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负载、价值中立和价值重载
——人文社会学科的构成和使命
2021-12-29刘清平
刘清平
自从马克斯·韦伯针对他所谓的“文化科学”也就是今天人们说的“人文社会科学”提出了“价值中立”的原则后,学术界特别重视它与“价值负载”之间的张力关系,却忽视了另一个相关的概念“价值重载”。本文将首先在“悬置非认知需要”的意思上重新界定价值中立的概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澄清它与价值负载和价值重载之间的纠结互动,最后说明人文社会学科包含的“科学知识”与“理念证成”两大组成部分以及它们因此承担的袪魅使命。
一、悬置非认知需要的底线标准
韦伯关于价值中立的要求可以概括如下: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应当“保持理智上的诚实整一,清晰地认识到下面两件事的差异:确认事实、数学或逻辑状态、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是一回事,回答文化及其具体内容有什么价值、人们在文化共同体和政治社团中应当如何行事的问题是另一回事。这是两个完全异质的问题……科学家给出自己的价值评判之时,就是对事实的充分理解终结之时。”(1)[德]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37-38页。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引用西方译著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不过,由于韦伯在此把事实与价值割裂开来了,他在世时就不得不面对一个棘手的难题束手无措:既然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连同研究对象一起不可避免地拥有这样那样的价值负载,他们怎么还可能在科学研究中维系价值中立呢?韦伯去世后,支持者和反对者更是围绕这个难题展开了到现在还没有结束的激烈争议,却同样由于无法克服价值负载与价值中立的张力,陷入了莫衷一是的境地,认为人文社会学科不可能保持价值中立的反方甚至还占据了上风。(2)周蔚华:《价值中立论批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郑杭生:《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钱满素:《价值中立的两难》,《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要走出这座理论迷宫,我们首先应当诉诸“需要”这个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将事实与价值内在地联结起来,消解自从休谟提出是与应当的质疑后在西方学界长期流行的二元对立架构,(3)[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09-510页。指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是凭借“是否能让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基本标准,评判各种事实是否具有善恶是非、好坏对错的价值意义。其次则是对多种多样的人生需要进行区分,尤其要注意到以下两类需要的微妙差异:一类是体现为求知欲或好奇心的“认知需要”,另一类是涉及道德、实利(功利或实用)、信仰、炫美(审美)等方面的“非认知需要”,因为人们正是从这两类不同的需要出发,分别赋予了各种事实以及有关它们的知识以“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4)刘清平:《怎样从事实推出价值?——是与应当之谜新解》,《伦理学研究》2016年第1期;《需要概念在人生哲学中的原点意义》,《天津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这样,任何与人们的这两类需要发生了关联的事实,无论属于自然现象,还是属于人文社会现象,都会相应地具有两类无从摆脱的价值负载:认知价值的负载与非认知价值的负载。比方说,一朵花激起了植物学家的好奇心,就会对他呈现出“真”的认知价值,促使他去探究这朵花的生长规律;而如果这朵花激起了画家的创作欲,则会对他呈现出“美”的非认知价值,促使他从事艺术创作以表现这朵花的炫美意蕴。
澄清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价值中立的含义就很清晰了:它其实不可能像韦伯及其追随者笼统主张的那样,要求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对于一切价值负载都应当无动于衷。严格说来,它只是要求研究主体对于自己以及研究对象的所有非认知价值负载怀有淡然处之的中立态度,拒绝提出道德、实利、信仰、炫美方面的应然性评判诉求,却不会要求他们也拒绝提出“应当追求真理、改正错误”这类指向“科学价值”的认知性评判诉求。于是,按照需要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搭桥的枢纽效应,我们就能发现在科学研究中保持价值中立的要害了:尽管研究主体以及研究对象都有丰富的非认知价值负载,但倘若研究主体愿意将自己的所有非认知需要都悬置起来,拒绝让它们干扰科学研究,就能纯粹出于求知欲,考察研究对象的本来面目,努力得到具有“真值”的正确知识,尽量避免具有“假值”的谬误知识。事情很明显:既然研究主体以及研究对象的非认知价值负载来自研究主体的非认知需要,只要他们能将这些非认知需要存而不论,就可以在科学研究中贯彻价值中立的原则了——即便他们在科学研究之外仍然拥有这些非认知需要,并且还会据此赋予研究对象以非认知价值负载。(5)刘清平:《“人文”研究能够成为“科学”吗?》,《贵州大学学报》2019年第8期。
这样把“价值中立”重新界定成“悬置非认知需要”意思上的“对非认知价值采取中立的态度”,以下两点就值得我们特别注意了:第一,不仅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也要面对如何针对具有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像那些可以作为生产资料的矿物和生物)悬置非认知需要、保持价值中立的问题,虽然它遇到的困难明显小于人文社会科学。第二,对于所有门类的科学研究来说,无论难度如何,悬置非认知需要、保持价值中立都不仅仅是可能做到的,而且还是必不可少的,构成了科学之为科学的底线标准。否则,倘若背离了这条底线,允许非认知需要干扰认知需要的主导效应,科学研究就会扭曲甚至遮蔽研究对象的本来面目,导致研究成果失去研究主体也希望它们能够具有的科学价值。本文将从这个角度出发,进一步探讨处在与价值负载和价值中立的联结链条之中的价值重载概念。
二、价值重载的必要意义
在这根链条中,价值重载无疑是相对于价值负载和价值中立来说的,主要涉及下面的转型过程:在科学研究恪守悬置非认知需要的底线,针对具有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获得了具有科学价值的真理知识后,如何通过重新引入非认知需要的途径,让这些价值中立的真理知识重新承担非认知价值的负载,发挥它们对于人们从事非认知行为的指导效应。至于澄清这种转型的第一步,就是回答一个韦伯几乎没有论及的问题:对人们来说,在获得了价值中立的科学知识后,价值重载何以不是画蛇添足的多此一举,相反还是很有意义的必要之举呢?谜底其实就在这根链条自身之中:尤其在研究对象原本就有价值负载的情况下,获得价值中立的科学知识与其说是事情的终点,不如说只是一个新的起点。
毋庸讳言,不仅在自然科学里,而且在人文社会科学(如历史学或人类学)里,都会存在下面的现象:研究主体纯粹出于“为知识而知识”的好奇心,不带任何非认知兴趣地专门探讨事实的真相。但即便在这类情况下,其他人仍然可能出于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推动这些价值中立的纯粹知识完成价值重载的转型,运用它们实现自己的非认知目的。例如,十分看重“纯粹理性”的康德曾声称:“如果人们建立科学的时候只是关注物质的利益和科学的用途,我们就不会有算术和几何学了。”(6)[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0页。但我们同时也知道,在算术和几何学以这种价值中立的方式产生、并且成为严格科学的典型代表后,它们在现实生活中又不可避免地被人们注入了丰富多彩的价值负载,用来满足人们在功利(实用技术)、炫美(透视法)、信仰(教堂建筑)、甚至道德(最大多数的最大福祉)方面的种种非认知需要,并没有以不食人间烟火的方式束之高阁。就此而言,我们显然没有理由仅仅凭借某些为知识而知识的案例,就否认价值重载的广泛存在和必要意义。
更重要的是,许多情况下,各门科学的研究对象原本就有相当厚重的价值负载;同时,人们也往往是在察觉到它们对于满足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有好处或坏处的情况下,才会对它们生成认知的需要,想要了解它们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对自己具有或善或恶的非认知价值,从而选择它们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人文社会科学尤其如此,因为它们的研究对象——人文社会现象本来就是人们为了满足非认知需要从事的各种行为及其结果,所以可以说根本不存在“(非认知)价值无涉”的情况。这样,人们纯粹基于求知欲围绕它们展开的实然性描述分析也就不会仅仅停留在价值中立的科学维度上,而是会在这些对象原有价值负载的激发下,将那些只是在研究活动中才被悬置起来的非认知需要重新引入到这些科学知识中来,形成以实然性描述分析为基础的应然性评判诉求,用来指导人们从事各种旨在实现非认知目的的行为活动(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实践”),最终帮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获得那些能够满足自己非认知需要的好东西。
事实上,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虽然在科学研究中的确应当悬置自己的非认知需要,避免提出应然性的评判诉求,但为了如其所是地揭示研究对象的本来面目,他们仍然有必要认真考察研究对象与人们非认知需要的现实关联,努力将它们具有这些非认知价值负载的实际状况如实地展现出来,像它们能不能满足人们的非认知需要,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怎样的价值效应等。这样,在获得了有关研究对象的科学知识后,研究主体以及其他人很容易就会将自己与这些对象的价值负载相关的非认知需要引入进来,按照这些科学知识揭示的事实真相指导自己从事实践行为,以求成功地满足这些非认知需要,达成相关的非认知目的。例如,哪怕某位经济学家是纯粹出于好奇心才去考察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问题的,但鉴于二者本身就是现实存在的非认知价值,他在悬置自己的非认知需要研究它们的时候,依然有必要指出它们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们的非认知需要“是”怎样相关的实际状况,包括在界定概念的时候指出,使用价值是与人们的任何需要内在相关的,交换价值则是与人们在交易行为中想要换取他人有用物品的特定需要内在相关的,等等。这样,即便他自己发现了这方面的科学知识后就将其束之高阁,转而研究其他问题了,其他人仍然会通过价值重载的转型,运用这些原本属于价值中立的科学知识,凭借自己的非认知需要特别是交换需要,提出在交易行为中“应当”怎样处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关系的规范性评判诉求。
从这个角度看,在价值负载—价值中立—价值重载这根包含三个环节的长链条中,前半部分从价值负载到价值中立的转型过程,可以说就是人们将现实生活中应然性“应当”的评判诉求当成了实然性之“是”加以描述分析的认知过程;后半部分从价值中立到价值重载的转型过程,则可以说是人们将这类关于实然性之“是”的描述分析再转化成现实生活中应然性“应当”的评判诉求的非认知过程。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和认知与实践的关系相契合的;在某种意思上甚至可以说,从价值负载到价值中立再到价值重载的整个联结链条,也就是通常说的“认识从实践中来,再回到实践中去”的过程:尽管某些科学认知活动并非直接来自非认知的实践行为,而是纯粹出于为知识而知识的好奇心,但获得了描述事实真相的科学知识,仍然不是认知活动的终点;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否直接来自非认知的实践行为,科学认知的成果都会经过价值重载的转型过程回到实践中去,通过帮助人们了解研究对象的本来面目(包括它们拥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本来面目),指导人们从事改造这些研究对象、满足非认知需要的实践行为取得成功。
所以,虽然悬置非认知需要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维系为知识而知识的科学定位是不可或缺的,但由于它们的研究对象原本就有较为厚重的价值负载,它们凭借价值中立态度追求符合事实的真理知识的最终目的,归根结底还是帮助人们在非认知的实践行为中实现各种非认知的价值。就此而言,倘若我们回避了源于价值负载的价值中立如何进一步实现价值重载的转型问题,价值中立的问题本身也很难说得到了完全的解答:假如没有经过价值重载的转型过程,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认知与实践就还是彼此分离、各执一端的,尽管科学真理的认知价值可以说是充分实现了,但它们潜在蕴含的涉及研究对象价值负载的非认知价值还没有充分实现,而是像研究主体的非认知需要那样被悬置在括号里了。只有经过价值重载的转型过程,科学真理同时兼有的认知价值和非认知价值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达成人们从事揭示事实真相的科学认知行为的完整目的——在研究对象拥有与非认知需要直接相关的厚重价值负载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三、价值重载的实施机制
韦伯虽然没有提出“价值重载”的概念,也没有讨论它的必要意义,但并未完全忽视从价值中立到价值重载的转型问题。事实上,他不仅主编过《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献》这本著名的杂志,而且在研究过程中也经常将两者联系起来,甚至还把依据社会科学针对社会政策提出评判诉求说成是类似于从自然科学那里衍生出来的“技术”,承认科学研究能在现实生活中扮演“工具理性”的角色,让人“头脑清晰”地找到达成给定目标的有效手段。遗憾的是,由于恪守是与应当的二元对立架构,以及未能辨析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之间的内在关联,韦伯又反复宣称:“经验科学的任务根本不是提供联结在一起的规范和理想,以便从中推出可以运用于直接实践的处方”,理由是既然“各种价值体系之间存在无法消解的冲突……某种东西虽然不美、不神、不善,却可以为真”,那么“在实践中为价值意见做出‘科学证成(scientific justification)’就是不可能的了”。(7)[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4页、第180页;《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第39-40页、第43-44页。值得一提的是,韦伯在这里提到了真、美、神、善四大类“终极”价值,并且不自觉地彰显了认知价值(真)与非认知价值之间的张力,只是没有把“利”也当成非认知的“终极”价值罢了。
不难看出,这位颇有原创性的思想家再次陷入了事实与价值的对立悖论,结果如同价值中立的问题一样,未能深入阐发他已经注意到的从价值中立转型到价值重载的机制,反倒否定了这种转型的可能性。因此,能让我们摆脱这种自相矛盾的关键,还是在于抓住事实与价值凭借需要形成的关联:既然价值只能通过需要这个中介从事实中推出来,如实描述事实的科学知识就不会再像理性能力本身那样仅仅具有工具性的效应了;毋宁说,它们还能为证成各种应然性的价值体系奠定实然性的事实基础,以免这些价值体系沦为根底不牢、一触即溃的海市蜃楼。毕竟,无论利、美、神、善的非认知价值与真的认知价值之间存在怎样尖锐的对抗,前者都必须通过需要的枢纽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上,才能让自己拥有可以得到规范性证成的事实性理据。换言之,尤其在韦伯强调的各种价值体系出现冲突的“诸神之战”情况下,人们只有从科学研究凭借价值中立如实揭示的事实真相那里,才能以下面的方式找到证成自己基于非认知需要提出的各种价值体系的坚实基础:鉴于我们拥有如此这般的非认知需要,并且存在如此这般的实然性事实,我们就应当采取如此这般的实践性策略,从事如此这般的应然性行为,以求达成如此这般的规范性目的。说穿了,这种证成的方式也就是价值中立的科学知识转型为价值重载的评判诉求(或者说是“从认识回到实践”)的根本机制。
例如,在否定为价值体系做出科学证成的可能性时,韦伯曾以工团主义为例宣称:虽然社会科学的确可以说明工团主义的产生条件、合理形式和实际结果,却无法有效地证成人们是否应当成为工团主义者的问题。(8)[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第176-178页,第5页。然而,他在此未能意识到的关键一点是,社会科学完全可以在预设了人们拥有相关非认知需要的前提下,依据自己围绕工团主义问题展开的实然性科学研究,以下面的价值重载方式“证成”相关的应然性评判诉求:既然工团主义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具有如此这般的意义效应,可以满足你的如此这般的非认知“需要”,你就“应当”成为工团主义者。当然,日常生活中也有这样的现象:尽管张三的确拥有如此这般的非认知需要,他还是不愿接受社会科学的证成,成为一个工团主义者;但如同李四不愿接受“抽烟损害健康”的医学证成而继续抽烟的个别案例,并不足以否定医学知识具有“科学证成”的功能一样,这类特殊现象也不足以否定社会科学知识在转型为社会实践决策的过程中发挥出来的“科学证成”功能。
其实,韦伯在讨论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的关联时明确指出:“科学能让人们意识到,一切行为……在结果中都意味着赞成某些价值并因此反对另一些价值,而选择哪种行为则是人们自己的事情。科学还能帮助做选择的人们认知到自己意欲的那些对象的意义,教导他们依照自己意欲的各种目的的关联和意义,思考自己的选择。”(9)[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第176-178页,第5页。显而易见,他在此已经承认了:通过如实揭示各种事实对人具有的价值负载的实际状况,人文社会科学完全可以发挥出帮助人们根据自己的非认知需要做出选择的证成效应,其意义远远超出了所谓工具理性的从属作用。事实上,倘若缺少了这种证成的效应,人们在实践决策和人生理念中展开的评判诉求、权衡比较和取舍选择,就容易由于匮乏实然性基础的缘故,变成充满玄妙魅惑的巫术咒语、浪漫想象、激情冲动、头脑发热乃至莫名迷狂。就此而言,与韦伯在二元对立架构里声称的相反,当人们站在不同立场上围绕各种价值体系展开争辩的时候,非但不应当终结或放弃自己对事实的充分理解,相反还必须依据这种充分理解,才能有效地证成自己的评判诉求。换句话说,应然性价值体系方面的诸神之战非但没有取消、相反还赋予了实然性科学知识以超越单纯事实描述之外的重要价值,让这种认知性的事实描述能够重新回归到它原初嵌入其中、但为了恪守价值中立暂时被悬置起来的非认知需要那里,通过再次承担非认知价值负载的途径,对于人生在世发挥出不仅仅局限于认知领域的深刻影响。说穿了,假如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根本不可能针对实践决策和人生理念发挥证成的效应,韦伯自己为什么还要在讨论科学的使命问题时,花费那么多的篇幅关注所谓的“祛魅”问题,甚至承认科学研究能够“为‘道德’的力量服务”,“帮助个体说明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具有的终极意义”呢?毕竟,当他把科学职业定位于“为自我反思和相关事实知识服务的专业化学科操作”的时候,(10)[德]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第44-45页。已经触及到了价值中立的“事实知识”与价值重载的“自我反思”之间无可规避的紧密关联,并没有剑走偏锋地片面主张:科学知识只有单纯满足好奇心的单一功能。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既然价值重载的转型是以价值中立为基础的,它就不应当在重新引入非认知需要的时候又遮蔽了事实的真相;相反,只有将非认知需要与人文社会的事实真相联系起来,人们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评判诉求,制定能够成功的实践决策,形成稳固可靠的人生理念。否则,如果在转型过程中为了达成满足非认知需要的目的,有意无意地扭曲了人生现实的本来面目,即便这些非认知需要本身无可非议,人们也还是会前功尽弃,只看到正面事实有助于满足自己需要的积极作用,却忽视了负面事实有碍于满足自己需要的消极效应,从而与一开始就凭借非认知需要干扰科学研究、最终得出了谬误认知用以指导实践没有多大区别了。也是在这个意思上说,在价值重载的转型过程中,把头埋进沙堆里不敢直面事实特别是负面事实的鸵鸟式做法,很难产生对人们来说的可欲后果,反倒容易导致虚幻的评判诉求和自败的实践决策。
四、人文社会学科的袪魅使命
依据从价值负载到价值中立再到价值重载的转型链条,我们现在就可以从一个新的视角出发,进一步考察人文社会学科如同自然学科一样包含的“科学知识”与“理念证成”两大组成部分,以及它们因此承担的“袪魅”使命了。
一方面,如前所述,由于韦伯倡导的价值中立原则陷入了悖论,人们往往习惯于认为,与自然学科可以凭借价值中立成为科学不同,充满了价值负载内容的人文社会学科不可能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身份。然而,这种见解不仅忽略了自然现象卷入了人类生活后也会具有价值负载的一面,而且还忽略了更重要的一点:无论对于自然现象还是人文社会现象,研究主体都能通过悬置非认知需要的途径,纯粹基于认知需要展开探讨,获得描述事实真相的真理知识。就此而言,如同自然学科一样,人文社会学科完全可以包含“科学知识”的构成要素;尽管这些科学知识与自然科学知识肯定存在微妙的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足以抹煞它们同时具有的以维系价值中立的方式追求真理的共同本质。
另一方面,由于价值重载的必要意义,人文社会学科以及自然学科在包含“科学知识”部分的同时,又会包含“理念证成”的部分,其特征在于:通过给科学知识重新加载非认知价值,运用这些知识指导实践行为,满足那些在科学研究中暂时被悬置起来的非认知需要。众所周知,人们基于好奇心获得的自然科学知识,大都会运用到以满足非认知需要(特别是实利需要)为目的的实践活动(特别是生产实践)中去,通过价值重载的过程转型为“技术”,并在下面的意思上构成了“理念证成”的部分:由于获得了自然科学的实然性基础,这些科学化的技术不同于缺失这种基础的非科学技术(如巫术等),能以科学的方式证成人们源于非认知需要的“价值理念”,如农业技术实现了粮食丰收的理念,医学技术实现了治疗疾病的理念等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情况大体相似,差别主要在于:第一,它们通常被运用于各种人际实践活动(包括生产实践),旨在满足所有种类的非认知需要;第二,它们在价值重载中不是转型成应用技术,而是转型成具体的社会决策或抽象的人文理论(价值观、意识形态等),用来证成人们在人际实践行为中持有的各种非认知理念(应然性的评判诉求和价值体系)。
于是,如果我们在“以合乎逻辑的学术方式研究自然、社会和人文现象”的意思上理解“自然学科”“社会学科”和“人文学科”的话,它们就都是由科学知识与理念证成两大部分构成的了。其中,科学知识部分的内容比较清晰,分别是坚持价值中立态度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相比之下,三大学科的理念证成部分则要复杂一些,除了包括刚才谈及的拥有科学知识支撑的内容(亦即科学化的应用技术、社会决策和人文理论)外,还包括某些属于价值不中立、也没有经历得到科学支撑的价值重载转型、却仍被看成是“学术研究”的内容,如没有经过现代医学验证的传统医术,依据经验积淀或长官意志制定的社会决策,拒绝承认现代科学发现的神学理论等。从这个角度考察三大学科尤其是人文社会学科的当前现状和未来趋势,我们会发现几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三大学科的研究主体都有必要在面对本身具有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时,坚持以价值中立的科学态度展开实然性的描述分析,由此祛除那些来自非认知需要的干扰误导、只会遮蔽事实的巫术魅惑,包括祛除理念证成部分那些尚未得到科学支撑的内容所包含的巫术魅惑,凭借悬置非认知需要的核心诉求,针对这些内容展开拨乱反正、回归真相的工作,为本学科的发展奠定尽可能坚实的科学基础。(11)刘清平:《科学袪魅之源:理性化还是价值中立》,《学术界》2019年第4期。一般而言,尽管依然残留着某些死角,自然学科在这方面已经做得相当彻底了。相比之下,人文社会学科在展开科学袪魅的方面,却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特别是那些涉及道德、信仰和炫美价值的人文学科,由于研究对象大都是一些充满诱惑魅力的非认知价值,这方面的理论进展就更是步履艰难了,以至五光十色的浪漫抒情、高深莫测的故作神秘甚至要比严谨扎实的科学分析更能吸引人们的注意力。然而,只要我们承认三大学科构成了彼此贯通的“科学统一场”,并不存在自然学科与人文社会学科的截然断裂,人文社会学科如同自然学科一样依据价值中立的态度,充分履行科学袪魅的职责,就是它们当下面临的一项虽然艰巨、却不可不完成的重大历史使命了。
其次,三大学科的研究主体都有必要通过价值重载的转型过程,将理念证成的内容建立在价值中立的科学知识基础上,让各种应然性的评判诉求都能得到实然性描述分析的科学证成,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直接表达或激情宣泄非认知需要的非科学层面上。一方面,如前所述,由于价值负载—价值中立—价值重载的链条在现实生活中的整体效应,没有任何一个学科能够满足于单纯获得悬置了非认知需要的实然性科学知识,却拒绝让它们通过价值重载的转型过程,以支撑应然性评判诉求的形式,在非认知的实践行为中付诸实施,因为这种半途而废的做法尽管可以满足人们的认知需要,却无法满足人们的非认知需要,结果只会让人们的现实生活落入认知维度强劲、非认知维度疲软的片面性之中。另一方面,在以往历史上,源于非认知需要的应然性评判诉求大多匮乏实然性科学知识的基础,主要依靠非科学的巫术魅惑完成自身的理念证成(尤以人文社会领域为最),因而常常由于没有获得真理认知支撑的缘故,在付诸实施的时候陷入失败。这两方面的因素叠加在一起,就决定了三大学科的研究主体都应当通过价值重载的转型途径,将本学科获得的真理知识运用到非认知评判诉求的理念证成中,优先针对那些尚未实现科学袪魅的非认知评判诉求展开科学的证成,使它们能够充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尤其考虑到三大学科的理念证成部分往往因为不同人们的规范性标准彼此不同的缘故,存在着远远超出科学知识部分的大量歧异纷争,以至形成韦伯所谓的“诸神之战”,这样做就更有必要了:倘若我们能将不同的应然性价值体系之间的讨论争辩安置在同一个实然性科学知识的基础上,与争辩各方因为缺少了这一基础,只能以打口水战的方式高呼“我们的主张就是好”的情形相比,哪怕他们最终还是难以在争论中达成共识、解决问题,也至少有助于他们澄清各自的规范性价值理念,发现彼此间的相通点和相异处。
最后,不管是在从价值负载到价值中立的转型过程中,还是在从价值中立到价值重载的转型过程中,三大学科的研究主体都有必要在研究工作中自觉地划出一道清晰的界限,弄清楚其中的哪些内容属于价值中立的实然性描述分析(包括自己对未来事态的实然性预测),哪些内容属于价值重载的应然性评判诉求(包括自己对未来事态的应然性意愿),两者又是通过哪些非认知需要联结起来的,而不可把自己站在特定规范性立场上提出的价值重载的评判诉求也当成了价值中立的事实描述。韦伯虽然没有发现事实与价值通过需要形成的联结,却精辟地提出了类似的要求:“把经验认知与价值评判区别开来,既能履行发现事实真理的科学职责,又能履行实现自己理想的实践职责,才是我们希望能够坚持到底的东西。”(12)[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第10页。换言之,三大学科的研究主体都能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应然性评判诉求,却不可因为这些评判诉求拥有价值中立的科学基础,就断言它们本身也是实然性的描述分析,甚至是所谓“理性、中立、客观”的绝对真理。考虑到这类把认知性描述分析与非认知评判诉求混为一谈的现象在人文社会学科中尤为常见,指出这一点或许具有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分的重大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之所以应当批判性地研读韦伯当年有关文化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的论述,揭示他由于恪守二元对立架构陷入的价值负载与价值中立相互排斥的内在悖论,指出在悬置非认知需要后经过价值重载的转型过程,让科学知识为理念证成提供实然性基础的重要意义,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帮助我们厘清三大学科包含的两大组成部分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三大学科本身在科学统一场中形成的既相通又区别的互动关系,据此进一步探究三大学科特别是人文社会学科在现代氛围下如何完成科学袪魅使命的根本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