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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的乡约推行与县域治理

2021-12-06■王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乡约知县徽州

■王 浩

明代徽州乡约最早推行于成化年间,时任休宁知县的欧阳旦为推行乡约颁布《教民条约》,在贯彻明太祖圣谕六言主要思想的同时,聚焦社会实际问题,希望通过乡约移风易俗、减少诉讼,实现县域社会的有效治理。嘉靖时期徽州乡约逐步发展,既有府县守令积极推行,也有地方社会主动响应。随着嘉靖末期徽州地区治安形势的恶化,乡约的治安功能逐渐受到官府的重视。万历以降徽州乡约达到兴盛,地方官员纷纷采取宗族乡约化、巡行乡约、慎选约正副等方法,致力于解决乡约行之不实、流于形式等问题。乡约作为县域治理的重要手段,被明代徽州的府县官员们反复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整齐城乡礼俗教化、稳定地方社会秩序,从而助益县域治理的积极作用。

自秦汉推行郡县制以后,在中国的地方行政系统中,县一直作为基层行政区划存在,县域治理遂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乡约作为明清时期基层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县域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本文所关注的徽州地区而言,有关明清徽州乡约的内容与背景、形成与发展、功能与作用等问题,以及乡约与宗族的复杂关系,均有专文论及。①学界关于明清徽州乡约的研究相当深入,但对于明代徽州乡约在县域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府县官员推行乡约时遇到的困难与对策等问题,均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笔者不揣浅陋,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利用一些新发现的史料,对明代徽州府县官员们如何将乡约②作为县域治理的重要手段反复推行展开讨论。不当之处,仰祈方家指正。

一、移风易俗、减少诉讼:欧阳旦《教民条约》与乡约的初次推行

一些学者依据汪循《仁峰集》的相关记载指出,明代徽州乡约最早推行于成化年间,首倡者为时任休宁知县欧阳旦。[1](P107)欧阳旦任职休宁的时间为成化十七年至二十二年(1481—1486)③,其推行乡约一事在其他材料中也有记载,如休宁率口人程钤于“邑侯欧阳旦在任日,众举为乡约长。侯重其剸剧解纷之行,不以民伍视之”[2](卷六《处士程公克正暨配孺人生茔志》,P10)。茗洲吴氏宗族的吴子玉则提到,“成化十九年,县定每保立约长,十家为甲,我保李齐云为约长”[3](卷十《社会记》)。不过这些记载都过于简略,对于欧阳旦推行乡约的目的与具体内容,难道其详。

笔者在阅读国家图书馆藏嘉靖《休宁县志》时,发现该书收录了欧阳旦所作《教民条约》一文,详细记录了其在休宁知县任内推行乡约的主要内容。《教民条约》共计八条,为便于讨论,转引如下(每条前的编号为笔者所加):

一,父慈而子孝,兄友而弟恭,夫和而妻柔,此民之秉彝而家道之所由昌也。为吾民者果能此道,仰指实开注,以凭量情旌异。反是者,则教之至再至三。人孰无是心哉,岂有不改恶以从善耶?如或不悛,亦仰指实开注,用施怙终之刑。

二,士农工商,各居其业,此民生衣食之所由足也。合仰晓谕隅、都人等,各务本等生业,以求自然之利。上养其父母,下畜其妻子。其有游手好闲、赌博纵饮之徒,则教之至再至三。改则善矣,不改则开注前件以凭纠治。

三,社学之设,所以教乡之子弟,古人家塾党庠之意也。除已出给条教外,合仰晓谕,凡子弟年八岁以上者,悉令送入社学,教之诵诗读书,俾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每季询社师进益何如,果有成效者,开注前件,以凭转送儒学肄业。

四,士、庶人之丧逾月而葬,此古先圣王本天理人情之分,定而为之中制,万世由之,有不可易者。照得本县有等愚民,惑于阴阳风水之说,将父母、兄弟、妻子之丧柩浅葬浮露,有三、两年者,有五、七年者,风霜雨雪之侵损,恬年不动心。合仰沿门晓谕,今后丧葬之礼,务要照依古制,其有故违者,开注前件以凭查理。

五,祭礼之施因气所感,此庶人之祭所以止于先祖。访得本县人民每遇祖先之生辰死祭,风朝雨夕之间视之若无,恬不动心,未尝有一茶一饭之设。至于乡团倚草附木之神,与尔何干?四时八节争先祭祷,呜呼!忘本逐末之俗,一至于此!合仰沿门晓谕,今后富足人家祭祖之礼,务照古制。贫民下户,亦必随其所有山肴野菓、菽水麦饭,以尽追远之意。其乡团神祇除合祀外,一切禁革。敢有故违者,开注前件以凭究理。

六,阴阳之杳冥无据,在地理虽不足信,而祖宗之本源有自,于天理实时不可忘。此古人所以制夫葬祭之礼,而我国家所以严夫禁步之令也。照得本县民间坟地,有世代之绵长三五百年而历葬者,有枝派之繁衍五七百家而共葬者。其子孙之才者守之弗失,不宵者弃之不顾。至使奸猾之徒,遂启图谋之心。或因其孤独无依,或因其游荡无籍。诱之以酒肉,动之以财利,浸润之以巧言善语,计出千方,惟图一契。父卖而子不知,兄卖而弟不闻。得契到手,辄肆强横,有夤夜而盗葬者,有聚众而强葬者。斩龙截脉、切棺附椁,莫之恤也。合仰沿门晓谕,今后祖宗坟山不许私自盗卖,如果极贫无措,亦必告禀族众,令本宗得过之家照价收买。敢有故违者,开注前件以凭查究。

七,宗法族谱之设,所以别族类、明亲疏,古人敦本深源之意也。照得本县沿门乞养异姓男儿,冒本姓以收籍,与亲男而共列。及其长大成才而返本者,则以三岁乞养为名,执而留之。他日异姓同门,争财竞利,原无天合之恩,安有人伦之常?不才而废坠者,则以紊乱宗支为名,屏而逐之。至有父母已故、兄弟分居,原无定止之产,竟为流落之归。合仰晓谕各该人民,除火佃外,毋得乞养义男以乱族类。敢有故违者,开注前件以凭查理。

八,人之生死各有正命,法律莫重于此。照得本县有等愚妇,或因翁姑责让、妯娌不和、邻居里社争讲闲气,有自缢、投溺、服毒而死者。又一等商民,娶外郡良贱及执媵女为妾,被其正室妒宠,因而阴谋威逼,伤残苦楚,死于非命者,尤不可胜纪。除已出给告示禁约外,合仰沿门晓谕,其各守法存恤,含忍小忿以终天,毋得戕生枉死,有伤天地之和气。违者许各举首,以凭申抑究治。[4](卷七《词翰·纪述》,P99-101)

在每条“条约”中,都会有“开注”“合仰(沿门)晓谕”等字样,显而易见,这些被欧阳旦指派具体执行“开注”“晓谕”事务的人,正是前引史料中多次提及的“(乡)约长”。欧阳旦的《教民条约》,正是通过这些乡约长向民众宣示,并由他们监督民众遵守、执行,从而以乡约的形式对县域社会实施有效治理。

通过解读《教民条约》的主要内容,我们发现欧阳旦推行的乡约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与明太祖的圣谕六言关系密切。《教民条约》第一条提倡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柔的“家道”,并要求对能行此道者旌赏,对不行此道者先教后罚。此条对应圣谕六言的“孝顺父母,恭敬长上”。第二条讲士农工商四民应各安生业,以此足衣食、保民生。而对于那些游手好闲、赌博纵饮之人,仍寄希望于教而改之,只有怙恶不悛者才加以纠治。此条基本对应圣谕六言的“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第三条论立社学以教子弟。凡八岁以上者皆需进入社学,诵读儒家经典,接受儒家伦理思想教育,并选其中俊秀转送本县儒学肄业。此条大体对应圣谕六言的“教训子孙”。由此可见,除了“和睦乡里”,《教民条约》(主要是前三条)贯彻了圣谕六言的主要思想。

第二,针对当时休宁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力图发挥乡约移风易俗的功能。《教民条约》第四条,针对该县民人多将丧柩浅葬浮露、甚至常年停棺不葬的现象,要求照依古制,如期下葬。第五条,对某些休宁人热衷崇拜各类民间神祇、忽视祖先祭祀的现象提出批评,认为此种风俗乃忘本逐末之甚。要求今后贫富之家各随所有举行祭祖之礼,以尽慎终追远之诚。对于国家祀典以外的民间神祇,一切禁革。这两条所论均为当时社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且提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实,第三条提出的兴社学以教育子弟,也与明前期徽州儒学并不兴盛有一定关系。汪循曾提到,休宁科举南宋独胜,但元、明以来学风不盛,科第寥寥:“民多服商,商即利。为士多困踬不得,信俗为士者,富室不愿议婚。庠生常缺员,辟之如避水火。甚至城市遂废塾,教授者僦于民居,亦如为市然。子弟旦而往暮而归,取足记姓名而已。”[5](卷一四《东溪记》,P365)虽然汪循的言论不无夸大之嫌,但欧阳旦通过社学教育子弟、培养官府儒学后备力量的设想,无疑也是为了应对上述局面。

第三,推行乡约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治理健讼问题。欧阳旦“视篆才两月而决讼百余,皆犁然惬人心”[6](卷一五《遗爱亭记》,P259),这条记载直观地反映出休宁诉讼事务之繁剧。然而,知县个人的明敏多能不是解决诉讼繁多的根本办法。程敏政对于徽州健讼出现的原因,有深刻的阐释:“夫徽州之讼,虽若繁,然争之大要有三:曰田,曰坟,曰继。其他嵬琐,固不足数也。其所争或更大吏不决,或积数岁不决,若诚健矣,而其情则有足谅者焉。田者世业之所守,坟者先体之所藏,继者宗法之所系。虽其间不能不出于有我之私,然亦有理势之所不可已者。”[6](卷二七《赠推府李君之任徽州序》,P478)

在程敏政看来,徽州的诉讼,大半由田、坟、继——即田地买卖、祖坟盗葬、宗祧继承——所引起。对照《教民条约》可知,第六、第七条正是针对“坟”与“继”而发。第六条讲严禁盗卖祖坟以杜讼端。欧阳旦从天理、礼制、法令的角度,强调祖宗坟地必须守之弗失,以防因他族盗葬而发生诉讼。对于生活困难不得不出卖坟地者,也必须先令本宗买取。第七条强调禁止收养异姓。收养异姓男儿为嗣常常导致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异姓兄弟争财竞利,大伤人伦之常;二是被逐出宗门的异姓养子无父母兄弟之亲,往往流落街头沦为无籍之徒,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欧阳旦对于收养异姓严加禁止。毫无疑问,上述两条规定若能有效执行,民间诉讼的数量必然会大量减少。此外,《教民条约》第八条专门针对妇女而发,要求所谓的“愚妇”不得轻生自杀;商人正室也不得虐待姬妾致其伤残。这既能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稳定,也能减少因人命案导致的诉讼纠纷。

欧阳旦于成化年间在休宁知县任内推行的乡约,贯彻了圣谕六言的主要思想,聚焦社会实际问题,希望通过乡约移风易俗、减少诉讼,实现县域社会的有效治理。不过,欧阳旦推行乡约仅是个人行为,史料中未见其继任者继续举行乡约的记载。

二、从首重教化到兼重治安:乡约功能的多元化发展

欧阳旦之后徽州府再次推行乡约,时在嘉靖五年(1526)。是年应天巡抚陈凤梧行文南直隶各地,积极倡导和推广建立乡约里社。徽州各县纷纷响应,祁门、绩溪等县专门颁布告示,并镌刻于石碑之上,“其内容涉及到乡约的创建、组织及其功能与作用等各个领域”④。新近歙县沙溪村也发现了“申明乡约以敦风化”告示碑,内容与祁门、绩溪两县告示碑基本相同。[7](P254-255)相关研究表明,当时南直隶(包括徽州在内)官府对于乡约的制度设计应该是“以里为单位,一里一约”。[8](P147)这是较欧阳旦的《教民条约》更细致具体之处。经每里选出的约正、副的主要职责是“劝善惩恶、兴礼恤患,以厚风俗”,可见官方对于乡约整齐风俗的教化功能仍然十分重视。

嘉靖中后期,部分徽州府县官员推行的乡约仍首重其教化功能。比如,嘉靖二十八年,歙县知县邹大绩颁布“立宗法以敦风化事”告示,提出在各宗族设立宗长、宗副的同时,依托旧有的都图里甲体系推行乡约,由各都里长推举产生乡约长,人数不等,职责仍是“劝善惩恶”,但对其活动有了具体的规定:“每月朔望,会于公所,书纪过、彰善二簿,以凭稽考。”此法较之欧阳旦要求的晓谕、开注更为具体。⑤而民间社会自发举行的乡约,类型与目的则更为多样。如嘉靖二十三年由曾经担任过南京刑部主事的郑佐倡导并建立的“岩镇乡约”,旨在应对灾荒时期的奸党和强梁之徒,具有较强的军事防御性质。[9](贞集《艺文志下·岩镇乡约叙》,P228-229)嘉靖三十四年的“岩镇备倭乡约”,军事防御性质更是显而易见。[9](贞集《艺文志下·题岩镇备倭乡约》,P229)至于嘉靖二十六年祁门县三四都侯潭、桃墅、灵山口、楚溪、柯里(岭)等村民众成立的护林乡约会,旨在发展山林经济,别具特色。⑥

自嘉靖四十四年徽州知府何东序推行新安乡约之后,徽州府县官员推行的乡约在坚持教化功能的同时,更注重发挥乡约维持地方治安的职能,乡约与保甲的结合也日益紧密。究其缘由,是因为从嘉靖末年开始,伴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徽州县域治理的侧重点有所改变。

嘉靖末年,浙江衢州开化、江西德兴“矿贼作乱,劫掠直隶徽(州)、宁(国)等处,其势日炽”[10](卷五五六,嘉靖四十五年三月庚申,P8949)。尤其是衢州府的“矿盗”“山寇”曾两次侵入休宁,与官军民兵在阳湖等地展开正面交锋:

嘉靖四十四年十一月,山寇自浙入歙、休境,所过卤掠斫人,喋血道路,烧民舍,见大舍入据蓐食,钱物为之一空。官、民兵迁延不敢往击,随尾之。久之散去。明年贼复至,抵邑(按:休宁县)南之阳湖,距县城三十余里。官兵隔河为声势,观望无敢狙击之者。会善射者窃棹小舸菰芦中,引强驺发中其渠枭,其党负伤,趣止屋舍,焚之而去。[11](卷三一《纂采嘉靖间休邑事略·兵防略》,P607)

就在矿盗横行徽、宁、衢、太之间时,何东序以六策策问诸生——结兵布武以战,扼险据要以守,劝借大买以足饷,召募义兵以足兵,乡约以变俗,保甲以诘奸。[11](卷三二《策略部》,P615-616)时为诸生的休宁人吴子玉在回答策问时,强调诸策的实行必须“求其实”。在论乡约时,吴子玉强调“乡约固弭盗之大本”,因为它的切实推行,会“由一族及一里,由一里及一乡,由一乡及一邑,比屋皆知理,连庐尽守分”,从而人人不生盗心,安分守己。但乡约之所以在徽州推行起来困难重重,是由于徽民不安生业,而其根源又在于奢侈不禁。因此,对于“游神祖祭斋醮之类、顐玩之戏,一举何止费中家之产”的奢侈之举应一概禁止,且将富人于此类活动的投入拿来资助贫民,使之各有生业。在此基础上,慎择约正、约副,从而使乡约的功能有效发挥。在论保甲时,吴子玉指出,就弭盗的目的而言,保甲与乡约应当相为表里,不分彼此。当时保甲虽已“行之乡,示之榜,户给之票”,但仍“无益于盗之消”。在吴子玉看来,这是因为“行之未实”。临近府、县治所之地,尚能遵守;远离政治中心的“僻谷遐陬”,有的付之阙如,有的甚至“假保长之权以武断(乡曲)”。因此,吴子玉提出,保甲的推行必须从远乡开始,且官员必须在政暇之日亲自赴远乡巡视。[11](卷三二《策略部》,P618-619)可以说,吴子玉对于官方实行乡约、保甲的建议,其要点大致有:乡约、保甲可以并行不悖,互有助益;乡约、保甲展开的基础是民安生业;官方要对远乡之地的乡约、保甲格外重视,必须亲自视察、宣谕。

嘉靖《徽州府志》卷二《风俗》文末附有何东序关于推行乡约的布告,其中对乡约的编组、约正与约副的选择、乡约的仪式、宣讲的内容均有具体规定,部分内容采纳了吴子玉等人的建议。如乡约的编组,“依原编保甲,城市取坊里相近者为一约,乡村或一里、或一图、或一族为一约,其村小人少附大村,族小人少附大族,合为一约”。每约设约正一人,约副二人,均需选择“年高有德为众所推服者”。另择“通知礼文者数人为约赞”,负责指挥举行乡约时的礼仪;司讲负责讲解圣谕;读书童子十余人负责唱咏诗歌。宣讲的内容则以圣谕六言为纲,加以引申发挥,其中就包括对宫室、衣服的明确规定,颇合吴子玉禁止奢侈之论。[12](卷二《风俗》,P68-69)

何东序倡导的乡约在徽州各县确曾实行。乾隆《绩溪县志》提到:“嘉靖四十四年知县郁兰奉知府何东序乡约条例,令城市坊里相递者为一约,乡村或一图一族为一约。举年高有德一人为约正,二人为约副,通礼文数人为约赞,童子十余人歌诗,缙绅家居请使主约。择寺观祠舍为约所,上奉圣谕牌,立迁善、改恶簿。至期设香案,约正率约人各整衣冠赴所,肃班行礼毕,设坐。童子歌诗鸣鼓,宣讲孝顺父母六条。有善过彰闻者,约正副举而书之,以示劝戒,每月宣讲六次。”[13](卷四《武备志·捕察保甲附》,P124)

嘉靖年间徽州地区的乡约推行,或为执行上级官府政令,或为地方社会自发举行,或为府县官员的主动作为,可谓形式多样。整体上看,随着地区治安形势的变化,府县官员们对于乡约的功能从首重教化到兼重治安,且与保甲的结合日益紧密,这也反映出乡约在县域治理中的多元功能。

三、求其实效:万历以降府县官员推行乡约的努力

万历以降徽州府县官员推行乡约的事例明显增多,成为守令进行县域治理的重要手段。一些知县、知府开始总结乡约推行的经验教训,并尝试采取多种举措解决前引吴子玉所谓“行之未实”、流于形式的问题。鉴于休宁县的材料最为丰富,下文将以该县为中心展开论述。

休宁官方继欧阳旦之后再次推行乡约,时在隆庆初年。万历《休宁县志》 记载:“隆庆元年(1567),上俞言官之请,诏郡邑各立乡约。惟时当事者奉新旨,率众讲演圣祖孝顺父母六谕,于建初寺一再行之。未几懈涣。”[14](卷二《建置志·约保》)隆庆元年时任休宁知县为王谣,但在万历以降各版《休宁县志》有关王谣的记载中,对其推行乡约一事并未提及。“未几懈涣”一语则可见朝廷推行乡约的政令在休宁的执行效果不佳。直至万历朝,一些知县才开始大力推行乡约:

万历己卯(七年,1579)吉水曾(乾亨)调令我邑,始申饬举行,隅都立约所者寖盛。己丑(万历十七年,1589)德兴祝(世禄)嗣之,每月朔宣谕后,特书善、恶二簿以昭劝戒。顾法久渐玩,民习为文。故今令李(乔岱)加惠民氓,力为振饬。以休居万山中,民性健悍,且西南接江、浙境,无赖子出没靡常,盗贼多有,遂议劝谕扞卫法,合乡约、保甲并行之,设立合一条规,首申以六谕,附以律章,约以十三条,终以劝罚。纲目明备,刊布全书,风示境内。远近民踊跃迻之,迄今遵行弗替。[14](卷二《建置志·约保》)

上引万历《休宁县志》主要记载了曾乾亨、祝世禄、李乔岱三位知县推行乡约的情况,但所载较为简略,下面我们结合其他史料进行详细探讨。

曾乾亨(万历七年至十一年担任休宁知县)推行乡约的目的是“整俗之不齐”,其方法为:“自都市始,与诸人士约:于市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弟闻于乡里者,其以为乡之劝,有善必彰;于市之属,有不孝于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其以为乡之惩,有辠无赦。”博士先生、缙绅、士、三老等依此而行,数月之后,颇见成效,“元元之民在都市者,皆得自新,更节循行,各慎其身”。考虑到休宁幅员二百余里,为使远乡之民也能知晓曾令乡约并遵而行之,县丞鄢翱凤遂将曾知县“所具之约,校而刻之”,颁之四方。[11](卷四《刻休宁县乡约序》,P312)由此可见,曾乾亨推行乡约的目的在于施行教化,整齐风俗,且在县治及邻近地区取得不错的效果。为了进一步解决在远离县城的“僻谷遐陬”推行乡约的问题,县丞鄢翱凤将乡约的内容刻印颁布,传之四乡。

祝世禄(万历十七年至二十四年担任休宁知县)推行乡约的事迹,在一些族谱材料中多有留存,转引一则如下:

祝无功(按:祝世禄号无功)先生令我邑时,大开乡约,每月朔望,循讲不辍,期于化民善俗。又即罗(近溪)先生演义,删其邃奥,摘其明白易晓、可使民由着[者],汇而成帙,刻以布传。虽深山穷谷、遐陬僻壤,靡不家喻户晓。⑦

祝知县的乡约每月两次持续循讲,旨在“化民善俗”,且为了解决“深山穷谷、遐陬僻壤”居民实行乡约的难题,采取了编辑通俗读本并刻印传布的方法,与上述曾知县、鄢县丞的做法不谋而合。

李乔岱(万历二十九年至三十六年担任休宁知县)推行乡约的突出特色是与保甲紧密结合,这也早为诸方家所指出。⑧但值得注意的是,李知县此举的出发点,是注意到休宁“民性健悍”,特别是该县“西南接江、浙境,无赖子出没靡常,盗贼多有”,这同样是远离县城、官府,控制力较为薄弱的“遐陬僻壤”。与前述曾、祝两位知县相同,李知县也将并行乡约、保甲的“合一条规”“刊布全书,风示境内”。

对万历朝及此后任职徽州的府县官员们而言,乡约早已不再是新鲜事物,发挥乡约的教化、治安功能从而助益县域治理也已是官员们的共识。关键问题,是使乡约推行确有实效。上述曾、祝、李三位知县在推行乡约时,都曾刻印与乡约相关的条约规示、通俗读物,以期确保远离县城之地乡约的切实推行,但此举实际效果如何不能不令人怀疑。在万历以降乡约广泛、反复推行的徽州,为了解决乡约行之未实的难题,包括历任休宁知县在内的府县官员们,主要采取了三种办法:其一,通过宗族推行乡约;其二,知县亲自巡行四乡,推行乡约;其三,加强约正、副的选任、监督。通过宗族推行乡约即宗族乡约化,常建华对此已有深入研究,此处不赘。以下我们主要讨论后两种方式。

府县官员在巡视四乡的过程中推行乡约——即巡行乡约,吴子玉在回答知府何东序的策问时即已提出,但真正能付诸实践者并不多。这其中,休宁知县施天德(万历三十八年至四十一年在任)的巡行乡约颇具代表性:

李之莹,字矣玉,白屋食贫,绛帷游学,二亲病亟,身在他乡,妻汪氏日侍饘粥,鞠躬尽瘁。邑侯施公巡行乡约,旌其闾曰“敬事尊章”。[15](二卷《李》,P391)李之莹为渠口人,其地在休宁县城以西三十五里,故施天德“巡行乡约”当是亲临其地。此外,隐冲人孙一枢“事父无违,养母纯孝,兄弟翕和,五世同居。施邑侯临约,公举善义申闻,上宪嘉奖”[15](三卷《孙》,P590)。吴宸之妻方氏,夫死守节抚孤,孝养其姑,“施令公亲行乡约,采得其实,给匾奖曰‘节孝兼徵’”[15](三卷《吴》,P481)。“临约”“亲行”都表明施知县亲至其地举行乡约。在为休宁富溪程氏宗族的《程氏家规》作批语时,施知县也明确提到自己“遍铎村坞”。⑨对于施知县此举,休宁士人赞誉有加:“邑好胜而嚣,前是为令者,故亦举行乡约,然大率呵导,至则聚,聚则宣圣谕数章,哄然散耳。封以内百里而遥,孰有如侯(即施天德)之巡历而周,周而赏信罚必,毋以空文谩者乎!”[16](卷二《邑侯施公入计序》,P279)可见施知县确实身体力行,力求将推行乡约落到实处,而非徒具虚名。

不论是通过宗族推行乡约还是知县亲自巡行乡约,乡约的长期有效施行,最终还是得依靠约正、副。祝世禄在离任休宁后,曾写信给徽州知府陈所学(万历二十三年至二十六年在任),详细讨论了约正、副的选任与监督办法:

都门造候,承门下以乡约下询,有怀未尽。乡约良法也,而难在得人,得其人,表俗维风不难。不得其人,适为武断乡曲之资,而蠹民不小。约必有正,正必有利,此未可以里老之报当之。宜刻《小引》一幅,半□分布部下诸士大夫、生员、监生、宾介、省祭、吏农、粮长等,各令填报,并疏所报人年貌、脚色、行实、生理于名下,有则十数人不为多,无则一人不为少。报齐汇为手册,有一人十报同者,有八九同者,有五六七同者,有二三四五同者,因而甲乙之,其不同者不录。更加面访,拔其大同者佥为约正,次为约副。而春秋所举乡饮宾介,执此互参,又可洗沿袭之腥风焉。海阳有事于约,诸人原以此定。后立按季考成之法,惜行未竟。伏乞门下取向呈旧约书大加厘正,取旧约人再加体访而黜陟之,而时为考成,以新其耳目、耸其心意,岂独编氓之幸,亦旧令之幸也。[17](卷三《与陈徽州》,P305-306)

陈所学前此已与祝世禄面商乡约之事,但后者认为当时言不尽意,故在此信中详加议论。祝氏认为,乡约实行贵在得人,得其人则法行民便,否则弊法害民。而所谓得人,其实就是约正、副的人选必须称职。为此,祝世禄在休宁知县任上制定了选举之法和考核之法。选举之法分两步,先将半幅《(乡约)小引》作为“选票”,分发给“士大夫、生员、监生、宾介、省祭、吏农、粮长等”——这些人可以被视为具有推选约正、副之权的“选民”,由他们填报约正、副的“候选人”,并对每位候选人的“年貌、脚色、行实、生理”等信息详加注明。填报完成后的“选票”汇集至官府加以统计,得两票以上者进入“候选名单”,此为第一步。第二步,官员对进入“候选名单”者加以“面访”(面试),进而确定约正、副的最终人选。约正、副的任职也非终身制,而是时常受到监督、考核。一方面,担任乡饮酒礼的宾、介(往往是地方上的士绅或年高有德的耆老)对于约正、副的“选举”过程实施监督,以防其因循沿袭,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祝世禄还制定了按季考成之法,以期约正、副能够实心任事。不过上述选举、考核之法因祝世禄离任,半途而废。

祝世禄对约正、副选举的高度重视,再次体现了传统中国“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的经典论断。而由他推举的一些乡约长,往往都能不负委任。如西馆人程国钧,“祝令公时佥举为约长,旌善籍亲注。国钧逐月有劝世之作,亦足以助本县教化之不及”[15](一卷《程》,P148)。休宁人吴文奎也提到,“岁甲午(万历二十二年,1594)祝令君举行乡约,孳孳务在得人,化俗成教,闾里诸孝廉、茂才、三老”遂推举吴文林、吴周翰、程潞三人为乡约长,三人者,“或贡泽宫不赴,或谢青衿不御,年高德劭,与物无竞。朔望读法,倾比落争觌面听,田畯妇女至耳语以竺乾三身比之”。[18](卷八《从兄文苑先生行状》,P191)

据康熙《休宁县志》所载,明末该县的乡约不仅能够“感发人心而兴起教化”,而且通过与保甲的密切配合,“内辑奸细,外修侦伺,虽有不测宄憝,无间可入”。[19](卷二《建置·约保》,P283-284)这与上述诸位休宁知县切实推行乡约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正因为乡约在县域治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作为应对明末动荡局势的重要手段,徽州乡约几与明朝相始终。休宁人金声提到,崇祯十年(1637)出任休宁知县的欧阳铉“力行乡约,崇务教化”[20](卷六《贺定斋集序》,P580),另有“唐太守、吴司李定为乡约守御事宜,各县各乡一日抄传,相与力行”[20](卷五《与程韦庵道尊》,P546)。此处的唐太守即徽州知府唐良懿,迟至崇祯十六年仍在徽州知府任上⑩,其时明亡已在目前。

四、结论

作为县域治理的重要手段,明代徽州乡约最早推行于成化年间,主持其事者为时任休宁知县的欧阳旦。通过详细解读欧阳旦颁布的《教民条约》我们可以发现,欧阳旦推行的乡约在贯彻明太祖圣谕六言基本思想的同时,针对当时社会的突出问题,希望以乡约移风易俗、减少诉讼。

嘉靖时期徽州官府和民间均有推行乡约的行动,形式各异,目的不同。嘉靖初年官方推行的乡约是在里社基础上结合实行社学、社仓,形成综合性的乡里社会制度。[21](P209-214)而从嘉靖末年徽州知府何东序的新安乡约开始,府县守令推行的乡约更加注重发挥其治安功能,乡约与保甲的结合也日益紧密。这与嘉靖末年徽州地区治安形势恶化、县域社会治理的重点发生改变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官府推行的乡约往往与社学、社仓、保甲等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成为“综合式的地方制度”[22](P247),为县域治理提供助益。

万历以降徽州乡约达到兴盛。乡约早已不再是新的政策,但乡约推行是徒具虚名还是确有实效,取决于当事官员能否实心任事。从徽州乡约一再反复推行来看,府县官员们对于乡约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值得肯定的是,治理地方卓有成效的贤明守令对于乡约往往实力推行。通过宗族乡约化、巡行乡约、加强约正副的选任,明末徽州的乡约不仅能够兴教化、厚风俗,而且在维护社会治安,应对明末动荡局势方面同样作用显著。这也为乡约在清代徽州县域治理中继续发挥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注释:

①代表性研究成果可参见:陈柯云《略论明清徽州的乡约》(《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常建华《明代徽州的宗族乡约化》(《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韩)洪性鸠《明代中期徽州的乡约与宗族的关系——以祁门县文堂陈氏乡约为例》(《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等。

②明清时期的乡约有多种类型,本文的乡约大体是指由官府推行、以教化或治安为主要目的的基层民众组织。民间自发举行的以御敌、护林等为目的的乡约在论述中也会涉及。

③本文所列徽州府、县官员任期,均据明清徽州诸版府、县方志的记载,并加以参核考证,为节省篇幅计,不一一出注。

④参见前揭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第35页)。祁门县告示碑全文在卞利此文中录出,绩溪县告示碑全文见卞利《徽州法律文书与民间法资料选编》(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内部资料,2008年,第5-6页)。

⑤(清)黄元豹:《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四《家训》附《嘉靖二十八年五月十七日邑父母邹公大绩示稿》,转引自卞利《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黄山书社2013年版,第12-13页)。

⑥见前揭陈柯云《略论明清徽州的乡约》,第52页。

⑦崇祯《休宁叶氏族谱》卷九《保世》,转引自卞利《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第59页。

⑧按:万历四十一年至四十六年担任休宁知县的张汝懋,其主要政绩之一为“申饬约保”,应是沿袭李乔岱并行乡约、保甲的政策。参见(明)吴时行《两洲集》卷九《(公建张侯生祠)通学呈》(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第538册,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455页)。

⑨宣统《富溪程氏中书房祖训家规封丘渊源考》,见卞利《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第171页。

⑩参见(清)赵吉士辑:《寄园寄所寄》卷十一《泛叶寄·黔兵始末》(黄山书社2008年版,第924、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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