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寓“法”于校园中,让德在心,法伴行
2021-12-09王兰涛
王兰涛
青少年法治教育:王老师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专访!《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就防治学生欺凌建立了工作机制,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行为表现,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关于这一点,您认为学校应该做些什么呢?
王兰涛: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之前,我国曾出台若干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应对学生欺凌,比如《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等。关于欺凌的提法也不尽相同,先后有“校园欺凌”“学生欺凌”等提法,而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其统一为“学生欺凌”,并用六项条款(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对学生欺凌问题加以要求、界定概念并明晰构成要件。此外,《规定》还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专项制度,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以及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对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规范和指引。
防治学生欺凌这一提法非常科学,它涵盖预防与治理两个范畴。在《规定》中,对防治学生欺凌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表述,要求学校从事前、事中、事后对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规制,并且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学生欺凌防治体系。
1. 事前预防,加强对教职工、家长及学生的培训和教育。针对教职工,学校要积极组织他们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增强他们防范学生欺凌的意识,使其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欺凌。《规定》第二十一条还列举了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这有助于教职工将学生欺凌行为与学生正常的嬉闹区分开来。针对家长,学校应通过家长会等途径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家庭指导,指导他们通过观察孩子的行为表现,将可能出现的欺凌他人或被他人欺凌的苗头遏止在萌芽阶段里。针对学生,学校应加强对他们的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通过“道德与法治”课中有关学生欺凌的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预防欺凌专题教育。此外,还可以通过班主任日常观察、班风建设活动、防治校园欺凌主题的班队会等,增强学生对学生欺凌行为的认知和应对能力。比如,通过角色扮演等体验式活动,让学生认识到欺凌给自己、给他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知道无论是被欺凌者,还是欺凌者,都是学生欺凌的受害者;知道遭遇欺凌时,应该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学校还应当定期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学生欺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将学生欺凌现象及时消灭在校园内。
2. 事中应对。教职工发现校园内可能存在学生欺凌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3. 事后治理。学校应该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一旦在学校内发现有学生欺凌,治理组织一定要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和矫治,向受害学生提供援助,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将伤害降到最低。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还就防治性侵害、性骚扰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六类行为等。您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些规定具有怎样的意义?
王兰涛:在校园内发生的教师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还败坏了师德师风,更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规定》对已有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并且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规定》还说明了违反禁止行为的教师应当负的法律责任,这对防治性侵害、性骚扰学生是非常必要的。
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的六大禁止性行为,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前如果违反规定的话,多是从道德层面对涉事教师进行谴责,但是现在教师一旦做了上述中的行为,就上升到“违法”的范畴了。因此,学校要对在校师生进行关于防范性侵犯、性骚扰的教育,一方面加强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的法治学习与培训,要求他们树立规则意识和底线意识,不准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学校还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以增强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对未成年学生来说,《规定》的这些要求也能让他们知道与教师交往的界限在哪里,进而规范自身的行为,当面对教师的越界行为时可以勇敢地说“不”。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结合相关规章制度,统筹谋划、积极创新,系统构建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学校在贯彻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时,应该如何把握?
王兰涛:《规定》是将政策要求转化为部门规章的制度规范,属于法律范畴。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为其提供了一个标准或方向,行为模式共包括三种:授权性规范(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命令性规范(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禁止性规范(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又被称为义务性规范。
为了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中的学校保护职责、专项保护制度、学校管理要求、保护工作机制等,学校应从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以及禁止性规范来把握。比如,“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这就是授权性规范,学校有权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禁止或者允许其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再比如,“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是命令性规范,也是禁止性规范。其中,“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是命令性规范,是学校必须作为的义务;而“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属于禁止性规范,是学校不得作为的义务。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结合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的特点和需要,全面规定学校应当建立的八大工作机制,同时规定了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您认为这对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什么样的意义?
王兰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的教育制度水平和制度执行能力水平的集中体现,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与标志是教育法治化。《规定》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定》是部门规章,它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引领学校依法治校。它围绕保护的主体、保护的客体、保护的内容等核心问题,系统构建起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
其次,《规定》构建了领导机制和组织机制、教育机制、专业合作机制、民主参与机制、家校沟通机制、强制报告机制、首问负责机制、帮扶救助机制等,保证了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治理体系能够产生很强的治理效能。
最后,《规定》还规定了学校及教职工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可增强他们执行各项制度的责任意识。应该说,通过制度安排、工作机制设置,以及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设计,《规定》可以有效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出台,对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有怎样的意义?
王兰涛: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本位,为培养具有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的一代新人而进行的重要工作。《规定》的出台,对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
首先,《规定》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它根据《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其条款内容处处体现着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其次,学校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战场”。《规定》中,要求学校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这些要求与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要求相吻合。因此,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学习、理解《规定》,并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再次,《规定》能够推动学校法治文化建设。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指出: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规定》的实施就是寓“法治”于校园文化建设中,能够促进学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学校应该遵守《规定》的要求,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主体地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权利,把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在学校保护、教育、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实现环境育人。
最后,《规定》的出台,建立起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家校沟通机制,与政府、司法部门的联络支持机制,这将有助于学校摆脱孤立教育的困境,为营造家庭、社会与学校的全方位教育,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环境,形成教育合力,最终与家庭、社会一起,共同承担起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的重任,为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