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的侦查难点及对策探究
2021-12-28蓝彩箫卢跃汭
蓝彩箫,卢跃汭
(1.广西警察学院 侦查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2.广西北海市公安局 海东派出所,广西 北海 536000)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时代,然而高速发展的经济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就存在冲出轨道的可能。民间借贷古来有之,发展到现在交易规模日益壮大,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管,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近几年“套路贷”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无论是江苏泰州虞某云“套路贷”犯罪案件,还是浙江绍兴“米房”“套路贷”犯罪案件,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为此,侦查部门对此类案件更应提高关注,加强研究应对方法。
一、“套路贷”犯罪概述
(一)“套路贷”的法律定义
“套路贷”不是刑法中的具体罪名,一般以“信用贷”“分期贷”“手机贷”“培训贷”“校园裸贷”等形式出现。“套路”二字所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的,其一系列独特的犯罪手段,通过这一手段来达到其侵占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犯罪行为往往身披“合法”的外衣,粉饰其违法犯罪的行为,实际上,低息借贷为虚,侵占财物为实。《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1]该司法解释强调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上犯罪行为通过系列“套路”,最终借力公权力向被害人施压来达到犯罪目的。
(二)“套路贷”与其他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高利贷从民间借贷演变而来,虽然不属于违法,但法律也不会保障高利息部分。高利贷的债权人主观上更注重的是借款中高利息的部分,利用这一部分来达到盈利的目的,与之相对,“套路贷”的放贷人从目的上是利用不法手段占据他人财物。高利贷中“砍头息”的现象和套路贷中的手法也有着区别,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中所说,尽管会出现出借人收“砍头息”的情况,可是这种砍头息的请款双方是默认的,出借人不会在后面环节恶意为难借款人、侵占财物。[2]此外,高利贷中的“息转本”与“套路贷”中的“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也有区别。
2.“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区别。依据 2019年《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描述,民间借贷中的放贷方出借资金是为了获取本应得利息,确保货币不会贬值,不会非法占据他人财物。常规的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都是互相认识的,出借人是基于认识的基础上与借款人形成信任关系(相信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询问清楚借款的用途以及去向后才会签订意思明确的简单协议,在此关系上才会选择将财物借与对方。“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团伙一开始挂名“小额贷款”“网络借贷”服务向外部推送广告,往往利用低利息,办理速度快等理由引诱借款人注意,在借贷双方达成协议之前,出借人的动机是侵占借款人的财物,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协议都是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这都是放贷人为了达到目的而实施的手段,事实上,借款人往往容易忽略,理解错误协议内容或者出借人有意误导借款人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导致签订合同时,双方并不能达成共识。
(三)“套路贷”的特征
1.伪装成正常民间借贷。现在的借贷公司常用的手法是通过网络进行宣传、放贷工作,外表包装成“车贷”“短期贷”的模样,以“快速审核”“低利息”等为亮点吸引群众注意,但是放贷公司本身未必具备相应的营业资质。“米房”公司打造了一套能适应各类放贷公司利用的“借条”模板,专门为借贷行业服务,当借款人与出借公司达成意向时,出借公司就会利用这套模板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亲人、朋友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资料,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其会出现“借一押一”“借款金额虚高”等内容,如果借款人对其中条目产生疑惑,而去询问时,出借公司就用“行内规矩”的名义蒙混过关,最终伪造成为民间借贷的假象。
2.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痕迹。犯罪团伙手段的隐蔽就是通过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痕迹来实现的。犯罪团伙在与借款人达成协议后,通常都会通过支付宝、微信、网银或者直接去银行领钱的方式支付给借款人事先说好的“借款”,随后,又会以“担保金”“手续费”“服务费”的名义强行要求借款人用现金形式返还部分款项,期间犯罪团伙还会拍照或者录音作为借款已全部到达借款人之手“证据”,也存在扣除完“担保金”“手续费”等名义的款项后,又以“砍头息”的方式继续扣除借款的情况,犯罪团伙在这之后会以现金形式,将合同中“虚高部分”收回,但这个过程并不会被记录下来。[3]据此,形成了虚假的资金流水痕迹,为下一步的套路准备了条件。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团伙为达到侵吞借款人财物的目的,也会以手机坏了联系不上,在外公差等理由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拒绝与借款人联系,故意阻止借款人按时交还借款,造成借款人实际违约的情况。一旦出现类似情况,犯罪团伙就会重新出现,强制认定借款人违约,要求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时,合同内的“高额赔偿金”“违约金”就发挥了作用。如果借款人付不起,犯罪团伙还会让借款人签订另外的借款合同,最后借款人的欠款就像滚雪球一下,越来越大。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浙江“米房”“套路贷”案件中,当借款人偿还不起借款时,贷款公司还会建议借款人支付“展期费”可以延期还款,但这个“展期费”也会产生利息(而一个月展期费产生的利息还有可能超过本金)实在还不出钱的,该公司便会推荐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借款,与此同时,迫使借款人签订数额更大的“虚假合同”,将借来的钱来补之前的窟窿。进入“平账转单”“以贷还贷”的模式,在经历几次账上加账后,欠款就会叠加成一笔难以偿还的数额。发展到这一步,借款人离“破产”也就不远了。
5.利用“软硬”手段催债。发展到最后的阶段,从浙江“米房”“套路贷”案中看,借款人一旦还不上钱,负责追债的人员就会开始行动,例如,放贷公司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亲属朋友的联系方式,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等发送涉及威胁借款人人身安全,诋毁借款人品格、社会声誉的文字短信、图片,也可能是讨债人员殴打其他借贷人的视频,通过上述方式威胁加深借款人的心里压力,要求借款人快速返还贷款。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涉及“软”“硬”手段的问题,当下社会上也衍生出了专门从事“催债”工作的行业,通常会利用通讯网络,例如,微信群,QQ 群等平台,发布催债任务,交流研究新型催债方法和手段,以便规避法律制裁,更好地完成债主交与讨债任务。
6.以侵占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在侦查实践中,最难以认定的就是“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团伙的主观恶意,即“以侵占被害人财物为目的”所实施的借贷行为。公安机关必须在犯罪团伙的实际行为上下功夫,稳稳抓住犯罪嫌疑人(团伙)有无殚精竭虑“下套”,营造虚假的借贷现象,利用各种手段占据借款人财产。研究分析“虚高合同”中的条例,犯罪团伙有无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事后有无恶意讨债等行为,从以上行为去倒推在此次“民间借贷”中,犯罪团伙是否以占据借贷人财物为目的。
(四)国内典型案例
浙江绍兴“米房”“套路贷”案梁某是在校的高校生,曾经利用网络向放贷公司贷款,可事后梁某没有能力返还贷款及利息。最后,在压力下小梁不堪重负,服下了过量秋水仙碱走向死亡。绍兴市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梁某曾在网络上向“感恩财富”借贷公司贷款,但是借款双方达成意向时却有一家称为“米房”的公司从旁提供“帮助”,而后公安机关又从该公司发现,“米房”对外宣称负责电子合同保存业务,可是该公司的平台后台中,只存在一个“借贷模板”,从中发现“米房”是为借贷行业服务的。专案组通过深入的调查发现是上海显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感恩财富”网络借贷公司提供了客户信息。随着侦查推进,专案组发现“显佳”公司旗下有多个不同的、专门负责借贷业务的App,急需用钱的人可以通过网络上的各种推送出来的广告链接知道这些 App 的存在,据广告推送可知,这些 App 用的就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名义,当被害人下载App 后,App 就会要求必须填写个人资料在网页上,包括手机号,身份证等私密信息。最后利用这些个人隐私,App 的后台能够获取到受害人的通话记录,通讯录、银行卡、住址、工作单位、工作地址、GPS 轨迹、Wifi 位置信息等。在这之上,犯罪团伙就能将个人资料打包兜售给其他网络贷款公司。在公安机关把握到足够的证据后,迅速出击,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 61人,冻结涉案资金968 万元。事后查明该犯罪团伙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建立客户资源,利用借款人急需借钱的心理,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放款设置“砍头息”、高额逾期费,蓄意垒高债务,并采取恶劣手段进行催收,借款人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自身以及亲朋好友也受到了“套路贷”团伙的影响。[4]面对类似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迅速抽调各部门的力量组成了专案组,便于组织力量、统筹协调,了解各方动向。此外,由于收集到的证据往往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网安、情报研判部门就要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最后,在现有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警方要安排缜密的计划,开展抓捕行动,争取一网打尽。
二、“套路贷”犯罪的侦查难点
犯罪团伙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同时身披“合法的外衣”,多数基层民警对伪装度更高的“套路贷”案件无法及时察觉,往往归类为民间纠纷而贻误战机,少数基层民警即使发觉案件异常,也会因为实际上的调查难(犯罪组织严密、难以获取有效犯罪证据、人员不足)等原因,使得案件的突破困难重重,最后不了了之。
(一)案情复杂导致定性难
在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发现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套路贷”的犯罪手法充分利用了法律的漏洞,一开始“伪装成为正常民间借贷”,与被害人签订了“虚高合同”。这使得基层民警很容易根据“虚高合同”而误认为是经济问题从而引发的民间纠纷,最后简单处理。同时,犯罪团伙中的某些人物既熟悉相应的金融业务,也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往往会在犯罪过程中设“坑”误导借款人以及侦查机关,导致侦查方向出错,证据不齐。此外,也存在基层民警业务经验不足对案件敏感度不高而误判为民间纠纷的可能。最主要的原因是,“套路贷”犯罪要求人员众多,例如,负责洽谈借款合同的成员、跑腿取款的成员等,各自分工明确,侦查人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收集相应的信息资料,再进行分析研判,加之每个犯罪嫌疑人未必会提供实际的信息资料,在信息不完整,有缺漏的基础上,最终将会导致公安机关误判案件性质。前述种种原因都会导致对案件定性出错。
(二)利用“证据”导致取证难
犯罪团伙的“合法”外衣是一层伪装,这一层伪装是通过“伪装成正常的民间借贷”来实现的。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签订虚高合同)“隐瞒真相”(签订合同中意义不明的条例,意义不明的服务费、中介费等)的手段,去装裱自己的行为以欺骗受害人,其中,“套路贷”犯罪团伙常见的犯罪手段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诱使借款人签订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还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痕迹等,以上手段往往做的相当周密,不留痕迹,等同于构建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强,上下符合逻辑,充当了一层“防弹衣”。[5]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面对这一条“严密”的证据链,往往容易被这一层表象所欺骗。由此更需要重点构建犯罪行为证据和犯罪主观意志之间的联系,但是实际上在初步的侦查中往往难以发现更加深层的犯罪信息。
(三)组织严密具备法律素养导致审讯难
犯罪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工作内容衔接周密,导致口供证据提取难度增加。[6]有的人员负责接洽,有的人员负责宣传推广,有的负责发放贷款等,成员之间工作部分相对独立,其内部人员一般会接受公司提供的内部培训,懂得一定的法律、金融知识,在实行犯罪行为时会规避某些触犯刑法的行为,从而构建起一道心理防线,讯问过程中也会出现拒不交代,否认知情的情况,自信公安机关最后不了了之,从而造成案件审讯难的问题。
(四)犯罪手段隐蔽,流程复杂导致追赃难
“套路贷”犯罪具有手段隐蔽性强的特点,等借款人发现自己被“套路了”或者陷入了高利贷的陷阱,从而想要去报警的时候,案情往往已经到了后期。例如:浙江绍兴“米房”“套路贷”案中的被害人某高校学生梁某,家里人都是打工族,虽然父母勉强帮忙还了一部分欠款,但还是不足以偿还衍生出的高额利息,最后梁某选择了自杀。在这起案件中,梁某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个骗局,没有及时寻求警方帮助。
在案件的实际侦破过程中,被害人报警迟、公安机关发现晚等时间上的错位容易导致侦查人员贻误战机,错过人证、物证等证据。资金的流动程序多且复杂,交易形式夹杂有现金交易与网银支付等方式,而且现金交易的部分往往不做任何形式的记录,这部分资金的去向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将难以查证。在有些案件中,犯罪团伙为了混淆视听,会以公司或者个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不同的合同,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知。犯罪团伙在处置债务问题上行动迅速,能通过市场转让的形式重新划分物权归属。总之,以上行为实际上导致了追赃难。
三、“套路贷”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克服“定性难”
实践中,面对类似、疑似“套路贷”案件的情形,经基层民警初步认定为“套路贷”案件后,公安机关应积极与检、法机关联系,在案件的“定性”问题上加强沟通与协作并且达成共识,听取检、法机关在收集、整理、提交证据等方面的专业意见,从法理上辨识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一方面与检法机关形成打击合力,有助于听取司法机关的专业意见,固定线索和证据,也可以及时给予公安机关有力的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从已经发生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公安机关找出更多“沉默”受害者,便于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抓住仍在潜伏的“漏网之鱼”。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二)公安机关应充分理解掌握“证据”克服“取证难”
1.仔细“拆分”证据。鉴于犯罪团伙熟练钻法律空子,利用违背借贷人意愿的“虚高合同”“阴阳协议”的行为,公安机关针对此类案件,更应该在初步怀疑此类案件为“套路贷”的基础上,深入的去研究双方签订协议、合同的细目、条文或者是借款凭证等,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向检、法机关寻求法律上的援助,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一一对比协议、合同的内容,从而揭露犯罪团伙的“真面目”。在将犯罪团伙置于控制之中后,应迅速开展现场取证工作,及时开具证据清单,便于侦查过程中调取、分析实物证据。
2.规范取证行为。司法改革后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制度,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配备相应执法能力,注重执法过程的合法性,而犯罪团伙由于具备一定法律素养,懂得钻法律漏洞,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公安机关强调执法规范化更加完善执法过程,避免被犯罪团伙钻缝逃脱法律制裁。[7]例如,在搜取借款人与借贷公司签订的“阴阳合同”“虚高合同”时应注重对相关文件的保存,在提取笔录上注明等,事后咨询检、法机关建议,对涉案合同进行审查。在讯问过程中,讯问方式要合法,过程注意录音录像,同时也要注意固定能证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存在联系,犯罪团伙之间存在犯罪故意,能确定犯罪团伙上下级身份,能证实转账对手身份等关键的电子数据。在涉及银行流水,资金走账的证据方面,各个侦查员更要慎重对待,注意保存、提取。事后的追赃工作,深挖战果同样也依赖于相关的银行走账流水。
(三)查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克服“审讯难”
1.查清虚增债务事实。犯罪团伙在实施“套路”系列手段中主要依赖与被害人签订的“虚高合同”“阴阳合同”,借助被害人不明真相的事实,从法律诉讼角度给予被害人压力,从而达到谋夺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公安机关在面对类似案件时,首先应该根据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了解清楚接待过程中存在的“疑似套路”或者“不对劲的情况”,例如,与实际借款不同的“虚高合同”,在追问过程中接待人员“顾左右而言他”试图转移话题的情况等。其次,公安机关根据上述异常再重点了解借贷公司成员的姓名、身份等个人信息,了解包括具体的接洽过程、放贷款过程等,为进一步认定犯罪事实提供证据。再次,带回嫌疑人后,应该了解虚高合同的情况,签订的原因,银行流水变动异常等情况,为印证嫌疑人的主观目的提供证据。最后,根据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重点搜查疑似“套路贷”的剧本、“虚高合同”、借贷公司的账本、公司银行流水明细、被害人还款凭证等书证,及时将借贷公司的电子设备、嫌疑人的移动储存设备、移动通讯设备等封存。根据以上手段,揭露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有效地打击“套路贷”犯罪。
2.查明具体犯罪金额。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由于“套路贷”案件有可能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实际认定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对于认定为诈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对犯罪金额整体予以否定性评价,准确认定具体犯罪数额有利于应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形,便于审判环节的具体量刑。
3.查实作案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为避免陷入“审讯难”的僵局,在应对“套路贷”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在嫌疑人的供述中,了解清楚有关“阴阳合同”“虚高合同”等明显不正常协议的情况,在提及“砍头息”“平账”“过桥资金”“手续费”等专业术语的问题上多加留意,[8]在搜查过程中,提取关键的“合同”“借条”等关键书证、及时跟犯罪团伙的开户银行请求帮助,拿到借贷公司的银行流水信息(转账情况,开户时间、提现取款的时间地点金额等情况),做到从客观证据入手与被害人提供的陈述相印证,证明犯罪团伙的主观恶意与实际存在的欺骗行为。
4.查证共同犯罪行为。在类似的“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之间、犯罪团伙之间都需要经过团队合作才能达到侵吞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公安机关应该结合被害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业务员和公司财务的供述,了解清楚公司内部人员的具体分工,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财务,摸清公司资金流向,找到与该借贷公司相关联的“上下游”,从而顺藤摸瓜,将整个犯罪团伙纳入公安机关的视线范围,防止出现漏网之鱼。如“平账”环节就是犯罪团伙联系最频繁,合作最密切的环节,也是公安机关需要重点突破的方向。公安机关应该尽可能串并案件,查清犯罪团伙内部与外部之间参与“平账”的次数、人数、身份、资金流向等,在切实把握证据的前提下认定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数。
5.深挖幕后出资人。实施“套路贷”的团伙往往人员数量多,具体工作细目详细,往往存在一名或者两名以上幕后出资人(躲藏于幕后,一般不直接与犯罪团伙成员接触、不会涉及公司具体业务),团伙内部其他人负责,宣传,接洽,放贷,转账,催债等业务,公安机关在侦查“套路贷”案件过程中,除了要抓捕明面上的犯罪团伙成员,还应该深挖幕后存在的出资人,利用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的供述找矛盾与借贷公司实际的资金流向,制作模型,厘清犯罪团伙内部层级关系,进行有针对性的突击讯问,挖出幕后出资人,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避免陷入“打不透、打不尽”的怪圈。
(四)打击追缴同步配合,及时追赃挽损克服“追赃难”
1.开展专项行动。“套路贷”犯罪往往涉及地域广阔,涉及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应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各个部门建立联系,开展专项行动,拓宽侦查面、线索来源,及时串并案,鼓励公安内各部门之间合作共享情报信息,[9]尤其是派出所要发挥基层战斗堡垒的作用,注重调查社区情况,在发现疑似“套路贷”案件时,慎重对待,向指挥中心提供信息支持,由于案件本身也有可能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还应该及时与检、法机关沟通协调,寻求业务指导,除了与检、法机关合作之外,也应及时与人民银行,工商等管理部门协作,达成合作机制,有效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效率。
2.提高情报分析研判水平。由于“套路贷”案件表面形似民间借贷,容易被普通民众误认为高利贷,公安机关也因为误认、错认等原因将案件归类为民间纠纷,导致未能及时立案,贻误战机。公安机关应及时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宣传学习经典案例,向先进单位的成功方法学习、取经。在情报分析研判方面,根据立案后得到的犯罪情报信息(包括犯罪团伙人数、分工、组成人员、银行流水等)建立模型,除此之外,还应及时与金融领域相关人士进行交流,借鉴经验。例如,核查公司法人、股东身份,以及公司本身经营合法性等,在总结报告后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给前线侦查人员提供情报支撑。
3.制定周密抓捕计划。“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团伙头目往往非常精明,公安机关在决定抓捕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例如,需要在抓捕之前应根据已掌握犯罪情报,初步了解犯罪团伙的人数、体貌特征、业务分工等信息,在搜取证据前又不宜“打草惊蛇”,前期准备以秘密侦查为主,摸清公司运转模式,申请监控相关证据材料,待时机成熟后,分配各个侦查员果断控制公司财务人员(重点),高层管理人员、幕后出资人等。在实施抓捕的过程也需要注意对提取证据的过程录音录像,确保证据完整,过程合法,在打击前仍要冻结相关账户资金,确保犯罪团伙无法转移犯罪所得,避免演变为“人在,钱飞了”的尴尬局面。
四、结语
“套路贷”是当下中国经济发展的负面产物,由于资本本身的逐利性,资本容易在某些妄图捞偏门、发大财的不法分子手中变成阻碍国家的经济良性发展的力量,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在应对类似的“套路贷”案件中,公安机关应保持头脑清醒,在各地区之间安排“案件经验交流”大会,学习先进的破案方法,转变侦查思路,提高侦查员的综合素质,也可以从其他破案率相对弱势的地区抽调精英前去破案率高的地区亲身学习先进的工作方法。在应对“定性难”“审讯难”“取证难”“追赃难”等难题上,侦查手段在提高的同时,犯罪手段也在演变,各个地区的办理方法可能都存在些许差异,但总的来说都绕不过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查清犯罪事实、雷霆打击犯罪,深挖打击成果等步骤,公安机关应注意总结成功经验,抓住案件本质,只有这么做才能跟紧时代脚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