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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扩红”政策探析

2021-12-29张锋林陈再生

龙岩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中央苏区苏区士兵

张锋林,陈再生

(闽南师范大学 福建漳州 363000)

中共何以动员民众参加革命,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开展的扩大红军(以下简称“扩红”)运动为何又由“高潮”走向“低谷”?近年来,学界围绕中央苏区时期中共开展的“扩红”动员工作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中王连花从党、政府、社会团体和民众的互动关系出发,着重论述了“扩红”运动中民众层面存在的阻力[1]。陈任远将中央苏区“扩红”运动的动员机制概括为组织层面动员、物质层面动员和精神层面动员[2]。蒋琦认为,“扩红”动员的主要途径之一在于通过宣传动员获得群众支持,即宣传当前政治革命形势、宣传党和政府制定的“扩红”相关政策、宣传各地“扩红”经验和方法[3]。从研究视角来看,学界对“扩红”动员中的“动员者”和“被动员者”都进行了不同层面的论述,但对于贯穿于两者之间的“扩红”指导政策及党和政府层面政策制定成效的问题还有待深入探析,特别是对“扩红”相关政策文件中所体现的人性关怀和党的群众路线的研究仍留有空间,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力图对中央苏区“扩红”政策出台的动因、内容、得失进行剖析,丰富“扩红”运动的整体性研究。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经过国民革命生死锤炼的共产党人,为了完成“动员广大群众参加革命战争,以革命战争打倒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把革命发展到全国去,把帝国主义赶出中国去”[4]136的中心任务,开辟了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了苏维埃红色政权。在国民党白色政权包围之下,为维护红色政权的存在与发展,苏维埃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积极推进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其中至关重要的是颁发了内容丰富的“扩红”政策,开展“扩红”运动,团结广大革命群众,壮大革命武装力量。

一、中央苏区“扩红”政策出台的动因

国民革命失败后,转入农村的共产党人逐步认识到掌握革命武装和创建根据地的重要性,他们也在与国民党军队的殊死搏杀中意识到“相当力量的正式红军的存在,是红色政权存在的必要条件”[4]51,革命武装和红色政权生死相依。“扩红”政策正是适应了这种特殊需求而出台。

(一)“扩红”政策是保证红军兵源的现实需要

中央苏区创建与发展的过程,本身就是与国民党反动军队殊死搏杀的过程,而频繁的赤白交锋,必然带来红军队伍的减员。为此,无论是确保对敌斗争的胜利还是巩固苏区政权,都需要相应的政策保证红军队伍有稳定的兵力补充。从1930年12月起,国民党相继对苏区发动了五次军事“围剿”,历次投入兵力都以10万数增长。虽然红军采取机动灵活的作战策略,取得了前四次反“围剿”战斗的胜利,但是明显的人数劣势和落后的武器装备,使红军付出惨重的代价。据初步统计,四次反“围剿”红军伤亡达4万人以上,其中“第一次反‘围剿’红军至少损失10000人,第二次反‘围剿’约损失10000人,第三次反‘围剿’损失约9800人,第四次反‘围剿’损失约12000人”[1]。频繁的军事作战带来的红军减员,无疑严重削弱了红军的有生力量,对后续的作战造成巨大的困难。因此,制定“扩红”政策,开展大规模的“扩红”运动,广泛动员和招募群众参加红军,为红军队伍输入新鲜血液,成为苏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扩红”政策是保卫红色政权的需要

革命根据地创建后,无论是应对国民党部队的军事“围剿”还是与地方土顽游团的作战,红军作为一支正规军事力量都是不可或缺的存在。1929年红四军主力创建了赣南、闽西根据地之后,苏区不断巩固和发展,第三次反“围剿”胜利后,两块根据地更是连成一片,形成了中央革命根据地。至1932年春,中央苏区下辖“江西、福建两省,统辖29个县,占有17座县城,总面积约有7万平方公里,约340万人口的区域”[5]451。1933年中央苏区达到鼎盛时期,当年秋全中央苏区人口总数达453万。红色政权强盛的背后,其实隐藏着顽固势力的破坏。赣南、闽西等地各县一些来不及逃往白区的土豪劣绅、反动官吏,纠集当地反动势力组织了地主武装,裹挟大批贫苦农民,躲入筑有坚固防御工事的土围山寨或边远山村,负隅顽抗。这些反动势力经常残杀苏区干部群众,抢掠财物,或充当国民党军队进攻苏区的向导、内应,严重危害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苏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样的白色据点大大小小共200余处[5]494。为防止反动势力的反扑,红色政权除了常年维持在3万至5万的主力红军外,亟需建立人数众多的地方武装力量,协助保卫红色政权,由此催生了一系列“扩红”政策的产生。

(三)“扩红”政策是稳定红属生产生活的需要

红属,即红军家属简称,是指“红军本人的父母,妻子,儿女及十六岁以下的弟妹”[6]。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于持续不断的战争,农村中青壮年男子大多参加了红军或地方自卫组织,留下大量的红军家属和无人耕种的土地,加上国民党对苏区实施军事“围剿”与经济封锁政策,严格管控油、盐、布匹、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自由流通,扬言要将苏区置于“无粒米勺水之接济,无蚍蜉缕蚁之通报”[7]的境地,给苏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为了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使红军战士安心在前线作战,无需顾忌家中日常生活、土地耕种和子女教育等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苏维埃政府出台了各种优待红军家属的政策和措施,以此救助和褒奖生产生活困难、因战伤亡官兵的红军家属。

二、中央苏区“扩红”政策的内容

中央苏区的“扩红”政策既包括中央和地方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优惠鼓励红军、红军家属的条例和措施,也包括感召白军士兵的政策,以及涉及士兵“开小差”行为的规劝和处罚办法,还涵盖中央机关下发的与“扩红”相关的决议、训令、指示等文件,林林总总,种类繁多,内容十分丰富。

(一)优待士兵政策

中国共产党最初优待士兵的规定始于红军战士最为关心的土地问题。《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8]362此后的《兴国土地法》《二七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等都延续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的做法。

中央苏区时期,优待士兵的政策不断深化。1930年,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优待士兵条例》突破了之前优待士兵政策的内容,士兵享受待遇的范畴进一步拓展:“改良士兵生活;士兵伤病医药费由公家供给;乡村中遇有伤病兵过境,政府应特别招待抬送;残废士兵由政府维持其生活;士兵死亡,分得的土地准其家属再耕三年;红军士兵为革命牺牲者,政府应发给抚恤费,如该士兵家属不能维持其生活者,政府应设法救济等。”[8]78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苏区推行普遍的义务征兵制,取代志愿兵役制。大会还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以保障“扩红”工作的实施。《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较为详尽地规定了红军士兵的权利和优待政策,涵盖了红军在服役期间和退役后应享受的待遇和阵亡、负伤、残疾等情况下应享受的抚恤政策,如规定了家在苏区的红军战士“本人及家属均须与当地贫苦农民,一般的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等”;红军战士服役期间,“本人及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之一切捐税”“因伤病须休养时,应送到最适宜之休养所休养,在休养期间一切用费,由国家供给”“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因战争或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者可进入国家设立的残废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不愿居残废院者,按年给终身优恤费,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按当地生活情形而定,但现在每年至少五十元大洋。”[9]259—261这些规定体现了苏区政府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红军战士的优待,成为了随后执行“扩红”政策的指导性条例。随着战争的进一步升级,苏区政府优待士兵的补充政策和决议不断完善,其中代表性的有《执行优待红军条例各种办法》《人民委员会对赤卫军及政府工作人员勇敢参战而受伤残废及死亡的抚恤问题的决议案》等,这些文件基本延续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的内容。

(二)优待红属政策

苏区时期,地方政府通常会给红属颁发优待证,订立光荣牌,根据优待条例给予特殊照顾,苏区政府给予红军家属群体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普遍优待,苏区范围内优待红军及其家属蔚然成风,一时间苏区境内纷纷成立帮助红军家属生产生活的地方互助组织,如红军家属委员会、劳动互助社、消费合作社、公卖所、耕田队等。《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明确规定给予红军家属的物质优待:服务期间,红军“家属所居住之国家房屋免纳租金”“本人及其家属得享受国家商店百分之五减价的优待,当必须品缺乏时,有优先购买之权”“子弟读书,免纳一切用费”;同时还可享受未在红军中服务者为其家属提供的每月两天的无代价“优待红军工作日”,具体“时间与工作种类依红军家属之要求而定。”[9]259—261优待红军家属政策的实施之初,苏区政府还教育群众要“收了红军家属和红军公田的禾子,再来收自己的禾子,耕了红军家属的田和红军公田,再来耕自己的田”[10]。由于在帮助红军家属助耕时间和对红军公田、山林、水池等的具体分配上存在争议,1932年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九号)——执行优待红军条例的实施办法》,要求各级苏维埃设立优待红军委员会专门负责相关工作,并制定助耕公田怠工者的惩罚配套措施。1933年10月,内务部又颁布了《优待城市红军家属的办法》,正式提出城市红军家属给予生活补助的优待:“把优红委员会的收入的总数(如百分之五的营业税、店房租,由工会工人及贫民所出的工钱及其他捐款),以其中的五分之四给红属,五分之一给未分田的工作人员。”[11]1934年1月至2月,苏维埃政府又连续颁布《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要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周末时间开展优待红军家属工作,并在各村成立了优红委员会,监督相关条例的执行。从上述条例、决定可以看出,苏区的优待红属政策内容覆盖广泛,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说明苏区的优待红属政策已趋于完善。

(三)反对逃跑政策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创建革命根据地过程中,由于战事频繁,生活条件艰苦,队伍中缺乏坚定的革命意志者有之,受乡土观念、宗族意识影响而不愿远离家乡者有之,红军与旧军队一样常出现战士离队逃跑现象,特别是部队打败仗的时候。针对这种现象,红军创建初期也曾采用“肉刑”、枪毙逃兵等旧军阀的治军方法予以处置,但效果并不理想。直到1929年12月的古田会议通过《废止枪毙逃兵决议案》,废止了肉刑、枪毙逃兵,并推行士兵准假制度,受到了广大士兵的欢迎和拥护。

随着反“围剿”战争形势的恶化和“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红军队伍中逃跑问题趋于严重。如何制止这种现象,避免因士兵逃跑导致红军队伍减员,成为扩大红军运动的重要内容,为此中央苏区采取“两手抓”的举措。一是地方成立归队委员会,负责劝返逃兵。地方苏维埃政府通过归队委员会的宣传队和慰劳队对“开小差”回乡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慰问品、帮助干活和劝导其家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如江西省瑞金九堡区在1933年响应中央苏区红五月归队运动中,动员了300多个逃兵回队[12]。二是红军设立反逃跑斗争组织,制止逃跑行为。即在红军中以连为单位设立反逃跑十人团,以团为单位组成反逃跑斗争委员会,后者负责检查前者的工作,并对思想动摇、散布谣言、消极作战的红军战士给予教育宣传和督促警示。同时,依据1933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红军中逃跑分子问题的命令》对出逃人员分别予以处理。《命令》分别规定了屡次逃跑、组织逃跑和拖枪逃跑者的不同处刑办法,并强调应首先通过宣传解释、优待家属等办法,教育感化逃跑分子自愿归队,对多次开小差予以罚苦工、坐禁闭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如拖枪逃跑、组织逃跑分子)处以“枪决”;而经解释、命令仍不愿归队者则收回其一切军用品,剥夺其选举权,并赔偿其在优待红军及家属期间所得到的一切好处[13]。《命令》有力地震慑了逃跑分子,遏制了部分逃跑行为。

(四)感召白军士兵政策

白军是与红军相对立的国民党反动军事力量,但其队伍除少部分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军阀、土匪出身的军官外,普通士兵大多是穷苦农民,以及被收编的土匪散兵。这些白军士兵大多是通过抓壮丁而被裹挟着进入了国民党军队,他们常遭受克扣军饷伙食、官长欺辱打骂、逃跑被枪毙等。白军士兵的遭遇为红军争取其转化而加入革命队伍提供了前提条件。

感召白军士兵政策主要分为优待俘虏和优待投诚士兵两种。前者多偏重于优待伤病员和教育引导且多能尊重个人意愿让其选择去留,后者则给予奖励,其目的都是为了争取白军士兵加入红军队伍。如古田会议决议规定了对待俘虏的白军士兵的方法:“第一是不搜检他们身上的钱和一切物件,过去红军士兵搜检俘虏兵财物的行为要坚决地废掉。第二是要以极大的热情欢迎俘虏兵,使他们感觉得精神上的欢乐,反对给俘虏兵以任何言语上的或行动上的侮辱。第三是给俘虏兵以和老兵一样的物质上的平等待遇。第四是不愿留的,在经过宣传之后,发给路费放他们回去,使他们在白军中散布红军的影响,反对只贪兵多把不愿留的分子勉强地留下来。”[14]这些措施保护了白军俘虏兵的人格尊严,给予了物质上的平等待遇,充分尊重了个人去留意愿。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同样对投诚白军提出了优待措施:“民团中逃出士兵,政府招待其食宿,并为之介绍到红军工作,其携枪逃来投诚者,看枪好坏加偿,民团官长投诚来归者,一律与士兵一样看待,民团除团总以外,一律同样招待,但为当地群众及所部士兵深恶痛恨者不在此例。”[8]79《红军优待条例》甚至规定,在苏区内分给投诚的白军士兵公田,并“由当地政府派人代耕”[9]261。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更是规定:“当白军靖卫团保卫团士兵的一律分配土地,其家亦一律分配土地,但豪绅地主富农出身的不能分配土地。对靖卫团、保卫团、警察队团丁士兵须限期叫他回家来耕种,过限期后可由政府收回。”[8]468苏维埃政府优待、感召白军士兵政策的实施,粉碎了国民党反动派所谓“共匪见人就杀”的谣言,使不少国民党军队和民团的士兵投诚、起义,加入到红军队伍。

三、中央苏区“扩红”政策的意义与局限

中央苏区“扩红”政策的出台,是中国共产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探索中国革命道路和人民军队建设的伟大创举,对动员广大苏区干部群众投身革命战争,保卫苏区建设事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对争取白军士兵参加革命,瓦解敌人的军事“围剿”产生了积极作用。当然,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扩红”政策也存在一定局限。

(一)中央苏区“扩红”政策的意义

中央苏区“扩红”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切实解决了红军官兵本人和家属的后顾之忧,使广大官兵无需顾虑家庭生计和因公受伤、致残后的生活问题,从而极大地鼓舞了苏区人民参军保卫苏区的革命热情,同时对中国共产党探索人民军队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

首先,为革命战争提供了较为充足的兵源保障。随着国民党反动军队对中央苏区军事“围剿”的步步紧逼,红军减员严重,亟待不断补充有生力量,为此中央苏区在1932年至1934年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扩红”运动,其中第一次“扩红”运动共征兵87600人;在中央“创造一百万铁的红军”的号召下,第二次“扩红”运动仅5月份共扩军约50000人;第三次“扩红”运动包括五次突击“扩红”,共扩军130309人[1]。如果没有深得人心的“扩红”政策,很难想象能在短时间内动员数量如此之多的苏区群众加入红军队伍。1932年的《江西省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对扩大红军的决议》也肯定指出:“自全苏大会颁布优待红军条例以来,江西全省动员了扩大红军的工作,已经有了相当成绩,在本年二、三、四三个月当中计有六千名积极工农同志,踊跃到红军主力中去。”[15]正是有了数量不菲的后备力量及时补充进红军队伍,使得中央苏区能够组织起较为强大的武装力量,抵御国民党接二连三的军事“围剿”,尽管因实力悬殊,红军未能取得第五次反“围剿”的胜利,但在中央红军撤离苏区前,仍有不少群众加入红军队伍,踏上战略转移的伟大征程。

其次,为革命战争提供了较为充裕的物资支持。频繁的战争和国民党的封锁,导致中央苏区物质长期匮乏,群众生活条件十分困难。但就是在这种情形下,苏区人民仍呈现出昂扬的革命热情,尤其是在苏区后期,他们宁可节衣缩食也积极响应政府关于借谷、节省运动的号召,踊跃捐款捐物,以实际行动支援革命战争。在1933年7月购买经济建设公债运动中,上杭才溪区、长汀红坊区表现突出。其中才溪区8个乡共承销13600元,上下才溪两乡认购了8146元[16]200—201。1934年中央政府发起借谷运动的号召,福建苏区(主要是闽西根据地的长汀、兆征、汀东、上杭、新泉等县)超额完成秋收借谷10000多担的任务。有许多群众借出谷子却不要谷票,上杭才溪区群众在1933年红五月工作中,退回谷票375石。据不完全统计,仅在第五次反“围剿”战争中,闽西苏区为支援红军共收集粮食达12万担之多[16]199。此外,苏区群众还组织担架队、挑夫队运送受伤红军和军需物资,成立妇女洗衣队和缝鞋队帮红军洗衣服、缝制鞋子。由此可见,“扩红”政策的实施,极大地唤起苏区群众的拥军热情,他们以不同方式为保卫苏区作出重大贡献。

最后,开创了人民军队优抚制度的先河。共产党领导的新型人民军队建设是一个长期探索并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扩红”政策中的优抚内容显示出与旧军队的本质区别。苏区时期中共中央制定的一系列较为细致全面的优待红军和家属的政策,以及贯彻落实这些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开创了人民军队优抚制度的先河,对此后人民军队的招募动员、优待抚恤、执行监督等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长征途中红军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心应手地开展“扩红”工作,正是得益于苏区“扩红”实践中积累下来的正确处理土客籍关系的宝贵经验。抗战时期优待军属的政策随处可见,晋西北抗日根据地颁布的《晋绥边区优待抗日军属条例》保留了为抗敌军属代耕、代收和帮扶抚恤贫困家属的做法。鄂豫边区颁布的《优抗条例》规定要为抗属颁发“抗属优待证”,并明确了抗属享有“减免捐税公役、享受代耕权利、子弟免费入学、妻子不得被人侵占、不受别人欺侮及其它各种优待”①等特权,其做法与内容基本参照了苏区时期优待红属的措施。在优待军人方面,至今都延续着提高军人待遇、保护军人婚姻、抚恤伤残军人、择优安置退役军人、表彰英模军人等拥军爱兵的政策。

(二)中央苏区“扩红”政策的局限

苏区后期,由于战事日益吃紧和“左”倾中央的错误影响,各级政府的“扩红”政策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加之部分苏区干部在政策执行上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扩红”工作出现一些问题,遇到不少阻力。

第一,“扩红”指标脱离实际。随着蒋介石对苏区军事“围剿”的步步升级,特别是“左”倾中央“御敌于国门之外”的错误军事路线,致使红军损失惨重,造成巨大的兵员缺口。因此,中央在1933年5月下达了开展最为猛烈的“扩红”运动指示,先是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努力扩大一百万铁的红军迅速全部粉碎敌人四次‘围剿’与大举进攻”[17],半年后又发出“扩大红军!突击突击再突击!”[18]的指令。尽管苏区群众热情高涨,但脱离实际的“扩红”指标显然成为地方苏维埃政府无法承受之重,一些地区为了完成任务,甚至出现抢兵和欺骗行为。例如,“瑞金黄柏区工会委员长为了动员更多的群众加入工人师,却跑到已加入少共国际师的新战士面前宣传加入工人师的好处:有更多的毫洋,有新衣服,有妇女洗衣队,有慰劳队等;博生县梅江区农业工会主任也如黄柏区工会委员长一样,去动员少共国际师的战士加入工人师。”[19]“长汀动员模范团加入红军,是骗他们去配合东方军团打十九路军,开到河田,再开会宣布是加入工人师。”[20]如此粗暴、错误地执行“扩红”任务,完全违背了“扩红”政策的自愿原则,既造成了军民关系的紧张又容易造成兄弟部队产生矛盾。

第二,优待条例执行困难。苏区时期,境内农村18-45岁的青壮年男子基本参加了红军,致使劳动力严重缺乏,许多土地抛荒,各类手工业工厂也因工人被募集参加了工人师而停工,加上国民党的经济封锁,苏区经济异常困难。据1934年2月的《红色中华》报道,土地抛荒是中央苏区该年春耕“一个严重的问题”,全苏区共有“六十多万担荒田”,因此,各地“最低限度要做到消灭四十万担荒田”[21]。从这篇报道可以看出,因为劳动力缺乏,苏区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相关规定在有些地方实际上无法真正执行,造成红军官兵和家属分得了土地却无力耕种。况且当时苏区“红军家属的人口一般的占全人口的一半,在兴国、瑞金、太雷、杨殷、上杭等有些区乡已达三分之二”[22]。如此庞大的红军家属群体,使得各级政府的优待红属任务异常沉重,苏区各处供销社已难以保障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瑞金曾有红军战士回家后看见亲属的生活困境,“竟有出眼泪的,同时后方同志看见就不想去当红军了”[23]。优抚红属政策无法落实,反过来又影响了前方红军的革命热情和后方“扩红”工作的开展。

第三,部分政策自相矛盾。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和苏共的特殊关系,决定了缺乏治国理政经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建立之初,不少“扩红”政策的条文法规有照搬苏联之嫌,明显偏离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也妨碍了它的贯彻落实。比如《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九条“凡红军战士乘坐轮船火车,其费用概由公家发给”[9]259,此类条文极有可能是参照了苏联的优红政策。因为当时苏区经济落后,交通并不发达,更没有火车轮船,而且国民党军队封锁了苏区各交通路口,红军士兵基本无外出可能。随着苏维埃运动的深入,许多具有苏联色彩的“革命竞赛”“共产主义礼拜六”“轻骑队”等工作方式也被引入中央苏区“扩红”工作。但是到了苏区后期,由于频繁的军事斗争和部分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类似“共产主义礼拜六”等“优红”政策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此外,1932年9月起,苏区兵役政策已调整为“义务兵役制”,强调“当红军不仅是工农阶级的义务,而且是特有的权利,并决定让18至40岁的工农群众全体加入赤卫队”[24]。政府在更改了自愿兵役制时,却保留了“扩红”工作的绝对自愿原则,必然造成政策落实上的混乱。

注释:

①抗属优待证,湖北省档案馆,档案号:GM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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