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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历史演进研究

2021-12-29张鹏富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肖像权抛物高空

张鹏富

(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民法典》是新中国建立到目前为止首部用“典”来署名的法律。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遵循,是普通民众生活的大百科,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从1954年到2021年,《民法典》历经多次编纂,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见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社会治理效能的有效保证。

一、我国《民法典》的历史变迁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民法通则》(1949—1978)

计划经济初期我国就在逐步准备《民法典》的编写工作,后来在195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已经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在后期遇到了反右运动,因而《民法典》相关起草工作逐渐被搁置;在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逐步恢复,并于1964年完成了相关的草拟工作,在后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而暂缓了;在1979年相关的草拟工作再次重启,在1982年第四稿的民法草案逐步完成。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民法典》(1979—)

2002年12月民法典起草再次被提及,当时《物权法》的制定工作尚未完成,同时对之前草拟的民法草案有部分问题仍旧有很多需要探讨的地方,草拟工作暂时暂停。

2011年3月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提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的涉及侵权责任、物权、涉外民事、合同、婚姻法等方面法律逐步完善逐步成型,组成了全新的汇编式民法。

2014年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2014年10月29日,习近平同志作出了重大的法律建设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篡计划也推展开来。由此《民法典》的起草与修订工作分两步顺序开始,首先是在之前的《民法通则》的工作基础上进行完善逐步制定《民法总则》;其次是在制定《民法典》之前需要结合相关单位拟定《民法典各分编》,并将《民法总则》纳入草案,同时广泛征询各方学者的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历经坎坷,经过多次准备,终于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经过认真探讨,取得了硕果。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经过多年修订与征求意见终于完成,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计涉及七个篇目、一千二百六十条法规。

二、《民法典》中的新规定与新变化

《民法典》的条文规定,并不拗口也不难以理解,这很好的回应了法律条文编纂的任务,使法律能够让人读懂,以带给社会各方主体活动以法律上的指导,增强法律的实践性。《民法典》中法律规范的变化是通过两种形式实现的,一种是通过法律条文的修改以使法律更好的适应现实的社会生活,另一种是着眼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的民事关系,但是却没有相应法律规范的社会生活领域,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民法典》共一千二百六十条,其中大部分条文都是通过汇编方式从各单行法中移植过来的,总的来说,民事生活中所应遵循的法律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作为民事法律主体,还是应当积极的了解法律规范的不同之处,以更好的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让法律来指导社会各方主体的社会生活。

(一)法条的变化

1.降低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责任

见义勇为应当是被提倡的行为。然而近些年,见义勇为者助人后被讹、救人后被告、被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现象时而发生。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却有承担补充责任的义务。然而在道德判断以及价值观考量上,见义勇为者实不应当处于次境地。当积极的道德实践方的合法权利不能被保障,就会使好人怕“出手”,见义“不敢为”的情况席卷蔓延。这从微观上降低了民众受助的概率,在宏观上,也造作了社会的不良之风。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最高法通常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基层的审判工作,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亦颁布了相关的指导案例,也为我国见义勇为相关司法实践奠定了不提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作为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高度赞扬见义勇为行为的基调[1]。《民法典》实施之后,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义务明确性规定,在《民法典》中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细化,对于自愿实施救助行为的人员造成被救者受伤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十六条,还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幅度降低,从司法裁判层面大大降低了见义勇为者可能承担的不利结果。因此,民法典实施之后,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更加公平合理,并且提供了有利保障。

2.增加建筑管理人的高空抛物责任

生活中,因高空抛物带来的诉讼并不少见,高空抛物是极其危险的行为,有不少的因高空抛物致伤、致死的案例,因此这一 “头顶上的安全”问题日益成为普通民众生活中关注的重点问题,在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中对高空抛物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在高空抛物中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对于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除能证明自身为非侵权人的除外),其责任追偿可以向相关可能加害人予以补偿相关损失。

根据该条规定,若产生高空抛物致人损伤事件,可能的加害人必须要自尽其力、自出所能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就需要推定有过错,同真正的加害人一样承担。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高空抛物致使某小区的某栋楼业主同时被起诉的案件。但该条规定所产生的举证责任对非加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从《刑法》的角度看高空抛物致人损伤严重的可能涉及到过失犯罪,因此该条将调查、举证责任全部施加于可能加害人是不合理的。

在《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进行了相关界定与相关规定,同时对相关法律规范作出了新的调整。对从建筑物中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的,对于能明确侵害人的,由侵害人进行赔偿;不能确定侵害人的,经过调查依旧无法确定侵权人的,由高空抛物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同时物业也要履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伤人的情况发生,如若未采取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去除肖像权中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

从相关规范的演变可以看出《民法典》在注重肖像权方面作出的努力。《民法通则》保护肖像权的具体规定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在《民法典》颁布之前,除了适用确定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之外,保护肖像权的特别条例数量有限,而且相关规定不够明晰。在长期的法律活动中,都是以是否盈利为目的当作解释为授权的法律规范或权利声明性规范,来防止肖像权利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

在《民法典》中,对于肖像权方面,有了新的规定与新的法律规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针对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的问题上,“是否用他人的肖像盈利”为依据不再以此为标准。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与他人在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授权下,不得以丑化、污损侵害他人肖像权,不能单独使用、制作、出租、复制、公开展览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

《民法典》编纂中将人格权的相关法律条文与肖像权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一个闭环的肖像权保护体系,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肖像权保护更加科学化与有效化。

(二)新设权利义务

1.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条款

目前,我们面临着从工业经济“生产大爆发”转变为数字经济“交易大爆发”的特殊时期。各种网络交易行为在24小时内不分国界地爆发和分裂。因此,应规范合同签订、履行、执行等相关程序,不断与数字经济相接轨。《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参考2018版《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合同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相关明确。

在《民法典》中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电子商务合同于订单提交时合同成立[2]。在《民法典》中明确了在数字时代的网络经济中,电子合同的生效期为收货的签收时间。如果是提供服务的电子合同,以电子凭证或者实物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电子凭证未表明时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3]。在《民法典》的这项规定中,将相关的运损问题明确了责任方,明确了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归属问题。

2.保护自然人免受性骚扰的规定

在工作与生活中,每每出现“性骚扰”的话题就会引发大规模的社会讨论,性骚扰达不到《刑法》中规定的猥亵和强奸行为的强度,但仍会对民事主体的心理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与困扰。什么样的情况构成“性骚扰”?职场中遇到“性骚扰”该如何应对?“性骚扰”发生在单位内,是否与单位有关?对于这些问题,《民法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相关界定与规定。性骚扰行为包括言语、行为等,对于遇到此类情况,受害人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追偿民事责任。在机关、企业、学校等部门与机构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4]。在该项法规中还明确了性骚扰的性别界定不限制男女,无论男女在其中都有可能成为受害人。明确了性骚扰的方式除了语言外还有各种行为,还有影像资料等多种情况,无接触式性骚扰也可定义为性骚扰。

3.增加新闻舆论监督条款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群众“国家主人翁意识”的觉醒,人民群众对社会时事的关注越来越密切。在自媒体日益发展的情况下,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都是有关信息的承载者,同时也有可能是有关信息的传播者。为了对新闻舆论进行规范,《民法典》增加了第九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作为新闻舆论监督条款。条文如下:

在《民法典》对于新闻宣传作出了明确规定,要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各类信息,例如姓名、肖像等,如若不恰当使用民事主体的相关信息,需要承担相关责任[5]。对于正当实施新闻传播,舆论传播的不需要承担有关责任。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例如对于相关信息虚假报道,伪造捏造相关信息,对他人声誉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6]

因此,公民作为个体在参与新闻舆论的过程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名称等要注意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使用,不能用捏造的事实影响他人名誉,对于自己传播的内容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4.婚姻冷静期的设立

在婚姻与家庭编除了去掉计划生育限制条款外,最应当值得注意的条款就是确定了婚姻冷静期。

在其中《民法典》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申请撤回离婚申请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即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申请期间,三十日内如果一方存在不愿意离婚的意愿或者在申请期满后未自行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申请。如果在规定的30日期满后,没以上情况发生即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根据《民法典》中规定,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如若双方分居时间超过一年,仍旧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判决离婚。

三、《民法典》颁布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使我国走进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与之前的汇编式民法,只是在法的表现形式上有区别,实质上讲,两者调整的都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法典》是对当今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新思考,对众多与人们生活相关的方面法规法条作了新的调整,作出了新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是在法律层面对“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深入实践,是对当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遵循,是我国除了《宪法》之外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民法典》以权利为核心,以“权利-义务-责任”为其基本逻辑体系,将相关的制度性法律进行统一编订,构建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等多重制度架构。在民法典总则编的一般性规则的引领下,形成了民事领域完整的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其内容博大精深,制度规则完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产物,是对发展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制度保证,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水平,体现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民法典》是新时期的时代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中各类关系日益复杂,如何协调这类关系与矛盾,成为我国社会必须面临的问题。《民法典》的制定为当今社会生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在我国法律发展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目前我国经济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人们的生活诉求逐步增多,随着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民事法律情况逐渐增多,对于人格尊严、生态环境等方面有了更多的关注。民法典将这些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重新修订,对于市场经济规范化发展、人民生活的有序进行、社会各个层面关系的有效调节有着更加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对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治理效能有着更加深刻与广泛的影响。

(三)《民法典》更加注重对于公民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从法条的新变化中能看出《民法典》中更加关注的是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事件。《民法典》中将自然人与法人的财产、人身等关系在《民法通则》之后进行了再次调整,是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社会的新诉求,对于公民的财产、人格、人身等方面形成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自此之后,各类民事纠纷,包括物权债权纠纷、婚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每一种纠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解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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