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1-12-09刘晓明
刘晓明
为何要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刘晓明: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是什么?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这说明,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
新时代学校教育的目标,核心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其中,“面向全体学生”的含义是:学校要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全面保障,保障其在校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为他们的成长与素质培养保驾护航;“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含义则指: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发展,在身体、心理和道德等方面能够健康、健全。
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刘晓明:哪些法律是制定《规定》的依据呢?《规定》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中,“规定”属于规章的范畴,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或规范性文件,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所以,《规定》是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建立、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哪些基本权利?又对其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刘晓明:《规定》系统规定了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权利的种类,包括:在校园内的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此外,还有很多针对当前学校管理提出的要求。比如,《规定》第八条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第九条提出:“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第十条第一款提出:“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等等。这些均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针对当前教育领域出现的现实问题所做出的针对性要求。
学校应当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刘晓明:联合国制定的《儿童权利公约》中,确定了儿童的四大权利,包括:生存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发展权。《规定》同样强调,要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发展权以及受教育权等各项权利。
在生存权方面,《规定》强调学校要对未成年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进行保护,这些在《规定》的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中都有明确要求: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第七条第一款);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第九条)
在发展权方面,《规定》具体规定了学校要对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休息权、休闲娱乐权进行保护,这些在《规定》的第十二条、十三条中有明确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第十三条)。
在受保护权方面,《规定》要求学校使未成年人不受歧视、不受伤害、不受虐待及忽视,如《规定》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在参与权方面,《规定》要求学校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决定前,要听取有表达意愿与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具体内容体现在《规定》的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学校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刘晓明:站在学校管理者的角度来看,《规定》要求他们应当遵循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将学生健康成长作为所有工作的重心,明确学校保护职责、明确专项保护制度、明确学校管理制度、明确保护工作机制及支持监督措施。
明确学校保护职责要求管理者在管理学校中,应注重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学生在校园内享有充分的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明确专项保护制度要求学校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构建起专项保护制度,建立起明确的干预、报告及处置的不同层次的工作机制;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学校要全面建立起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校规管理、教学管理、作业管理、读物管理、安全管理、药品管理、体质管理、心理健康、手机管理、网络管理、禁烟禁酒、教职工准入与聘用管理、教职工日常管理、校车管理、周边管理等具体制度;学校还要构建起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内容包括领导机制和组织机制、教育机制、专业合作机制、民主参与机制、家校沟通机制、强制报告机制、首问负责机制、帮扶救助机制等;最后,学校还要制定一些支持监督措施,建立起与教育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向社会提供投诉举报途径,加强对在校教职工的考核与评估,并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中。
对于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机制,应当怎么看?
刘晓明:《规定》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严重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设了专项保护一章,提出了具体的保护要求。在学生欺凌问题上,《规定》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强调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区别开来。同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该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干预。
在校园生活中,很多学生欺凌如水下“冰山”,没能被人们看见。只有那些带来了极大伤害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欺凌行为才作为校园危机事件得到社会的关注与学校、教师的处理和应对。对此,我国采取了多项举措进行综合治理,决心自上而下建立起防治学生欺凌的社会工作机制。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专项治理行动;2017年11月,教育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首次从部门规章层面对学生欺凌作出明确界定,并明确了事件处置流程、惩戒实施方法等一系列防治措施,以此建立起了多部门沟通、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为学校和教师应对学生欺凌提供了政策依据。此次《规定》又一次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要求,需要引起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的高度重视。但学生欺凌问题的有效解决,不仅需要建立起完备的学校保护体系,对欺凌行为予以必要的惩戒,同时,还需要运用教育手段加强对学生欺凌的预防工作,并且采取更为积极的应对策略,避免学生欺凌带来的负面效应。
学生欺凌事件中,常常涉及四类学生群体,即:欺凌者、受害者、旁观者和干预者。其中欺凌者是欺凌行为的主体,受害者是欺凌行为的客体,旁观者是明知道欺凌正在发生却不进行阻止的人,干预者则是面对欺凌积极做出行动,以阻止欺凌者的行为并对受害者给予支持的人。在学生欺凌事件中,学校、教师一般会非常关注欺凌者,其次是受害者,但通常忽略旁观者和干预者。然而,后两者所具有的作用和效果对于解决学生欺凌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从学生欺凌行为预防和教育的角度来看,对学生欺凌行为的有效应对,需要将其看作一项系统工程,根据潜在欺凌者、潜在受害者和潜在旁观者的不同特点,发挥干预者作用,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与教育措施。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师德培养有何意义?
刘晓明:《规定》对教职工的行为也提出了很多禁止性要求,例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等。此外,《规定》还要求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等。这些禁止性要求对教职工职业道德行为划出了红线。
近10年来,教育部一直十分关注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工作。2014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为师德行为划出了十条“红线”,其中,明确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2018年,教育部下发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教师的职业规范,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了基本底线,其中包括“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等。这些规定准则和处理办法,能够起到约束教师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违纪行为的作用。但是,约束教师不良行为的法规政策不应仅仅停留于事后处理和事前震慑的层面,师德建设也不应仅仅停留于底线要求上,而是应当将约束与引导相结合,对教师进行行为控制、认知控制、情感控制与道德培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这就意味着师德培养应当在底线要求的基础上,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将师德建设与思想政治素质相结合,让师德建设有高度。将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师德建设的核心,以理想信念教育引领师德建设的方向,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并且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增强其价值判断、选择、塑造能力。二是将师德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建设相结合,让师德建设有深度。将师德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建设相结合,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引导广大教师热爱祖国、奉献祖国,以此创新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开辟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三是将师德建设与教育全过程相结合,让师德建设有厚度。即,创新师德教育,完善师德规范,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四有”好教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