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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西南土司承袭方式演变考论

2021-12-04朱皓轩

关键词:朝贡土司西南

朱皓轩

(1.南通大学 文学院历史系、张骞研究院,江苏 南通 226001;2.爱知大学 中国研究科,日本 名古屋)

承袭是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土司政权交接的顺利与否直接影响着西南地区政局的稳定,于国家与地方关系甚大。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主要从女性土司承袭、土司承袭纷争、土司承袭与国家治理、承袭制度梳理等视角对西南土司承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然而对于土司承袭方式及其演变的研究则稍显不足,多为描述性概述,未将顺治、康熙时期的承袭方式的演变放在长时段的视角下考察。 实际上从明初至清康熙时期,西南土司承袭方式有一个从赴京告袭到就彼冠带的转变过程。围绕该议题,笔者认为还需要深化对以下几点问题的讨论,第一,需对明初至清康熙时期,西南土司承袭方式复杂的转变过程进行系统、完整的梳理与研究;第二,学界均关注到明初土司承袭需赴京告袭,但未关注到赴京告袭多以朝贡的名义进行,以及此后承袭与朝贡之间的关系转变,这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第三,需要深入对赴京告袭、就彼冠带两种承袭方式背后隐藏着的经济因素进行考察。本文拟以明初至清康熙时期西南土司承袭方式演变的过程为线索,兼及对后两个问题的讨论,以期深化对土司承袭的认识。

一、明前期西南土司的赴京告袭

有关明初西南土司承袭情况的记载颇多,如査继佐《明书》卷34《蛮苗列传总论》开篇道:“凡军民宣慰、宣抚、长官、招讨等司,入职方受命,不额贡赋”(1)査继佐:《明书》卷34《蛮苗列传总论》,济南:齐鲁书社,2014年版,第3000页。。毛奇龄《蛮司合志·序》中言:明初土司“每袭替,则必奉朝命。其无子弟者,即妻女皆得袭替,虽数年之后,万里之遥,亦必赴阙受职。”(2)毛奇龄:《蛮司合志·序》,《续修四库全书》第73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页。《明史》亦言:明初土官“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3)张廷玉等:《明史》卷310《湖广土司》,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982页。以上记载均传达了一个颇为醒目的信息:明初西南土司无论其距离远近,待袭职之时均需赴京告袭或者说“入职受命”“赴阙受职”,即或亲自或遣人至京向明朝中央提出承袭请求,待获批准后,其承袭方为合法。

很多学者关注到了明初土司赴京告袭这一方式,如贾霄峰、罗勇均指出该时期西南土司需要遣人赴京经过“朝命”方可袭职。(4)见贾霄峰:《建构与再造:明代土司承袭制度研究》,载《青海民族研究》2012年第1期。罗勇:《明代云南土官袭职制度研究》,载《学术探索》2013年第3期。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上文所言之“入职”“赴阙”均是在朝贡的名义下进行的承袭活动,郑晓《皇明土官志论》中谈及土司承袭时言:“永乐中,袭替人出十年者,亦听。然皆万里赴阙,或献马、方物,请命最谨。”(5)郑晓:《皇明土官志论》,《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0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73页。这段记载更加明确了承袭与朝贡之间的关系,在承袭“赴阙”过程中,土司需要“献马、方物”,即组织朝贡活动,此便为学界划分朝贡类型中常常提及的承袭朝贡。明初西南土司若要完成合法承袭,在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组织朝贡活动的方式。规定如此,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严格执行了这一规定?我们通过梳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土司的承袭情况,择其要者分述之。

广西地区的土司,如洪武二年六月,思州土官田仁厚之子田弘正“遣万户张思温贡马及方物”,“时仁厚卒,弘正来告哀,且请袭职”。明太祖“诏俟其服阕,然后授之,赐思温绮帛、钞锭”(6)《明太祖实录》卷43,洪武二年六月丁卯条,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5年版,第844页。。又如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广西思明府署府事故知府黄忽都子黄广平“以服阕,遣知州黄忠奉表贡马及方物”,明廷“以广平袭职,赐冠带、袭衣,及文绮十匹、钞一百锭”(7)《明太祖实录》卷214,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戊子条,第3157页。。再如洪武二十六年,田州府知府岑坚故去后,“长男岑祥备方物、马匹,赴京朝觐告袭”(8)佚名:《土官底簿》卷下《田州府知府》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87页。。四川地区的土司,如洪武二十七年三月,酉阳宣抚冉兴邦“以袭职,来朝贡方物”(9)《明太祖实录》卷232,洪武二十七年三月戊戌条,第3398页。。永乐十三年八月,盘顺安抚司故安抚野旺之子欲者什用“来朝贡马,并请袭职”(10)《明太宗实录》卷167,永乐十三年八月甲申条,第1864页。。再如宣德五年正月,四川平夷长官司故长官王宣女“来朝贡马,奏请袭职”(11)《明宣宗实录》卷61,宣德五年正月己未条,第1450页。。贵州土司赴京告袭之例,如永乐二十一年十二月,贵州故宣慰使安卜葩之弟安忠“贡马六十匹,且奏兄安卜葩已卒,请袭职”(12)《明太宗实录》卷266,永乐二十一年十二月甲戌条,第2420页。。湖广土司之例,如宣德三年四月,湖广意利峒蛮夷长官司故长官覃可用之孙覃友忠“贡马,奏请袭职”(13)《明宣宗实录》卷41,宣德三年四月戊辰条,第1010页。。

云南土司承袭情况稍有不同。明军攻陷云南后,明太祖曾要求该地土司赴朝,但考虑到“诸蛮必生疑惧,或遁入山寨,负险不服。若复调兵,损伤必多。莫若顺而抚之,示以恩信,久则自当来朝矣。”(14)《明太祖实录》卷143,洪武十五年闰二月甲午条,第2245页。据此可推测明朝军队占领云南之初,其地土司若有承袭,应可不用赴京。然待云南局势稳定后,土司承袭时亦需遣人朝贡,如洪武二十七年三月,据西平侯沐英奏,丽江土知府木德故去,但其应袭子木初正镇守巨津州石门关,因此准许其先袭土职,地方局势稳定后,木初仍于十一月“赴京进贡,请诰。”(15)佚名:《木氏宦谱》(文谱),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在木初故去后,其嫡长子木土亦于“永乐十七年,自备马匹、方物赴京贡”,“本年十月蒙本部官引奏,钦准替职,赏赐钞锭、彩缎表里”(16)佚名:《木氏宦谱》(文谱),第22页。。又如洪武二十四年,云南禄脿巡检司“故长男赵应备马赴京进贡告袭”(17)佚名:《土官底簿》卷上《禄脿巡检司巡检》条,第334页。。再如宣德五年七月,云南狼穹县下江觜巡检司故土官巡检何名子护等贡马,并“奏请袭职”(18)《明宣宗实录》卷68,宣德五年七月戊申条,第1596页。。

通过以上对土司承袭大量实例的列举可以发现,明初西南土司无特殊原因均需在承袭时组织朝贡,(19)吴玉章研究认为:“自从永乐之后,在宣德、正统、景泰年间,赴阙受职制已形同虚设。”(《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171页)。但宣德时期依旧有较多土司承袭时遣人朝贡,笔者认为至少在宣德时期赴京告袭仍能够大体维持,此时两种方式应为并行。龚荫认为赴阙受职“仅是在明朝初年和中小土司中执行……洪武末年大土司中就有未认真执行或没有执行此法者。”(《中国土司制度史》上编,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页。)他举《明史》(卷318,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8234页)思明府土知府黄广平承袭时遣人而未亲自朝贡之例以资证明。然而查阅《大明会典》等主要记载,均未言需土司本人亲自“赴阙受职”,以此标准判断明初未严格执行,似乎有所不妥。可见明初土司承袭与朝贡的联系颇为紧密。朝贡是土司赴京告袭的显著特点,承袭朝贡由此成为明初西南土司朝贡活动的重要类型和组成部分,也是明初西南土司朝贡活动繁盛的重要原因。

明初制定西南土司赴京告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于明朝政府而言,一方面,通过承袭与朝贡的紧密结合,实现了直接掌控土司承袭权的目的,从而实现了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羁縻管理,这是明初对西南边疆管控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明朝立国不久,根基未稳,而承袭时需要土司赴京朝贡,由此强调了明朝政府的权威性和对土司的掌控性,对增强土司于明朝的政治和国家认同感无疑起到颇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通过“万邦来朝”的方式建构大明王朝的正统地位。当然,通过赴京告袭的方式,明朝与土司之间还达到了直接沟通的目的,中央最高统治者可将其管理意志直接传达至土司,土司也可将地方状况向中央汇报,如此则避免了地方官员或其他因素的阻隔,最终更有利于明朝对西南土司的有效统治。

二、明中期的就彼冠带与纳粮制度

有关天顺以降西南土司的承袭状况,毛奇龄概述道:“迨天顺,诏许土官缴呈勘奏,即与袭替,于是控制稍疏,动多自恣。”(21)毛奇龄:《蛮司合志·序》,《续修四库全书》第73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页。《明史》言:“天顺末,许土官缴呈勘奏,则威柄渐驰。成化中,令纳粟备振,则规取日陋。孝宗虽发愤厘革,而因循未改。”(22)张廷玉等:《明史》卷310《湖广土司》,第7982页。寥寥数字显然很难完整描述明中后期土司承袭方式的转变。由于赴京告袭的弊端不断显现,因此天顺时期明朝开始尝试改变土司的承袭方式,出现就彼冠带的方式。

实际上自正统时期开始,土司承袭的情况便开始复杂,商辂在《议土官袭职疏》中有一番描述,其言:

土官赴京袭职,本成制也,然亦有镇总等官勘明具奏,就彼承袭者;又有赴京具奏,因人争袭,发回保勘者;又有为无保勘公文,发回病故者;又有无会奏缘由发回,候会奏至日,另行本人称奏情愿在京守候者……土官衙门设在极边,袭替往回动经万里,中间贫富不一,资费匮乏,及至京师负累多方,经年延慢。兼以狡狯之夫,肆为罔利,辄萌诱取,以致远人蒙其陷害,衙门被其玷污。(23)商辂:《议土官袭职疏》,张瀚辑:《皇明疏议辑略》卷24,《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学部第72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90、91页。

这段记载在反映出土司就彼冠带承袭方式出现的同时,也描述了赴京告袭带来的种种弊端,大体而言主要有四点。首先是赴京承袭时间太长,西南各地离京师动辄数千里乃至万里,期间来往需要数月之久,显然降低了土司政权交接的效率;其次,朝贡活动需要地方长期准备,没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土司很难有效组织,而西南低品秩土司占多数,远赴京师朝贡显然是其沉重的负担;复次,承袭伴随的朝贡活动对明朝而言也是一项经济负担,西南土司数以百计,承袭之时均遣人赴京朝贡,期间产生的经济支出,包括沿途、在京期间的食宿供给,以及之后的赏赐等,均由明朝中央与地方支付,可谓日趋繁重;最后,朝贡活动过程中容易发生地方官员或汉民对土司的欺虐行为,土司在沿途也偶有不法行为,这些都有可能发展成为地区性的动乱。

正因赴京告袭的弊端日趋严重,所以就彼冠带不断出现,如正统三年正月,东川军民府知府承袭,“奉圣旨,既有三司委官保结,且准他袭”(24)佚名:《土官底簿》卷下《东川军民府知府》条,第411页。。丽江知府木森故去后,其子木嵚于正统七年“保勘袭职”(25)佚名:《木氏宦谱》(文谱),第26页。,然查《明英宗实录》未见丽江土司在正统七年有朝贡之载,故此处“保勘袭职”并未赴京。云南临安府嶍峨县土知县禄华老疾,嫡长男禄万钟当袭,故于正统八年七月至“靖远伯王骥处冠带”(26)佚名:《土官底簿》卷上《临安府嶍峨县知县》条,第348页。。再如景泰三年二月奏准,马湖府新知府安洪“行令就彼冠带袭职”(27)佚名:《土官底簿》卷下《马湖府知府》条,第412页。。尽管就彼冠带在正统之后已经成为西南土司承袭的重要方式,但明朝官方文件中依旧强调维持赴京告袭,如天顺二年奏准“土官病故,该管衙门委堂上官体勘应袭之人,取具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28)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6《土官承袭》,《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直至天顺八年,“节奉诏书,内开云南、贵州、广西、湖广、四川土官有告承袭者,务从公体勘,定名会奏行,令就彼冠带袭职,不必参驳,中间如有循私不公,许御史纠举,罪坐原勘”(29)商辂:《议土官袭职疏》,张瀚辑:《皇明疏议辑略》卷24,第90、91页。。《大明会典》亦言,天顺八年“令土官告袭,勘明会奏,就彼冠带。”(30)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121《土官袭替》,第218页。这是明朝首次明确规定土司在无特殊情况下即可以就彼冠带的方式实现承袭。

成化时期,西南土司的承袭制度再次有所调整。成化三年九月,户部会六部等衙门官议定:“贵州土官袭职有例,就彼冠带,免其赴部。乞照近年湖广考满官吏事例,令土官五品以上者,纳米三百石;六品以下者,一百五十石,以备凶荒。”(31)《明宪宗实录》卷46,成化三年九月癸酉条,第956页。此处除了申明就彼冠带外,还增加了土司承袭时需要向朝廷纳粮的新内容。纳粮由此成为就彼冠带的附加条件,如乌蒙军民府新知府承袭时,明宪宗“令本舍照例纳谷三百石,就彼冠带管事”(32)佚名:《土官底簿》卷下《乌蒙军民府知府》条,第409页。。应当说就彼冠带避免了赴京告袭的一些弊端,如可提高承袭效率、减少明朝的经济支出,同时也缓解了西南卫所缺粮草的困境。然而附加纳粮的就彼冠带并不是尽善尽美的承袭良策,随着时间推移该方式的弊端逐渐展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某种意义上而言,就彼冠带意味着地方官在土司承袭中起到的作用进一步增大,如云南监察御史刘洪言“土官舍人应袭者,俱由三司堂上官,会同保勘明白,方得承袭”,然而由于“边方瘴励险远”,因此“三司多不亲诣,往往转委属官行勘”,地方官员之间、官员与土司之间关系又颇为复杂,导致“彼此展转,有十余年承袭者”,(33)《明孝宗实录》卷41,弘治三年八月壬辰条,第855页。反而降低了土司承袭的实际效率。其二,由于勘合官员作用的增大,诱发了部分地方官员的腐败行为,如弘治二年五月,监察御史何悌便弹劾巡抚云南都御史章律“贪声大著,谓保袭土官,惟求贿赂,奖与庶职,多取谄谀”(34)《明孝宗实录》卷26,弘治二年五月戊寅条,第587页。。地方官员“或以贪赂,或以避嫌”(35)《明孝宗实录》卷41,弘治三年八月壬辰条,第855页。,其对土司压榨、与土司勾结引发的地方动乱层出不穷,进而破坏西南地区局势的稳定。其三,就彼冠带的方式需要土司按照品秩纳粮,又加重了土司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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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就彼冠带引起的种种问题,弘治十年七月,明朝政府针对纳粮承袭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明孝宗从贵州宣慰使宋然等之请,“命贵州土官应袭子孙免纳谷,就彼袭授”(36)《明孝宗实录》卷127,弘治十年七月丙辰条,第2260页。。弘治十三年十月,有官员认为“云南土官袭职,旧拟纳谷有差,未尽宜于人情”,故“请自今,知县以上纳谷如例,贫者,抚按议处,长官副而下,不拘贫富,皆免之”(37)《明孝宗实录》卷167,弘治十三年十月戊申条,第3041页。。弘治十六年二月,巡抚贵州都御史刘洪上奏提出,宣慰司衙门土官应“照起送赴京例”,“安抚及州同知、判官照纳粟免赴京例”,长官司、巡检、百户等土司“照通免纳粟,赴京例”,其他“无力纳粟,未袭土舍,别无罪犯,俱许承袭”。兵部官员商议后,认为可行,并为明孝宗批准实行。(38)徐日久:《五边典则》卷21,《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26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572页。弘治十八年,明朝政府更进一步,正式“罢土官纳粟袭职例,令照旧保勘,起送赴京袭职”(39)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6《土官承袭》,第114页。,即取消了成化制定的纳粮承袭的规定,并恢复明初土司赴京告袭的方式。

尽管弘治末期废除了就彼冠带与纳粮制度,全面恢复赴京告袭的承袭方式,但是此时西南地区局势复杂,一方面卫所破坏严重,军士逃逸现象普遍,从而导致军屯受到影响,取消原本供给卫所粮草的纳粮承袭制度更是直接影响到军队的日常开支,明朝难以长期承担其带来的后果;另一方面明中期西南地区动乱不断,明朝需要依仗土司军队平叛,全面恢复赴京告袭势必影响明朝对土司兵的军事征调。因此明武宗登基不久,便又恢复了就彼冠带的承袭方式。《大明会典》言:“正德初,令极边有警地方,暂免赴京,余各照旧”(40)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6《土官承袭》,第114页。。正德六年八月,由于贵州“地方多事,兵食艰乏”,故贵州守臣“请以贵州各卫,并川、湖附近卫所官旗,照例纳米”,并制定相关标准,“应袭土官,量其贫富,如宣慰安贵荣孙万钟,一千石;宋然侄储五百石;其余视职崇卑,五品以上,二百石;六品以下,百石。令其冠带管事”,尽管此处有言“暂许之,不为例”,但从之后的记载来看,显然为掩饰之语。(41)《明武宗实录》卷78,正德六年八月癸巳条,第1714页。通过与成化时期相比,可以明显发现正德时期制定的纳粮标准更具针对性,如对实力雄厚的水西安氏土司,承袭要纳米一千石,是成化时期标准的三倍有余;规定势力稍弱的水东宋氏土司要纳米五百石,是成化时期的两倍有余。其他品秩土司的纳粮标准有所下降,五品以上纳粮由之前的三百石降低至二百石;六品以下由之前的一百五十石降低至百石。实际上正德时期明廷亦注意到土司承袭时纳粮负担较重,诚如弘治时期云南监察御史刘洪所言:“缘土官职有大小,家有贫富,如知府等职亦有借贷完纳者……经年不得袭任,诚为可悯。”(42)《明孝宗实录》卷41,弘治三年八月壬辰条,第856页。因此正德时期恢复纳粮承袭的旧制时,明确按照土司实力强弱制定标准。实际上正德时期土司承袭除了纳粮外,其他贡献方式亦可,如邓川州知州故去后,正德十四年十二月“长男阿国祯纳完木价,并本舍年幼免其赴京,行令就彼冠带”(43)佚名:《土官底簿》卷上《邓川州知州》条,第341页。。可见明朝政府对西南土司的经济攫取更有章法。

三、嘉靖时期赴京告袭的再尝试

明世宗即位之初,对赴京告袭、就彼冠带两种承袭方式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划分。嘉靖二年九月,巡抚云南都御史王启奏“处置土官事宜”:

请令今后土官应袭替者,该管府、州、县,并守巡官,即为勘明,具呈抚按,批送三司,比册相同,免其参驳,除杂职及妇人代为具奏外,其品官衙门,设在腹里地方宁靖者,照旧赴部袭替,俱免纳谷;其设在边远,兼有争竞仇杀者,抚按等官勘实代为奏请,就彼袭替,仍依原侧纳谷备赈。其六品以下,有贫乏者,听该管官审实量减;若应袭土舍有罪未结,或争袭未明者,各官速为勘处;若延至一年之上不为勘结,或本部转行覆勘一年之上,不行回报者,听抚按及本部查参治罪;或土舍恃顽,延至十年之上方告袭者,不准承袭;或因为事及查勘迟延至限外者,不在此例;若土官举宗朋恶相应改设流官者,抚按酌处具奏定夺议。(44)《明世宗实录》卷31,嘉靖二年九月辛巳条,第820页。

王启的建议得到了明世宗的批准。该份奏折内容反映出嘉靖初期,勘明土司承袭状况的权利已经正式下放到府、州、县一级的地方官员,在勘明后,批送三司,如果“比册相同”,则“免其参驳”。其他承袭情形则各不相同。如此划分实际上确立了土司赴京告袭和就彼冠带两种承袭方式并存的局面。自天顺末期,明朝政府开始准许就彼冠带,到成化时期制定纳粮制度,再到弘治时期全面恢复赴京告袭,正德时期又回到就彼冠带与纳粮制度,两种承袭方式或双轨并行,或赴京告袭一刀切的方式,处在长期的变革过程中。王启此次提出按照实际情况规定土司的承袭方式,似乎比较符合西南的实际情况。此外,王启再次提到了土司承袭纳粮的数额问题,即酌情减少六品以下确实贫困土司的数额。针对土司承袭期限也有规定,一方面是避免负责勘察官员延迟勘报,另一方面是为防止土司恶意延迟承袭。

王启的请求看似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症结在于地方官员的判断是否客观。如两种承袭方式的选择为该地是否安宁,这完全取决于地方官员的判断,期间存在着计划外的问题,若起初为小规模动乱,尔后发展成为大暴动,如何处置?若地方官员包庇动乱土官,又如何处置?再如六品以下土司纳粮数额由“听该管官审实量减”,如此地方官员的操作性则更大,很难有统一且具体的量减标准,如此种种都是地方动乱的诱因。事实也的确如此,如嘉靖六年八月,在探讨土司动乱时,明世宗指出:“云南不宁,皆因土官不得承袭,令夷人无统,遂至生事,及酿成大患,未免用兵征剿,抚按官行三司会勘奏保,往往避嫌推调,展转驳勘,动至十数年,或缘为奸利,岂朝廷绥怀远人之意?”(45)方孔照:《全边记略》卷7《蜀滇黔略》,《续修四库全书》第73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41页。嘉靖七年三月,杨一清亦言:“数十年来,土官病故,子孙应承袭者,官司不肯保结,上官往复驳勘,有二三十年不得袭职者。止令土舍管事,下人不畏,强陵众暴,无所不为。黔国公虽有总兵之名,不得自专,凡事必与太监、抚按、三司会议,然后得行,积之既久,土官以上官为不足凭恃,亦复慢令玩法无所忌弹,待其罪大恶极,然后动兵征剿,以致军民日困,地方日坏。”(46)杨一清纂,吴亮编:《万历疏抄》卷42《滇蜀类》,《续修四库全书》第46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51页。有鉴于土司承袭制度带来的种种弊端,当年四月,兵部会吏部议上《土官袭职条例》,并请通行各镇巡官,转行土官衙门:

将见在子孙尽数开报,务见某人年若干岁,系某氏所生,应该承袭,某人年若干岁,系某氏所生,系以次土舍未生子者,候有子造报,愿报弟侄若女者,听。以后应袭之人告袭,再行司府覆勘,无碍方与奏请。除杂职、妇女照旧就彼袭替外,其余连人保送赴部袭替,若有违碍,即与辩明。傥各官避嫌推调,踰一年者即除俸,限完虽有升迁等项,务待事毕,方许离任。保送之时,若有紧急军情,已奉调遣,难以擅离,及先人有功,嗣子幼弱,未可远出者,镇巡官酌议奏请,候有成命行令冠带管事,及地方宁息,每岁长成,仍保送赴京袭替如例,其他纳谷敝政一切禁革,仍请纂入续修会典。(47)《明世宗实录》卷112,嘉靖九年四月甲申条;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6《土官承袭》,第115页。

明世宗回复“著为令,诏可”。此次制定的《土官袭职条例》大体可以分成三个部分。条例首先给出了土司承袭前开报内容的具体格式,是为再次强调土司承袭支系,明确各家土司承袭的具体脉络。

条例中颇为核心的内容为后两项规定,其一“除杂职、妇女照旧就彼袭替外,其余连人保送赴部袭替”,即除去杂职和女性土司外,其他土司均再次全部以赴京告袭的方式承袭;其二为“其他纳谷敝政一切禁革”,即革除土司承袭时必须纳粮的规定,这两项规定可以说一如弘治末期之举。明人郑晓评价此次承袭方式的调整为“稍复祖宗之旧”(48)郑晓撰,林得谋辑:《古今议论参》卷五《皇明土官志论》,《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20册,第508页。。然而此条例果真严格执行了吗?从史料记载来看,似乎并未如此,如嘉靖十七年八月,四川酉阳宣抚冉玄“献大木二十根,乞准男维翰龚替免其赴京”,并得到世宗的批准。(49)《明世宗实录》卷215,嘉靖十七年八月庚申条,第4404页。显然酉阳宣抚冉玄以“献大木”的方式免除了赴京告袭。再如嘉靖十五年四月,兵部覆巡按贵州御史王店上奏言:“土官赴京袭替,祖宗旧制,顷开入粟冠带之例,大伤国体。乞申嘉靖九年事例,禁之。”(50)《明世宗实录》卷186,嘉靖十五年四月戊子条,第3927页。此处王店之言“乞申嘉靖九年事例,禁之”,表明此时明朝依旧在执行承袭纳粮的旧例,又或者证明明朝政府执行《土官袭职条例》未至嘉靖十五年。由此可见该条例实为空文,并未严格执行。尽管在嘉靖十五年闰十二月,明朝政府告知“云、贵、广西、湖广、四川等处土官告袭者,诏书到日,各该三司官员作速体勘明白,定明具奏,暂免赴部,行令就彼袭职”时强调“后不为例”(51)《明世宗实录》卷195,嘉靖十五年闰十二月癸亥条,第4128页。,但是在嘉靖十七年十一月,明世宗依旧批准“云、贵、广西、湖广、四川等处土官,历任三年,查无过犯者,给与应得诰敕。诏书到日以前,土官应袭替者,各该三司官即与具奏暂免赴京,令就彼袭替”(52)《明世宗实录》卷218,嘉靖十七年十一月辛卯条,第4484页。。

至于第三项废除纳粮承袭政策的条例,更未得到执行,不久便再次恢复,如嘉靖三十三年六月,兵部议覆云南抚按孙世祐等认为:“土官传袭,固其先世有功,亦国家羁縻边徼,以夷治夷之法,不容废者。比岁保勘承袭,俱不及时。盖外则苦入京之烦费;内则处各族之仇争,故土舍多无爵秩,遇警征调,其部卒莫肯用命者”。因此“乞照弘治以来土舍袭职纳米折银之例,量增其数,每石当银五钱,若从三品宣慰使富者,原纳米八百石,今增二百石,该银三百两;自知府而下,至检讨、典史、驿丞、盐课司副使,以次递加,输布政司,类奏承袭,免其赴京,布政司每岁输银于部,转发太仆寺贮以鬻马,其贫甚者,稍从减免,而富厚能赴京者,仍循旧规,其或先世有罪而为之后者,请袭,则视前所增倍之例,至四十年终止诏可”(53)《明世宗实录》卷411,嘉靖三十三年六月甲午条,第7168页。。从规定纳粮数量来看,与正德时期相差并不太大,但是朝廷制定了明确的折价标准,且有一套颇为完整的管理流程,即土司就彼冠带前需将规定银两交至布政司处,布政司每年年终汇总后,将银两上交至兵部或吏部,最后统一转送至太仆寺储存,专以鬻马。由此看来明朝从西南土司获取的经济收入开始被纳入到国家统一的财政管理之中。

通过以上梳理可见,嘉靖九年明世宗试图通过颁布《土官袭职条例》对土司赴京告袭方式的再尝试,显然以失败告终。

四、就彼冠带的最终确立

经过天顺至嘉靖时期明廷对土司承袭方式的数次调整,赴京告袭与就彼冠带双轨并行制在隆庆、万历时期确立。

隆庆四年,山东道监察御史刘思贤上疏“请如嘉靖中例,云南应袭土官,令照品入赀,就彼替职”(54)《明穆宗实录》卷41,隆庆四年正月甲午条,第1027页。。明穆宗随即规定,“今后土官袭替,除愿赴京者,听。其余酌量嘉靖年间事例,各照品级,输忠纳米。折银完日,布政司即呈抚按勘实具奏。吏部查对底册明白,照例查覆付选”(55)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6《土官承袭》,第114页。。即选择何种承袭方式由土司自行决定。然而明朝自中期以来的数次制度调整始终没有解决土司承袭带来的种种弊端,争袭、冒袭、地方官员的欺压等问题使部分土司逐渐丧失对明朝管理的信心,“隆庆年间木邦、潞江缐贵、陇川岳凤、蛮莫思哲叛附缅甸以来,三宣六慰地区土官之乱日渐严重”(56)罗勇:《明代云南土官袭职制度研究》,载《学术探索》2013年第3期。,其地土司倒向缅甸表明明朝对边远土司的管理开始陷入危机,因此万历时期明朝再次对土司承袭制度进行调整。

万历初期,云南巡按御史陈文燧条上“制御土夷十事”,其中第七条为“宽承袭”,其言:“土官世袭,因诸司驳查,吏胥勒诈,遂生异心。宜行抚镇,但遇夷司告袭,即行参守亲勘,仍与宽假以便替补,应纳例银,或减半征谷。其报生应袭,幼给冠带,长授职级,正枝无嗣,旁枝有能约束地方者,照例与之,不必重勘。”(57)《明神宗实录》卷64,万历五年七月丙戌条,第1415、1416页。陈文燧意在降低土官的承袭要求,包括减少承袭纳粮的数额,应袭土司若年幼亦准袭替,有能安抚地方的土司亦可袭土职。万历七年。明神宗批准,“夷官承袭,惟腹里司分照旧输纳,其六慰三宣等处量减其半,有贫无力者,尽数免征,并预造文册,裁省覆勘”(58)《明神宗实录》卷83,万历七年正月壬申条,第1755页。。

万历九年,明朝政府进一步规定,土司承袭时“停止输纳事例”,同时“令该管衙门,作速查勘明白,取具亲供宗图印结具呈抚按,勘实批允,布政司即为代奏,吏部题选。填凭转给土舍,就彼冠带袭职。如有情愿亲自赴京者,听”(59)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6《土官承袭》,第114页。。“其效忠进献驯象、土物,并疏奏闻。抚按仍设告袭文簿,将土舍告袭、藩司代奏日期登记明白,年终报部备考”(60)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121《土官袭替》,第219页。。万历时期明朝政府对负责承袭事务的地方官员也进行了限制,十三年题准:“土官病故,应袭土舍,具告该管衙门,即为申报。抚按勘明,照例代奏承袭,不得过三年之外。若吏胥勒索,及承勘官纵容延捺,不行申报者,抚按官即据法参治。其土舍自不告袭,故违至十年之外者,即有保结,通不准袭。”(61)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6《土官承袭》,第114页。

万历时期对土司承袭制度的改革,明确各地土司承袭时可自行选择承袭方式,或赴京告袭,或就彼冠带,土司承袭双轨制度就此形成。然而由于明中期以降对朝贡制度的数次调整,土司通过朝贡活动获得的经济回报已颇为有限,(62)朱皓轩:《明代西南土司朝贡研究》,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20年。在取消承袭纳粮后,较多土司选择成本较小的就彼冠带的承袭方式,以实现土司政权的交接。

崇祯十七年三月,李自成率领农民军攻入北京,明思宗自缢煤山,大明王朝对全国的统治宣告终结。然而同年四月,清朝(后金)军队于山海关击败农民军后随即进入北京,拉开了入主中原的序幕。清朝统治者以少数民族的身份统治中国,颇为重视对西南土司的拉拢。顺治五年十一月,清朝政府下令:“各处土司,原应世守地方,不得轻听叛逆招诱,自外王化。凡未经归顺,今来投诚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与照旧袭封。有擒执叛逆来献者,仍厚加升赏;已归顺土司官,曾立功绩及未经授职者,该督抚按官通察具奏,论功升授。”(63)《清世祖实录》卷41,顺治五年十一月辛未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30页。顺治初期,清朝立足未稳,南明与农民军势力依旧是其统一全国的主要障碍,因此对西南少数民族,清朝主要采取拉拢的政策。对于主动归降的土司,清朝政府大多命其“管地方部落”,并“准与照旧袭封”,与元末明初“以原官授之”的政策大体相同。但也应注意到,此时相当一部分西南土司的实力依旧颇为雄厚,因此清廷在拉拢和安抚的同时,还需要加以控制,对西南土司承袭权的掌控便是核心策略。顺治时期,清朝政府规定西南土司承袭时,“将该土官顶辈宗图、亲供、司府州邻印甘各结,及原领敕印,亲身赴部,由部核明,方准承袭”(6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89《兵部·土司袭职》。。也就是说,清朝规定欲承袭之土司必须提前准备好顶辈宗图、亲供、司府州邻印甘各结、原领敕印等承袭文书,赴京提出承袭请求,待有司审核无误报皇帝批准后,其承袭方为合法,此时可谓全面恢复赴京告袭的明初旧制。通过掌控各家土司的承袭大权以示羁縻统治,依旧是清朝政府的必然选择。随着全国的统一与局势的不断稳固,清朝政府进一步调整土司的承袭方式。康熙十一年,清朝正式规定:“土官袭职,停其亲身赴京,取具地方官保结,并宗图呈报该督抚,保送到部,准其承袭。”(65)托津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89《兵部·土司》,清嘉庆二十五年武英殿刻本,第1333页。该规定的颁布,标志着西南土司赴京告袭的承袭方式正式为就彼冠带取代。

结语

通过以上对明初至清康熙时期西南土司承袭方式演变的梳理,需要思考就彼冠带取代赴京告袭的过程是否如史家所言之中央“控制稍疏”(66)毛奇龄:《蛮司合志·序》,《续修四库全书》第735册,第348页。“威柄渐弛”(67)张廷玉等:《明史》卷310《湖广土司》,第7982页。?

从历史发展规律来看,就彼冠带取代赴京告袭有其必然性。一方面,赴京告袭将承袭与朝贡紧密结合,而西南土司的朝贡活动自明代中期的整顿后开始出现了“土贡化”的趋势,(68)朱皓轩:《从“朝贡”到“土贡”:明清西南土司内地化的一个侧面》,载《广西民族研究》2019年第6期。逐渐收缩。赴京告袭的载体形式都难以为继,那么其退出历史舞台也将是必然。另一方面,在明初、清初等改朝换代的特殊时期,赴京告袭是中央加强对土司掌控的有效措施。然而随着统治的稳定,赴京告袭便成为双方的负担,它需要各处土司组织人员赴京,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经费,且手续也颇为繁琐,由此增加了行政和管理成本,并不符合政府运作的规律。当然就彼冠带也有诸多弊端,如负责承袭勘合的地方官员的欺压,再如与纳粮制度的结合也给西南土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但从行政手续上来看该方式更为简化,符合作为地方少数民族事务逐渐被纳入到国家正常的政治制度运行机制之中的历史趋势。

两种承袭方式背后的经济状况也是重要的观察视角。明初赴京告袭的方式将土司的承袭与朝贡紧密结合,承袭朝贡活动中,“厚往薄来”的原则使土司获得丰厚的赏赐,是为经济获取方,而明朝为支出方;这一时期明朝政府需要极力安抚西南土司,如洪武时期中书省上奏认为:“播州宣慰司土地既入版图,即同王民,当收其贡赋,请令自洪武四年为始,每岁纳粮二千五百石,以为军需。贵州金筑程蕃等十四长官司,每岁纳粮二百七十三石,著为令,兼其所有自实田赋,并请征之。”明太祖明确拒绝,提出“当以静治之,苟或扰之,非其性矣”(69)《明太祖实录》卷88,洪武七年三月甲戌条,第1558页。,明太祖明白此时大明王朝在西南统治未稳,“西南诸夷,虽曰归附,然不过暂入贡而已”(70)《明太祖实录》卷139,洪武十四年九月壬午条,第2186页。,因此不可对土司有过多的经济要求,反而要善加安抚,以免激变。

正统至天顺时期是实际上的就彼冠带方式,承袭与朝贡开始割裂,双方经济状况大体处于平衡状态,各不支出、获取;成化时期增加纳粮制度后,明朝由明初的经济支出方转变为获取方,而土司则从获取方转换成支出方;正德时期明廷根据土司贫富制定不同的纳粮数额,嘉靖时期明朝政府顺应白银货币化的大形势规定土司承袭所纳之粮亦需折纳成白银上交,可见明朝进一步规范了就彼冠带中的纳粮制度,对西南土司的经济诉求更具针对性。清前期由于朝代更迭,出于统治未固的考虑,顺治时期清朝政府短暂地恢复了土司赴京告袭的承袭方式,但不久后的康熙时期便全面就彼冠带。清世宗大规模“改土归流”后,中央得以将原本土司下辖的民众编户齐民,直接征赋纳税,西南土司也成为与内地无异的直辖地方。

土司承袭方式从明初的赴京告袭向之后的就彼冠带演变,隐含了中央与地方经济获取状况的变化,即中央从开始的经济支出方转变为获取方,土司从明初的获取方逐渐成为支出方,直至被“改土归流”后的直接纳税,这是中央政府对西南土司经济控制不断深入的过程,更是中央王朝对西南地区管理强化的过程。因此明朝政府对土司“规取日陋”的命题并无不妥,但“控制稍疏”“威柄渐弛”似乎并未像传统说法般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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