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专业青年教师现场勘查能力培养探析
2021-12-29杨志秋
任 鹏,杨志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专业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师,高校青年教师是教育事业的储备力量,与人才的培养息息相关,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十分必要。提高公安高等院校青年教师的教育能力和教学水平,在夯实本专业能力的基础上,丰富其他专业知识,才能教出具有实践工作能力的预备警官。本文从法医学专业与现场勘查专业学交叉的角度进行探讨,分析公安高等院校法医青年教师提高现场勘查能力的必要性和方法。
一、法医学简介及概况
法医学作为一门医学专业学科,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为基础,服务于法律需要,是法律和医学之间的纽带桥梁。法医学作为医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分类和应用越来越广泛。目前,法医学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人类学、法医精神病学等。不同的分支学科有各自的特点,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作用。法医学各分支学科之间的理论基础和知识构成差别较大,但在实践案例中却经常交叉应用,相互补充。
目前,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主要是国内各医学院校,法医学教育的发展与各门类科学密切相关,如医学、司法、交通、公共卫生等。大多数法医学专业毕业生到公安系统从事法医工作,另一部分加入司法系统从事鉴定工作,还有一小部分到高校和研究所从事法医学教学和科研工作。法医学从业人员均为医学生,专业相对“单纯”,从事工作相对单一,与其他门类学科交叉较少。
二、现场勘查特征
侦查人员作为现场勘查的主体,在发生刑事案件时,依据相关法律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进行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对于一个有人员伤亡的犯罪现场,必然留有与犯罪相关的证据,如痕迹、血迹、尸体等,侦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决定了现场发现证据的全面性和可靠性,甚至影响后续检验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目前,我国公安高等院校培养具有现场勘查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他们对于一些犯罪现场,如现场存有尸体等人体物证的勘查难免存在遗漏,还需要法医参与到现场勘查中,虽然法医不是侦查人员,不具备勘查现场的资格,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现场勘查中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就需要法医具备现场勘查的知识,尤其是从法医角度进行现场勘查。
三、法医现场勘查的现状
法医参与现场勘查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有些人主张参与现场勘查的法医不能参与后续鉴定检验工作,这种观点与欧美国家的司法体制比较接近,被称作勘验分离,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避免勘验提取人员在现场提取物证后继续参与后续鉴定工作,导致由于其主观故意或非主观故意而造成的检验结论失当;有些人则主张现场勘查人员应该作为后续鉴定人员参与到案件中,即非勘验分离,这可以保证侦查思路和证据链之间的无缝连接,更有利于侦破案件。这两种观点一直存在争议,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公安一线仍采用后者。
法医是否应具备现场勘查能力,受多方面的影响。欧美国家法医是独立于警察系统的一个机构,只对检材(尸体、血液等)负责,不需要具备勘查能力。我国大多数法医隶属于公安系统,是人民警察的一员,在承担本职工作的同时,需要有一定的现场勘查能力。
我国培养法医专业学生现场勘查知识,常聘请一些工作在一线的侦查人员或者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法医来讲授,但知识构成不系统,授课人员不稳定,教学精力不足。近些年,法医学者也注意到这种情况,2014年10月召开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医学专业第五届教材编审委员会会议暨法医学专业第五轮规划教材主编人会议”上启动了《法医现场学》教材编写工作,体现出我国对法医学现场勘查的重视。法医现场学运用医学、法医学、生物工程学、刑事科学技术、哲学、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各类人员伤亡的现场[1]。法医学教师缺乏现场勘查知识,就无法教出拥有现场勘查能力的学生,只能在工作中弥补式学习,这就是我国目前法医与现场勘查的现状,所以培养法医学教师的现场勘查能力,尤其是提高青年法医教师的勘查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四、法医学青年教师特征
目前,全国各高校青年教师均具有较高学历,以博士、硕士为主。公安高等院校法医教师一部分来源于其他普通高校,一部分来源于公安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具有明显的优势:思维活跃、思路开放,容易和学生沟通;具有较强创新力,科研能力强。但是青年教师也存在不足:政治上不成熟,缺乏自律,在有些问题上认识不足,常以自己为中心;公安实践能力较差,长期从事科研而参加专业实践的时间很少[2]。公安高等院校积极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组织教师参加各类教学能力提高班,提升教学方法和手段,但是并无法医专业的培训。学校鼓励科研,很多教师为了科研忽视教学和专业实践能力,科研成果基本无实践价值。法医学作为应用科学,如果没有实践,就无法令人信服。法医学青年教师虽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参与实际案件工作,如尸体解剖、死因分析、DNA物证检验、临床鉴定等,但缺乏现场勘查的实践能力,即通过现场勘查获取其他证据进而从法医学角度分析得出案件侦破结论的能力较差。这与法医学专业学历教育方式有关,与对青年法医学教师培养模式存在误区有关,也与重科研轻实践的思维方式有关。
五、法医学与现场勘查间学科交互分析
法医学青年教师要提高现场勘查能力和教学水平,从学科角度来看,虽然法医学和现场勘查属于完全不同的专业,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必须相互配合。法医学是一门具有多专业的二级学科,也是一门交叉学科,以前法医学更专注于医学门类下的专业理论和实践,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正如《法医现场学》这门课程的开设,重视程度可窥一斑[3]。法医学和现场勘查这两门专业配合紧密才能更好地完成案件侦破。
从教师个人角度来看,法医学教师不仅教学、搞科研,还要具有服务社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医学教师具有专业教学能力,但缺乏现场勘查能力,没有现场勘查方面的知识,就无法将一个好的教学案例展现给学生,学生自以为掌握了法医学专业知识,但在真正的杀人现场却一头雾水,无从下手。作为青年教师应改变这一状况,使法医学适应时代的发展,适应我国的国情,从而实现教师自身价值,促进学科发展。
从教育学生角度来看,国家重视人才培养,近年来要求高校要重视通识教育,通识教育目的就是避免高校学科分类过于专业化,知识体系被割裂,进而培养学生能够了解掌握各类知识,发现问题多方位思考,不局限不拘泥某一专业[4]。法医学和现场勘查之间隶属于不同领域,将两者结合不仅能解决实际问题,更是培养一名完全的法医人才的需要。公安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尤其是法医专业课教师,只有将本专业与其他专业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于案件侦破,才能教好学生,真正提高学生的能力。
从学校角度来看,青年教师是学校的中流砥柱。培养优秀的专家学者,需要学校和个人的努力,学校不仅在科研和教学上帮助青年教师,而且要让教师有能力去服务社会,这才真正体现一个学校的实力和水平。公安高等院校不仅要站在打击犯罪的科研前线,并且也要成为公安一线的坚强技术后盾。法医学教师不缺乏专业知识,缺少的是对现场勘查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法医参与的案件,常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因此培养既能讲课,又具备为公安一线服务能力的教师,使其成为真专家、真学者,这是一所大学同时也是教师本身服务社会的体现。
法医学与现场勘查学科间需要交互,这是多方面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懂勘查的法医教师,才能教出具有实践能力的法医学专业学生。
六、培养法医学青年教师现场勘查能力的策略
公安高等院校可以和公安一线对接,给法医学专业学生设置现场勘查课程,要求教师从法医学专业角度来讲授,把学生对课程需求的压力转化为教师提高现场勘查能力的动力。
(一)学校设计青年教师培养体系,针对不同专业特点规划教师职业方向
公安高等院校专业繁杂,涉及领域广泛,就法医学而言,要改变常规教学方法,就要努力提高法医学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和法医学鉴定工作的能力。把法医学青年教师培养成行业内的科研领头羊、刑侦专家、教学名师,这与学校的顶层设计分不开,学校的层次决定教师的层次。通过培训和课程创新改革相结合、院系间合作交流、校局合作一体化、加强与地方院校交流、参加法医学专业会议及培训等方式,一方面强化其专业素质能力[5],另一方面因为公安队伍特殊的专业性,还要提高青年教师的公安政治思维、法律思维及刑侦思维。
(二)加强心理建设
青年教师实现自身价值的方法就是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法医学教师基本都是医学院校毕业,需要公安高等院校加强其心理建设,减轻其工作和生活负担,适应公安系统工作,同时还要使法医专业教师认识到学习新知识体系、了解现场勘查对法医学的促进作用和实践价值的重要性。
(三)深入公安一线参与实践
学校和地方公安机关合作,把青年法医教师派到现场,学习现场勘查,尤其是命案现场,学习公安一线法医在现场中利用现场证据,从法医学角度分析现场的方式,避免与实战脱节[6]。
(四)请专家授课,加强人员长期交流
聘请公安一线具有丰富现场勘查实践经验的专家给青年法医学教师授课,也可以将青年教师委派到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分享现场勘查经验。
(五)奖励考核机制
很多公安高等院校成立了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为公安和司法鉴定工作服务。鼓励青年法医学教师参与鉴定工作,把鉴定工作作为考核和奖励的指标,杜绝只会理论不会实践的现象,摒弃只会科研不会鉴定的工作模式。因此,学校要建立合理的奖励考核制度和职称评审制度,激发教师参与鉴定等实践工作。
总之,公安高等院校教师是公安理论研究者,同时也是公安实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