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自我革命主体生成之历史向度
2021-12-06姚茂军
姚茂军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遂宁 629000)
作为主体的政党是一个“未完成”组织,它就是“一条绳索”“一座桥梁”,一种“需要不断超越”的东西。[1]2-3它不是现成的,而是不断在生成的,不仅要求自己做“高人”,而且要求自己做尼采的“超人”,即要学会“在自己的头上进行攀登”[1]397。作为主体的政党和作为主体的人一样,也有一个类似于主体生成或主体性生成的问题,而政党的主体性实质就是其所具有的生成性、未完成性和“面向未来而在性”,其中最根本的是“面向未来而在性”,生成性和未完成性由此得以鲜明体现。政党并不是完美无瑕的,它与任何人一样,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总是有限的,也会犯错,但由于它的“面向未来而在性”,可以一次次突破生成条件的限制而不断向前发展。因此,政党作为主体的生成过程也是一种自我否定、自我革命的过程,其本质正是在于“不是其所是”或“是其所不是”。因此,正确面对自身是中国共产党永葆生机活力的基本前提。党作为主体的生成性、未完成性和“面向未来而在性”,必然要求其要勇于公开承认自己的不足和错误,“除弊拔才”,“革命”自己。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主体的生成过程也就是其自我革命的过程,亦即其自我革命意识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发展,再逐步成熟的过程。
一、先天性与自发性:自我革命意识的萌芽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精神,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中国共产党经历了诞生与发展、革命与战争、革命与建设等历史问题。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意识开始萌芽,具有明显的先天性和自发性。
(一)自我革命的先天性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忠实信仰者和自觉实践者,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自我革命的红色基因。首先,这种自我革命的精神根源于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因“内在的矛盾运动而进行自身否定,即自己否定自己,并通过自身否定,实现‘自己运动’、自我发展”[2]。“否定之否定”作为其三大规律之一,揭示了事物自我发展、自我运动的全过程,它并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经历了事物发展过程的一系列否定、不断否定和“永续否定”。[3]唯物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4],它“主张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这种批判既不怕自己所作的结论,也不怕同现有各种势力发生冲突”[5]。中国共产党作为主体进行自我革命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坚持唯物辩证法,进行自我扬弃的过程。其次,自我革命源于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必然要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共产党人“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坚持消灭“阶级对立存在的条件”“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6]421这表明共产党人不仅革命别人,而且也革命自己,具有彻底的自我革命性。再者,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就是在自我批判、自我革命中发展的。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实现了把他们“从前的哲学信仰清算一下”[7]的心愿,使其创立的新唯物主义与以往的一切旧哲学划清了界限。《共产党宣言》的7篇序言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主要通过自我批判,不断深化对共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认识。其中,1872年德文版序言就明确指出时过境迁后《共产党宣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革命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这个纲领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6]376-377。不仅如此,他们还完成了“从无产阶级同时解放全人类,到首先解放自己然后解放全人类”,“从劳动的价值到劳动力的价值”,“从认为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到承认东方存在土地私有制”[8]三次重大理论上的自我革命。最后,自我革命源于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以及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9],“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彻底解放无产阶级,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10],这些都是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和社会革命的原发动力。
(二)自我革命的自发性
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党自我革命就是政党自我进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西方的词源上,自我革命的“革命”(revolution)与生物进化的“进化”(evolution)有着共同的词根“螺旋”(volution)。政党的自我革命和生物进化也有许多相似的特点。首先,政党自我革命也有一个类似于生物进化的遗传问题。遗传能让生物的性状在亲代之间保持相似性和稳定性,而不至于完全走样和变形。政党学的继承就具有类似于生物学的遗传功能。政党总是现实的历史的政党,既有的政治理论、指导思想、组织框架、规章制度等,是其活动和发展的基本历史前提。因此,政党必然继承这个前提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其次,政党自我革命的创新类似于生物进化的变异。变异主要是指基因突变、基因重组或染色体变异。因为遗传变异,亲代与子代之间、子代的个体之间是不会完全相同的,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差异。遗传和变异是对立的统一体,遗传使物种得以延续,变异则使物种不断进化。政党在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会遭遇不同的历史境遇和时代问题,尤其是政党领袖的代际更替必然促使政党发生“代际变异”。为了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政党必然寻求改变、创新或“变异”。最后,政党自我革命也要面对生物进化的“天择”问题。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自然法则。这条法则使任何生物处于永恒的进化之中,否则就将面临生命退化和物种灭绝的厄运。同样的,这条法则也适用于政党的生存和发展。政党必须始终坚持自我革命、自我进化,并接受“天择”,即人民群众的选择,亦即必须遵循政党发展的规律和自我革命的规律,否则必将走向覆灭。“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11],习近平总书记的这句话对此做出了很好的诠释。
在生物进化理论中,遗传、变异和“天择”这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其中,变异,尤其基因变异,是生物进化的最根本原因,而遗传和“天择”只是变异的条件或结果。这三者既是生物固有的属性和本能,也是生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方式。与此相似,政党的自我革命也必须处理好继承、创新和遵循客观规律这三者间的关系。其中,创新是政党自我革命的最根本原因,其他二者是政党创新的基础和条件。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政党若丧失创新,也就意味着停止发展或开历史倒车,终将被历史和人民所淘汰。这三者是政党作为主体的无意识行为,亦即自然而然的行为,它们是政党的本能性活动,是政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方式。
政党的自我革命,从某种程度上说,也类似于生物的新陈代谢。政党是由具有生命的成员个体——“人”构成的组织,因此,政党也可以被视为具有生命的有机体。政党和生物有机体一样,不仅要像生物物种一样进行自我进化,还要像生物个体一样进行新陈代谢。首先,政党自我革命同生物新陈代谢一样,必须进行物质代谢和能量代谢。一方面,政党必须与外界环境(社会)进行物质交换,同时也要在政党内部进行物质转变。对外,既要从社会优秀分子中发展组织成员,也要委派组织成员进入社会或政府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担任某种职务;对内,“不合格者-合格者-优秀者”,“普通党员-党员干部-高级党员干部”,党内组织成员的身份或职位会以此发生或进或退的变化。如果从替代的视角来看,这种变化实质就是指成员间的相互代替,亦即物质转变。另一方面,政党必须与外界环境进行能量交换并在政党内部进行能量交换。政党作为掌控着一定物质、文化资源的强大“动力源”,必然要与外在“动力源”(国家、社会或其他政党)发生“能量交换”,即相互博弈或相互平衡。对内,在政党组织内部,政党成员或政党部门作为个体主体,他们之间也会发生“能量转换”,即相互影响或相互规制。其次,政党自我革命同生物新陈代谢一样,既有同化作用,也有异化作用。一方面,政党的同化作用就是纳新与吸收。政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从外界吸收物质和能量,不断吸纳社会优秀分子加入组织,不断吸收外部先进的思想政治理论、党建理论,以及其他优秀的文化资源;另一方面,政党的异化作用就是分解与吐故,不但要把成员的人力、知识和精神资源转化成政党组织的物质、文化资源,而且必须把不合格的党员、腐化变质的成员、潜藏的敌对分子等彻底清除,亦即通常所说的“洗党”或“清党”。
新陈代谢是有机体的基本活动形式和存在方式,伴随生命的始终。同理,政党的新陈代谢即自我革命必然具有自发性和本能性。政党的新陈代谢有时激进,有时平缓,是政党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客观规律、必然方式和自然过程,且无时不在发生。正因为太过于平常和自然,作为自我革命主体的政党往往对此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明确的理论把握。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没有任何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因此中国共产党前进的每一步都是冒险和蜕变,都有可能犯错。危机引发革命,自身错误、自身危机促使自我革命,这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普遍规律。因此,面对错误,改正错误,自我否定,自我超越,这是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红色基因的自发作用,其实质就是中国共产党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回顾这段历史,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具有明显的自发性,集中表现为自我革命的事后性、应急性和本能性。这与当时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实际情况、险恶的革命环境和艰巨的革命任务密切相关。但是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尚不具备足够的时间、空间、理论和经验对自我革命活动进行深刻的反思,因而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思想路线发生的重大错误,以及革命运动和革命战争产生的重大失误和危机,都会催生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例如,在大革命失败的危急关头,八七会议纠正了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及时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指明了革命的方向;在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和长征初期严重受挫的极端危急的历史关头,遵义会议结束了王明的“左”倾冒险主义错误,挽救了党,拯救了中国红军和中国革命;在抗日战争初期,党内“左”倾教条主义和右倾投降主义思想仍旧大量存在,造成了党内的思想混乱,为此,毛泽东创造性地开展了延安整风运动,肃清了党内教条主义的影响,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抗日战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自觉性与系统性:自我革命意识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党和国家进入了伟大的历史转折时期。此时,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意识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具有了明显的自觉性和系统性。
(一)自我革命的自觉性
自我革命的自觉性首先体现在开展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上。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生产活动必须遵循两个尺度:一个是客观的标准,即物的尺度;另一个是主观的标准,即人的尺度。也就是说,作为主体的政党做任何事情必须按照这两个尺度来进行。必须按照物的尺度即事物的规律来对待事物,不能违背事物规律而任意妄为,也必须按照人的尺度即主体内在的尺度改造事物,使之为人所用,否则人就没有改造事物的必要。这两个尺度缺一不可,否则后果将是灾难性的。相对而言,物的尺度更具本源性,人的尺度必须建立在物的尺度之上方可成立。“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等错误之所以会发生,其根源就在于没有很好地解决真理标准的问题,忽视了物的尺度,片面夸大了人的尺度,从而滑向唯意志论的深渊。而后的“文化大革命”走向了极端,在既没有经济基础,也没有政治基础的情况下,推动了“无产阶级专政继续革命”[12]。因此,“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共产党进行了拨乱反正,但是由于不能正确对待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也不能正确认识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党的主要领导人华国锋同志甚至提出了“两个凡是”的主张,严重影响了拨乱反正的深入开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邓小平指出,“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是错误的。1978年5月10日,具有历史意义的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中共中央党校内部刊物《理论动态》上发表,一场全国性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由此拉开了序幕。这次大讨论既是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重要手段,也是其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使党和人民冲破了长期存在的“左”倾教条主义的束缚,克服了“两个凡是”的禁锢,恢复并确立了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自我革命的自觉性还体现在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以决议的形式对党的历史问题做出深刻的总结。《决议》重点分析总结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所犯下的错误,认为由于党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经验不足,党的领导人对形势的分析和国情的认识出现了主观性偏差,因此在“文化大革命”前就曾出现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经济建设急躁冒进的错误,而“文化大革命”又把阶级斗争推向了极致。《决议》对“文化大革命”的性质做出了判断,认为其“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13]57,而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13]57。《决议》对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做出了正确的评价: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的错误,应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但“就他的一生来看,他对中国革命的功绩远远大于他的过失,他的功绩是第一位的,错误是第二位的”[13]68,必须把经过长期历史考验形成的科学的毛泽东思想,同毛泽东晚年所犯的错误区别开来。简而言之,《决议》对党的历史问题给出了清晰的答案,澄清了历史事实,明辨了历史是非,使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由具体的感性认识上升到了抽象的理性认识。它深刻体现了唯物辩证法,既肯定了成绩,又着重指出了错误。《决议》内容的系统性、客观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决定了它是解决党的历史问题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党自我革命的有效形式和优良传统。
(二)自我革命的系统性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20年时间里,党的问题并不是出现在某一个点或某一个面上的,而是党的路线出现了错误,因此,“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开始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一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实现了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重新恢复并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邓小平创造性地把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联系起来,使党的思想路线更加完备。二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4]的战略决策,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走出改革开放之前20年的“左”倾错误,回归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轨道上。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15]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标志着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政治路线概括得更加科学,更加完备。三是坚决纠正“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那一套,重新恢复正确的组织路线。强调健全党规党纪,实行集体领导;建立领导干部离退休制度,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提出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四是为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打击、诬陷和迫害的党内外人士和错误定性的事件平反,恢复其名誉,不仅对冤假错案进行了拨乱反正,而且对党的历史也进行了拨乱反正。五是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6]“文化大革命”之所以会发生,就在于“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13]63。1980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了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此次讲话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把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提到了史无前例的战略高度,并将继续稳步推进。
三、理论性与法治性:自我革命意识的成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力反腐等自我革命行为使中国共产党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这4个“自我”既是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和经验概括,也是其抽象的理论表达。此时,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已具有明显的理论性和法治性。
(一)自我革命的理论性
自我革命意识的成熟或自我革命理论的建立,其首要标志就是“自我革命”这一概念的提出。没有“自我革命”这一概念,即便是时时发生自我革命的行为,也只能是潜意识的或朦胧的,根本谈不上深刻或彻底,更谈不上理论性。在革命与战争的年代,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自我批评”这一自我革命的基本方法,它是“自我革命”概念的雏形。自我批评深刻体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打铁还需自身硬等自我批判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自我否定、自我超越的利器,也是中国共产党不同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在即将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时,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中国共产党“要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17],他明确提出了“自我革新”的概念,使党的自我革命由一维的自我批评方法论进入多维的系统理论,从柔性的内省教育进入强硬的破旧立新。由此,党的自我革命理论取得了重大突破,不再局限于点线面,而是强调纵向的立体空间,以及新的向度和新的格局。2015年,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正式提出“自我革命”这一概念,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自我革命,当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自我革命行为的逻辑思维或抽象概括达到了新的高度,它是党自我革命意识和自我革命理论渐趋成熟的明显标志。
自我革命意识的成熟还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对自我革命内涵的深刻把握和抽象的理论表达上。自2015年以来,习近平曾多次就党的自我革命发表专题讲话,廓清了党的自我革命的理论逻辑。首先,阐释了中国共产党为何要自我革命。“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要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实现崇高使命,必须‘以补过为心,以求过为急,以能改其过为善,以得闻其过为明’,一刻不能放松地解决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始终跟上时代、实践、人民的要求。”[18]589其次,分析了中国共产党何以能自我革命。他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我们党之所以有自我革命的勇气,是因为我们党除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无私者,可置以为政”;“不私,而天下公”;“不谋私利才能谋根本、谋大利,才能从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出发,检视自己”;才能“有缺点克服缺点,有问题解决问题,有错误承认错误并纠正错误”[18]590。再次,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应如何自我革命。自我革命必须坚持“四个统一”,即坚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解决党内问题相统一,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统一,坚持组织推动和个人主动相统一。[19]最后,他指出了自我革命的关键就在于“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18]591。
(二)自我革命的法治性
自我革命不仅意味着自我否定和自我批判,还意味着自我规制和自我约束,即依法依规行事。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国因法而治,党因法而兴。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党、依规治党,才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才能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促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法治性首先体现在对宪法法律的尊重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曾多次明确提出依法执政就是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来治国理政。[20]中国共产党必须率先垂范,尊重、遵守、维护宪法法律,始终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真正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次,自我革命的法治性还体现在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不断提升自我治理能力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把全面从严治党视为自我革命的基本方略,强调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依法治党与依规治党相统一,不断扎紧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从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再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在近八年的时间里,中国共产党制定或修订的中央党内法规共一百九十余部,搭建了党内法规的“四梁八柱”。这不仅是党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更为党的依法执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