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的治理之道
2021-12-29任洪涛
任洪涛 陈 强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口 570228;海南大学 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中心,海口 570228)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特别是我国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战略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各领域不断的探索与创新,其中城市治理领域便是实践开拓的重要高地。城市是文明的象征,荒野是野蛮的代名词,城市荒野在概念上存在着矛盾性与复杂性。西方世界率先认识到文明世界与荒野并不冲突,并且在真正意义上形成了荒野理念,也正是这种荒野理念开始了全球的荒野保护浪潮,其中城市荒野的再度建构更是否定了既有的自然与文明的矛盾关系。19世纪末,美国人的环境观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原来对自然的敌视和厌恶逐渐被一种欣赏和亲近之情所代替①付成双:《19世纪后期美国人环境观念转变的原因探析》,《史学集刊》2012年第4期。。这种观念的转变源于欧洲浪漫主义与美国民族主义的结合。19世纪初期欧洲兴起的浪漫主义思潮在美国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并在美国进一步发展成超验主义。在浪漫主义与超验主义的洗礼下,美国开始在文学、艺术、思想等方面重新审视荒野,并不断地发掘荒野的精神价值与美学价值。荒野逐渐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美国通过利用物质荒野的原材料建立了一种文明”①RODERICKNASH:《WILDERNESS AND AMERICAN MIND》,4TH EDITION(NEWHAVEN:YALE UNIVERSITYPRESS,2001),PREFACE,P.1.。荒野为美国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的同时,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也逐渐意识到荒野的价值。荒野是人类内心深处的精神依托,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的发源地。荒野在成就人类文明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大面积的退化与消失。在已经高度文明化的城市中,再难寻找到那种散发着野性魅力的荒野,在战胜荒野的同时,人类却发现自己仍然渴望重返荒野。
二、我国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的必要性
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要求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类对城市荒野的保护完美地诠释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然而,我国城市中现存的荒野数量较少,即使是仅存的城市荒野,被破坏的程度也是令人堪忧。城市管理者需要积极开展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的实践与探究活动。
(一)荒野保护与再野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主要侧重在减排和治污上,这是当务之急,但对生态文明的建设而言这是远远不够的”②柯进华:《生态文明视域下的荒野观重塑》,《宁夏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我国现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求对被污染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更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荒野保护能够最大程度地提升生态环境的质量,“这不仅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更是生态文明实践不可或缺的一部分”③李敬尧、王建明:《城镇化进程中荒野保护的价值思考》,《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如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及需求,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要求就包含在其中。中国人自古就对大好山河有着敬畏之心。荒野正是“绿水青山”和大好山河最原始的体现。荒野保护符合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也符合中国人心灵深处对祖国山河的热爱之情。
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构建生态文明的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需要引入荒野保护与再野化的目标。特别是,野生动植物资源作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中扮演着能量流动的角色,野生动植物的丰富让生态环境有了生命力。保护野生动植物是治理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重要部分,而荒野保护因具备其本真性与整体性的特点,可以为野生动植物的繁衍生息提供重要保障和条件。野生动植物不仅需要人类的保护,更需要保持人类活动对它们尽可能少的干扰。荒野保护最终使野生动植物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有生存的空间,为减少这种干扰性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荒野保护与再野化是彰显城市文明的重要路径
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时代,城市的更新与发展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荒野的消逝。城市文明中很少考虑荒野的原因是其一直被视为荒芜和野蛮的象征。特别是,一座城市的荒野越少,人类就认为这座城市越文明。“虽然人类通过几千年来的努力缔造了现代文明这一理性的结晶,但物质文明的进化从来都无法掩盖人类内心所具有的原始民族之心灵特征,也从来没能阻挡人类回归童年、回归荒野、回归故乡的灵魂之旅”①王惠:《论荒野的审美价值》,《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在城市荒野大量消逝的同时,城市文明变得越来越单调乏味,甚至只剩下了人造的建筑与景观。“城市是人类最主要的生活场所之一,城市不仅需要有高度的人类文明,还需要有优良的生态环境”②陈望衡:《城市审美如何容纳荒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一方面,城市文明是否需要容纳荒野是城市发展中的重要争论之一。反对城市文明容纳荒野的观点认为在城市中容纳荒野是社会的退步。而赞同的观点则强调城市荒野具有极高的经济、生态和娱乐等价值。美国的荒野保护发起人之一利奥波德曾指出,“虽然荒野的萎缩是一件好事,但是它的灭绝却是一件更为糟糕的事”③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荒野与美国思想》,侯文蕙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第137页。。城市文明容纳荒野对城市是有益的,是对工业文明的超越和城市品质的提升。另一方面,城市中居住的人的“家园感”的缺失需要荒野来填补与慰藉。“荒野作为最本真的生态自然,成为人们市居生活中认知与体验的对象”④谢梦云:《当代中国城市对荒野审美的呼唤》,《风景园林》2019年第8期。。城市美学需要从人性的角度来考量,城市人在城市中居住的舒适感、幸福感却很低,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家园感”的缺失造成的,实质的原因是城市中自然美的缺失。荒野作为自然美的最重要的形式,同时也是人类最原始的童年的象征,能够起到填补因“家园感”缺失所带来的空虚。
(三)荒野保护与再野化是生态城市建设的现实之需
生态城市理念的提出是为了应对当前城市所面临的严峻生态环境问题,生态城市建设是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城市荒野是城市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保护与再野化是生态城市理念最为直接的实践。“荒野景观是以自然而非人为主导的土地景观,特别表现为那些在自然演替过程中呈现植物自由生长景象的地貌景观”⑤王晞月:《城市缝隙:人居语境下荒野景观的存续与营造策略》,《城市发展研究》2017年第7期。。因此,城市荒野不但符合生态城市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过程中,给城市荒野尽可能地保留更大的区域也符合生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首先,城市荒野符合生态城市精神层面的需求。城市荒野要求尽可能减少人力干涉而使自然主导,其万物竞生的景象会给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力量。动植物在荒野可以自由地生长,人类置身于荒野景观之中会感受到生命力的顽强。同时城市荒野也是最好的排解负面情绪的场所,比如近年来兴起的生态疗法便是建立在体验城市荒野的基础上。其次,生态城市的核心要求是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协调发展,城市荒野具备经济性和自然性特点。城市荒野的经济性体现在它是完全依靠自然的,这样的景观是可以完成自我循环的生态系统。而人造的景观则需要投入人力和物力来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城市荒野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优于人造的景观。最后,城市化的推进带来了生物多样性的减少,生态城市需要阻止这种趋势并且尽可能地恢复原有的生物多样性。城市荒野为恢复城市的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基础条件。城市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城市中生物栖息地的减少,而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正好是消弥城市中生物栖息地减少的重要方式。因此,生态城市建设应该将城市荒野纳入其中。
三、我国城市建设中荒野保护与再野化的理论基础
当前我们国家所构建的城市治理体系是多维因素交织作用下的产物,既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对城市治理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城市美好生活需要的新路径①付高生:《恩格斯城市思想视阈下新时代城市治理体系的建构——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1期。。城市是否可以容纳荒野?在人类中心主义与建筑都市主义大行其道时期,答案是否定的。但是随着荒野的不断消逝,附带而来的是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的显现。为此,人类开始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思考城市包容荒野的可能。
(一)城市建设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
城市与荒野的冲突从深层次来看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人类中心主义是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逐渐扩大影响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是为了对抗基督教文明的神本主义。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类摆脱了将人视作神的附属物的神本主义时代,使人类“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理性”,并以“人不仅仅是机器而已去看待人”②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第23页。。人类中心主义促进了工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伴随着工业的发展,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也使得人们开始思考人类中心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对应的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辨思我们到底是以人类为中心还是以生态为中心的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类是宇宙自然的中心,人类对大自然有绝对占主导的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人类向大自然索取的行为是合理而正当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则指出人类虽然是智慧生物,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否定人类需要依赖自然才能生存的客观事实。可见,非人类中心主义更多的是考虑人与自然的整体利益,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城市荒野正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影响城市建设中的典型代表。人类中心主义要求城市要做到一切以服务人类为标准,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则要求城市应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并且在城市中接受荒野之类的自然要素的存在。人类对自然始终存在着征服的欲望,这种征服的欲望来源于对待自然恐惧而又好奇的矛盾心理。从人类进化的历史来看,人类曾长期生活在恐惧自然的状态中。直到近现代,人类凭借科技的高度发达才有勇气大肆地向自然发起挑战。这种一味的征服和掠夺导致了严重的环境与生态危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待自然的守护精神已经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理念。人类对待荒野就是游走于征服欲望与守护精神的矛盾心理状态之中,实质上是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重大冲突。
(二)城市建设中的建筑都市主义与景观都市主义之争
从文艺复兴开始,大多数城市都以建筑为基本要素,建筑都市主义成为大多数城市建设的首选。但是建筑都市主义在主导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城市感受的整体感缺失、城市自然环境与建筑物的失衡和城市交通的拥挤等。首先,城市的片段感的产生是因为城市的建筑者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建设范围内的情况,而忽略了城市的整体和谐。对于整个城市来说,所有建筑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建设,这样才能给人以整体和谐的印象。其次,城市的自然环境与建筑物应该处于平衡的状态,人类离不开自然环境而单独生存。人类的生活需要城市建筑提供服务,同时也需要绿色来装点,只有在两者平衡的状态才是最有利于人类的。但是城市建筑者受利益所驱动,越来越多的建筑占据了原本属于自然环境的空间,加剧了二者的不平衡。最后,越来越多的建筑使城市变得拥挤不堪,同时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城市使交通变得越来越不顺畅。为此,美国学者查尔斯·沃德海姆提出用景观都市主义来应对建筑都市主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景观都市主义通过景观来对城市进行重新布局,“使景观真正渗透入城市发展的每个角落,其最终目的还是构建一个更加宜人的城市空间”①萨娜、刘志科、郑荣生:《人性化主导的城市规划理论发展研究——从新城市主义到景观都市主义》,《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城市荒野是景观都市主义在城市建设中具备可行性的方案之一。用景观(荒野)来代替建筑,能够让城市感受从片段性回归整体性,能够使自然环境与人工建筑回归平衡,并且更大程度地缓解其他的城市问题。一方面,城市周边的半荒野地带的建设不应该全部由建筑来主导,而应该考虑改善和修复该区域的生态环境并且由景观来主导。城市建设应当利用城市周边的半荒野地带的自然条件,以增强城市的生态性与宜居程度。另一方面,工业废弃地是人类文明不可遗忘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工业文明的见证。如果以建筑都市主义来处理工业废弃地,就要清理掉这些工业文明的文物,代之以新的建筑物。而景观都市主义则从资源再利用的角度改造工业废弃地,使其“变废为宝”,成为城市游憩休闲的场所。
长期以来,城市建设一直桎梏于人类中心主义和建筑都市主义的影响,“文明”的城市与“野蛮”的荒野是对立冲突的,人类在处理两者的关系上陷入迷途。城市建设应该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利己局限,修正建筑都市主义的短视,并且在非人类中心主义以及景观都市主义的理论指引下,在城市进行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的实践。
四、构建我国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的路径选择
城市荒野使人类在城市中认识自然、亲近自然、体验自然成为了可能。野性自然是城市荒野的本质,保护城市荒野就是保护城市中残存的野性自然。城市自工业文明发展以来,经济建设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对生态价值的追求反而已成为当下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新风尚。
(一)重塑城市荒野理念是人与自然重新连接的重要纽带
首先,城市荒野理念的本土化构建。一方面,我国的城市荒野理念应该将国内的自然荒野意象融入其中。例如美国荒野保护的兴起正是通过大量地倡导荒野保护的思想家的文学作品开始的。另一方面,我国城市荒野理念应该结合我国传统的人文思想进行重塑。我国从古代就有自然崇拜和祖宗崇拜的民俗,甚至在我国古代已经形成了类似城市荒野保护区的,与首都毗邻的“皇家园囿”,其主要功能便是维持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荒野化。城市荒野理念的本土化构建是目前我国荒野保护的重要一步,通过发掘我国的自然荒野的意象和传统人文思想中的荒野敬畏,形成本土化的城市荒野理念。
其次,城市管理者树立荒野理念是城市保护和重建荒野实践的根基。目前,各地政府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且坚决采取各项措施防治生态环境的恶化。但尴尬的现实是我国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方面的工作几乎处于空白的状态。一方面,为人们带来更宜居的生态环境是政府的责任,而“当一座城市不能够有效保护与营造野性自然时,则很难将其称为真正的宜居城市”②曹越、万斯·马丁、杨锐:《城市野境:城市区域中野性自然的保护与营造》,《风景园林》2019年第8期。;另一方面,荒野的逐渐消失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政府要改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冲突关系,城市荒野理念的重塑对两者紧张关系的缓解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社会主体达成共识是城市保护和重建荒野活动的重要力量。荒野保护活动在西方国家是梭罗、缪尔等几代环境保护人士不懈努力下形成的社会共识,遗憾的是在我国尚没有形成这样的社会共识。改变社会对荒野的认识是当前荒野保护与再野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对荒野的认识不应仅限于荒凉与野蛮,也应该认识到荒野具有极高的生态价值,同时兼具“精神、审美、伦理、文化、游憩等价值,特别是对于塑造人的美德、确保精神健康具有重要意义”①曹越、张振威、杨锐:《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中国荒野保护策略》,《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另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与荒野的关系应该从敌对走向缓和与共荣。为此,人类不应该仅局限于在人造的城市中想象荒野,更应该是走进并亲近荒野,“只有人类卸除了一切科学技术的武装与荒野自然相遇时,才会有一种融入自然秩序之感,才会体会到自然的伟大与人类的卑微”②王彦丽:《荒野价值与生态文明的建构》,《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6期。。
(二)立法是实现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价值诉求的关键方法
法律是调整社会各种利益的规范,立法是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协调关系的重要手段③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第233页。。针对我国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的实践需求的紧迫形势,立法者需要为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制定相关的法律,以期能够减缓城市荒野的消失速度并及时有效地对城市荒野进行必要的保护。我国有关城市荒野保护的法规主要有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涉及城市荒野的规定比较宽泛,没有明确的将城市荒野纳入我国城乡规划之中。在法律与行政法规层面,城市荒野保护存在立法分散与专门性规定缺失的问题。针对当前我国城市荒野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需要从立法路径和立法内容两方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荒野保护法律体系。
1.实行统一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保护模式
城市荒野保护模式主要有三种,统一保护模式、特殊保护模式和统一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保护模式。第一,统一保护立法是指对所有城市荒野进行统一保护,不针对单一城市荒野或者单一类型城市荒野进行特别保护。这种保护模式具有立法效率高与立法成本低的优势,能够对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荒野进行统一的管理。但是该模式针对类型较复杂的以及生态价值较高的城市荒野并不适用。如果采用统一的保护模式,将会造成城市荒野保护缺少针对性,这种立法可能会使城市荒野保护更具形式意义而缺少实质价值。
第二,特殊保护立法着眼于不同区域城市荒野具有的不同特点,根据该区域内城市荒野的生态价值与特殊性进行特别保护。这种保护模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够使城市荒野保护不流于形式,不足之处是会造成立法成本较高与立法效率较低的问题。可见,法律与行政法规等较高层级的立法倾向于统一保护,而较低层级的地方性法规倾向于特殊保护。
第三,统一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保护立法是对统一保护立法与特殊保护立法进行有效的衔接,即在统一立法的基础上,针对特殊的城市荒野区域进行特殊立法。这种城市荒野保护模式既节约了立法成本,又提高了立法效率,同时也通过特殊立法保证了立法的公正。所以,实施统一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保护模式更有利于我国城市荒野保护,在具体立法实施步骤上,可以由国家层面重点推动城市荒野保护工作,制定一部适用全国的城市荒野保护基本法律,并在各地区开展地方城市荒野保护立法,形成“1+N”的城市荒野保护法律体系。
2.制定我国城市荒野保护基本法律
立法内容的科学合理是城市荒野保护立法的关键。第一,树立保护城市荒野完整性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立法宗旨。保护城市荒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是城市荒野保护立法的目的所在,现阶段城市荒野保护收效甚微的原因也是相关地方立法忽略城市荒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保护城市荒野完整性作为城市荒野保护基本法律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打破当下城市荒野保护的被动局面。同时,要突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冲突的固有思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荒野保护的良性互动,解决城市荒野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的矛盾,构建二者的和谐发展关系,并将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宗旨之一。
第二,创新城市荒野保护监管体制。城市荒野保护监管体制是城市荒野保护基本法律能够有效落实的基本保障,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是城市荒野得到有力保护的前提条件。构建城市荒野保护监管体制,需要结合“集权”与“分权”,即设立城市荒野保护专职部门,统筹安排并负责城市荒野保护的主要工作,同时由其他部门负责监督与配合的工作,形成“专职部门集权负责,分权部门监督配合”的新型监管体制。
第三,构建以生态修复为核心的城市荒野保护法律责任制度。健全且完备的法律责任制度是城市荒野保护的重要保障。城市荒野是城市中的荒野生态系统,对于城市荒野的破坏就是对整个荒野生态系统的破坏。进行普通的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并不能使城市荒野恢复原状,而生态修复法律责任既是对违法者的处罚,又可以使城市荒野的生态得到修复,应该作为城市荒野法律责任的核心。
3.完善地方城市荒野保护专门立法
一方面,根据不同地区城市荒野的不同情况进行专门立法是城市荒野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需要立法者统筹考虑城市荒野基本法律与地方专门立法之间的关系。一是协调城市荒野保护基本法律与地方专门立法的衔接。二是基本法律出台后仍然存在不完善的领域,需要由地方专门立法进行补充。三是早期成立的涉及城市荒野保护的立法与基本法律冲突的法律条文要及时废止或修改。
另一方面,城市荒野保护立法可以通过地方率先立法的方式,引导各地对城市荒野保护进行探索实践。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具有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权。城市荒野保护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应充分利用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限获得的有利形势,结合城市荒野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出台城市荒野保护的地方专门立法,为推动城市荒野保护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实现试点先行、局部带动整体的良好立法态势。
(三)实行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的前提:城市荒野分类保护制度
城市荒野主要分为初级荒野、次级荒野以及类荒野景观三种类型。初级荒野是指没有人为干扰或者人为干扰非常小的土地。城市中以自然主导而非人为的荒野景观对于城市的长久发展尤为重要,城市生机受其生态活力程度影响。由于城市中初级荒野的数量较小,且初级荒野具有较高的价值,针对初级荒野以严格保护为主,同时要注意保持初级荒野的原始面貌。次级荒野是指曾经被人类征服后又被废弃的,由自然重新占据统治地位的土地。随着工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厂和车间由于技术更新而被废弃,这些工业废弃地在被人类忽略的这段时间里重新由自然来统治,并恢复了一片欣欣向荣的荒野景象。由于次级荒野经历过人为的干扰,针对次级荒野的保护以生态修复为主。由于城市中的初级荒野和次级荒野的数量较小,可以通过营造类荒野景观来满足城市居民对城市荒野的需求。
另外,城市荒野的分类保护需要建立城市荒野的生态标准和调查登记与监测制度,这是开展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国内法规尚未把‘荒野’作为一种用地类型列出”①左翔、韩旭、陈静、彭建松:《大理市荒野格局分析》,《中国园林》2019年第11期。,这造成了国内城市荒野的标准不明确,为城市荒野保护带来了难题。城市荒野的生态标准是指构成城市荒野中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可允许的人类干预程度等的标准。只有明确了这些标准,才能及时的发现并保护城市中现存的初级荒野和次级荒野,并且为营造类荒野景观提供参照。另一方面,对满足城市荒野生态标准的城市区域要及时做好调查登记与监测,这样才能把我国现存的城市荒野情况摸清底细,使城市荒野的保护工作更具针对性、更精细化。对于城市荒野的调查登记与监测可以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构建政府、社区和公民三位一体的协同模式,充分调动城市居民参与到城市荒野的保护中。因此,及时成立针对城市荒野的评估机构,并由其制定科学完备的生态标准及相关监测标准,对各个城市中的城市荒野进行动态监测,是城市荒野分类保护制度的基础,也是我国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的当务之急。
(四)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可持续发展的依托:城市荒野休养生息制度
“休养生息是谋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策略,是中华传统治国理政智慧的重要体现”①周生贤、沈海滨:《开辟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境界的重大方略》,《世界环境》2014年第3期。。一方面,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的休养生息方式。城市荒野地是城市生态用地的一部分,以往针对生态用地的建设与保护主要以人工干预为主,例如人造绿地与城市公园等,而城市荒野地不同于传统的城市生态用地,城市荒野地需要最大化的减少人的干扰。对于城市荒野地的保护应该坚持休养生息,即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并且这种人工干预也是在自然恢复效果不佳,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城市荒野保护完全排除人的干预是不切实际的。在现存的城市生态环境中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以及本土物种种类数量大幅减少的情况,这时便需要通过清理外来物种以及培养本土物种的人工干预方式来调节城市荒野的生态平衡。休养生息制度可以使城市荒野地自发生长,相互竞争适应,从而形成适宜场地环境和气候条件的种群形态和稳定、优越的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制度是城市荒野保护与再野化首选的制度路径。
另一方面,城市荒野休养生息具有整体性特点,应当包括城市荒野地范围内的河湖区域。现存的城市荒野很少包含城市河湖,这主要是河湖具有水文系统的连续性、生态系统的连续性、陆域的连续性等特点。以河流为例,“河流从源头到河口,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量水质之间形成了完整的生态系统,水流量、水流情势从上游到下游的变化,影响并改变着河流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②孙志禹、徐辉、李翀:《论河流生态修复目标》,《长江技术经济》,2018年第1期。。由于在河流上游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不适当排放,要在河流下游找到满足城市荒野标准的城市河湖非常困难。城市荒野保护不能只关注城市荒野地,也要对城市荒野区域内的河湖等进行保护。从河湖具有的整体性角度来看,针对城市荒野地域内的河湖等的休养生息需要进行系统性保护,不能局限于城市荒野地域内的休养生息,也要认识到河湖休养生息的重要性。对于城市河湖的休养生息,需要进行严格的管控,尽可能地降低人为因素的破坏,包括禁止排放污水和禁渔等。同时,采用合理的退还城市河湖的生态空间等方式以期恢复河湖内的水生生物的多样性。
五、结论
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已将“美丽”纳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建设美丽城市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篇章,而城市荒野将有助于尽快实现美丽城市的目标。文章希冀通过对城市荒野的保护与再野化的探讨来为实现美丽中国贡献一己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