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2021-12-29董成惠
董成惠
新经济属于一个历史的范畴,是相对于旧经济、传统经济而言的动态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内涵。很多人认为当前的新经济就是创新经济、科技经济、知识经济、互联网经济、智能经济、共享经济、服务经济等的综合体。2014年,新经济的概念进入中国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全社会研发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知识、技术创新等工程。超级计算、智能机器人、超级杂交稻等一批关键技术实现重大突破。”2016年3月5日,“新经济”首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新经济应着眼于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加速成长,重塑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着力于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新经济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角度,新经济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是普遍性的,比如网络支付、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已经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本质上只是一种新经济的工具,应该合理定位其法律地位,明确新经济对市场竞争、人类文明的影响,从而建立相应的治理机制。
一、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概述
(一)新经济的内涵
最早用“新经济”描述从重工业向以技术为基础的经济转型是美国《时代周刊》1983年的一篇封面文章。(1)Charles,P.,Alexander,C.P.“The New Economy.” Time Magazine,1983,121(22): 62-70.但“新经济”一词真正流行则始于美国《商业周刊》杂志主编Shepard于1996年12月30日在该杂志刊发的《新经济:它的真正含义》(The New Economy: What It Really Means)一文,该文首次对新经济进行定义:即新经济是指由信息技术革命驱动,以高科技产业为龙头,并借经济全球化浪潮所产生的新经济体系。(2)Stephen,B.S.“The New Economy: What It Really Means”,Business Week,1997,17(11): 38-40.新经济有两大背景:一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技术革命;二是以产业分工向纵深推进和产业链、国际贸易的迅速全球化。新经济是当今美国经济学界用来全面取代凯恩斯以来2l世纪的信息经济,其着眼点是针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的经济体系或者经济体给出的定义,其观察维度是静态的。(3)舒红兵,《新经济定义、逻辑及政策研究》,《西南金融》2019年第3期,第92页。2012年4月英国《经济学家》刊出以“第三次产业革命”为题的特别报道,引起了全球对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关注和热烈探讨。2013年德国工程院、弗劳恩霍夫协会、西门子公司等德国学术界和产业界在汉诺威工业博览会上发布了《把握德国制造业的未来——实施“工4.0”攻略的建议》,提出以“信息物理系统(CPS)”为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已经到来。在新经济条件下,新科技的发展壮大导致金融科技化和科技金融化,以及产业科技化,并借互联网开启新的商业模式推动产业的更新与新旧动能的转换,产业在产品形态、业务流程、产业业态、商业模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治理机制和劳资关系等方面发生颠覆性变革。(4)李晓华,《“新经济”与产业的颠覆性变革》,《财经问题研究》2018年第3期,第4页。
新技术是“新经济”的根本推动力,新经济就是以技术创新为依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把科技转化为财富和资本,并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科技的通用化导致新经济的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化的生产化、商业化和生活化。但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化本质上只是新经济的工具,当这些新工具被运用到旧经济的产业中就创新一个新的产业,或是产生了一种新经济的新业态。因此,新经济不仅是时间上的创新,而更应该是内容和形式的创新,既是旧经济模式基础上的创新,也是一种新旧经济的融合。新经济是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的集合,其特征表现为新经济的技术性、知识性、互联网性、数据性、智能性和新业态。这种变革既需要保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为新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新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的内涵
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表述,表明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位一体”即要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这“五位”作为“一体”来统筹。“四个全面”即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国家的整体高质量发展,意味着高质量的供给、高质量的需求、高质量的配置、高质量的投入产出、高质量的收入分配和高质量的经济循环,这项系统工程需要协同推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5)郑文涛,用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辩证法,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7/12/c_1123118186.htm?baike.2019/12/29。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要素,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营商环境法治化则是指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法律制度、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开放、自由和谐、公平和效率的营商环境,具体包括:公平的规则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开放、自由的投资环境,畅顺的销售渠道,稳健的金融体系,和谐的劳资关系,特别是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而良好的法治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保证。
第二,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新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良好的法治建设是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证。具体要求:首先,建立内在和谐协调统一的多层级立法体系。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法规规则体系,确保有法可依,规范政府的行政立法,充分发挥经济政策等软法在新经济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完善新经济的法律体系。针对新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完善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平、自由、效率和安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再者,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再次,建立高效的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加强政府的监管,规范政府的执法,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定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最后,构建多方协调合作的新经济治理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主体自律,社会组织有效协调,社会监督积极参与的多方协调治理体系。
第三,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目标是建立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首先,公平的制度能激发市场自由竞争,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竞争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没有自由,就不存在市场竞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希望通过自由、有序、公平的市场秩序激发竞争提高效益。只有公平对待消费者和劳动者,才可能促进消费,激发劳动者的生产力,也才可能提高效益。其次,提高效益有利于实现公平机制。提高效益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增加社会财富,增强国家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社会福利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效益和公平的双赢。最后,新经济应兼顾公平与效率。新经济中的效益是总效益,是社会整体效益的协调平衡的溢出效益。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应该摒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确立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发展观,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共享发展。
二、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困境
新经济是法治经济,但目前我国新经济发展尚存在不少法律上的困境,具体可概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新经济的破坏性创新
破坏性创新(Nondestructive Creation)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兴起的一项技术创新理论,认为创新是从内部不断破坏旧的结构和不断创造新的结构,其商业模式由低利润和高净资产的成本结构、运作过程和分销系统构成,这种破坏性创新不会侵犯现有主流市场,但当破坏性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新产品的性能提高就会吸引现有主流市场的顾客进入新的市场。破坏性创新的商业模式不遵守现有的竞争规则和秩序,并与传统商业模式发生冲突。新经济在创业发展的初期,不仅没有足够的资金,更没有市场。因此,破坏性创新对多数新经济的业态不可避免,而且很多新经济创新业态具有克里斯坦森所分类的新市场破坏和低端破坏两种基本模式的特征,破坏性创新也就成了新经济走向商业化、社会化的必由之路,但不同的新经济产业和业态其破坏性创新的表现形式各异。新经济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现行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第二,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解构;第三,对金融秩序的冲击;第四,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第五,监管套利;第六,对环境生态的破坏;第七,对现行规则体系的破坏等。对新经济的破坏性创新应有充分的认知,通过科学合理规划引导新经济的发展,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降低新经济的破坏性创新对社会经济秩序的负面影响。
(二)新经济的法律机制不完善
新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相应的立法总是滞后于新经济的发展,导致新经济法律机制的缺失。首先,新经济立法机制不完善。新经济的立法主要以行政立法为主,其法律渊源具有多层级和低层级等特点,导致新经济的规则体系政策化、行政化和低层级化倾向较严重;其次,新经济的权利保障机制缺失。因新经济的技术性、知识性、数据性、智能性、互联网性的创新导致相关的立法滞后,新经济的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再者,新经济的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指当事人利用法律规范的冲突或是法律的漏洞,规避法律监管获取利益,其法律特征在于形式合法、实质违法。因新经济法律机制不健全,多数新经济业态和产业处于无法律监管的“自由”状态,导致新经济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新经济交易规则、税收法律制度、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竞争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信用评价体系等机制不完善,以至于新经济存在偷逃税收、规避工商监管、破坏环境保护、损害劳工权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监管套利行为。最后,营商环境的法律机制不完善。我国现行的企业营商环境尚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为:对投资者保护不足,存在严重的企业交易不透明和企业代理问题;创新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融资成本高;税务机制不完善,存在税赋不公平和赋税水平不高等问题;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透明度不足,执行不力;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上涨过快,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待提高,贸易管理及外汇管理仍不便利,政府与市场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等各种法律机制不完善因而影响了新经济的营商环境。
(三)我国新经济面临的经济安全问题
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家能消除国内外潜在的经济危机,防止外界不稳定因素冲击,避免本国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经济能够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一种状态。主要体现为金融安全、财政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产业安全等重要领域的安全。新经济应如何应对经济安全问题,特别是金融科技化和科技金融化的日渐兴起,金融对新经济的渗透,风险投资可能导致新经济泡沫化,而金融科技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导致金融风险加剧。我国地区财政不平衡和地方政府债务偏高都影响我国财政安全。我国能源对外依存度过高导致我国经济发展受限于国际能源环境的影响。虽然我国在主粮上基本能保证自给,但部分农产品仍依赖进口。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全面开放,产业安全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多数领域都受外资控制。新经济面临着内外各种综合复杂因素的影响,其发展的安全稳定面临着不少挑战。
(四)新经济零工劳动对劳动关系的解构
零工劳动指人们根据兴趣爱好,利用自己的技能、资产或时间,自由选择接受不同的工作。这类工作具有自我管理和多样性的优点,通常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时间,从业者通常是临时工、合同工、个体户或兼职人员。新经济的零工劳动的突出表现是,典型劳动关系的劳资二元结构转向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三角结构,即在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介入第三人,比如互联网平台、劳动职业中介机构、人事代理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劳务外包机构等,且第三人渐渐分担了雇主的职能,特别是互联网平台在新经济劳动关系中的“第三人”的角色,更进一步推动了新经济向非典型劳动关系不断深化和发展,导致新经济零工劳动解构了旧经济建立的基准劳动关系,使雇主和劳动者双方都获得了自由:一方面,劳动者成了完全独立自由的自主择业者,形式上不附属于就业的用工单位;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充分专注于核心业务,提高其劳动生产率,而平台企业或是其他第三人承担了“用人单位”的角色,实现了劳动关系的转移,从而降低了用工成本,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新经济的零工劳动对旧经济就业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但新经济零工劳动在解构了旧经济的固定劳动关系后,除了把劳动者从与雇主的雇用关系中“解放”出来获得“劳动自由”之外,并没有给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在旧经济企业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劳动基准保护和社会保险的保障,但零工劳动使劳动者排除在基准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保障之外。新经济在解决部分低端就业的同时,却正在摧毁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基准保护体系,如何构建新的劳动法律体系是新经济面临的重点难题,因为这是维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制度篱藩。
(五)新经济的技术垄断主义
新经济中技术知识产权的垄断,使剥削阶级客观上成为工业文明的创造者和技术进步的推动者,但主观上工业和技术的创新和垄断不过是维护其剥削地位的手段而已。美国正是利用其技术垄断地位,通过全球化向全世界攫取垄断利润,新经济的技术垄断对世界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技术垄断使技术创新成为剥削的工具。技术拥有者通过技术垄断获取垄断利润,而新经济如何打破技术垄断,使技术可以公平地为人类服务而不只是成为剥削阶级获利的工具是新经济实现公平正义面临的首要问题。其次,技术垄断对人类文明的影响。技术在改善人类生活的同时,人类对技术的依赖必将更加强烈。人被自己所创造的技术所左右,于是不得不按照技术的逻辑展开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技术对人的控制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最后,技术垄断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在新经济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技术垄断下的智能机器对人的直接替代使人的劳动权利面临有史以来最严峻的挑战。因此,不应该忽视技术垄断对新经济市场秩序、人类文明和劳动关系的负效应,如何通过法律制度设计,防止技术垄断的滥用是人类面临的重要法治课题。
(六)新经济金融化的风险和危机
新经济的金融化表现为金融科技化和科技金融化。金融科技化指科技对金融领域的影响,而科技金融化表现为科技创新产业与金融的融合。首先,金融科技化导致财富的不公平分配。新经济金融化使利润向金融部门转移导致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并通过家庭信贷和个人信贷助涨了消费主义直接攫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加剧了贫富化,甚至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引发金融危机;其次,金融科技化导致金融监管的困境。创新性科技逐步向金融领域渗透并与金融进行深度跨界融合,产生了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等诸多新业态,并使金融行业的生态系统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科技改变当前的金融体系结构以及传统金融商业模式,科技使金融变得便捷的同时导致风险的增加,进而引起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规范的新变化。再者,科技金融低成本的融资模式容易导致金融风险。创业板和科创板是我国新经济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也是新经济的主要资本市场,科技金融化加剧新经济的金融风险,不仅不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甚至容易导致新经济的泡沫化。目前我国为了更便捷地为新经济企业融资,对在创业板和科创板市场上发行上市的企业条件限制都比较宽松,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无疑会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增加投资者的风险,不利于投资者的权益的维护。杀鸡取卵式急功近利的低融资成本的方式,让资本市场沦为投机者的圈钱工具,这对于新经济资本市场的发展百害无益。最后,新经济风险投资的危机。由于我国没有对风险资金的运作进行专门立法监管,导致风险资金的任性和野蛮扩张而灭亡,这也正是造成许多新经济创新企业昙花一现的主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全面对外开面,特别在金融领域,这些安全风险可能会随着资本入侵新经济,引发新经济的金融风险和产业危机。
(七)新经济对竞争秩序的破坏
新经济对传统经济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新经济容易引发不公平竞争。由于新经济法律机制不健全,政府对新经济的过度保护和鼓励政策,使新经济与旧经济之间形成不公平竞争,而新经济的破坏性创新也助长了新经济与旧新经济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比如我国的网约车市场,政府赋予网约车市场自主定价权,但对传统出租车却采用政府定价机制,导致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之间的不公平价格竞争。特别是随着风险资金对新经济的入侵,新经济滥用资金优势进行商业补贴,这种竞争手段虽然能给消费者带来价格上的暂时好处,但不是通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获得市场,不利于技术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维持,甚至会引发价格战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新经济通过技术垄断创新获得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并通过专利池形成技术垄断产生独角兽企业,这些新经济中的巨型科技垄断企业通过全球化垄断了几乎全球相关市场份额,并让用户对其产生依赖,在法律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新经济的垄断企业容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操纵市场价格和业务,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八)新经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企业的社会责任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之外,还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环境保护、社区发展等的责任。首先,新经济企业缺乏对员工的人本关怀。目前,我国新经济企业兴起的“996工作制”的加班文化以及“IT行业的35岁现象”都违反了劳动法,是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害。其次,企业产品或服务社会责任的缺失。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除了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拥有市场能创造产能产生经济效益之外,也应该评估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比如新经济的竞技产业,其网络产品不仅虚幻充满色情与暴力,而且容易产生网隐消磨人的意志,堪称“现代鸦片”,这类新经济虽能创造一定产值,但比起其对个人、社会甚至国家的危害是微不足道的,其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并没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是产生了社会负效应。最后,新经济企业环保责任的缺失。新经济的经营理念和产品开发都应考虑其相应的环保责任。当前,一些新经济体打着环保节能的旗号,却做着损害环保的事业。比如,新经济的网约车再缓减公共交通压力的同时,鼓励更多私加车参与出租车的客运,其对环境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伴随着电子商务所产生的各种包装,特别是塑料制品包装,给垃圾处理带了巨大的环保压力,增加了环保的社会成本,而这些新经济企业却不受制约也不必承担责任,只是从新经济的商业模式中获取利润,但却让社会为它们的商业行为买单。
三、破解新经济高质量发展法律困境的法治路径
(一)建立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新机制
新经济是新产业和新业态,不论是商业模式和就业模式都与传统产业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套用旧的法律规定对新经济进行监管。但新经济不能打着创新的借口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应建立新的法律新机制对新经济进行规范,引导新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确保公平、效率、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应该通过完善新经济的法律机制,确保市场自由与政府监管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既要避免新经济市场自由主义的无政府状态,又要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对新经济市场机制的伤害,建立和谐稳定、公平、自由、效率和安全的新经济社会经济秩序。具体包括:
1.完善新经济的规则体系
新经济具有某些共性,但不同的新经济业态也有其相关的行业特色,应建立多层级相互协调的规则体系。首先,完善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硬法立法,确保新经济权利受到法律保障。其次,完善政府各种行政规章的立法。新经济的创新并非意味着可以不接受监管,政府应根据不同的新经济业态依《立法法》和其他法律的授权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市场的行为。再者,应建立相应的行业标准。不同的新经济业态,对于不涉及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业,可以由行业协会在政府指导下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规范行业的市场经营行为,确保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最后,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监督机制。新经济,特别是平台经济和独角兽企业,一般都自建一个商业社群和内部组织管理体系。因此,新经济企业应依法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比如互联网台的信用评价机制、科创企业的激励奖惩机制。制度创新是新经济的一个特色,新经济应该建立各层的规则体系,通过法律规则的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监督确保法治保障。
2.健全新经济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制度设计是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最重要环节,是确保资源配置公平竞争的起点,是维护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关键。应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经济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应根据《宪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外商投资法》以及各行业的监管法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避免市场准入上的歧视,平等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在竞争性领域,一般适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市场核准主义确保公平的竞争秩序。但在非竞争性领域,政府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规定对五类企业投资项目行使审批权,对重大公共利益、生态安全、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等领域实行审核制,确保新经济的安全运行。随着新经济“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现代化和社会化程度的加深,其对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公众利益的影响越来越普遍,政府对新经济应采取新的监管模式,严格依法对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如果政府放任不管就会损害民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
3.建立公平、自由的新经济市场竞争新机制
市场秩序是由市场经济的社会观念、商业道德、制度安排和法律体系等所规范、形成和保持的经济运行状态。在内容上涵盖了产品的科研秩序、生产秩序、流通秩序、消费秩序和收入分配秩序等。应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行业监管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垄断行为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竞争性领域,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基本的市场经济利权。原则上,任何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依法可以取得相应市场权利。经营者可以依“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来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禁止和限制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正当干预。原则上,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是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完全由市场自治,只有市场经济活动损害社会公利益,破坏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平衡,扰乱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危害经济安全,政府才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4.完善政府对新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
新经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逐利性缺陷是与生俱来的,政府应依法对市场机制的自发性、局限性和盲目性进行矫正。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引导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和抑制市场的消极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干预对资源配置的优势,比如通过完善金融法、财税法、预算法、产业法、投资法、证券法、规划法等宏观调控经济法律制度实现政府对新经济资源进行有效公平的配置,通过产业政策引导新经济企业的投资,扶持公益环保的创新新经济企业,建立稳健的金融调控体系,确保新经济的金融安全,完善税收法律机制,公平赋税,健全新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探寻公共产品供给的新经济民间参与的“多元善治”经营模式。
5.健全新经济的权利法治保障机制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新经济的治理过程中,应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类所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依“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自由配置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依法对各类事项的自主决策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享有依法平等自由地使用资金、人力资源、物资、土地使用权、技术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对市场主体摊派财力、物力或者人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的协调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二)构建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治理体系
1.新经济治理的内涵
治理是一种新的多元化管理机制,其基本特征在于:多元主体参与权力运作,规则范式的多元化,以及工作方式的多样化的新型管理模式,强调其目标的公共性或共同性,权力运用之民众参与性、多元性、非正式规则性,以及多中心主义等理念,是对正统单一的行政管理权威的突破和超越,也是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行政管理机制。治理权来源于正式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规范文件的政策、规定、计划、办法、协商、合作、伙伴关系等。治理过程中,正式权力的影响力一定程度被降低,权威被分解。新经济治理机制就是通过市场与社会的参与,建立公共治善机制,并通过社会中间层的分权机制有效缓解新经济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对立。在新经济的治理过程中,通过政府、社会和市场之间的协商合作,形成一个多权力中心的治理网络。新经济治理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促进新经济企业的创新,确保社会力量协同参与新经济建设,提升新经济的市场活力,增加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新经济管理的机会,优化新经济的营商环境,建立公平、效率、安全和环保的新经济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实现新经济的多元合作治理模式,应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完善新经济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软法在新经济治理中的鼓励、促进、协商和指导作用,规范和引导新经济的行业发展;其次,建立完善新经济的监督机制。对于新经济经济,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应寻求适合的监管模式,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再者,建立多方合作共治协商机制。新经济的治理就是通过调动和发挥企业及其行业协会内部监管的职能,以及充分发挥政府外部监管的作用,建立协同机制,构建完善的新经济治理体系。
2.充分发挥新经济治理各方主体的协同共治的作用
(1)政府在新经济治理中的作用。新经济的政府治理作为一种新机制,在于通过制度设计,成为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重要且必须的模式。在新经济的政府治理过程中,政府是新经济法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一方主体,但政府治理对新经济的干预仅限于在新经济活动程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或关系。新经济作为新产业和新业态,政府监管需要建立“审慎包容”的监管策略,转变其监管模式,在“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市场自由和“法不授权即禁止”的政府干预之间寻求平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经济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并针对新经济的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产品服务的质量安全,并严格执法和完善问责机制。
(2)市场主体在新经济治理中的作用。新经济中的市场主体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者的自治权也就是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利,简称经营自主权,是经营者依“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权利界定原则而概括确定的权利约束。在新经济的治理过程中,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是其基本权利,要让经营者充分享有经营自主权,但经营者的自主权必须依法行使,并遵守商业道德,应避免经营者滥用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根据新经济的不同业态和特点,科学合理界定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明确经营者的责任机制,并依法建立经营责任豁免的联动协调机制,促进新经济行业规范发展。市场主体应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维权。加强对新经济发展涉及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运用和服务。特别是对新经济中的个体劳动者,在维护其“自由劳动”的同时,建立相应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险保障机制。
对于消费者市场主体而言,在新经济的治理过程中,消费权利强调的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而不是权利的自治。因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恰恰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因此消费者权利也是对经营者自治权的限制。应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制定适应新经济特点的保险政策,积极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机制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合规设立新经济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机制。
(3)社会中间层在新经济治理中的作用。治理的行政管理风格从民主政治的经验中借用了很多合理内容,建立一种不受官僚政治权威束缚,但更具目的性和自主性的社会组织。社会中间层是新经济治理中重要的环节,在市场与政府之间搭起了桥梁,可以依法或被授权使行政府的部分监管权,又可以代表经营者与监管部门议价并建立内部自律监督机制,以及制定行业标准,是联系经营者与政府监督主体的重要组织形式。随着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应加强对新经济行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发挥行业组织的社会性治理功能。新经济的治理是一个多方主体合作共治的协调过程,应培养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协调能力。如何平衡新经济各方主体的利益,确保新经济的创新和公平正义的可持续发展,是新经济的治理目标。
3.国外新经济治理中的经验借鉴
当然,新经济的“新”也体现在制度的创新。为了释放创新,增强活力,政府通过简政放权,减少直接干预,将市场的还给市场。同时,为使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除了简政放权,还在监管上给予制度保证。比如,为了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美联储在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上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政府也通过包括鼓励金融创新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为新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不仅在财税金融领域,包括对外贸易、产业融合、科技创新等多个方面,都出台了相应的措施。某种程度,可以说新经济的发展,也是政府政策综合作用的结果。比如美国宣布成立“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NNMI,National Network for Manufacturing Innovation)”,采用德国弗劳恩霍夫研究所的运行模式,支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研究,由联邦政府出资一半,地方政府、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出资一半,计划投资10亿美元,成立15个创新研究所。2013年4月,德国在汉诺威工业博览会上正式推出工业4.0战略,旨在将物联网和服联网应用到制造业正在引发以信息物理系统(CPS)为核心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国外应对新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发展战略的制定及以行业政策的设施,都离不开政府的规划和引导。因此,应明确政府在新经济治理中的地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三)优化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
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的全球营商便利度排名继2018年大幅提升32位后,2019年又跃升15位,升至全球第31位。世界银行称,由于“大力推进改革议程”中国连续两年跻身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做出相应规定,为我国新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规范指引。优化新经济的营商环境,必须合理放宽束缚企业经营发展的制度性限制,全面改进政府职责中的短板、障碍与不作为,努力降低企业要素成本与税费负担,但要牢牢守住关乎国家经济安全与稳定的底线。《条例》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各地政府具体因地制宜去落实,各地方政府要勇于改革、勇于创新,但改革和创新不仅要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而且要依法进行,为当地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加强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风险管控
国家在新经济企业融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积极鼓励政策,创业板和科创板就是新经济融资的最好平台,但在开放新经济的融资市场时,应该对其市场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加强对风险投资的风险监管,防范投资金融风险的同时,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具体如下:(1)加强金融安全的监管。对于金融科技创新的新业态,比如网络支付、P2P信贷和众敌等互联网金融,应加强监管,防止其扰乱金融秩序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冲击,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的逐步推进,金融安全应成为金融监管的重点。(2)鼓励多样化资本参与新经济科创企业的融资。鼓励员工持股制度以激发员工的创新活力与企业创新潜能,提高非高技术企业的创新动能。(3)完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平衡好金融稳定与创新的关系。在兼顾金融监管的效率目标与安全目标的同时,适时适度地对金融科技实施监管,在激励金融科技企业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实现风险控制与金融科技创新两者的平衡。(4)完善新经济融资平台的监管。应加强对新经济资本市场的监管,建立稳健的资本市场的融资机制和安全可信的融资平台。为确保新经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科创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平台,应该加强对创业板和科创板的上市和交易的监管,杜绝利用两板作为投机圈钱的工具,维护新经济的融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增强新经济企业的社会责任
1.加强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
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新经济企业应遏制“996工作制”和“35岁现象”的用工制,劳动监察部门应严格执法,及时叫停一些用人单位实施的“996工作制”,对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严惩。劳动者应积极维权,劳动监察部门积极履职、严格执法,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与保障。实践中,不应该完全根据双方约定来确认企业与个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该依《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规定来确定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特别是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对维护新经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企业对消费者的产品责任
任何一个企业,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其所开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产品。每一种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都应是能够满足消费者对于该产品使用的预期目标。新经济科创企业应该研发有益于消费者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产品和服务。而政府有关部门对此应负有监管的职责,应通过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有害于社会和消费者的产品和服务的监管。
3.企业的环保社会责任
新经济的创新企业应明确在创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创新企业经营与生产理念,要全面落实绿色环保生产策略,减少企业对环境的伤害,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多帮助,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应只利用新经济的商业模式来获利而把环保责任留给社会。
(六)完善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安全法律机制
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的经济环境,因此应该完善经济安全方面的法律机制。如果条件成熟,可以制定《经济安全法》基本法,这是构建经济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环节,除了应从宏观调控和中观监管上对金融安全、财政安全、能源安全、产业安全和粮食安全建立全面的经济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也应该注重从微观的角度对企业的投资安全,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安全等层面确保个体或局部的经济安全,目标就是建立全面的经济安全法律保障机制。
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的配套措施
(一)构建新经济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新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劳动关系模式中人力资本特征的改变,这种改变导致劳动关系形态的变迁。因此,界定新经济企业与个体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重要。新经济实践中,企业通过向社会依条件招聘个体劳动者,对其统一管理并派遣劳务。劳动者的收入待遇、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及劳动的督促管理均由企业决定,实际上个体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形成了实事劳动关系,应该享受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项待遇。
(二)建立大数据征信的社会信用体系
新经济是数据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并采取联合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而大数据征信可促进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对促进全社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联合惩戒”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倡导新经济合法文明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内部逐渐形成的被全体员工普遍接受、相对稳定的共同的经营理念,是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企业经营战略、企业形象、企业道德标准、企业目标等。企业文化主要强调价值观、理想信念和道德力量,属于道德层面,一般是无形的,是一种精神状态,强调内在的自觉与自律,是对职员的较高标准的要求。新经济企业文化的建设包括:
1.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人是企业的主体,是企业的活力之源”。我国新经济领域兴起的“996工作制”的加班文化,既没有“以人为本”考虑职工的基本需要求,占用职工的休息休假时间,甚至影响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家庭生活,而且也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新经济中“35岁现象”属于年龄歧视的不公平用工。企业文化建设与民主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的管理手段,其核心都是以人为本,是企业对员工社会责任更高层面的要求。新经济企业应该杜绝“996工作制”“35岁现象”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文化。
2.建立人人平等的文化理念
如果企业只是把员工当作赚钱的工具,那么民主管理制度就失去意义。奥克斯公司主张“人人当家做主”体现了“企业与员工平等,员工与企业共荣”的文化理念。只有企业倡导“人人当家做主”,才会把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结合起来谋求共同发展,真正实现民主管理。企业内部平等还包括职员之间的平等。如,海尔集团倡导“人人是人才,赛马不相马”体现了对每个人的重视。员工只有在平等的文化氛围中才能找到自身的价值,也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为企业出力献策。
3.建立民主参与的文化理念
通过企业文化加强企业的民主建设,倡导“人人参与”的理念对民主管理制度进行宣传,让员工认可该制度并自觉去履行,并主动参与到民主管理过程中。工会对民营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工会可以通过企业文化宣传活动促进员工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只有员工对民主管理形式认同了,才可能真正参与民主管理。
五、结 语
新经济的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生产化、商业化和社会化,使新经济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角度,新经济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是普遍性的,比如网络支付、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已经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新经济在发展初期,总是破坏性创新地寻找市场机会,比如,新经济的零工劳动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解构、新经济对旧经济的不公平竞争等,其破坏性创新在损害现有经济秩序时也使其陷入法律的困境。由于法律的制定总是滞后于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经济发展过程中难免监管套利,比如偷逃税收,规避工商监管、社会责任的缺失等,因此,应完善新经济的法律机制。新经济发展离不开安全的经济大环境,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全面推进,机遇与风险共存,需要构建经济安全的法律体系。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其发展的根本目标,法治建设是新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