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网络众筹的风险与对策探讨
2021-12-20袁菲
袁菲
【摘要】当互联网应用于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作为一项新兴事物腾空而出。尤其是网络众筹模式的出现,更是将市场需求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不但向市场提供了数额巨大的资金,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这种方式既引发了供需双方的热情,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规范市场准入机制,抵制各种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立法,提高行业自律性和监管效率等是当前网络众筹迫在眉睫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众筹;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5
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相融合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模式,其基础是信息科技,其中包括互联网信贷、互联网支付、互联网理财以及众筹融资等几种运行模式,其中融资的途径主要是网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网上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所引发的资金往来等。随着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众筹正在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网络众筹的发展现状
网络众筹简单来说就是融资人通过在众筹平台上发布拟定好的计划书或者项目策划书,并设定所需筹集资金,来募集资金。在这个过程中,众筹平台负责审核融资人的计划书、策划书,主要负责审核其真实性、可执行性、完整性等各项内容。一旦众筹平台审核计划书通过,就会将项目信息、融资信息等相关信息发布于其旗下运营网站。有投资意向的个人或组织,在看到相关信息后便可以在众筹平台发起投资,并根据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截至筹资期限结束,如果达到筹资目标,即表示筹资项目成功,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即签订网络协议,但是如果筹资未成功,则已投资金全额退还投资人。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众筹业经历了爆发增长和行业洗牌两个阶段[1]。2011—2015年为网络众筹业的爆发期,自2011年第一个网络众筹平台于北京上线,之后网络众筹便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尤其是2014年互联网金融概念一经推出,网络众筹平台出现井喷态势,数量达到顶峰,仅2014年便新增了142家运营平台,2014年也因此被称为“众筹元年”[2]。2016年至今为网络众筹的洗牌阶段,由于国家加强了对网络众筹的监管,全国能够正常运转的平台数量锐减。截至2019年年中,众筹平台仅剩余105家。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网络众筹存在的风险
(一)运营的合法性
网络众筹平台在具体运营、操作过程中,极易触碰相关法律法规,即出现非法吸收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不法行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众筹平台的工作人员与法律监管人员两方对网络众筹是否合法存在不一致的看法,这就是网络众筹的风险所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民间融资困难问题,导致非法集资、非法贷款现象屡屡出现,为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乱纪行为,国家监管部门频频出重拳,加强了相关监管[3]。因此,网络众筹作为一种筹资模式,一经出现便存在不规范之处,然而由于法律及监管对于网络众筹模式理解、认可的滞后性,导致网络众筹发展缓慢。
2.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并报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否则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证券[4]。如果是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则不得使用广告等变相公开方式公开发行,或者公开劝诱人们购买。由此可见,界定一个证券是否非法公开发行,主要有如下情形:一是所发行的证券不界定特定对象;二是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三是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然而,《证券法》并未明确定义什么是证券,这就导致监管部门与从业人员对于什么是证券的说法存在不一致。
(二)出资人利益保护不到位
网络众筹最应该保护的就是出资人的利益,主要需从如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关保护措施:
1.信任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目前投资者采取有限合作制企业模式以及股份代持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初衷都是为了规避风险。但是与上面两种投资模式不同的是,网络众筹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筹资,出资人相互并不认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
2.安全性
在网络众筹中,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也会存在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各种问题。一旦投资者处于信息收集的被动地位,那么就可能会出现投资者的逆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众筹平台需全面收集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并做好双方之间的信息平衡工作,保护每一方的正当权益。
3.知情和监督权
投资人一旦与筹资者签订投资协议,那就意味着双方合作关系确立,投资人就拥有了行使股东职责的权利,就拥有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运营情况等相关财务信息的知情权。虽然根据相关行业规定众筹平台也需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投资者比较分散,且众筹平台的网络性特点决定了众筹平台只能对整个资金链行使非常有限的监管职能,投资人即使知道了筹资者未根据项目策划书的计划使用资金,也无法及时、准确地采用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三)网络众筹平台的漏洞风险
网络众筹平台的基础是信息技术和网络,因此安全漏洞问题在所难免,并且目前为止仍没有有效防范“黑客”的办法。因此,网站的技术是否安全,防控技术是否成熟,都是目前众筹平台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一旦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遭遇钓鱼网站,或者资金被窃取、用户信息被泄露,这些都将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特别是随着货币数字化的快速发展,技术风险更是直线上升,如何有效防范安全漏洞,并加强监管,已成为规避网络风险的重点和关键点。
(四)发起人与投资者电子合约的法律风险
对于网络众筹来说,投资人与筹资者所签订的电子合约,存在如下风险:一是筹资者到期无法偿还资金,或者筹资者将投资人的相关信息泄露出去,都需承担被起诉风险;二是投资人无法根据合约来兑现投资金额[5]。当前我国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仍不系统、完善,因此有关法律界定仍不清晰,比如合同双方是否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未经监护人同意所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及如何认定,再比如用他人身份证签订的电子合约是否有效等,此类问题目前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一旦出现此类风险,不论是投资人还是筹资者都将面临法律风险。为了使网络众筹拥有一个更加规范的发展环境,目前我国法律界应立足我国实际,推動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和出台。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网络众筹风险规避的对策
(一)规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对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我国相关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需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第一,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或者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来吸纳资金的;第二,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像媒体、推介会、群发短信等各种途径,进行宣传的;第三,承诺定期以货币、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的;第四,将社会公众作为吸纳资金的对象的。然而,对于那些未进行公开宣传,仅在亲戚朋友之间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展开资金募集的,不能归于非法募集资金或吸纳公众存款。上述四条标准,在判定众筹平台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时缺一不可。网络众筹平台在募集资金的最开始,就必须历经前两个判定标准,因为网络众筹就是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受众来进行的资金募集活动,是一种公开地向公众募资的行为[6]。对于承诺回报部分,可以产生两种理解,一是回报不能以股权的形式,二是对于股权不能给予固定的报酬率。由此可见,如果网络众筹的回报按照后一种观点,可理解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来募集资金,通过报酬来支付预期收益率,但是如果按照前一种观点,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会相对复杂,需将线上募集转变为线下募集,并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要么将出资人的股权集中到某一特定人手中予以代持。而对于第四点,网络众筹所募集资金的对象本来就不是特定的,因此必须予以适当的处理。比如“大家投”网络众筹平台,就是对投资人进行认证,以提高投资人门槛的方式,控制投资人的数量,从而将网络众筹的不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还有一些网络众筹平台实行会员制,根据一定的条件来筛选特定的会员范围,从而规避法律相关规定。
(二)规避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根据《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二是究竟该如何定义“公开发行”,该如何定义“特定对象”;三是200人的界限该如何计算,是整体还是表面[7]。
1.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条件
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且拥有良好的公司结构,这是公开发行证券的第一要求。公司除了盈利能力,还需拥有完善的财务报表、无违法犯罪記录、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此外还需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机构的其他条件。然而,网络众筹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因为大多数众筹项目在上线时公司还未成立,因此没有公开发行证券的能力。
2.非公开发行
《证券法》颁布于互联网和新媒体不那么发达之时,但是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对于网络众筹平台所发布的众筹计划到底是不是公开发行,目前尚未予以定性。网络众筹的一大特征就是受众广泛,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集大家的力量共同去完成一个项目,因此如果法律此时强行制止,极有可能会扼杀一个新兴事物。至于是否公开发行及发行对象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可主要依赖两个标准,一是投资人的范围,二是发行数额的上限。发行数额的上限非常好界定,但投资人范围却不好界定。
3.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
对于公开募集资金不超过200人的人数限制,在具体运营过程中非常好把控,然而在网络众筹中,200人这一人数限制范围,实际上只需计算表面人数即可。
(三)规避出资人利益保护和平台漏洞风险
1.加强出资人利益保护
为了更好地解决信任度问题,众筹平台往往会采用领投与跟投两种方式,但是这种办法难以长期采用,因为只能趁着领投人空闲时才能实施管理。众筹平台上的项目数量比较大,很难找到符合的知名投资人,而不知名的投资人又难以得到出资人的信赖。同时,领投人如果参与项目过多,必然精力不够,无法很好地完成每一个众筹项目。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投资人必须拥有自己的判断,这才是解决问题的王道。
2.提升网络众筹安全性
网络众筹如果承诺为股权投资,那么就不应该要求固定回报,这是由股权的特性决定的,如果要求固定回报,那就将股权变成了债务。但是不论哪种形式,募资人都应向出资人明确预期收益,如不能实现预期收益,则需给予一定的补偿。
3.网络平台的安全漏洞和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为了提高网络平台的安全性,众筹平台应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黑客的打击力度。而要想提高电子合同的效力,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四)加大网络众筹的监管力度
1.正确认识网络众筹的积极作用
网络众筹的优势显而易见,集合大家的力量建设一个项目,并给予投资人一定的回报,这是在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推动项目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优良模式,因此目前社会大众必须正确看待网络众筹这一新生事物及其作用。此外,众筹的融资方式是一种投资行为的创新,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有效延伸,因此,监管部门也需加强监管,从而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构建全面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极快,其中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建立科学、系统的监管体系成为关键。尤其是股权回报类众筹平台,因为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因此需认真思考、判定其合法性。第一,众筹平台需加强信用审核。通常情况下,众筹平台在筹资人提出筹资项目申请时,只做简单的资质审核,并不做具体资产评估,这是因为资产评估会使众筹平台的审核成本增加。然而,加强信用审核只是首要条件,更重要的还应该是构建严格的审查机制,提高投资人的了解度和信任度,从而提升众筹平台在大众心中的形象。第二,通过审查项目方的信用等级来评定风险等级。众筹平台要想构建全面审查机制,就必须评定项目方的信用,信用审查方案主要有如下几个:一是投融资双方都需实名认证;二是项目方必须出具真实的融资方案,并根据方案来判定投资风险等级;三是众筹平台需出具募集资金不到位或超额募资情况处理措施,并就其他重大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四是众筹平台需了解募资人的融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创始人、主要管理人的名单及详细资料,并及时跟进募集资金的运作情况,建立诚信档案。一旦发现欺诈行为及其他损害投资者权益行为,众筹平台需立即终止募资活动,并监督项目方归还投资者所投资金及利息。如果发生失信事件,众筹平台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严格资金动态监管
众筹平台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应起到相应的监管作用,一旦出现资金流的无控制行为,并被不法之徒挪用,那么投资者与筹资者的损失必然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众筹平台应将资金管理工作托付给银行或信任度较高的第三方。更为关键的是,众筹平台不得进行与其业务范围有关的融资活动,不得将相关收入分给员工和代理商。
四、结论
任何事物的成长都需要一个过程,都是分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网络众筹的产生在一定时期内满足了市场需求,使投资者与募资者都各取所需,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与新生事物相伴随而来的是各种风险,网络众筹的基础是互联网,这种快速筹资方式必然伴随着各种违背道德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目前我国应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提高行業自律性,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提高项目各方的信任度,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大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巧良,王一卉,陈荣.基于区块链的智慧医疗项目众筹融资案例研究[J].财会通讯,2021(18):153-156.
[2]高尔旆.SAFE应用于我国股权众筹市场的前景和法律监管思路:以新时代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背景[J].河南社会科学,2021,29(9):82-89.
[3]王伟,郭丽环,周飞等.背书人社会角色对众筹科学融资绩效的影响[J].科学学研究,2021,39(10):1736-1747.
[4]夏雨,魏明侠,申聪等.众筹支持者感知风险的行为归因:众筹类型的调节作用[J].预测,2021,40(4):45-52.
[5]何奇龙,罗兴,陈力朋等.基于演化博弈的农村环境治理众筹机制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21(7):11.
[6]彭国超,梁欣婷,张冰倩等.网络医疗众筹信息规避行为影响因素研究[J].情报资料工作,2021,42(4):72-80.
[7]胡金焱,韩坤.网络众筹融资表现与风险:逆向选择还是道德风险?—基于投资人评价的文本挖掘[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152-162.
[8]王伟,高宁,徐玉婷等.基于LDA的众筹项目在线评论主题动态演化分析[J].数据分析与知识发现,202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