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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保护“少年的你”

2021-12-09王从斌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9期
关键词:法治学校教育

王从斌

青少年法治教育:王老师,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专访!《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学生都有哪些基本权利?学校应当怎么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王从斌:对于“学生都有哪些基本权利”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未成年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法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有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在内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平等权,以及未成年学生作为特定人群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障的权利等。其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未成年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和未成年人应当享有这些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相关权利。比如,根据《教育法》第五章的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还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中的第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在第二章至第七章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则写满了对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保护措施。最后,《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落实学校的保护责任,而落实学校的保护责任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规定》对于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权利有着非常明确的要求,在第二章“一般保护”中要求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每个学生在校园内的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

对于“学校应当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保护意义应知晓。未成年人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幸福。学校是培养、教育未成年学生的地方,尤其是在“双减”和“延时服务”利好政策出台之后,学生在校时间变长,基于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功能,使得学校保护在“六大保护”中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其次,法定职责必作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是学校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要求,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等等。于是,《规定》明确指出,其制定、实施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护学生的各项权利。最后,基本权利均保护。学校要做好保护未成年学生基本权利的一切工作,包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凝心聚力育新人,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落实对他们的安全管理职责;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以及受教育的权利,按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他们在校的学习与休息;尊重学生参与和表达的权利;要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加强作业管理、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等等。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再次强调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转变社会理念、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积极作用。您认为,这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王从斌:“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是对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与时俱进

当下,还有一些学校只注重自身发展,热衷于追求升学率与打造学校品牌,甚至不惜以牺牲学生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这些学校背离了“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终将被时代抛弃。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坚持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坚持学生为本、回应关切,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减轻家长负担。

由此可见,学校应该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与社会同步发展;做到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保障学生在校的各项权利,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而提升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

二、学校要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规则意识,做到与法同步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并且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未成年人事项,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听取他们的意见,注意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并且采用符合其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方式方法,将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这也是《规定》中的明确要求。

既然在学校学生保护工作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法律的要求,那么学校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按照要求办事,做到法律法规要求学校怎么做,学校就怎么做。与法同步,这是学校具备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体现。

三、学校要突显育人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做到与心同行

学校的一切教育管理工作都要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展开。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指明了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管理工作者应该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不忘育人初心,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原则,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增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就防治学生欺凌建立了工作机制,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行为表现,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关于这一点,您认为学校应该做些什么呢?

王从斌:学校建立这些工作机制非常有必要。《规定》对于学生欺凌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对于认定学生欺凌给予了非常明确的意见。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是每一所学校都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认为学校应该努力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学校要增强对学生欺凌的防范意识。客观地说,随着国家对学生欺凌治理力度的加大,近几年学生欺凌案件少了很多,但学校千万不能就此放松对学生欺凌的防范。就全国范围而言,学生欺凌在一些地方还普遍存在,单是2021年8月,就发生了两起影响较大的学生欺凌事件。

◇ 2021年8月2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岳巷后街一胡同内,未成年人周某宇邀约数人对未成年人叶某进行殴打,后相关涉案人员被陆续传唤到当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 2021年8月4日,安徽省歙县未成年人王某某等10人,在公共厕所内欺凌未成年人朱某某,参与欺凌的多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这两起欺凌事件的视频、图片都被人放到了互联网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对于学校来说,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学校要完善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项制度和工作机制。《规定》在“专项保护”一章中要求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的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此外,还明确了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者传播隐私等欺凌行为。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细化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便于学校把握、运用。学校应该对照《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并及时补充、完善学生欺凌防控专项制度,将学生欺凌的防治工作做实做细,以便及早发现苗头,迅速开展专项调查,及时组织认定并规范处理。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还就防治性侵害、性骚扰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六类行为等。关于这一点,您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些规定具有怎样的意义?

王从斌:《规定》对防治校园性侵害和性骚扰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教职工和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的行为做出了相关要求。这是清晰地为教师行为划了一条严格的“禁止红线”。

2020年,教育部官网曝光了8起违反师德师风的典型问题。让人感到惊讶的是,其中竟然有3起与猥亵、性侵害、性骚扰学生有关。因此,这些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的具体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来说便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规定》为校园里的学生修建了一堵坚固的“防火墙”。《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这些要求将有可能对学生实施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人员拦在了学校的围墙之外,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性侵害、性骚扰学生事件的可能。

其次,《规定》为校园里的学生织了一张结实的“保护网”。《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准则、规定、制度、机制共同组成了一套未成年学生保护的“防御系统”。有了它,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可以免受侵害、心灵可以得到安宁与呵护,从而可以专注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结合相关规章制度,统筹谋划、积极创新,系统构建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学校在贯彻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时,应该如何把握?

王从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这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规定》共8章、63条,分为一般保护、专项保护、管理要求和保护机制等章节,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构建起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学校在贯彻落实《规定》时,应该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要与“五项管理”规定相结合,培养健康人。

2021年以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中小学生睡眠管理》《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五项管理”。而《规定》第四章中涉及的校规管理、教学管理、作业管理、读物管理、安全管理、药品管理、体质管理、心理健康、手机管理、网络管理、禁烟禁酒、教职工准入管理、校车管理,周边管理等内容正好与“五项管理”规定进行了有效的衔接,使其法治化和制度化。所以,学校在贯彻落实《规定》时,应当注意与“五项管理”规定相结合,系统做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从而达到使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

二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要与依法治校相结合,培养规矩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台,一个个普法五年规划的持续开展,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正是法治有力的体现。《规定》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必须与学校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相结合,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入学校的建设规划之中,才能系统构建起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

三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要与文化建设相结合,培养接班人。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规定》开展的同时,还要与学校的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相结合。校园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地方,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最重要的环境,也是他们实现理想,放飞梦想的地方。所以,对于一个未成年学生来说,良好的校园文化给他们带来的不仅仅是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还是一种温馨、舒适的学习、生活状态。

学校应该完善物质文化设施,为未成年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寓教于文、寓教于乐的教育活动提供重要的文化支持;应该完善包括学校传统和规章制度在内的校园制度建设,为未成年学生建立起维系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保障机制;还应该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为未成年学生人格品质的发展提供土壤与环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学校应该在做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同时,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源源不断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保障。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很多禁止性要求,比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等,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教师师德及职业素质的培养具有什么样的意义?教师应当如何把握自己的定位,更好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要求?

王从斌:这些禁止性要求,一方面为教师的职业行为划定了“底线”“红线”“高压线”,另一方面也为教师的职业生涯提供了“路线”“防线”“保护线”。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未成年学生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因此,教师师德水平以及职业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亿万未成年学生是否成才,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

《规定》为教职工明确划定了禁止与学生谈恋爱的“红线”,划定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的“底线”,划定了禁止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学生的“高压线”。这些对于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规范职业行为、加强师德修养,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提升职业素质,做人民满意的“四有”好教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身为教师,应积极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把自己定位为未成年学生的“护航员”,把握“三个意识”,即:

首先,教师应该有“路线”意识。广大教师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学习与教师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晰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不可为,避免职业发展受到影响,要按照《规定》安排的“路线”从教。

其次,教师应该有“防线”意识。教师职业行为既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师德规范的要求。无论是何种要求,教师都要具备“防线”意识,坚决守住师德这条底线。

最后,教师还应该有“保护线”的意识。《规定》中的禁止性要求既是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规范,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教师从教的保护。教师应该坚决不去做那些突破红线的行为,否则不但会受到处分,失去教师资格,甚至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结合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全面规定学校应当建立的八大工作机制,同时规定了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您认为这对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什么样的意义?

王从斌:从我国教育发展的历史和学校教育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我国的教育成果得到了世界赞许,另一方面学校教育发展得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难以让人民完全满意。

一些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水平与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目标的距离还比较大,教师不顾学生身心健康,只教书不育人的情况还客观存在,甚至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侵害未成年学生权益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规定》是教育部首次就未成年学生保护制定专门规章,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给予了未成年学生特殊和优先的保护,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大举措。

《规定》也为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列出了权利和义务清单,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应该对照清单,做到:《规定》提倡的积极去做、《规定》要求的必须去做、《规定》禁止的坚决不做,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中出实招、见实效;在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上出实招、见实效;在解决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时出实招、见实效;从而不断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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