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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2021-12-28张金锋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执纪职责纪检监察

张金锋,敖 丽

(辽宁警察学院 纪委,辽宁 大连 116036)

2018 年10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58 号),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不断深化。四川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省级纪委监委向省属高校派驻监察组改革试点,于2018 年12 月完成了28 所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设立和组建工作[1]。继此之后,很多省份也纷纷出台相关文件,推进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2019 年7 月,辽宁省下发了《省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 多所省属高校“辽宁省监委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先后挂牌,高校纪委和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始合署办公。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逐步落实落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也面临着很多新问题,如何适应改革的新形势、符合新要求,探寻有效路径,是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机制不够顺畅

高校纪委在领导体制和机制上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双重领导,即高校纪委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也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二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领导体制上的改革,是为了进一步缓解单一学校党委领导造成的纪委工作独立性差、监督难等弊疾。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纪委在领导体制上的“两个为主”落实不完全到位,由于缺乏具体制度的支持,双重领导体制体现仍不够明显,高校纪委在实际工作中与上级纪委联系并不紧密。纪委在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上缺乏操作层面的具体遵循,监督执行难、监督力度弱和成效不明显等问题仍然存在。

(二)转变路径不够清晰

监督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改革后,高校纪检监察部门退出了许多议事协调机构和具体监察事项。但在退出后,哪些工作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参与、哪些不应当参与,各校具体做法各不相同,在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上还处在探索中,造成实际工作中的越位、错位。部分高校在“三转”之后对转出的事项监督缺位,产生了新的廉政风险。虽然赋予了高校纪委监察权,但是高校中很多教师并不是党员,不属于纪委监督对象,在日常工作中不具备公权力,也不属于监察对象,但是当教师参与考试监考、论文答辩、招聘面试等工作时,又行使一定的公权力。在实践操作中有时很难界定其行为是否是在行使公权力、是否属于纪检监察对象、是否可以对其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在实际监督对象上容易造成泛化和监督不到位的两难境地。

(三)队伍结构不够优化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领导职数和编制有了一定提升和保障,但是从高校当前队伍整体现状看,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还不够合理和优化。长期以来,高校纪检监察干部梯队建设不够合理,优秀的年轻干部较少,队伍稳定性不强,个别高校存在“有岗无人”现象。高校的兼职纪检委员队伍职能作用普遍发挥不够。

二、制约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发挥的主要原因

(一)缺乏独立性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受同级党委的管理,日常工作均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因此事实上高校同级党委依然是纪委的主要领导者[2],纪委在同级党委监督时很难独立行使监督权。当前高校纪委在机构模式上基本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除纪委书记一般异地交流任职外,纪委副书记和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编制都归属所在高校,其考核、调动、任免都由所在高校负责[1]。高校相对比较封闭的“熟人社会”环境和纪检监察干部任命考核等非独立性因素造成高校纪检监察干部思想顾虑较多,容易受到外部因素干扰,执纪宽松软等问题依然存在,监督职能作用无法充分发挥,造成同级监督难。

(二)职责定位把握不准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对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任务做了进一步明确,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从以前的事事靠前全过程参与到“监督的再监督”,对自身定位、工作方向、思路举措等方面把握不准,造成工作中监督的切入点、着力点、落脚点不够清晰。部分高校纪检监察干部主动学习、主动研究、主动探索的意识不够强,日常监督手段不多,监督方式方法固化,监督效果有限。有的对该发现的问题发现不了或者不能及时发现,有的离开问题线索、信访举报就不会监督,造成日常监督不到位。

(三)业务能力不足

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决定纪检监察工作效率和质量,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干部队伍要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目前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普遍在法律、审计、财务、招投标、基建工程等方面欠缺专业知识,导致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能力较弱。高校违法违纪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办案实战能力不足,干部综合素质与地方纪检监察干部有一定差距。高校虽然在二级党组织设立纪检委员,但是与支部的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相比,纪检委员的职责定位比较模糊、工作内容不够具体,纪检委员也多是兼职,对于监督执纪业务知识不够熟悉,导致日常工作中“有名无实”,在抓早抓小等方面监督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三、新时期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一)加强体制机制顶层设计

监督是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第一职责、基本职责。从近年来通报的高校腐败案件看,校级领导干部腐败呈多发态势。2020 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通报近 30 名高校厅局级领导被查处,其中高校党委书记、校长(院长)占比超七成,但很少是通过同级监督发现的[3]。当前制约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在于纪检监察干部(纪委书记除外)的配备、任免、考核、奖惩等都受同级党委直接领导。因此,进一步解决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的编制归属、管理权限等问题,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相对独立性,才能使监督更聚焦、更有力。监察官法(草案)已于2021 年4 月26 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正式出台后将有利于清晰界定监察官的权责义务。监察官法(草案)第三条“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第三款中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因此,高校派驻机构中的监察专员将属于“监察官”范畴。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纪检监察干部的独立性,对更好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监察官法(草案)并未明确高校纪检监察干部未来的身份、编制及系列归属。如何更好地解决现实中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的身份困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监督效能。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是首要职责、基本职责,立足职责定位,强化日常监督职能,增强日常监督和经常性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把首要职责做扎实、做到位。一是强化政治监督。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履行好政治监督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把政治监督工作放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首要位置,健全政治监督体系,以有力监督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从近年来查处的高校腐败案件看,高校腐败呈现一定的教育行业特点,腐败多集中在选人用人、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科研经费、基建后勤等资源和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3]。从廉政风险防控入手,对这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和制约,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三是抓早抓小。把监督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提升发现苗头性问题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批评、督促纠正,通过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多种方式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四是强化警示教育。畅通廉政文化宣传渠道,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和反面典型的警示震慑作用,坚持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强化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断筑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思想防线。

(三)构建立体化监督网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各种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4]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畅通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手段,构建立体化监督网络,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监督力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2018 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明确了特约监察员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从社会各界、学生家长、离退休干部中组建特约监察员队伍,为其充分履职搭建平台,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用好用活特约监察员智力和人力资源,真正发挥监督、参谋、联系作用,积极收集来自社会各方对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机制,推动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监管机构等形成监督合力。”[5]高校要结合自身特点,探索建立室组校协同联动监督机制,完善上下联通、左右联合、内外联动的监督执纪体系,加强协作、互相借力、补齐短板、联合办案,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的统筹衔接。高校纪检监察机构通过构建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校内监督与校外监督、系统内监督与系统外监督协同高效的立体化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使监督落实到高校每个领域、每个环节,不断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新时期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建设一支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的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一是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在选配纪检监察干部时,要着眼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好的中青年干部,在学科背景上,要进一步补充法律、审计、财务等专业人才,形成年龄上老中青、专业上文理法相结合的综合型干部队伍。二是强化业务培训。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紧扣能力短板,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把握政策能力、纪法贯通水平。通过挂职锻炼、专项检查等途径,使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能够到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跟班学习,拓宽视野,丰富监督执纪实战经验。充分发挥高校学术优势,鼓励高校纪检监察干部深入研究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升理论研究水平,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紧扣“纪律部队”定位,坚决落实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各项制度要求,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三是加强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对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要求,通过讲座、集体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纪检委员的履职尽责能力,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完善相应的考核评奖等机制,激励兼职干部队伍的工作热情,推动监督下沉、监督落地,打通纪检监察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总之,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作为党的监督执纪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抓住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机遇期,转变思想,创新路径,切实履行赋予的新职责新使命,持续释放改革效能,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职责、构建监督网络、打造过硬队伍,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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