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
——基于广东云浮乡贤理事会的考察
2021-12-05杨帅郭彩霞刘淑兰
杨帅,郭彩霞,刘淑兰
(福建农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层场域,其治理效果能否得到提升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城市化、信息化及工业化的“三化叠加”,乡村治理境况发生了极大变化,治理危机显现,如乡村治理主体弱化、乡村治理手段行政化、乡村治理利益分化加剧等。面对乡村治理呈现的新变化、新特点,近年来广东云浮、浙江德清、江苏丰县及福建福清等地相继成立了乡贤联谊会、乡贤参事会、乡贤理事会及乡贤工作室等新乡贤组织,为破解“乡政村治”的治理困境、创新乡村治理体制、推动乡村善治积累了实践经验。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全面铺开,呈现零散化特点,组织化不明显,尤其是制度化困境突出,直接制约其运作绩效以及发展态势。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缺乏有效的组织化平台,难以构建起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有序化的治理机制,也难以将自治、德治及法治有效协调耦合。因此,为更好地发挥新乡贤组织在乡村“三治合一”中的作用,实现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效益最大化,加强新乡贤组织的制度供给是乡村治理有效应着重聚焦的内容之一。笔者以广东云浮乡贤理事会为例,剖析其组织运作的制度,明晰新乡贤组织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困境,以期更好地建构新乡贤组织运作的原则和制度设计。
一、新乡贤组织化是“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新乡贤是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1]。新乡贤大致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新乡贤大多是“贤人”,他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以德润心。二是新乡贤大多是“能人”,他们在某一领域颇有建树,或熟悉现代法治走向、或具有娴熟的技艺、抑或是拥有丰厚的资本等。三是大多数新乡贤是“奉献之人”,他们常常回报桑梓,温润故土,具有乡土情怀,往往通过项目回迁、信息回流、资本下乡等方式惠恩家乡。
“三治合一”的治理体系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体系设计,既承继了古代德行教化的历史“自治”,又接续了当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传统治理理念与现代治理理念的有机结合。“三治合一”治理体系效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聚拢乡村自治、德治及法治的治理资源,而当下乡村“三治”资源在现代化镜像下却不同程度流失,这给乡村“三治合一”提出了挑战。新乡贤组织是新乡贤与乡村治理组织相对接的渠道建设,是整合多元化乡村治理体系的新型治理主体[2]。发挥新乡贤组织在构建乡村“三治合一”治理体系中的优势,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益选择,而“三治合一”的治理体系也要求新乡贤组织化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一)集聚优化治理资源,破解“三治合一”的资源困境
“三治合一”的治理困境迫切需要创新乡村治理体制以适应转型中的乡村治理。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人民公社体制逐步转轨为“乡政村治”的基层治理体制,但在压力型体制下乡村自治属性呈现弱化的趋势,尤其是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行政事务,不同程度沦为科层体制末梢,乡村自治的行政化倾向明显,如乡规民约在政府主导下与乡土原生态环境脱嵌,难以有效发挥规约乡民的作用。此外,随着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展开,城市的虹吸效应导致绝大多数乡村精英所承载的德治资源逐步流失。国家法治资源与乡土习惯法融通还尚存不足,导致乡村法治资源悬浮并不能真正有效转化为治理效度。“三治合一”的推进需要集聚和协调乡村治理相关资源,以汇聚成一股整体合力[3]。新乡贤组织化不仅能够将“三治合一”治理体系所需治理资源下沉到乡村,还能优化配置治理资源。一是新乡贤组织化能够集聚治理资源。新乡贤承载着丰富的德治资源,在外闯荡过程中熟谙现代法则,通过将新乡贤组织化能够集聚德治及法治治理资源。同时新乡贤组织化参与乡村治理能够破解政府在纵向上单一化的行政治理手段,在横向上延展自治的民主协商渠道,夯实自治的群众基础。二是新乡贤组织化能够优化配置治理资源。自治、法治、德治不是一个层面的治理方式,法治、德治需要依靠其他的组织才能够实施治理,自治则可以单独实施治理[4]。通过组建新乡贤组织有利于聚拢新乡贤群体在同一个层面互动,进而通过组织化运作使“三治资源”在同一个层面互动,将新乡贤分散的治理资源组织起来,摆脱单个原子化、碎片化的新乡贤资源运用效率低、持续性弱,成长空间小的问题,以“三治”取代人治,既能够为新乡贤反哺家乡搭建平台,也能延展新乡贤组织的成长空间。
(二)规范新乡贤组织化运作,凝聚“三治合一”的治理合力
新乡贤组织化运作为集聚优化治理资源提供了可能,而实现新乡贤组织塑造乡村治理新业态需要规范新乡贤组织化运作。发展现代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新型组织应该是在现有的组织基础之上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优势互补[5]。从新乡贤组织外部环境看,规范新乡贤组织化运作的目标、性质及原则,明确新乡贤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补位”角色以定位好新乡贤组织治理内容,建构新乡贤组织化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所为”及“有所不为”,在整合乡村既有治理资源基础上,弥补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缺位”状态,实现“缺位”与“补位”的有效耦合,优化治理体系结构,使自治单元的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形成共同的组织目标,扩展乡村多元治理的公共空间以形成凝聚“三治”资源的外部治理合力。从新乡贤组织内部看,通过定位好新乡贤组织化运作机构、组织章程、组织运作机制以及新乡贤准入退出机制等运作规范,激活新乡贤资源,促进新乡贤组织内部协调规范运作、高效稳定运转、健康有序运行,将“三治合一”的治理资源通过组织化规范运作以放大“三治”内部治理资源。
(三)推动乡村社会协同共治,夯实“三治合一”的价值旨归
当代乡村治理涉及乡民、村“两委”、基层政府及乡村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而乡村治理有效要求乡村治理主体利益博弈均衡化的最大实现,核心是要通过协商民主保障乡民自治的实现,调动乡民参与乡村自治的主动性、参与性及积极性,在共商共建共谋中协调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既能实现乡民集体价值利益,又能保障政党意志的融通。“三治合一”的治理体系中,自治是目标,必须围绕提高自治水平这个目标,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激发社会活力[6]。新乡贤组织化作为乡村第三方社会治理主体,通过道德、法治的协商方式在多元治理主体中扩大多方参与、搭建理性对话平台,提升基层协商民主性。新乡贤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起了沟通的桥梁,克服了原子化的个人与庞大的政府权力不对称的现象,提高了乡村社会的组织化,拓宽了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7]。当各方治理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新乡贤组织能够在村“两委”、基层政府及乡民间形成缓冲地带,通过减压各方利益冲突以延展协商空间,特别是新乡贤组织能够吸纳反映乡民利益诉求,有利于激发乡民实际参与到村庄自治中,扩大参与范围,增进对于村庄事物的公共感。
二、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典型探索
广东云浮市为破解乡村治理困境,增强基层自治活力,将农村之中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退伍军人、经济文化能人以及热心乡村公益服务者吸纳进入理事会,形成了自然村—行政村—基层政府三级联动的新乡贤组织,即自然村成立村民理事会,行政村成立社区理事会,基层政府组建乡民理事会。目前云浮市已经培育和发展自然村乡贤理事会8 000 多个,基本实现所有自然村全覆盖。以云浮乡贤理事会为代表的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在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开展扶危济困、维护公序良俗以及协助管理公共事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参与乡村治理也面对不同程度的现实困境。
(一)组织设计逐步完善,但组织资源不足
云浮市是广东中西部欠发达的农业市,其乡贤理事会的培育经过了由点到面的过程。2010 年3 月,广东省政府将云浮市定位为全省农村改革发展实验区,并颁布了《云浮市建设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总体方案》。为配合好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2011 年6 月,广东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县云安县在石城镇留洞村率先进行试点,组建三级联动的新乡贤组织,协助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管理乡村公共事务和提供乡村公共产品。2011 年12 月,随着云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级理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逐步铺开,全市新乡贤三级组织逐步展开。2012 年开始,云浮市以点带面,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以培育和发展自然村乡贤理事会为重点,全面推广乡贤理事会。
以广东云浮为代表的新乡贤组织虽培育逐步成熟,但其组织资源面临困境。一是新乡贤组织形态匮乏从根本上制约了组织资源的集聚。党和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力推发挥新乡贤及乡贤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如从2015 年起,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连续4 年提出要培育新乡贤、创新新乡贤文化、发挥新乡贤作用等要求;2016 年1 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2016 年颁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也对发挥乡贤的作用、培育乡贤文化作出了具体规定;2018 年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中也提出,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当前全国范围内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还处于碎片化状态,仅仅在部分地区试验,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这也需要党和国家在逐步推进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积累经验,不断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搭建组织平台。云浮市乡贤理事会的建立也是经历了由实验积累经验到全面推广的过程。二是各地治理资源禀赋不同。人力资源是新乡贤组织发挥作用的第一资源。部分乡村缺乏乡贤资源,并不具备成立新乡贤组织的条件;且不同新乡贤组织的资源禀赋也不同,如在乡贤遴选方面德清的新乡贤成员大都是致富能手及商业老板等经济精英,而云浮新乡贤大都是各房拥有较高威望的房支代表,以乡村宗族长老为主导,辅之以少数的经济文化能人。三是城乡二元状况也在不同程度致使乡贤资源流失。一方面,城市相较于乡村优越的生活条件拉动着青壮年、大学生等乡村潜在的新乡贤群体涌入城市。另一方面,城乡在居住、医疗保障及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乡贤返乡的积极性,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指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8]。在这一背景下云浮返乡新乡贤流失严重、新乡贤队伍普遍年龄老化、新旧乡贤传承存在困境,这可能导致新乡贤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偏于一隅[9]。
(二)运行机理清晰,但部分运作机制不畅
广东云浮乡贤理事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完备的运作机制。在激励机制方面,定期开展县、镇两级优秀理事长、优秀理事以及杰出乡贤的评选活动,将乡贤理事的先进事迹以村史、村歌及村功德榜的形式进行记录。云浮罗定试点通过电视台、电台在重大节庆活动对新乡贤先进事迹进行报道,推行公益事业捐建“命名制”,命名了“柏林街”“国生大桥”,吸引了更多乡贤关注并参与到理事会的工作中[10];在决策方面,一般事务议决实行“三议三公开”、重大事务决策实行“一事一议”;在监督方面,乡贤理事会每年召开理事大会,对乡贤理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由自然村直接撤换并报基层政府备案后进行增补,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理事会,由基层政府直接撤销组织;在带动机制方面,通过构建“企业+理事会+农户”的运作模式,发挥桥梁作用协调沟通农户与企业在土地流转、租赁、承包及生产环境整治等方面的关系,克服龙头企业与普通农户分散化沟通的效率低、成效差等难题[11]。
理事会资金运转并没有稳定的来源,资金运转主要依靠政府“以奖代补”的项目建设、乡贤和社会的捐赠以及村民众筹。这一项目化运作所需资金需要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政府组织按照项目建设的质性勘验后才能拨付项目所需资金费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既保障了乡村公共建设的质量,实现了财政物尽其用的支出。但由于资金运转的时间差,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尤其是重大乡村公共建设可持续性不足。同时如何更加严密地监督资金、公正地评价它的执行效果、群众对它是否满意,还缺乏量化考核办法[12]。
(三)行政合法性具备,但法理性不够
云浮市委市政府为推动乡贤理事会的发展,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2012 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云浮市委市政府于2012 年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 年出台了《云浮培育和发展自然村乡贤理事会指导意见》,云浮市民政局2018年10 月也发布了《关于明确当前自然村乡贤理事协会建设任务的通知》,定期对乡贤理事会运作情况进行通报,如2019 年5 月发布了《2019 年5 月乡贤理事协会和老年协会进展情况的通报》。
对于如何促进新乡贤以及新乡贤组织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只有地方性的指导意见或章程,国家以及各部委并没有颁布针对性的法律条文、规范条例。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可分为法律合法性、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及政治合法性四种合法性[13]。新乡贤组织现在所处阶段的合法性主要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只是具备了行政合法性。同时行政合法性下政府主导乡贤理事会的运作,也给乡贤理事会打上了行政烙印。新乡贤组织并不具备法律属性上的社会组织合法性,实质上相当于乡村的“在野”组织,缺乏法理规范性和严谨性,也不具备法理权威,不利于新乡贤组织可持续发展以及可能导致对其主体资格的社会合法性产生怀疑。同时缺乏法理合法性规范,党在基层执政的方针政策可能会偏离,难以从政治合法性层面进行规范。云浮市委市政府发布了行政章程对乡贤理事会进行规约,明确乡贤理事会的备案条件以及在县民政局的登记条件,但是事实上许多乡贤理事会并不具备登记条件,导致乡贤理事会职能定位明确,但其合法性定位模糊。从实际运作效果来看,村民对乡贤理事会认可度、接受度并不高,乡贤理事会与村“两委”运作不协调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出现。
三、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
通过加强制度设计使治理主体、治理对象以及治理手段和治理环境在一个平台上实现良性互动。同时建章立制是确保社会组织获得认同且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制度供给,明晰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应处理好的治理关系,确保乡贤组织身份的合法性,推进新乡贤组织的科学化、规范化运行。
(一)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制度化过程中应处理好的几大关系
新乡贤组织化参与乡村治理改变了乡村治理结构,构建起了以基层政府为指导,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新乡贤组织为补充的共建、共谋、共管的乡村治理格局。定位好这一格局需要把握多元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融通传统治理价值与现代治理规则,明确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在制度设计层面应凸显“乡政村治”模式下村民自治的主题。
1.乡贤组织辅助与村“两委”主导
当代乡村治理涉及多元主体,其中村党支部是党的意志在乡村的执行者,在乡村治理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而村民委员会则是村民自治的实践形式,村“两委”体现为党的治理逻辑与村民自治逻辑有机统一。保障乡村治理实践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必须坚持村“两委”在乡村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新乡贤组织是乡村协同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乡贤组织是政府以及村“两委”的有意培植,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辅位”角色,为村“两委”提供决策咨询和进行民情反馈的新型社会组织,二者是“谋”与“断”和“掌舵”与“划桨”的关系。云浮乡贤理事会职能定位是辅助与补位作用,划分与村组职能的区别,明确乡贤理事会是在基层政府与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培育的,要接受村委以及自然村的业务指导。
2.乡贤参事协商与村民自治决策
当前乡民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参与精力有限、参与意识明显不足,往往沦为形式上、程序上的参与,参与乡村管理的内容表达有限。新乡贤综合素质相较于乡民来说明显较高,能够基于乡民主体利益诉求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提高乡村政策的科学性以降低政策风险。一方面,新乡贤组织通过“政治协商”以及“参政议政”的方式参与到乡村公共管理中来,为乡村发展建言献策和提供智力支持,但必须以村民自治为基础,服务于乡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以及自我监督。另一方面,民主协商效能能否转化为实践效力关键要看受众是否认可,缺乏乡民有效参与,乡民无法定位自身在乡村中的主人翁角色。因此,实现决策多方参与以体现民主性,需要新乡贤组织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保障乡民自治权益,通过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等法定村级会议决策以从根本上实现乡民当家作主。云浮乡贤理事会以“民事民办、民事民治”为工作原则,做到村民的事情由村民决定、管理及监督。
3.承继传统伦理与接续现代治理
乡村治理中新乡贤组织制度化设计需要兼顾传统乡村伦理格局与当代乡村治理的现代规范相承接。当代乡村虽逐步由封闭向半封闭、传统向现代逐步过渡,但乡村治理并没有完全与传统治理架构脱钩,乡土中国的许多治理资源仍然是当下乡村治理转型的有益营养汲取,建构在差序格局之上的中国乡土伦理规范并未全然倒塌,乡村传统的守望相助、自强不息、仁爱孝悌、诚实守信及敬业乐群等人伦规范、道德理念、价值观念依然是调节乡村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重要治理资源,注重道德在乡村治理中的调节作用,强调乡民内心对于乡土自治规范的遵守。在现代价值理念转换下,乡村治理现代化更加注重法治对乡村社会的调节作用。现代化的理念来推进乡村治理,势必会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传统伦理与现代治理理念的碰撞和冲突[14]。这就要求新乡贤组织既不能完全依靠传统伦理的软性治理,也不能仅仅依赖现代法治的强硬治理,需要将乡村治理中的“硬件”与“软件”有效结合。云浮乡贤理事会将在广大乡村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乡村传统优秀文化融入乡规民约,开展“六祖诞”“抢大炮”“舞火簩”“走大王”等传统民间风俗节庆活动,使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承接、与新时代“广东精神”与“云浮精神”相对接,既弘扬了传统优秀伦理文化,又将时代精神特质熔铸其中,实现了传统治理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在本质上是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有效制度供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决定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变量[15]。以云浮乡贤理事会为代表的新乡贤组织治理实践,为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思路,在继承云浮乡贤理事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还需不断完善其制度规范。从新乡贤主体、新乡贤组织自身、政府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构建“四位一体”的制度设计模式。
1.构建科学合理的认定机制
一是注重认定标准的机制构建。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新乡贤,保障新乡贤组织成员的善行善德以体现先进性。同时要聚焦乡域内外的乡贤群体,最大化聚拢乡贤资源、体现乡贤群体的广泛性。此外,新乡贤的认定还应注重村民的主观认可,新乡贤应在村民中具有权威,这样才能得到村民的信服。另外,需要整体考量新乡贤在经验、知识、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以形成优势互补的格局,最大程度激发新乡贤组织干事创业的活力。二是注重认定程序的机制构建。第一,新乡贤自荐与村民推荐相结合;第二,召开村级会议对新乡贤进行民主评议;第三,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村民监督;第四,将评议公示结果上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进行调查走访、复议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备案公布。在新乡贤认定过程中需要注重程序上的严谨性,既要反映民意体现众望所归,也要接受村“两委”以及基层政府的审核把关,体现合民意性与合政治性的统一。广东云浮乡贤理事会成员的产生不采用会员制,由自然村自主提名,经过村党组织审核把关后,报基层政府审批备案,再由自然村公布后确认为理事会成员。
2.建立高效顺畅的运作机制
一是明确新乡贤组织的功能定位。新乡贤组织是参与乡村经济社会建设、开展互帮互助为宗旨的公益性、互助性、地域性的乡村非营利性组织,组织运作规范的设计应坚持这一目标导向,在功能定位层面把握好新乡贤组织与村“两委”、新乡贤组织与村民、基层政府与新乡贤组织的关系,规约新乡贤组织职能。二是制定系统完备的新乡贤组织章程。将政府培育和发展乡贤理事会的指导意见转化为理事会章程,对乡贤理事会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理事权利与义务、理事章程修改以及资金使用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规范乡贤理事会成员职责。三是建立健全参事机制。在乡贤理事会章程指导下完善考核、资金筹集、激励、决策、监督等机制,明确乡贤理事会在乡村治理中的运作方式、运作程序及运作规则。因各地经济基础、自然地理、社会条件以及人才状况不同,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类型亦有差异,但是大多新乡贤组织也具有功能定位相似以及政府主导等共性特征,各地新乡贤组织在实践过程中也形成了可资借鉴的运作经验。如云浮乡贤理事会在项目式资金运转方式不畅可借鉴浙江德清基金式的资金运转方式,建立乡贤基金会和搭建乡贤基金治理平台,通过乡贤捐资、村民集资以及社会捐赠等多方渠道筹集公益活动资金,形成相对稳定的自营基金库,避免项目式资金管理方式的滞后性。
3.供给政府及法律的保障制度
反观中国城乡各种制度创新、治理变革的常态一般经历了地方实践到局部的建制化再到全面的建制化、正式化[16]。乡贤理事会的培育是地方政府为破解基层治理困境而实行的纾解策略,其规范化运作离不开政府的有力培育。一是国家层面的行政部门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国家层面的行政部门在各地实践基础上,总结凝练各地区的典型做法,如对新乡贤组织的类型、功能定位、运作情况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二是地方政府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政府配套规范。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一般都规范原则性的方向,但是乡村各地域相差较大,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情况不断逐级完善实施细则,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跨越,更好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三是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供给。一种地方政府的创新举措,如果不能及时地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形式,使之转变成党和国家的制度,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那么,这种创新往往会裹足不前,最后“人走政息”[17]。从当前试点角度看,应逐步放开新乡贤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条件,同时还要积极鼓励引导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新乡贤组织注册登记。从探索经验角度看,从协同共治层面明确新乡贤组织在乡村中的定位,将政府的行政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宪法以及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新乡贤组织在构建“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新乡贤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改变了乡村治理结构,形成了基层政府、村“两委”、村民及乡村社会组织多元协同共治的局面,扩展了基层自治协商的民主渠道,使乡村治理主体在同一平台上良性互动,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博弈的均衡化,为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治理选择,当前新乡贤组织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取得了到良好的治理绩效,但呈现碎片化、零散化状态,探索总结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展望相应的制度设计理应是提升乡村治理实效的点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