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失信行为的种类及预防措施分析研判
2021-12-31迟宝策
迟宝策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铁岭 112000)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诚信指导科研建设是科研创新的基本要求。科研诚信是综合性的概念,其核心要求科研工作人员在科学探讨与研究实践中要始终秉承实事求是的科学研究精神,恪守科研道德规范,抵制科研失信行为。哲学社会科学是指导社会发展的人文科学,其科研创新必不可少且随着社会发展与时俱进。但由于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滞后与不完善,学科领域科研诚信失信行为引导不及时、不规范,科研失信的现象较为突出,论文抄袭、学术造假、数据失真等都反映出了当前浮躁的学风与扭曲的科研价值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作为研究人、研究社会、研究思想的学科,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对科研失信行为现状加以分析,明确种类,对今后科研失信行为的有效预防与不正之风的抵制,具有现实必要性。
一、科研失信的界定
关于科研失信概念的研究,西方国家研究起步早,理论更成熟,其中以美国为代表。早在1983年,美国国会联合众议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就组织了科研不端行为听证会,最早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学科领域是生物医学,基于该听证结果,美国出台了《美国科研欺骗行为管理条例》,虽然在科研诚信建设上走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对科研失信的说明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此后,美国卫生局针对科研不端行为内容又进行了补充说明,明确表示捏造事实、篡改数据、剽窃他人成果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也由此引发学术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广泛探讨。各个国家开始关注学术不端行为,并做了具体的界定,颁布具体法规对该行为进行约束打击。例如德国便将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修改伪造数据、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存在学术欺诈的行为定义为学术不端行为。
较之其他国家,我国对科研失信问题的关注起步较晚,这意味着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还有较长的路要走。21世纪以来,知识经济特征更加明显,科研失信管理也不断深化,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科研行为规范建设要求》《科研诚信建设管理条例》,针对“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明确阐述,将编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非法占据他人论文成果等行为,列入科研诚信建设重点打击的对象,并且在学术界掀起科研整治、纠正科研失信之风的热潮。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界定也越来越清晰,从一般意义上的学术不正之风延伸到科研实践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反映出我国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分析、科研失信成因的剖析及科研失信应对策略探讨的逐渐深化。
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使命、进程及评价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价值备受关注,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研究更为深入。在互联网发展的契机下,学术探讨逐渐自由化,我国迎来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新浪潮。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科研创新的过程中要始终秉承科研的初心、使命与信念,坚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进行科研探索,以推动社会改革、助力人类社会发展为己任,加强思想武装,加强科技研发,为提升综合国力发挥作用。
纵观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分别为1977年到1982年的正轨期、1983年到2003年的大力引领期、2004年到2015年的深入推进期和2016年至今的繁荣发展期。在不断地发展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如学术不端、论文造假等。知识时代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针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也应更为严厉,这也促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不断深化。
当前,科研评价标准已成为社会热议话题。传统的“以刊评文”“重数量累积轻质量”的评价标准备受质疑,人们开始基于诚信角度,立足于当前科研开展的大环境,审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评价机制,科研诚信建设也因此达到了理想预期效果。早在2006年,教育部便颁布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意见》,要求逐步完善科研评价机制,科研以诚信立本。同年,教育部还颁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补充意见》,从更微观的角度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2018 年,相关部门还联合开展“唯论文、职称、学历”专项治理活动。2020年2月,教育部与科技部联合下发了《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的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使得科研诚信建设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治理方向逐渐从学术界向高校转移。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失信行为的分析与研究也因此趋向完善。
三、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失信行为种类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特殊性,主要是研究周期长、研究倾向变化快、研究连续性强、不可控因素多、群众性公益性强等,其科研诚信建设必须落到实处。现有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科研失信打击效果并不理想。再加上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失信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使得其科研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与治理,助长科研不正之风。而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失信行为的治理,必须加强对常见科研失信行为类型的研究分析。本文由此出发,基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判定,并基于其产生过程进行种类的界定。
(一)科学研究中的科研失信行为
侧重科学研究过程中的科研失信行为,常常表现为对研究数据、调查图表、研究结论、科研检测报告的篡改、虚构、伪造等。除了上述行为,一直备受关注的论文代写、论文买卖等,也属于典型的科研失信行为,且性质极其恶劣。
(二)成果输出环节科研失信行为
侧重科学研究成果输出环节中的科研失信行为,常常表现为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剽窃,对他人学术研究观点的抄袭、专利专著成果的抄袭,也包括不合理的署名。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成果输出环节的科研失信行为也增加了新的内容,如“一稿多投”问题。“一稿多投”牵涉到知识产权归属与出版商版权问题等,因此也被认为是科研失信行为。
(三)资源配置中的科研失信行为
资源配置中的科研失信行为,具体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方式、以金钱物质贿赂的形式获得相关课题科研审批资格,获取科研经费、资源、荣誉、职称等。当前探讨比较热烈的一种失信行为,便是利用自己的学术威望对学术领域内的其他科研行为进行管控,恶意打击科研对手,此类行为也是资源配置中科研失信的具体体现。
(四)背离科研伦理道德的失信行为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人、是社会、是思想,其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会涉及伦理道德问题,如某些课题研究需要借助观察实验、访谈等获取信息,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潜在的心理伤害。再如片面地夸大科研成果的价值,对科研成果的不利影响避而不谈或者避重就轻,使得成果使用者在科研成果使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又或是因为缺乏对成果风险的知情权,滥用成果,危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再如进行哲学科学研究实验凌驾于人类道德伦理之上,忽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或者故意隐蔽性地传播消极思想等,均会对人类社会产生不利影响。这些行为背离了科研伦理道德规范,属于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失信行为。
四、科研失信的逻辑成因
(一)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科研起点带有较强的功利性色彩。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存在错误的科研认知,将科研经费的获取、科研成果的发表、科研论文获奖情况、科研水平排名等作为办学验收、个人职称晋升的筹码,这意味着科研从源头上就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在功利性导向下,科研工作者将科研重点放在科研附属物,如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论文发表、经费支持上,恰恰忽视了科研过程中探寻真理的幸福感与满足感,科研创新犯了舍本逐末的错误。二是科研评价指标的功利性导向。科研管理的评价体系对科研发展具有引导作用,相当于科研创新的风向标。科研管理的评价体系带有功利性色彩,科研管理中往往以科研成果的转化率、科研论文发表数量等“论英雄”,而这些指标与科研人员的个人利益挂钩,关系其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科研评价的错误引导使得科研失信行为屡屡发生。从本质上引导科研人员创新的不再是科研兴趣,而是科研功利性回报。三是科研失信行为的既定特征。科研失信行为更多地属于道德性问题,我国科研诚信法律建设还不完善,让科研失信者有了可乘之机。总体来说,科研失信成本较低,处罚不力,惩治不彻底,因此学术界一直存在科研论文抄袭、代写代发等不正之风,多数科研工作者身处风气不正的学术环境中,盲目跟风,明知故犯。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学术界对科研失信行为多持容忍态度,缺乏有效谴责。而科研失信受害方基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对剽窃者、抄袭者不追责。此外,我国现有的科研诚信监督机制不完善,科研失信检测与评判难度较大。科研机构和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失信行为监管不力、审查不严,且缺乏强有力的惩治措施,使得科研失信之徒更加猖狂,甚至形成了学术造假的产业链。
(二)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是导致科研失信行为发生的主因。从产生原因看,主要是个体道德自律意识差。道德不同于法律,多靠个体自律,科研人员应保持对真理的尊重,保持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保持对知识的敬畏感与学术的良知感。而今,多数科研人员缺乏完善的道德自律能力,自我反省不足,道德约束不足,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便会不顾道德规则,做出科研失信的选择。除了道德自律意识弱,失信行为的出现与利己思想泛滥也有关系。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成果往往与其自身利益挂钩,为了晋升、评职称及所谓更好的发展,往往会在学术研究上急于求成,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弄虚作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具有极大热忱,而这也刺激了人类本身贪欲的膨胀,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人员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很容易背离科学研究的正轨。
五、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科研失信行为监督
以完善的制度推动科研诚信建设,让科研诚信建设有法律层面的保障。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要明确科研失信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表现、危害及惩治力度等,让科研诚信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鉴于当前科研诚信概念较为模糊,科研诚信评定有歧义的实际,法律法规的统一界定更为必要。政府管理机构应当与学术界联合,达成科研失信行为判定与惩处的统一意见,避免概念混淆,出现法律漏洞:一方面,要强化与科研失信行为相关的各管理机构的联系,明确管理主体与权责内容,既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又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起到预警作用,奠定科研失信治理与引导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科研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是设立科研诚信组织机构,提高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整肃力度,扩展公众监督渠道,让公众参与到科研行为监督中。其中,科研诚信管理组织机构是科研失信行为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警、监督与纠正处理。以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指导科研诚信建设,从科研立项、科研指导到科研成果的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科研监督,通过监管确保科研活动各个环节的“透明、纯洁”,打击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诚信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以诚信指导科研工作并且深入持续下去。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科研诚信管理组织机构也要发挥科研监督的主体责任,借助新媒体等技术进行科研失信行为的监督与曝光。科研诚信管理组织机构监督实效的发挥,离不开其内部的廉政建设、品德建设、公平公正,要保持科研的正义感,敢于曝光与惩处。要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开设公众监督渠道,发挥公众监督力量,通过网络监督、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的协同配合,纠正社会不良科研风气,打造全方位,多维度的监督体系,让科研失信行为无处可逃。
(二)强化科研工作者道德自律,发挥科研正向激励作用
要想真正规避科研失信行为,必须从科研主体——科研工作者的教育入手。科研工作者要保持对真理的热爱及对知识的敬畏感,强化道德自律。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始终秉承诚信理念,将诚信内化为科研创新的文化内涵。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通过社会宣导、培训,让诚信理念深入到科研工作者内心,强化科研工作者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初心,使科研建设回归到对真理的探索和对知识的追求上。
道德自律与诚信教育是科研诚信建设的关键举措,也是诚信科研环境创设的内在要求,可以从源头上抑制科研失信行为。诚信教育与道德自律中要强化对科研失信内涵、判定及危害的教育,且与科学精神培育紧密融合。科研诚信意识的培养必须从学生时代的教育开始。
要以正确的科研成长保障机制指导科研工作者的自我发展,推进科研创新实践。科研工作者之所以产生学术造假、学术不端等科研失信行为,就在于其对错误科研激励倾向的“追随”。在强化道德自律的情况下,科研工作者要与正向的科研目标看齐,这就涉及科研评价与激励引导的问题。科研评价在科研活动引领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从科研立项到科研成果检验,都要保持科研评价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正向的激励引导能起到科研诚信建设“指挥棒”的作用。所以应减弱科研的功利色彩,完善科研评价机制和评估体系,以科研评价的不断探索把握科研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公平、公正与公开的科研考评模式,激发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和能动性。设置不同层次需求下的不同科研创新激励举措,以达到理想的科研激励效果。激励方式多元、激励公平真实与合理,形成科研诚信建设的良好激励导向,让科研诚信建设真正落地。
结束语:科研失信不仅仅是道德自我约束不足的体现,当严重到一定程度更会涉及法律追责。科研的本质目的是科技的创新研发与科研成果的人类共享。科研失信行为的存在不仅阻碍了科研创新发展,也不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更是对他人知识成果的践踏。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科研诚信建设也必须被关注、被重视,以完善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和高度的诚信道德自律,引导科研工作走向正轨,让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助推社会发展,推动人类进步。就当前来说,关于科研诚信建设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支持和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