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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西苏区司法审判原则考闽西苏区司法审判原则考*

2021-12-28吴锡超

龙岩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苏维埃政府闽西苏维埃

吴锡超

(龙岩市博物馆 福建龙岩 364000)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司法观非常重视司法审判中的司法平等,认为必须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诉讼条件的平等,判决结果只能立足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之上,等等。马克思主义司法观从俄国十月革命之后传入中国,在中国共产党创建苏维埃政权开展民主建政的基础上,开始了中国化的进程,并增加了契合中国国情的因素,得以发扬光大。

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进入了独立领导武装斗争的历史时期,在进行工农武装割据、开展局部民主建政的同时,也进行了红色审判实践。1927年11月初,彭湃领导广东海陆丰地区的农民武装,攻克海丰、陆丰县城,分别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苏维埃政府,内设裁判委员,但是没有发布司法审判法律。1928年5月,毛泽东在江西宁冈茅坪主持召开中共湘赣边界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湘赣特委,毛泽东任书记。根据大会决议,成立了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袁文才任主席,设土地、政法等四个部。政法部作为一个综合性司法机构,不是专门的审判机构,也没有发布司法审判法律。闽西苏区的审判实践虽然不是最早的,但却建立了中央苏区最早最完善的司法审判系统,成为中国共产党最早大规模、成系统地领导司法审判的开端。

1928年6月底永定暴动后,中共福建临时省委认为“闽西暴动局面,已从永定开始了”,为了“创造一个闽西暴动的局面”,致函中共闽西特委,指示“马上成立闽西暴动委员会,下设裁判处”①。省委初衷是在始于永定暴动的闽西暴动委员会中设立七个处。为了推进这一计划,省委宣传部长王海萍专门前往闽西永定指导革命,在永定溪南成立了闽西特委和闽西暴动委员会。7月19日,中共闽西特委向省委报告了永定在暴动后及闽西暴动委员会中成立裁判处的情况,决定在“区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前,包括“裁判处”等七个内设机构的暴动委员会履行临时政权职能,为“群众指导机关”②。由于太平里秋收暴动失败,太平区苏没有成立,溪南区苏在8月成立。在溪南区苏成立之前,暴动委员会(包括内设机构裁判处等)履行临时政权职能。永定金砂人张德茂为裁判处主席。这是我党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红色审判机构,裁判处(部)成为当代人民法院的前身。作为省委指示在闽西暴动委员会中成立“裁判处”这一机构的延续,溪南区、乡苏政权中设立裁判处,并在颁布《肃反条例》后的多种场合被称为肃反委员会,成为1929年8月中共闽西特委颁布的《苏维埃组织法》中“裁判兼肃反委员会”的历史渊源之一。

一、首创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司法审判相对独立原则

(一)农民暴动时期党对司法审判绝对领导权的确立

闽西苏区的法治建设,始终坚持党绝对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原则。如前所述,中共福建临时省委指出,“马上成立闽西暴动委员会。此会执委以十五人组织之。同志要占过半数,余为非同志。非同志参加可以,号召广大的非党员群众。同志占过半数,为的是巩固我党的领导,此外团可派遣代表三人参加。”①214为了工作便利起见,在暴动委员会之下,设立了秘书处、军事处、裁判处、财政处、宣传处、交通处、谍报处等7个处,并要求“军事裁判财政三处事务比较繁重,可设委员会处理之。委员会主席概由暴动委员会执委担任。”③

可见,在农民暴动的时候,中共福建临时省委就注意到巩固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并要求在暴动委员会中党员必须占一半以上,因军事、裁判、财政三处事关“枪杆子”和“钱袋子”,三个委员会负责人必须由暴动委员会执委担任。

1929年7月,在毛泽东指导下,中共闽西一大在上杭蛟洋文昌阁召开,通过了《关于苏维埃政权决议案》,明确规定,“党是苏维埃思想上的指导者,共产党并非以党治国;党是苏维埃思想上的指导者,所以应通过党团作用指导苏维埃并防止党代替苏维埃或苏维埃代替党的倾向。”④

闽西红色审判实践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弯路。1931年上半年,闽西开展了一场所谓“肃清社会民主党”运动,抛弃党的绝对领导和群众路线等原则,酿成旷世奇冤。当年7月,取消闽西肃反委员会,成立闽西政治保卫处。

(二)中共苏区中央局加强司法独立

中共苏区中央局吸取闽西经验教训,提出“为要执行上述的一切任务,必须巩固党的组织。”“党的发展工作必须坚决的实行阶级路线,党的生活必须用最大限度的努力去建立去改进,党的宣传工作要有系统的去进行,党与政权及其他团体要建立适当的关系,组织党团,提高党的领导作用。”③中央局的意见反馈回闽西,在福建省委改组成立的前夜,中共闽粤赣苏区党第二次全省大会召开,形成一致共识“闽粤赣苏区党的一切建设工作,要适应发展革命战争的要求,要积极动员工农群众参加革命战争,在革命斗争中来强大党的组织,巩固党的领导。”③321

此后,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加强了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原则。一是保证裁判人事工作的独立性。区一级裁判部不能由别部人员兼任,坚决不允许指派、抽调裁判部的工作人员长时期在外从事一般的工作,而完全放弃裁判部的工作。没有上级的同意,不允许调换裁判部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新提拔的工作人员的训练和教育③163。二是裁判部有独立解决案件之权。不是每个案件都要经过政府主席团,只有特别重要的案件,可以经过主席团的讨论。裁判部不是预审机关的附属机关,裁判机关与预审机关互相合作,以互相商量来解决案件③164。

二、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1]。

(一)基本前提:公民具有平等的政治权益

在苏维埃政权成立之前,闽西百姓有冤无处诉,社会矛盾激化。苏维埃政权成立后,废除辖区内一切野蛮封建的遗迹,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930年2月,闽西苏维埃政府筹备处颁发的《闽西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规定,凡在闽西赤色政权所及地方,年满16岁以上的劳动男女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由群众大会选举代表,经初选、复选、县或相当于县级单位三选后选出代表的选举方式,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工农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

苏维埃任何公民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只有苏维埃政权,才能够保障劳动群众的平等。

在闽西永定苏区,老板、师傅不得打骂苛待工人学徒。学徒期限,最多二年;在学习期间,须有相当工资,学徒不为老板师傅做私事。女工及青年工人,与男工成年工人工作相等者工资一律平等③115。

1932年7月1日,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劳动部批评了长汀县、新泉县部分地区在劳动中“男女工资不平等,工资竟有相差一半或一小半的”不平等现象,要求“建立失业劳动介绍所,解决工人失业问题。须绝对纠正过去各级政府薄待女工的错误。在同样工作中,待遇与工资须与男工一律平等。”提出“在七月十五日以前要彻底实现男工与女工的工资平等。”⑤

苏维埃法律是在工农联盟民主执政下制定的,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切实地做到对人民实行广泛的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二)延伸发展:司法审判中没有特权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通公民犯法要依法审判,党政军干部犯法也同样要受法律制裁,这是苏维埃审判工作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显著特征。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是苏区每个公民的义务,苏维埃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一律交法庭(裁判部)审判。

如前所说,永定溪南区苏裁判处是中央苏区最早的红色审判机构,其司法审判依据是张鼎丞、邓子恢等起草,溪南区苏维埃政府颁布的《肃反条例》[2]。苏区司法审判机构的内容与形式始终是随着苏区的历史任务而开展的,制度不断完善,机构不断健全。1929年8月,中共闽西特委颁布《苏维埃组织法》,规定苏维埃政府系统内必须组织成立“裁判兼肃反委员会”。1930年3月,闽西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在龙岩召开,成立了闽西苏维埃政府,通过了《苏维埃政府组织法》《裁判条例》等16项法案条例,发布第一号布告,在工农兵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下设裁判肃反委员会等八个委员会,组成权力机关系统;闽西苏维埃主席之下设裁判部(县设裁判科、区乡设裁判委员)、秘书处等八部一处,对应权力机关系统执行委员会下的各个委员会,共同组成办事机关系统。原永定县苏裁判兼肃反委员会主任谢献球当选为闽西苏维埃政府第一任执委兼裁判肃反委员会主任。这一时期,闽西苏维埃政府《裁判条例》是裁判机构审判的主要法律依据,并成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刑律的样本。直到1931年11月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才有《苏维埃暂行刑律》,是江西最早的地区审判执法依据。

闽西苏区法律规定,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苏维埃依法惩办,决不姑息。1930年6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常务委员兼粮食部长林延年贪污250元,被公审枪决,成为撞在枪口上的第一个高官。在当时我党还没有成立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情况下,闽西苏维埃政府常被称为闽西省政府,辖区面积为后来中央苏区的五分之二。而在战争年代,粮食是最主要的战略资源之一,作为主管粮食工作的林延年,可以说是共产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这起案件是我党创建中央苏区时期针对贪腐案件打响的第一枪,充分体现了早期共产党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反腐倡廉的决心。其他著名的还有福建省工联社会经济部长汤醒伯官僚主义案件,福建省苏代理财政部长张赞元贪污案件,古田会议参与人、中革军委武装动员部部长杨岳彬受到处罚,等等。从公布的案件可以看出,官员犯法,不论大小,一律惩处,充分体现苏维埃法律与执行机关的威严,确保了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与信赖。

三、通过调查研究获得事实依据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苏维埃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这是苏维埃审判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马列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苏维埃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苏维埃审判工作中的集中体现。

(一)调查研究的法律之源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苏维埃的各级各类审判机构和全体司法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以罪犯的犯罪事实为根据,在决定侦查、逮捕、预审、审判,或免予起诉、不起诉,在定罪量刑等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根据事实,不能凭借任何主观臆断与偏见来决断。而做到这些的一切前提,就是要加强调查研究。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从1928年7月土地改革及《土地法》颁布前邓子恢、张鼎丞等在永定溪南区开展调查研究,到1929年红四军入闽后,毛泽东在闽西特别是在养病期间,针对政权建设、军队建设、思想建设、法制建设、农民关心的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可以说,没有这些深入而广泛的调研,没有掌握第一手的真实材料,就没有《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法》《肃反条例》《裁判条例》《苏维埃组织法》《选举条例》等贴合苏区实际的一大批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正确实施,就很难发现党内军内存在的旧军阀思想、单纯军事观点等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同时,调查研究是古田会议确立思想建党、政治建军的重要论断和废止肉刑等重要举措的前提和基础。

毛泽东曾三次到“中央苏区第一模范乡”上杭才溪,开展调查,总结出才溪的民主建政经验,主要体现在重视最基层的村级政权的建设、注意选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等三个方面,为全苏区民主建政树立了光辉典范,起到了榜样和导向作用。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对才溪等地苏维埃政权建设的经验作了详细的总结,称之为“全苏区的第一个光荣的模范”和“争取全中国胜利的坚强的前进阵地”。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优秀共产党人在闽西开展调查研究,深刻地影响了闽西苏区的司法审判理念。

(二)调查研究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古田会议决议》明确规定“坚决地废止肉刑”,并“举行废止肉刑运动”,指出“凡那些借口临时不良现象,反对废止肉刑或对废止肉刑怠工的,客观上便是妨碍革命斗争的发展,也就是帮助了统治阶级”。此后,闽西苏区政府多次颁布命令与条例,要求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注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重事实、不搞刑讯逼供,对拿获人犯不施行肉刑,废止杀头、破肚及肉刑等刑罚,但为取得敌探等人犯口供,有时可以用肉刑讯问⑥。

为了避免出现执法错误的问题,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规定,如各县所捕获政治犯,不论是否重要反动分子,非有本政府命令,不能解来,各县必须对这些人犯进行阶级成份、家庭背景、平素言论行动等方面的调查。要“加紧经常实际工作上的考查(如行动言论),每个同志应做经常的调查工作。”⑦

1932年8月27日,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在《关于处理犯人的问题》中明确指出,“因为苏维埃的法庭不比国民党军阀的法庭,可以用种种刑来审问犯人,苦打成供,我们是苏维埃的法庭,是要废除一切肉刑,用口才上的技术功夫来审问犯人,并且要到各方面去搜查材料,证实犯人的犯罪行为,使犯人无法抵赖。然后按罪轻重,依法裁判,绝对不允许行使肉刑。”⑤3149月,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又在《关于犯人材料及坚决禁止肉刑的命令》中规定,“对每一个案件的材料,要尽管去搜集,不得再有事实还未明了,又不经过预审,就拿到法庭来马虎判决的情形”。③164短短几句,蕴含了闽西苏区裁判部门注重调查、注重证据、禁止刑讯逼供、提高办案技术、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依法办案、同案犯隔离审判、废止肉刑等诸多重要法治理念。

1931年12月1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训令,指出在苏维埃审判工作中,“必须采用搜集确定证据及各种有效的方法”,而不能轻信口供定罪。1932年6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了《裁判部的执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经过检察员预审的案件,凡是“检察员认为有犯法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结论后,再转交法庭去审判”⑧。也就是说,凡是送交各类各级法庭审判的案件,一定要有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此后,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在闽西实践的基础上,对裁判工作作出了更加系统的指示,要求审判记录科学准确,记录法庭上原被告及见证人的原话,不许发生审判时不做记录,到退庭后抄写预审机关的记录,或由自己的臆想来造记录的现象。要求在判决书上对于被告人的犯法行为的经过,犯法时间和地点及人证、物证等等,应详细地有系统的叙述出来,不许用笼统的似是而非的话来做判决书。各人的犯罪事实不一样,裁判书也应按照各人的犯罪事实来叙述,不许各个裁判书用一律的笼统话来写。裁判案件应拿他最主要的事实,不要将不重要的写了一大篇,将重要的事实遗漏不提,即有时对某案件的检查结果,找不到犯罪的事实,也要经过法庭宣告无罪,并须写成判决书。对每个案件的材料,要尽管去搜集,不得再有事实还未明了,又不经过预审,就拿到法庭来马虎判决的情形③164。

自此以后,苏维埃的审判工作走上了正轨并全面展开。各级裁判机关以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为己任,把镇压反革命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保护民众合法权利,巩固工农民主专政,保证苏维埃法律法令实施作为自己的中心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坚决执行苏维埃中央政府正确的肃反路线,基本上纠正了中央政府成立前肃反工作中存在的不分阶级、不分首要与附合、处置不分轻重,在审讯方法上偏重刑讯、轻信口供、没有侦查工作、不注意吸收证据和材料的错误倾向。预审机关注意立案侦查与收集证据材料,把握好预审环节。裁判部重视预审机关所搜集到的证据和材料,并认真核对,经裁判部检察员预审后,由裁判部的裁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审判案件的原则等问题,然后组织法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各级裁判部在处置案件时,注重阶级成份,注重区别首要与附合,坚决废止了肉刑,不轻信口供。

四、坚持群众路线开展司法审判活动

(一)坚持群众路线的理论依据

轰轰烈烈的大革命的失败,使得中国共产党开始认识到农民是无产阶级最主要、最可靠的同盟军,中国革命实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农民战争。由此,随着革命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面对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白色恐怖,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在党的八七会议上,党中央纠正了党内的右倾错误,重新审视了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对农民同盟军的问题予以了重视,确立了土地革命时期我党工农民主统一战线工作方针的基础。

根据八七会议确定的土地革命总方针,中国共产党在闽西开始深入农村,发动农民,武装农民,开展土地革命,建立农村革命政权,为司法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奠定了牢固的基础。闽西苏维埃政权实行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审判工作必须依靠广大民众,这是由工农民主专政政权性质所决定的。

毛泽东一贯提倡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走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在苏区,毛泽东带头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除前述《才溪乡调查》外,还写下了《调查工作》《乡苏怎样工作》等调查报告,所倡导的建政为民、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的思想和理念也在苏区深入人心,各级各类司法审判机构坚持群众路线蔚然成风。

当时,中央苏区流传着这样一首民谣,“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着草鞋干革命,夜打灯笼访贫农”,正是当年苏区干部坚持群众路线的真实写照,体现了苏维埃司法审判干部“苏区干部好作风”,为我们党“实事求是”“司法为民”思想路线的形成、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并为以后的审判机关干部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二)坚持群众路线开展司法审判工作

坚持群众路线开展司法审判工作,既是革命的需要,也是审判工作的必然。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侦破案件。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总是混在群众中进行的。苏区审判人员主动沉下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多方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苏区不少犯罪分子就是由群众主动揭发报告而被专政机关逮捕立案受到应有惩罚的。

二是审判机构主动接受民众监督。苏维埃的各级审判机构不但受到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监督与检查,受到审判机构内部检察员的监督与检查,受到国家工农检察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而且要受到苏区广大群众的监督,这是由苏维埃审判机构的性质所决定的。苏维埃法庭,就是民众的法庭,在工农群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苏维埃公民的监督,是苏维埃审判工作正确判案、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有民众的监督,即使审判机构发生了错判案件也容易得到纠正;有苏维埃民众的监督,可以随时揭露执法队伍中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分子的违法行为,促使审判机构及时调整充实执法人员,保证法律实施的效力。

三是吸收群众代表直接参加审判活动。闽西苏区裁判部建立了人民陪审和人民调解制度。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出来,每审判一次得调换2人。实行陪审制,置司法审判在群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同时化解矛盾于法庭之外,构筑了苏区的社会和谐,还解决了战争年代裁判人员不足的问题,体现红色政权依靠人民、信任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此外,苏维埃审判机构还专门设有流动的巡回法庭,随时到出事地点或群众聚焦的地方去审判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以吸引更多的群众来参加旁听,把庭审工作直接置于广大基层群众的监督之下。由此,苏维埃法庭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起威信,许多群众自发到各级裁判部,投诉反革命分子罪行,提供反革命活动的线索,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方便。

在土地革命斗争中,由于不坚持群众路线,闽西和赣南等苏区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发生了肃“社党”“AB团”的严重错误。在毛泽东、周恩来等有识之士的纠偏下,苏区中央局深刻地检查了过去苏区肃反工作,认识到在肃反指导思想上的错误。这些错误源于对反革命派的认识和估量的错误,源于对反革命派斗争的方法的错误,源于“非阶级路线与非群众路线的错误。”这种非群众路线,“则表现在肃反工作完全没有发动群众、教育群众与争取群众。相反的还在群众中造成恐怖现象,送群众给反革命派来利用。”⑤10

五、坚持宽严相济治病救人

宽严相济是司法审判的原则,治病救人是司法审判的目的。这种在对敌斗争过程中制定的教育、感化、改造犯人的司法政策,是闽西苏区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改造旧世界的博大胸怀,是我国劳改制度的开端。

(一)建立宽严相济的司法审判原则

苏维埃法庭在审判时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教育、感化、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在量刑时区别罪犯的阶级成分、罪行轻重、认罪态度、主犯还是从犯、揭发同案犯的程度等情况,分别治罪。这种宽严结合的审判原则,收到了打击和孤立首恶分子和顽固分子,瓦解敌人,减少土地革命阻力的效果。

1932年2月12日至13日,闽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组织刑事法庭,主审梁柏台,陪审员林盛南、梁达上,书记杨先荣、刘凯,同时参加审判的国家原告人福建省政治保卫分局局长郭滴人,“审判反革命的改组派、AB团及社会民主党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廖增德、张锦添、陈正仁、廖志德、刘番章、卢清州、包宁、卢清汉、梁小琴、徐步完、李英。”⑤259这个案件是闽西“肃社党”运动的残留。如果提前至肃“社党”期间由原闽西肃反委员会主任林一株审判,全部人犯必然毫不留情地被判决死刑。但是,以梁柏台为主审的合议庭认为,“这些反革命事实,严格追究起来,被告人等应处以死刑。但是苏维埃政府的肃反,是要考察该犯人的阶级成份,首要与附和,或者被告人所欺骗及加入反革命派的原因等来分别轻重处理”⑤259,最后全部判决为监禁,少的三个月,多的五年。判决还规定,“如有不服,双方得于一星期内,提起向临时最高法庭上诉”⑤261。这次审判,是一次成功的案例,既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又坚持了宽严相济原则,达到了治病救人的目的。

(二)为了治病救人实行劳动感化政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拘留所统一改为各县裁判部下设的看守所,以便对死刑以外的有罪判决的执行。

1932年2月19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委会决定创办劳动感化院,看守、教育、感化监禁期在10年以内的犯人,由梁柏台起稿感化院组织法。福建省苏裁判部根据人民司法部制定的《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在长汀组建了中央第四劳动感化院,把判决二年以下监禁的犯人罚做苦工,编成苦力送劳动感化院进行劳动改造。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在监禁期间,则被移送劳动感化院进行劳动改造。经过劳动改造与感化教育,不少罪犯洗心革面,刑满释放后成为遵纪守法的苏维埃公民。

闽西苏区的法治建设很大一部分是在朱毛红军入闽后,在毛泽东等优秀共产党人的亲力亲为指导下开展的,其中的一系列司法实践,如废除伪宪法与伪法统,实质是要求彻底推翻国民党统治;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到人民代表大会制;重视公民政治权益,通过典型案例倡导平等与正义;共产党员犯法从重治罪,等等,成为后来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的主要思想成分。诚如1934年1月底,毛泽东在“二苏大”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言,“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的本质”。

六、结语

长夜难明赤县天,百年魔怪舞翩跹。20世纪20、30年代,古老的中国遍地烽火,军阀混战,国民党实行一党专政,对外卖国求荣,对内镇压民主运动,实行白色恐怖。而在赣南闽西一隅,共产党领导建立的苏维埃政府,开展人民司法理念的初步实践。虽然苏维埃政权从诞生的那天起,就遭到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政治瓦解、军事进攻、经济封锁,但是由于坚持司法审判五项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得中央苏区在渡过红色法治劫难停止肃“社会民主党”和“AB团”后,出现了政权稳固、人心安定、生产发展、百姓争先恐后报名参加红军的“军民鱼水情”的动人景象。

注释:

①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一辑),第214页,1981年12月。

②中央档案馆、福建省档案馆:《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第140页,1987年4月。

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古田会议纪念馆:《闽西苏区法制史料汇编》,第144页,2008年8月。

④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二辑),第157页,1982年7月。

⑤古田会议纪念馆:《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七辑),第272页,2006年5月。

⑥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三辑),第216页,1982年10月。

⑦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六辑),第94页,1985年6月。

⑧古田会议纪念馆馆藏资料:《红色中华》(第三十四期),第十版,193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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