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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累”的上古及三代乐舞史
——对《尚书》中乐舞的思考

2021-12-08董一方

戏剧之家 2021年35期
关键词:司徒周礼乐舞

董一方

(北京亦庄实验小学 北京 100176)

《尚书》是我国古代典籍中,历史最为久远的一部历史文献汇编,其涉及的内容起于尧舜,止于东周,是研究中国古代乐舞的重要资料来源。然而当我们仔细推敲其中关于上古及三代乐舞的记载时,无论是持历史进化的态度,还是以历史倒退的视角来看,都能感觉到其中的种种矛盾之处。顾颉刚先生认为,“古史是层累地造成的”,“时代愈后传说中的古史期愈长”,“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愈大”(《古史辨》)。或许这种“层累”的视角正是我们切入《尚书》中的上古及三代乐舞史料的合适途径。

一、《尚书》中对乐舞活动的记录

《尚书》对乐舞活动的记录中,偏积极正面评价的主要集中在夏禹及其以前,其中最精彩、篇幅最长的两处皆是关于舜的臣子夔演奏《韶》乐的。一处是在《舜典》:“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于!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另一处是在《益稷》:“夔曰:‘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祖考来格,虞宾在位,群后德让。下管鼗鼓,合止柷敔,笙镛以间。鸟兽跄跄;箫韶九成,凤皇来仪。夔曰:‘于!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另外,还有一些零散的记载,如舜接受尧禅让后,“同律度量衡”(《舜典》)。大禹与帝舜等讨论政事时说:“九功惟叙,九叙惟歌。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大禹讨伐三苗时,“帝乃诞敷文德,舞干羽于两阶,七旬,有苗格。”(《大禹谟》)帝舜通过乐来考察得失:“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以出纳五言,汝听。”(《益稷》)从以上内容中我们看到,在夏禹及其以前,乐舞具有教育贵族子弟、沟通人神、教化百姓、征服异邦、考察治乱等多项积极作用。

到了禹以后(主要是夏商两代),对乐舞的描述就偏向于负面价值了。首先是《五子之歌》中夏启的儿子太康不重德行,他的五个兄弟作歌对其进行指责:“甘酒嗜音,峻宇雕墙。有一于此,未或弗亡。”《仲虺之诰》中,仲虺劝解商汤:“惟王不迩声色,不殖货利。”《伊训》中商之老臣伊尹劝诫太甲要以夏桀的灭亡为教训:“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

到了周朝,主要是一些乐舞相关制度的客观记录,如《周官》中涉及到乐官的官制,《顾命》中有周成王的丧礼和周康王登基的典礼仪式上舞蹈服装、乐器的记录。其中并无对周朝乐舞活动的直接描述或评价,但作为制度进行规定,其本身就代表了一种立场。

通过比较《尚书》中对尧舜禹、夏商、周这三个时间段的乐舞的记载,我们很容易看出一些疑点。从对乐舞的评价来看,这三个时间段的乐舞的发展似乎经历了一个先下降后上升的变化过程。可能的解释是,夏、商、周本是文化特点不同的三个部族组成的,“汉人传说:‘夏尚忠,商尚鬼,周尚文’”(钱穆《国史大纲》),而《尚书》大多数篇目的作者本身就代表着周的立场。通过《周礼》等古籍可知,周朝已形成了丰富完备的礼乐制度,富于理性,因此周人对于前朝乐舞的风格、内容自然是持贬斥态度。例如《尚书·毕命》中对商俗的评价:“商俗靡靡,利口惟贤,余风未殄,公其念哉!”而后世学者,基于孔子“吾从周”的立场,可能在古籍的流传、删改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至于《尚书》中尧、舜、禹时期乐舞的“鼎盛状态”,按照顾颉刚先生的说法,很可能是夏、商、周三代乃至于秦汉时期的人们在传说的基础上一步步“层累”起来的。像《舜典》《益稷》中对《韶》乐的绚烂描写,很可能就是春秋以后的学者的创造(由于孔子对《韶》乐的偏爱)。

二、《尚书》中的乐官制度

《尚书》中有四次较详细的对设官分职的记录,每次乐官在整个官职体系中所占的位置和比例都不尽相同。

第一次是在《尧典》中,尧任命了四类官员,如下表所示:

可见,在尧的时代,没有专门的乐官。但其乐舞活动可能包含在相应的仪式活动当中,也就是说,可能羲仲、羲叔、和仲、和叔这四位官员都负责一部分仪式中的乐舞活动。

第二次是在《舜典》中,舜任命了二十二位官员:禹任司空,统帅百官;弃主管农事;契任司徒,主管道德教化;皋陶掌管刑罚;垂管百工,并由另两人辅之;益掌管山林川泽鸟兽,由另两人辅之;伯夷掌管礼仪;夔主管乐舞;龙负责上传下达等。可见,乐官(夔)在九大类官员中占有独立的位置,而且掌管礼仪的伯夷可能也会负责管理一部分乐舞活动。

第三次是在《立政》中,周公曰:“立政:任人、准夫、牧、作三事。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左右携仆、百司庶府。大都小伯、艺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夷、微、卢烝。三亳阪尹。”其中,乐官可能被包含在“尹伯”系列中,因为尹伯泛指各官之长,即各类内朝官之长,因此也就应该包含了作为乐官之长的大司乐。

第四次是在《周官》中,周成王向百官阐述了周王朝设官、分职、居官的法则:“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官不必备,惟其人。少师、少傅、少保,曰三孤。贰公弘化,寅亮天地,弼予一人。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扰兆民。宗伯掌邦礼,治神人,和上下。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时地利。六卿分职,各率其属,以倡九牧,阜成兆民。”其中,“宗伯”主管国家礼仪,因此乐舞活动理应在其职责范围内。

从字面来看,由尧到舜,再到周,整个官职体系在不断细化,而乐官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是先变突出,然后又变得不那么突出了,但是结合《周礼》来看,似乎又是另一番面貌。

首先,《周礼》中对官员按照四季进行分类的思维方式与《尚书·尧典》中尧的命官方式是类似的。《周礼》分为六大部分,包括“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百工”。除了天官、地官外,皆是以四季气候所适合的不同活动来对官职分类。《尚书·尧典》中尧任命的四位官员羲仲、羲叔、和仲、和叔也是对应春分、夏至、秋分、冬至四个节气。

其次,在《周礼》中乐官所占比例较大,这与《尚书·舜典》中舜的命官方式是类似的。《周礼》中记载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百工,合计三百三十七种官职。其中的乐官主要分布在“春官宗伯”中,包括大司乐、乐师、大胥、小胥、大师、小师、瞽矇、视瞭、典同、磬师、钟师、笙师、镈师、韎师、旄人、籥师、籥章、鞮鞻氏、典庸器、司干,共计二十种。另外,在地官司徒中,还有鼓人和舞师,冬官百工中还有磬氏。不难看出,乐官在《周礼》的整个官职体系中占有不小的比例。

再者,《周礼》与《舜典》《周官》中的官职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周礼》中,天官冢宰负责宫廷事务;地官司徒负责民政事务;春官宗伯负责宗族事务,包括典礼、教育、历史文献;夏官司马负责军事事务;秋官司寇负责刑罚事务;冬官百工负责营造事务。《周礼》与《舜典》《周官》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注:由于《舜典》中掌管刑罚的皋陶所惩罚的对象包括了一些侵略中原的东方、南方的民族,所谓“蛮夷猾夏”,因此皋陶可能还兼负责司马的职务。《周官》中没有冬官的对应官职,可能是由于《周礼·冬官》原文已佚,而《考工记》是西汉刘德补入之故。)

由以上三点可见,《周礼》中,包含乐官制度在内的整个官制的构成,就像是《尚书》中《尧典》《舜典》《立政》《周官》的合体——《尧典》提供了按四季分类的形式;《舜典》提供了各官员职责的大致内容;《立政》和《周官》将官员职责内容进一步细化。而事实上,一种制度的形式与内容不可能各自在时间上先后存在。而且,《尧典》中这种将四方、四季、人类活动与自然物象、天象一一匹配起来的思维更近似于一种战国后期和西汉时期的思维,这在《吕氏春秋》《淮南子》等书中都有体现。《舜典》中的官制也不可能在上古时期就如此完备,如钱穆先生所说,“此正见为儒者之托古改制。否则唐、虞时中国政制已如此完美,何以二千年后至秦、汉之际,转倒退乃尔。”(《国史大纲》)因此,《尚书》中《尧典》《舜典》所记载的乐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是战国乃至秦汉时期的创造。《立政》和《周官》虽是后人对前代事迹的追述,但也必然糅合部分主观甚至想象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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