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價值”與“價值觀念”的混淆
2021-12-28汪信硯
汪信硯
[關鍵詞] 價值 價值觀念 價值衝突 普遍價值 普遍價值觀念 核心價值 核心價值觀
“價值”與“價值觀念”是價值論中兩個既內在相關卻又很不相同的概念。其中,“價值”是指客體的屬性對主體需要的滿足或客體對主體的效用和意義,是主客體之間一種客觀的關係;而“價值觀念”則是人們對客觀的價值關係的主觀反映,是人們關於事物是否具有價值、具有何種價值以及具有多大價值的觀點和看法。價值觀念與價值之間的關係,在本質上是一種主觀與客觀、觀念與現實的關係。其性質恰如認識論中的認識與認識對象之間的關係一樣,兩者的區別是一目瞭然的。然而,在當代中國學術研究中,卻普遍存在着對價值與價值觀念的混淆。這種混淆,首先源於當代中國的價值論研究。一些研究者甚至表示,既無必要也不可能嚴格地區分價值與價值觀念;而這種觀點,顯然又濫觴於近現代西方的主觀主義價值理論。由于這種混淆絕非僅僅局限於價值論研究,它早已由學術研究蔓延至當代中國社會精神生活的各個領域,並由此帶來了諸多需要澄清的理論困惑和思想疑慮,因此,本文擬從當代中國社會精神生活中的幾個熱點問題入手,作一雖非全面但可見微知著的考察和探析。
一 價值衝突與價值觀念衝突的混淆
20世紀80年代末特別是90年代初以來,學術界開展了越來越多的關於價值衝突問題的研究和討論,一些重要學術期刊還組織了關於價值衝突問題的專題討論或筆談。從這些研究和討論看,多數學者將價值衝突與價值觀念衝突混爲一談。
學者們對兩者的混淆,首先表現在對“價值衝突”概念的內涵、外延的界定和分析上。在分析這一概念的內涵時,人們多是用價值觀念衝突來界定價值衝突,甚至認爲,價值衝突本質上就是價值觀念的衝突。例如,楊發認爲:“價值衝突即是價值觀念的衝突,意味着不同的價值認識與價值評價之間的矛盾和鬥爭,是價值觀念體系矛盾尖銳化的表現。”①楊發:“論價值衝突”,《理論探索》4(1995):12。蘭久富認爲:“價值衝突的實質就是價值觀念的衝突, 在價值觀念衝突之外並不存在價值的衝突。‘價值衝突’是人們的習慣用法,我們應該把它如實地理解爲‘價值觀念的衝突’。”②蘭久富:“社會轉型與價值衝突”,《北京師範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3(1999):99。在分析“價值衝突”的外延時,人們往往把不同形式的價值觀念衝突都裝進“價值衝突”概念中,至少是認爲價值衝突包含着價值觀念衝突。例如,馬俊峰認爲:“傳統的價值觀念與新的價值觀念的矛盾,本土文化與外來文化的矛盾,等等,就都是價值衝突的具體表現。”③馬俊峰:“應重視對價值衝突問題的研究”,《哲學動態》7(1999):26。楊鮮蘭認爲:“價值衝突是指由不同主體或不同文化的差異而導致的價值和價值觀念上的矛盾、碰撞、衝突,主要表現爲價值理想、價值信念、價值目標、價值標準、價值觀念等方面的衝突。”④楊鮮蘭:“論現階段我國社會價值衝突與價值觀重建”,《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4(2010):16。此外,也有學者認爲:“價值或道德衝突作爲一種思想觀念、行爲準則的衝突,衹有在人們有選擇的餘地時纔會發生。”⑤江暢:“論價值衝突”,《人文雜志》2(1994):24。所有這些關於價值衝突概念的分析,都明白無誤地把價值衝突混同於價值觀念衝突。
人們對價值衝突與價值觀念衝突的混淆,也表現在對當代中國社會生活中各種價值衝突現象的具體考察和闡述上。學術界之所以自20世紀80年代末特別是90年代初以來越來越關注價值衝突問題,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隨着中國對外開放的擴大,人們越來越深切地感受到全球化浪潮的衝擊;二是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促成的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涌現出了許多需要深入研究的價值論問題。事實上,人們關於價值衝突的研究和討論,多是結合全球化背景和當代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來進行的,所關注的是全球化背景下不同民族文化特別是東西方文化之間,以及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期新舊文化或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之間的碰撞、矛盾和衝突。然而,文化的核心是價值觀念,全球化背景下不同文化之間以及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期新舊文化之間的衝突主要表現爲不同價值觀念之間的衝突。因此,當人們談論全球化背景下的價值衝突、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期的價值衝突時,所說的實際上是價值觀念的衝突。例如,楊鮮蘭認爲,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國社會價值衝突廣泛存在,且非常複雜,有着東西方價值觀的衝突、社會主義價值觀與資本主義價值觀的衝突,有着傳統價值觀與現代價值觀的衝突,有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衝突等”①楊鮮蘭:“論現階段我國社會價值衝突與價值觀重建”,《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4(2010):17。;陳章龍認爲,中國社會轉型期的價值衝突的“基本形式有中國傳統文化的價值觀與市場經濟價值觀的衝突,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價值觀與市場經濟價值觀的衝突,中西價值觀的衝突”②陳章龍:“論社會轉型時期的價值衝突”,《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5(2004):7。。還有學者從總體上把當代中國社會所面臨的“基本的價值衝突”概括爲四種:“傳統與現代的價值衝突,經濟與道德的價值衝突,公平與效率的價值衝突,個體與整體的價值衝突”。其中,“傳統與現代的文化價值衝突,集中地是以‘儒家思想與現代文明’的形式體現出來的”;經濟與道德的價值衝突,比較集中地體現爲“滑坡論”與“爬坡論”的對立;公平與效率的價值衝突,主要體現爲“強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與“把公平放在首位”兩種看法之間的對立;個體與整體的價值衝突,則表現爲個人主義價值觀與集體主義價值觀之間的衝突。③鄒廣文、金迪:“當代社會的價值衝突與調適”,《人民論壇》20(2011):18—20。顯然,學者們所闡述的當代中國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價值衝突現象,實際上都是一些價值觀念衝突現象。
在當代中國價值論研究中,人們在把價值衝突混同於價值觀念衝突、用價值觀念衝突來界定和詮釋價值衝突的同時,卻對真正的價值衝突視而不見。所謂價值衝突,實際上是不同價值之間的對立和相互反對。根據客體屬性與主體需要之間的內在本質關係,客體對主體的價值可以有兩個不同的維度,即正價值和負價值。④有人認爲,客體對主體的價值具有三個維度即正價值、零價值和負價值。實際上,零價值並不成其爲價值的一個維度。這是因爲,人們所謂的零價值所表徵的是客體屬性與主體需要並無內在本質聯繫的情形,零價值概念與價值是客體屬性對主體需要的滿足這一價值的本質規定是不相容的。而當同一客體同時具有正價值和負價值時,這兩種價值之間就會彼此對立和相互反對,這就是價值衝突。至於這種價值衝突是否發生,既取決於客體屬性,也取決於主體需要。事實上,衹有在兩種情況下,價值衝突纔會必然發生:第一,某一客體能夠滿足主體的某種需要,但卻不利於或妨害該主體的其他需要的滿足,即同一客體對同一主體既具有正價值又具有負價值。例如,對於抽煙者來說,香煙能夠滿足他的煙癮,卻有害他的健康。再如,各種藥物能夠治療患者的疾病,但都有這樣那樣的副作用,所以古人常說“是藥三分毒”。在這兩個例子中,衹要你抽煙或吃藥,就必然會産生價值衝突。第二,某一客體能夠滿足某一主體的需要,但卻不利於或妨害其他主體的需要的滿足,即同一客體對不同的主體表現出正負兩種不同的價值。例如,假冒僞劣商品能夠爲製假售假者帶來財富,但卻會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因此,衹要存在着假冒僞劣商品,就會産生價值衝突。除此之外,價值衝突的發生也有其他一些複雜的情況。例如,人們經常討論的“義”與“利”、“公平”與“效率”之間的矛盾和衝突也屬於價值衝突。但是,這類價值衝突往往與人們的價值觀念和價值追求密切相關。例如,衹有在人們認爲謀利即不義、財富差距拉大就是不公平,同時既重義又重利、既要公平又要效率的情況下,纔會真正出現價值衝突。換句話說,這類價值衝突並不必然會發生。總之,真正的價值衝突是存在的,並且在社會生活中具有多樣化的表現形式,衹不過,那些習慣於把價值衝突與價值觀念衝突混爲一談的人沒有注意到或不願意直視而已。
混淆價值衝突與價值觀念衝突,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它在把價值衝突主觀化的同時,必然掩蓋或無視社會生活中真正的價值衝突問題。而當人們把混淆價值衝突與價值觀念衝突所表現出來的那種主觀主義的思維方式運用於其他價值論問題研究時,還會造成更爲嚴重的思想混亂。
二 普遍價值與普遍價值觀念的混同
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國內學術界開始談論普遍價值問題。1999年,杜維明、袁偉時在他們的對談文章《五四• 普世價值• 多元文化》中認爲,自由主義是五四運動以來最珍貴的傳統之一,而自由主義所代表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等是全世界任何國家任何民族都應該分享的現代文明成果即“普世價值”①杜維明、袁偉時:“五四• 普世價值• 多元文化”,《開放時代》2(1999):20—27。。此後,國內學術界有了越來越多的關於普遍價值問題的討論。2008年5月22日,《南方週末》發表署名該報編輯部的文章《汶川震痛,痛出一個新中國》稱:“國家正以這樣切實的行動,向自己的人民,向全世界兌現自己對於普世價值的承諾。”“顯而易見,這是一個拐點,執政理念全面刷新的拐點,中國全面融入現代文明的拐點。”“衹要有這樣的底綫共識,就會奠定全民族和解、中國與全世界和解的倫理基礎。整個世界就都會向我們伸出援手,整個人類就都會跟我們休戚與共。我們就會與世界一起走向人權、法治、民主的康莊大道。”這篇在觀點上與十年前杜維明與袁偉時對談文章遙相呼應的文章,把人權、法治、民主等所謂的“普世價值”指認爲中國應有的“執政理念”,引發了新世紀以來中國價值論領域最爲激烈而且目前仍在持續的一場論爭。但是,衹要認真梳理一下這場論爭就會發現,雙方都將普遍價值與普遍價值觀念混同了。關於這一點,李德順教授已作過評論:“雙方都不加批判地採用了西方的傳統說法,即對‘價值’與‘價值觀念’不加區別。”②李德順:“怎樣看‘普世價值’?”,《哲學研究》1(2011):3。
先說普遍價值論的主張者或辯護者的看法。杜維明與袁偉時的對談文章認爲,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等“普世價值”是“現代文明成果”和自由主義的價值觀念;《南方週末》的文章認爲,“普世價值”是能使“中國全面融入現代文明”的“執政理念”。其他普遍價值論的辯護者,也大抵沿襲了上述看法。例如,邵建的《拒絕普世價值,如同自拒人類》一文認爲,“普世價值”是“一種常識理念”③邵建:“拒絕普世價值,如同自拒人類”,《現代快報》2008-07-01。。顯然,他們都把普遍價值混同於普遍價值觀念。與此同時,一些在純學術意義上主張存在着普遍價值的學者也作了同樣的混淆。其中,比較典型的看法有:“所謂‘普世價值’是指:爲了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通過不同價值主體或不同文化傳統之間交流、對話(‘商談’)而達成的統一的價值觀念體系, 即具有全球一致性的基本理念和共同原則,並在實踐中普遍採用的價值觀念體系。”④郭明俊:“論普世價值的基本特徵”,《延安教育學院學報》2(2003):26。“‘普遍價值’是指一些相對的,被大多數人們所認同的價值觀念的集合,它可以在具體的良知和理性所認同的價值觀念的基礎上超越地域、宗教、國家、民族。”⑤董晋騫:“論普遍價值——與陳先達先生商榷”,《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3(2010):10。“所謂普遍價值,就是事物對於共同主體(社會共同體或全人類之類統一主體)所具有的價值,即普遍的或超越了多元價值主體(如具體的民族、國家、地區、階級、宗教、黨派、企業以及具體個人等)界限的共同價值信念、價值理想、價值標準和價值取向。”⑥孫偉平:“論普遍價值面臨的理論和實踐困境”,《學術研究》7(2011):26。“所謂‘普遍價值’是說對人類社會有沒有大家可以都接受的思想(包括學說、命題、概念等等),或者說這種思想表現的形式不同,但它的精神大家都可以接受。”⑦湯一介:“論儒學與‘普遍價值’問題”,《中國文化研究》秋之卷(2012):1。在所有這些關於普遍價值的界定中,人們對普遍價值與普遍價值觀念的混淆是一望可知的。
再說普遍價值論的反對者的看法。雖然普遍價值論的反對者不像普遍價值論的主張者或辯護者那樣會對普遍價值做出某種明確界定,但從他們實際反對的東西中仍然能夠看出其對普遍價值的理解。有意思的是,普遍價值論的反對者在提到普遍價值時往往會給普遍價值打上引號,以表示其衹不過是一種觀念或思潮。僅就這一點來說,他們就已然混淆了普遍價值與普遍價值觀念。不僅如此,他們對此還有更明確的論述。例如,周新城寫道:“一些人關於‘普世價值’的論斷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他們所說的‘普世價值’並不真正是‘普世’的,而衹是一部分人的價值觀念。”⑧周新城:“一些人鼓吹的‘普世價值’實質上就是西方的價值”,《思想理論教育導刊》11(2008):59。陳先達認爲:“普世價值是一種以抽象人性論爲依據、以絕對的普遍性爲方法的唯心主義價值觀。”①陳先達:“論普世價值與價值共識”,《哲學研究》4(2009):3。侯惠勤也說:“‘普世價值’不是抽象的價值共識,而是思想統治的形式,即在一定歷史條件下支配人們頭腦、規範人們行爲、支撐相應國家制度的統治思想。”②侯惠勤:“澄清‘普世價值’上的迷霧”,《人民論壇》4(2014):46。由此可見,普遍價值論的反對者也把普遍價值指認爲一種價值觀念,同樣混淆了普遍價值與普遍價值觀念。
要把握上述關於普遍價值的論爭的實質,首先必須正確理解什麽是普遍價值、什麽是普遍價值觀念。所謂普遍價值,也稱爲普適價值,是指對所有人或大多數都普遍適用的價值,亦即客體屬性對主體需要的滿足關係或客體對主體的效用和意義關係對所有人或大多數人來說都是成立的。當某事物能夠以其屬性滿足所有人或大多數人的需要、對所有人或大多數人都有效用和意義時,人們就說它具有普遍價值並且往往直接稱它爲普遍價值。當然,普遍價值之“普遍”,有時是相對於一定範圍而言的,並且往往具有程度的差異。儘管“普世價值”概念在起源上具有某種宗教意涵,但從哲學價值論上看,它不過是普遍價值的形式之一,是指具有最大程度普遍性即世界普遍性的價值。應該說,普遍價值是存在的,也是否認不了的。在一個社會共同體內部,對該社會共同體的生存和發展具有根本意義、與每個社會成員的利益都休戚相關的價值,如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社會安定和諧、個人的生存和發展權等,對該社會共同體及其成員來說就是普遍價值。在全球範圍內,就物質價值而言,明媚的陽光、清新的空氣、潔淨的水體、美好的環境、綠色的食品、舒適的居所、健康的體魄等等,都莫不是普遍價值。世界上任何一個正常人都不會喜歡整天吸霧霾、喝髒水、吃垃圾食品、住破爛危房和承受各種病痛。就精神價值而言,像美、善、和諧、幸福乃至自由、民主、平等等,也都是具有最高普遍性的價值。例如,古往今來,世界上的女人都希望自己美麗,沒有哪個女人巴望自己長得醜,人們欣賞和讚美的都是美而不是醜;人們追求的都是幸福生活,沒有人希望自己的家庭或人生不幸;人們都渴望自由、民主和平等,沒有人盼望自己失去自由、受到不平等對待。可以說,如果拒不承認普遍價值,確實會自絕於人類。
所謂普遍價值觀念,則是指所有人或大多數人共同持有和認同的價值觀念,亦即所有人或大多數人對某種價值形成的共同看法。由於價值觀念是文化的核心,所以,在各種文化共同體如民族、國家內部必然會存在着普遍價值觀念,而且這些觀念還是各種文化共同體凝聚社會成員、實現社會整合的關鍵因素;如果沒有這種普遍價值觀念,文化共同體即使能夠存在,也終將走向分崩離析。也正因如此,各種文化共同體都特別注重自己的核心價值觀念的建設,力圖使其成爲全體社會成員高度認同的普遍價值觀念。但是,同樣由於價值觀念是文化的核心,不同文化有不同的價值觀念,處於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們對於同一價值會有不同的看法,所以,那種具有世界普遍性的、超越各種文化共同體的普遍價值觀念是根本不可能的。也就是說,雖然普遍價值是存在的,但根本不可能有超越各種文化的普遍價值觀念。例如,民主是一種普遍價值,但不同文化共同體、不同的民族和國家的人們對於什麽是民主、應該怎樣實行民主的理解和看法卻是完全不同的,亦即人們的民主觀念是各異的,具有世界普遍性的民主觀念是根本不存在的。
在明瞭普遍價值與普遍價值觀念的區別後,就可以辨析上述關於普遍價值的論爭是如何發生的了。在近代以來的全球化過程中,特別是自“冷戰”以來的東西方對立中,爲了實現西方價值觀的對外輸出、普遍化擴張和對非西方國家的思想滲透,一些西方學者和政治家經常把西式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等宣稱爲“普世價值”。而自五四運動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一些自由派知識分子緊隨在這些西方學者和政治家的後面,也對西式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等盲目推崇,並極力向國人傳播。在上述過程中,西方學者、政治家和中國一些自由派知識分子,有意混淆普遍價值與普遍價值觀念,把西式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即西方文化關於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的觀念,貼上了“普世價值”標簽,再以“普世價值”的名義推銷這些觀念。這種藉由“普世價值”的中介把特殊價值觀念偷換成普遍價值觀念的手法,從一開始,就爲關於普遍價值論爭中的對方挖了一個坑。果然,在這場論爭中,很多普遍價值論的反對者都被“誘”進了這個坑,使得他們不是去揭露西方學者和政治家如何偷換概念、混淆普遍價值與普遍價值觀念的邏輯錯誤及其最後得出的普遍價值觀念的虛妄性,而是循着與論爭對方同樣的邏輯深陷混淆普遍價值與普遍價值觀念的坑中,以致根本否認普遍價值的存在。其實,西方學者、政治家把西式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等宣稱爲“普世價值”,其問題並不在於他們認爲存在着普遍價值,而在於他們把西式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等說成是“普世價值”,並藉由“普世價值”這個中介,把他們對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的理解和看法說成是普遍價值觀念。而國內一些學者否認普遍價值存在的實質,不是否認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普遍價值,而是反對西方學者、政治家所定義和宣揚的價值觀念,即他們是因爲反對把西式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等標榜爲“普世價值”觀念而走向了否認普遍價值本身。
三 核心價值與核心價值觀念的倒置
價值衝突與價值觀念衝突不分、普遍價值與普遍價值觀念的混同主要發生在當代中國的價值論研究之中,是學術界混淆價值與價值觀念的重要表現。但是,價值與價值觀念的混淆並不僅僅局限於價值論的學術研究中,它也擴散和蔓延至中國社會精神生活諸多領域,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將核心價值與核心價值觀念倒置。
所謂核心價值,是指一定社會價值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起着主導或決定作用的因素。任何一種社會價值體系,都是由多種多樣的價值構成的。其中,不同的價值因其地位不同而在價值排序中居於不同的位階;而那些佔據高位階的價值,也就是核心價值。由於價值是客體屬性對主體需要的滿足關係,主體需要既決定着客體是否具有價值又決定着客體對主體具有何種價值,對主客體價值關係的形成起着關鍵作用,因而也是價值位階的決定性因素。“我們首先應當確定一切人類生存的第一個前提,也就是一切歷史的第一個前提,這個前提是:人們爲了能夠‘創造歷史’,必須能夠生活。但是爲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東西。因此第一個歷史活動就是生産滿足這些需要的資料,即生産物質生活本身。”①[德]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1卷,第78—79頁。正因爲吃、喝、住、穿等物質生活需要是人類最基本的需要,所以,當這類基本需要尚未得到滿足時,能夠滿足這類需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所具有的價值就在價值排序中佔據了最高位階,成爲核心價值。按照馬斯洛(A.H.Maslow,1908—1970)的需要層次理論,當人的吃、喝、住、穿等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滿足後,新的、更高級的需要就會成爲優勢需要,而能够滿足新的優勢需要的對象的價值又會在價值排序中佔據最高位階、成爲新的核心價值。對個人而言是這樣,對一個民族、國家乃至整個人類來說也是如此。例如,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中,當中國實現了“站起來”的目標後,使國家“富起來”“強起來”就先後成爲中國人民的價值追求並在社會發展的價值排序中依次佔據最高位階、成爲核心價值。當然,一定社會價值體系中的核心價值往往同時有多種,它們共同構成一個核心價值體系,成爲整個社會價值體系中的基礎性的關鍵子系統。
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來說,價值體系都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價值體系是以核心價值爲基本依託,由諸多價值組成的開放系統。上面所說的社會價值體系就是狹義的價值體系。廣義的價值體系則有兩個基本層次:一是價值層次。它是整個廣義的價值體系的客觀基礎,包括核心價值在內的整個狹義的價值體系就屬於這個層次。二是價值觀念層次。它反映着作爲整個廣義價值體系的客觀基礎的價值並服務於各種價值的創造和實現。一定社會的價值觀念也是一個複雜的系統,既有居於頂端的各種價值理想,也有用以指導人們社會活動的各種價值規範,表現爲法律規定、道德準則、宗教戒律、風俗習慣等。在這一複雜系統中,也有一個子系統可以稱爲核心價值觀念體系。
所謂核心價值觀念,是那些對凝聚人心、激發人們鬥志、整合各種社會力量來創造和實現各種價值特別是核心價值最爲關鍵的價值觀念,也是決定各種文化根本性質的東西——使一種文化區別他種文化的根本標識。在任何一個社會中,核心價值觀念都起着極其重要的作用,它宛如聯結社會成員的精神紐帶,能夠把全體社會成員團結起來,把各種社會力量調動和整合起來,爲了共同的目標而奮鬥。沒有這種精神紐帶的維繫,沒有人們對核心價值觀念的認同,社會成員就衹能是一個個孤立的原子,一個民族或國家就衹能是一盤散沙,就不可能通過共同奮鬥去完成創造和實現各種價值特別是核心價值的任務。
由此可見,核心價值與核心價值觀念是分屬於價值與價值觀念兩個不同層面的東西,二者之間有着嚴格的區別和明顯的界限。然而,在當代中國社會精神生活中,核心價值與核心價值觀念之間的界限卻模糊了、被抹去了,二者時常被混爲一談,甚至完全被倒置。
與其他一切廣義的社會價值體系一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也有其價值層面的內容,也有其核心價值。進入新時代以後,“富強”“民主”“文明”等等成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不過,正式提出和系統闡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初衷,是爲了形成全民族奮發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團結和睦的精神紐帶,故而它衹需要也衹涉及了廣義價值體系的價值觀念層次,並沒有涉及其中的價值層次。因此,人們通常所謂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實際上是指、也衹能被理解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念體系。這一點也可從以下事實得到印證。2013年12月發佈的《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關係作了這樣的闡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核,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根本性質和基本特徵,反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豐富內涵和實踐要求,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高度凝練和集中表達。”這就是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就是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念體系,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則是對它的進一步凝練。然而,在以往學術界、理論界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研究和宣傳中,人們時常都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諸內容直接稱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這樣一來,問題就出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基本內容,包括指導思想、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時代精神以及榮辱觀等,這些全都屬於思想觀念層面的東西。也就是說,它們中實際上沒有任何一項內容屬於價值層面的東西。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諸內容稱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顯然是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念誤認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因而也是對價值與價值觀念的混淆。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概念是於2012年11月提出並得到系統闡述的,其規範表述是:“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一規範表述,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念分爲三組,每組均由“倡導”開頭,後接四種核心價值,即“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而倡導某種核心價值即爲核心價值觀念。然而,在後來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中,可能主要是爲了追求表述上的簡潔和便於傳播,常常把“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這24個字當作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但是,這種說法既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規範表述,也混淆了價值與價值觀念。因爲,它遺漏了三組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念的表述開頭的“倡導”一詞,其結果變成了是“價值”本身而不是“價值觀念”構成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事實上,在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表述中,“倡導”一詞是絕不可省略的;省略了“倡導”之後的“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這二十四個字,所概括的是十二種價值,而非價值觀念。例如,富強絕不是一種主觀的價值觀念,而是一種實實在在的價值。德國哲學家黑格爾(G.W.F.Hegel,1770—1831)曾說過:“一百元錢就其在思想中來說,無論是真實的或僅是可能的,都同是抽象的概念。但就我的實際的經濟狀況來說,真正一百元錢在錢袋中與可能的一百元錢在思想中,卻有重大的區別。”①錢鍾書:《錢鍾書散文》,第366頁。[德]黑格爾:《小邏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賀麟 譯,第140頁。當國家積貧積弱、任人宰割時,人們就會明白,衹有真正切實的富足、強盛而非僅有富強的觀念纔叫富強。人們所追求的作爲“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的富強,是使國家在經濟、科技、軍事等各個方面具有強大的實力,而不衹是使人們在思想中確立起富強觀念。在上述二十四個字中,富強是這樣,其他各個方面的情況也是如此。
總之,以往理論界、學術界在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研究和宣傳中,很多人把本屬於核心價值觀念的東西說成是核心價值,同時又把本屬於核心價值的東西說成是核心價值觀念,這就完全倒置了價值與價值觀念,應當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