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走私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
2021-12-28赵英杰
赵英杰
(铁道警察学院 侦查学系,河南 郑州 450000)
一、新形势下走私犯罪的概述
(一)新形势下走私犯罪的新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网络不断遍及,网络衍生行业不断拓展的同时,与经济相关的走私犯罪的新渠道层出不穷。网络信息化发展,使犯罪分子利用新的作案手段进行走私,面对利润诱惑也让走私客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地规避法律来牟利。
1.网络拓展信息渠道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各类新型科技产品应运而生,网络作为新型科技产品的典型代表,对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网络的普及打破了地域局限,使信息的传播与交流更为广泛和迅捷,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沟通交流方式等。新兴网络的发展呈现出信息化和数据化的模式特点,信息流通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走私犯罪提供了新的渠道,提供了新的平台依托,大大拓展了违法犯罪信息渠道和违法交易模式,降低了犯罪成本。
2.物联网信息渠道
现代化建设极大地推动了交通的发展,道路通畅使物流运输行业得到飞速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世界银行在杭州召开了现代物流国际研讨会,此次会议为我国现代化物流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物联网时代的来临,进一步推动了微商、电商、跨界代理等网络经营模式的出现,物流行业的发展愈加不可同日而语,新兴跨境网购平台的不断出现,更是为走私犯罪提供了新渠道。顺应经济全球化、接轨国际贸易和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必将成为大势所趋。交通和物流的发展无疑为走私犯罪铺就了道路,借助快捷的运输条件和“快递”外衣的掩护,走私物资的流通和交易更为便利。
(二)新形势下走私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走私是随着商品过境的过程所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危害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当前社会,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各类物资材料需求量的倍增,国内外商品价格差越来越大,走私犯罪持续存在,走私规模依然较大。
1.走私犯罪的现状
根据 2018 年全国走私刑事案件大数据统计,检索获取了走私罪,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共1096 篇裁判文书。通过数据分析,当前走私罪案例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广东省、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浙江省,分别占比42%、9%、8%、6.8%、6%,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占463 件。从走私案件分类来看,走私犯罪当前最常见的案件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有722件,占一半以上,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走私废物案件,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和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等均少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
从2019 年海关总署指挥侦办“1.17”特大象牙走私案,到宁波海关缉私局侦办的案值12.7亿元“NB1905”成品油走私案,近年来走私犯罪领域内出现多起大案。市场经济形式的日益多元化和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走私犯罪也随之更为猖獗,新兴科技产品的出现带来犯罪手段的更新。现阶段走私犯罪不仅涉及领域广泛,而且出现了各种区别于传统走私方式的伪装手段,如“蚂蚁搬家”式转运手段、“人海战术”、无人机等高科技工具辅助,为新形势下缉私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2.新形势下走私犯罪的特点
(1)违法信息传播更加迅捷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成熟缩短了地域距离,打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局限,信息传播速度相比过往有了倍速的增长。网络使得信息能够传播的范围成倍扩大,且多平台点击与多层级扩散之下,能够瞬间实现“层递式”传播。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快速发布、传播、转载违法犯罪信息,大大减少了信息宣传传播的成本,也为犯罪行为开拓了更为庞大的网络空间。①网络平台的普及推动了大批跨境电商、微商代理的出现,这其中,便潜藏了许多走私犯罪的痕迹。2019 年4 月,舟山市警方破获一宗走私电子烟非法经营案,一个通过网络销售非法经营团伙被一网打尽。有些走私犯罪团伙利用微信、淘宝、咸鱼等平台发布销售信息,开着电子烟具修理器材的网店,从境外走私烟弹进行网上非法销售;有些借着微信朋友圈的快速转载,使得违法犯罪信息在网络上大肆传播;有些表面做着正常生意,却在利用移动互联网暗自经营销售非法物品。互联网中鱼龙混杂的信息成为了传播违法犯罪信息最好的掩护,违法犯罪信息在犯罪分子的“乔装打扮”下,使网络监管系统不能及时检索并查封信息。此外,互联网的即时性和便捷性为传播走私犯罪信息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也为犯罪分子带来了更为广泛的违法犯罪信息来源与情报资源共享。犯罪分子不再受限于线下人际交往的小圈子,仅借助互联网平台就可以迅速扩张成庞大的走私团伙,也方便犯罪分子将非法物品进行销售。
(2)走私方式手段更加隐蔽
走私犯罪是一种极具隐蔽性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通过钻漏洞、规避检查、投机取巧的方式实施犯罪活动,在手段上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来说,往往要更为多变和灵活。而现代越来越发达的科技和交通给了走私犯罪越来越多的可趁之机,与传统单一的贿赂海关人员以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相比,如今走私犯罪分子带货入境的手段更多、更狡猾、也更具有隐蔽性。2019 年11 月,武汉海关查获了一起特大走私贩卖枪支案件,该案件影响巨大,公安部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将其确认为全国第一起最大全链条跨国走私网络贩卖枪支案件,并将其列为一级挂牌督办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以境外拆解、境内组装的方式,将大量高杀伤力的制式枪支零件混装入玩具车与玩具手枪中,通过邮件寄送运入境,签收邮件后再拆解重新组装。此走私手段极为隐蔽且具有迷惑性,借助物流邮递、利用玩具车与玩具手枪的掩护,上演了一出“偷天换日”的戏码。而在其他走私普通货物的案件中,雇佣“水客公司”以人海战术带货入境、大货拆分多关口入境“化整为零”、走私船只暗藏“双层夹墙”、海路货运采取“水下拖带”等走私手段层见叠出,犯罪分子为了获取利润,费尽心思欺瞒藏匿、以身试法。
(3)犯罪工具更加先进专业
高科技产品的迅速发展也让走私犯罪分子在犯罪工具上有了更多的选择。为了顺利进行走私活动,越来越多现代化设备、通讯工具、高科技产品被用于犯罪活动中,为虎作伥。深圳海关在深港边境地区破获了一起案值 5 亿元的走私手机案。犯罪团伙利用香港边境与深圳某小区楼房较近这一特点,操控无人机从空中飞越边境线,在两地之间架设线缆,接着用电动绞盘牵引线缆,通过“飞线”走私手机。如此走私手段前所未有,而先进的无人机产品与技术无疑是此走私活动能够实施的前提条件。不仅如此,更有犯罪分子不惜花费重金购置马力大、航速快的导弹舰艇作为走私船只,并且安装多个通讯监听装置,对边防海警的通讯频道进行监听,利用边防海警船只巡查的漏洞,伺机进行走私。②
(4)走私行为规模化组织化
由于国家和国际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走私犯罪成本和代价也随之提高,为了逃避高密度的入境检查,完成长流程的走私活动,当下的犯罪分子往往会在走私活动实施前组成走私犯罪团伙。这些走私团伙少则三四人,多则上百人,呈现趋于规模化、组织化的特点,多人集团环环相扣、分工协助之下,大大加剧了新形势下缉私打私工作的难度。2018 年底,一起“3·30”特大非法经营走私雪茄烟案的告破震惊网络媒体,高达1.3 亿元的涉案金额让这个案件成为了甘肃省近年来查获规模最大的走私案件,对全国烟草行业产生了严重危害。此案涉及国内二十多个省市,涉案人数超过三百人,作案人员层层分工、协作紧密,规模庞大。先是境外团队从古巴当地组织货源、收购雪茄、以航空物流或人力夹带方式向国内走私,然后国内团队收货囤积、分销雪茄、回笼资金,接着加工团队生产专用包装盒、印刷标签标识、对雪茄进行二次包装,最后是销售团队通过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分销。这是一张走私犯罪的巨网,层级分明,有严谨完备的运行秩序,集团成员互通情报、多级分销之下,让缉私人员难以探察,对国内烟草市场的良好秩序造成了重大危害,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新形势下走私犯罪高发的原因
经济政治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向好的巨大演变,但是,如果发展片面追求效率,疏忽了内在的建设与完善,往往就会产生诸如法律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督监察不严格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使打击犯罪活动出现不同程度的难点。大数据技术的兴起为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带来了十分大的便利,但是在反走私行动上依旧有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经济利益的驱动
在目前新经济模式发展的形势下,产品交易往往伴随经济利益的收入,高额利润是诱发走私犯罪产生的根本动机,因此,消除走私犯罪产生的经济收益是其主要的根本性预防对策。这其中需要加快发展国内经济、适当放宽外贸管制、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缩小国产和进口商品的价格差异等相应措施。走私犯罪存在的经济原因,是走私物品的国内外差价利润和国家间的贸易管制,要从根本上遏止走私犯罪发生,只有消除国际商品差价,放松国家对贸易的管制,加快发展国内经济,提高国企竞争能力,以此缩小商品国内外差价,使走私犯罪无法成为市场竞争的牟利手段。但是,这只是理论上对走私犯罪的根本性防御策略,现实中会面临不少问题,难以达到运用于实际操作的程度。事实上,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促进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各国通常会对本国企业采取保护和扶持性政策,放松外贸管制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是国与国之间经济的发展水平相近,商品差价及关税接近于零,国家仍会采取非关税的贸易壁垒等手段为国外商品的进口设下门槛,如此这般,走私犯罪就一定会存在。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走私犯罪有相关规定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部分法律条文尚未得到行政法规的明确细化,与走私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明显不健全和完善。我国反走私的具体法规多为部门法,建立在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法律体系不统一,各地相关文件甚至存在不一致的冲突情况。新形势下的走私犯罪各方面都呈现出异于传统的灵活多变趋势,而许多旧的法律条文已难以适用于新的犯罪手段,这极不利于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推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往往会让走私犯罪更加有机可乘,现阶段走私犯罪的许多违规操作都是利用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漏洞,例如随着互联网购物新出现的海外代购和微商代理走私犯罪,由于刑法上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适用,因而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界定,导致了海关部门在查处此类走私行为时难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造成了打击走私犯罪的执法依据不足。
(三)情报信息不相通
当下海关、公安、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不同反走私系统执法部门之间对走私犯罪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对称,是造成走私犯罪领域管控力度不够强的重要因素之一。走私犯罪情报的产生、流通是否通畅、高效,是公安机关能否充分利用其打击犯罪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内部的各级部门、不同警种依托业务需求相继建立起了如治安情报、侦查情报、禁毒情报信息平台,但受技术水平等各方面限制,不同的情报系统之间信息传递难、共享难,③使得数据孤岛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另一方面,政府各机关部门之间的情报系统独立不相通的情形更为严重,信息不共享、情报不交流、移送渠道单一化等问题使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撞上“情报壁垒”,基础数据的缺失大大制约了打私缉私的力度。
(四)部门协作效率低
反走私综合治理面向范围广、对象多,需要全面协调相关各个部门,打造一张涓滴不漏的缉私巨网。这不仅需要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边防海事等各国家机关的协作,同样也需要各省、市不同层级机关部门的合作。但是,就现阶段的工作实际来看,各部门、机关之间的协作力度远远不够,普遍存在协作效率低的问题。例如,海关缉私部门在开展国际毒品走私案件的侦办工作时,往往需要跨地区进行摸排搜察、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控制下交付、监视监听等特殊侦查手段,这离不开地区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与帮助。然而目前的实际中,海关缉私部门常常还是通过短效沟通联系的方式开展配合,案件衔接不顺畅,效率低下,缺乏长效的合作机制。走私犯罪常常是一条贯通境外集货、运货入境、境内分销的长链犯罪,因此,从海关、海事部门的边防查堵,公安机关、运管部门境内缉查,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防控,各机关部门协调合作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因此,反走私系统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强大的反走私合力,最忌“各自为政”“各自为战”。
三、新形势下走私犯罪的预防对策
新形势下的走私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与状态,传统的打击模式已不能很好适用,新形势下的打私缉私工作同样需要建立新的体制与模式,应用新的方式和对策。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便是探索预防新走私犯罪的新模式,这需要各国家机关和工作部门的全力协作与配合,顺应和利用起新时代大数据优势,进行新的建设与改革,加速形成战线统一、全面完备的合力军,推进打击走私犯罪,维护我国海疆安全。
(一)社会控制理论在走私犯罪预防过程中的应用
社会控制是指人类社会整体组织利用组织内部形成的社会规范,对其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实施控制和约束的过程。社会控制是一种法哲学理论,其理论思想的核心本质是“社会利益学说”。社会组织关注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对人的偏离越轨行为的控制,限制不利于社会的行为的发生。
在人类文明史的发展过程中,社会控制的手段包括习惯、道德、宗教和法律。④其中,习惯和道德作为最初的社会控制手段,是一种内部的限制力,当人类群族内部能够长期维持一套约定俗成的固定习惯,习惯就成了控制群族内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秩序,而随着伦理习惯的进一步深化,就发展成一种道德体系。但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认为,人类具有强烈的的扩张性自我主张倾向,随着社会发展与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的出现,单凭伦理道德的内部限制力难以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必须借助外部的社会控制手段—法律的职能,才能保障人类文明的正常、有序发展。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④法律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特征,通过社会组织成员的遵守形成一种外力限制,规范社会行为,调整各种利益冲突,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法律是一种制度手段,最开始以赋予某种具体的事物状态一个具体后果的规则、规定的形式存在,那时它能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十分有限,职能范围较小。然而,社会不断发展演进,社会环境的进一步复杂化催生了人们各种违法越轨行为,随着违法越轨行为种类、方式的多元化发展,有限的法律效能难以维持控制,社会秩序需要更多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因此,人类文明建立起一种由正规化公安司法系统来打击违法犯罪的体系,而作为依托和保障的,正是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规则。在此理论下,要达到社会控制下的良好社会秩序,便是要通过不断完善的立法来实行犯罪控制。
在我国,传统的走私犯罪控制是一种以国家为主导的模式,其控制主体为国家,重点追求的是国家利益。但如今,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变化中,日益剧烈的利益冲突越来越不可忽视。我国走私犯罪防控模式开始出现由以国家为主导的模式向以社会为主导的模式的逐步转变,犯罪防控的主体不再是国家而是社会,重点追求的是社会利益。在走私犯罪领域法制法规不断明确和完善的前提下,走私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也要全面调动起社会力量和民众参与,形成一种通过对利益和风险的衡量来限制走私犯罪行为的社会控制模式。
现阶段,走私犯罪的防控仍应坚持在以社会为主导的模式下,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社会控制职能,以此作为打击犯罪的威慑手段进行法律预防。因此,完善法律,规范、组织多种社会控制机制,以提高社会管控能力,达到调动和凝聚社会力量的目的,这是社会控制的关键。
(二)区块链在走私犯罪中的预防应用
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手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以时间为顺序的分布式的共享账本数据库,其核心为分布式账本、共识机制、非对称加密、智能合约与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点,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走私犯罪的预防的理论依据。
区块链的核心技术包括:分布式账本、非对称加密、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
分布式账本是由分布不同的多个节点,共同参与记账的一个共享、同步但节点与节点间相互独立的账本数据库,其中每一条账目都记录着交易内容、记账时间戳和数字签名;非对称加密是指数据加密与解密需要用到公、私双密匙。非对称加密数据发送时会生成一对密匙,发送方自己保存的作为私匙,接收方得到的作为公匙,公匙加密的数据,只有对应的私匙可以解密,而私匙加密的数据,也只有对应的公匙可以解密;共识机制是指所有的记账节点达成一致认定一条账目的记录有效,用于维护账本数据可信任的重要机制;智能合约又称智能合同,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是基于以上不可篡改的可信数据,由事件驱动且无需第三方参与自动进行处理的计算机程序。
1.区块链打破反走私情报堡垒
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开创性地解决了走私犯罪情报的信任风险问题,成为打造为储存走私犯罪情报的可信任数据库的首选。它具有公开透明、可以追溯等特点优势,各节点在共识机制下共同维护情报数据的动态更新和实时同步,除了特定保密内容,犯罪情报向各部门公开,各节点可以进行在线查询,高效又便捷。此外,块数据自身所具有的平台化、集聚力强、关联度高、开放性、价值密度高等特点,决定了块数据可以打破数据孤岛和数据垄断,解决大数据时代的难题,让大数据实现在“块”上的“条”融合。⑤
2.区块链保证反走私数据安全
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区别传统的分布式数据存储之处,主要在于储存数据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传统的分布式数据存储是指根据需要将数据等比或者不等比地分成多份,分别进行储存。而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却可以在每一位反走私人员的节点下都存储着一份完整的块链式结构数据,从而展现其完整性。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经过非对称加密,对数据的访问进行了权限的授予,以此能达到防止反走私行动的情报数据泄露的目的。传统的分布式数据存储是由中心节点向各非中心节点进行数据同步来运行的,而区块链中每一位反走私人员的节点都是独立的、地位平等的。区块链依靠着共识机制使得每一份完整的块链式结构数据保持着一致同步,没有任何一个反走私人员的节点可以单独记账,这大大防止了反走私行动因内部人员被控制或者被贿赂而记假账导致的行动失败。而区块链的数字签名和时间戳也从技术手段上保证了记账追责。
3.区块链电子存证
杭州互联网法院曾在一起著作侵权的公开宣判中,区块链技术固定的电子证据被用于举证,并确认了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法律效力,这是我国在法律范畴首次确认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数据存证的新融合。其不可篡改、全程留痕的特点实现了存证固定,兼具真实性、安全性、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致使区块链电子存证在电子证据中脱颖而出。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运用于走私犯罪的侦查取证,能够降低走私犯罪的取证难度,为我国走私犯罪预防提供便利条件。
注 释:
①宫路,曹劼洁.网络走私犯罪案件侦查难点与对策研究[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6,37(4):85-95.
②杨乐群.浅谈走私犯罪案件现状特点及对策[J].南方农机,2018,49(9):136-137.
③李康震,张翔.区块链技术在公安情报工作中的应用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5):42-51.
④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商务印书馆,1984:8-9.
⑤佚名.块数据3.0:秩序互联网与主权区块链[J].领导决策信息,2017(2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