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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生态代偿制度建设的“中国路径”

2021-12-05蔡武进

关键词:代偿文物生态

蔡武进

(武汉大学文化法制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湖北 武汉430072)

文物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载体,是承托文化自信的重要力量。守护文物、保护文化遗产是维护赓续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守护文物并不是让文物束之高阁、与世隔绝,而是要通过展现和利用的形式、方式,让文物走近民众,让文物讲述历史文化,激活人民的共同记忆,增进中华文化认同,激发人民创造创新的信心和热情。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凝结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同时加强研究和利用,让历史说话,让文物说话”。可以说,加强文物守护,推动文物创新,在守护中创新,以创新强化守护,是新时代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性选择。然而,在当前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我国文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日益增加,保护形势愈发严峻,文物生态的复杂性、脆弱性、失衡性空前呈现,文物的守护与创新事业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这就使得文物生态代偿制度的建设成为必要。

文物生态代偿是将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看作生命体、有机体,从社会发展变迁的客观现实出发,动态地推动文物的守护与创新的一种新的文物保护理念。文物生态代偿超越了传统的单一性文物本体保护思路的局限,将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视为一个综合性的生态体系,这就给文物的本体守护和文物的展现形式、利用方式创新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而文物生态代偿制度则是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落实文物生态代偿理念,是防范文物毁损和灭失风险、推动文物合理利用、维护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稳定性、平衡性及可持续性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从生命体与有机体的角度而言,以文物守护与创新为主旨的我国文物生态代偿制度建设的基本路径应在于:通过代谢性代偿制度建设加强文物自然生态的守护与创新,通过功能性代偿制度建设促进文物人文生态的守护与创新,通过结构性代偿制度建设推动文物社会生态的守护与创新。如此,我国文物及其周边环境才不至于在当前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下遭受不可逆转性破坏,文物享有和利用的代际公平才能得以维护,承载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维系民族精神的文物才能为一代代中国人传承与创新,文化自信的坚定也才具备现实基础。

一、以文物守护与创新为旨趣的文物生态代偿制度

加强文物守护、推动文物的创新性利用是我国文化文物事业的目标和使命。但在新时代环境下,文物的守护与创新需要突破单一性的文物本体保护的局限,将保护范畴拓向与文物发生交互关系的整体的自然、人文和社会生态环境,即我国文物守护与创新实质上是对整体文物生态的守护与创新。而文物生态实际上是一种生命体和有机体,我们应当基于生命体赓续发展的视野,以守护与创新为目标旨趣,以代偿为方式手段,从代谢性代偿、功能性代偿和结构性代偿3个方面推动我国文物生态代偿制度建设。

(一)文物生态的内涵解读

文物生态派生于文化生态。文化与社会环境存在极密切的关联。正如美国文化人类学著名学者朱利安·斯图尔德所指出,社会是对周围环境适应的产物,社会对环境的依赖或适应程度随着文化的发展而变化[1]。而且,一些文化手段在开发、改造环境的同时也要受到环境对文化的反作用。因此,在现代相对发达的社会中,“文化核心的性质将是由长期文化历史的复杂技术和生产安排决定的”[2],而那些具有显著社会性的技术和生产又始终与环境进行着复杂的互动。在这样的理论逻辑下,文化生态指的是人类在改造和适应环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化条件、现象和要素的总和,它是文化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之间不断发生复杂交互作用而呈现出的特定、多样的形态。

文物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见证,跨越时间的维度,既在过去以特定的文化技术适应环境而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又在新的时代被出土利用、保护传承和创新转化,并与当代的自然、社会、人文环境相互作用形成全新的生态体系。所以,文物作为人类历史或技术发展的文化表征,其生态内涵的界定始终脱离不开文化生态的理论规范。可以说,文物生态是脱胎于文化生态的子系统,意指影响文物的发掘与保护、传承与利用、创造与创新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经济水平、价值观念以及生活习惯等因素构成的完整体系。同样的,与“文化生态”类似,文物生态也并非是稳固不变的,而是“在众多人文、自然等因素的合力推动下,常发生着生态失衡与生态均衡交替的自发和自在演进”[3],在对多种环境的适应过程中交互表现出不同的生态境况。

进一步而言,一方面,文物生态要考量文物自身所处的博物馆内、室外及地下、水下等自然环境对其产生的影响,也关注文物所在区域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制度等社会环境要素的影响,还强调文物区域内大众的价值信仰、生活习惯和文化素质等人文环境变量的深层次作用。即文物生态必须综合考量文物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和人文生态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文物生态的内涵超越了对文物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保存、保护的单一理念和政府包揽文物保护工作的传统路径。它提倡在保护的基础上借助科技、人才和制度等多方面的元素和力量来实现文物与多重环境所构成的生态整体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不断增强文物生态综合治理在整个文化治理格局中的社会效益与积极价值。

(二)文物生态代偿的理念指向

“代偿”原本是一个生理学概念,它是指在生理或病理条件下,当机体自稳态出现短暂或严重的失调时,自身可通过有关器官的代谢、功能和结构的改变,使各器官间的相互关系重新协调,建立新的平衡。这是机体在进化过程中获得的一种重要保护性适应,也是疾病过程中抗损伤的一个重要方面[4]。它包括功能代偿、结构代偿和代谢代偿3种代偿形式。功能性代偿指的是通过各种功能活动的改变来消除或补偿器官的功能障碍,是最常见的一种代偿形式;结构性代偿在功能加强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它可以使功能持久增强;而代谢性代偿是通过各种生化过程来代偿某种代谢障碍,是功能代偿和结构代偿的基础[5]。一般来说,三种代偿方式常常同时存在、相互影响,是一种机体为建立动态平衡关系而形成的整体性反应。

“文物是文化形态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文物实体,也包括与文物实体相生共存的文化现象,同时还包括用以阐释文化关联性和协调历史风貌的空间环境”[6]。作为人类创造并遗存下来的具有宝贵历史、艺术与科研价值的遗物或遗迹,文物虽就其本体而言是单一的、无生命的,但它在历史的进程中被发现、利用和继承,并在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产生交互作用的过程中不断催生新的内在意蕴与外在作用机制,从而形成了一种“生态型”的互动体系。因而,“像物质文化遗产这样的人造物,也可被视作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它有助于提高整个生态系统的价值”[7]。可以说,以文物为核心的整个文物生态体系,其实与“生理机体”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也能被抽象理解成一种活态的复杂作用机体。或者说,文物生态所构建的本身就是以文物为核心、以相应的自然、人文和社会元素为支撑的生命体与有机体。

当作为生命体、有机体的文物生态体系出现失衡或有失衡之虞时,代偿就成为促进文物生态守护、修复乃至创造创新的重要路径。具体而言,文物生态代偿是指在文物生态出现毁损、失衡或有毁损、失衡的风险时,通过科学有效的代谢性、功能性和结构性代偿制度措施进行外部干预,使文物生态体系中各部分的相互作用重新协调,建立起新的平衡关系,形成动态的守护与创新机制,以实现文物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文物生态的代谢代偿、功能代偿和结构代偿制度联系紧密、相互促进,共同守护着文物本体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安全、协调,共同推动着文物生态的创造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文物生态的代谢性代偿是指文物生态能够自然地在历史演进和社会变迁过程中通过多种代谢的方式维护动态均衡。即当文物及其周边环境在遵循其自然秉性传承的过程中,遭遇到毁灭、损坏或其他风险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抢救、保存和保护,进而实现有效的传承与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文物生态的代谢性代偿由于主要是通过外力介入来防御其自然性传承、演进过程中所遭遇的风险,因而主要解决的是作为文物生态之基础性、关键性环节的文物自然生态失衡问题。文物生态的功能性代偿主要是通过彰显与强化文物生态的价值与功能,促进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和行动自觉的形成,以建立在文物价值引领基础上之主体行动自觉的强化来补偿或补救文物生态所遭受到的冲击。由于文物功能性代偿主要是强调通过价值赋能,增进民众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的主动性,因而主要回应的是文物人文生态所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文物生态的结构性代偿则是通过调动文物生态保护过程中的多元性、结构性和创新性力量,通过激发文物生态保护的活力与动力来维持文物生态发展的平衡性和可持续性,主要追求文物社会生态层面的和谐。

(三)文物生态代偿制度的构建思路

倘若说,文化制度“是满足个人的文化需要,或是满足基本需要和派生需要的一套体系”[8];那么,文物生态代偿制度则是直面文物生态复杂脆弱的现实,基于文物保护、传承和利用以及文物代际公平保障的需要所打造的促使文物生态体系形成代谢性、功能性和结构性代偿“机能”,进而在实现文物生态动态平衡的基础上推动文物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一套规则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系统的规则体系,文物生态代偿制度的建设必须遵循“整体性”的思路。这个整体性一方面是指,文物生态代偿制度的构建应当是综合回应文物生态所面临的自然生态、人文生态和社会生态失衡等多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指,应当基于文物生态维护的整体性需求,系统性、针对性地推进文物生态代谢性代偿制度、功能性代偿制度和结构性代偿制度的全方位建设。

基于整体性、系统性和针对性的构建思路,文物生态代偿制度的具体建设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一,文物生态代谢性代偿制度建设的关键,是从制度上直接加强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保护的政策激励、人才补给、损害赔偿和所有权补偿等,以确保文物与其自然环境所构成的文物自然生态的平衡、稳定。其二,文物生态功能性代偿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要从制度上通过促进价值强化、科技支撑、示范引领来进一步增进和补强文物的价值和功能,从而增强以“文物与人”为核心的人文生态在整个文物生态体系中的积极效用。其三,文物生态结构性代偿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要通过制度创新破除文化体制对文物保护的阻碍与束缚,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的文物保护合作机制,打造文物保护领域的多元“共治”,从而逐步破解文物与社会建设、经济发展以及政策体制之间的文物社会生态失衡问题。当然,文物生态的代谢性代偿制度、功能性代偿制度和结构性代偿制度并非绝然区分的,它们在解决文物自然生态、人文生态和社会生态失衡上的作用区分也是相对的。实质上,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相互融合,通过促进文物生态抵御各种风险的主客观能力的提升,共同作用于文物生态的动态平衡、守护和创新。

二、以文物自然生态的守护与创新为基点建设代谢性代偿制度

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的基础在于文物生态能够在社会变迁过程中通过“新陈代谢”来维持动态的均衡。文物生态代谢性代偿制度旨在通过健全政策、建立文物人才补给和损害赔偿与所有权补偿等各项基础制度,来有效弥补、控制既有或将有的文物损失,以改善文物生态,特别是自然生态失衡的状况。

(一)推动引导和激励机制建设,优化代谢性代偿的宏观环境

在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的文物事业发展模式下,我国文物生态代谢性代偿功能的实现首先需要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激励为基础。毕竟,“长期以来,我国采行的是政府主导型文化建设发展路径,政府对文化领域具有较强的干预力度”[9];政府在文物领域的政策牵引和干预的力度和效度直接决定着我国文物保护的状况和水平。特别是在当前新时代环境下,文物生态的守护与创新作为保护文化根脉、守卫国家和民族之灵魂、增进人民的文化福祉和文化自信的伟大工程,必然需要政府对文物代谢性代偿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给予更科学有力的政策支持,形成推动文物代谢性代偿的有利的政策环境。

基于守护文物生态,推动文物创新性利用及文物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而言,文物代谢性代偿的宏观政策支持的重点应引导并激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文物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维护过程中。具体而言,一方面,政府应当通过引导性的文物政策来确定科学、合理、可持续的文物生态保护思路与方向,引导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树立文物生态整体性保护的现代理念,明确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文物是与其周边的生态环境构成不可分割的生命体和有机体。我们应当从守护“文明体、生命体、有机体”三位一体的角度形成文物生态资源要素的有序整合和全面协调引导机制。另一方面,应当加强文物政策激励。“政府激励能够很好地调动整个社会各阶层、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10]。加强文物政策激励,既要通过物力与财力支持、税收优惠、人才扶持、文物工程支持、文物科技研究与应用支持等一系列正向激励措施,激励各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生态的补救和维护;与此同时,还应当通过加强文物管控制度、文物督导制度、文物生态责任制度等负向激励制度的建设,加大对文物生态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倒逼文物生态参与主体和相关方提升维护文物生态的意识和能力。

(二)推进人才培养和补给制度建设,强化代谢性代偿的专业支撑

文物无法通过自我新陈代谢来补偿自然毁损、灭失;文物生态的代谢性代偿有赖于具备专业技能与素养的复合型文物人才的有效干预才能得以实现。文物人才始终是推进文物自然生态代谢性代偿、维系文物生态整体平衡的关键要素。正如《全国文博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4-2020)》指出,“文博人才是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关键所在,是促进国家文物事业发展、确保文化强国战略目标实现的战略性资源”。但当前我国文物人才的培养和补给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应人才制度建设也不够成熟,我国文物勘探、发掘、保存、修复、利用及管理等各方面的人才供给存在较大的短缺。专业性文物人才的支撑和推动的缺乏给我国文物代谢性代偿乃至整体文物自然生态维护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是故,我们必须要加强对文物人才的培养与扶持,“推动形成多层次的文物保护人才社会供给网络”[11]。

就现实意义而言,一方面,我们应当优化高校文物专业设置及文物人才培养方式。特别是在文化的兴衰已与国运紧密相连的当下中国,应当尽快提升文化文物研究的学科地位,优化高校文化文物类专业设置。高校应当形成独立的文化学门类,并在文化学门类之下,基于理论与现实关照设置若干一级学科。其中,文物学应当成为文化学门类中的一级学科。如此,才能回应文化繁荣发展的现实需求,全面而又兼顾文化文物行业特性开展文化文物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同时,在文物学一级学科的涵摄下,才能有效回应文物生态保护的实践需求,设置有关文物理论、文物政策、文物生态代偿技术、文博场馆、文博企业的二级学科,将文物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到其应有的高度。另一方面,强化政府、文博单位、高校、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在文物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的联动与协作,鼓励文博单位通过内生性培育、结构性引进以及与高校、文博企业间互动性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做大、做强文物人才队伍,切实培养出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能回应文物生态代偿与保护需求的文物专业人才队伍。此外,应重视志愿者和文化精英们在文物生态保护中的关键作用[12],重视社会公众文化遗产教育,重视文物生态保护对文物人才培养的反哺作用。

(三)推进损害者赔偿与所有权补偿制度建设,夯实代谢性代偿的刚性保障

文物生态代谢性代偿的实现还须立足于通过刚性的制度对受损或有受损之虞的文物予以及时补救,对文物生态侵害行为予以及时的威慑和打击。这种刚性的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文物的损害者赔偿和所有权补偿制度。它们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差别的整合器,可以调节成本收益的时空、动态关系,惩治破坏文物的行为,引导和鼓励维护文物生态系统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损害者赔偿与所有权补偿制度建设是为了打造文物生态代谢性代偿的法治防线,为文物生态的代偿、保护注入更坚实的力量。

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文物损害者的赔偿方式,并加大对文物损害者的惩处力度;进一步明确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恢复、赔偿的责任和补偿、补救的义务、标准与方式等,鼓励采用恢复性赔偿,以及利用现代科技的创造创新性补救;同时,针对主观恶性较大或补偿、补救不力的损害者应进一步加大处分或惩戒的力度。另一方面,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所有权补偿制度,明确补偿的条件、方式和标准。“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有超越私人财产的公益属性,具备现代‘公物’ 或者‘公共信托财产’ 之核心要素和特征,这一属性不受其所有权归属之影响”[13]。也就是说,文物的公益属性决定了文物所有人权利的受限性。这种受限性使得私有文物所有人既是文物补偿的义务主体又是权利主体。作为义务主体,文物私人产权持有者本身具有保护、修缮其“私有”文物以及寻求政府帮助或补偿的义务,正如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所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如果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另外,作为权利主体,文物所有者享有基于其“所有权”遭到限制或干预而获取相应补偿的权利——只有以制度化的方式处理好依法限制与依法补偿的关系,才能平衡和兼顾文物保护中的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14],进而助力文物生态的维护。

三、以文物人文生态的守护与创新为核心建设功能性代偿制度

文物人文生态以民众对文物价值与功能的有效认知为核心。文物生态功能性代偿制度旨在通过提升人们对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强化文物生态,特别是文物人文生态自身抵御风险、避免失衡的能力。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健全文物价值弘扬机制、文物科技支撑制度、文物示范区引领制度,从主体功能、资源功能和示范功能等方面的强化入手来增进文物生态的代偿能力。

(一)以新时代文物价值弘扬机制建设稳固功能性代偿之根本

文物功能性代偿根本上是通过文物价值的外显,从而提升民众推动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的意识和自觉,进而增强文物生态抵御风险,特别是抵御人为破坏之风险的能力。也就是说,文物功能性代偿本质上就是以文物自身的价值为文物生态的守护与创新赋能,使得文物生态抵御风险和创新发展的功能得以增强。只有当文物价值为人们所普遍认知、认同,人们对文物、文物生态之守护和创新的自觉才会形成,文物生态的代偿能力才能得以提升。一般而言,文物具有形成文化感知、激发文化创造、维系文化情感三大基本价值——文物是一种地域性的物质文化遗产,能为当地文化参与者及社区提供真正的文化价值[15];同时,“文化遗产具有通过其审美和情感价值影响当地艺术创造力的积极功能,也是科学创造力的一个相关决定因素,能够激发怀疑、创新和批判性思考的能力”[16];在更深层意义上,文物还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具有维系民族精神、传播爱国主义教育的精神价值。

推进新时代文物价值弘扬机制建设,就是要促进文物价值的表达和彰显方式、路径的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唯有制度化、系统化地弘扬文物的价值,民众对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的认同才会更加坚定,民众守护与创新文物生态的行动也才能获取更有力的制度引领和激励,文物人文生态的功能性代偿能力才能更加突显。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将文物人文生态建设提升到文化强国建设的战略高度,将提高民众的文物价值认知和认同度作为文物生态保护的中心工作,着力营建文物人文生态环境。特别是要将推进文物保护与中华文明的传承发展相统一,要促进文物保护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相对接,推进对内的文物人文生态保护和对外的文化交流互鉴相衔接。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多元方式保障和促进文物人文生态建设融入公民生活,让促进文物生态的守护与创新成为公民生活的一部分。特别是要通过积极发挥教育、宣传和文物科普等工作在提升文物生态保护意识、增进文物人文生态理念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文物人文生态建设融入到我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进而不断深化、拓展文物的内核与外延,弘扬文物的时代价值。

(二)以现代文物科技支撑制度建设增进功能性代偿之动力

现代科学技术为文物生态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以技术赋能,以技术为文物人文价值的彰显助力,从而为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带来了无限可能。在很大程度上,科技力量的注入为人们对文物及文物生态立体化的认知和把握提供了更为广阔而丰富的路径,是塑造和维护文物人文生态的重要力量。这是因为,文物中的“文化内涵亟需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技术载体)或平台来实现、表达其所蕴含的价值,科技的介入正好弥补了文化作为价值载体表现形式虚化的缺陷。技术的‘去蔽’ 功能使得文化的‘隐性’ 价值通过可体验性、可感知性和可获得性得以显现”[17]。另外,文化文物发展与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科学技术使文化产出增加成为可能,反过来文化工作者也推动科技用尽可能多的方式传播他们的产出[18]。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环境下,发挥科技对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的积极价值,必然需要通过相应法律制度的引领和保障。也就是说,唯有建立健全我国文物科技支撑制度,才能推动现代科技在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过程中的充分应用,才能实现科技进步和文物生态维护的双向推进。

就现实意义而言,完善我国现代文物科技支撑制度关键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应当通过引导和支持文物科技研发,促进文物及文物生态的现代化、场景化的表现方式与表达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要引导和保障现代科技更加充分地应用于强化文物的思想表现力、艺术冲击力及内容感染力上,并丰富文物的表现形式,探索文物保护的新方式等方面,从而为文物的传承、传播带来新的活力[19]。另一方面,要大力引导和支持“互联网+文物生态”模式的建立与发展,大力推动文物与互联网的跨界融合,促进文物所蕴含的无形精神内涵通过现代信息科技的注入和互联网平台的运作实现具体化、形象化,从而使文物走近民众,让维护文物生态、推动文物创新性利用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此外,还应当积极推动与文物相关的数字化技术在文物科研机构、管理部门以及馆藏机构的应用与普及,促进文物人文生态中信息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整合,更加深入地挖掘文物价值、发挥文物功能。

(三)以文物生态保护示范区制度建设提升功能性代偿之效应

推动文物生态保护示范区制度建设发展,旨在通过典型示范,彰显文物价值,引领人们维护文物生态自觉之形成。文物生态示范区制度类似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是为突破传统单一空间保护概念,避免孤立和片面的保护,为走向整体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新的探索[20],具有推进文物多样化整体性保护、加强政策性导向和引导公共参与等多重价值,是一种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的制度路径。文物生态示范区的构建也可以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一样,能有效保护其生态系统所容纳的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遗产,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21]。

推动我国文物生态保护示范区建设,一方面应当立足于既有的历史名城保护经验,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生态保护示范区,打造文物生态保护的典型案例,形成相应的示范效应和引领功能。对于文物生态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性保护;对于濒危的文物生态区域,应当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另一方面,应当以民间文物藏品保护为重点,建立可移动文物生态保护区、创新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的实施,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的保护及文物生态的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形之下,不可移动文物生态维护工作则相对滞后。在当前外来文化冲击力度不断加大,年轻群体对传统文化的情感在一定程度上逐步弱化,民间文物损坏和消亡速度日渐加剧的形势下,确保可移动文物生态保护示范区和不可移动文物生态保护示范区的协同建设尤为重要。同时,文物生态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应当结合当地文化特色,凸显主题性、符号性和故事性,让文物更加鲜活地与人们建立联系,并因认同的深化而获得更积极的传承与传播。

四、以文物社会生态的守护与创新为关键建设结构性代偿制度

文物生态的结构性代偿制度要求打破行政结构、层级结构和区域结构等文物管理结构性缺陷对文物生态维护所造成的阻碍,通过推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甚至不同行业的多元主体的合作互动,构建现代文物治理体系,增强文物生态结构性代偿能力,推动全社会对文物生态的守护与创新,以破解文物生态特别是文物社会生态失衡的现状。

(一)以文物创新驱动机制建设夯实结构性代偿之基础

文物生态结构性代偿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继续深入推进文化文物体制改革,建立创新驱动机制,破解传统科层体制对文物传承发展、创新利用所形成的束缚。也就是说,文物生态结构性代偿首先是要突破结构性体制障碍而增强文物生态的代偿能力。很大程度上,只有通过管理机制创新,消解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所存在的体制性结构瓶颈,文物生态结构性代偿功能的发挥才有现实基础。但就现实情况而言,“由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渐进性道路的性质,使文化体制改革呈现出区域和产业部门多个方面的‘非均衡’ 特征,国有文化单位的体制缺陷和能力缺陷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22]。特别是在文物领域,由于文物事业体制涉及部门较多,层级结构复杂,理念比较落后,管理队伍结构失衡,体制性缺陷仍较为突出。因此,当前我国文物创新驱动机制建设的关键在于实现文物管理的扁平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推进文物行政单位从文物管理者到文物服务者的角色转变,为文物创新提供保障。

当下我国文物创新驱动机制建设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当进一步深入推进文物领域中的扁平化、网格化管理机制建设,并建立健全文物领域的综合行政和服务机制。以扁平化的管理机制增强对文物生态性风险的回应效率,提升对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事项的回应性能力。第二,应当健全文物信息的收集、登记和公开机制,增进文物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可监督性,促进文物管理的阳光化、服务化和高效化。数据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是当前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工作的生命,应把握当前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契机,制度化地推进文物管理的信息化发展。第三,应当着力提升文物管理领域干部员工的服务理念和创新意识,优化文物管理队伍的结构。文物生态结构新代偿能力、创新能力的提升,关键是文物管理从业人员服务理念、创新能力的提升,是文物管理队伍素质的提升和结构的优化。第四,应当健全文物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文物保护需重点关注的要素,应当破解当下保守、落后的文物产权管理模式,依法建立健全科学的权责明确的文物产权登记保护制度,引导、鼓励和保护文物占有、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的合法交易。如此,才能以管理制度的优化释放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的活力,从而奠定文物生态结构性代偿的体制条件。

(二)以文物生态治理机制建设激活功能性代偿之活力

文物治理是国家文化治理的重要环节,强调通过治理的非结构化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互动性的增加,“促使公共部门协调不同利益、价值观,通过协商来寻求政策方案”[23]。文物生态治理机制建设旨在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推动政府及其文物管理部门与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在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保障之下共同参与文物事业建设,协调各方的文物权利与义务,以共同致力于文物保护及文物生态的维护。促进文物的守护与传承、创造与创新是文化治理的基本目标和使命之一。这是因为,科学合理的文物生态治理机制既能发挥多元文物参与主体的“治理性”力量来推动我国文化治理的进程,又能促进文物生态结构性代偿制度的建设并最终助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文物事业的繁荣发展。

就现实意义而言,我国文物生态治理机制建设关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方面,应当促进文物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常态化合作机制的建设发展,为文物的“引入”和“交流”提供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和专门服务,为推进可移动文物的跨区域流动搭建政策通道,为文物与其他行业的科学合作打造便捷的制度路径。另一方面,应当引导和培育文物及相关民间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民间组织的桥梁作用和主体功能的发挥,推进政府、民间社会和公民在文物生态保护过程中的合作互动,从而全面提升文物生态代偿与生态维护的主体动力。此外,应当保障和促进社区在文物生态保护过程中主体功能的发挥。社区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主体,社区对文物、文化遗产守护和创新的接受度和推动度的提升能够产生更为显著的价值和意义,并能将其与遗产的功能紧密联系起来[24]。因此,应当确立和保障社区的文物生态主体地位,推动政府及其文物管理部门与社区之间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文物生态保护联动机制,促进社区成长为文物生态代偿及维护的不可或缺的主体力量。

(三)以文物事业与产业互动机制建设激发结构性代偿之潜力

文物事业与文物产业的良性互动能够刺激文物生态守护与创新的增量,进一步激发文物生态结构性代偿的潜力。长期以来,我们基于文物的公共利益属性考量,认为文物保护主要是文化文物事业单位与场馆的任务,与盈利性的文化文物企业之间关系不大。但实质上,文物相关企业也是实现文物生态代偿的结构性力量,甚至说,在现代市场环境下,离开文物相关企业的参与,文物生态结构性代偿的效能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建立文物事业与文物产业之间的互动机制,促进二者协作,对当前我国的文物生态代偿具有重要的价值。事实上,当下建立文物事业与文物产业互动机制的关键在于保障和促进文物事业单位和文物企业在文物资源开发和利用上的合作,并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地推进文物IP授权、文物创意产品的开发和利用等方式,为文物生态代偿注入新的形式和活力。

文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特别是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对文物生态代偿的价值肇因于,“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主旨是将文化资源的价值更好地转化为社会价值”[25]。这种价值转化实质上为文物价值传递和载体延伸开拓了新路径,从而让“文化艺术创意和文物等文化遗产及其可持续性都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影响”[26],进而为文物生态代偿创造出新的空间和新的可能。当下,建立文物事业与文物产业市场的互动机制关键是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要建立文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文化文物企业而言,主要是要依法保障它们在文物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权属和获益;对文物事业单位而言,主要是激发工作人员参与文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提升其获得感。二是创新合作机制,探索购买服务、公私合作等方式在文物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创新性应用,特别是要引导、鼓励和保障文物IP授权赋能,拓展事产互动的空间。三是创新人才的利用机制,促进文物事业与企业人才的双向借用、聘用、流动等。四是要利用互联网、金融、科技等方式和手段,打造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合作项目和合作平台,以项目和平台倒逼文物事业与文化文物产业的有效互动合作。五是要建立文物风险防范机制,设立文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红线,引导合作开发利用行为,规范文物资源开发活动,确保文物安全。

总之,文物生态是以文物的守护与创新为中心的生命体与有机体。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环境下,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政策导向下,应当以《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为契机,从文物生态代谢性代偿制度建设、功能性代偿制度建设和结构性代偿制度建设3个层面着手,整体推动我国文物生态代偿制度建设发展。其中,文物生态代谢性代偿制度建设旨在通过促进外在的方式方法的介入抵御文物生态在其自然传承、历史演进中遭遇的毁损、灭失等风险;文物生态功能性代偿制度建设旨在通过促进文物生态内在价值的彰显和强化防御文物生态可能遭受的人为的毁损、破坏等风险;文物结构性代偿制度建设旨在通过促进文物管理体制机制的结构性变革来调动社会多元力量,以增进文物生态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这三者密切联系、相互交融,三位一体地推动我国文物生态代偿制度建设是保障公民文化文物权利、留住文化之根、守住民族之魂、坚定文化自信、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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