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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秀兰》看解放区婚姻变革与妇女解放的多面性

2021-12-29陈俏湄

龙岩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妇女婚姻

陈俏湄

(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广州 510520)

现代时期解放区的婚姻变革与妇女解放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其中反映的革命秩序与性别秩序、国家意志与女性主体间的联系与冲突及其对文艺宣传的种种影响,都已经被反复讨论过①。本文试图通过洪林1946年发表于《大众日报》的短篇小说《李秀兰》,考察具体历史情境下革命话语在讲述与评价包办婚姻、妇女解放时的复杂态度。

小说主人公李秀兰是一个寡妇的女儿,因为活泼漂亮受人瞩目,“凡是本庄的年轻人,没有不爱上李寡妇家里耍的。”“只要是秀兰常到的地方,也就是青年们常到的地方。”[1]1933这种似曾相识的笔法让人想到《小二黑结婚》中的小芹,“青年小伙子们,有事没事,总想跟小芹说句话。小芹去洗衣服,马上青年们也都去洗;小芹上山采野菜,马上青年们也都去采。”而且秀兰虽“爱玩笑爱热闹”,也跟小芹一样“却是个正经孩子”。从表面看来,两个人物作为乡间受新思想影响的年轻一代,同样具有区别于长辈的积极活力与自由做派。小芹反抗三仙姑定下的亲事,李秀兰也对母亲做主让自己出嫁“老大不痛快”,只是她的反抗是从无奈过门后才开始的。从回娘家到学习政府的婚姻条例,李秀兰和小芹一样,试图借助倡导自由的新政策反抗不如意的婚事。然而恰恰是自其“反抗”开始,似乎是另一个小芹的李秀兰,面临与小芹截然不同的生活轨迹与叙事情境,虽然貌似有类同的(不满)情绪与(反抗)行为,其形象设定与来自舆论环境、叙事者的评价及其背后的创作意图,都呈现出另一种趋向。她不但没有得到行为的合法性与叙事者同情,反而被塑造成落后的形象,必须接受主流思想的教育改造。这一文本隐含的不协调感与“非典型性”恰恰暗示了其中值得探讨的多重内涵。从小芹到李秀兰,不满包办婚姻追求自由的女儿何以从反抗的新人沦为被规训的落后分子,不同的评价标准与创作意图背后是怎样的历史情境?正是在两种创作景观的对照中,我们得以深入审视解放区婚姻变革、妇女解放的多面性及其对文学叙事的影响。

一、包办婚姻:专制落后的代表——民间生活主流

在小说中,李秀兰的婚事实际上是李寡妇做主的包办婚姻。从定亲后“心里老大不痛快,可是也没办法”到出嫁前后的闷闷不乐,李秀兰明确表达了内心的不情愿,这桩遵照传统习俗定下的婚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比《小二黑结婚》与《李秀兰》,同样讲述母亲自作主张的婚事,叙事者的评价立场截然不同。三仙姑的做法受到批判,李寡妇担心秀兰太招摇为其匆匆定亲则被默认为自然合理。作品提到新式的婚礼、乡民的津津乐道、公婆的喜悦,和谐的氛围暗示这桩婚事在乡间的喜闻乐见。同时新郎的农民出身、劳动能力、“青抗先队长”身份,则以主流的、政治的评价标准否定了秀兰违心出嫁的不满情绪,由此这一婚事的“包办”性质被有意忽略与淡化。

实际上《李秀兰》并非个例,纵观解放区文学创作中有关婚恋的描写,会发现同时并存着两种现象。一方面是宣传自主恋爱及在此基础上的新式婚姻,描写其所面对的来自传统习惯、道德观念的阻力(如《二妞结婚》《我的两家房东》《小二黑结婚》);另一方面则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特征的传统婚姻即包办婚姻,依然是乡土社会男女成婚的主要形式,被多数人习惯并接受。当作品的叙述主题不在于宣传婚恋自由问题时,给适龄青年“说人家”“引媳妇”,被视为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尤其在“翻身乐”的经典叙事模式中,经历了贫穷与压迫的苦难后,为从此不愁吃穿的好日子锦上添花的,往往是给年轻一代“说个人家”“定门亲事”,由此实现民间传统观念中“圆满”的生活理想。所谓“说”与“定”,这里的婚姻缔结方式,大多为人们习以为常的包办婚姻。如短篇小说《进情》写农妇西凡嫂为儿子狗不理准备娶亲,重点渲染“翻身”后办喜事的喜悦。虽然只是匆匆见过一眼未来的媳妇,狗不理对婚事已是充满期待。小说无形中传达出这样的信息:传统的婚姻缔结模式早已内化到人们的意识中成为习惯,艰难的生存处境也降低了普通青年对婚姻的要求,能够成家已是值得庆幸的事。《战地婚筵》则将一出家长安排的婚礼描写成战前的一场喜事。战士向家里提出选择未来媳妇的几点要求,新媳妇表现出的深明大义、对婚事的欣然接纳,都构成素未谋面的双方彼此认同的基础,以此来冲淡这桩婚事的“包办”色彩。这些作品的描写,多少透露了在民间传统的惯性中文学宣传对包办婚姻的暧昧态度。

考察解放区婚姻法规中有关包办婚姻的规定,早在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即说明“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2]152,之后各个时期各边区的婚姻条例基本延续了这一原则。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民间传统力量的制约,沿袭已久的地方习俗具有深厚根基,民众观念难以立即转变,婚姻政策的推行既取得了一些成效,也存在一定的困难。1943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关于婚姻法制案》再次提出实行婚姻自由案,理由是“现在农村中对买卖婚姻,包办及早婚等现象仍严重存在”,并指出“婚姻法本为进步法令,然人民多沉于积习,致法令等于一纸空文”[3]655-656。 1945年浦安修在《五年来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妇女运动的初步总结》(以下简称《总结》)中也提到,大多数地区对“闺女自主结婚”“舆论不同情”,“青年对这方面的争取也不够”。同时政策在推行过程中,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在今天执行中已将重点放在反对买卖上面”[4]689,710。可见,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客观舆论环境到政策的具体落实,解放区的包办婚姻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也考虑了当地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在婚姻变革过程中,官方政策与地方习惯、民间传统之间既有冲突也有妥协,包含不断的磨合。新与旧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而是并存交织、渐进过渡。

这种新旧交织也反映在文学创作中,包办婚姻时而以异己的面目在新旧对立中扮演落后意识、专制压迫的代表,时而不着痕迹地融入传统民间的生活秩序,成为其和谐的组成部分,并在很大程度上分享其淳朴祥和的特性。文学书写理想与反映现实的两种立场并行不悖,却在某些时刻暴露出其内在的冲突与分裂。正如《李秀兰》这部作品,对传统婚姻形式的宽容以官方对民间传统的让步为背景。在这样的前提下,小说在反映婚姻问题时更容易面临价值评判的两难困境,落实到李秀兰这一人物的处理,尤其显示出不同观念、立场的冲突与周旋。

二、妇女解放:妇女形象与“解放”内涵的多面性

(一)待解放的妇女:压抑的主体性、形式化的进步——被滥用的自由

由于小说隐含对包办婚姻的宽容态度,李秀兰对婚事的反抗相应失去了合法性。相比小芹追求婚恋自由的鲜明定位,不满包办婚姻的李秀兰反而因为“不爱劳动”“嫌弃庄稼人”成为需要接受改造教育的对象。在小说中,李秀兰天性活泼爱玩,热衷于出外开会演出。她参加了庄里的剧团,因为秧歌扭得好被称为“秧歌大王”。她不愿意出嫁,过门后感到处处不顺心,虽然羡慕区里的女干部脱离生产的生活,对“秧歌大王”的经历念念不忘,婚后却只能困于家中,因为“她是媳妇,人家扭秧歌她不能去,她得在家里洗碗刷锅,喂猪垫栏”[1]1936。李秀兰的失落,来自生活方式改变带来的自由的丧失与对自我家庭角色、社会分工的不满,这一不满在婚姻生活中表现为对妻子这一身份的拒绝,进而导致对丈夫的拒绝。相应的参加县学思想转变后,她对劳动价值的认可、对自我身份定位的调整带来对丈夫的接纳。不合作的媳妇终于回归到贤妻良妇的位置,情节暗示其将完成维系家庭和睦、传宗接代的传统职责。小芹式的对个性解放、婚恋自由的追求,在李秀兰的自我否定、顺从和解面前遭到某种程度的质疑乃至消解。

将《李秀兰》置于解放区文学相关题材的整体创作中,解读文本反映的更多裂隙与矛盾,从中可见妇女解放过程中从思想认识到实践操作的复杂局面。在解放区的政策表述与文学宣传图景中,妇女形象存在几种常见的类型,即男权传统、旧式婚姻的受害者,抱有错误观念的落后分子,以及接受新思想后追求自由解放的新妇女。这些类型并不是没有重合或联系,旧式婚姻的受害者可以接受启蒙成长为新妇女,如孔厥笔下的折聚英,也可以因为自私不觉悟被视为落后分子,如孙犁小说《光荣》中的原生媳妇小五,作为一个公公打牌换回来的童养媳,因为不满丈夫长年从军闹离婚,被塑造成目光短浅、自私狭隘的反面形象。尽管如此,这样的类型划分还是偏于简单化。它隐含了某种固化的思维模式,要么忽略女性的主体性,将其仅仅看作被动等待拯救的受害者,要么否定女性的主体性,将其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视为自私落后。李秀兰的复杂性正在于,她的形象同时包含了三种类型的部分属性。

对比同时期另一些作品中逆来顺受、软弱认命的传统农家妇女,李秀兰对个人爱好、生活自由的追求,对包办婚姻的抗拒,以及对当时人眼中的新式生活方式(包括当公家人、学习读书看报)的向往,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这种觉醒又与某种似是而非的“进步性”混杂在一起。“你别寻思只有你是进步的,我也是青抗先队长,也是个进步的。”[1]1936丈夫王从文面对李秀兰的冷落时说的这句话耐人寻味。王从文误以为妻子的不满在于对“进步性”的要求,同时也把李秀兰置于“进步”的位置。李秀兰的确看上去是“进步”的。她忙于开会演出,是排戏宣传的积极分子,向往的是脱离生产“在外面工作”的“公家人”。她羡慕同庄“出去受了训”的李秀琴,“一身青袄裤,皮底鞋,头发也剪了,钢笔插在右襟上,看报写信都是好样的了”[1]1937。开会、宣传、做公家人,新式装束、剪发、掌握文化,李秀兰习惯和向往的这一切在惯见的革命文学叙述中正是“进步新人”的形象符号。这种对于“进步”的理解与描述多少流于表面,正如李秀兰的母亲疑惑“村里工作就是整天开会和排戏吗”,它透露了解放区群众工作在初期的某种形式主义倾向。正是为了纠正这种形式化、轻视劳动的倾向,小说把李秀兰塑造成有二流子思想的落后分子,突出描写她的散漫贪玩、劳动观念不强。她对公家人和革命工作的向往包含爱出风头的成分,她所代表的贪图安逸、轻视劳动的倾向,的确反映了现实的一个侧面。与此同时,她的婚姻隐含的强制性以及她身上的正面价值,如表现出的主体意识、对新事物的积极追求,则被有意淡化了。这种新与旧、进步与落后的交错并存及其得到的不同评价和处理,构成了一个充满矛盾的形象:一个不满包办婚姻、热爱自由却在追求“解放”时反抗失败的媳妇,一个向往“进步”却好逸恶劳的落后分子。在她身上,包办婚姻的合法性,争取婚姻自由与走出家庭、自我发展的合理性,都被染上争议的色彩。这种争议背后,是现实的妇女工作实践中面临的复杂处境与多方协商。

显然,《李秀兰》的创作主题并不是宣传婚姻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小说甚至对婚姻变革与妇女运动导致的滥用自由表达了警惕。李秀兰到县学受训时积极抄写政府的婚姻条例,把离婚的十一个条件“背得透熟”。与她一起抄写婚姻条例的同屋林梅香还没嫁人,由于两人“是一个思想”,林梅香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李秀兰的补充与镜像。林梅香在接受县学教育后率先检讨自己的贪图安逸,承认曾打算找个工作人员,不嫁庄户人过穷日子,由此引导李秀兰面对内心的“二流子思想”。由于动机遭到否定,她们熟习婚姻条例的行为相应失去了正当性,被暗示为对政策资源的利用。

尽管小说对李秀兰的描写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这个形象还是具有一定的现实依据,包含对以往工作偏于激进的反拨:人们意识到过去在不合婚姻中向妇女一边倒的态度有失偏颇,妇女同样可能为婚姻家庭问题承担责任。李秀兰的“反抗”在萌芽状态得到了纠正,在现实中则有更多误解甚至利用婚姻政策实现离婚的案例,其中不乏“狡黠”的妇女们。浦安修在《总结》中指出,一些妇女曲解婚姻自由是随便离合,有人“三年中结而又离五次”“结婚一月又离婚”,引发群众的不满[4]71。在解放区的一些离婚案例中,妇女们会利用官方的说辞来为自己找理由。例如,曾有妇女以“要革命”为由,提出要和自己的农民丈夫离婚,嫁给一位地方干部。也有做女儿的受家人鼓动,以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为理由解除婚约,寻找经济条件更好的人家[6]70-72。“1942年以后,许多法庭开始用一些特别的词汇来分析诸多离婚案的动机,他们将这些动机分为不同种类,如‘嫌贫爱富’‘嫌老爱小’‘嫌丑爱俏’‘轻视劳动和农村干部’,等等。”[5]75妇女不再仅仅被视为传统婚姻的无辜受害者,在官方看来,她们中也有部分人出于对经济利益、生活条件的要求,希望通过占取有利的婚配资源来过得更好,因此存在对革命话语和政策的利用。另一方面,借助官方的话语及政策资源积极表达诉求、争取利益的活动,也显示了妇女群体在历史实践中的某种主动性和主体性。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推行婚姻变革与妇女解放,主要依据马克思主义与“五四”启蒙思想指导下形成的现代女性观,往往将妇女视为在奴役中等待启蒙与拯救的受害者。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忽略了妇女群体的复杂性和主体性,因而在婚姻变革中造成预期与实践的落差。反映到文学创作中,妇女形象也在“进步——落后”的二元式设置中流于简单。李秀兰这一形象身上被淡化的主体性、似是而非的进步性、被突出的“落后性”以及她具有争议色彩的反抗,正映照出现实中妇女群体的复杂多面,其耐人寻味的意义也在于此。

(二)妇女的解放:误读、激进实践与解放的限度

1942年,鉴于民间离婚纠纷的复杂情况,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批示离婚案件时指出,不能机械地搬用婚姻自由原则,援引“感情不合”条文,良以陕北乃经济文化落后之区,落后之妇女常因爱富嫌贫每每借口感情不合欲离穷汉另适高门,致令穷人有再娶之难,且减少其家庭劳动力,影响生产及生活之改善。亦有不走正道之妇女,滥用婚姻自由随便恋爱,乱打游击,朝婚暮离,视同家常便饭者。……亦有因女家父母图得聘金,挑拨女、婿感情,促女离婚另嫁者,此皆由于对离婚操取绝对自由所致[6]75。

《李秀兰》的创作思路反映了这一认识的变化。婚姻变革与妇女工作路线的调整,既包含对地方传统延续性的让步,也透露了之前激进政策引发的矛盾与问题,包括地方势力与妇女群体对婚姻政策的利用、对婚姻自由理念的误解和激进实践。以往一些研究者侧重于批判这个时期妇女工作及其文学宣传的男权意识与功利色彩,多少忽略了历史的复杂性。(当然也应看到,在配合政策的创作思想指导下,这种认识转化为小说中矫枉过正的表述,李秀兰原本鲜活的形象,在后半段的迅速转变中化为政策思想的传声筒。)面对“妇女解放”这一目标,无论是有关“妇女”群体的面貌,还是有关“解放”话语的内涵,都存在认识与想象的参差不齐、驳杂多面。其中有对于妇女群体的另一种历史主动性、主体性的发现,以及相应的妇女观的调整,也涉及到对现代革命理念在现实中的实践路径的认识。何为“解放”,如何“解放”,在理念与现实对接时,需要考虑更多实际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李秀兰对嫁人后的生活感到不满,在表达情绪时引用了有关“解放”的常见话语:“人家说解放,可是我,秧歌大王,往后只有做人家的儿媳子,从早到晚围着锅台转,围着磨盘转,……”[1]1937由于此前妇女解放题材的叙事传统,她的这番抱怨无形中构成了对于叙述者批评立场的反抗与质询。孔厥的《一个女人翻身的故事》(1943年三八节)讲述了女参议员折聚英摆脱包办婚姻和家庭束缚成为“公家人”的经历,其中作为启发、推动主人公走向解放的外来力量,来自部队的女宣传对折聚英说:“常言道,再好的女子锅台边转;女人在窑里是没好地位的。作作饭,生生蛋,挨打受骂,委屈一辈子。”[5]336不满足于困在家庭中、一辈子围着锅台转,曾经在妇女解放话语中作为女性主体意识觉醒的表现,相似的情绪在《李秀兰》的另一种语境中却暗示着人物的错误观念。这反映了现代社会变革与战争背景下,解放区妇女运动对女性社会角色定位的矛盾态度。如何处理妇女与家庭、妇女与革命之间的关系,妇女工作的大方向经历了从侧重妇女自由独立到兼顾生产与家庭的调整。以《四三决定》为代表的新路线意图对以往工作中的形式主义、过激措施进行反拨,强调纠正轻视生产的错误观念,通过发动妇女生产、改善经济生活来缓和妇女的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睦。由于创作背景的变化,李秀兰追求“解放”的主体意识没有得到正面刻画与肯定,好逸恶劳的那一面则被放大。她的形象被塑造成一个经由教育克服错误思想的人,她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评价依据,经历了由顺从自我意识到认可官方倡导的主流价值观的转变。这其中自然有政治话语对女性意识的压抑与遮蔽,而联系到现实中妇女群体为争取利益对政策资源的借用,仅仅将小说反映的现象理解为女性权益向性别秩序、政治利益的让步,也容易落入另一种简单化的思维,并不能全面把握妇女解放面临的历史处境。

从小芹、折聚英到李秀兰,人物形象及其创作意图的差异、抵牾乃至相互质询,反映了某种观念与经验的错位。李秀兰这一形象的矛盾性,她作为“被解放者”对“解放”的质疑、对她所理解的“婚姻自由”的实践(试图离婚),以及作者对这个形象的塑造与评价,在客观上触及了解放区妇女工作的内在矛盾与实践困境。追求“解放”“进步”等现代革命话语所树立的理想目标,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面临不同层面的限制与难题。一方面,由于自身思想认识的局限或官方引导的经验不足,民众在接受现代革命的启蒙理念时容易出现认识偏差。王从文、李秀兰对“进步”流于形式的理解,李秀兰的“离婚”计划背后解放区妇女的历史实践,都反映出现代变革时期新的价值观念在民众中普及时可能经历的接受过程,其中存在粗浅片面的认知乃至种种误读。启蒙对象对于官方话语的误读、利用或激进实践有时会导致启蒙偏离正确方向,与解放的初衷背道而驰。另一方面,由于现实的种种条件限制、各方权益的协商,理念在落实于实践时受到制约,个体在接受启蒙后反而可能面临无法彻底实现解放诉求的处境。事实上,“解放”本身即包含“个体解放”与“社会解放”的两重涵义,其中暗含中国现代妇女解放“女性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两重性,为了达到整体的社会解放从而实现妇女的彻底解放,很多时候以个体为本位对自由解放的追求需要调整节奏尺度以适应革命大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以家庭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闭的乡村,自由、平等的个人主义观念显然缺乏必要的现实土壤。换言之,这样一种对‘个人’的生产,可能在很大程度破坏乡村既有的经济基础,却又无力推动其更新与再造。个人挣脱了传统的伦理与社会关系,社会经济基础却未完成相应的更新,在这种情况下,所谓“自由”的个人只可能蜕变为‘游离’的个人。”[7]72正是由于上述的复杂情况,解放区的妇女解放运动从现实经验到文学表现都呈现出多面的图景,既有李秀兰们对于解放不彻底的抱怨、对包办婚姻的反抗失败与归顺,也有狡黠的妇女们对革命话语和婚姻政策的利用,有《李秀兰》的作者对滥用自由的警惕。当作家丁玲以“五四”的启蒙传统与精神自觉,从女性知识分子的角度质疑延安妇女解放的有限性时,李秀兰的故事以其独特景观反映了当时的普通妇女在“解放”与“驯服”、“进步”与“落后”之间的徘徊,也折射出文学描写与评价现实的复杂态度。

三、结语

有社会学研究者将中国革命现代性实践的复杂性概括为“话语—历史”的二重性,即历史实践总是伴随着话语性因素与现实性因素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8]。革命政权对地方社会的治理与改造并不是一个单向的、简单的过程,就解放区的婚姻变革与妇女解放而言,女性的解放很难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婚姻领域的变革也是一个渐进的、新旧杂陈的过程。中共的妇女运动需要将马克思主义与“五四”启蒙思想指导下的现代女性解放观与多样化的现实对接,既要考虑地方环境、婚俗传统的限制与革命大局的影响,也要面对民众对官方话语多层面的解读以及自发的运用。这一过程既存在革命观念对传统的改造、政权意志对于女性意识的统摄,也有官方对地方婚俗的让步,以及妇女群体基于对官方话语、国家政策的理解主动进行的表达诉求、争取利益的活动。不同势力间的周旋与协商共同参与到历史实践中,仅仅关注其中某一个侧面,无法从整体上把握历史的真实面目。《李秀兰》的创作本意在批评好逸恶劳的二流子思想,宣传鼓励生产、维系家庭和睦的政策理念,客观上则因作品与同类创作文本之间、与现实之间映照呈现的矛盾分歧、相互质询或补充呼应,尤其以李秀兰这一形象的矛盾性、争议性,反映了解放区婚姻变革与妇女解放工作中政权意志、女性诉求与民间传统之间周旋磨合带来的多面图景,以及这种历史的复杂性对文学宣传与话语生产的影响。其所反映的问题也带给我们思考,在回顾中国20世纪的历史进程时,如何客观考察与评价某种现代性理念在本土化实践中历经的种种磨合、调整的曲折过程。

注释:

①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如贺桂梅《“延安道路"中的性别问题——阶级与性别议题的历史思考》《知识分子、女性与革命——从丁玲个案看延安另类实践中的身份政治》、朱晓东《通过婚姻的治理——1930年-1950年革命时期的婚姻和妇女解放法令中的策略和身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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