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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的条件限度和优化逻辑

2021-12-28张锐昕

理论探讨 2021年2期
关键词:养老智能化老年人

◎张锐昕,张 昊

1.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 大连116024;2.吉林大学 科技园办公室,长春130012

一、问题的提出

依照联合国对老龄化社会及其程度的界定标准,我国已于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2018年上海、北京、江苏、浙江、辽宁、山东、天津、四川、重庆等九个省市率先迈入深度老龄化阶段,其他省市也在陆续走进或走向深度老龄化。预计2025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将超过3亿,2050年将达到4.8亿[1]。在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严重的同时,养老服务供给侧的专业机构及其护理人员却无法满足养老服务需求。据2020年7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联合发布的《2018—2019中国长期护理调研报告》显示,在包括武汉、贵阳、苏州、成都、青岛、上海、南通、广州、哈尔滨、重庆、合肥、安庆、北京、吉林等在内的23个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城市中,有4.8%的老年人处于日常活动能力重度失能状态、7%处于中度失能状态,总失能率为11.8%。有四分之一的老年人需要得到全方位的照料,他们的最重要的服务提供者依次是子女(40%)、老伴(22.1%)、保姆(10.8%),医院、养老院、护理院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服务提供者中的占比仅为25.4%[2]。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大多数需要得到全方位照料的老年人还无法享受到专业人员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失能老年人的家属背负着沉重的养老负担;另一方面,也预示着伴随出生人口数量的不断减少和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的持续走低,我国人口负增长势态初现,未来养老服务的资源和人员问题仍将持续下去并愈加严峻,养老服务模式若不能另辟蹊径转型升级,将很难缓解日益突出的养老服务供需矛盾。

针对当前养老服务中日益显现的供需矛盾的痛点和短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加快推进服务业数字化”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的一剂良方。它既为“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快发展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3]指明了可行途径与关键出路,亦为“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揭示出必要条件与基础前提。面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和“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等目标要求,要保障我国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如何充分依托科学构建并合理利用“互联网+养老”业态以弥补养老服务供给侧的人员和资源短板,并前瞻式管理养老服务供需主体的愿景目标和协作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目前,学界和实践界对于如何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潜能解决“互联网+养老”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主要依靠智能化建设及其成果应用;二是认为需要利用智慧养老这一新的模式;三是认为智慧养老只起到创新模式效用,是养老服务模式升级乃至体系优化的必要条件和要素,它是现有养老模式的融合和集成,而非模式本身[4]。三种不同的观点中也有一致的方面,即必须依靠智能技术实现智能养老。本文持第三种观点,同时认同智慧养老要以智能养老为基础,智慧养老是智能养老追求的目标和方向。“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本质是智能养老,只有在其建设以及成果应用中更多地内嵌智慧理念,保证智慧注入逐渐增多和质优效高,方能促进智能养老向智慧养老趋近,为“互联网+养老”提供和谐友好的生态环境,为根本性解决我国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提供技术支撑和治理条件。

从理论上推演,以国家战略、政府主导、政企合作、社区和养老机构参与来整体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既可以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贯通化时空、结构化载体和协同化运作的权威平台,也能够为普遍减轻劳动人口的养老负担和自身生活压力发挥整合式资源、集成化系统及多样性功能的集聚效应。从实践上来看,各级政府和部门正在引导和促进“互联网+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并积极开发和初步应用了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如苏州市的“虚拟化”商业运营模式(主要采取会员制运作方式,以政府驱动、社会化运作、信息化管理的专业化养老服务为特征)[5]、新乡市的“智能化”公益对接模式(主要采取积分制运作机制,以科技助力、政府主导、企业协同、全民参与的智能造血式养老服务为特征)、重庆市的“一体化”生态共建模式(主要采取派单制运作机制,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系统融合为特征)。同时,IT业与相关行业合作,开发出一批较为成熟的用于监测老年人健康状况的智能化产品,如可随时随地检测老年人生命体征的智能手环,可全方位监测老年人血压状况的手腕式血压计,可远程监控老年人活动轨迹的手表式GPS定位仪等。即便如此,现有的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成果——养老服务系统及其质效仍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康养需求,还远未做到有效解决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基本养老服务问题。实践界仍需要在“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实现及其基础条件准备方面通力合作,并建构科学合理的运维秩序,追求共享共赢的目标价值,维系多元主体的伙伴关系,提高无缝对接的服务能力,以有效配置养老服务的有限资源,合理共担养老服务的责任风险。学界也需要基于我国养老服务现实的供需逻辑,在研析既有养老服务体系及其模式的优势、缺欠及优化需求的基础上,厘清“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的基础前提和创新功用,明确其智能化建设的基础条件限度,规避其因建设条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而存在的功能缺陷、交互障碍与运维风险,发挥其平台与系统对优化配置养老资源和服务的有序聚合作用,为优质、高效、一站式、可持续地满足深度老龄化的新需求提供可靠支撑和有效保障。为此,需要在“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基础条件架构的同时,解决“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成果的应用难题,为已经投入使用和准备实现的“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成果提供前瞻管理和逻辑支撑,这既是需要抓紧解决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初衷和目的。

二、“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的基础条件限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指明了中国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的愿景目标和技术路线,即“智慧健康养老”和“拓展信息技术应用”。中国的养老服务就是要朝着“智慧健康”的方向发展,并借助“信息技术应用”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最终实现智慧健康养老的目的。

“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是一项需要准备多域基础条件、包容多元供需主体、整合多类服务模式、指涉现实与虚拟时空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系统工程,旨在全面融合线下线上(从实在到虚拟)的各种养老服务渠道和手段、功能和资源、服务过程及其成果、服务产出及其形式,构建多中心、一站式、专业化、整体性的养老服务平台,使之成为既有智能支撑又有智慧注入的日常性和应急性兼具的复合性生态综合体。借助规模巨大的社会化系统工程构建的“现实+虚拟”式复合性生态综合体,由于其内部系统以及组成要素高度复杂、多向关联且充满不确定性,使得政府在“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中的能动作用和施能空间显得极为有限,但这并不妨碍“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由政府主导、搭台、提供资源及促进应用,因为“根据公共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6]。政府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通过“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为全社会提供共建共享、共治共赢、友好和谐的一体化“互联网+养老”生态综合体,并为开发、建设、运维其中的系统及其功能提供多域基础条件,既有助于系统功能的集约和各类资源的整合,从而以智慧化方式优化现有的养老服务体系,也有助于实现养老产业与其他产业尤其是信息产业的互动合作共赢,为各行各业贡献于养老服务事业和发展一站式友好业态提供更为开放、包容的平台,以及平等参与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机会,以达成有效提供便捷化、精准化、彻底性、友好性养老服务的目标,满足信息时代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养老服务的需求,使所有养老服务及其智能化建设和应用的参与者都能成为受益者。

受政府在现实与虚拟时空的能量所限,政府可为“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准备的多域基础条件必定有局限性。同时,由于“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成果在日常状态和应急状态下应用的异质性,多域基础条件也势必要因需求而具备标准化、规范化的特质。如张启春和山雪艳所指出的,“标准化是均等化的手段和过程,均等化是标准化的目标和结果”[7]。实际上,规范化亦是均等化的手段和过程,均等化亦是规范化的目标和结果。因此,规定“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的基础条件的合理限度并施以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对于提高“互联网+养老”服务的均等化、智能化建设的准备度以及智能化建设成果——系统及功能应用的包容面和接纳度,既关键也必需。

“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需要的多域基础条件主要涉及技术域、组织域及管理域。技术域主要包括支撑“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的基础设施、实现其功能的应用系统以及支持其应用系统功能运行的数据资源等技术性基础条件,关涉“智能化”要素建构;组织域涉及“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的建设前规划、建设中管控、建设后监督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建设及具体权限安排,参与建设的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及使用等关键性基础条件;管理域则涵盖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化体系建设等原则性的基础条件。政府要为“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确定理路进路并制定标准化体系,通过技术标准化来规范数据管理、数据共享的方式,打破信息共享的刚性制约;同时,通过服务标准化来明确对社区、养老机构等的硬性要求,规范其操作流程,实现养老服务的全过程监管和追踪式问责,旨在保障智能化系统及其智能化产品都能在用户负责、规范、有序参与并实时注入智慧的前提下,针对养老服务对象(包括老年人及其家属和保姆,以及医院、养老院、护理院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需求作出及时反应,并据此为老年人适时提供日常性标准化的养老服务,当老年人出现异常状况时还能及时给予负责性的应急救助。组织域和管理域涉及“智慧化”要素的建构,其中的管理域更侧重保障供给侧的回应性和需求侧的体验感。论及基础条件限度,技术域的基础条件的范围、数量、程度可供量度,而组织域和管理域的基础条件限度只能作出定性评价,如对政策方案的限度要求是其分配价值和调节人们行为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执行性,而对政策执行的限度要求则是其有效地落实到位。

(一)支撑“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的基础设施及其限度

基础设施是“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的载体,是保障老年人在网络社会更好生存和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及实现信息普惠目标的物质条件。

自2006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及其构成要素以来,我国在电子公共服务信息基础设施(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公共服务应用系统以及电子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为“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提供了基础设施支撑。在2017年《“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要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支持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8]之后,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加强。对上述基础设施设立限度,应以满足安全要求、符合伦理道德为底线。至于由基础设施导致的责任问题,可以依法依规追究基础设施建设者、运营商及维护方的责任,而由“智能机器导致的责任问题可以指派给所有与智能机器相关的责任方”[9]。

(二)实现“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功能的应用系统及其限度

养老服务活动主要发生在养老服务的需求侧与供给侧之间、老年人与养老服务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与数据资源、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或产品之间,以及老年人与提供养老服务的系统(包括养老服务提供者及养老服务系统)之间。利用养老服务系统,尤其是智能化的养老服务系统运行智能化功能,可以助力老年人及其家属解决自身不能解决或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如对自身养老服务基础数据的动态掌握、统一管理,根据养老服务个性化需求精准对接养老服务项目或精确提供相应服务内容等。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政务及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提出要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全国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建立由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等三级平台组成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体系[10],从而阐明了对“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以及平台体系的目标和结构要求,亦为“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应用系统建设提供了可信载体和途径。如今,新一代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云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的一体化数据管理平台与服务平台等,更是为养老服务供需侧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配置以及多渠道、多层级、多样化的业务资源与专业力量融合提供了有力的环境支撑。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设备等技术及其标准的日渐成熟,5G移动通信、传感器、WEB服务云、智能数据处理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综合应用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快速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持续倡导现代信息技术与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健康管理手段的结合和运用,努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智能技术与养老事业以及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使得“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开始朝着“智能”“智慧”方向同步发展。理想化的状态是:在智能化系统提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需求侧与供给侧可以超越时空开展互动交流、协商与协作,借助价值嵌入、技术赋能、交互增慧,使得智慧化和智能化建设在融合并集成传统养老服务模式优势的基础之上,而数据开放、信息公开、知识交流、平等包容则作为单向或多向服务供给的前置条件。借此,供给侧可以实时了解或感知需求侧的需求以及需求的满足程度(即效果,主要取决于需求侧的感受,供给侧无法控制);需求侧(不单指老年人及其家属,也包括供给侧中在协同或合作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对其他组织提供管理和服务有所需求的各方)也可在其中了解或把握供给侧的服务能力及其约束条件。

论及实现“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的系统及其功能的限度,其涵盖养老服务项目的范围自然是越大越好,但数量却并非越多越好,程度也并非越深越强,而是要以其是否能够很好地体现以老年人为中心、以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赋能并融合各种养老服务模式为问题指向、以针对养老服务的多元化供需主体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令其满意的“多维度、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等,作为评价尺度,使政府与其他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对系统及功能的认知和把握始终维持在科学、合理、安全、可控的范围和程度之内。

(三)支持“互联网+养老”服务应用系统功能运行的数据资源及其限度

“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应用系统建设质量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应用系统功能的完整性、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可控性及可扩展性,以保障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的养老服务供需主体的顺畅对接、服务资源和力量的有序整合、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合理转换等。二是数据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主要聚焦于老年人的基本信息、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健康保健服务信息、健康档案等数据资源。具体到有效支持“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应用系统功能运行,数据库主要以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社会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居家、社区、机构、康养、医养等养老服务模式需要的基本信息数据库为支撑。这些数据库之间应该全面连接,并与公安、社保、人力资源、财政等政府部门的数据库连通。只有在运行“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应用系统(包括智能家居系统、互动交流系统、健康监控系统、远程护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紧急救助系统、医疗服务系统、第三方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系统以及政府机构养老服务保障系统等)时,能将对任何数据库的任何数据资源的更新相应地辐射到或牵引出与之相关的其他数据库,实现数据资源联动,才能保障应用系统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对相关数据资源及其限度要求,应是数据资源的汇聚、存取、分析及反馈能够即时完成,不至于影响到与之相关的其他数据资源的正常或正确使用。

三、“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成果应用的主要难题

即便我们仅讨论狭义的“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即“互联网+”生态下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开发、建设和应用,也无法绕开需求主体、开发主体、建设主体、应用主体的参与及协作。况且这四类主体置身于“互联网+养老”生态综合体当中,多向关联难免交叉,使得供给者与需求者两种身份叠加,服务与被服务两种角色互换,凸显出“互联网+养老”服务涉及对象的广泛(不局限于老年人及其家属)以及供需应用覆盖面的宽泛(不限于日常性基本养老服务)。一旦“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成果投入实际应用,还将遭遇供需主体的共情落差、客观存在的数字鸿沟、尚难突破的协同壁垒等难题,成为制约“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成果应用效度的瓶颈,亦是未来以智慧养老助推养老服务体系优化需要着重克服的阻碍因素。

(一)供需主体的共情落差

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庞大,数量规模远超一个或几个发达国家的人口总和,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且不同地域、不同省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人口特质、养老传统等具有高度的异质性。面对日渐庞大的老龄群体和日益突出的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现有养老服务体系及其服务模式难以有效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和特殊性的物质需求,更无力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多样化、有温度的精神需求。一方面,缘于当下养老服务供需数量和质量的差距,我国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对当下养老服务模式和体系的质量标准,以及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提出严峻挑战;另一方面,智能化应用系统及其功能往往由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年轻人或中年人)主导设计,同理心的缺乏使得他们较难顾及老年用户的共情感受和为其提供具有温度的服务。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尤其是精神慰藉需求往往遭到忽视,供需主体之间无法消解的共情落差,需要以智慧元素填补。

(二)客观存在的数字鸿沟

老年人在运用信息化成果改善自身现状方面缺乏应有的信息素养,是信息时代的弱势群体,与年轻人和中年人之间存在明显的数字隔阂。同时,由于我国智能养老服务供给既存在不同区域、人群、组织间的显著不平衡性,也存在实际的“数字鸿沟”,因此如何缩短不同人群之间以及不同区域和组织的人群之间享有养老服务的比较差距,弥合他们之间的“数字鸿沟”,确保智能养老服务模式在本地和异地、线上和线下的各部门各组织之间能够良性实施和运行,确保不同阶层、背景等人群均等化地享受智慧养老红利,成为我国必须应对的现实挑战。

从数字技术的操作性看,智慧养老中的诸多智能化产品多由年轻人或中年人设计,忽视了老年人的知识水平、使用能力及身体能力。由于没有坚持“以老年人为中心”,因此难以在养老市场中广泛普及。同时,老年人数据安全意识低、能力有限,也增加了应用智能技术助老的安全风险,直接影响到老年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实质上不仅涉及智能化建设,需要运用所有老年人及其家属、养老服务机构、政府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力量整合养老信息和数据资源,还涉及智慧化建设,关涉所有养老服务供需主体的实时智慧奉献。由此,养老服务系统功能应用的可及性、包容性、有效性等成为影响智慧养老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

从养老服务数据的质量看,如果老年人的健康数据、需求数据不精准,未及时更新,不能深耕与深养,不能精确分析和处理,就很难精准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并提供有效的养老服务。此外,养老数据呈现出分散性特质,目前散见于不同的数据库中。由不同主体各自建设和管理数据库,既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也不利于养老数据资源和服务供给的集约化管理,即在不同的养老服务建设和供给主体的利益分配现实顾虑下,分散化养老数据很难满足整合共享的需要。

(三)尚难突破的协同壁垒

“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应用系统功效的发挥,关键在于借助多元化养老服务供需主体(供给侧同时又有需求侧身份,都是服务接收方)的合作能量,通过智能化建设与智慧化建设的相互映照,实现线上养老服务与线下养老服务深度融合,从而使所有养老服务供需主体得以实现业务协同和服务合作。特别是对家庭、社区、养老中心、医疗机构等服务提供方来说,只有各方的职能定位科学、功能设计清晰、服务流程顺畅、多向有效响应,才能防止养老服务资源过度集中于某一类供需主体,保障资源分配的均等性、公平性。在实践中,厘清养老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承担的养老服务功能与社会责任并不容易。以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为例,二者常常存在职能定位不清、功能设计不明、服务衔接不畅、合作程度不深等问题,影响着养老服务体系各要素的协调发展和整体效能,影响到融合多个利益相关方的服务平台及其系统功能的最终用户的权益。

四、“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和应用的优化逻辑

“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和应用,应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和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为价值追求,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为愿景目标,以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养老服务为优先实现内容,在有效发挥多元化供需主体、多层次服务内容和多样化服务模式的集聚效应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均等、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及服务功能。我们认为,有效发挥多元化供需主体、多层次服务内容和多样化服务模式的集聚效应,在于把握“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和应用的三重优化逻辑。

(一)利用数字化填补供需发展堕距

数字技术正在转变为新的生产要素和治理工具,为“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尽管现实中数字鸿沟仍普遍存在,但数字技术及其带来的数字化具有最终弥合养老服务数字鸿沟、实现数字养老服务普惠的潜在能力。

数字化是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基础条件和底层支撑,是数字中国内容范畴的一切要素或构件的“基础中的基础”。实现数字化,进而加快数字化建设、推进数字化发展,既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和迫切需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必由路径。当社会发展到“互联网+”阶段,在“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方面急需数字化建设支持的关口,对数字化的理解需要从一个纯粹技术推动的概念转向一个更为丰富的、复合的、系统化的概念。应理解其为数字中国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及其模式发展的一个底层“基座”、一个基础逻辑,继而面向“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和应用的需求,从人、时、空的维度对数字化作出全方位、多层次、超时空、跨界性的界定,依循从数字化理论、数字化建设直至数字化发展的递进梯次,构建多要素系统联动的概念体系和实践框架,以求填补“互联网+养老”服务供需发展之间的堕距,并通过对线上与线下养老服务内容的结合、实在与虚拟养老服务的融合等,填补社会养老服务的供需缺口。

(二)利用智能化补足主体能力短板

智能化既是智慧化的手段,也是智慧嵌入并固化于养老服务系统及其功能的结果,其作用逻辑在于通过智能化工具延伸人的能力边界,从而缓解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背景下多元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有限能力困境。智能化逻辑天然具有普及化、情境化的潜质。普及化是由智能技术的应用范围和智能养老的需求程度所决定的。随着智能技术的加速普及和应用难度的逐步降低,养老服务智能化已对传统养老产业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并为现代养老产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我国既是互联网网民人数最多的国家,也是老龄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由于新一代老年人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以往,智能技术的应用就具有极强的在场性,智能化产品已经成为普遍的客观性实在,使得智能养老具有天然的可接纳性优势,其普及范围将会逐渐拓展。情境化是智能养老的功能属性。以往的智能产品多以年轻用户为中心,忽视了老年人的使用需求、能力及体验,难以在老年人中推广。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养老服务情境的深度融合,智能化的情境化特征日益显现,智能化应用系统在易用性、感知性及用户体验感方面也在不断加强。

以智能化补足主体能力短板,意味着新的智能化养老服务将会更加精准、精确、高效地聚焦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助推养老服务体系的优化升级。智能养老显然不只是为了向老年人提供智能化设备,还要通过智能化设备提高老年人独立生活能力,进而改善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智能养老不只是要对老年人的行动轨迹和健康数据进行实时监测,还要借助智能化手段对接后端医疗资源,从而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安全性。智能养老不是把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全权委托给智能化应用系统,而是要通过智能化应用系统辅助专业护理人员,给老年人提供更具人性化关怀的科学养老服务。

(三)利用一体化提升整体运行效能

要提升“互联网+养老”服务生态综合体的整体运行效能,关键是必须优化生态综合体内部不同系统及其组成要素之间的供需关系和协同关系,使其在虚拟空间中以集约化形态聚集并以整体化形式呈现。为此,要求以政府为主导打造一体化养老服务平台及其系统功能,以推动既有养老服务模式,包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等,由单向度、碎片化、分散性朝着多向度、一体化、整体性方向发展。这一复合性的生态综合体的健康有序运作,严重依赖于政府、家庭、社区、养老机构等的优势互补和协同合作,可采取服务功能和内容分别建设、共同维护、一体化运营的策略,以便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和数据的整合管理和服务增值。更为重要的是,要求“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应用系统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求处理好供给主体之间的行为边界和动态关系、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与多元服务供给主体服务的匹配关系、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关系等,以有效减轻政府负担,增强其他服务供给主体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在多方协同合作与优势互补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且坚决维护协同主体或合作主体的差异化利益,以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多元服务供给主体的积极性和智慧性,而其前提条件包括养老服务信息或数据资源的整体化、养老服务智能化应用系统之间的连通性和共享性、应用系统功能之间的无缝衔接。

五、结语

当社会全面进入“互联网+”阶段,科学理解“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要从理解其历时性和共时性切入,就是既要理解从过去的线下养老演变到现在的线上养老是需求和供给的时空发生了变化,时空交错状态下的服务系统诸要素共时并存和历时同化已成为常态,也要理解从线上养老向智能养老演变是人工智能技术及产品日益普及的结果,必将促进服务的手段、过程和结果的智能性和精准性同步增强,还要理解从智能养老向“互联网+养老”演变,意味着服务产品和服务业态的跨界构建和竞合协同的生态重塑,从而愈渐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

科学理解“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既缘于党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的根本要求,也符合坚持新发展理念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来说,面向健康中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树立底线思维要求,“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的价值或效用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既取决于其成果本身的水准,也依赖于其多域基础条件准备的程度、包容多元供需主体程度、有效发挥集聚效应的尺度等基础和前提。后三个基础和前提包括:第一,准备“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的技术域、组织域和管理域等三域基础条件的覆盖面与雄厚度。其中,技术域关涉“智能化”要素建构,其基础条件的范围、数量和程度可供量度;组织域和管理域涉及“智慧化”要素建构,对其基础条件限度只能作出定性评价。第二,包容“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和应用的多元供需主体的程度,取决于克服“供需主体的共情落差”“客观存在的数字鸿沟”“尚难突破的协同壁垒”等三个主要难题的程度。第三,有效发挥“互联网+养老”服务智能化建设和应用的集聚效应及其尺度,在于把握好“利用数字化填补供需发展堕距”“利用智能化补足主体能力短板”“利用一体化提升整体运行效能”等三重优化逻辑。这些方面基础和前提条件的补足,亟待我国学界和实践界作出更进一步的理论回应和实践解答。

针对正在经历或即将经历转型的“互联网+养老”服务,既需要利用智能技术挖掘效力潜力,也需要利用正确理念引领规划实施,从而使“互联网+养老”服务友好生长在养老服务需求侧和供给侧的两端,和谐建筑在原有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等服务模式的基础之上,但又不同于现实空间的养老模式,既需要依靠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载体、技术、网络、工具、产品、形式、业态等,又需要对它们进行融合创新,之后利用智能化将其作为系统的基本要件来建设,对其施以整体布局和模块安排,使之升级成为能更好地适应“互联网+”生态的,兼具养老服务的时空变化、基本要件的互联整合以及多种模式跨界构建的复合性生态综合体。当然,要进一步实现智慧健康养老,还需将更多的智慧健康元素内嵌或注入智能化系统之中,令其达成“以智能化之形式赋予智慧健康之精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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