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医学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主要成就及基本经验
2021-12-29杨芳朱慧
杨芳 朱慧
(安徽医科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安徽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医学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成就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医学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探索历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我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的现实背景下,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针对科技创新及其伦理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形成了习近平关于新时代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论述,对完善我国医学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及其法治化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构全球创新版图的机遇和挑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制”,此后,多部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特别是医学科研活动入法入规入典入刑,标志着我国医学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历史性突破。
第一,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中的优先和核心地位。随着生命科学领域基础研究的推进,健康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发展已经在应对重大疾病防控挑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支撑作用,并为当代医学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前沿,提供新的机遇,为应对各种异质性疾病的挑战和提供个性化的高效治疗带来新的希望。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大考进一步淬炼了中国科技利器,凸显了健康科技对战胜疫情的强大支撑作用。习近平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时指出:“人类同疾病较量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科学技术。”①《协同推进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科技支撑》,《人民日报》,2020年3月3日,第001版。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新型举国体制的制度优势迅速转化为科技创新优势,广大科技工作者闻令而动,在大考中磨砺科学防控之智,发扬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拼搏奉献、严谨求实,把危重症患者救治作为头等大事,瞄准目标确立主攻方向,注重科研攻关和临床救治、防控实践相协同,第一时间研发出核酸检测试剂盒,加快有效药物筛选、疫苗研发和接种,不断推出硬核科技利器,充分发挥科技对疫情防控的支撑作用。②参见习近平:《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10月16日,第002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强调创新要坚持“四个面向”。科技创新被置于各项规划任务的首位进行专章部署,这在党的五年规划建议史上尚属第一次,这是党中央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战略布局。当前我国亟需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加快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加快实现关键核心医学技术实现重大突破,以医学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
第二,高度警惕医学科技领域的安全风险,不断完善健全治理机制。医学科技创新应当以维护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宗旨,但是,随着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围绕科技创新的竞争更加激烈,医学科技领域的风险挑战更加显著,因而,需要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和化解。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以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脑科学、再生医学等为代表的生命科学领域孕育新的变革……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③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5月29日,第002版。至于如何应对科技风险挑战,规范引导科技创新行为,需要双手抓两手都要硬,一靠强化伦理监管,二靠健全法律治理。2018年10月31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和趋势举行的第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④《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领导做好规划明确任务夯实基础推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人民日报》,2018年11月1日,第001版。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科技领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围绕基因编辑、医疗诊断、服务机器人等领域,“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⑤《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稳定》,《人民日报》,2019年1月22日,第001版。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医学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主要成就
第一,伦理治理作为医学科技创新的重要形式,率先成为科技伦理自律机制和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表现在:首先,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组织机制。目前,我国医学领域已经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以医疗机构为主的机构伦理委员会,此外有一些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区域伦理委员会,但是尚缺乏一个覆盖面更广的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委员会,对各地区各机构的伦理委员进行业务指导。为此,2019年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会议同时强调,要抓紧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①《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改革补短板强弱项激活力抓落实》,《人民日报》,2019年7月25日,第001版。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组建及其制度化为医学科技伦理治理迈向法治化道路奠定了组织基础,在推动我国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伦理理念宣传普及、重大医学伦理问题研究、伦理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受试者的保护。其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的决定,对应对科技领域存在的风险挑战和伦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汇聚科技创新资源要素,增强美好生活的科技服务能力。在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的推动下,各级各类卫生主管部门纷纷发布规范性文件,积极引导医学科研活动,如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在2021年1月修订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进一步加强生物医学科研诚信体制建设,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上述成就表明,医学科技伦理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为稳步推进医学科技治理体系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奠定了伦理基础。
第二,加快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借助法律的刚性约束健全伦理治理体系,推进科技伦理体系规范化和法治化。随着生物医学研究的快速发展和伦理审查工作的逐步深入,现有的伦理治理体系已然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出现诸多现实问题,这就迫切需要根据当前临床研究管理工作要求,统筹进行制度建设。经过多年探索和努力,我国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有:第一,加强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完成医学研究相关规范性文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版)的修订,进一步细化伦理审查规程、知情同意内容,提高伦理审查制度的法律层级。2021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又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发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所有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活动均应当接受伦理审查,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同时遵循有益、不伤害、公正和保护隐私的原则。第二,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21年5月制定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推动了我国各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和发展,对规范生物医学研究行为和药物临床试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5月28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针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合理利用、加强规范、优化服务监管等方面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作了规定,为我国实现生物技术强国的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三审通过,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生物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原则性地规定了总体国家安全涉及的生物安全主要法律制度,填补了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上位法的立法空白,是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新成员”和我国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治理迈入了法治化时代。第五,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医学科研活动的“三不”原则。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积极回应生物医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入罪”处理,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这对于遏制相关犯罪行为,提升国家生物医学研究伦理治理能力,具有显著意义。民法典和刑法典分别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民法典人格权编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分别对生物医学研究尤其是人体基因和人类胚胎研究给予最高的法律规制,标志着我国医学伦理治理制度已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预示着我国医学科技创新治理效能将显著提升。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医学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医学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法者,治之端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谋划。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引领全面依法治国迈向新阶段的思想旗帜,具有强大的思想魅力和巨大的实践伟力,在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上发挥真理力量,筑牢法治之基。在卫生健康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率先加大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工作,如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历经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正;为了强化疫苗和药品安全管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在疫情防控方面,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配套预案,为疫情处置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在疫情大考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出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加强和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建设。习近平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设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当前,我国正加快推进包括医学科技伦理治理等领域的立法修法工作,构建起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坚实法治屏障,推动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更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建设健康中国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二,坚持以人民生命健康为中心。健康是人民福祉之本、社会文明之基。医学科技创新及发展对维护公众健康起到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把人民健康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有力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召开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到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决策,再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大卫生大健康格局,以改革为动力,为创新为引领,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和健康策略,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保基本、强基层,中西医并重,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推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急关头,党中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努力,夺取了全国抗疫斗争重大战略成果,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夺取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事业提出了新期待。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就“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听取意见和建议。他强调:“研究谋划‘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发展,要站位全局、着眼长远,聚焦面临的老难题和新挑战,拿出实招硬招,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①习近平:《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9月23日,第002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任务,坚持以改革创新激发卫生健康事业活力,努力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第三,坚持制度创新引领医学进步。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医学科技创新是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动力和支撑力。人类健康面临新的严峻挑战,各种非传染性的慢性病(如心血管疾病、肿瘤、精神疾病、代谢障碍性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等多因素导致的复杂疾病)对医学发展提出新的科学问题和新的临床需求。医学科技创新及其发展对维护公众健康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并为当代医学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前沿,提供新的机遇,为应对上述高度异质性疾病的挑战提供个性化的高效治疗带来新的希望。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国家战略的推进迫切需要医学科技创新,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迫切需要科技支撑;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迫切需要加强科技创新;推进科技强国建设迫切需要健康科技的创新突破。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卫生健康领域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标志性成就是2016年8月和10月,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会议相继召开。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作为今后15年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强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加大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药卫生、医疗设备等领域的合力攻关,增强卫生科技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引领力和支撑力。此后,伴随着政策利好和制度保障,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与医疗健康领域的深度融合日趋紧密,有力推动了健康中国和科技强国建设。以在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罕见病及出生缺陷病方面发挥独特价值的精准医学为例,精准医学是随着基因测序技术的快速进步以及生物信息与大数据科学的交叉应用而发展起来的新型医学理念与医疗范式,旨在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了推动精准医学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2015年2月,习近平批示科技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国家成立中国精准医疗战略专家组;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其中与精准医学相关的基因检测、基因编辑、细胞治疗、免疫治疗等多个领域都被提及;2017年5月科技部发布《“十三五”生物技术创新专项规划》把精准医疗作为生物医药支撑重点领域发展。2017年6月,六部委发布《“十三五”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专项规划》,提出建立多层次精准医疗知识库体系和国家生物医学大数据共享平台,重点攻克新一代基因测序技术、组学研究和大数据融合分析技术等精准医疗核心关键技术。以上制度建设明确了“十三五”期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精准医学发展的目标、方向和重点任务,是新时期推进精准医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总之,在迈向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培育壮大新动能的“主引擎”。健康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必由之路是强化创新制度建设,以制度创新打破行政区域概念激发创新活力,形成系统全面的健康科技创新制度体系,营造现代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基本实现健康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医学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对科技领域的风险防范,要做到“五要”,如要加强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快补短板,建立自主创新的制度机制优势;加快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①《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稳定》,《人民日报》,2019年1月22日,第001版。医学科技创新的风险是由其研发和应用的“双刃剑”特征决定的。卫生健康领域新一轮科技革命也产生了诸多非传统安全风险,代表健康技术前沿领域的人类基因测序技术、生物细胞再生技术、辅助生殖技术和基因编辑技术的研发及其临床应用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人类基因技术引发的风险尤其突出和尖锐。进入21世纪,人类基因组学实现了人类在分子水平认识自我的一大飞跃并导致了医学革命,为人类防病治病和健康长寿带来希望,但也可能引发基因歧视、隐私失守、克隆隐忧和生物安全等重大风险问题。仍以精准医学为例进行说明,提供个性化医疗的精准医学模式为主动健康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人类基因随即成为维护人口健康、控制重大疾病和推动医药创新的新型战略资源,但其开发失序和监管失效问题造成发展中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现象,产生生物安全风险和公共健康安全隐患。再如精准医学的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有赖于合法获取和智能解读基因数据和生物医学数据,而大数据能否得到有效处理和充分利用则依赖于标准化和规范化体系的建设。同时,医学研究涉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生物样本库及其大数据是涉及个体、家族、群族的基因隐私,其获取、处理和使用面临一系列法律、伦理的困扰,保证样本及数据的安全和隐私,确保人类遗传资源得到合理应用,都需要伦理和法律介入。妥当协调科技进步和群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关系更是当务之急。总之,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的强大引擎已经开启并推动卫生健康事业产业飞速发展,医学科技创新应当始终以维护人类健康为中心,但是存在的误用、滥用和过度使用风险有可能使医学科技创新偏离其初衷。为了防范生物技术的误用、滥用和谬用风险,习近平多次就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作出重要指示,并提出要尽快制定实施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生物安全立法提速升级是把党的生物安全战略转化为国家意志和社会规范的及时之举,《生物安全法》高质高效出台是在生物安全治理领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关键之举。《生物安全法》把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和协同配合的核心理念确立为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贯穿生物安全立法始终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对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法律起着纲举目张、提纲挈领的作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8和100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版)也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规定。
第五,坚持伦理治理法律治理协同发力提升治理效能。我国国家治理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同频共振,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把道德要求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②《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改革补短板强弱项激活力抓落实》,《人民日报》,2019年7月25日,第001版。把科技伦理中的一些重要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目的也是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用法律的特性和法治的优势更好推进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更加有效调节和控制科技发展及其后果。有鉴于此,医学科技伦理治理就成为现代医学科技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医学伦理规定了医学共同体应恪守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是医学创新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健全伦理治理体系方能使医学研究行稳致远。构建健全的医学研究伦理治理体系,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养和树立崇高医师精神和医学人文精神。其基本原则是在医学科学研究中确保受试者利益受到充分的优先保护,具体表现在:伦理是评价医学科研正当与否的重要标准,是指明医学科研方向的重要思想保障,是推动医学科研健康发展的精神动力,是调谐医学科研利益关系的基本规范,是促进医学成果转移转化的价值导向。总之,伦理道德表面上似乎制约科技创新,实则是止恶扬善的利器,以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为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有了伦理道德的保驾护航方能舵稳行远。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医学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存在着一些短板和不足,缺乏刚性法律应对医学科技发展带来的各种深层次社会伦理挑战,需要法律划定道德“红线”保护道德“底线”。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①《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第001版。这就为筑牢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指明了方向,为新时期医学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习近平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时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的重大意义,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全面推进健康中国的发力点,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聚焦点。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就要把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融入医学科技创新立法修法和法律实践中,依法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伴随着医学科研活动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别是入法入典入刑,标志我国医学科技伦理治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医学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保障显著完善、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三、结语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在新的发展阶段,医学科技创新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疫情全球大流行造成的冲击,迫切需要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从问题导向把握新发展理念,从忧患意识把握新发展理念,持续推进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民之所向,法之所系。在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不断强化医学科技创新的法治保障,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健康中国和科技强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