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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发展趋势研究

2021-12-04李晓丹

管理学家 2021年20期
关键词:立法模式治理结构

李晓丹

[摘 要]文章主要基于当下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定义,以及相关特征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基于国际上现存的三种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归纳与总结,提出了我国治理结构下的立法模式,可为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立法模式;股权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1)20-0037-03

我国现行的治理结构中,实行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方面并存的结构类型。我国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全面地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股权多元化发展,同时加强银行对于公司的监管力度,保障董事独立性,这样才可以顺应市场的发展变革,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实现完善的处理。

一、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基于当下公司内部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出的管理型结构。基本上可以分为上级管理下级的运行模式,这样的管理模式也基于股东的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通过,并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治理方案。在主体部分上,一般情况下包含着董事会、股东会、监理会以及职业经理人。同时,在工作开展的实质当中,主要是为了有效处理好主体部门的各方面权力制衡问题,实现企业的更好经营,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对于这样的工作开展,也相应地需要更多的实质性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当中,往往有着经济性、政治性以及规范性的特征,使得需要全面利用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的全面管理与控制,提升公司运行的效率。图1为公司治理结构。当下,国内外的公司基本上分为以下三种治理模式。

图1 公司治理结构

(一)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是一种关系导向型的模式,公司的内部管理者基本上与全部内部的所有者都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关联性,因此管理者与所有者并不会发生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使得管理层在日常工作开展中有着较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这样的模式下,公司的代理成本大大降低。同时,日本公司还有着较为严苛的监察人制度,使得监察人在工作的开展中,会对企业的监管方面做出良好的贡献,保障企业在治理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管理基础。

(二)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是一种银行导向的模式类型。在德国模式的开展中,公司当中的股权份额基本上都会由银行或者较差持股的企业所占据,因此对于公司而言,所能够形成的融資渠道,仅仅是通过银行。这样的发展模式下,使得银行成为企业的重要利益主体,可以很好地监管企业的发展。而在监管工作开展中,德国公司的监督委员会以及内部的管理委员会可以共同发挥监管作用,而不再仅仅是管理层,基层人员也可以参与到对企业监管当中,因此全面提升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图2为德国模式。

(三)英美模式

英美模式是一种市场控制模式。一个有着较高活力的资本市场,当中会出现较为发达的经理市场,因此一旦公司的经理出现任何不作为,或者出现一些违反企业发展的表现,公司就可以进行经理人员的更换,以此实现对公司的良好管控,避免出现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性问题。这样的监管工作可以发挥出良好的监管效果,同时激励经营者实现更效率的管理。图3为公司治理模式的国际性比较。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我国现阶段在公司的治理模式方面,基本上是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并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也借鉴了国外公司治理的一些工作经验。我国企业一方面学习了美国模式,让市场控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也采用了多种融资方式相结合,让股东来源更加广泛;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也学习当下的德国模式,重视起监事会,这样就可以让企业始终保持在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当中[1]。

(一)双向控制

从日本公司的发展历程来看,对于公司开展所有权管理模式,是一种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效率的模式。而在采用了双向管理模式之后,使得经营者有着经营的自主权,而对于股东而言,则是主要负责对于企业经营者的监管工作,在这样的工作模式下,形成了一定的权力控制平衡关系。我国在当下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变革,已经实现了对结构方面的全面优化以及调整[2]。这样的结构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对企业的监管工作,在具体的工作开展中,需要股东能够在企业运营管理中履行自身的职责以及义务,同时,还需要将其工作落实到各个层面,使企业的每一个细节问题都能得到及时发现与处理,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保证各项问题都能够浮出水面,被大众所监督。例如,企业在销售以及经营的过程中,效益的变化是股东关注的主要对象。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实现经营方案优化以及改进。当下所采用的双向控制模式,可对治理结构进行有效改进,全面结合企业持续发展的趋势,实现对企业内部结构的优化以及调整。其次,还需要重视企业文化环境的营造方式,调动起全体成员,使其始终保持在一个最佳的工作状态当中[3]。

(二)三权制度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法人治理应当实行三权分立。所谓三权分立,主要体现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经理三方面。三者需要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利,从而相互制衡,使公司能够长远发展。三者之中,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以及经理形式经营控制权,监事会的权利以监督权为主,以保障在未来工作开展中,可以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对于企业的决策工作,要能够基于当下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决策调整以及布局,保障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三权模式而言,要基于职责进行划分,确保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充分考虑企业的自身利益,同时促进企业现代化的改进[4]。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未来发展以及完善措施

现阶段在全面依法治企的背景下,现代企业制度面临着改进的压力,需要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改善以及分析。例如,首先需要对于缺乏法人结构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处理,只有实现对企业未来发展的良好改进,才可以推动企业现代化的发展与进步。

(一)明确出资人职责

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当下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首先需要明确企业出资人的职责。在工作开展中,股东会是一种公司组织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要严格基于我国法律法规,履行公司的职责,同时基于委托或者更换董事的方式,对于董事会以及各种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定期的审核批准,这样才可以在企业经营中发挥出董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例如,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发展特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发展权力。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组织架构当中,要基于法律法规进行治理。而在之后的监管工作开展中,要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要基于管资本作为主要的工作内容,以此推动企业实现依法治理、现代发展的建设。

(二)确定监事会地位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当中,经常会出现监事会地位不足的问题,使得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行改善。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当下的监事会基本上拥有着不同的权力,分别为对公司的财务检察权、董事监管权以及监管权等。因此需要针对公司法,对董事监督权进行合理的设计,以此保障其可以得到较高的落实性法律给予了监事会一定的涉议权,但是權力的落实过程中,有着一定条件,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也意味着监事会并没有独立起诉权,基本上是为服务股东为主要的目的。在当下的工作开展中,需要确保监事会有着较高的独立权,同时保障监事会有着较为独立的法律基础,从而可以很好地对企业实现监管工作,全面提升企业运行效率。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从《公司法》中对于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相关规定来看,当下始终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例如缺乏完善的机制来保障董事会以及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同时,权力高度集中,使得董事长无法受到监事会的监管,导致监事会的监管工作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董事会的制度完善工作基本围绕着两方面开展,分别为建立健全当下的构成机制和发挥人力资源的工作优势,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而言,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制衡。例如,对于职工代表而言,其职工是公司发展的主要动力,因此就需要提升对职工的重视程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未来的企业发展中,要全面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完善立法模式的可靠性,这样才可以保障企业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能够提升自身竞争力,并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谢遵振.刍议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立法模式选择——基于比较法角度的实证分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32(03):51-54.

[2] 杨洁. 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3] 陈龙. 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的CEO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9.

[4] 叶航欣.农村信用合作立法体制探讨[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06):13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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