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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婚姻解除制度对现代婚姻法的启示与借鉴

2021-12-06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郑东瑞

河北农机 2021年4期
关键词:罗马法婚姻制度男方

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 郑东瑞

1 罗马法的婚姻除制度简介

在罗马社会,统治阶级是奴隶主阶级,制定的法律必然要维护奴隶主的利益。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组成家庭,离不开婚姻家庭制度。罗马社会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有哪些?如何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本文从罗马法的离婚形式、内容来说明罗马法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制定的启示。

罗马社会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该制度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罗马社会中贵族的高贵血统。从该制度的制定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本质上维护的还是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从法律角度把人分为三六九等,高贵血统的人必须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允许多妻多妾制度的存在以免破坏贵族高贵的血统。与结婚对应的就是离婚,罗马法制度中规定的婚姻解除方式主要有四种:配偶死亡、婚姻能力的丧失、婚后发生法定婚姻障碍和离婚。配偶死亡,婚姻自然被解除,这是自然原因,是人意愿引起的婚姻解除。婚姻能力的丧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丧失婚姻权如人格权发生变化,在罗马社会中,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如果丧失家族权,自然丧失婚姻权,婚姻自然会被解除。婚姻发生障碍,障碍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有违伦理道德的事件,比如原来是夫妻关系的,在被收养后成了兄妹关系,女婿与岳母结婚、儿媳与公公结婚,因而造成了婚姻的障碍,依照罗马法律必须解除婚姻关系。优士丁尼时,这种收养形式被法律废除。具体的接触婚姻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片意离婚,即单方面意愿的离婚,通俗地讲就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单独提起离婚的请求,发生婚姻解除的效力。在罗马社会,“有夫权”婚姻中只有丈夫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婚姻的请求。在无夫权婚姻中,夫妻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的请求,而且任何一方只要提出离婚请求无须对方同意即可发生解除婚姻的效力。第二是合意离婚,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离婚。三是善意离婚,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事由,双方解除婚姻。

从罗马法规定的婚姻解除制度可以看出,婚姻法更多的还是维护男方的利益,这也体现了奴隶社会男权主义的思想,但是从例外一个角度可以看出虽然保护的是男权利益,从一定程度上考虑的女方的意愿,是奴隶社会制度中是具有先进的、科学的立法思想体现。

古代罗马是一个非常重视制度建设的社会,罗马的婚姻制度只是诸多制度中的一种。通过对罗马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古代罗马的一些风俗习惯以及由这些风俗习惯所折射出的社会道德水平,也能够对古罗马社会的家庭结构和状况进行深入的解析,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罗马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古代罗马社会和历史的变迁,更为我国婚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 我国离婚制度的规定

我国关于离婚的规定非常多,但是有一个指导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这个原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原则,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对待婚姻的基本态度即不能把婚姻当儿戏。目前来说,我国关于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1 协议离婚

又称为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自愿解除婚姻的一种形式。此种方式的离婚,前提是双方自愿,是核心、更是关键点。如何理解“自愿”两个字?一般情况下的衡量标准有这样几个:一是双方对离婚这一事件达成共识,都愿意离婚;二是双方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达成共识;三是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这三个标准是自愿离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协议离婚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伤害最小的一种离婚方式。

2.2 诉讼离婚

是指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双方对是否离婚、离婚时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只能请求法院主持双方离婚的事件。诉讼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司法实践中,衡量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常见标准和理由主要有: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家庭暴力的,有赌博、酗酒行为且屡教不改的。这些标准有一个核心主旨贯穿始终,就是指一方的一些行为习惯严重影响双方平的生活。

从离婚的规定看,我国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基础之上,破除了罗马法男权至上的主导思想和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这一陋习,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生产力是螺旋式上升的,旧的生产力必然会被新的生产力代替,所以从罗马社会发展到今天的新社会,生产力经过几次大变革,与之相适应的制度随之发生变化,但罗马法律制度对我国婚姻制度的构建、发展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3 罗马法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启示

罗马法在今天仍然被诸多学者拿来学习研究,是由其自身价值所决定的。但是对待优秀文化,我们要结合国情、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到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积极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我们要积极吸收为我所用,对于一些明显的带有时代特征,迂腐落后的内容,我们应该抛弃。罗马法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启示,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3.1 一夫一妻制

在罗马社会和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目的,本质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实质不同。罗马法的一夫一妻制是为了维护贵族高贵的血统,而我国的一夫一妻制是新时代文明的标志,维护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3.2 离婚的方式

罗马法中规定的离婚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是片意离婚,这种方式体现了罗马社会的发展状况。在罗马社会中,经济发展水平非常强大,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善,但奴隶社会,女性地位较低,或者可以说在罗马社会中女性几乎没有社会地位,任由男性支配,在片意离婚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片意离婚,依据一方的意愿离婚,而这一方是男方,不是女方,在罗马法律制度中,只有男方可以向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女方是无权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方是男方的附属品,是男方的财产,在罗马社会中有一段时期,男方是可以直接买卖自己的妻子的,甚至可以向他人抵账,抵押的。所以男方一方可以提起离婚。

第二是合意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即可离婚,这一离婚形式与我国婚姻制度中协议离婚高度相似。但是罗马法中的合意离婚,其实留给女方的选择空间非常小,众所周知,罗马社会属于奴隶制社会,女性地位较低,虽然罗马经济、政治、文化水平在当时处于世界一流水平,但是仍然没有脱离奴隶制社会这一本质属性。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合意离婚这一法律制度,考虑到双方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即可离婚,是法治的一大进步,更体现了社会治理者的先进思想。我国就是借鉴罗马法中的合意离婚制度,结合我国的立法理念,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了协议离婚制度,而这一制度相比于罗马法中的合意制度,更进步、更科学、更合理。体现了新时代新社会法治建设对人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和水平,更体现了我国科学立法的先进理念。对于古今中外、和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具有推动意义的经验、制度,我们积极吸收借鉴,不排外、不抵抗、不盲目追随。

第三是善意离婚,这一制度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未体现,在罗马法中这一制度更多地是给男方提供了更多选择离婚的机会,更体现了罗马法中男权主义的思想。

3.3 财产制度的规定。

在罗马法中,离婚时不会对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女性都是男性的财产,如何给女性进行财产分割?这一规定对女性的利益是极大的侵犯。这一经验告诉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对女性进行保护,至少要保证其与男性处于同一地位,而我国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确实做到了这一点。可以说我国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法律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4 子女抚养制度的规定

古罗马法离婚制度中一般不涉及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因为在罗马社会中女性地位低,自立能力差,没有经济收入,所以没有能力抚养子女。一般离婚的女性,如果没有再次结婚找个依靠,父亲拒绝扶养或者无能力扶养,离婚的女性很难养活自己,更多的离异女性在离婚后没有找到依靠,大部分沦为奴隶,或者活活被饿死,更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在罗马制度下离婚后子女归男方抚养。

3.5 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在罗马法制度中,离婚时对男性的保护更多,好多人都非常好奇,为什么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而是保护本来就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男性呢?这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但是我国婚姻制度吸取这一经验教训,完全摒弃了这一做法。将男女至于平等的地位,男女在婚姻中处于平等地位,结婚时是平等地位,离婚时仍然是平等地位,而且我国婚姻制度明确规定,在离婚时适当照顾女性和未成年人。尤其是在家操持家务的家庭主妇在离婚时,法律更是对其有保护。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完全依据国情、依据社会实际发展水平。

3.6 离婚的理由

在罗马法中离婚的理由非常多,但是这些理由是针对女性而制定,七出三不出,妇女违背道德,仿造自己丈夫的钥匙、虐待自己的子女,这些都是男性提出离婚的理由,对男性的行为规定较少,形成了男女不平等的明显表现。我国法律避免了这一弊端,不管双方是否还有感情基础,不管双方的地位、财产如何,在婚姻中都享有离婚的自由。

罗马法在当时的社会中可谓一股清流,引领了当时法制的发展。在今天,对我国法律制度同样具有指导作用,结合我国的国情、结合我国的特色,取长补短,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使我国的婚姻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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