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领域妇女地位的测量
2021-12-14张晓倩
宋 健,张晓倩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家庭领域妇女地位是妇女地位在家庭领域的体现,可借助“妇女家庭地位”概念进行统一测量,是国内外学者构建的妇女地位综合指标体系中取得共识的测量维度之一[1]。但妇女家庭地位该如何测量?应包含哪些指标?既有研究对此却并未取得共识,因而影响了该领域研究结果的可比性。
本文首先回顾并分析家庭领域妇女地位测量中存在的分歧及产生原因;然后从主/客观测量维度出发,对目前妇女家庭地位测量指标的信度和效度进行评判;在此基础上,聚焦实现男女平等的最终目标,尝试提出家庭领域妇女地位测量的维度框架与核心指标。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明确家庭领域妇女地位的测量维度、测量目标与评判标准,以助于构建完整的指标体系。
一、家庭领域妇女地位测量中存在的分歧及原因分析
测量是将概念操作化的主要方式(见图1),是将理论/抽象概念复归到经验层面的过程,也是构建指标体系的必经之路[2]180。不同学者对同一概念的测量在维度确定和指标选取上会有所差别,甚至大相径庭。在家庭领域妇女地位测量中,学者们对将其概念化为“妇女家庭地位”取得了共识,但在从测量维度与指标层次上如何操作化这一概念还存在较大的分歧。
图1 概念操作化示意图
测量维度是指在测量时对概念进行的分类。区分概念的不同维度,常常会加深我们对所研究现象的了解[3]。在既有研究中,妇女家庭地位在测量时通常被分为两维或多维。两维分类如将妇女家庭地位分为依附地位(指未经后天选择和努力、依附男性而得到的地位)和成就地位(指女性经过自身的选择和努力而获得的地位)[4];或者将其分为家庭政治地位和家庭经济地位[5];也有学者从夫妻权力出发,建议从“个人在家庭生活各方面的自主权”和“婚姻角色平等的主观满意度”两方面测量妇女家庭地位[6]。多维分类如将妇女家庭地位分为法律地位、自主地位、管理地位、决策地位及时间利用地位5个维度[7];或者将其分为家庭事务决策、个人事务决策、家庭财产、家庭权力责任分担、夫妻关系、家庭暴力以及综合满意度7个维度[8]等。因为维度不同,特别是测量维度的分类标准不同,以此为依据构建的指标自然不同。
指标层次不仅与测量维度有关,也取决于数据可得性和数据来源。有学者根据数据来源,将基于人口普查资料所设计的指标称为间接指标(包括人口学指标、经济指标、婚姻家庭习俗),把基于问卷调查所计算的指标称为直接指标[4]。基于汇总表数据所构建的一般是宏观指标(通过比、比例、率、均值等反映);基于抽样调查数据所构建的通常是微观指标。随着抽样调查数据的不断丰富,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结合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进行指标选取和指标体系构建。
确定测量维度是测量的第一步。其核心在于:如何对概念分类?怎样确定分类的标准?这些问题见仁见智,也是研究分歧和结果差异的主要来源之一。既有研究的测量维度往往多标准并用,但遗憾的是,多数研究对测量维度的分类标准缺乏充分的说明。本文认为,减少测量维度分歧的关键在于明确分类标准,且不能在同一层级分类中混用不同标准;考虑到不同层级的性质和特征,在必要时,可将测量维度分为依次递进的多个层级;初层级以两维分类为宜,在此基础上确定次层级或三层级的维度;测量维度的确定必须“瞻前顾后”,应与概念内涵和指标层级统一考虑。
基于上述理念,我们首先考虑初层级两维度。与指标相呼应,最常用的二维分类法是主/客观、宏/微观、绝对/相对、综合/专项等。本文聚焦主/客观两个维度对妇女家庭地位概念的测量进行梳理。
二、主观维度测量:效度与信度
(一)主观维度测量的可行性取决于数据可得性
在妇女家庭地位相关指标体系构建中,对是否纳入主观维度变量,以及应该纳入哪些主观维度变量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总体而言,主观维度测量的可行性取决于数据可得性。早期基于宏观数据的测量由于数据的局限性,基本不可能考虑主观维度测量,一般仅能容纳反映概念客观维度的指标;微观抽样调查数据提供了被访者的主观态度,使主观维度测量得以可能,但指标的选取和构建不可避免会受到数据可得性的制约。
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的、自1990年起每10年一次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提供了构建妇女家庭地位指标的权威微观数据。我们以此为例,观察其主观维度测量相关问题。1990年问卷中包含了两个关于家庭地位的评价问题:第45题询问妇女“您觉得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里克特5分类选项分别是“1.很高;2.较高;3.一般;4.较低;5.很低”;第60题“请您客观评价一下,当前我国的妇女地位与男性相比状况如何?”分别在政治地位、法律地位、经济地位、家庭地位和社会观念5个类别中包含了“男性很优越、男性较优越、男女平等、女性较优越、女性很优越”5个选项。这两个问题可分别得到妇女对家庭地位的概括性主观自评和比较性主观自评,都是相对综合性的指标。2000年问卷中关于家庭地位的总体评价问题改为:“总体而言,您对自己的家庭地位满意吗?”4分类选项分别是:“1.很满意;2.比较满意;3.不太满意;4.很不满意”;此外,还有“您对您家目前的家务分工是否满意”“您对自己目前的生活状况是否满意”等专项满意度相关问题。2010年个人问卷中延续了对家庭地位满意度的综合自评问题:“总的来说,您对自己的家庭地位满意吗?”将选项改为5分类,增加了“一般”项。
从问卷内容来看,主观维度测量指标在1990年时呈现为对地位的高低自评,在2000年和2010年呈现为对地位的满意度自评,问题的侧重点有所变化。上述测量的结果在既有研究中都有一定的反映(见表1)。
表1 既有部分研究中对妇女家庭地位的主/客观维度测量结果比较
(二)对主观维度测量的效度与信度的理解
效度是测量的准确性或有效性;信度是测量的可信性或一致性[2]187-188。客观维度测量偏重社会生活的事实或条件,反映客观状况;主观维度测量聚焦个体对某种现象或事物的感受、评价和态度[2]183。一般来说,人们对事物的看法总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因此主观维度测量与客观维度测量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但主观维度测量结果有时会出现与客观维度测量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作主观维度测量结果的人群间不可比性(interpersonal incomparability)或回答异质性问题,由此带来对主观维度测量效度和信度的质疑[13]。
一些研究指出,主观维度测量结果与客观事实的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主观维度测量易受调查环境影响(被访者主观心理环境,社会舆论、社会宣传等外部环境,调查中的实地环境等),具有人群、时空的不可比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主观维度测量不可用。以健康研究为例,衡量健康的客观指标有很多,如死亡率、患病率、残疾情况、自理能力等;自评健康作为一个经典的主观指标,经历了从遭受质疑到广为使用的过程,被认为能够很好地预测死亡率、患病率和社会服务使用状况。一项研究发现,以色列的阿拉伯人尽管其平均预期寿命更低,疾病发生率和死亡率也更高,但相较于犹太人,其自评健康状况更好,此时主观维度测量结果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14]。在不考虑调查环境或问卷设计等因素可能带来的测量误差的情况下,造成人群主观维度测量结果不可比的原因在于,自我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多阶段过程。如个体首先基于文化或历史上的看法对“健康”这一概念进行理解,然后在评估自身健康的过程中,会涉及参照群体的选择、早年健康经历的回忆、预期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最后才基于个体的性格、情绪等结合具体文化情境的表达方式形成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评价[15]。从中可以看出,由于“健康”这一概念本身的抽象性和情境性,使得文化和社会经济特征不同的群体的理解、评估和表达存在差异。
目前学者们主要通过在测量中引入锚点的情境测量法(Anchoring Vignettes)来减少主观维度指标普遍存在的“项目功能差异”(differential item functioning,或DIF)问题所带来的偏误[16]。以主观幸福感研究为例,通过分值(如1~10分)测量的、不同时期或人群的主观幸福感并不能直接相比,因为个体主观幸福感的阈值或预期不同;通过在问卷中增加幸福评分基准问题“您认为至少得多少分才算幸福”(即所谓锚点),并将这一问题的答案与“您觉得您幸福吗”的主观评价分值相结合,使计算得到的标准化主观幸福感指标在人群间具有可比性[17]。
(三)妇女家庭地位主观维度测量的必要性
妇女家庭地位测量中同样存在主/客观维度测量结果不一致的问题。从表1可见,1990年妇女家庭地位客观维度测量的5个结果,都显示出女性的不利地位;但是主观维度测量结果中,仅有2.04%的已婚女性认为自己的家庭地位很低或较低。2000年的客观维度测量结果显示,女性在家庭中的自主决定权低于丈夫,特别是在外出学习/打工方面自主权的缺乏高达3成,但在主观维度测量中却有高达9成以上女性对自己的家庭地位评估为“很满意”或“比较满意”。2010年的客观维度测量结果显示,女性在家庭资源和家庭事务决策方面仍弱于男性,但主观维度测量结果却显示满意度与10年前相比有所提升。那么,应该如何理解妇女家庭地位主/客观维度测量结果之间的不一致?
既往研究发现,作为主观维度测量综合指标的妇女家庭地位满意度,会受到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经济地位、家庭重大事务决定权、个人事务自主权、家务分担情况、对家务分工和婚姻的满意度、夫妻关系、性别观念与家庭地位的交互项等多个因素的影响[11-12,18-19];作为因变量的家庭地位满意度及其自变量(如家庭权力或家庭地位等)间的关系还受到夫妻教育背景、夫妻关系等的调节作用[18,20]。
这些研究部分揭示了主/客观维度测量结果不一致的原因。由于个体处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即使其客观维度上的家庭地位相似,也会由于其参照群体的不同使主观评价呈现出差异性,即所谓的“大鱼小池塘效应”(the big-fish-little-pond phenomenon)[21]。例如,具有较高受教育程度的人群由于周边家庭中夫妻平等程度相对较高,可能会表现出客观家庭地位对主观满意度的正向影响相对消减的效应;而当一个人身处周边家庭性别不平等比比皆是的环境中时,自身客观家庭地位的提升可能会增进其心理福利。有学者将其归为主观维度测量中的相对性问题,指出在使用主观测度时,要注意把握主观测度所隐含的相对性的影响[22]。由于每个妇女对自己要实现的社会地位的期望值或赖以评价的标准都不一样,她们对社会地位满意度问题的回答会表现出一定的相对性,即是相对于各自的期望值或评价标准而言的。比如男权文化不仅不合理降低女性的社会地位,而且还让处于不平等社会地位中的女性感到自我满足,因此客观地位较低的女性其主观地位反而可能较高。可以发现,社会地位研究领域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与在健康等其他领域研究中对自评指标的认识殊途同归。
上述问题的存在并不能否定概念操作化过程中主观维度测量的必要性。正如尽管中等收入群体存在社会阶层认同下移的情况,但主观阶层认同或对主观社会地位的测量仍有重要意义[23]一样,在妇女家庭地位测量中,主观心理感受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维度。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主观维度测量的效度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不建议直接和单独使用其来测量妇女家庭地位,应对其进行修正并与客观维度测量相参照。
三、客观维度测量:核心内容、测量目标与评判标准
(一)权力是客观维度测量的核心内容
家庭领域妇女地位指妇女拥有或控制家庭资源的能力,及其在家庭中的威望(prestige)和权力与主观满意度等,具有相对性(从性别平等视角出发,一般以男性地位作为参照)、多维性(包含多层次内涵)、多重定位性(在不同空间和时间上存在差异)和情境依赖性(与文化或历史有关)等特点[1]。因此,妇女家庭地位的客观维度测量主要涉及资源、威望和权力等内容。
资源可分为绝对与相对资源、物质(material)与非物质(nonmaterial)资源,以及有形(tangible)与无形(intangible)资源等,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家庭权力关系的物质基础,因为权力主体要获得并维持使自我意志得以实现的力量,应该拥有一些能够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资源[24]。威望是指令人尊重和信服的能力或影响力,既可以看作是无形资源,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权力。权力的经典定义是马克思·韦伯(Max Weber)所提出的“在社会行动中即使其他人反对时,仍能够实现自身意志的机会”[25],说明权力是一种可无视他人反对、实现自身意愿的能力。后来的研究者将权力进行了多种分类,如显(manifest)/潜(latent)/隐(invisible)权力[26];根据其施加的对象,分为对人/事的权力;或根据其来源,分为法定(legitimate)/专家(expert)/参照性(reference)/奖赏(reward)/强制(coercive)权力[27]等。在相关研究中,家庭权力(family power)往往与权力结构(power structure)、决策(decision-making)、家庭权威(family authority)和影响(influence)等概念交替使用[28]。权力的强弱、分配与运作扎根于社会关系或社会结构之中,受到特定关系和情境的约束[24]。权力特别是夫妻的相对权力结构关系,一直是家庭领域妇女地位研究中的重点内容。
既往有一些研究还将时间利用和夫妻关系的客观表现也纳入妇女家庭地位测量中,如将从事家务劳动、抚幼养老、自我提高和闲暇所用时间的性别比作为指标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妇女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业余时间里与男性相比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及时间利用情况,反映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7];但也有学者认为,女性用于照顾孩子、做家务等所花费的时间,虽然是衡量妇女家庭地位的一个方面,但很难做出女性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其地位越低的判断;应该用女性在家庭中和男性相比自由支配时间的程度来测量[29]。将配偶是否倾听对方心事和烦恼、是否在重要事情上征求意见、是否支持想做的事情以及是否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等纳入指标体系构建[8],衡量的是夫妻关系,而如前文所述,夫妻关系是妇女家庭地位的一个影响因素和调节因素。因此这些指标衡量妇女家庭地位的效度还值得商榷。
(二)既有研究对权力维度测量的侧重点不同
聚焦资源和权力两个次层级维度发现,在国内既往研究中,资源维度主要涉及教育、职业、财产、收入等物质资源,较少考虑非物质资源;有学者强调要区分资源的拥有和对资源的控制,因为拥有资源并不一定保证能控制资源[4];权力维度则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家庭收入或财产的继承/管理/优先使用/支配/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家庭重大事务决定权、个人事务自主权、子女事务决定权、家庭实权[4,6,8,30]等,不同学者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既有研究中权力维度方面有两个问题尚未取得共识:一是应该用多维指标还是单一指标来测量家庭权力;二是哪些指标在权力维度测量上效度最高。有学者曾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梳理与反思,认为使用多维指标测量家庭权力缺乏效度和可操作性,因为不同指标受性别分工和权重的约束,且多项指标缺失值高难以整合成复合指标。但应该使用哪个单一指标?是家庭实权,还是个人在家庭生活各方面的自主权?即使是同一个研究者,在不同时期的研究结果也呈现出前后不一致的情况[6]。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选择哪些决策来测量家庭权力有很大的主观性;对不同的家庭而言,影响家庭生活的重大决策可能各不相同;某些家庭决策不一定是权力的表现,而更可能体现为一种责任和义务[31]。因此有学者认为,个人自主权也许是衡量夫妻权力的更合适的指标,因为自主权标志着个人独立意志和自由度的大小,准确反映了权力的内涵[30]。
(三)明确测量目标和评判标准有助于减小分歧
妇女家庭地位客观维度测量未达成共识甚至产生困惑,其一方面是由于这一概念本身具有多维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学者们在测量目标和评判标准上还存在分歧。
要准确测量家庭领域的妇女地位,首先必须要回答“测量目标是什么”这个关键问题。因为目标会引领路径,测量仅是寻找路径、达到目标的手段。有学者认为应以“建立夫妻平等、和谐的伙伴关系”为目标[6],其侧重的是性别和谐的夫妻关系,但性别和谐与性别平等并不在一个层面上。虽然前者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幸福家庭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实现男女平等才应该是我们测量并揭示妇女社会地位的主要目标,且基于平等的和谐才更有意义。
家庭领域内男女是否平等的评判标准是更棘手的一个问题。从理论发展来看,性别平等首先与社会分层相联系,后来转为性别分层。女性与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体系之间的关系被认为遵循6个基本假定,其分别是:(1)家庭是分层体系的基本单位;(2)家庭的社会地位由男性户主的社会地位所决定;(3)女性生活在家庭中,因此她们的地位由其所依附的男性所决定;(4)由于家庭是一个等价的评价单位(a unit of equivalent evaluation),因此至少在阶层结构上,女性的地位与其配偶的地位是平等的;(5)女性只有在不依附男性的情况下才能决定自己的社会地位;(6)基于性别的差别性评价,女性在很多方面与男性不平等,但这与分层体系无关。其中第1个假定是其他5个假定的基础[32]。很明显,这些假定的合理性均值得质疑。社会分层研究中的功能论和冲突论两种理论范式对妇女地位的理解并不相同,前者认为阶层和差异合理且必要,有利于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后者则认为分层因竞争、冲突和征服而产生[33]。20世纪70年代,反映两性之间在财富、权力和利益分配上不平等的性别分层(gender stratification)成为社会科学的优先分析主题之一[34],妇女地位相关研究也开始置于性别分层的理论视角下[35]。与社会分层的研究传统相一致,家庭领域内妇女地位研究首先关注家务劳动分工以反映家庭内部的性别不平等,然后基于“生产者比消费者更有权威和权力”和“控制家庭以外稀有物品分配者更可能获取威望和权力”的原则,将视角转向家庭中的权威与权力[36]。
妇女地位问题之所以受到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现有的性别分层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女性明显弱势的现象。对妇女地位进行测量的目的,应是为了揭示和探寻当前各领域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以维护女性权益,实现男女平等。“男女平等”绝非在各项指标上追求男女之间的绝对相同,如果以权力为主要内容来考察这一测量目标,男女平等指的应是“男女平权”,但这里的“权”并非指权力(power),而应该是以权力为手段所保障的权益(rights),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具有正当性和有效性两个基本特点,与强调“力”的权力相比,权利更偏重“理”,与社会中存在的价值标准和正义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受一定客观条件、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24]。家庭领域的妇女地位测量是为了揭示家庭领域内男女地位的差异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需要纠偏的;探寻在家庭领域中,是否存在有损女性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的地方;男女两性的权益是否都得到了同样的保障,若非如此,应该如何改进才能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因此在对家庭领域中的妇女地位进行测量的过程中,应将目标聚焦于保障女性权益,并以此为标准构建核心指标。
四、妇女家庭地位概念测量的维度框架与核心指标
综上,目前在家庭领域妇女地位测量中已形成两个基本共识:一是在研究问题概念化过程中确定了“妇女家庭地位”的概念;二是在概念操作化过程中认可了主观维度测量的必要性。但也仍存在相当多的分歧,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概念测量的目标和评判标准尚不明确;(2)对主/客观维度测量结果关系的理解仍不清晰;(3)概念测量总体结构及客观维度测量的分类标准和具体类别不一致。这些分歧干扰并阻碍了相关研究的深入。在梳理研究现状、澄清研究分歧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妇女家庭地位概念测量的维度框架与核心指标。
(一)基于主/客观初层级测量维度的框架
构建测量维度框架有助于厘清概念的内涵与结构脉络,为进一步构建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图2是对妇女家庭地位概念进行操作化过程中,以主/客观维度作为初层级测量维度所构建的框架。
图2 妇女家庭地位概念操作化的测量维度框架
如图2所示,对“妇女家庭地位”概念进行操作化,首先确定主/客观二维初层级测量维度,即分别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测量维度来观察妇女家庭地位概念。然后分别将主观维度测量按地位和关系进行二维次层级分类,地位是直接询问被访者对家庭地位的评价;关系则涉及对地位满意度和夫妻关系等的主观态度。将客观维度测量按资源和权力进行二维次层级分类。客观维度测量并不能止步于此,还需要进行三层级分类,即分别将资源按绝对资源和相对资源,以及将权力按家庭事务、自主权和综合作进一步观察。
构建测量维度框架宛如厘清一棵大树的主干和分支,将概念进行逐层分解,其枝杈延伸到指标层面。
(二)妇女家庭地位概念测量的核心指标
妇女家庭地位概念测量的核心指标在上述测量维度框架的基础上进行构建(见表2)。
首先讨论主观维度指标的构建。既有研究中涉及的主观维度指标包括“地位高低自评”和“地位满意度自评”两类,这两类指标所指向的测量目标并不一样,且均存在以往研究中已经指出的相对性或测量误差问题。“地位高低自评”指标能够更准确地实现“家庭领域内男女平等”的测量目标,“地位满意度自评”实现的是“家庭和谐”的更高层次目标,反映夫妻关系,将两个指标放在同一层级,但分别测量。测量方式有两种建议。第一种是采用分值而不是里克特分类的方式进行相对精准的测量。对应两个问题,分别是“您觉得达到多少分就是家庭地位高/对家庭地位满意?”和“您认为您的家庭地位/家庭地位满意度评分是多少?”通过锚定法可以计算出标准化自评得分并进行比较。第二种是采用里克特分类的方式询问被访者与配偶相比较的家庭地位,通过明确参照系得到相对而言可比的结论。既有研究中还涉及对家务分工的满意度、对生活状况的满意度等专项维度测量指标,可补充和支持满意度自评综合指标,实际研究中可视情况而采纳。
其次分析客观维度指标的构建。将资源维度进一步划分为绝对资源(包括受教育程度、职业、收入、财产等)和相对资源(指相对于配偶的资源)两类,是因为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为有研究发现,女性自身的社会资源禀赋对其家庭地位具有重要影响[8]。权力按家庭事务、自主权和综合三分类,主要是借鉴了现有研究的结论,自主权更能够体现权力发挥自我意志的特点,应该单独考虑;综合则是指客观上家庭权力的归属,通常用“谁拥有实权”“谁说了算”或“意见不一致时,最终听谁的”等来判断。事实上,上述三层级维度测量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如绝对资源和相对资源都可以再分为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家庭事务决策权可以按事务类别划分为重大事务/日常事务,以及按照主动承担/被动接受的家庭事务,自主权也可进行细分,可在具体研究中酌情增减。
表2 家庭领域妇女地位测量的核心指标
(三)不同测量维度及其指标间的关系
上述不同测量维度及其指标共同服务于妇女家庭地位概念的测量,并以实现家庭领域内男女平等为目标,但各维度和指标的作用及贡献并不相同。
在初层级维度上,客观维度指标是基础,主观维度指标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判断与评价,会受到包括客观维度指标、夫妻关系、妇女观念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和调节,这是在既有研究中已经发现的问题。虽然这一问题的存在并不能否定主观维度测量的必要性,但提醒我们在使用特别是解释主观维度测量结果时,必须要结合情境性要素才比较完整准确。
在次层级维度上,主观维度测量中的地位自评结果是基础,满意度自评是更高层次的要求,对地位自评起参考和补充作用。客观维度测量中的绝对资源往往是家庭成员依靠其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或努力所获取的,是家庭权力的基础。但家庭成员拥有绝对资源的多少,与其在家庭中对资源的控制能力及决策能力并无直接关系。家庭地位并不直接根据资源多少而决定,因为资源在家庭内还需要根据家庭成员的角色和地位重新分配[4]。在资源理论视角下,绝对资源较多的一方(即相对资源优势者)理论上应该在家庭中拥有更大的权力,如若不然,或者是权力被剥夺(隐含着家庭地位较低)或者是权力的让渡(隐含着家庭地位较高),但家庭地位不平等的程度大小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境进行深入分析。
在三层级维度上,资源中绝对资源测量指标是相对资源指标的基础。相比于家庭事务决策权,个人事务自主权更为重要。若连个人事务自主权都没有,家庭事务决策权更可能是被动承担的责任而非权力。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应该根据测量维度及其指标的重要性赋予权重,而权重的确定应该源于更深入细致的揭示变量间相互关系的实证研究。
五、结论与讨论
家庭领域妇女地位测量迄今在概念确定等方面取得了一些共识,但在测量维度、测量目标及其评判标准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在对既有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主/客观二维初层级分类出发,尝试构建了妇女家庭地位概念的测量框架和核心指标,以期为进一步的指标体系构建奠定基础。
本文认为,妇女家庭地位概念测量的目的是实现家庭领域内的男女平等,围绕这一目标,构建多维、多层级的测量维度框架,有助于厘清概念内涵,把握指标脉络,并在框架范围内选择相应的指标;维度及指标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在指标体系构建中的权重,权重需要深入的实证研究予以支持。
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包括:首先,主/客观维度测量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理论上,客观维度测量是主观维度测量的基础,二者间应具有一致性,但既有研究中往往呈现出二者的不一致。尽管学者们对这种不一致性已经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的解释,但结果的一致性与否以何种方式呈现并受到哪些文化和现实情境的影响,还缺乏统一的结论。在家庭领域妇女地位研究中,必须考虑中国传统的“家本位”文化及在其影响下的性别分工模式,这有异于西方“个人本位”的文化惯习和表现。个人利益服从于家庭利益,家庭成员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所肩负的对所属家庭甚至家族的责任与义务,包含抚养、赡养关系以及成年子女和壮年父母之间的交换关系的代际关系等,可能会使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性别角色态度、家庭成员间关系等具有迥异于其他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会对主/客观维度的妇女家庭地位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其次,如何确定家庭领域中妇女地位的参照系。本文在相对指标构建时以性别分层理论为基础,采用将配偶作为参照系的通用做法。但实际上,家庭领域中妇女地位的相对性与社会领域中有所不同,其参照系可以是丈夫,也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但若以性别而论的话,家庭成员也无非分为男性和女性两类成员,因此,家庭中的妇女概念混合了性别、年龄、代际等多重属性,虽然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往往聚焦于成年女性或育龄女性,但我们同样可以关注家庭中作为父辈的老年妇女或作为子辈的青少年子女的地位。另外,未婚、离婚或丧偶女性的家庭地位如何测量。对于未成年女性的家庭地位的测量可以通过与其家中兄弟的比较(如获得的教育资源、承担的家庭劳动等)获得;对于无配偶老年女性的家庭地位的测量可以通过与其子代情况相比较获得,但需要注意其中所隐含的代际差异,以及所获得的家庭地位内涵与以配偶作为参照系时的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构建的妇女家庭地位概念的测量维度框架和核心指标并未考虑法律、制度等社会领域相关因素(如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子女监护权/抚养权、财产继承权等)对家庭领域妇女地位的影响,其涉及不同领域妇女地位的相互关系问题,需要单独分析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