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2016-11-14周楠
摘要:现代科技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也为世界人民追求人身权利和公平正义奠定了基础。分析公平原则的历史演变,不难发现在不同的时期、地域以及社会环境下,对公平原则具有较多的含义与界定。然而,公平原则仍旧属于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对于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言,不仅是对民事传统和民法精神的概括,同时也是贯穿了民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的重要内容。对于未来民法制定和修订而言,公平的原则和理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据此,本文从伦理的视角来对民法公平原则进行分析,希望可以有所助益。
关键词:民法;公平原则;伦理;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10-02
作者简介:周楠(1986-),女,河南永城人,铁道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所谓公平,包含了公正和平等的意义,其以正义角度作为处事的原则和指导,对于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协调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担负起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历史发展至今,人们对于社会公平的追求从未停歇,并且通过在各领域制定法律的行动来维护公平。到如今,以公平原则为核心表现的法律体系已经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科技、经济以及社会都取得了相当的发展,人民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强化了自我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自身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这标志着我国法律在未来的时间里,仍旧要对法律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订,全面确保以公平为核心的民法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公平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公平原则的定义
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最先发源于古希腊地区,诠释了当时思想家对于城邦制体系的理想状态。其初衷是为了保障公平的出现,也是为了帮助人民实现对利益的合理分配,满足人民的合理诉求,这需要来自于法律和道德层面的支持。从法律与公平原则的联系来看,公平原则作为古代法律的发源,对于法律发展起到了基本伦理依据的作用。同时,也顺应法律本质要求也能够起到维护人民之间及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而失去公平原则的依托,也会让法律失去根本保障,难以发挥具体的作用。这样一来,不难发现民法公平原则对于规范化、法律化的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民法本身就是对各主体之间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上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具有调整和纠正的作用,其必然需要来自于“公平原则”的支撑,这也说明了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精髓和灵魂的重要性。民法公平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中各主体的平等性,同时也为之提供了平等的价值体系,将其权利、义务以及人身规范在统一的标准之下。
(二)民法公平原则的表现
对于公平原则而言,综合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两者,其融合了十分复杂和深刻的内涵,其表现形式也具有较多的层次。
首先体现了民事在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构建了公平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世界各国的宪法章程中,最早便明确的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民法而言,更应当秉持这一平等原则。总的来说,对于各类行为都应当处于同样的法律约束条例下,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例外的情况。
其次体现所有民事活动和民事主体的平等性。事实上,人类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应当处于同一起跑线,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再次体现在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平等之上,确保权责的对等和均衡。除了需要保障权益的对等之外,还需要确保外部条件的公平性,保障公平的目标得以实现,各主体均处于平等、自愿以及没有欺诈和强迫的条件下。最后体现在权责失衡的状况下,公平原则作为依据有助于双方权益的纠正和调整,但是需要通过法律的渠道和途径。
二、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基础
理论作为框架可以指导实践工作的开展,同时也需要其不断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调整和修订,不断完善,并使之符合人类社会的最基本架构思维模式与理性特质。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学基础也是如此。
首先,公平作为法理的至高价值追求,其表现出了自然法和社会法在终极目标追求中所呈现出的价值观。也正如罗尔斯在著作《正义论》中所阐述“公平正义”那样。社会大众在认知上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然而在这样的条件下要去接受一种平等而自由的原则,其首先必须对善的观念、行为以及正义原则存在足够的执行力。
然后,人类处于生存的需求,在正义原则和平等原则上拥有更加外显的伦理价值预设。因此,每个自然人存在基本的公平、公正以及受到尊重的诉求,同时仍然需要更高层次的自由、博爱以及幸福诉求。正如中国古代文献所阐述的那样,例如:“不患贫而患不安”和“不患寡而患不均”等等,这样的文字很直接的传达了公民自身对于公平与正义的观点与渴求。
同时,人类社会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其需求层次也相当复杂,公平性则体现了其较高的伦理性关怀意义。也正是这样的关怀,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普罗大众的根本需要。最后,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需求公平原则来维稳。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也催生了社会生活的高度复杂性,不仅为法律体系带来了较大的运行压力,同时也激发了个体价值认同道德伦理观念的转换需求,因为这种价值观念体现了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
三、公平之上存在的规范依据——民法规范的强烈伦理性
事实上,通过民法与其他类似于商法的比较,不难发现,其主体在适用主体上是更加广泛的集合,对于社会公民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民法对于市民和全体社会大众是一项具有普遍的保障法,同时,民法平等原则本身也具有极强的伦理批判性。从美国学者达尔的论述来看,其阐述了社会大众在关键问题的理解仍旧停留于表明的现象,并且提出了看待问题应当具有超前性的观点。这样的表述也传达了其在伦理诉求与道德判准上的论述,同时这种伦理性规范称谓即平等。
对于公平原则的伦理性而言,其发源具有更加抽象的特点,同时也体现了民法在规范和约束上与刑法等法律在罪刑法定原则上的差异性。对于民法而言,其规定和原理在所涉及的问题上具有更多的弹性与张力。例如民法中所重视的公平、信用以及诚实原则,使得行为人的行为判断上需要依据主观状态的善、恶意判断,这使之具有很大浮动空间。出现此类状况的原因是因为其需要为公民提供具有社会和市场经济普遍适用的规则,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进行归纳,并被公民所普遍接受,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同时,民法的弹性概念也让法官的案件审判需要更多参照性,需要通过事实与伦理道德之间的比对来寻求民法原则和伦理架构上支持,最终彰显案件实质的真实、正义和公平。民法在伦理价值上的强烈需求,也使得公平诉求变得更加迫切,因为这已经成为了伦理道德源本对大众价值衡量与尺度标准的指引,确保法律规范能够始终代表着公民的公平需求,始终符合伦理价值和公平正义的内涵。
首先,法律本身就是一套完整而健全的规则体系,具有相当的明确性和目的性,其规范和约束着公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并在不断对其产生间接的影响。而伦理观念的作用则是对公民思想意识和认知的起到调整和修正作用,其效果更多地体现在间接层面上。然而,无论是间接还是直接的印象,两者在行为调整和引导上的效果是不容忽视的。从这一层面来看,法律与道德伦理在规范和约束性上具有不少的相似性,在其各自的模式下对公民的认知和行为形成影响,均表现出了相当的公平性和规范性。道德伦理从社会聚落形成的早期便逐步完善,其影响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累加,其对于客体的约束力与法律具有一定的重合与交错。在此类情形影响下,实现伦理道德的立法化,即是要将普遍特质的伦理规范升级为法律法理和以公平公正为宗旨的行为规范。
四、公平原则的伦理性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影响
公平原则是民法原则体系中最鲜明的伦理性特质体现,同时也成为了民事立法的主要影响之一。相对于其他法律原则而言,伦理性特质明显的公平原则在影响力上主要是通过道德层面的法律质化来发挥作用的。伦理性对民事立法的影响实现路径有两条:其一,是伦理性与道德性在日常社会行为中的潜移默化,最终通过立法渠道质化。其二,是借助司法审判程序与法官审理达到潜移默化的目的。
孟德斯鸠在著作《论法的精神》中阐述了相应的观念,尤其是对改革的相应内容进行了明确的描述,例如仅需要习惯与伦理改变和进行推进就可以完成的事项,而不用采取法律的强硬手段。若是民法典的制定可以忽略来自于习惯和道德的引导,忽视来自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观的约束,忽视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形状况,那么基于此类条件所形成的民法典必然因为其缺乏实践而不被普通民众所掌握和认知,最终只能是不切实用的民法典。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和立法机制缺乏将伦理与习俗作为架构的导向行为,这也使得民法部门在与其他法律部门在伦理道德取向上缺乏足够的一致性。然而,立法的相应伦理道德取向恰恰是为立法者达到效果所制定的,它在一定层面反映了各国的立法目的,而且是相关立法理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因此,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需要来自于本国民族传统伦理道德观的引导,并通过理性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形成质化的认知和行为的指导,使得伦理道德成为具有人性化价值取向的引导贯穿整个民法机制。
五、结语
公平原则作为法律的基础,对于人类社会的和谐共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即使是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公平原则作为该国公民素质的基础,是否得到重视会直接影响到该国人民的日常行为准则。将公平原则融入到日常生活中,不仅仅是在自己自身权益受侵犯时才想到公平原则。这样一来,全面素质的提升才变得其实可行,才能让人民体会到绝对公平与社会贴近。同时,也需要将法律融入到生活,以法治公平原则来对日常生活小事的解决提供指导,人们应该加强道德也就是伦理基础的认识,加强伦理基础观念,创造一个更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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