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生态观探究
2021-12-29郭素雅罗家湘
郭素雅,罗家湘
(郑州大学 文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将欲歙之,必固张之; 将欲弱之,必固强之; 将欲废之,必固举之; 将欲取之,必固予之。是谓微明。”[1]66老子在许多篇章中都论述了他的辩证思想,而此篇提出了歙与张、弱与强、废与举、夺与予这四对矛盾,以言明矛盾的相反相成,进一步解释“物极必反”的道理。高亨云: “此诸句言天道也。老子戒人勿以张为可久,勿以强为可恃,勿以举为可喜,勿以与为可贪耳。故下文曰‘柔弱胜刚强’也。”[2]更加说明了这四对矛盾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并且转化的过程是有细微的先兆可寻的。基于此,老子“福祸相依”的论道便更容易理解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道家的忧患意识。老子以其自然观预见了人类在社会文明发展进程中可能面临的种种问题,类如当代社会所面临的生态问题。
一、《老子》中的“水”与“谷”
晋代王康琚有言“小隐隐陵薮,大隐隐朝市”。这里的“陵薮”指的便是山陵与湖泽。《史记》载: “老子,隐君子也。”[3]以道家为代表的隐士,大多喜欢隐居山水间,以寻求心灵的慰藉与解脱。老子为周朝春秋时期陈国苦县人,该地在战国末期时为楚都所在地,史称郢陈。据《战国策·楚策一》: “楚地西有黔中巫郡,东有夏州海阳,南有洞庭苍梧,北有汾陉之塞郇阳,地方五千里。”[4]可知,老子生活在山水相伴的自然环境中,老子观山水、悟山水,在体悟自然中获得了对“道”的整体把握,故言:“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1]35老子在论“道”之时,因“道”变幻莫测,难以捉摸,所以常常以水、谷等自然意象或生活中的具体事物和细微之事来类比论“道”,以表明其意。
(一)水之“动”
在《老子》中,老子善用“水”及“水部字”,以“水”为喻体来阐发自己的哲学思想多达32字,依次为: 治,渊,湛,水,满,涤,混,深,涉,涣,浊,清,没,泊,沌,澹,海,洼,法,溪,淡,泣,江,泛,渝,浑,注,济,滋,淳 ,流,泮。究其含义,除江、河、湖、海等以水为本源或与水有关的意义外,还具有深邃、深沉、清灵之意,与水的特性相一致。“水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1]20。老子以“水”喻“道”,是因为“水”善于滋润万物而不与万物相争,安居停留于众人都不喜欢的低处,所以它的行为最接近于“道”,和“道”一样具有“不争”“谦卑”的善德,即“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1]24。水有利于万物而不与万物相争的品格与道生养万物而不与万物争的善德是相通的。且“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1]187。更进一步说明“水”与“道”一样具有“以柔克刚”的善德。
(二)谷之“静”
与“水”有关联的“谷”也在《老子》中多次出现。《说文解字》载:“谷,泉出通川为谷。从水半见,出于口。”《尔雅·释水》载: “水注川曰谿(溪),注谿曰谷。”可见,“水”和“谷”是有密切联系的。“旷兮,其若谷。”[1]33此处“旷”与“谷”对应,说明了“谷”的宽广、空虚、能容,老子也借助了“谷”的自然特性来解释深远无限、晦涩难懂的“道”。“谷”的甲骨文字形下面像谷口,上面像水流出,本义指两山之间的流水。“江海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1]169由本义引申指两山之间的低洼地。据“谷”之意,结合其自然地理形态,“谷”是具有空间性的,其空间并非封闭的,而可以承载水的流通,具有自然意义上的“虚空”,亦具有包容性。“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1]73指出虚空的山谷可包容万物,也突出了“谷”的虚空、包容。而后在三十九章,老子以“一”论道,提及“谷得一以盈”“谷毋已盈将恐竭”,“谷”的“盈”与“竭”对立统一,相反相成。
二、老子生态观的再认识
(一)道法自然
上述从“水”和“谷”入手浅谈了《老子》中提及的山水及其象征意义。然老子所说的“自然”并非“自然山水”中“大自然”的概念,而是有原原本本、自然而然的含义。通观《老子》,文中有五处明确言及自然:
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1]40
希言自然。[1]57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64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爵而常自然。[1]137
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1]166
对比其用法及语境,“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的、顺应事物本性的一种状态,与“人为”事物相对应。老子言: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64河上公注: “‘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河上公所说的“自然”,是道自身本性的自然。王弼注: “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王弼所说的“自然”是万物本性的自然,即道不违背万物之自然本性,方能得其本性之自然。老子指明人和万物是平等的,人既为自然的一部分,理应顺自然之“道”,遵循自然的规律与法则。老子说:“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1]73。他置身大自然,并从大自然中感悟为人之道,深知雄强的重要,却仍甘居雌柔、安守卑下的位置,愿做天下的河溪、山谷。能够做到这样,美德便能永远充足,复归到自然的真朴。
(二)自然无为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老子强调人要顺着自然的情状、遵循自然的规律去作为,要尊重人与自然各自的生存权利,使物尽其用,并且是“善用”,做到“常善救物,故无弃物”[1]71。老子认为真正的“善”不是人为的,而是使之呈现出自然本色,不留任何刀刻斧凿的痕迹,这就是“自然无为”。
“无为”是道家学说的核心思想。“道常无为,而无不为。”[1]90王弼注: “顺自然也。”因此在理解和把握“无为”的时候,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成不要任何的作为、排斥任何的人为。自然和人为是矛盾的,但并不是针锋相对的,界限在于人为的程度,人对自然的改变程度是否破坏了自然规律。老子的“无为”否定的是不适当的作为、破坏自然的行为。因此老子说“为无为,则无不治”[1]8“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1]40“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1]166,想要达到老子所说的“无不治”“功成事遂”“辅万物”,并非什么都不做,而是要顺应自然地去做,故“无为”除了有“因顺自然”的含义,还有“不妄为”的含义。“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1]36这里的“常”即指万物变化的规律,变中不变的规律。老子指出万物的运动变化都是遵循着循环往复的规律的,能够认识把握这个规律就是明智的,反之不了解这样的规律,胡作非为,就会招致灾祸。这样的“自然无为”被老子内化为处事的原则贯穿全本,这对于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亦有借鉴意义。
(三)和谐共生
1. 坚持生态整体观
老子的生态观是具有整体性的,他之所以言“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1]117,是因为在他看来,天与人是一体的,物与我也是一体的,即自然万物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在开发自然的过程中,要对自然保有敬畏之心,不能单单为了实现人的需求去改造自然,而是要站在人与自然的利益结合点上规划开发,将物的本性、天的本性、人的本性相结合,遵循自然规律,“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与自然和谐共生。
2.坚持生态自然观
老子言: “常善救物,故无弃物,是谓袭明。”[1]71十六章中的“知常曰明”指的是懂得自然的法则并自觉遵循此规律行事,就是老子所说的“袭明”。这里的“善”,也并非“善恶相对”的善,而是合乎大道行为的“善”。如前所述,老子认为,真正的“善”不是人为的,而是使事物呈现出它原原本本的样子,对物的利用应当不留任何刀刻斧凿的痕迹,使它完全可以应用于社会政治生活的领域,也就是前面提到的“自然无为”。因此,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要熟悉自然的属性,使之既能适用于社会,又尽可能地保有“自然”之态。且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要注重有节制开发,做到适可而止,才能避免为所欲为而导致的不可预估的后果。
3.坚持生态平衡观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1]186“天之道”指的是自然运行的大道,是减损有余而补益不足的,它突出的是一种“平衡”的状态。在老子的辩证法中也用了诸如“将欲取之,必固予之”“谷毋已盈将恐竭”等例子来说明矛盾的对立统一、相反相成、相互转化,也印证了“物极必反”的道理,强调了“平衡”的重要性。“祸莫大于不知足, 咎莫大于欲得, 故知足之足, 常足矣。”[1]125老子在讲战争和欲望的关系问题时,直言统治者的个人贪欲是战争的重要根源。此外在五十九章,老子也提出了“啬”,“啬”是行为表现上的“收敛”,是针对世人不知收敛私欲的告诫。因此,面对大自然,不能抱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想法去任意开发,而是要讲求生态的平衡,知止、知足,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老子的生态观中蕴含着丰富的哲理,他坚持人与自然的平等,提倡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强调以自然无为的处事原则实现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我们理当结合时代发展和实际需求,在看到其局限性的同时,要借鉴其精华,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