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境中的探索:邓子恢晚年“三农”思考述要逆境中的探索:邓子恢晚年“三农”思考述要*
2021-12-28吴强
吴 强
(龙岩学院 福建龙岩 364000)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中央政治局北戴河工作会议(1962年7月25日至8月24日)以及随后的八届十中全会预备会议(1962年8月26日—9月23日)接连遭受批判之后,邓子恢在八届十中全会上作了深刻检讨(1962年9月24日—27日),并不得不离开奋斗了十年之久的中央农村工作部,也更是离开了热爱的“农口”一线而于1963年初转任国家计委副主任,时年已满66周岁。不论就年龄来说还是位置而言,从1963年初直至1972年底去世,邓子恢真正步入人生中的晚年。
虽还身处高位,但邓子恢已逐渐远离权力中枢。然而,逆境中的他仍对农业、农村和农民念念不忘,“怀着对农民的深厚感情,继续寻求巩固农业集体经济的道路”[1]——这就是晚年邓子恢的真实写照,他也因此在新的工作岗位上继续思考着中国“三农”问题,勇于任事、大胆探索,就不少具体难题向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较为完备的中肯意见和改进办法,也为后世留下了于今看来仍不失其光辉的大量论述,成为邓子恢本人“三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因其在逆境中的不屈意志而显得尤为可贵①。当然,有些问题在他担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期间就曾作过思考,而有些问题——如本文所提到的折旧制度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结合新情况所提出。有鉴于此,本文也将以基本历史文献为据,试对邓子恢晚年的“三农”思考提要钩玄,一探究竟,以期推进对新中国史和邓子恢生平思想的理解、研究。
二、国营农场的定位及其任务
1961年下半年和1962年初,邓子恢分别在东北农场实地考察以及南宁全国农垦工作会议上就国营农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作了详细阐释,并据实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央提交报告说明,其核心要旨就在于讲明国营农场的定位及其主要任务到底是什么,而具体层面的制度安排在他看来也都是围绕这一点来进行,这是解决国营农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遇问题的关键“锁匙”。
邓子恢认为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全民所有制,二是农业企业。
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又主要有两种实现形式——分别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前者对应国营经济,后者对应集体经济[2]。虽然有别于共产主义阶段消灭分工之后以新型劳动技术组织为内容的更高水平的社会化,但全民所有制同样“实行全体社会成员的联合,由社会统一支配和调节全部生产”[3],甚至在实施过程中会“具体化为国家所有制”[4],其资源分配方式以计划经济为单一主体。农业企业本身虽不具有意识形态色彩和特性,但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前提下,决然不同于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下以追逐利润为中心的目标设定,社会主义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的”[5]。作为中共党内的高级干部,邓子恢在对待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这一概念时充分展现了自身深厚的理论素养,他从生产资料属性、财物分配原则和生产指导方针等以下四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说明。
生产资料如土地、耕畜、机器、农具、房屋、资金等一切资产属于国家。这叫做产权归国家所有,要调动或转移农场资产必须经过代表国家的国务院或其指定的主管机关批准,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准调动,谁调动就是违法。这是第一。
第二、它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归国家调拨,地方不能动用,除国家指定主管部门以外,任何单位、部门不能调动。这叫作物权。
第三、利润上缴国家,生产和基建投资由国家按批准计划拨付。这叫做财权。合理亏损部分也由国家报销,盈利农场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提成。
第四、生产按照国家计划,社会主义经济的特点叫作计划经济。国营农场是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当然应该按照国家计划办事,但必须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因场因地制宜,不能机械规定各农场要种什么,种多少,而剥夺下面伸缩之权②。
至于国营农场所担负的任务,邓子恢从远景任务与基本任务两个方面提出希望。从远景任务来说,国营农场是全民所有制,是为建成社会主义在农业领域中扩大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经济形式。因此,要号召全党全民重视它,爱护它,并逐步加以发展,而不应该去破坏它,削弱它,阻碍它的发展②220。简言之,所谓远景任务也就是为社会主义在农业阵线上奠定坚实基础,也可见邓子恢对国营农场的全民所有制性质有着清晰界定。
就基本任务而言,国营农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向国家提供尽可能多的商品粮,经济作物、畜产品及其他各类土特产品。其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也就是“必须多种多收与高产多收相结合,必须两条腿走路,除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外,还必须积极扩大耕地面积”③。再者,向国家上缴利润和优良品种,培养干部和专业人才;最后,要从总结机械化经验入手,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搞好大型农场的经营管理,向人民公社示范,接纳和安置社会多余人员和归国华侨。
既然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就得讲求一定的利润,这就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经营方针和管理体制。对于早年有过从商经验的邓子恢来说,经营和管理并不陌生,但要做好,则需从实际出发,遵从一定的经济规律。
邓子恢认为国营农场的经营方针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以粮为纲,农牧并举,多种经营”。为何要“以粮为纲”?主要因为粮食是一切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没有足够的粮食供应,也就谈不上畜牧业以及其他与粮食密切相关的副业发展,这不仅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农场本身发展的需求。为何需“农牧并举”?主要因为当时的农业发展还是大量依靠人畜粪肥,这就需要发展畜牧业,以便提供稳定的肥料来源。同时,发展畜牧业也能为国家和农场提供一定的肉类品和畜禽产品,从而改善农场生活条件。为何应“多种经营”?主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农场的集约效应,也实现了内部生态循环的稳定运行,既有经济效益,也有生态价值,可谓一举两得。以此为基础,农工比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之间的比例,粮食作物不同品种之间的比例等问题都应围绕和服从于这一经营方针。
根据当时东北农场普遍存在的四级管理体制(总厂—分场—生产队—排),邓子恢经过调研了解后认为可以压缩为三级管理体制,也即农场—生产队—生产小队,实现“三级管理、三级核算”,而在比较小的农场也可以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也即只保留农场和生产队两级,后者下面则是作业组,生产队则是基本管理单位。“真正把生产队组织得好,各种制度健全,就能高度发挥生产队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工效,农场就一定办得好”②222。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生产队和农场之间确立生产责任制,也叫“包、定、奖”。包指的是生产队向农场承包总产量、工副业的总产值、上缴产品和利润,而农场则对生产队包工资和生产投资。继而,要在生产队和农场之间固定耕地、耕畜、农具、劳力或者加上机器,也即“四固定”或“五固定”。包、定之后,要实行超产奖励,减产受罚,而最终目的都在于激发广大农工生产积极性,以提升国营农场的生产效率。
三、农民协会的必要及其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农民协会与历史上——特别是大革命时期广东、湖南、湖北等农民运动兴盛之地所组织的农民协会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毛泽东笔下盛赞的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某种程度上已经是乡村社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其目的在于推翻原有封建势力,“差不多全体农民都集合在农会的组织中,都立在农会领导之下”,而面对农民协会的强盛,“土豪劣绅们头等的跑到上海,二等的跑到汉口,三等的跑到长沙,四等的跑到县城,五等以下土豪劣绅崽子则在乡里向农会投降”[6],这是当年农民协会主导乡村权力格局的真实写照。就此而言,邓子恢1961年三度向中央和毛泽东、刘少奇提议在农村所建立的农民协会④首先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力机构,他也更不可能打破乃至重新主导农村中已经形成的权力格局,其主要还是作为代表农民的组织辅助公社和大队,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确保中国共产党基层政权的稳固。为此,邓子恢曾应毛泽东之请亲自组织起草了贫农团组织章程——《社会主义农民协会试行章程(草案)》,从中也可见他对这个问题确实“上心”,也很重视。
那么,邓子恢为何会一再提议要在农村中建立农民协会?他的出发点主要还是当时占据主导地位的阶级观点。“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先后胜利完成之后,许多干部和群众的阶级路线逐渐地模糊起来;土地改革以来所建立的贫农团停顿了。这支农民阶级队伍逐渐地涣散了;地富反坏分子已全部参加到人民公社里来,其中一部分人已被摘掉帽子,取得了公民权;中、小城市私人工商业改造完成之后,有不少的小资本家、小业主回到了农村,也参加了人民公社;另外,还有一些为我党、政机关、部队、学校清洗的不纯分子,也回乡参加了人民公社。因为农村知识分子缺乏,这些人中已有不少被录用为财务经济工作人员,有不少人在取得信任之后,还被吸收入党,提拔为领导干部”⑤。此外,他还认为一些地区民主革命不够彻底,官僚主义死灰复燃,“好干部、好党员、有觉悟的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受到严重打击摧残”⑤19,这显然不利于基层政权和党群、干群关系的稳定。因此,需要农民协会作为助手,以下五个方面就是他对建立农民协会必要性的认识,思虑周密、细致入微。
单有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样的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农民的群众团体或阶级组织相配合,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保障农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和集体利益,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获得正确的贯彻执行,以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加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民主革命虽然已经取得彻底胜利,地主阶级及其封建的土地制度已被消灭,但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还没有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而阶级斗争也还远还没熄灭。这样,没有一个有组织、有觉悟的农民阶级队伍,就不能防止他们的复辟阴谋和破坏活动。
社会主义革命虽然已经取得基本胜利,农村富农阶级已被消灭,但是,以一部分富裕中农和投机商人为代表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却仍然相当顽强地存在着,农村两条道路的斗争,仍然是我国农村在过渡时期的主要矛盾。因此,没有一个有组织、有觉悟的农民阶级队伍、就不足以在两条道路的斗争中逐步地限制和克服那些自发势力对集体经济所发生的破坏作用,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大集体、小自由的政策,也就不能巩固和发展农村的社会主义阵地。
对于农民群众自己来说,也还需要一个群众性的阶级组织,来进行自我教育,克服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对他们的影响,也克服自己由个体小生产者所带来的各种自私、落后的习性。
可以更有效地抵制和克服基层党组织和公社领导的官僚主义作风,监督农村党组织和政权机关在用人行政方面采取正确立场,促进它们的纯洁性,并推动他们去正确地贯彻执行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和党在农村一系列的方针政策⑥。
农民协会建立之后,邓子恢认为他将充分发挥作用,振衰起敝、重新整合。第一,通过农民协会可以把占农村人口大多数而又富有革命斗争传统的贫农、下中农、手工业工人等组成一支纯洁的阶级队伍,形成农村强大的政治力量。第二,通过农民协会,可以帮助党把现在的农村阶级弄清楚,克服目前的混乱现象。第三,通过农民协会更可以联合上中农,同时也可以更有力地纠正上中农中某些人的资本主义自发思想,揭发某些人的自发行为,使他们逐步脱离资本主义影响,坚定地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第四,依靠农民协会团结大多数农民,在农村中建立起压倒一切的政治优势,就可以随时对付封建残余势力的反革命阴谋与破坏活动,更不可能有阶级报复与反革命复辟的危险。第五,农民协会组成后,对干部的支持与监督作用就更明显⑤20,22。
然而,此后由于政治运动的干扰,邓子恢这些有关建立农民协会的真知灼见很快就被湮没于历史尘埃之中。除去若干时代色彩过于强烈的阶级话语之外,邓子恢的这些论述其实还是很有见地的,能够敏锐看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政治的权力格局中,农民作为最大的社会阶层,缺乏应有的位置”,“农民本身作为政治力量没有有效进入国家的政治过程”[7],而中国农村问题的本质恰恰就是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对矛盾体说到底“是社会强势集团与弱势集团的关系”[8],而作为弱势集团的农民只要一天没有属于自己应有的位置——也即其利益代表者,不论是贫农团、农民协会或是其他名衔,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都不会改变。
四、农村金融的关键及其使命
早在闽西苏区时期,邓子恢就已经将合作社这一形式运用于促进苏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还为此特地签发通告,指示“由县区政府经济委员会有计划地向群众宣传,并帮助奖励群众创造合作社,如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9],而这里的信用合作社主要就承担着活络农村资金流通的金融功能。1953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初始之际,他也曾在多个不同场合强调合作社——尤其是信用合作社在打击高利贷,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资金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我们要搞信用合作社,低利借贷,用经济斗争的办法慢慢战胜高利贷,减少高利贷,直到最后消灭高利贷。单纯用行政命令,高利贷是禁止不了的”[10]。自担任国家计委副主任之后,一方面乃工作职责所系,另一方面也是长时期以来对信用合作社的关注,这两方面因素使他在晚年思考农村金融问题时很自然地将重点放在了信用合作社。
众所周知,信用合作社“具有银行基层机构的一面”[11],而因其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接触而更能发挥支援农业生产的效用,并解决群众资金短缺的问题,“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从资金上支援农业生产,是银行的重要任务”⑦。邓子恢对信用合作社在现阶段农村金融中所担负的重要使命有着清醒认识,“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个有着亿万群众参加的伟大的社会主义经济事业,是与农村人民公社、供销合作社密切联系,相互促进,从而巩固农业集体化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它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事业在农村信贷领域中,打击资本主义势力,巩固农村社会主义信贷阵地的重要力量,是国家银行的有力助手”⑧,他认为信用合作社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功用,或者说,也是其所担负的使命。
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和农业生产商品流通的这种情况相适应,农村信用合作社就有必要继续存在,并按照社会主义信贷政策,组织农村资金余缺的调剂,开展信贷活动。只要商品经济继续存在,只要继续实行等价交换、按劳分配的原则,社员之间持有资金不平衡的状态就必然长期存在,这种群众性的资金互相组织,也就是不可缺少的。因此,作为社会主义集体金融组织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不仅有必要存在,而且大有可为。
因而在农村金融方面还将长期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要进行这场斗争,党和政府及其领导下的国家银行,就必须依靠由贫农、下中农联合中农所组织起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进行农村两条道路斗争的有力武器,是在金融方面反击农村资本主义势力进攻的劲旅。
国家银行现有的农村营业机构和人员,要直接联系所有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是有困难的。目前国家银行对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信贷业务,约有60%左右是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的,对社员个人贷款则全部通过信用合作社,在农村举办储蓄业务也需要通过信用合作社与高利贷斗争才能顺利开展。因此,信用合作社实际上成了国家银行在农村进行信贷业务的有力助手。
信用合作社在农村开展的信贷和储蓄活动,对于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存款、放款业务方面广泛联系群众,对于组织调剂散布在亿万户农民手中的零星货币,尤有显著的作用⑧345-346。
对于合作社事业怀有深厚感情的邓子恢坚信信用合作社在社会主义中国“大有前途”,有着广阔天地,他建议以公社为单位设立,个别可以在大队一级设立,而公社则设联社,这样能够直接服务于基层群众,以弥补国家银行之不足。同时,他十分强调信用合作社内部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必须要树立‘贷款’有借有还的观念”,“要加强财务管理,要有制度”,“商业企业经营管理要研究”⑨。
对于信用合作社当前所存在的问题,他说了这样一番语重心长的话,“要切实认真整顿农村信用合作社,使信用社依靠贫、下中农阶级队伍,真正成为支援贫、下中农,与高利贷作阶级斗争的有力武器,这是制止高利贷的主要经济措施。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认真安定信用社干部,不许随便调作别用。提议建立干部调动越级批准制度,即信用社干部必须经过农业银行县支行批准才能调动,现在调作别用的干部立即归队。农业银行要根据中央指示 ,迅速规定一套信用社干部具体待遇标准,以安定人心”⑩,可见邓子恢对信用合作社内部运作确实非常了解,尤为注重制度规章与干部人事双管齐下,关心干部职工切身待遇的落实,以确保信用合作社干部队伍的长期稳定。
五、折旧制度的重要及其作用
所谓折旧乃是“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而转移到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12]。进而言之,折旧的产生主要“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将其一部分价值逐步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去的过程”[13]。也就是说,对于固定资产来说,只要存在稳定而连续的生产活动,就一定存在折旧,而人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尽可能降低折旧费用,以提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邓子恢对折旧问题很早就有关注,1963年初在听取国家计委财政成本局几次工作汇报后就明确指出,“开展耕牛保险存放款可以搞点钱”⑨332,并主张发放耕畜长期贷款,“目前农业生产动力大部分还靠耕畜役畜,即使将来机械化之后,耕畜也还有它的重大作用。因此,我认为,目前银行长期贷款应首先用大力帮助生产队来逐步解决这个问题”⑨335,“如遇耕牛死亡,国家银行可以贷款支持购买耕牛,不会影响生产”,这当然也是和中国农村彼时农业生产活动主要还是依靠包括耕牛在内的牲畜役畜有关,而机械化大农具则受制于工业化整体水平迟迟未能广泛应用于田间地头。
总体而言,邓子恢认为折旧制度非常重要,事关整个农业生产,势在必行。“耕畜农具提留折旧金,是巩固集体经济的一项根本制度”。“可以肯定凡是集体经济现有使用的耕畜(未参加使役的幼畜和准备出卖的牲畜在外)、农机具,都应该逐步做到按年提留折旧金(或称折旧费)。耕畜、农机具是多年消耗的生产资料,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它的使用价值每年都要被消耗一部分,这部分被消耗的价值应该得到补偿,提留折旧金正是把这种补偿保存起来,用于将来更换时添买新耕畜农具之用,以便维持再生产,这才符合企业设备保本保值和成本核算原则”。
为了更好的将折旧制度推行到生产实践中,邓子恢在广东花县(现为广州市花都区)、四川资中两地调查材料基础之上提出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具体议案,以供中央参考。
一、号召各省区选择一个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公社试办耕畜折旧存放款,按当地耕畜价款(南方牛价大概五百元至八百元一头,北方骡马一千五百——二千五百元)除去死畜残值,按耕畜使用年限(南方牛平均十二年,北方骡马十六年至二十五年不等),分年提留折旧金,存入银行营业所,专户专储,遇到更换耕畜时,即向银行领取贷款,专款专用。
二、如果有些地方思想准备不足,亦可以先试行花山公社耕牛互助存放款办法(即由各生产队自由认股,分十年十五年摊交股金,分年存入银行,到要更换耕畜时即按股向银行领取贷款)。以后经过一个时期再实行提留折旧制度。
三、在耕牛折旧制实行以后,再推广到其他大型农具,如犁、耙、大车、板车、水车、风车、谷桶、农船、渔船、自行车等,都可以逐步提留折旧金,使之成为一种经常制度。
四、凡办理耕畜折旧的公社,如因开办初期或大灾年、大瘟年,所收存款不够支付贷款时可由银行先垫贷款,以后再从提留折旧金分期归还。
五、上述存放款利息,花县规定存款二点一厘,放款二点二五厘。各地可以按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按银行长期存款利率五点一厘也可以。存放款利率可以有一些利差,以便弥补可能发生的烂帐;也可以不要利差,存贷一致。
六、上述新增耕牛存款应由公积金项下支付,折旧金暂时也可由公积金项下支付,但以后随着生产发展和收入增加,应列入当年生产费(有条件的生产队现在就可以列入当年生产费开支),作为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一项支出。公积金原则上应作为扩大再生产之用。这种折旧金与公积金提留多少,应因时因地而异,不必统一规定,原则应保证社员收入逐年有所增加,但也不要增加太多。有余部分应留作折旧金和公积金。
七、上述各种存放款可由公社组织耕畜资金管理委员会主持,银行营业所代理存放业务,按生产队分立账户,存入贷出,分别记账,十二年或十六年总结算一次,多退少补,概由各队负责,不得错乱。
邓子恢特别强调提留折旧金和公积金都应由银行进行保管,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存贷结合,将提留折旧金列入当年生产费用开支或另列一项参加当年分配,以保证资金充裕。“折旧金只准用于设备更新,公积金则用于扩大再生产”,不能随便挪用甚至乱用。1968年1月,已经深陷“造反派”围攻的邓子恢仍然念念不忘折旧制,致信毛泽东,建议在人民公社三级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并于1969年10月1日再次向毛泽东提出了这个建议。即便是到了1969年10月,已被遣散至广西的邓子恢依然就此事专门致信周恩来,提出在社队三级建立折旧制是当前农村亟待解决的问题,以确保广大农民能够正常使用耕畜和农机具。然而,中央层面最终未就邓子恢所提出的折旧制出台相关政策。
六、结语
邓子恢于1972年年底去世,距今已近50年,而回顾他晚年有关“三农”问题的思考对于今天的我们又有何意义呢?笔者认为从对邓子恢晚年“三农”思考的回顾中可以看出他本人以下三个方面的思想品格。
其一,尊重小农经济实际。事实上,这不仅是邓子恢晚年“三农”思考的主要特色,也是其一生执着于中国农村问题的出发点,也即尊重小农经济的历史与现状,不论是合作化运动还是本文所提到的农民协会、折旧制度,他都力求贴近农民,从农民实际出发,并尽可能让农民能够获益,而不是一味照搬“条条”“框框”,不顾农民承受能力。“中国既是一切依靠人工,就天然要用分散的私有的个体的小农经营,这是中国农业生产的根本方法。这种状态在很短时期内,是不能改变的。如果今天就提出集体生产,集体农场,其结果反而是破坏生产。中国的土地经营方法,决定了中国今天土地私有制度”,这句话可以说是他一生“三农”思想最为精彩之处。
其二,运用现代经济规律。邓子恢虽然没有系统接受过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学训练,但其早年曾经短暂留学过日本(1917年3月—1918年5月),见过外洋世界,并在回国后出于生计考虑,特前往江西崇义县杰坝墟由堂兄开设的“庆昌和”杂货店当店员,直至1927年因遭受国民党反动派通缉而不得不回到龙岩。在这近10年时间内,邓子恢一直往返于龙岩与崇义之间,逐步接触、了解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经营方式,从买卖实践中逐渐领会、知晓商品流通规律,这是一种学习,使其受益匪浅,并为日后从事财经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文有关折旧制度的内容就反映了邓子恢对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的掌握和融通,这在那个年代实属难能可贵!
其三,注重基层调查研究。自早年参加革命开始,邓子恢就十分注重对基层的调查研究,将其视作经验总结和政策成型的重要前提,而他对折旧制度的坚持就是注重基层调查研究的产物。先是1962年冬在广州修养期间对花县、从化(现为广州市下辖区)、新惠(今属广州市增城区)和汕头等地农村金融情况的调研,特别是花县试行的耕牛折旧存放款办法。回京后,即让中国人民银行派工作小组前往广东花县调研,并于1964年1月向他报送了《关于广东省花县银行和花山公社试办耕牛折旧存放款的调查报告》。以此为基础,并辅以四川资中县委关于耕牛和大农具实行折旧摊销办法的调查报告,邓子恢撰写了《关于广东花县、四川资中县耕牛农具折旧报告》,并于2月25日向中央报送。其后于4月上旬,他又亲自前往北京门头沟区了解固定资产折旧制的情况,并于5月上旬派人南下洛阳了解耕畜和农机具折旧制情况,5月16日向中央报送的《关于耕畜农具折旧制给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报告》就是这样形成的。此后,他还曾派工作组前往广西全州和辽宁金县就折旧制度作进一步的实地调查,并及时向中央汇报有关情况。可以说,他对折旧制度的全方位思考是在多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所形成,充分体现了毛泽东“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实事求是精神!
注释:
①在这方面,除了蒋伯英教授在《邓子恢传》《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两书中对此曾有涉及之外,学术界目前的研究还不是太充分,笔者并未见到关于这一主题的专论。
②《在南宁全国农垦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62年3月12日),蒋伯英主编:《邓子恢文稿》(第十卷),2014年12月,未刊稿,第217—218页。
③《关于国营农场几个根本制度的意见》(1961年8月22日),蒋伯英主编:《邓子恢文稿》(第十卷),2014年12月,未刊稿,第76页。
④邓子恢在1961年5月的请示报告中以贫农团来指代,但其在随后9月份的报告中还是认为以社会主义农民协会来称呼这一组织更为妥当。
⑤《关于在农村中恢复和建立贫农团的请示报告》(1961年5月18日),蒋伯英主编:《邓子恢文稿》(第十卷),2014年12月,未刊稿,第18页。
⑥《关于在农村中建立社会主义农民协会给中共中央、毛泽东的请示报告》(1961年9月14日),蒋伯英主编:《邓子恢文稿》(第十卷),2014年12月,未刊稿,第100—101页。
⑦《关于人民银行支援农业资金方面问题的调查报告》(1963年7月11日),蒋伯英主编:《邓子恢文稿》(第十卷),2014年12月,未刊稿,第334页。
⑧《信用合作社在我国现阶段的历史使命》(1963年12月),蒋伯英主编:《邓子恢文稿》(第十卷),2014年12月,未刊稿,第344页。
⑨《关于借贷工作的几点意见》(1963年2月26日),蒋伯英主编:《邓子恢文稿》(第十卷),2014年12月,未刊稿,第332页。
⑩《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蒋伯英主编:《邓子恢文稿》(第十卷),2014年12月,未刊稿,第3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