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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话语的理念及其功能

2021-12-29邹鹏

南海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话语价值观法治

邹鹏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上海 200042)

从结构上理解,话语体系通常包含形与意两个部分。所谓“形”,是指外在的语言表达。所谓“意”,是指内在的意识。意识来源于外部语言的实践,同时反作用于语言实践,在话语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意识集中表现为理念,在特定话语体系中,理念可以为话语的发展和实践提供根本性指引。理解法治话语的理念,对于推动法治话语建设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念、法治理念与法治话语理念

在探寻法治话语理念内涵时,可以从理念和法治理念入手追本溯源。作为概念的理念属于主观范畴,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反思和认识。法治理念和法治话语理念来自于法治和法治话语维度。理念、法治理念和法治话语理念三者之间,存在演进式的关联性。

(一)理念与法治理念

理念是最早是由柏拉图提出的概念,具有“映射”的含义。人认识事物,必须在脑中形成印象和反射,这就是理念的原型。更具体些,理念可以看做:“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库恩所言的“范式”,即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了某一领域的个体有着共同的信念、价值标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技术。

法治理念就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是法律实践中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的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理性的观念模式。①汪习根、桂晓伟:《论法治理念》,《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69页。法治理念是一种观念和思想,是一种主观建构。法治理念的根源在于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法治理念的内容主要来自本国的政治和法律发展的经验教训,外部的和历史的法治文化是法治理念形成的背景和条件。②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78页。中国古代哲学讲究知行合一,正是法治理念和法治行为关系的真实写照。在知的基础上,方有行的可能。因此,法治理念是整个法治建设的基石,法治行为乃至于整个法治实施都是在法治理念的影响、指引和推动下逐步发展演化形成的。法治理念在法治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法治话语体系的国际竞争中,也集中反映了法治理念的竞争。现代法治理念主要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一是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它是资产阶级在革命中形成并在执政实践中发展和巩固起来的,以自由主义为思想基础,以代议民主制、三权分立、多党竞争和司法独立为政治载体,以自由、人权、正义等为价值导向,以分权制衡、法律至上、程序理性、司法审查和司法自治等为主要内容的法治理念体系。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它是无产阶级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过程中产生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检验并发展起来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基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执政和民主集中制为政治载体,以共同富裕、人民当家作主和人的解放为价值导向,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法治理念体系。③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81页。这两种理念在当今国际法治交互活动中不断竞争,各自形成了广泛的影响。

(二)法治话语的理念

法治话语是法学理论思想体系和法律话语应用体系的综合表达,反映法治建设实践。只有建立了相对成熟完整的法学、法律体系之后,才能形成比较科学的法治话语系统。从话语角度来说,其蕴藏权力和知识。作为法治话语的理念,同样要反映权力性和知识性这两个特征。法治话语是权力的载体和表现,权力通过话语表达并且影响人们的活动,依托权力话语才能产生实质上的意义。法治话语是知识的阐释和传播,只有依托系统性知识的话语才能更加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从而更好地被接纳和实施。如果法治话语的内容违背常识、常理,则话语无法获得广泛的支持,在实践中也难以产生效果。所以,法治话语体现出权力和知识这两个基础性的理念,这反映为法治话语需要具体的规范、制度作为支撑,同时具有科学性,是蕴藏专业话语体系的底色。

我们经常谈及的法治建设本质上是精神拟制。我们都没有看到过如同物质一样的法治建设,但我们却能感觉到法治存在于我们身边。法治是通过何种载体为人所知呢?首先,法治是上层建筑,属于社会关系范畴;其次,社会关系是通过人和人的互动表现存在;最后,人和人的互动表现为行为互动和语言互动,也即言行交流。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说,话语是第一性的,行为是第二性的,话语为行为勾勒了框架和导向。从实践角度来说,人和人主要的互动方式是话语互动。哈贝马斯将世界分为“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法治就是在社会世界中得以体现的拟制。社会世界的意义通过话语者与现存规范的关系来予以阐明,即通过判断话语者的语言是否符合现存的规范来加以说明,符合的就具有了正当性,其话语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没有正当性,就是无效的。④杨礼银:《论哈贝马斯“话语”概念的反映性质》,《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3卷第2期,第15页。从这个角度理解,话语其实是法治建设的主要阵地,法治的目标、追求、意图都可以依托话语表达出来,话语的实践是拟制意义上的法治建设的具体反映。

作为法治理念在话语领域的存在形式,法治话语理念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针对法治话语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认知、把握和建构,是一种对法治话语体系存在和实践解读形成的观念模式。作为哲学概念的理念,具备丰富的内涵。从本体论上讲,理念是本体,是脱离和先于可感个体事物的客观实在;从目的论上讲,理念是万物追求的目标和赖以产生的动因;从认识论、逻辑学上讲,理念是种、一般概念、共相、范畴;从发生学上讲,理念是万物的本原、模型,可感个体事物是以同名的理念为模型,模仿或分有理念而派生出来的摹本。①朱春燕、陈凡:《“理念”概念的起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81页。话语的理念是思想层面,对话语的形式具有关键作用,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话语。讲什么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想讲什么内容来决定的。话语应用始终是目标、有方向,这些都是话语的理念来予以引领。因此,法治话语的理念在法治话语体系中居于十分核心的地位。

二、法治话语理念的属性与特点

考夫曼认为,法治(法律)理念可以看做人类理念在其三种显现形式的反映,即人作为自主的本性、人作为其世界中的目的以及人作为他律性的本性。②【德】考夫曼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3,第227页。这一观点将法治理念的内容做了非常丰富的拓展。从考夫曼的定义可以发现,法治理念始终与人密切相关,是人本性和目的的反映。因此,法治的理念应当从人这个本体概念入手把握。同样的,对于法治话语理念来说,也必须考虑人的因素,才能更好地理解其属性和特点。

(一)法治话语理念的属性

属性是事物的基本特征和性质,表明事物是什么且从本质上说可以理解为什么。属性应当在特定的语境下认识与理解。将法治话语体系放在人的语境下,其最明显的属性是主体间交流的工具。以司法活动为例,法院的判决具备相关要素,如事实因素、法律因素、证据因素等。判决的内容是法律语篇,产生法律效力,是法治话语最常见的实践形式。法律语篇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法官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撰写完成。这个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治思维和其他观念,包括道德、价值观等,组织法律词语、语句和语篇建构法律文本的表意活动。因此,法治话语理念本质上是一种驾驭法治话语形式的思维模式和观念体系。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③【美】昂格尔著、吴玉章、周汉华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2001,第46页。这种行为模式以及对行为模式的期待都是主观上建构形成的,并且通过客观上的语言予以确定和阐发。法治话语的作用就在于通过主体融贯内部理念和外部语言,以言表意,以言取效,实现主体的法律目的。这一特征,是法治话语属性的基础内容,体现为主体间的共识与彼此认同,以交流为工具说服各类主体从内心遵循法律规范的要求。具体来说,法治话语属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话语的理念应当具备融贯性特征

法治话语的实践是实现法治目的的途径,通过讲好法治话语,让民众能够充分、完整、准确地了解法律信息,从而决定和选择自己的行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治话语就不能机械地使用,而是要在特定的思想指导下运行。法治话语要体现融贯性,即一种贯通组成其自身的各反应自身内容相联结材料的表现形式。①See Louis Arnaud Reid,Correspondence and Coherence,Philosophical Review,Vol.31,No.1,p21。这种融贯性是法治话语表述顺畅的基础和条件。要具备这种融贯性,法治话语必须在形式以外形成一个系统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从而整合不同的法治话语部分,避免各部分的冲突,建成话语的合力和逻辑一致性。

2.法治话语的理念反映思想与语言的辩证协同关系

语言和思想一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思想是决定语言结构与形式的基础,语言是补充思想体系性的工具和素材。任何一种语言结构和形式,都蕴含着特定的观念体系。语言在不同的情景中有不同的含义,只有掌握大体上共同语言的人才会有相似的思维,才能传达彼此沟通的心意。②陈金钊、范春莹:《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求是学刊》2006年第4期,第82页。思想的意义在于,其自身往往是融贯的,各类思想要素虽然各自反映特定内容,但彼此之间却可以建成密切的关联性,使各部分可以融为一个有机整体。在这样的情况下,思想可以对任何问题给予及时、充分、合理的回应,不会因为思想的匮乏而导致问题无解。同时,系统的思想观点也能够避免内部的冲突,提高了思想的权威性。

3.法治话语的理念应当体现将法律作为修辞的追求

法律修辞是在思维中把法律放到与道德、政治、人情等同样的地位上,使法律成为日常话语系统的因素来评价人们的行为。③陈金钊:《把法律作为修辞——认真对待法律话语》,《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76页。法治话语的思想就是法治话语的理念,自身具备融贯性、稳定性与开放性的三大特征。合法性是重要的,权利具有正当性,义务必须履行等都是法律修辞。在将法律作为修辞影响话语的基本路径明确后,具体特征的意义得到显现。对于法治话语理念来说,融贯性是指思想成体系、具备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形式上的互助性。稳定性是指思想的基本原则和观念是确定的,比如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就要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开放性是指思想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和要素,完善自身的体系性,使思想能够及时回应和解决新问题、新矛盾。依托背后的思想,法治话语总是在特定的方向上运行。

4.法治话语的理念可以看做意识形态的立场

对一些关键问题要清晰表明态度和观点,并且要提供比较充分的说理。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支撑下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与西方资本主义的话语体系是应当有所区分的。对西方的一些观点,中国不赞成,也不能接受,因为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机械照搬西方是不科学的,也不可取。中国法治话语也不会表达出对这样观点的认同、接受和采纳。这是方向性的问题,也是话语思想的意义所在。没有了思想的引导,话语自身具备的开放性属性就会放大,一切在语法上、逻辑上通顺的因素都可以纳入话语,为话语表达。但是,法治话语受到背后理念的指引,在意识形态上必须表态,为话语的实践限定了规矩和轨道。法治话语体系的应用,不能脱离思想观念的指引和导向,应当立足特定意识形态的方向,这也是法治话语和普通话语的重要区别。

(二)法治话语理念的特点

法治话语理念包含诸多内容,其特点因内容而反映与呈现。作为法治话语来说,法律语言的独白性和抽象性要求法律人具备优良的专业能力,正义感受的个体性和差异性又要求法律人表现出出色的沟通艺术。所以,遵守法律框架,兼顾社会效果,是职业法律话语社会化的价值宗旨;增强法律程序的公开透明,提高司法判决的论证说理,是职业法律话语社会化的具体措施。④刁芳远:《法律话语与法治信仰》,《光明日报》2015年7月1日,第2页。其属性的社会化特点是十分明显的,社会性也是话语体系理念属性的根本性特点,其他特点都是围绕这一特点来表现的。法治话语理念特点主要有五方面表现。

1.权力性

法治话语理念要反映出话语所蕴藏的权力特征。话语体系由代表性话语和衍生性话语组成,代表性话语往往是基于权力主体而产生的。比如,执政党关于法治方面的专门政策文件是代表性法治话语,围绕这些代表性法治话语而产生评述、解释和传播是衍生话语。这些话语都要围绕一个主线,就是对执政党提出的代表性话语的支持和强化。依托权力主体形成的话语才能产生行动意义上的效果,因为权力是规范和产生政治意义上话语的基础。我们所理解的法治话语,属于政治话语的内容,所以权力对于其理念具有关键作用。

2.知识性

话语必须体现出一定的专业性和知识性,否则就无法在行业领域产生效果。法治话语的内在思想应当接纳和认同法学理论,具有专业话语体系的属性。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话语最集中的应用者,而充分的知识性是法治话语得到职业共同体支持的前提。从法治话语的理念来说,其应当反映出知识性特征,也即对法学理论和法治理论的表达,要将法律知识作为话语的内容,而并不仅仅是政治上的宣言。代表性法治话语或许要体现权力属性,但其同样要反映法治的基本原则。法治话语对基本法学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学理论、法学思维和法律方法要予以彰显,这是其作为一种专业知识话语的条件。

3.社会性

法治话语理念的基本属性表现为社会性,立足于人与人的交流、共识、分享和权威。法治话语不是私人语言,是公共语言,每一个参与法治活动的人都需要掌握这门语言的沟通和交流技巧。该体系也是在社会中应用的,在少数个体间或者家族适用的关乎规范的语言不能视为法治话语体系。社会性的一个明显特点就在于,其理念是要影响相当数量规模的多数人,并且获得这些人的认同和接受。这些人的知识背景和认知传统可能是不同的,但法治话语的理念必须回应并且与这一特点相容。鉴于此,法治话语理念必须包含诸多的要素,比如法治精神、法律思维还有社会道德和价值观,这样才能使不同的群体接受法治话语理念。正是由于法治话语理念具有明显社会性特征,其内容才会丰富,发展空间才会更加的辽阔。

4.规范性

规范性是整个法治和法治话语最核心的要素,规范性必须坚持与彰显,不能退隐或偏离。规范性是法治实施和法治思维的基础,法治实施必须依据法律规范,法治思维必须从规范性入手思考。法治话语的理念必须秉持规范性特征,任何使用法治话语、发展法治话语的想法和观点,都要围绕规范性来阐发。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规范性因素在法律人的思维中似乎出现了退却的迹象,因此在思维倾向上采纳法治,不反对法治,倡导法治,但在法治实践的关键环节则奉行实用主义的立场和方法,用法治的边缘意义代替法治的核心意义,①陈金钊:《用法治思维抑制权力的傲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第4页。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并予以及时、科学的应对。其中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坚持在法治话语中体现规范性。只要法治话语的指导思想始终有规范性的特征,法治话语的表达就必须有据可循,有法可依,这样就能对规范退隐之风险予以及时化解,保障法治的秩序与稳定。

5.开放性

法治话语的理念应当包含一定范畴的意识形态内容,但又不能是封闭的,必须留有必要的开放性空间。法治话语是在社会中与知识融合发挥作用的,社会知识随着人类的发展不断增加,法治话语所涵盖的范畴也需要予以拓展。一百年前,女权在法治话语当中几乎没有声音,但今时今日,女性的权利已经成为法治话语的特色领域,在言语和理念两个层面都占据重要的地位。在理论上,西方甚至专门有女权主义法学这一方向,针对女性权利的保障进行研究与制度设计。因此,在法治领域,概念的范畴往往是开放的,不能封闭。法治话语理念的开放性是其作为社会的构成要素并在其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必要条件。

三、法治话语理念的组成要素

我们经常谈到理念,将其视为精神对于外界事物的投影,或者理解为认知的反映。理念通常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其往往包含丰富的内容,其构成要素是多元化的。法治话语体系的理念是由什么所构成的呢?所谓“相由心生”,形对意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有什么样的形式,就有什么样的内容。因此,法治话语的外在形式可以反推出法治话语的理念,法治话语的呈现与应用,一字一句,就是话语理念最直接的体现。所以,要理解何为法治话语体系理念之所指,就要从法治话语的应用入手讨论和分析。

(一)法治话语的应用与法治话语的理念

法治话语的应用是具有法治属性的一字一句之表达和言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无不贯穿法治话语的应用与实践。在这一字一句当中,言者或书者皆运用技巧与方法,比如立法应当精准、严肃,执法应当清晰、确定,司法应当严密、合理等。同时,一些政治话语具有法治话语的属性,应当反映法治的目标和意识。这些特征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其作为特定法治话语应当具备的属性。这一属性正是其背后理念的影响,是话语内在理念的外在物化,呈现独特的风格、规范与目标。立法话语总是侧重于更加准确、清晰、易懂和严肃。所以立法话语中通常采取消极修辞的方法。各国立法实践中,法律条文通常都比较短小,这是因为简短的话语表达的信息更加清晰、确定,不会出现过多开放性解读。同时,越简短的话语,往往更加有力量,能够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司法话语着眼于论证,因此司法语言往往比较严密、系统,逻辑性强。一部法律规范和一篇司法判决书的差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但从内容上说,都是权利、义务的表达,但为什么一眼就能看出两者的差别,依据在于风格的迥异。风格的不同是话语背后理念的差异形成的。比如,立法是法律的表达,直接让法律规范面对民众,其语言表达追求规范性、体系性、确定性等目标,这也是立法语言的理念。司法语言则希望通过论证提高说服力,其语言表达体现的是合理性与可接受性,这正是司法语言背后的理念。再比如,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权力主体表达的支持法治的政治话语,也反映出诸如限制权力、保护权利、遵守程序、以人民为中心等意识。各类话语均是在内部理念指导和引领下形成特定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呈现出特色,产生实践意义上的影响。

法律和法治的理念通常来自于几个方面。首先是法治精神,即法治的内在品质、内在价值、内在要素的基本关联。江必新同志认为,法治精神侧重于法治的内在品质,而法治理念则侧重于人们有关法治的观念;法治精神侧重于客观性,而法治理念则侧重于主观性。①江必新:《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法学家》2013年第4期,第3页。第二是法律思维,即以法律为要素的认知模式。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既包含法律规范,也包含法律方法和法律理论。再次是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虽然不是法律规范,但其属于行为规范和价值评价,对于人的行为能够产生约束和指引功能,因此也属于法治理念的组成部分。上述四类要素各有分工,针对不同领域产生法治效应。这一内容,同样反映在法治话语理念之中。

(二)法治话语理念的要素

从法治理念的构成要素来看,法治思维、法治精神、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都属于其构成要素的范畴。作为法治的话语形态,法治话语的理念也应当包含这些内容。各类要素在具体组成和影响法治话语理念过程中具备独特的属性并居于不同的地位,在法治目标的统合下发挥作用。

1.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法治理念的内核,是法治的指引。在法治话语领域,法治精神则也是居于中心地位的首要要素,它是话语“讲什么”和“为什么讲”的动因。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的差别在于,精神是宏观的,是根本性的;思维则是微观的,聚焦在思考的方式上。法治精神决定了法治话语理念最根本的立场、原则和方向,是话语表达所围绕的对象。法治精神是整个法治话语理念的核心,也是贯穿法治及其话语建设过程的主线。立法、执法、司法各自有其根本原则,这些原则都是法治精神的具体反映,这些原则的具体实施需要法治话语的阐述与支撑。在运用法治话语过程中,法治精神通过这些话语得到了实现和表达。

法治精神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体现集中表现为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①莫纪宏:《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精神”》,《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18页。比较宏观。法治话语理念蕴含的法治精神更加具体,因为法治精神要通过话语在实践中表达。一是法治话语必须反映法治精神的内涵。运用法治话语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过程中,要反映出法治精神,这样就形成了许多具体话语。比如规则话语、程序话语、权利话语、契约话语等。这些话语分别适用于不同领域,反映法治精神的具体内涵。二是法治话语应用要以法治精神为依据。话语具有开放性,法治话语是一个边界开放的系统,在讨论特定问题时,原本与法治不相关的内容可能成为法治话语讨论的对象。在运用法治话语讨论特定问题的过程中,法治精神作为讨论的依据,符合法治精神的,就应当赋予其法治话语的意义,如果不符合法治精神则不能将其视为法治话语。三是法治精神是解决话语冲突的共识性基础。法治话语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分歧和争议,到底应当支持哪一种观点需要从本质出发。比如,“法律不是万能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等话语也有其意义,也发挥了作用,但是在和法律教义学话语争论过程中,围绕具体问题应当如何取舍,就需要从法治精神角度来判断。因此,法治精神是解决话语纠纷的标准。

2.法治思维

在法治话语理念中,法治思维是最为重要的组成要素。从实践角度来说,法治思维直接影响法治话语表达,进而形成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是一种思维方式,包含了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利思维、限权思维、法律至上思维、逻辑思维、体系思维、辩证思维等内容。法治思维主要是政治人的思维方式,主要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矛盾,要求政治人都应该像律师那样思考,在思维决策活动中进行去权力化努力,忘掉权力,在政治决策中运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②陈金钊:《法理思维及其与逻辑的关联》,《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3期,第11页。与法治精神相对宏观不同,法治思维比较具体,聚焦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实践,从权力、权利入手,主张限制权力、保护权利,进而形成一系列专门思维,是将法治转化为一种治理话语的思想基础。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有多种话语可以选择。中国古代崇尚权力话语和道德话语,两类话语对于当时的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至今依然存在。遇到纠纷矛盾,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服从强大权力者的话语,如果没有强大权力者,则从道德角度去判断是非。权力话语和道德话语会产生相应的思维模式,但法治思维与这两种思维模式是不同的,其话语表达也存在差异。作为法治话语理念的法治思维,体现出三方面特征。

一是法治思维主要表现在具体话语领域。话语没有清晰的边界,根据社会发展拓展和变化。但是,话语之间存在着相对明显的界限,这尤其体现在具体话语领域。比如在法治话语中,政治话语、立法话语、执法话语和司法话语通常要体现法治思维。政治话语要反映出保护权利、限制权力的思维;立法话语要反映出权利、程序、逻辑;执法话语要反映出权利、限权;司法话语要体现出公平、权利、法律至上等。这些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在专业性话语中体现的比较充分。二是法治思维直接影响作为治理话语的法治方式。法治作为一种治理话语,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代表性话语。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社会关系方方面面都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治话语调整。法治思维作为最能直接体现法治特征的理念,影响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过程。比如我们提出“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就是反映出规则思维,任何重大改革不能于法无据,必须遵守现有法律框架之规定。这就为改革的科学性与稳定性提出了保障。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体现法治思维,无疑能够使我们的治理话语更加有效。三是法治思维引导法治话语发展。法治思维是确保话语不偏离法治方向的另一重保障。法治之所以异于其他话语,法治思维可谓是重要的标签。政治话语、道德话语、习俗惯例话语、专业话语都可以因法治建设需要转化,但其转化为法治话语需要接受法治思维,转化为接受法治思维影响的话语形式。因为法治思维也是确保话语具有法治底色的前提。坚守这一前提,才能坚守法治话语的本色。

3.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

道德与法治共同构建社会治理系统,而不是彼此取消或完全排斥,特别是在法治观念深人人心的背景下,道德没有被法律所取消,仍然以其独特的方式起着社会调节器的作用,这取决于法律自身的弊端以及道德和法律各自不同的特点。①余净植:《道德法治论——在道德与法律的互动意义上》,《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85页。社会核心价值观是一种主观评价结论,与道德有重合之部分,但又并非完全一致。价值观念就是在对事物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人的需要、能力认识的有机整合基础上形成的实践观念。价值观念是理论与实践沟通的桥梁,它给我们的行为提供基本的准则:做既合规律的又合乎人类需要和目的的事。②方爱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纲》,《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第12期,第128页。核心价值观就是在价值观念体系中居于统摄、关键地位的那价值判断内容。社会道德和社会核心价值观对于法治的影响不言而喻,尤其是对法律原则等宏观性、指导性的法律概念来说,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是十分重要的。一些法律原则可能就是道德和价值观的法律形式呈现。法治话语是实践法治和表达法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中也必须体现道德和价值观,在特定情况下按照道德和价值观指引来表达。

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对法治话语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方面,表现为一些道德和价值观概念直接融入法律语言范畴。比如公序良俗、诚信、公正、爱国、民主等词汇,已经成为法律语言中最常用的表述,体现在宪法、法律乃至于其他广义上的法律范畴。二是在法律话语具体运用,尤其是法律论证方面,许多法律论证都倾向于在逻辑论证之后提出相应的价值论证。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律师在结合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进行论证之后,还会提出价值层面的观点,如诚信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等加强论证的效力。道德和价值观涉及主观评价,但由于其获得了社会公众认同,因此具有相当大的权威。事实上,指导社会之道德价值,在每一个社会里面,多少总在法律上反映出来的。③【美】博登海默著,潘汉典译:《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15,第65页。有时候,道德和价值观所具有的根本性力量,融入了法律原则中,通过论证甚至可以抵御具体条文的内容。因此,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也是法治话语理念颇具意义的组成部分,发挥着独特的正向功能。

四、法治话语理念的功能

法治话语理念的各要素之间存在不同的空间关系。各要素彼此之间居于不同的地位,发挥相应的功能。在这些要素中,法治精神居于中心地位,决定整个体系的立场和最重要的内容。法治思维居于支撑地位,作为法治话语实践的方法论。社会道德处于一种补充性地位,对其他要素不涉及的领域产生影响。社会核心价值观则居于引领地位,指引整个体系对标特定目标前行。

(一)法治精神的功能

法治精神是人们对法治理想及其价值目标的主观把握,是对法治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整合,是实现法治社会乃至和谐社会所必需的精神要素。①柯卫、周超:《论法治现代化与法治精神的关系》,《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年第4期,第26页。法治精神在整个法治话语体系理念中居于中心地位,其他要素都是围绕这一中心发挥相应功能。中心并不仅仅是地位上的凸显,更重要的是决定了整个体系的立场和发展趋势,处在中心地位上的要素是形成外在体系的动力之源。可以说,整个法治话语理念都是围绕法治精神发展起来的一套系统,其他要素的作用都在于加强或优化中心要素。法治精神包含了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比如规则、限权、逻辑、权利、程序、法律至上等,这些内容存在于主体间的主观共识,需借助客观的法律语言运用得以体现。因此,其他要素都在围绕这一要素发挥作用。

法治精神的核心意义在于权利的保障和人的发展,重点在于限制擅权、规制权力,关键在于践行规则意识。这些要点在法治话语中也有充分的体现。从一个事例中可以看出法治精神和法治话语的紧密关联。过去讲“执法必严”,其中“执法”涵盖司法与行政执法。但在新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执法”因与“司法”并列,故仅指行政执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将司法与行政执法并提,显然是强化了十八大报告的这一意旨。②王松苗:《传播法治精神:从表达的精准化入手》,《中国记者》2013年第12期,第78页。这正是法治精神的体现,通过对文字的斟酌,对文本的修改,传达不同的文本意义,区分执法和司法的差异,从而反映法治精神中特定的诉求。对一个国家来说,任何重要的法律文本都是体现和反映法治精神的主阵地,必须及时传达法治精神的内容。法治精神也是重要法律文本制定、修改的根本性原因。

法治精神在法治话语理念中居于最高地位,并且具有普遍性和全局性。充满生命力的话语往往在不断地扩张,每一次扩张都会吸收或衍生新的要素。法治精神的功能体现为在法治话语发展和扩张过程中能够统摄各类要素,不论是什么话语,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民族的,都要反映法治精神才能被纳入法治话语。通过法治精神的统领,法治话语可以不断发展,规模不断扩张,影响也更加深入和广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我们的法治话语不断发展,既有的话语体系必须呈现开放的姿态。道德话语、政治话语、习俗惯例等都可以转化为法治话语。新的要素如何体现法治属性,这就需要其反映、表达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对于法治话语的发展来说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功能。是指引话语呈现法治属性的保证。

(二)法治思维的功能

法治思维作为一种认知规范,对于法治话语的实际运用产生重要的影响。应该说,法治思维是法治话语在实践层面区别于其他类型话语的主要特点。法治思维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考方式和评价模式,对抗权力思维;微观上,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方法论和行为规则,即言说必须依据特定的方式和技巧。在法治话语表达过程中,遵循法治思维可以更好地完善话语自身内容并且更好地实现法治目标。

人的语言总是通过思维作用形成的,有什么样的思维就会说什么样的话语。一些领导干部崇尚权力,不唯实,只唯权,讲出来都内容是权力思维指引下的权力话语。客观来说,权力话语在一些情况下确实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作用,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建设基本上是以权力为中心展开的。①陈金钊:《用法治思维抑制权力的傲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第2页。权力带来权威,也带来了集中的社会力量,可以办大事。但是在法治社会,傲慢的权力必须被抑制,正当的权力才能得到认同,在理念上,法治话语应当优位于权力话语。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民众,都应当在法治建设语境下掌握法治话语并善于运用这一体系。

法治思维在微观上是一种说话的思路和方法,是运用法律语言的技术和路径。比如,司法判决书通常都会反映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一方面是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司法判决书的谋篇布局和遣词造句都是法治思维的体现,也是法治话语实践的形式。法治思维是一种逻辑思维和规范思维。逻辑思维通常是指在思考过程中运用三段论的方式去认识对象,规范思维则是任何的判断都必须依据一个有效的上位规范形成。因此,法治话语也相应形成了映射,体现出较强的逻辑性和规范性。法治思维是整个法治话语理念的支撑性因素,如果没有了法治思维,法治话语就等于缺少了法律逻辑性和法律规范性,这样的话语也不能称之为法治话语,无法形成法治话语具备的实际功能。

(三)社会道德与核心价值观的功能

法律的本质特征在于追求最基本的社会规范、社会秩序、社会要求的同一性,这必然要求超越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生活习惯的特殊性。而道德却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对多样性和层次性的包容。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且分布广泛,地域性、区域性差别显著的国家,生活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矛盾的多样性亦是现实的存在。因此,追求同一性的法律必然要求以在多样性和层次性上兼容并蓄的道德规范作为补充。②陈勇、武曼曼、穆斐:《论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6年第2期,第70页。

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差别在于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往往是导人向善,希望人们从事特定行为以此获得回报。法律则是通过警示作用,震慑不法行为和意图。因此,两者在主观上影响他人的路径是不同的。在法治话语的应用方面,道德可以转化为特定的法治话语内容,比如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社会道德的入法,补充法治话语的内容。同时,法治话语的运用也可以论证道德观点。一些重要的社会道德被列为法治原则,这些法治原则在适用过程中需要展开论证,围绕道德性法治原则的法治话语论证应当有其独特的谋篇布局和遣词造句。通过证明法治原则,发挥法治话语的说理作用,解决法律规则无法针对性解决的法律纠纷。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社会中最关键的价值信念。这一点在中国当前法治建设中尤为值得一提,具有十分重要的实务意义。如果以建造大厦来做比喻,中国几十年来的法治建设是在用一砖一瓦搭建大厦的结构,至于大厦的内部装修和能否为使用者带来最人性化的体验等问题,还不是考虑的重点。但也正是因为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之效果,恰恰决定了社会对符合当前法治建设实际的法治意识形态的需求日益增加,这栋法治大厦的内部装修等因素也越加重要起来。符合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的法治意识形态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①万尚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6期,第79页。这一点,在法治话语当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核心价值观对法治话语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核心价值观入法,通过法律规范得以体现。核心价值观入法,是指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通常法律规范是针对具体行为予以评价,其形式上由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一些比较重要的理念,如核心价值观,往往通过法律原则的形式得以体现。将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可以使其获得法律的保障和支持,从而形成更强的权威,使人尊崇与认同。第二,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律论证得到支持和保障。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一些反映核心价值观的观点,往往需要法律论证予以支撑。法律只能对一些具有典型性的行为予以规制,但社会变化很快,法律不能为所有的情况都做出安排。核心价值观则是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认同,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通常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国家的稳定发展都离不开核心价值观与核心价值体系的强力支撑和有效维系。②王永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目标指向和实现路径》,《思想理论教育》2013年第2期(上),第9页。所以,核心价值观对于解决新问题和复杂纠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在司法过程中,仅仅摆出观点并不能当然获得认同,必要的法律论证是提高观点可接受性的重要条件。围绕核心价值观树立的法律论证,必须具有独特的、符合价值观特征的专用表达方式和思维,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这是核心价值观对法治话语的驾驭,也是法治话语反映核心价值观的方式。

五、结语

法治话语体系的理念包含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社会道德和社会核心价值观等要素。法治精神居于中心地位,影响整个话语体系的形式;法治思维是应用法治话语的方法论,决定法治话语的效果;社会道德和社会核心价值观对法治话语的应用也具有补充性和引导性的重要影响。法治话语理念是一个有机整体,各部分在相应领域发挥作用,但凝聚在同一个目标之下。分析、认识四种要素各自的应用特色,是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关键所在。知行合一,关键在知,立足在行。理解和认同法治话语理念,才能讲好法治话语,充分服务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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