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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罚制度的演变

2021-12-07严瑞冰

客联 2021年10期
关键词:死刑

严瑞冰

摘 要: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国家秩序,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同时它带来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轻则剥夺自由,限制权利,重则直接剥夺生命,影响后代前途。刑罚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演变体现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不断完善的印记。本文试从我国刑罚从古至今的演变,简要探讨刑罚的历史及古代刑罚对现代刑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五刑;肉刑;死刑;主刑;附加刑

我国刑罚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奴隶社会阶段、封建社会阶段和近现代阶段。

一、奴隶社会的刑罚制度

夏商周是我国的奴隶社会时期。刑罚在夏朝已初具雏形,经西周逐步发展完备。《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礼·秋官·掌戮》记载“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史料的记载表明在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已经确立了奴隶制“五刑”。

“五”在我国古代寓意着完备,以五刑来确立大体的刑罚体系,表明统治者希望法律和刑罚逐步完备,安定国家的统治管理。这一思想观念也延续到了后世刑罚当中。奴隶制五刑主要包括墨、劓、剕、宫、大辟五种主要刑罚方式。

墨刑:墨刑是五刑当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又称黥刑。是指在人的脸上刺字,再涂上墨汁等难以清洗的颜料,即使伤口好了也会留下难以抹去的痕迹,虽然对身体的损伤不是很大,但使人一眼既能辨认出罪犯的身份,是一种耻辱刑。

劓刑:“截鼻为劓”,即割掉鼻子的一种刑罚。割掉人的鼻子,人会变得非常面目可憎,受刑之人往往无法在当地生活下去,会逃至边关偏远之地。统治者也会使让受劓刑之人去戍守边关,“劓者使守关”。

剕刑:也称刖刑刑,指砍掉受刑之人的脚的残酷刑罚。“屦贱踊贵 ”就是对该刑罚的反映,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相当于假肢,踊比正常人穿的鞋子卖的贵很多,“屦贱踊贵,民人痛疾”,说明刑罚的残酷。

宫刑:宫刑作为剥夺人生殖系统和传宗接代权利的残酷刑罚,男子为去势,女子为幽闭,对受刑之人来讲是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折磨,其残酷程度不亚于死刑。

大辟:“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大辟是奴隸社会对死刑的统称。先秦时期统治者制定出了众多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如炮烙,枭首,镬烹,车裂等,无不残忍至极,使人望而生畏。

综上可知,奴隶社会时期的刑罚主要以破坏人身体完整性的肉刑和剥夺人生命的死刑为主,大都手段残忍,肉刑对身体的破坏是难以复原的,反映出刑罚的残暴性和统治阶级的局限性,也说明了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的局限性。残暴的严苛刑罚带给人们强大的震慑作用,但违背历史发展规律和人道主义的严厉刑罚必将为历史所淘汰。

二、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

进入封建社会之后,社会的进步促进法律制度的发展,与之相配套的刑罚制度也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西汉汉文帝时期,下诏废除夏商以来的残酷肉刑,以笞、杖代替。文帝废肉刑是我国刑罚史上的重要事件,标志着社会和统治阶级的进步,表明了刑罚从野蛮向文明的逐步转变。且文帝认识到了刑罚的教育作用,认为刑罚不应仅起到惩罚作用,还应教化罪犯,标志着刑罚观念的重大进步。然而肉刑反复存废,虽至汉末都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魏、晋、南北朝也不断对原有的五刑加以更定。到隋、唐时期,奴隶社会的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所代替,且沿用至明、清不改。封建五刑基本废除了残害人身体的肉刑,改为以徒流自由刑为主,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笞刑: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是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秦汉时期已经普遍行用。汉文帝废除肉刑,曾规定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人犯多有被笞杀。汉景帝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杖刑:《尚书·舜典》“鞭作官刑,扑作教刑”,指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杖刑相较于笞刑较为严厉,且包含有教诲、训诫的意义,所以这种刑罚也被称为教刑。

徒刑:春秋战国时期《周礼》中就已记载:“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任之以事而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如秦代的“候、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均是关于早期徒刑的反应。隋唐时,徒刑正式成为五刑之一。

流刑: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北朝时期开始将“赦死从流”确立为量刑原则,标志着流刑制度的正式形成。唐朝将流刑继续发扬光大,分为三等,根据距离家乡的远近来确立刑罚的轻重,同时创立了部分流刑替代死刑,表明统治阶级对死刑的态度已经开始逐步审慎。

死刑:封建社会的死刑开始逐步向文明过渡,以斩、绞为正刑,废弃了奴隶社会时期的众多惨无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刑罚的发展。然而仍存在凌迟、弃市、戮尸等残暴的刑罚,说明了时代发展的局限性。

三、近现代的刑罚制度

清末变法修律,法治发展和刑罚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彻底颠覆了延续上千年的传统刑制。它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两大类,主刑仍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从刑分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制度发展至今,由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刑罚制度。

我国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大类。附加刑为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演变从野蛮到文明,从残暴到人道,但仍传承了五种主要刑罚的历史。

管制:管制作为一种特殊的主刑,它的服刑地点不在监狱而在社区,体现出刑罚轻重取决于罪行严重程度的原则,即罪行相适应原则。同时它也表明刑罚由自由刑开始缓慢向开放刑转变,标志着刑罚文明程度的重要进步。

拘役:拘役作为一种短期刑罚,刑期只有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还可回家一至两天,体现出刑罚寓教于惩的含义。

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当中要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反应出刑罚从古发展至今,由单纯的肉体惩罚向教育改造罪犯的不断发展,说明了现代刑罚对古代刑罚制度的继承和发扬。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同有期徒刑一样,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中也必须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充分说明我国刑罚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行刑理念。同时无期徒刑在符合立功等条件的时候,还可以获得减刑和假释,也说明了刑罚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死刑:死刑从古发展至今,由古代各种残暴的处死方式转变为文明的行刑方式,目前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为枪决和注射死刑。而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显示出统治阶级对于死刑慎之又慎的态度。还规定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同时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充分表明死刑制度从古至今的重大进步。

除了主刑之外,作为对刑罚的补充,我国刑罚还规定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充分说明刑罚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同时还存在缓刑、假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等多种变通行刑方式,说明刑罚发展至今,已由简单的刑事处罚,逐步的向开放、文明、注重教育的处罚模式转变。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颁布也标志着社区矫正这一新兴开放行刑模式的稳步发展。也表明我国的刑罚制度,从肉刑,自由刑,监禁刑,再到开放刑,在不断地向着文明、完备、有效的方向不断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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