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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的百年变迁及经验启示

2021-12-31李建军杨正军

青海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农民农村建设

◇程 银 李建军 杨正军

乡村作为国家构成的单元细胞,乡村的兴衰成败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没有乡村的振兴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了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乡村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环节,一直是党和政府最为牵挂和重视的地方。历经百年历史变迁,乡村治理极具其深厚的理论渊源,走过了极为不凡的伟大历程,从革命时期“政权下乡”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政社合一”的初探,从“政社合一”的发展到改革开放初“乡政村治”的恢复,从“乡政村治”的完善到“新农村建设”,再从“美丽乡村”建设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都始终体现着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以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为着眼点,保障乡村稳定和发展。透视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的思想渊源和百年变迁,不仅有助于深刻总结党在乡村治理中形成的基本经验,还能为新时代乡村治理提供可靠的启示,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的效能。

一、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的理论渊源

乡村治理是一个古老而新热的时代课题,是任何时代避之不开的社会政治性问题。追本溯源,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是建立在深厚的理论渊源之上逐步实践和推进的。

(一)马克思恩格斯农村发展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农村发展思想是在西方工业革命进程中逐步形成的,西方工业革命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推动了城市飞速发展和社会整体结构的变迁,使城乡关系从模糊走向对抗,乡村从属于城市。资本主义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使乡村遭到了严重破坏,农民日趋贫穷、农业逐步荒废、农村环境日益恶化,工农关系、阶级机构、经济结构间的矛盾逐步凸显。农村被卷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农业被纳入资本主义工业体系,农民被转移到资本主义工厂,城乡间矛盾突出。马克思恩格斯正是着眼于资本主义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城乡关系异化发展的各种问题,在批判继承法国重农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城乡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农村发展思想。其形成大致经历了“初步论述、深入发展、走向成熟”三个阶段,马克思起初论述是在《莱茵报》期间公开发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为贫困农民的利益辩护,痛斥统治阶级的法律是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随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进一步阐明了城乡关系对立是由分工和私有制造成的,“城乡之间的对立只有在私有制的范围内才能存在。”[1]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系统地阐释了有关农村发展的问题,指出了资产阶级对农业的进步性和对农村带来的巨大变化,并初步探讨了工农联盟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中深入分析了法国农民贫困的原因,小农土地所有制导致了农民生活在贫困的生活中。并在《资本论》中深入系统地探讨了农业在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发展状况,农业和手工业间的联系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割断,机器造成了大量劳动力的剩余,进一步深入关注了农村的发展问题。到19 世纪70 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村发展的思想逐步成熟,由关注农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扩展到农村发展的前景,诠释了农业走集约化规模发展道路是历史的必然,并系统地分析了农业集体化的方向,指明了城乡融合是化解城乡矛盾的途径。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村发展思想具有极其丰富的思想内涵和价值指向,其内容涵盖了农业现代化、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经济利益与民主权利、农民文化教育、农村社会建设、农村产权、农村土地、农村生态、农村社会自治、城乡融合发展等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思想和实践的源头活水。

(二)列宁农村建设思想与实践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创造性地发展和实践了马克思恩格斯农村发展思想,并辩证地扬弃了俄国民粹派村社的思想,领导苏俄人民在实践中开创了一条适合俄国农村发展的道路,形成了列宁农村建设思想。列宁农村建设思想主要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基础地位、农村合作社、农村社会保障和城乡关系的思想,其发展和实践大致经历了“战时共产主义、新经济政策、列宁晚年”三个重要时期。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是列宁农村建设思想初成之期,也是苏俄正值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和国内反革命叛乱危机四起之时,万分艰难下的苏维埃政权颁布实施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余粮收集制,禁止商品自由流通买卖,粮食和生活用品统一由国家分配。余粮收集制是在特殊时期出台的政策,保障了战争的胜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这种政策的践行只有在战时的特殊期农民才能接受,超出必要限度就会激起农民的反抗,正如列宁所说:“‘战时共产主义’是战争和经济破坏迫使我们实行的。它不是而且也不能是一项适应无产阶级经济任务的政策。它是一种临时的办法。”[2]502但它的实施巩固了苏维埃政权,为苏俄的农村建设和发展创造了和平稳定的国内外环境。革命胜利后,余粮收集制的弊端日趋显露,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遭到挫伤,农村经济发展止步不前。列宁察觉到农民利益得到维护,才能有效地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要调整经济政策,不能从资本主义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在一个小农生产者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里,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必须通过一系列特殊的过渡办法,这些办法在工农雇佣工人占大多数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是完全不需要采用的。”[2]444-445推行新经济政策,以“粮食税”取代“余粮收集制”,允许商品和工农产品交易,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新经济政策实施使苏俄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提高,推动了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标志着列宁农村建设思想的成熟完善。列宁在领导苏俄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中不舍昼夜地思考探索,在暮年克制着身体病痛依然在构想苏俄社会主义建设,并口传完成了《论合作社》《论我国革命》《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政治遗嘱,阐释了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新构想,认为合作社具有集体化倾向,有利于引导农民自觉走向社会主义;首倡在农村开展文化革命,推动乡村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和民主监督权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列宁晚年政治遗嘱中所解答和包含的社会主义农村建设思想,涵盖了农村合作社、农村民主、农村文化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城乡关系等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为苏俄开展社会主义农村建设提供了成熟的思想体系。对推进社会主义国家乡村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思想

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在农耕文明历史长河中炼就了成熟的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从先秦时期“乡里制度”的出现起,“乡、党、邻、里”的建制构成了乡村的基本组织形式,“乡官制”的乡村治理模式逐步兴起,其中“乡”的行政区划分一直沿用至今。战国时期,随着郡县制的奉行,乡、里以上的政权组织初步形成,乡的层级沉至县下,县下设乡,乡下有里,乡里轮变为农村基层行政组织。到秦汉时期,乡里制的发展更加成熟精细,皇权至县而止,乡村设乡、亭、里三级组织。两汉时,又在里以下设置什伍为乡村基层组织,由什长和伍长管理农家。既发挥了基层政权的作用,又带有一定性质的乡村自治。魏晋南北朝在沿袭汉制的基础上奉行邻、闾、党三长制,并创建了有别于“里”的村落,“村”的名称开始出现,村坞代替里伍,员额编制立法的治理模式初步形成。隋朝初期,乡村实行“族、闾、保”三级制,“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3]后又改“族、闾、保”三级制为“乡、里”两级制,以削减乡官数和弱化乡权。唐代实行“乡、里、村”三级制,“里”和“村”的作用日益凸显,“村”正式成为基层管理组织而出现。五代十国主要沿袭隋唐的乡村治理模式,并开创了“团”的乡里组织形式。北宋时,初期以乡里制为主,乡村置里,里下为户,乡里制的规模大于唐朝。直至王安石变法实施保甲制度起,乡村治理模式从乡里制转向保甲制,乡和里的地位逐渐被沦落,官方对乡村的控制权逐步转调到州县官吏之手,乡里制转变为职役制,县为基层行政组织。保甲制的实施削弱了乡里的自治权,乡和里的作用不再明显制。元代时实行“乡里制”和“社制”的混合治理模式,推行“都图制”,改乡为都,改里为图,设置村社之约,以处罚之法来进行管理,增添了乡村自治的色彩。明朝时随着中央集权不断加强,乡约制与保甲制相结合,使乡村受到更加严密的控制,乡村治理的自治性大为降低。清朝继续沿袭明朝时的保甲制,保甲制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乡村自治的角色越来越弱。

鸦片战争后,封建小农经济逐渐丧失竞争优势走向衰落,乡村遭受战争最为严重的破坏,陷入普遍贫困化的境地,国家无力整治乡村。清末“新政”时设立乡官,政府进入乡村,创设“议事会”和“乡董”,实行“议行分立”。民国初年军阀混战,乡村地主和自耕农不断遭受军阀盘剥,政府不断汲取乡村资源,孙中山推行的“平均地权”“节制资本”未能实现。乡村的未来何去何从?地方精英们为此探寻出路,以晏阳初、卢作孚、梁漱溟等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以民生为本,主张“兴办教育、发展农业、推动互助合作、发展卫生事”开展民族自救运动,提倡“农村立国”,认为中国问题的症结在农村,“中国现代化的未来出路在于农村的繁荣发展,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甚大。”[4]对开展土地革命,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具有一定的影响。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思想意蕴着“民为本,仁为政”的乡村治理精神,传承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人民主体性的理念之中。

二、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的历史变迁

中国共产党的乡村治理历经百年变迁,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学界对其阶段的划分略有不同,但就时间界点的把握较为一致,总体上经历了以下四个历史时期。

(一)1921—1949 年:从“政权下乡”到“政社合一”的初探

从古至今,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发展问题的关键。农业发展好、农村和谐安宁、农民幸福美满的年代通常是国家繁荣昌盛的好时代,反之,则是国家动乱不堪、民不聊生的坏时代。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早已证明了“得农村者得天下”的治理之道。中国共产党正是在创新和发展了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之道的基础上,成功地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农村发展思想与中国乡村落后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辟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乡村革命之路。将革命工作从城市转移到乡村,领导农民开展土地革命,制定《兴国土地法》等土地法令,重塑乡村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在乡村建立党支部、农会、农协等基层组织,保障农民在基层的主体地位和政治权利,推动乡村基层政权建立,构建“政权在乡”的乡村治理体系格局。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广泛动员民众参加群众组织,领导群众组织为乡村建设服务,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以及政治上的“三三制”原则,实行乡参议会制,乡政府是乡参会的执行机关,下设行政村,积极探索和推进“政权下乡”。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基层党建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农村党支部,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建立领导农民协会、贫农团等农民群众组织,发动群众参加解放战争和进行乡村建设。同时推进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以“人民代表会议制”取代“参议会制”,坚持议行合一的原则,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政权下乡”的治理模式逐步发展和完善。新中国成立初,面对战争破坏后的乡村墟废贫弱、农村土地兼并买卖、农业基础薄弱等难题。党领导人民开展了农村集体化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建立人民公社,探索和实践“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

(二)1949—1978 年:从“政社合一”发展到“乡政村治”的恢复

新中国成立后,最为紧迫的任务是恢复和发展生产力,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重塑乡村社会秩序。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村社会遭受战争破坏,问题颇多,仍有部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乡村治理的真空地带,土地兼并现象常有发生,乡村贫富差距拉大,小农经济承受自然灾害能力差的问题日趋凸显,农村生产力发展缓慢。对此,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逐步开展农村集体化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建立人民公社,整合乡村社会,发展和完善“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农村合作化从1951 年开始兴起,在农村成立互助组,而后发展为初级社,随后成立了高级合作社,“实现了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并采用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方式。”[5]到1956 年底,“全国大部分地区完成了农业合作化,实现了农村个体经济向集体经济的转变,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6]69同时,乡村基层政权伴随着土地改革建立起来,乡村建政逐步兴起,一种是区村建制,主要在东北、华北地区实行;另一种是区乡建制,主要在华东、西南、中部等地区实行,“大大加强加大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乡村基层政权体系基本形成。”[6]731954 年,依据《宪法》规定取消行政村建制,调整乡级建制,乡村政权结构为县、乡(镇)两级,乡政府工作人员为专职行政人员,乡村治理体制逐步完善。直至1958 年,全国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取消乡政府,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将农民和农村社会组织起来,摧毁和压抑了传统的宗法组织和势力,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的状态,实现了农村社会的整合,有效地保证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7]136人民公社使乡村社会公共事务范围急剧扩展,进一步强化了乡村基层管理机构的公共管理能力,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下沉,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得到空前提高。人民公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发展,维持了乡村社会的稳定,为工业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人民公社长期推行其弊端显露,平均主义的问题难以根治,公社内部产权不清,公社机构繁杂,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使农民难以迁移和流动,乡村发展缺乏创新和活力,造成了城乡二元分割和城乡失衡,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公社体制是一种成本高昂的治理体制”[7]139。为此,至1978 年改革开放初期,“政社合一”逐步走向“政社分离”,“乡政村治”得以恢复。

(三)1978—2012 年:从“乡政村治”完善到“新农村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逐步变革和重构了乡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使乡村的生产力再度获得解放,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从1978至1998 年是“乡政村治”的发展阶段;从1998至2012 年是“新农村建设”的阶段。第一阶段的“乡政村治”时期,其发展具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从1961 到1978 年间,农业发展水平低,粮食产量严重不足,国家“共计进口粮食5877 万吨,年均进口309 万吨,全国有近1/4 的生产队人均分配在40 元以下,农村尚有2.5 亿人口吃不饱饭。”[8]甚至连最基本的农业再生产都难以维持,农业生产陷入恶性循环。乡村治理面临着“农业基础地位脆弱、农村陷入迟滞性稳定状态”的治理困境,亟需通过改革来重建和完善乡村治理体制,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迈开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步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农村市场化改革,逐步改革和完善农村经济体制。同时,乡村政治体制改革随之展开,人民公社体制逐步解体,乡镇基层政权得以恢复和重建。乡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开始萌生,基层党组织建设步伐加快,党组织领导下“乡政村治”的治理体制逐步发展。但随着“乡政村治”的深入推进,乡村治理中也逐步暴露出“乡村建制不合理、村民自治不到位、党组织引领作用不明显”等诸多问题,“乡政村治”仍需不断改革和完善。

第二阶段是“新农村建设”时期。乡村治理面临着“城乡二元结构固化,城乡发展差距拉大,乡镇机构膨胀,农民负担沉重,农业经营分散,乡村精英流失,社会矛盾尖锐”的困境。为克服这些困境,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战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新农村建设,改善乡村治理状况。一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9]二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从2000 年试点取消乡统筹费、屠宰税等,到2005 年12 月农业税的废止,自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中国进入了“后农业税时代”。三是推进新农村建设。从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初步明确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和要求,再到2012 年中央连续7 年下发一号文件,对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力度等提供了政策支持,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四是完善乡村治理体制。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10]。2004 年召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强化农村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农村党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核心领导作用。2012 年,中央确定为基层组织建设年,同时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精简机构,推进乡级民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从“乡政村治”到“新农村建设”的乡村治理,是“乡政”和“村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是农村、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探索和实践过程,是保障农民权利,优化农民与国家关系的过程。这一系列实践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改善了乡村面貌。但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城乡发展差距仍在拉大,其破解也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在党的领导下继续努力探索新时期的乡村治理之道。

(四)2012 年至今:从“美丽乡村”到“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治理在通过税费改革、制度完善、文明建设等措施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城乡二元结构凸显、农村生态恶化、农村“空心化”和“老龄化”程度加剧,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基层党组织弱化,村民自治遭遇瓶颈等新问题突出。为克服新问题,深化农村改革,党和政府先后出台了系列政策推动乡村治理,提出了建设美丽乡村的新目标。并要求“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11]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阐释“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表达了党领导人民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坚定决心。同时,十八大还指出,要把扶贫开发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来抓,统筹城乡发展,缩短城乡差距。自此,“脱贫攻坚”的号角在神州大地吹响。2013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随后“精准扶贫”和“美丽乡村”的概念呼之欲出,不仅引领了乡村治理的目标方向,更赋予了乡村治理的新时代内涵。2017 年,党的十九大明确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2019年,党中央明确规划了乡村治理“两步走”的总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2020 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减轻基层特别是村级组织负担”[12]60。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美丽乡村”建设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并走向成熟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乡村治理作为农村的一项系统工程,始终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放在乡村治理工作的首位,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发展协商民主,推进农村社区治理,积极探索和实践村民自治,培育乡村社会组织,不断推进乡村治理的理性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努力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的经验启示

回顾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的伟大历程,总结各个历史时期乡村治理的不同特点和经验,对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和推进乡村振兴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借鉴。

(一)以党建领航,彰显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治理本身含蕴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方式的法治化,但治理并不意味着弱化或否定党的领导,而是要在治理中彰显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阐释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治理命题,着重凸显了基层党组织在乡村发展和治理中的地位及作用,为新时代创新乡村治理的路径指明了方向。而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十分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革命战争时期建立农村党支部,领导农民或农会开展土地革命,增强农民的政治认同感。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党政合一”的人民公社,实现党对乡村治理的全面领导。改革开放后,撤销人民公社,重建乡政府,建立乡镇党委和农村党支部,引领乡村的改革发展。进入新时代,基层党组织在城乡一体化建设、全面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挥了引领作用,党建引领扶贫的治理效能显著,使党和人民赢得了“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完成了几千年来未能解决的农村绝对贫困问题。

实践表明,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政策“传播者”和人民心声的“收集者”,不仅发挥着桥梁纽带的作用,更是落实党的政策和领导农村建设发展的战斗堡垒。对此,凸显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的领导作用不仅是总结治理经验的基本要求,更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必然。这就需要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理解和执行政策的能力,提高引导改革创新的能力,提升密切联系群众的能力,强化带领村民致富的能力。领导和协调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关系,促进乡村发展的能力,有力地发挥基层党组织对乡村建设的引领作用。百年来,正是有了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治理的全方位领导的实践和经验,才能在乡村治理的进程中不断地克服新问题,解决新矛盾,取得新成就,并成功地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二)以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为着眼点,保障乡村稳定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维护乡村的稳定和发展。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宗旨,密切关注农民问题,开展对农村的调查研究,了解农村的真实面貌和农民的状况,带领贫苦农民打土豪分田地,进行土地改革,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土地命根子问题,有力地激发了农民投身革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抗战时期,党领导农民开辟敌后战场,扩大根据地建设,开展农业生产和基层政权建设,赋予农民民主权利,使农民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性大大提高。解放战争时期,党领导农民开展土改运动,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权利,激发农民投身解放战争,为解放战争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最终推翻了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反动统治,实现了农民翻身做主人。新中国成立后,党继续领导农民进行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人民对土地的需求问题。在社会主义探索和建设时期,党更是关注到了小农经济的脆弱,就农村集体化、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进行了实践和探索。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农村人多地少,农民吃不饱饭的问题,党明确了把工作重点调整到农村农业发展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同时,在政权建设上恢复乡镇政府,探索“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治”,推动乡村治理的政治化发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乡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可见,无论任何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都始终以农民的根本利益为着眼点,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突出位置,促进乡村发展和保持乡村稳定。也正因为党始终坚持以农民利益为根本,才取得了乡村治理的显著成效。现如今,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深水区,各种利益矛盾复杂交错,乡村治理仍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时代乡村治理仍需要以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为本,践行乡村治理的人民主体理念,保障乡村稳定和发展,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

(三)健全“自治、德治、法治”三治相融的乡村治理新体系

新时代乡村治理需要党组织的引领和统筹,也需要充分发挥村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村事务的作用,“自治”作为乡村治理的基础,事关乡村治理成败。改革开放以来探索和确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机制——村民委员会,在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转变了村民政治观念,调动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使基层民主政治更加完善,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可靠保障。党的十九大指出,必须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突出了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那么,这种新型的乡村治理体系该如何构建,三治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必须明确的是,三治相融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的,自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德治是支撑,三者相互统一为一体。

构建“三治”相融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首先就要深化自治基础,展现乡村治理新颜,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选出公信力强,政治素养高的治理带头人。同时,构建多层次协商格局,建立完善便民服务体系,重点打造“一站式服务”综合平台,完善基层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和渠道,发挥乡规民约作用,健全乡村自治机制。其次要以法治为保障,依法治理乡村。目前,我国乡村法治不够健全,依法治理执行尚不规范,乡村司法体系有待完善。这就需要在推进乡村治理的进程中加强乡村的立法、执法、司法,推行“律师进村”、开展乡村扫黑除恶行动,增强村民法治意识,优化法治环境,保障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推进。最后是以德治为支撑,德治是乡村治理的软措施,是乡村善治之路必要措施,德治以“道德教化”在乡村善治中发挥作用。加强乡村文明建设,加强对乡贤文化和传统美德的弘扬和宣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民,夯实乡村社会的德治基础。同时,通过开展优良家风、文明祭祀等评比活动,弘扬新乡贤文化,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纲引领作用。可见,“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关系,它们共同建构起了乡村治理的新体系,是创新乡村治理体系和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和必经之路。

(四)构建多维主体参与的乡村治理共同体

从古至今,乡村治理都不是靠政府单枪匹马地进行,而是要结合乡村自身发展的特点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古代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交通不便等各种原因致使政府治理乡村的成本较高,朝廷强调皇权不下县,通过发动乡绅和宗族治理乡村,维护乡村的稳定发展。近现代以来,随着政权下沉的推进,政权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并不意味着政权取代了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共同治理乡村,彰显了农村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并逐步建构了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乡村治理新体系,形成了多元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指示,要求“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2]60发挥群团组织、企业、新乡贤、志愿者等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凝聚乡村治理的力量。一是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其他治理主体的领导,协调和统筹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冲突,引导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正确有效地参与乡村治理;二是要明确乡镇政府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统筹、协调、财政支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强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三是要推进社会协调治理,“人心齐,泰山移”,乡村治理需要团结各组织团体、基金会、调节组织、文体协会,凝聚共识,形成治理的合力。为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参与乡村治理搭建平台;四是健全法治保障,开发利用互联网、智能机等新形式和新渠道支持农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保障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权利和渠道;五是发挥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作用,建立乡村治理新乡贤政策建议咨询机制,吸引社会精英、企业家投资乡村建设,拓宽乡村建设的渠道,共同为乡村治理出谋划策。因此,新时代乡村治理需要在积极借鉴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多维主体参与的乡村治理命运共同体,营造开放、包容、共建共享的乡村治理环境,为进一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汇才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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