所减少,但实力仍不可小觑。从商团管辖区域来看,苏州商团成立初期,商团的管辖区域仅为苏州城中,不包含城门附近的区域。随着城区商团支部逐步的设立,商团可管辖的区域扩大到了城墙内外。乡镇商团支部也紧随其后不断设立商团支部,不仅扩大了商团的管辖范围和实力,而且能通过乡镇的异常情况,及时对城区预防管理。

拓展了苏州商团的活动规模和方式。商团成立之初,团员的日常活动有练操和打靶。商团支部成立后,防务的范围不限于商团本部所在的城中,扩大了活动的规模。支部设立遍于城厢内外,城墙及城门附近也需管理巡防,还增加了城门附近的防卫和城墙的检修任务,苏州商团的治安活动也有了新的方式。

提高了苏州商团从业人员的多元性。从商团的人员构成来看,从业人员来源变得更加广泛。苏商体育会时记载会员多为纱缎业、钱业、珠宝业等大行业的商家和店员,[4]P16增设商团支部后,增添了电灯业、颜料业、瓷器业、煤铁业、米业、扇业、缏业、玉业、帽业、医生、会馆庶务等不同的商家和人员,[4]487进一步扩大了苏州商团的影响力。

(二)商团支部在苏州商团发展中的局限性

苏州商团从成立至消亡,在战乱中发展迅速,存续三十余年而解体消亡,究其原因,与其性质和发展中自身建设的不足有很大关系。

放大了苏州商团的“商”“武”属性。从商团的性质看,苏州商团是由商人组织设立领导的,更偏重的是商人利益。在政府与商人利益未产生矛盾冲突时二者可以相互平衡,但当二者产生利益冲突时形势必然有所改变。在苏州商团与地方政府的力量对比中,商团力量相对处于弱势,改变“商”的属性也是必然。同时苏州商团是一支地方的武装力量,地方武装力量向来是政府所忌惮的。在战乱时期,商团武装力量能弥补政府武装力量之不足,但如果不能为公所用,改“商”为“公”,必然会为政府所不容。商团支部设立后,苏州商团在实力和影响力上均迅速上升,代表“商”性质的从商团员数量和代表“武”性质的枪械装备数量翻了几番,放大了苏州商团的“商”“武”属性,更被政府关注,从规定地方长官对商团进行监督到长达十余年的改编与反改编中,苏州商团最终解体消亡。

商团支部团员素质参差不齐。从商团成员的构成看,有青壮年,也有中老年;有高学历,也有低学历;有遵纪守法者,也有违法乱纪者。团员是商团的根本,为了使更多人加入商团,一些支部降低了入团标准,尤其是在学习操练时间和团员年龄的限制上,如苏州商团第二支部规定团员须“年在16岁以上,35岁以下,品行纯正,体力强壮,确有商店实业者”“以三学期为毕业”;而部分商团支部的规定无年龄上限,团员四五十岁以上,学习课程仅为一年就可毕业。[4]P627人员不足之际也有未按团员标准雇佣的成员,水平更是参差不齐,多次发生团员滋事、扰纪,甚至包庇犯罪等事件,不利于商团管理发展。

商团支部建设募集经费加剧了各方的矛盾。由于商团支部的经费主要靠各支部自行解决,商团支部需向该区域内商店或者商户收取,也有向商户、居民等劝募。除需向政府纳税,苏州商团、市民组织、救火会等一些组织也多次向苏州民众劝募。战乱时期,开防更是频繁,向商民劝募,加重了商户的负担,引发商民不满。在苏州商团改编一事上,多次与吴县县政府、江苏民政厅等函件往来,在政令通知改编后反对改编,商团与政府产生隔阂;苏州商团与《吴报》《苏州日报》等报刊因报道问题而产生矛盾,甚至纠众捣毁发行所;苏州商团还与警察、军士、岗警、苏州拒毒会、地方法院、苏州救火联合会等均发生过矛盾冲突,最为典型的是穿珠巷冲突案,商团队伍经穿珠巷时,与军队董营长眷属包车因让道事,发生冲突,几次造成事故。[4]P436多方不和使商团改编时失去了一些支持力量,不利于苏州商团的发展。

结语

苏州商团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苏州商民在特殊历史境遇下组设的商团, 不仅维护了商民的利益,维持了地方治安,还在一定程度保障了苏州居民的安全,为居民提供了“安全区域”。苏州商团支部的设立不仅是苏州商团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当时社会的现实需要,不仅商民自发组织商团支部,市民公社、体育会、志愿公益团等也纷纷改设为商团支部,使商团支部遍布苏州城乡内外,军事实力由弱到强,商团影响力从小到大。从商团支部的发展过程中看到,愈是在祸乱时期,商团支部等自保团体出现愈多,“自保”的各种活动愈频繁,影响愈壮大,实力愈强壮,但也更为政府忌惮。因此,要辩证看待商团支部的建设,虽然对苏州商团的发展有扩大军事实力、拓展活动、提高辖区从业人员的积极作用,但也放大了“商”和“武”属性的影响力,使得政府既依靠又戒备苏州商团,多次提出改组、改编的命令,从地方长官监察到要求归入地方政府,加速了苏州商团的解体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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