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校园贷犯罪态势及防控对策研究
2021-12-06张冬冬马志文
郑 璐,张冬冬,马志文
2009年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向已满18周岁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卡时,须落实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信用卡业务门槛的提高,使得在校大学生融资渠道变窄,从而催生了互联网校园贷业务的产生。校园贷在满足大学生群体资金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贷款利息高昂、暴力催收、黑恶势力介入等各类问题,致使部分大学生遭受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被侵犯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4月,银监会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校园贷是网贷平台整改的重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措施出台后的校园贷市场表面陷入沉寂,实际上校园贷服务通过校园代理、传单、广告等方式继续活跃。
本文以涉校园贷犯罪的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抽取2017年6月5日—2021年2月10日所有涉校园贷犯罪案件信息,按照发案时间、涉及罪名、被告人年龄、文化水平等分类录入,使用数据分析软件进行分析,从犯罪主体、作案模式、适用罪名等相关要素入手,探究涉校园贷犯罪的特征及态势,进而提出对应的防控对策。
一、涉校园贷犯罪概述
校园贷是指以在校大学生为服务对象的金融借贷业务,主要为大学生提供小额现金贷款或者分期消费服务。广义的校园贷主要有三类:一是政府提供的政策性助学贷款,主要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帮助大学生完成学业;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学生实行的授信贷款,如给大学生发放额度较低的信用卡(该业务自2009年已被叫停)、提供小额贷款;三是目前备受争议的校园贷,即发放贷款的主体是政府和银行以外的其他社会金融机构甚至个人,以P2P技术为主要模式,提供现金贷款、分期付款购物等服务。本文研究的对象为第三类校园贷及与其相关的犯罪。此类校园贷通常具备无合法资质、高额费率、暴力催收、欺诈欺骗等特征,因而成为了犯罪滋生的土壤。
在一些发达国家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消费型校园贷,用于学费和生活费的学业贷款则较为普遍。同时,由于这些发达国家的学生征信起步早、平台放贷门槛高[1],其校园贷业务是一个体系完备、运行流畅的专注于学业贷款的信贷服务[2],因而涉校园贷犯罪种类较为单一。这些发达国家对涉校园贷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贷款学生没有偿还贷款是否属于犯罪,二是在贷款过程中遭遇的诈骗活动,比如电信诈骗、互联网诈骗,与我国的涉校园贷犯罪存在较大差异,因而不在本文的研究之列。
在国内,针对校园贷的独特现状,我国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学术研究。一是从在校大学生角度,分析在校大学生的金融风险、法律思维、社会心理[3-5]等意识。二是从校园贷行业角度,探究校园贷的市场准入机制、运行机制、纠纷解决机制、征信体系等方面[6]。三是从社会学角度,研究涉校园贷问题的法律适用、监管漏洞、预防措施[7-8]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学者从心理、金融、法律等角度对校园贷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探究,但针对涉校园贷犯罪的研究依然有拓展空间。校园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公安、行政力量难以介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进入诉讼程序最终接受刑事审判的案件少之又少,因此对涉校园贷犯罪的研究较少,尤其缺少对涉校园贷犯罪的特点进行系统的研究。
目前,对于涉校园贷犯罪的立法问题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出台针对涉校园贷犯罪的法律或司法解释[9]。本文所研究的校园贷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虚假承诺低利息、弱化还款难度等手段诱使借贷人贷款,靠实际高额的利息、不合理的手续费等获利。学者在研究相关问题时,也会使用“套路贷”“校园套路贷”等名词,可见,校园贷与套路贷在作案手段上有一定的相似度。针对套路贷已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因而目前涉校园贷犯罪可以参考套路贷犯罪的法律适用: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二、涉校园贷犯罪态势分析
本文依据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将被告人大体分为三类,分别是放贷人、借贷人以及第三人。第三人是指推广校园贷业务的中介人,以及通过冒充金融服务公司业务员等其他方式诱骗被害人贷款的被告人。本文将83份裁判文书所涉及的193名被告人分为放贷人116名、借贷人25名、第三人52名,并分别进行分析。
(一)发案时间分析
考虑到审判时间与作案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本文分别统计了每一起案件的审判时间与发案时间,发案时间以判决书中载明的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为准。统计结果如图1所示。
图1 涉校园贷犯罪的发案时间与审判时间分析
从数量上看,2017年以前,涉校园贷案件的发案数量处于增长状态,2017年后涉校园贷案件逐渐减少。从同比增长率来看,发案数量的同比增长率一直在下降。之所以出现审判案件数量比发案数量多的情况,是因为涉校园贷犯罪往往是一个持续的行为,即不法侵害行为本身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而自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到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存在时间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需要时间。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更多的被害人、更早的犯罪行为。
2017年是涉校园贷犯罪的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2017年1月,长春警方成功打掉一个横跨吉林、辽宁、山东、广东、重庆、上海等十省市,专以大学生为侵害对象的系列特大校园贷诈骗犯罪团伙。该系列案件破获后,多家媒体予以了详细的报道,给社会各界敲响了警钟。同年6月,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和创业等金融产品”,禁止网络贷款机构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虽然此举不具有彻底取缔网络校园贷平台的强制力,但在打击校园贷平台嚣张气焰、提高在校大学生金融意识方面有显著的成效[10]。
受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必然存在部分涉校园贷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而不在本次分析的范围之内。此外,由于样本数量较少,图1所得出的结论可能存在偏差。但是,随着金融监管机构的持续发力、社会与教育机构的正确引导,可以推测,校园贷平台会逐渐加强自我约束,涉校园贷犯罪也会逐年减少。由于现有的涉校园贷犯罪还有一定“存量”,未来几年内审判数量可能仍然会高于发案数量,但趋势上仍将是持续减少。
表1 被告人文化水平分析
(二)被告人特征分析
通过对被告人的年龄、性别和文化水平程度做可视化分析,研究被告人的身份特征。根据判决书的记载,本文将文化水平程度分为五个层次,没有载明的则记为“不详”。
1.借贷人特征分析
借贷人,即申请贷款的犯罪人,以90后居多,平均年龄在23.5周岁①年龄的计算方式为审判时间减出生时间,而后使用分析软件求得平均值。,从年龄上看基本都是在读或者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详见图2)。唯一一名80后来自于案号为(2018)吉0204刑初75号的刘某某等诈骗罪一案,该案的被告人刘某某因不符合以在校大学生为身份的贷款条件,而与他人共同伪造大学生身份材料,以骗取贷款并且逾期不还。
图2 借贷人年龄及性别分析
由于申请校园贷的主要是在校大学生,大学文化层次占40%,大专文化层次占24%,两个文化层次合计占比64%(详见表2)。存在个别文化水平较低的借贷人,也是出自刘某某等诈骗罪一案,刘某某年龄与在校大学生相仿,因而伪造大学生信息申请贷款时不易被发觉。该案从侧面反映出校园贷平台在放款审核上存在着较大漏洞。
表2 借贷人文化水平分析
2.放贷人特征分析
总体上看,放贷人的平均年龄为27.58周岁,1985—1999年出生的居多,其中90后处于绝对的多数地位,占比约72.41%,性别上男性放贷人占绝大多数,占比约94.82%(详见图3)。大学和大专文化层次合计占39%,初中文化层次占29%,高中文化层次占24%,初中及以上文化层次合计占比92%(详见表3)。
图3 放贷人年龄及性别分析
表3 放贷人文化水平分析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11],当发现校园贷行业有利可图时,手有余钱但心怀不轨的社会闲散人员就开始进入校园贷放贷催收。与大学生群体相比而言,此类犯罪人整体上年龄稍大而文化水平较低。
第三人是指既不借贷也不放贷的中间人,其主要作用是推广校园贷业务,即校园贷平台业务员或者推广员,但也存在着诱骗学生贷款以及以清理网贷额度为由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形。
第三人平均年龄25.51周岁,1990—1999年出生的居多,占比约76.92%,不可忽略的是,70后和80后总计占15.38%。男性犯罪人占约82.69%,女性犯罪人占约17.31%(详见图4)。文化层次方面,大学文化层次以33%的占比居于首位,初中文化层次占比25%同样值得关注(详见表4)。
图4 第三人年龄及性别分析
表4 第三人文化水平分析
根据年龄和文化层次可以推测,第三人的身份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在读或者刚毕业的大学生,二是以校园贷为幌子意图实施诈骗的社会闲散人员。
(三)校园贷犯罪模式及刑罚状况分析
1.借贷人犯罪模式分析
借贷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在校大学生确有金融服务需求而申请贷款,二是不具备在校大学生身份的其他人员,因校园贷业务贷款发放门槛低、申请流程简易、审核措施粗略,而故意伪造大学生身份信息骗取贷款(详见图5)。
图5 借贷人罪名分析
对于第一类借贷人,其主要犯罪行为表现为筹集资金还贷而进行的侵害财产类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更有甚者受诱骗参与运输毒品。此类借贷人的犯罪模式无定式可言,只要能够获得财物或报酬即可。如在陈某挪用公款一案中,被告人陈某就读本科时“系校园贷受害者”,但没有告知家人其负债累累的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某单位担任财务核算中心出纳一职期间,采取“支取库存现金不入账、虚列库存现金存银行账户”等手段,挪用单位公款6931818.25元,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校园贷本息。
第二类借贷人的犯罪模式则较为简单,通过伪造在校大学生的身份,骗取贷款或者分期购买商品的资格,贷款到期拒不归还,从而构成诈骗罪。典型案例出自刘某某等诈骗罪一案,七名被告人系无业人员,利用其与在校大学生年龄相仿、面相年轻的优势,伪造录取通知书、学费缴纳单据等材料,冒充吉林市某大学一年级新生,成功通过某东校园贷项目的网上审核,使用该平台贷款消费后拒不偿还。
2.放贷人犯罪模式分析
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上的一般民间借贷行为,该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根据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即属于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方可认定为高利贷。例如,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对于该月成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超过15.4%的利率。而本文所研究的案例中,合同的成立均早于2020年8月20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现代法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将36%作为高利贷利率门槛更有利于被告人。即便如此,在拟定借款合同时,放贷人并不会将利率定为36%以上,但在实际放款过程中,以保证金、手续费、违约金、续期费、逾期费等为由额外收取高额费用,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内,利率可高达70%[12],远远超过了法律支持的范围。
此外,还可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从而构成诈骗行为。在催收过程中,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将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当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校园贷犯罪时,则可以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往往也涉及其他的犯罪行为,如开设赌场、贩卖毒品。当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制度森严、霸占一方时,可能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详见图6)。
图6 放贷人罪名分析
例如,在徐某某、翁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中,被告人徐某某注册成立武汉汣衡汇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不在其注册经营范围的校园贷款业务,同时招募20余名业务员、催收员,在公司内部建立严格的提成制度和奖惩制度,迅速扩张贷款业务,放贷323笔牟取暴利。在被告人徐某某的领导下,其公司的违法催收行为致使多名在校大学生或休学或留级,影响恶劣。
3.第三人犯罪模式分析
第三人本身不直接申请贷款,也不参与贷款的发放,故往往依据其具体行为定罪。常见的犯罪手法有两类,第一类是以“刷单”、注销校园贷账户等名义,或以给好处费、承诺偿还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申请贷款或者分期购买商品,将所得款项或物品占为己有,因无力偿还而东窗事发。上述犯罪手段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例如在黄某某、李某某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校园贷平台业务代理人的身份,以“刷单”提高业务提成为由,承诺无需偿还并给予好处费,诱骗在校大学生申请贷款或分期购买商品,将所得财物变现后少量用于偿还贷款而大部分用于挥霍,涉案金额超过4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识破黄某某的“刷单”骗局后,为赚取介绍费和偿还己身贷款,以相同的犯罪手段继续诈骗其他在校大学生约4万元。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陈某某盗窃一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盗用其女友熊某的手机,在熊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熊某的名义在多个校园贷平台办理贷款并用于自我消费,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第二类是校园贷平台的中间人参与了债务的催收,其具体的催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涉及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详见图7)。
图7 第三人罪名分析
综合以上几种情形,涉校园贷犯罪的犯罪模式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类:一是申请校园贷款后因无力偿还走上犯罪道路,二是欺骗、诱使他人申请校园贷产品并从中非法获利,三是校园贷款业务流程中实施的诸如虚构事实、签订违法合同、暴力催收等犯罪活动。
三、涉校园贷犯罪防控难点及对策探析
(一)涉校园贷犯罪防控难点
首先,被告人平均年龄较小,且大专和大学文化水平占据了相当的比例。在判决文书中,辩护人常使用“系校园贷受害者”“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等措辞,可见社会大众有部分认为大学生是心地善良、心思单纯的,他们坐在被害人的席位上才更合情合理。因而,大学生群体的参与是涉校园贷犯罪的特殊之处,这也是涉校园贷犯罪的防控难点之一。
其次,校园贷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中,一方面是以诈骗罪为典型的侵害财产类犯罪,另一方面是以寻衅滋事罪为代表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在中央专项扫黑除恶行动的有力打击下,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有所收敛,但侵害财产类犯罪依然是防控的难点。
再次,社会环境的变化给涉校园贷犯罪提供了便利。根据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研究报告:“2020年月1日至6月30日,全网共监测到有关网贷诈骗舆情信息368205条……其中,‘注销校园贷’骗局方面的负面舆情信息最多。”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读大学生失去了外出兼职的直接经济来源,毕业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群体的总体收入大幅度下降,校园贷重新浮出水面,给了涉校园贷犯罪重返的空间。
(二)涉校园贷犯罪防控对策探析
除了学者们所提出的加强平台管制、完善法律监管、健全信用体系等对策外[13],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从另外三个角度提出了防控涉校园贷犯罪的对策。
1.强化大学生独立人格
大学生群体涉嫌参与校园贷犯罪,不仅仅是因为大学生涉世未深、意志薄弱,而且与近年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状况也有关联。大学生基本已经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融资的自由和承担融资风险的能力。然而事实上,刚刚脱离了父母监护的大学生,渴望独立和依然依赖并存,理性不足感性有余,学校虽然没有监护之名但实际上起到了一定的监护作用。在大学校园的保护下,大学生很少直接接触到纷繁的诱惑。因此,应当改善学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减少大学校园对大学生的“溺爱”,适当放手,让大学生自由地、充分地与社会接触,允许试错、主动成长。贷款并不可怕,逾期也并非人生污点,通过强化大学生的独立人格,使其勇于、敢于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能从根源上减少涉校园贷犯罪。
2.打通校园贷业务全流程
校园贷的业务流程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个步骤,一是大学生提出融资需求,二是金融机构提供校园贷服务,三是大学生清偿贷款,金融机构结束服务。不良校园贷的恶意扩张,不外乎是由于大学生群体有贷款需求,而正规的金融机构基于国家政策、大学生偿还能力、社会评价等多方面考量而不予提供校园贷服务。因此,应当从多个角度共同发力,诸如提高大学生的金融素养、完善大学生有关兼职创业的规定、制定严格的校园贷标准制度[14]、健全校园贷业务的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等,促进资金合法流动、实现校园贷业务良性闭环。
3.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从2019年年末至2021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不规律反扑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除了大学生群体,普通工薪族也面临着收入骤减的危机,难以承受原先平衡的债务偿还压力。一方面贷款人在已经背负债务的情况下难以继续融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坏账率上升,资金链面临断裂的风险,一个双输的闭环让非法贷款平台趁虚而入,不仅再次提高了涉校园贷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对整个社会治安也有较大影响。社会各层次、各主体都应当齐心协力维护经济秩序稳定,进而为大学生群体营造良好的融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