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背景下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与反思
2021-12-27周双双陈钰白雨欣
周双双 陈钰 白雨欣
摘要:突发新冠肺炎疫情之后,政府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遏制疫情大范围蔓延的办法,使得企业合同能够进行适当实行、协作实行、赖于合理预期实行的合同实行之基础发生动摇,合同实行陷入窘境,由此,情势变更这一法律专业术语再次进入了社会大众的视野之中。情势变更法律制度是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的修正和补充,是针对具体的一般关系发生不可预感的变化而使合同实行陷入困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高效利用此项制度,使合同纠纷及时得到解决,消弭契约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利益失衡的不良影响结果,是在异常情况下推进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及工作稳定持续发展的一剂强心针。
关键词:新冠疫情 ,情势变更制度, 公平原则, 适用 ,救济途径
二零二零年伊始,一场悄悄来袭的疫情退却了新春的欢欣,也打乱了不少人的生活教育常态,举国上下实行严厉的防控办法,也由此导致了市场经济交易无法通过正常工作进行,大量企业合同纠纷问题不断发展涌现。关于新冠疫情如何定性,人们争论得很激烈。在查阅资料后,笔者更倾向于认为新冠疫情应与具体案例的情况相结合,并参照“非典”疫情的有关规则,此事件可视为不可抗力。当一种新型的灾害在异常情况下发生变化而导致合同实行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时,以“公平原则”为基本出发点,结合具体案例,能够确定为情势变化,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民法典初次将该制度纳入法律当中,增加了使受不公平影响一方企业从新协定的工作担负,又法定确立了情势变更不仅在法院,而且也在仲裁的管辖范围内,这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情势变更法律制度的认识与理解
(一)情势变更法律制度的含义剖析
契约生效后,发生不可归咎于交易主体的事由,该情形又不能不卜可之,以致合同根底发生波动或者灭失,这便是情势变更原则。[1]
对于这个概念,我们能做如下阐述。第一,对于社会情势的界定,我们能够认为,只有发生了一定的事实,才能适用该制度。依照《民法典》的规则,有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第一,意外事实的发生意味着在合同订立时,即使当事人有足夠的经验,仍然不可能预测合同订立后会发生什么。[2]二是该事实不在商业风险范畴内。而商业风险的主体,其迎来利益或损失的结果源自于各种捉摸不定的成分。[3]商业风险是从事企业商业经济活动中一般的参与者能够预料到的事情,因其过错行为发生的商业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第二,假定在契约签署之前,客观环境已经改变,那么就提及不到“变更” ,更遑论“不可预测”了。[4]当然,当债务人企业本身延迟实行,则其自身就有过错,而后发生情势变更,那么我们能够说消极影响后果需要由其自己承担。第三,赓续实行原合同的约定,将与公平原则相悖,也蔑视了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当出现了改变的情况时,允许合同主体诉求于司法程序。此外,民法典作出了明确相关规则,当事人在请求启动司法工作程序前应先尽到再交涉的义务。不过目前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是否可行仍有较大争议。这种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笔者认可的是,当事人双方该当对合同基于诚实信用重新协商,此举能够提高当事人交易效率,减轻诉讼负担,保护买卖市场和交易关系的坚固。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精神。其意义,一方面在于经过司法势力的染指,强行扭转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从新调配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该当取得的利益和风险。[5]其谋求的价值目的,是公平和公正。
二、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对比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①与情势变更存在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虽都造成企业实行阻碍,但水平不同,不可抗力已经能够构成不能实行;情势变更则是有的未达到一定不能实行的水平,有的可能无法达到实行不能的程度。[6]这样,不可抗力招致合同基本不可能实行时,合同即可被解除;不可抗力招致合同实行困难时,若继续实行会不公平,则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调整双方的合同关系,可协商可诉讼,亦可仲裁。下面将讨论二两者之间的区别。
1、法律概念的体现方式有差异。
法律界多数赞同的观点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实际情况进行更多表现在海啸、山崩、风灾等自然科学现象,以及中国社会反常情况,比如战争、罢工、社会环境动荡等方面,是人力资源不可抗拒的力量;而除不可抗力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以外的客观现实情况,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情势变更一般表现为一个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政府能够采取的重大技术办法,以及其他货币贬值、经济危机等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形势的剧大变化。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政府采取了“封城”、隔离密切接触者、交通管制等防控办法,这使得市场交易、人员流动、交通运输等,在疫情严重的地区停滞不前。人们的行动受到严格限制。这些办法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正在实行的合同。突然爆发的疫情属于不可防止、不能预感、不能抑制的不可抗力。
2、程序上和当事人可以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
不可抗力的发生直接促成合同的解除,当事人没有协商的余地,当事人有合法的权利终止合同,合同通知一经到达对方时即发生实行终止的法律事实,合同当事人能够免除继续实行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情势变更不同,协商程序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程序和前置程序。协商不成的,合同当事人能够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立法者在民法典中新增企业能够“变更合同”的内容,是“公平原则”在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具有良好社会发展、鼓励协商精神的呈现,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3、有不同程度的可预测性和可抑制性
虽然两者都可能使合同无法实行,但一般而言,不可抗力不能预感、防止、抑制,甚至不能实行,[7]这主要取决于一个普通善意的人的认知能力和关注程度;而情势变更还余留防止和抑制的境地。
4、认定标准不同。
由于情势变更的情况较为复杂,因此需要法官依照公平裁量原则审慎审理;而不可抗力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只要具有一般大众认知便能够感知到。
綜合分析来看,二者有着自己不同的作用,也并非一定抵触。在全国抗击疫情期间,我们面对各类矛盾时,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二者的认定与适用应更多地注重“公平原则”的适用。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也是高频出现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相关概念之一,它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营业风险。情况变更与商业风险之间的区分比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区分要容易一些。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
(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判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对解决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引领,[8]但不适用于任何合同。判别疫情之下合同纠当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原则的要点有两方面。第一,看该合同的不能实行是否是由疫情及其主要采取的防控办法直接影响招致的,即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审查影响的程度,审查疫情及其预防和管制办法对合同的不能执行发生影响的程度,是造成根本不能实行合同,还是假定继续依照原合同实行合同,会形成一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侵害。
(二)疫情背景下情势变更制度之司法适用
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的控制已经发展取得了一个很明显的成效。虽民法典自二零二一年起正式施行,原则上涉及不到之前就发生过的案件,但有原则也总会存在特殊情形,参考我国立法法,相关条文有写明,除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则外,该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该条的规则在民法的适用上,因为社会实际生活状况复杂而无法达成统一的尺度,新法能否有溯及力,须要我们依据案件详细实践情况能够进行研讨剖析。
九民纪要作了如下设计规范,即新法规则更有利于企业促成经济贸易达成的,不适用旧法规则,而选择适用新法的规则。就情势变更制度来说,因为在民法典发布之前就已经有相干法律规则,但民法典的新规则将双方当事人的再磋商任务作为了必要程序,明显使买卖变得更顺利了,就能够溯及既往,结论是,新的情势变更规则对于此前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同样实用。
四、情势变更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救济路径
假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则,主要有以下两种办法:
1、变更合同条款
情势变更发生后,变更合同中的某一或某些条款即能够使因情势变更情形能够带来的利益关系失衡情形得到及时纠正,使合同实行公平科学合理。比方说,货物买卖合同中增减标的物数量可能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在新冠疫情下延期或分期实行交付因延期开工而导致生产量下跌的标的物义务;在情势变更问题导致某一标的物的交付资本不断增加或变为不可能时,协商以同种效用的商品信息代替标的物;在因情势变更原因招致后履行一方实行能力具有清楚下降的条件时,先实行一方变更实行次序或要求能够增加担保条款等。
2、解除合同
依照情势变更的详细状况,假定仅仅变更合同条款依然不能消弭由此发生的利益不平衡,这种情势变更使得合同的目标无法达到、合同实行无法期待、合同意义消灭,本合同应视为终止。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凭借自己的意志使合同发生解除的结果,其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动或解除合同,此时只要形成判决尚未确定,任何人不得主张变动该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当事人诉诉讼的最终结果依照法院最终判决决定。
当事人若向人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或申请仲裁,则主张采取情势变更的一方需要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有必要证实合同实行的基础较合同签署时赖以成立的环境要素发生变化或基础发生波动,持续实行合同对其显著不公平或是不能达成合同目标,合同当事人需注意固定好证据。
五、结语
在重大疫情背景下,高效利用此项制度,使合同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结合具体案件解决合同矛盾,促成买卖市场蓬勃发展,是社会环境发生异常变动情形时的能够采取的促成效益最大化的手段之一。即使现今已进入“后疫情时代”,然随着情势变更原则的广泛应用,可能会发生更多新情况以及新问题,依然会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一定的挑战。因此,将来仍有必要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讨论,使之更加规范合理。
注释:
①关于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理论采取了更为折衷的方法,即指不可防止、不可预感或不可抑制的客观状况。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488.
[2]胡启迪.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竞合下的法律适用[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21,13(01).
[3]王利明.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J].法商研究,2019,36(3):3-10.
[4]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1.
[5]马超.如何处理与“新型肺炎”疫情防治有关的合同纠纷[EB/OL].(2020-3-31).https://mp.weixin.qq.com/s/S7REyDBiLAHg4B9JtqGEsQ.
[6]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498.
[7]赵力加.新冠疫情背景下理解法律上的不可抗力[J].国际融资,2021:67-71.
[8]中国人大网公众关心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法工委权威解答来了[A\OL].(2020-2).http//www.npc.gov.cnnplc30834/202002/23100ec6c65145eda26ad6dc28819c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