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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2021-12-27

岭南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正义特色

曲 轩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广东 广州 510050)

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的追求和使命。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人为谋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的正义事业,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展开了坚持不懈的奋斗,公平正义也经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被明确确立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核心价值诉求之一。[1]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以来,公平正义已成为新时代中国发展经济、保障民生、依法治国以及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所要达致的重要指标。探索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对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革命性传承

作为一种人类共同的追求和理想,公平正义在不同的历史时代背景和社会制度境遇中,基于对人的不同理解,可能有着不同的具体内涵。[2]379

在古代西方,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思想家认为,人生来就是政治动物,依存于城邦和政治社会,国家既是人们的生活栖息之地,也是人们的精神家园。做一个正义的人,就是为国家从事符合其本性的职业和工作,并得其所应得,从中体现做人的尊严。[3]136-179而在古代中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不为良相,就为良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被奉为人生指南和座右铭。正义在这样的时代条件和社会背景下,表现为一种基于“责任”的正义,饱含着具有崇高感和神圣使命感的家国情怀。不过,对于芸芸众生而言,这种基于责任的充满神圣感的正义未免要求过高,“人人皆为尧舜”只能是一种理念上的要求和美好愿景,现实的个人往往难以企及。

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人被赋予了不同于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特性,凸显出个体本位。“个人”被认为是真正的人,政治性不再被认为是人的内在属性,国家、政治社会被视为一种外在于人的“人造物”。[4]173-175做一个“真正的人”,即,做一个免受国家、社会或他人侵犯、干扰的人,一个拥有私有财产、自由和平等的人。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等也被视为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进而推演出没有私有财产,没有自由、平等,就没有正义等诸如此类的论断。[5]3然而,近代这种被马克思视为“三位一体”的正义,就其实质而言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这意味着它只属于有产者,是只属于有产者的正义。而对于“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6]368的无产者来说,这种正义就沦为一张难以兑现的空头支票。如果非要说无产者也同样享有这种正义而没有被排除在外的话,则只能是将无产者自身视为其所拥有的“财产”,也就是将人与物等量齐观;而且即便如此,无产者所谓的自由、平等实则也只能是拥有自身的自由和平等。[7]可见,这样的正义不可能是真正为弱者所共享的正义,也不可能是一种公平的正义。它同古代社会的正义一样,最终被证明只是少数人的正义,而不是绝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

对于这种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所推崇的正义与现实所呈现的有失公平的正义之间的张力,社会主义思想家们有过种种剖析和尝试解决的方案,他们大多认为,问题出在私有财产和人性的堕落上。比如像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乃至后来的蒲鲁东和魏特林等人都认为应该拯救人性,并主张基于道德、法或人道主义的立场要求,对私有财产进行合理分配,或通过国家对私有财产进行重新调节,以避免社会不平等的持续恶化。这些社会主义思想家对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诊断和思考,也启迪了资本主义思想家的反思。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罗尔斯等人,就试图将私有财产驱逐出人的基本权利之外,避免使正义建基于私有财产之上,切断私有财产与正义之间的必然关联。

但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以空想社会主义者为代表的以往的社会主义思想家,只是“诊断”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和罪恶的私有财产根源,而对于如何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正义问题,却开错了“疗方”。因为透过唯物史观的视野可以看到,解决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如何分配私有财产,甚至也不在于消灭私有财产,而在于根本改变那种使私有财产成为正义基础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秩序。因此,必须终结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及其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才能实现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平不正义现象的有效诊治。[8]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的百年历程,正是致力于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尤其是实现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的科学社会主义指引下的公平正义事业的奋斗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集中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以广大人民利益为根本初衷,从不同时期中国的现实处境出发,从根本的社会秩序层面着手,力求切实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

回首百年历程,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中国共产党内忧外困、百废待兴,更多追求的是表现为国家独立、民族自立的“大写的”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完成了社会制度的根本改造,并随之开启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探索,努力健全和完善着为满足个人平等权益的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蛋糕”越做越大,中国也进入了一个全球化潮流正当其时、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意识普遍泛起的时代,对“蛋糕”的公平分配等正义问题也变得格外迫切和重要。“既要做大‘蛋糕’,更要分好‘蛋糕’,着力解决公平公正问题”[9]543,成为我们这一代以及这一时代关乎实现中国梦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追求。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现实遵循

同样是面临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既不乏强调平等和程序公正等当前时代的鲜明特性,但也绝非对西方资本主义公平正义的简单复制,而是表现出不同于以往公平正义追求的诸多特性,具体可以体现在对五方面原则的遵循上。

其一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就必须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应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始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理解弱者、同情弱者、关怀弱者。这既是马克思主义者应有的基本素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在应有之义。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要点主要包括:社会生产决定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并且受特定社会的道德文化传统等相关因素的影响[10]435;解决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不应仅仅考虑如何分配,甚或只是局限于关注如何分配物质财富,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制约公平分配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教育程度、司法制度、民众期望等各要素。[11]96-97这些关于公平正义的观点所依据的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方法,这一方法使它具有不同于其他公平正义观的独特性。

其二是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进步要求。这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下中国的具体运用,强调的不是从某种教条出发,而是从当今的中国实际出发。这一实际就是,中国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和推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在经济总量和社会发展水平上都创造了“效率奇迹”,但是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却遇到了“公平”的瓶颈。由于公平正义问题逐渐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更新界定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2]9,在明确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要包含公平正义等方面要求的同时,正视了“不平衡不充分”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所遇到的突出问题这一社会现实,由此准确把握住了时代动脉,也充分反映了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实践的进步要求。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每一步发展完善都必须扎根中国实际、紧随时代脉搏,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启新征程做出相应的调适。

其三是体现党的奋斗目标和价值宗旨。“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12]35而包含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12]33。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2]30,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至关重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创新制度安排,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2]35,“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2]18-19。

其四是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公平正义理想追求。中国素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传统,从孔子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到太平天国的“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田同耕,有钱同使;无处不保暖,无处不均匀”,直至康有为描述的“至平、至公、至仁、治之至”的“大同”社会;从“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到“等贵贱,均贫富”“不患寡而患不均”,其中蕴含的“公心公德”“程序公正”“机会平等”追求,如今依然闪烁着传统文化的光辉。不过必须承认,“传统文化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时代条件、社会制度的局限性的制约和影响,因而也不可避免会存在陈旧过时或已成为糟粕性的东西。”[9]313上述有关公平正义的传统思想也不例外,如“不患寡而患不均”所蕴含的平均主义思想和小农意识,就应是我们要努力避免的。在如何继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习近平总书记给了我们启示:“要坚持古为今用、以古鉴今,坚持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而不能搞厚古薄今、以古非今,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9]313

其五是吸收世界文明有益成果。追求公平正义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也是世界人民的传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的公平正义传统并不意味着固步自封,不吸取世界其他民族和国家的先进成果,而是要兼容并蓄、海纳百川,通过交流互鉴不断丰富壮大我们的公平正义传统。不过,学习不等于照搬,借鉴不是拿来就用,“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9]341。特别是在人权、选举制度、法治等重大问题上,我们不能够也不可能以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为标准,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和政治理念,但我们会吸收一些经得起时代考验又合乎中国实际的经验。同理,我们也不会把自身的公平正义传统变成某种具有普适性,使其成为凌驾于其他民族和国家之上、背离了人民大众的传统。“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9]338,既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遵循,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遵循。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使命担当

作为一种正义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在与其他正义观共享着一些实际效用的同时,又始终保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意义彰显和使命担当。这尤其体现为以下四方面:

一是通过对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适作用,坚守捍卫人的生存权和尊严的基本底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为应对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加大、财富分配不合理、利益冲突和权力腐败加剧等公平正义问题而提出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在本质上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但作为市场经济,它在客观上仍然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市场经济疯狂的逐利本性容易导向人的异化、剥削和两极分化,不仅催生了不同利益群体及其利益格局的分化,甚至还可能导致以私有财产衡量人所拥有的内在价值,致使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漠视和肆意践踏。这就意味着,至少必须要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和整合,谋求在公平正义上达成共识,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正义观念。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适应的实质并不在于对不公平不正义之实进行合法化论证,而是要通过倡导公平正义,切实对市场经济起到一种“底线式”限定性的调适作用,把由市场主导的经济增速调整到合适的“档位”,为捍卫人的生存权和尊严留下必要的余地和空间,以免在市场高速运转的过程中本末倒置。基于人的生存权是裁断社会正义的最低尺度,基于“民以食为天”的素朴的民族认知,满足人的生存权和尊重人的生命尊严,也就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正义诉求所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

二是通过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一以贯之的保障作用,确保发展红利普惠民众。正义的实质在于利益,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之所以要对市场放荡不羁的逐利性有所限制,不至于“见利忘义”,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它区别于以往正义观的一个重要标志,即作为中国民众能够接纳的一种正义,它实质上是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的。这充分体现于中国共产党在脱贫攻坚战和疫情阻击战中对“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的始终坚持中,也是唯物史观和党的群众路线在正义观上的运用,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中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中国推行的公平正义着力于改善民生,优先确保民众在衣食住行等生存需要方面的满足,进而完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实现美好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多层次需求,使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增进人民福祉。这不仅进一步提升了党和国家执政的合法性,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而且能有效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释放民众消费潜力,触发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和国内大循环提供强大的内生动力。

三是通过对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助推作用,有效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9]323不论是国家、民族还是个人,能否把握住自身,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价值的内在导向和引领作用。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公平正义就具有这样一种道德力量。通过倡导公平正义,有利于增进党员克己奉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有利于凝心聚力、培养社会正气,共筑新时代中国的意识形态高地和文化强国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和有力的道德支撑”[11]158。而为了让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更能深入民心、落实于行,还需要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提升公民素质教育水平等方面进行配套运作,以培养民众对制度与法的敬畏之心,增强对国家、民族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四是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服务功能,蓄力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发。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正义观念,一个社会究竟应该持有何种正义观念,要受制于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道德文化水平。正如马克思所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0]43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不会自我标榜为放之四海皆准的普世正义,而只是适应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为其服务的公平正义,因此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历史阶段性。就当下中国所选择的市场经济结构及其所置身于的全球化市场经济结构来看,“机会平等”应是当前时代中国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价值诉求。不过,新时代中国追求的“机会平等”不应局限于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而是要进一步追求实质性的“机会平等”,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在此还应注意到,尽管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追求结果平等的“情结”,而且这种理想追求在现实社会中依然有一种乌托邦式的吸引力,但是不可否认,一方面,它已被在全球化浪潮裹挟下的“机会平等”理念所冲击和消解;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基于当下中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而言,还不适于直接推崇“结果平等”,否则容易挫伤目前尚需呵护的竞争精神和创造力,也容易导向“平均主义”的迷途。

需要再次强调,当前中国在确保形式的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追求实质的机会平等,其背后蕴含的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对个人内在价值的尊重。要确保其落地实施,目前还必须通过国家权力和舆论监督的力量,把以捍卫人的生命与尊严为基础的公平正义诉求上升到法治的高度。正值新时代中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蓄力向新发展阶段迈进之时,我国首部《民法典》将“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分别独列成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作为基本的人权构成给予明确的法律保障,正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在最高法权意义上的彰显和实现。

立足当下、放眼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追求无疑不会止步于此,而是会随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脚步得到不断充实,获得彰显时代精神和实践意义的更多丰富内涵,甚至最终实现对正义自身的超越。毕竟正义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斤斤计较”的个人德性和社会建制[13]1,追求正义的初衷和实质仍然在于对利益的公平分配。[14]536与此相对,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视野中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和大同社会——的一个殊途同归之处则在于,追求利益而不以利益为旨归,超越以某种统一尺度衡量的权利维度的平等,实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走向人因“不可比”而平等的和谐大同世界。当然,社会现实相比于理想状态仍然存在着差距,但是这正是我们朝着人类未来美好状态进发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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