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的官方认可研究:沿革、标准与程序
2021-12-28王铄
王铄
摘 要: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官方认可,是联邦政府为确保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自身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而建立的元评价机制。自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联邦政府逐步加大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并介入高等教育认证活动,高等教育认证机构的官方认可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标准体系和审批程序;同时,美国高等教育认可在改革发展中同样面临着亟待破解的矛盾和问题。
关键词:美国 高等教育 认证机构认可 标准 程序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以认证为核心和特色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认证包括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两种类型,分别由院校认证机构和专业认证机构负责,从不同层面保证高等教育质量。为保证认证机构自身的工作质量,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对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开展认可的方式介入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工作,其认可的标准体系和审批程序对我国探索建立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元评估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官方认可的历史沿革
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规模庞大、结构复杂,没有一个单独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统筹。联邦政府、州政府和认证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其中,联邦政府只发挥间接且有限的作用;州政府负责提供教育,但也只承担有限的质量保障责任,主要体现为批准设立学校、颁发某些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等;独立的认证机构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发挥核心作用。[1]
(一)美国高等教育认证与认证机构的产生与发展
在美国,认证(accreditation)是高等教育质量的标志。认证活动最早由19世纪末建立的一些区域性的学校协会自发组织实施。1885—1895年,在美国新英格兰地区、中大西洋地区、中北部地区和南方地区分别建立了由中学、学院和大学构成的会员制协会。20世纪初,更多此类机构陆续建立。这一时期美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中学教学组织方式和学习年限要求,因此这些协会成立的最初目的是增进本地区中学和高校间的沟通,帮助高校招收具备充分学业准备的高中毕业生和接收转学生。但是,随着学校数量和申请人数的迅速增加,这种方式无法满足招生工作的需要,高校认为需要对他们并不了解的学校的毕业生或转学生的学业准备进行评估。为此,学校协会开始陆续制定评估标准,同时也作为认证标准和学校准入的标准,帮助解决高校招生问题。1905年,中北部高校协会(North Central Association of Colleges and Schools, NCA)率先开始对中学和学院开展认证,并于1913年发布了第一个获认证学校名单。此后,其他区域的学校协会也分别制定认证标准。区域性学校协会的认证为高校接收其他区域的申请者提供了可能。反过来,长期的认证实践为区域性学校协会制定认证标准提供了合法性。认证活动最初只有院校认证一种类型,此后专业认证也逐渐发展起来。
如上所述,美国高等教育认证体系是自下而上自发生成的,主要由非政府、非营利的学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认证活动。这些学校协会最初因不同的目的建立,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将认证作为首要职能,成为名副其实的認证机构。这些认证机构通过收取会员学校的年费实现财务自给,不需要政府提供经费支持。主要的认证机构是按照区域进行组织的,每一个机构都拥有独立的辖区。他们共同认证美国的高校和专业,但是彼此独立开展工作,且标准和程序不尽相同。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院校和专业认证,根据学校报告和现场考察获得的信息,来决定是否授予认证资格。目前,美国共有19家院校认证机构和近60家专业认证机构。
为了确保认证工作自身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美国联邦教育部和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CHEA)负责对认证机构开展认可(recognition)。所谓认可,是指根据特定标准对认证机构开展审查评价,以确保认证机构符合有关结构、治理、程序和学术的基本标准。联邦教育部的认可属于官方认可,由联邦教育部根据联邦制定的标准对认证机构的能力进行审查,以确保通过认证从而有资格获得联邦经费支持(包括学生助学金等)的高校和专业的学术质量。CHEA的认证属于行业认证,根据CHEA自主制定的标准,审查认证机构,以保障和改善高校和专业的学术质量。相较而言,官方认可更为重要,这是因为未获得官方认可的认证机构所认证的高校无法获得联邦学生经费资助,且其学分无法转移到其他高校,这将对学校招生产生重大影响。
(二)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的官方认可的历史演进
与认证活动相同,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最初也是由高校协会自主组织开展的,目的是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1938年,赠地学院和大学协会(Association of Land-Gran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与全国州立大学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Universities)组建了联合认证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n Accrediting, JCA),目的是对认证机构开展跨区域认可[2]。1949年,为了协调开展工作,全国区域认证机构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of Regional Accrediting Agencies, NCRAA)和全国认证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Accrediting, NCA)取代了JCA,分别开展工作[3]。1964年,NCRAA重组成为高等教育区域认证联合会(Federation of Regional Accrediting Commiss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FRACHE),并于1975年与NCA合并成立中学后教育认证委员会(Council on Postsecondary Accreditation, COPA)。[4]
1944年,美国国会颁布《退伍军人权利法》(Servicemen’s Readjustment Act of 1944),该法提供数十亿美元联邦经费用于帮助退伍军人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此后几年里,兴建了大量高校,其中包括近6000所教学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的营利性高校。1952年,《退役军人再适应援助法》(Veterans’ Readjustment Assistance Act of 1952)颁布,联邦政府开始系统地投资高等教育。为确保高校能够为获得联邦经费支持的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并合理运用联邦经费,联邦政府意识到需要针对联邦经费建立保障机制,认证机构被正式引入联邦财政经费管理体系[5]。同时,该法要求联邦教育部(时称教育署)出具一份值得信任的认证机构名单,这是联邦介入高等教育认证和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开始。但是,这一时期联邦尚未建立认证机构的审核机制,因此直接将NCRAA和NCA的会员机构认定为合格的认证机构,并在联邦认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大量借鉴NCRAA和NCA的会员准入标准。1965年,美国《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授权了广泛的学生和高校资助项目,这些项目旨在帮助学生及其家庭负担中学后教育的费用。《高等教育法》由八章构成,其核心是第四章的学生资助[6]。1965年《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有资格参与联邦资助项目的高校需要具备的条件,其中,获得被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是一个重要条件,这正式确认了认证活动的任务和认证机构的联邦学生资助经费“守门人”的角色[7]。自此,高校必须获得认证,才能参与联邦的学生资助项目;另一方面,认证机构必须获得联邦政府的认可,才能继续扮演“守门人”的角色[8]。1968年,联邦政府成立认证与院校资格咨询委员会(Accreditation and Institutional Eligibility Advisory Committee),专门负责对有资格获得联邦经费的认证机构开展认可,进一步介入认证机构的认可事务。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欺诈、浪费和滥用联邦高等教育经费的问题严重,学生贷款违约问题爆发,尤其在营利性高校,违约率已经高达39%。为此,1992年,美国再次授权《高等教育法》,制定了第一套联邦层面的认证标准体系,并成立全国院校质量和诚信咨询委员会(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Institutional Quality and Integrity,NACIQI)①,负责对认证机构开展审查,并向联邦教育部长提供认可建议。多年来,伴随《高等教育法》的多次再授权,认可标准以法规为导向越发精细。
二、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官方认可的标准体系
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官方认可的标准体系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认证机构的基本资格、组织与管理、标准及运用、其他相关运行政策和程序。
(一)基本资格
寻求官方认可的认证机构必须具备四个与认证活动有关的基本条件。一是认证机构认证的高校或专业应至少有一所高校或一个专业参与《高等教育法》相关项目或其他联邦项目。二是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必须覆盖一定的地理范围。对于私立的认证机构,认证范围应至少覆盖三个临近的州或美国全境;对于作为州政府附属的认证机构,认证范围应覆盖其所在州的全境。三是认证机构必须在其寻求认可的地理范圍内拥有授予认证或预认证②的经验,且能够对认证范围内全部高校和专业及其颁发的学位和文凭开展评估。四是认证机构必须拥有良好声誉,其标准、政策、程序和决策得到教育机构、执业许可机构和雇主的广泛认可。
(二)组织与管理
1.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特征
认证机构必须是“独立且自立”的会员制机构。“独立且自立”的判定标准包括:其一,认证机构的决策机构成员不得由任何相关行业协会、会员组织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推选或选择;其二,认证机构的决策机构成员中至少有1/7或至少一位是公众代表;其三,认证机构的决策机构在做出决策时能够有效控制利益冲突;其四,认证机构的会费与相关行业协会或会员组织会费保持独立;其五,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和执行预算,无须任何机构或组织批准。
2.认证机构必须具有开展认证活动的行政和财务能力
行政和财务能力是组织稳定运行和开展工作的基本保障。认证机构需要证明其拥有足够的行政人员和财力来履行认证职责;工作人员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以及认证标准、政策和程序等方面的培训;决策机构中包含学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高校认证机构)、教学人员和行业从业人员(专业认证机构);完整保存对高校或专业最近一次认证或预认证的评估材料(包括高校或专业的自评报告副本、现场考察报告、高校或专业的反馈等),以及认证机构与高校或专业之间的所有决定。
(三)标准及运用
1.认证机构必须具备科学完备的(预)认证标准
科学完备的(预)认证标准是认证机构可靠性、权威性的直接体现。认证标准必须涵盖有关高校或专业办学质量的10个方面的指标,分别是与高校使命相关的学生成就,课程,教师,设施设备,满足一定业务规模的财政和行政能力,学生支持服务,招聘、录取、学术日历、出版物等,专业修读年限以及授予学位或证书的目标说明,高校收到的学生投诉记录,符合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的高校责任的记录。这些指标是《高等教育法》对认证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
2.认证机构必须合理运用(预)认证标准
首先,认证机构合理运用标准体现在对高校的(预)认证申请做出决定之前,认证机构须具有有效的机制来评估高校或专业是否符合认证机构的各项标准。其一,认证机构须根据(预)认证标准评估高校或专业是否保持和达成既定的教育目标,并使其与教育使命和所授予的学位和文凭要求相一致;其二,认证机构应要求高校或专业根据(预)认证标准准备全面的自评报告,其中包括对教育质量的评估以及高校或专业为提高教育质量所做的持续努力;其三,对高校或专业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审查,实地判断该高校或专业是否符合认证机构的标准;其四,允许高校或专业对现场审查报告做出书面回应;其五,对高校或专业提供的自评报告、支持文件、现场审查报告、高校或专业的回应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其六,向高校或专业提供详细的书面报告,以评估高校或专业是否符合认证机构的标准,以及高校或专业的人才培养成就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其次,认证机构合理运用标准体现在运用和执行(预)认证标准的一致性方面。认证机构必须具有包括认证标准在内的有关认证和预认证要求的书面说明,能够防止认证标准出现不一致运用的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认证决策信息准确的合理依据,并根据已公布的(预)认证标准做出认证决定。为保证认证标准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必须监督和定期重新评估获得认证的高校和专业,定期从高校或专业中收集相关数据。
最后,认证机构合理运用标准还体现在定期对标准开展系统性修订,以确保认证标准足以评估高校和专业提供的教育或培训的质量。认证机构必须制定修订标准的特定程序,使机构的所有相关成员都有机会参与修订工作,并提出意见。
(四)其他相关运行政策及程序
1.必要的高校运行政策
必要的高校运行政策主要是指有关高校实质性变更的政策。所谓实质性变更政策是指认证机构需要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其已(预)认证的高校的任何实质性变更不会对该校符合认证标准产生不利影响。高校的实质性变更包括高校使命或办学目标的变化、法律地位或所有权的变化、学分计算方式的变化、新增教学地点,以及与前一次获得(预)认证时存在明显差异的新增课程或专业等。获得认证机构的批准后,高校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将其变更纳入先前授予高校的(预)认证资格,认证机构需要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
2.所有认证机构都必须制定的运行程序
所有认证机构都必须制定的运行程序主要包括:妥善保存并向公众公开(预)认证种类、认证申请程序、认证标准和程序、已认证高校和专业以及本机构主要成员相关信息等书面材料的程序;允许公众对高校或专业的(预)认证资格进行第三方评论的程序;及时、公正、公平地处理高校或专业认证资格投诉的程序;确保高校或专业准确公开(预)认证状态的程序等。
3.部分院校认证机构必须制定的程序
对于院校认证机构,如果其(预)认证将给予高校参加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相关项目的资格,则这些院校认证机构必须制定额外程序,主要包括:对于开办分校的高校,认证机构必须要求高校提供分校的运营计划,并在确保分校符合认证机构的标准后,才可以将认证拓展至分校;認证机构必须对所有权发生变更的高校在所有权变更6个月内进行现场考察;认证机构必须要求其(预)认证高校提交教学外包方案,并对该方案进行评估;作为对初次认证、预认证或资质延期审查的一部分,认证机构必须确认高校拥有学分转移政策;认证机构在对高校进行初次认证、预认证或资质延期的审查中,必须对高校学分分配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进行有效的审查和评估。
4.认证决定的通报程序
认证机构必须制定并遵循书面程序,按要求向联邦教育部长、相关州许可或授权机构、相关认证机构、高校或专业以及公众通报有关其认证决定的书面文件。认证决定类型包括授予高校或专业初次认证、预认证或资质延期的决定,暂缓高校或专业认证或同等地位的决定,拒绝、中止、撤销或终止对高校或专业的(预)认证的决定。
三、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官方认可的审批程序
认证机构的官方认可程序主要包括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联邦教育部认证工作组(Accreditation Group)的初步审查、全国咨询委员会的外部审查和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审查和决策等几个步骤。如认证机构对联邦教育部的认可决定不满,可以向联邦教育部长提出申诉。
(一)认证机构向联邦教育部提出认可申请
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包括认可申请和扩大认证范围申请两种。寻求初次认可或再认可的认证机构必须向联邦教育部长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每个认证机构必须至少每五年或在认可决定中指定的更短时间内提交延续认可的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对认证机构认证范围的说明和证明该机构符合所有认可标准并有效运用这些标准的证据和资料。寻求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认证机构向联邦教育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在相应范围开展认证的证明文件,制定和应用的任何相关标准、政策或程序的副本,以及运用这些标准、政策或程序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提交认可申请后,联邦教育部工作人员有权在认可申请的整个过程中,在提前告知或未告知的情况下,观察认证机构对一个或多个高校或专业的实地考察;参访认证机构开展活动(如培训、审查和评估小组会议以及决策会议)的地点;获取所有完成认证机构认可必须的文件副本;获得对认证机构档案记录、人员和设施的访问权限。
(二)认证工作组的初步审查
在收到认证机构的(再)认可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申请后,联邦教育部会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③中发布有关认证机构申请的通知,邀请公众对认证机构是否符合认可标准发表评论,并确定接收公众评论的截止日期。认证工作组的工作通常包括至少一次实地考察,以观察认证机构对一所高校的评论,以及第二次访问,以观察认证机构的决策委员会。
联邦教育部认证工作组根据所有有关认证机构合规性和认证机构运用标准的有效性的可用信息,分析认证机构的(再)认可申请和相关报告,从而判定认证机构是否达到认可标准;根据认证机构提交的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支撑材料,判断认证机构是否具备必要的经验和支持扩大认证范围的能力和绩效记录。联邦教育部工作人员对认证机构的评估还可能包括对与高校或专业(预)认证直接相关的标准有效性以及认证机构运用这些标准的信息的审查。对于申请初步认可的认证机构,如果联邦教育部认证工作组判定该认证机构不符合基本的资格要求,工作人员可以退回认证机构的申请,并做出解释,或建议认证机构主动撤回申请并在达到认可标准时重新申请。
当联邦教育部认证工作组完成对认证机构的评估后,工作人员出具对于认证机构的书面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草案及包括联邦教育部收到的所有第三方评论在内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发送给认证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认证机构可以对分析报告草案、拟议的认可建议和第三方评论提出书面回应。最后,认证机构审查认证机构提交的回应,并准备最终书面分析报告,提出有关认可的建议。
(三)全国咨询委员会的外部审查
联邦教育部认证工作组在准备书面分析报告的同时,根据报告的预期完成时间向NACIQI主席提交咨询委员会会议时间表。收到时间表后,咨询委员会主席拟定会议议程,并根据《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将议程提交至指定的联邦官员核准。
咨询委员会会议前,联邦教育部认证工作组工作人员需要将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或扩大范围的申请、相关报告和支撑文件、认证工作组的最终分析报告和支撑文件及认证机构的回应、联邦教育部收到的有关认证机构的所有第三方书面评论、认证机构对第三方评论的回应等与认可申请审查密切相关的资料提供给咨询委员会;联邦教育部负责至少在咨询委员会会议召开30天前,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会议通知,邀请感兴趣的各方,在咨询委员会会议上作有关该认证机构是否符合认可标准的口头陈述。
咨询委员会会议上,咨询委员会在公开会议上审议联邦教育部认证工作组提供的全部材料,并邀请联邦教育部工作人员、认证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口头陈述。所有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内容都将被记录在案。
咨询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咨询委员会将把每个认证机构的认可建议转交给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其中可能包括批准、拒绝、限制、暂停或终止认可等建议,批准或拒绝扩大范围请求的建议,修改或确认认证机构的范围的建议等。
咨询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天内,认证机构和联邦教育部认证工作组都可以就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向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提出补充书面意见。如认证机构和联邦教育部工作人员任意一方或双方都对咨询委员会的建议提出意见,必须将书面意见副本发送给对方。这一阶段,认证机构和联邦教育部认证工作组的书面意见仅局限于有限几个方面,比如,对于无明确资料支持或不完整的咨询委员会建议的意见,应咨询委员会要求提交的新证据材料,以及供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考虑的任何建议。
(四)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的审查和决定
收到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后,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根据联邦教育部认证工作组向咨询委员会提供的全部材料、咨询委员会会议记录、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认证机构或联邦教育部工作人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或新证据等做出和发布有关认证机构认可的决定,并在指定期限内将认证决定通知认证机构。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拒绝、限制、中止或终止认可,批准或拒绝扩大范围的申请,修改或确认认证机构的范围等。
如果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认为认证机构符合认可标准,并且有效地运用这些标准开展了认证工作,则可以批准认可,并在认可决定中确定认可范围和认可期限,认可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果认可范围或认可期限与认证机构的要求有所差异,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需要就批准的认可范围或认可期限做出解释。
如果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认为认证机构不符合或未有效运用一项或多项标准,但同时认为认证机构可以在12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达到符合认可标准的要求,并能够有效运用这些标准,则可以继续评估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并要求认证机构在一年内提交合规报告,证明认证机构已解决了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指出的缺陷。
与上述情况相反,如果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认为认证机构不符合认可标准,或未能有效地应用这些标准,则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可以拒绝、限制、暂停或终止认可,同时说明做出此决定的原因,包括认证机构不符合的所有标准以及认证机构未能有效运用的所有标准。
(五)认证机构申诉权及程序
1.申诉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的认可决定
认证机构可将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的认可决定上诉至联邦教育部长。上诉期间,将保留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的决定,直到上诉得到最终处理为止。认证机构申诉的程序是在收到认可决定十天之内,以书面形式知会联邦教育部长和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其将对认可决定提出申诉的计划;在收到决定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联邦教育部长提出上诉;向联邦教育部长提出申诉的同时,向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提供申诉材料的副本。
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可以在收到申诉副本30天内向联邦教育部长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副本。认证机构或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均不得在其意见中包括任何先前并未提及的新证据。
与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的处理程序相似,联邦教育部长可以在充分考虑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的决定、认证机构的书面申诉、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对上诉的回应以及其他支撑材料后,做出同意认可的最终决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认证机构;联邦教育部长也可以根据记录中未被认证机构作为不符合认可标准或无效运用认可标准的新发现,做出拒绝、限制、中止或终止认证机构认可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教育部长无需进一步考虑认证机构的申诉,而是将问题转交给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审议和决定;如果联邦教育部长发现与认证机构认可决定相关但未包含在支撑材料中,而认可决定尚未作出,则可以不就认可认证机构作出决定,而是将此事项转交给联邦教育部工作人员和咨询委员会重新审查和分析,并由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考虑;或者向认证机构和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提供信息,允许认证机构以书面形式答复联邦教育部长和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允许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以书面方式回应认证机构。如果联邦教育部长在认可期限内未就批准、拒绝、限制、中止或终止认证机构的认可做出最终决定,则联邦教育部长将自动延长认可期限,直至达成最终决定。
2.对联邦教育部的最终决定提出异议
根据联邦法律,认证机构可以对联邦教育部长的决定向联邦法院提出异议,并以联邦法院的判决作为最终决定。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则在联邦法院上诉期间不得保留联邦教育部长拒绝、限制、中止或终止对机构认可的决定。
四、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官方认可亟需破解的矛盾
美国在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元评估机制建设方面已经积累了数十年的经验,并且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标准体系和规范的审批程序。但是,近年来,随着美国大学生的高负债率、高违约率、低还贷率以及营利性高校的欺诈和误导性做法问题日益引起美国社会的高度关注,批评的矛头直指联邦政府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未能确保认证机构扮演好“守门人”的角色。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矛盾
如前所述,美国认证机构认可标准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认证机构具备科学完备的认证标准,并合理运用标准开展认证工作。在实践中,联邦教育部往往将这一标准的运用简化为审查认证机构是否制定了标准,以及是否具有实施该标准的文件记录。在14个主要的高校认证机构中,只有3个在最近的审查周期中被标记为不符合至少一个标准,而其他11个机构则被标记为完全符合所有标准。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3个机构中,有2个被标记为缺乏文件记录。例如,发现南部院校协会不符合财务和行政能力标准,因为它没有提供上诉委员会成员的简历。在对联邦教育部的回应中,该认证机构提供了所需的文件记录,但再次被标记为不合规,因为它没有提供其董事会77名成员的名单和履历[9]。从程序上看,这种做法满足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但是,仅关注是否制定标准以及是否具有实施标准的记录,不足以满足实体正义的追求,即无法确定认证机构的标准制定和实施是否有效促进了高校的质量保障和提升。认证机构认可活动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直观体现在认证机构对学生学习产出不同的高校采取的措施不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独立判断与借助外脑的矛盾
1992年以来,NACIQI作为外部机构参与认证机构外部审查,并向联邦教育部提供认可建议。尽管1/3的成员由联邦教育部长任命,但NACIQI仍保持了相当的独立性。在认可工作中引入外脑具有诸多优势,例如,对联邦教育部的认可过程开展监督,为公众了解和参与认可过程提供平台等[10]。但是遗憾的是,NACIQI在认证机构审查工作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表现为NACIQI在认证工作组完成认证机构审查并提出建议之后,只有一周的时间来审查数千页的认可申请材料;只有在联邦教育部发布最终报告后,NACIQI才有权提问,并且其意见和建议很容易被联邦教育部驳回。在2018年全国艺术与设计学校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hools of Art and Design,NASAD)的审查中,NACIQI建议指出NASAD在有效解决学生学业成就的质量问题方面达不到认可标准,但教育部高级官员在最终决定中拒绝了该建议,指出NACIQI作为判断依据的访谈过程不是正式认可审查的一部分,并给予NACIQI 为期5年的完全认可。
(三)庞大的工作量与有限的人员投入的矛盾
在认证机构的认可程序中,认证工作组的审查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其审查工作和分析报告是联邦教育部高级官员开展审查和得出认证结论的重要支撑。在美国,作为联邦学生资助经费“守门人”角色的认证机构共计60余家,每家认证机构都需要开展5年一轮的认可审查。从全国层面来看,目前认证机构的数目看似不多,但对于仅由8名员工(6位分析师、1位辅助人员、1名董事)构成的认证工作组而言,其工作量不可小觑。如果再考虑到每个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材料都包含上千页的文件资料,且当认证机构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或被指出不符合认可标准时,工作组还必须进行额外的审查工作,认证工作组的工作量可见一斑。
注释:
①NACIQI由18名成员构成,其中6名由联邦教育部长任命,6名由众议院任命,6名由参议院任命,成员任期为6年。
②预认证是指认证机构给予高校或专业的有限时段的公开认可状态,表示该认证机构已确定该高校或专业正在逐步取得认证,并且有可能在该有限时段内获得认证。
③联邦公报由联邦公报局(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发布,是有关联邦组织和机构的规则、拟议规则、通告以及行政命令和其他总统文件的每日官方出版物。
参考文献:
[1]庄丽君,王山玲. 美国高校区域性认证研究[J]. 高教发展与评估, 2018(3): 73.
[2][4]WOOLSTON P J. The costs of institutional accreditation: a study of direct and indirect costs[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012: 19, 20-21.
[3]KELCHEN R. Higher education accountability[M]. 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18: 105.
[5]陈华仔,黄双柳. 美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百年发展[J]. 现代教育管理, 2016(7): 61-65.
[6]HEGJI A. The Higher Education Act (HEA): A Primer[EB/OL].(2021-08-17)[2020-05-05].https://fas.org/sgp/crs/misc/R43351.pdf.
[7]U. 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Overview of Accredit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EB/OL].(2021-10-26)[2020-05-10].https://www2.ed.gov/admins/finaid/accred/accreditation.html#history.
[8]EWELL P T. Transforming institutional accreditation in U.S. higher education[EB/OL].(2015-03)[2020-4-10].http://nchems.org/wp-content/uploads/2018/02/GatesAccreditationWhitePaper.pdf.
[9][10]FLORES A. The unwatched watchdogs: how 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fails to properly monitor college accreditation agenciesEB/OL].(2019-09-19)[2020-04-20].https://www.americanprogress.org/issues/education-postsecondary/reports/2019/09/19/474492/the-unwatched-watchdogs.
編辑 吕伊雯 校对 娜迪拉·阿不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