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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文明建设的民法路径
——基于《民法典》第1043 条的思考

2021-12-23秦莉莉杨盛达

关键词:婚姻家庭家庭成员美德

秦莉莉,杨盛达

(聊城大学 法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家庭文明建设作为社会构成基本细胞之家庭的应有之义,它入法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何在?《民法典》第1043 条作为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和价值引导规定,有何直接的法律效力?家庭文明建设的实施方式有哪些?面向婚姻家庭的发展趋势,这一规定的长远意义在哪里?这是社会公众对《民法典》纳入家庭文明建设条款的主要疑问。法律是回应社会现实的最有力方式。我国正处于婚姻家庭转型的延长线上,从乡土家庭转型为现代家庭远未完成①乡土家庭转型为现代家庭:即父权型转向平等型已成趋势,但是配偶、子女等在心理上尚未完成人格自立。,老龄化、高龄化、少子化已经成为现实的人口特征;老人代为抚养孙辈、一对夫妇赡养多位老人已是常态;早婚、单亲家庭、失独家庭、丁克家庭、同性婚、重组家庭等各种非传统家庭有所增多,江浙和广西等省份出现了民间婚姻新形式“两头婚”,这些新的婚姻形式都需要家庭美德的涵养,需要良好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市场化竞争化的生存结构对家庭构成的压力,相对传统大家庭,当代核心家庭和上述非传统家庭,其家风与家庭文明建设的资源更为稀少,婚姻家庭关系受到的内部与外部冲击明显增多,夫妻之间体谅关爱不足,闪婚闪离,留守老人孩子,家庭成员分散异居,财产争讼,情感赡养,青年一代的家庭责任担当不够,这些普遍的问题亟需婚姻家庭责任和家庭文明建设的切实倡导。在这种严峻形势下,《民法典》家庭文明建设规定②本文将《民法典》第1043 条称为“家庭文明建设规定”,这一条旨的独特解读是本文的立足点之一。将提供至关重要的法律资源。

一、家庭文明建设条款的规范释义

《民法典》第1043 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第一款释义

这一款是在原《婚姻法》第4 条基础上增加的新款,旨在倡导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界定整个条文的主旨。根据立法说明,这一款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①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条旨版》,北京:法律出版社社,2020 年,第379 页。

1.“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优良的家风塑造人,也成就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②《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 年,第355 页,第353 页。家以情和爱为纽带,以共同经济为基础,以相互扶助、共度人生、养育子女、赡养老人为基本职能,价值观、家庭风尚、家教质量和家族传统的不同,就会造成家庭关系的不同,造成子女素质的差异,进而造成社会关系上的差异,一代复一代,影响深远。“耕读传家”,“忠厚继世”,“家和万事兴”,这些农业时代的家风家训影响深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古训仍有其现实意义。从倡导性规范这个视角,这一句就是将优良家风作为道德榜样,提倡每个家庭都要努力树立自家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优良家风。这里的优良是修饰定向的限定词,何为优良?有利于实现家庭基本职能的就是优良的家风,有利于维系情、爱、信、诚、谅等家庭伦理的就是优良的家风,有利于培养孩子、奉养老人、成就家庭成员的就是优良的家风。换言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就是优良的家风。

2.“弘扬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建设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载体。其中家庭美德的价值引导与行为塑造是十分突出的。“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耕读传家、勤俭持家,知书达礼、遵纪守法,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中,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③《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 年,第355 页,第353 页。良好的家庭美德熏陶,既是传承中华传统美德最直接的方式,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有效的手段。在构建现代治理体系中,我们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家庭文明建设,倡导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锤炼个人品德,书写家庭美德,遵守职业道德,弘扬社会公德。从另一方面说,传统的家庭美德在当代功利观念的冲击下,岌岌可危。青少年追求消费名牌、高消费、消费攀比、网购剁手党、自我为中心,青年人闪婚闪离、丁克主义、啃老;中年人对待孩子学习,得了“急功近利焦虑综合症”;老年人对待子女孙子女上男女不平等。这些家庭道德失范现象在城乡社会广泛存在,多数是时代病,而像老人不能平等对待男女子辈孙辈的问题由来已久,需要广泛深入的社区沟通和社会文化革新,才能逐渐改变。

3.“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应当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在前两句基础上的扩充性规定。家庭文明建设的范围要宽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又包含这两个方面。“这里所说的文明,不仅包括婚姻家庭领域的物质文明,更重要的是指婚姻家庭领域的精神文明,要求家庭成员共同营造良好的家教、家风、家德。”④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婚姻家庭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年,第16 页。凡属于家庭范围内的关系、价值、道德、精神风貌、行为选择等,都是家庭文明要努力建设的范围。这些方面是极为丰富的,如关系有夫妻、父子(女)、母子(女)、祖孙、兄弟、兄妹、姐弟、姐妹等等,处理这些关系都需要一定的文明标准,这种文明标准以感情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以人伦为载体,但是平等、尊重、关爱、谅解、责任承担是基本的文明标准。没有平等,会陷入封建家庭的三从四德;没有尊重,就没有独立的人格尊严;没有关爱,背离了家庭的氛围、伦理和成长的动力;没有谅解,就没有家庭文明的可修复的良好关系基础;而没有责任承担就没有家庭共同体的存续机制。

解释这一新款,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的主体是“家庭”,家庭是指家庭成员群体的统称。而家庭成员在第1045 条有界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而按照本条第二款,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构成一个家庭的所有成员作为共同体一起履行这一款的道德伦理义务。家庭作为一个高度紧密的亲情组织,其目标是追求幸福和传承,对内对外往往以统一的家风、美德和文明程度示人,具有统一的意志、目标,承担共同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当然,在其中,父母等长辈或成年人承担的伦理义务更持重,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方面,父母或者成年成员起到组织、提炼、训导、教育、示范、提示和以身作则的作用,同时,其他成员也需要承担合作、配合、自觉、实践的伦理义务。

总起来,这一款是从总体上要求家庭树立优秀的内在价值观、人生观,树立外在的道德风尚和健康的生活追求,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汲取家庭美德,在家庭生活实践中发扬光大,纯化个人品德修养,文明化家庭内外的言谈举止,在家庭生产生活中努力开展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和家庭文明氛围的营造,让家庭成为温暖的港湾和社会文明的起点。

(二)第二款释义

这一款相对原《婚姻法》第4 条,在夫妻关系规范上增加了“互相关爱”,这一规定点明了夫妻关系的关健伦理需求。家庭是爱的共同体,夫妻之爱是家庭之爱的基础。因而,这一增加十分剀切适当,在家庭文明建设的整体意义上十分必要。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句主要界定家庭文明中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中枢,其他关系由此得以衍生。互相忠实是指夫或妻在婚姻合法存续期间不得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这种忠实义务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确立配偶互负忠实义务的重要意义是:(1)体现婚姻的本质要求,保持一夫一妻制的实质。(2)体现婚姻道德的要求,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3)夫妻相互忠实,可以保证子女血缘纯正,避免造成血缘混乱。(4)对夫妻行为的评断提供标准。”①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婚姻家庭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年,第15 页。互相尊重是指在处理家庭事务和涉及家庭利益的重大选择上,要与对方商议,要照顾对方的利益和感受,即使是自己有权独立处理的事务,也至少要对方及时获知相关信息。互相关爱是指夫妻双方互相关心、爱护。现实生活中明里暗里违反这三种义务的实例时有发生。婚外情、家庭冷暴力、对配偶自私冷漠的男性占一定比例。对配偶关爱不够、不够尊重的女性也不鲜见。

2.“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句规定了家庭成员应当遵守的具体的家庭文明规范。尊老爱幼、互相帮助是最基本的传统家庭伦理,是家庭作为生存共同体的应有之义。家庭成员应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良好品质:平等、和睦、文明,这是后半句的分解。平等在民主人权时代是最基本的人际与人格关系准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毫不例外。和谐是作为生存共同体的家庭最重要的家庭关系品质。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和基石。文明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包容性规范标准,指先进的、现代的和高级的婚姻家庭关系。文明是相对于不文明、野蛮、落后等言。在这里我们认为文明的基本含义是人文的开明的,即以人为本的、照顾对方自我认同的、尊重对方理性需求的。

总起来说,第二款的主体是夫妻和家庭成员,其指向个体之间的相互责任:夫妻之间的根本伦理责任;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伦理责任。这里的立法界限限于家庭伦理的范围,比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支持这样的非伦理规范就没有纳入。这里的伦理规范从底线上说,每个人都可能做到。但是,考虑到家庭内部各有各的情况,又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而且,这种伦理义务不好一概而论,甚至不好统一衡量,其中的温度、分寸和标准只能付诸于生活实践和具体情境。另一方面,尽管这种伦理义务是当事人各方认同就好,但是从法律上讲,当事人有没有尽到这些伦理义务,又是可以外在衡量的:没有人向他人、社会和国家提出救济请求或者显示需要救济的情况。从高线上讲,这些伦理规范又是没有限度的,这些伦理义务的履行需要义务人不断经营,不断提高,这样才能维护较为理想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款界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如平等、自愿,也有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如和睦、文明。

这里,我们申述一个密切相关的主题:这一条的条旨用“家庭文明建设”概括最为合适。理由一是上述立法说明,“这一款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①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条旨版》,北京:法律出版社社,2020 年,第379 页。。“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②《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 年,第353 页。理由二是多数学者认为这一条的条旨是“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条旨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年,第288 页。、“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规定”④龙卫球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年,第18 页。、“婚姻家庭道德规范”⑤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年,第15 页。、“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⑥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编著:《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年,第15 页。,这些都是从法律规范类型上的命名,而如果从其主题条旨和立法目的上,命名为“家庭文明建设”,更为适当。

二、“家庭文明建设”入法的正当性和功能

基于我国正处于婚姻家庭转型的延长线上,需要以法律这种更为权威更为有效的形式,加快促进乡土家庭转型为现代家庭。“家庭文明建设”入法为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和负担的法律功能所正当化。

(一)“家庭文明建设”入法的正当性

法律规范分类中有倡导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旨在建立一种愿望的道德。这种愿望的道德是指从人们所普遍具有的道德愿望上,树立一种行为规范标准或者目标。就像我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宪法》。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相比较,超出了义务层面的道德标准。即使做不到愿望的道德,只要没有违反义务的道德,无法律责任可言。可是,家庭文明建设规定尽管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作为一种幸福家庭生活方式的规范标准发挥引导功能,作为发展方向发挥统一指导作用,还是十分必要的。

1.在婚姻家庭领域形成“德法共治”的需要。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自由、文明、和谐、诚信、友善,恐怕还需要从家庭文明建设这样的建设载体起步。法律所承载的权利、义务、责任是明确的,而家庭文明建设中的权利、义务也是明确,其责任如果没有触及相关条文的底线往往内化为一种婚姻家庭内部的责任,即不需要司法介入的自动实现的责任承担。如果其行为触及了相关条文的底线,那就以本条的价值型条款作为导引,以违反的具体条文为依据,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首先需要伦理责任的维护,这种伦理责任是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这种伦理责任是靠家庭伦理、社会舆论和人的良知良心保障的。在婚姻家庭这样的伦理共同体不宜过多引入法律责任机制,以给婚姻家庭留足自治自愈空间和私隐保护空间,这是以人为本、人性尊严的基本要求。

2.在婚姻家庭领域贯彻“保护弱者”原则的需要。“保护弱者”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首先体现在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上,无论是宏观的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建设,还是具体的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我们认为保护弱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情感需求和财产利益,始终是其中最基本的伦理义务。本条所规定的夫妻互相忠实、尊重、关爱是在夫妻关系中应尽的共同责任,这种共同责任以保护弱势一方为前提。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同样以保护老年人、未成年子女、经济能力弱势的家庭成员为目标。婚姻家庭关系以平等、和睦、文明为基准性要求,更是以体恤弱者、保护弱者、援助弱者为实质追求。所以,家庭文明建设的重心是保护家庭成员中的弱者的人身、人格、情感和财产权益为重心。

3.确立婚姻家庭编立法宗旨的需要。如果说保护弱者是本条的立法精神,那么家庭文明编设的立法宗旨便是促进家庭文明幸福。这是两个方面。保护弱者维护亲情,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一种永恒的价值理念。一个家庭,因其男女结合、长幼有序、强弱扶助,才显示其伦理性;一个家庭承担共同责任、共同追求幸福,才能实现其人伦目标。家庭文明建设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弘扬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回应婚姻家庭上的诸多挑战,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坚守婚姻家庭基本人伦,实现促进家庭文明幸福的立法宗旨。如果不加规范和倡导,婚姻家庭文明的建设与实现,在传统家庭美德有所断层,优良家风逐渐失传,当代婚姻家庭不稳定趋势愈演愈烈,年青一代婚姻家庭理想图景变迁剧烈的情势下,必定陷入困境。所以,结合时代立法精神,以国家基本法形式规范婚姻家庭自治与社会治理交叠的伦理义务和家庭责任,这种立法策略会优于仅关注底线性的婚姻家庭行为控制的立法策略。

4.作为接续中华传统家庭美德与现代家庭风尚的桥梁。110 多年来,我国婚姻家庭的结构、风尚和功能受到时代风潮、战争、运动和计生政策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传统家庭美德和相濡以沫的家庭关系;而家庭是每个人养成人格、价值观、道德风范和精神气质的第一因素和基础因素。现代家庭应该更加平等、开明、亲密和多元,但是在夫妻的相互尊重和关爱上,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和睦上,与传统家庭的要求,不应有什么变化。而且这些传统家庭美德理应是现代家庭优良家风的基础成分,只有在这些基础成分稳固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对接新时代的更多要求。家教、家风、家德就是以传统接续现代的桥梁津渡。“如果尊老爱幼、重德修身等优秀的家规和家训在每个家庭得到传承与发扬,那么亿万家庭的良好家风势必产生巨大的道德示范作用,进而带动整个社会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帮助广大社会成员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和道德风尚,为党风、政风、社风的向好向善打下坚实的基础,形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正能量。”①本报评论员:《传承家庭美德 对接现代文明 树立良好家风》,《中国妇女报》2014 年2 月11 日,第1 版。

(二)家庭文明建设规定的规范功能

基于以上正当性分析,家庭文明建设规定的功能如下:

1.作为美好婚姻家庭生活方式发挥引导作用。婚姻家庭是一个特殊的伦理共同体,它的伦理目标是情爱和幸福。不能只设计底线的禁止性规定,像第1042 条的规定。必须设计与其伦理目标相适应的行为规范和文明规范标准。现行第1043 条第二款设计的夫妻行为规范和家庭成员行为规范主要是沿袭以前的单行法规定,而第一款是从美好婚姻家庭生活方式上,提出可行的规范目标。作为婚姻家庭发展目标发挥统一指导作用。一种伦理目标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是家庭文明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这条规定不仅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伦理性,而且也揭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伦理价值和立法目标。”②夏吟兰、龙翼飞、曹思捷、姚邢、郝欣:《中国民法典释评·婚姻家庭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年,第34 页,第33-34 页。

家庭教育因为具有做人教育、启蒙教育、终身教育和私人教育的属性而居于重要地位。③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编著:《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年,第16 页,第16 页。家庭文明建设关涉人格养成、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其潜在的伦理塑造养成的人格构成对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构成基础。希特勒人格的养成与其早年所受糟糕的家庭教育密切相关,而周恩来的伟大人格与其早年所受兼爱包容的家庭教育有一定关系。④参见[德]约阿希姆·费斯特:《希特勒传》,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7 年,第3-10 页。[英]迪克·威尔逊:《周恩来传》,封长虹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11 年,第15-25 页。“本条规定,直接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贯穿的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类正义和人性友善等核心法理思想的要求。”⑤夏吟兰、龙翼飞、曹思捷、姚邢、郝欣:《中国民法典释评·婚姻家庭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年,第34 页,第33-34 页。“从法律上规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通过家庭教育使子女在‘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以及为社会作出有益贡献等方面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品德基础和人格基础。”⑥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编著:《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年,第16 页,第16 页。

2.针对当代婚姻家庭不良倾向提出的文明家庭标准。当代婚姻中出现了很多不良倾向。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和个性自由,导致的结果是社会道德和诚信问题滑坡。对于小家庭而言,离婚率居高不下,逐年攀升;赡养老人不尽如人意,精神和生活陪伴上缺位;子女抚养教育问题重重,校园伤害、霸凌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频发。从一个家庭对社会的影响看,少数人道德品质低下、目无法纪、冷漠自私、甚至沦为“恶少”类人物,个别有权势的人物“只手遮天”,腐败堕落。这些现象的背后,都可以找到道德传承断裂、家风家教缺失的因素。克制这种不良倾向,就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细化、硬化文明家庭标准。

3.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家庭行为的评判标准。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都是判断一个家庭的家风和道德的概括性标准。优良家风与不良家风是可以借助舆论获得清楚界分的。而一个家庭的内部道德状况也是可以客观评价的。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包括更为宽泛的家庭文明建设,首先是成年家庭成员的义务,尤其是父母的义务。对于夫妻是否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尊重义务和关爱义务,第二款界定的判断标准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可以说是无条件的贯穿全部婚姻生活时空。而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标准是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标准包括两部分:首先是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作为义务;紧接着是一种良好婚姻家庭关系的标准——平等、和睦、文明,凡是为维护这种良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都是家庭成员的概括性义务。

4.作为宪法规定的贯彻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具有价值定向和发展方向的规范意义。《宪法》第24 条规定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通过家庭文明建设在婚姻家庭领域得以贯彻。既然这一条作为《民法典》第五编的一般规定,就具有价值定向和发展方向的规范意义。优良家风的树立和家庭美德的弘扬,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还有努力的空间,还需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发展方向的厘定。对夫妻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这里也是原则性规定,厘定了最基本的法律义务,确定了发展方向,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家庭文明建设条款的实施与法律效力

家庭文明建设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载体。这一条文显示了婚姻家庭领域“德法共治”的需要,即自治与法治互补的格局。

(一)作为家庭自治规范的实施

家庭文明建设条款的实施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作为家庭自治规范。家庭作为婚姻和血缘共同体,不宜承受过多的公权力干预,但是,基于第三部分阐述的理由,通过法律树立一种婚姻家庭道德伦理规范还是有必要的。无论是整体上的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还是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有一个道德伦理标准作为倡导性规范,对于家庭成员共同营造温暖的婚姻家庭,都是至关重要。道德是对待他人处理人际关系的标准,而伦理是如何共同生活才能实现幸福的标准。所以,本条既有道德规范,也有伦理规范,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婚姻家庭,其成员须自觉遵守这些道德规范和伦理规范,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才能过上全家满意的幸福生活。以《民法典》条文的形式纳入婚姻家庭道德伦理规范有助于婚姻家庭文明的倡导、示范、传承、动员、塑造、定型,是其他规范性和力度形式所不能比拟的。

家庭自治规范在家庭内部获得实施,家庭内部的责任、权利、义务会因一个人遵守这些自治规范的情况,获得自动的调整。如老二特别计较,基本不尽赡养义务,那么他就会自动承担兄弟姐妹之间互相帮助到他这里基本免除的责任,或者自动承担被父母剥夺遗产继承份额的后果。家庭内部的协议、近亲属之间的“制裁”、家庭之外的舆论批评是家庭自治规范获得实施的方式。

(二)作为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作为法律规范,家庭文明建设条款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社会治理四个方面。

1.具有立法上的法律效力。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典》上的明文规定,家事法、相关部门法如教育法、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主体均可以据此制定更加详细的家风、家庭文明建设、家庭美德方面的立法,实际上,这是立法大有可为的地方,如制定《家庭文明建设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优良家风条例》等。结合这些年我国社会风气、婚姻家庭纠纷暴露出来的问题,客观地讲,我国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教育、善良风俗等方面的地方立法还有很大空间。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也会依据家庭文明建设条款有所作为,为促进良风美俗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安定祥和的社会面貌贡献力量。

2.具有执法上的法律效力。调解婚姻家庭、家庭教育矛盾已成为基层执法部门的基本任务。将家庭道德伦理规范法律化,是处理这些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宝”。有了这样的“法宝”,基层社会治安机关、基层政府司法所、教育行政机关就可以以此调解家庭矛盾,教育家庭成员。以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面对好多家庭纠纷,基层执法单位忌惮公民的隐私,无法干预,或者即使干预也不好处理。有了这个条款的明确规定,说明家庭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全民意志和国家意志,协助执行全民意志与国家意志,以本条规定的文明标准,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哪一方违反了家庭文明建设的义务?违反了什么义务?都可以有个较为确定的说法;寻根溯源,给出有理有据的调解,有法可循地推动家庭文明建设,也就成为其职责所在。

3.具有司法上的法律效力。这是论题的重点。按照立法说明,这一条属于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即原则性规定,也即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原则性规定体现了整个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原则和立法精神,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指导原则,婚姻家庭编的整个规范体系不得违反。(1)如果家庭成员违反这一原则性规定,首先他或她会承担家庭不睦、矛盾和冲突带来的后果。其次,在家庭依法自主处理的权益上,他或她会被减损相应的权益,比如家庭成员之间违反了互相帮助的原则性规定,那么,他或她在需要家人帮助时,往往也未必如愿,或未必完全如愿。(2)在离婚赔偿、婚内赔偿、起诉分割财产的法定理由、家务劳动补偿、精神赡养、财产继承等纠纷上,违反这一条原则性规定,作为利益分配上的一个前提性判断,指向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在遗产分割和继承案件中,须考量继承人在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建设方面的贡献。是否存在物质供应之外,对被继承人力所能及地做到了精神陪伴;是否做到敬老爱幼和帮助、关爱家庭成员;是否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等。”①周忠成:《当“优良家风”条款写入〈民法典〉,我们应如何适用》,重庆律师网,http://www.cqlsw.net/lite/legislative/2020061034738.html,2020-12-26,访问。法官可以引证这一规范,作为立法的价值目标,然后转接第1042 条的禁止性条款:“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后判定其行为违法,如拒不道歉、拒不悔改,就可能引发适用第1125 条:因遗弃父母被剥夺继承权。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案件、监护人选任或改任案件中,要考察监护人是否以身作则,尽到了以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履行监护义务的职责;是否在帮助被监护人完善人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否存在虐待、伤害被监护人或过度溺爱被监护人等。在处理离婚案件和孩子抚养权问题上,需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成长的角度上对双方优良家风、家庭美德的树立和弘扬上进行考量:是否尽到了夫妻忠实义务;是否有虐待、伤害家庭成员特别是孩子的情况;是否有对孩子不管不顾或过度溺爱两个极端的情况等。

在婚姻家庭法、继承法、青少年保护法等家事法调整的范围内,本条提出的价值标准、行为标准和关系标准,作为人伦和家庭的应然规范,对于相关人际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如果某家庭成员有证据被证明不能做到这种要求,那么,在司法判断与处理上,就会作为一个关键情节和事实,直接影响相关诉讼的处理结果,其目的就是保护弱者,保护那些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潜在或现实弱势者,包括那些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实现正义和人伦关系上的平衡。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如违反了本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的伦理义务,同时又造成了其他方面的具体侵害,如侵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其他具体人格权如配偶权,因而违反了侵权责任编的具体条款,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②相关典型案例,参见夏吟兰、龙翼飞、曹思捷、姚邢、郝欣:《中国民法典释评·婚姻家庭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年,第36-37 页。

4.具有社会治理上的法律效力。这里的社会治理是指社会组织和基层社区所承担的社会安全、社会文明和社会和谐维护。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残联、老龄工作委员会、青少年权益保护组织、基层社区等都是承担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工作机构和社会组织,《民法典》规定的关于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对这些组织开展工作,起到一种统一规范的作用。由于当代家庭结构的变化,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成员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不同,在社会治理上免不了遇到“讲不到一起”的情况,比如:关于优良家风的倡导,关于家庭成员平等的倡导,关于夫妻互相忠实的倡导,老派的家庭成员与新生代的家庭成员难免有不同意见,开放地区的居民与闭塞地区的居民难免有所差别。《民法典》的统一规定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作出了厘定,这种厘定符合婚姻家庭的伦理本质和精神,具有稳定性,统一了各地区居民、代际人群的不同认识,对于构建和睦温暖的婚姻家庭,并协助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四、余论

一言以蔽之,家庭文明建设条款的作用就是一种价值引领和行为示范。“首先是进行道德的正向引导,相当于指路牌、风向标;其次是提示、督促,要求当事人自觉合理履行亲情伦理义务;最后就是法条转接、统合,结合其他强制性条款进行强力规制。”①参见刘云生:《民法典“家风条款”的可操作性如何体现?》,《圳论》(深圳特区报官方账号),2020 年8 月13 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4918286910426141,2020 年12 月30 日,访问。

“家庭文明建设”入法的时代背景与治理使命并不是一目了然的。家庭伦理不仅在近代以来受社会潮流和政治运动的冲击,而且在家庭结构、家庭责任、家庭形式发生剧烈变化的当代形势下,面向未来,亟需修补和保养。结合这些实际民情,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律的力量塑造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规范,显示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与家庭自治的协同性需求,以此促进家庭幸福、弱者保护和社会和谐的统一,保障婚姻家庭领域个人责任、共同责任和相互责任的协作,共同维护这一特殊伦理共同体的良好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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