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离散迈向弥合:智媒时代网络意识形态的异化规训与认同构建
2021-12-03魏俊斌张冬
魏俊斌 张冬
摘要:智能算法驱动下的新闻生产、信息分发与效果反馈机制改变了主流信息传播的信息、信道和信宿之固有模态,重构了媒介业态,技术理性日益成为塑造公众价值观念的决定性因素,引发主流意识形态完整叙事离散、理念认同削弱和价值引领弱化的风险。议程设置理论、保护动机理论等传播效果理论既深刻揭示了智能传播异化风险的作用机理,又为有效规训风险、实现主流价值认同指明了方向。借助传播效果理论,以受众认知层面和情感层面的态度改变为目标,因应技术的可塑性特征,从社会环境、媒体属性、报道方式和受众特性方面规范智能信息传播,实现对算法技术的价值驯化,构建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认同,最终在行为层面实现对受众行为的改变。
关键词:智媒时代;智能算法;技术异化;传播效果;规训风险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6-0055-10
传媒业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高度融合,形成了以算法推荐、机器学习为技术内嵌的智能媒体。新闻生产与信息传播的智能化转型凸显出极高的商业性效用,但由于资本侵蚀和工具理性的先天缺陷,主流媒体议程设置、舆论引导、价值凝聚的优势能力被算法离散,导致用户思维惰性、喜好固化、认知窄化与价值观极化。意识形态话语权被极少数先进技术者所掌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借助传播效果理论,在厘清智媒传播异化风险运行机理的基础上,从规训智能化信息传播的信息、信道和信宿三个方面着手,采取提升受众信息素养、技术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约束、法律全程监督等措施,实现对智能信息传播模式的规制,可以达到重塑信息传播机制和受众信息接受习惯的目的,最终实现主流价值认同的构建。
一、智能新闻生产与信息传播的技术理路
智能新闻生产与传播的本质是借助算法工具对各类用户数据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自动进行新闻制作、推送并实现商业化运作,实现由“人找信息”向“信息找人”的转变。
(一)智能新闻生产与传播的运作机理
作为人工智能的基本构成要素,算法从本质上讲是人们运用复杂数学规则、通过预先设定的算法模型解决特定问题的计算机编码程序。目前,与新闻制作、传播结合最为紧密的主要是各大媒体平台为建构信息与用户二元关系形成的新闻资讯流通与消费环节。借助机器算法,进行用户评级以识别潜在的未来用户,进而通过推荐引擎进行信息与用户的匹配。一个完整的个性化算法推荐系统由数据收集模块(网络爬虫技术收集和存储用户数据)、数据分析模块(关联分析和文本挖掘发现用户兴趣点)和信息推荐模块(筛选和推送用户感兴趣的新闻资讯)三部分组成。算法在整个新闻生产与分发中扮演着信息枢纽的角色,以“量化”世界的方式逐渐消弭信息生产与分发的界限,形成即时性信息传播高效同步的闭环。如此,就迫使主流媒体放下有政府背书的身份,成为和其他所有媒体共同发声、争取受众关注并运用各种手段增强其影响力的社会机构。不可否认,算法推荐作为先进生产力,极大地提升了信息分发到人的效率和精度,能够通过快速生成和推送主流资讯报道阻断谣言和不实信息的传播路径,及时披露真相、纠偏舆情,从而避免因不实信息传播导致的公众情绪割裂与意识形态极化等问题。同时,基于大数据的“用户画像”,形成个性化用户标签,使主流媒体能够更精准地满足不同用户和群体的个性化内容需求,实现针对性、分众化的热点公共议题资讯推送,提升主流媒體的亲和力和吸引力。
(二)智能算法推荐的意识形态特质
作为一种技术,算法本身并不具有社会权力,但其与人的集合蕴含了特定的解释框架和偏向,以资本逻辑、技术理性和隐形操控等行使着自己的权力。
一方面,技术本身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在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看来,技术已经实现了与统治的交融,成为一种意识形态控制的新形式[1]。当人们通过技术实现对外部环境的掌控、算法成为科学的表征时,暗喻了人与自然、人与人在权力上的不平等地位。媒介网络所崇尚的认知思维、实践标准和价值尺度会广泛渗透到各种社会秩序结构的肌理之中,社会权威被取代,决策权将逐步让渡给算法,营造出一种技术决策更具可行性和科学性的认知假象。算法使用的非透明过滤器限制了用户选择的自由,干扰他们自由选择的能力,损害了“思想自由”,而思想、讨论和行动的自由恰恰是思想独立与理性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此种意义上,技术深度参与到人的自我的创建之中,塑造着人身最为核心部分的心灵与自我,深刻影响人对自我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认知,实现了技术的具身化。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为实现公共或个体目标解决设计问题的规则或系统性知识,智能算法推荐具有产生意识形态后果的功能。国外对于智能算法推荐的批判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其一,表现为对“算法资本主义”削弱人的主体性和人类理性的批判[2];其二,体现在批判算法对新闻业介入带来的“权力迁移”,表现为对算法造成的公共权力由公共机构向技术公司转移风险的深刻担忧[3]。具体而言,算法对信息采集、生产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介入,使用户在网络空间的每一次浏览和选择都成为数字媒体产业的流通物(商品),加之受众自身的知识局限又很难将算法程序和工作原理完全置于外部的监督之下,极易产生“算法黑箱”效应,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在“算法黑箱”和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国家、企业和机构热衷于挖掘、获取个人化的数据,形成资本驱动下的商业化社会运行和治理模式。同时,多数媒体不具备独立研发智能算法的技术能力和人才资源,只能寻求与技术公司的合作,这实际上是将新闻生产权移交给技术公司或互联网企业,而数字化网络中信息传播的目的越来越多地服从于个人的需求,而非以生产公众化的产品为宗旨。
二、智能化信息传播离散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本真”
在信息传播领域传统权力脱域下移的过程中,科技占领了权力制高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面临技术理性与制度滞后、技术异化与治理危机、工具理性与价值迷失等诸多挑战。作为一种重塑网络空间舆论生态的全新技术力量,智能算法推荐在大幅提升信息流通效率、降低用户信息选择时间成本的同时,也未能摆脱技术自带的工具理性膨胀的痼疾,通过知识生产、解释框架、信息消费的模因和趋势,微妙地支配着公众意识,对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完整叙事、理念认同和价值引领进行离散和削弱,造成意识形态国家指导功能的失灵。
(一)“碎片化”传播离散主流意识形态完整叙事
与大众传媒时代信息传播完整性、系列性所不同的是,智能算法重构了信息分发机制,倾向于以“情感”为突破口,跳脱出以往的宏大叙事,以选择性摘录与重点解读的短文字、短图册、短视频等碎片化报道形式,营造出一种重共鸣轻真相、重情绪短记忆、介于真相与谎言之间背离客观公正的“第三种现实”[4],即我们称之的“后真相”,从而在客观上离散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叙事完整性,削弱其价值整合功能。一方面,“私人定制”的碎片化信息分发模式造成多元信息输入的梗阻。媒介平台基于算法向用户推送的短小、肤浅、残缺信息,使用户被各种各样的信息撕成碎片,沉浸在肤浅和琐碎的信息之中,缺乏整体性视野的培养。而整体性恰恰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很多信息往往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事物全貌,加之部分平台为了追求“首发”“眼球效应”, 实现“被关注”效果, 或在不经核查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或故意片面解读、断章取义,严重削弱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在碎片化传播模式下,信息呈现仅体现相关性,缺乏完整的叙事结构与内在逻辑,受众无法知晓事件原貌,更无法理解深层次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完整内容和准确意义。长此以往,势必造成用户认知的思维碎片化、理解片面化和价值游离化,弱化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效果。长期受到极具强烈“认可”资讯影响的受众会拒绝接受其他合理性的观点和意见,丧失理性观念指导下的价值批判力,造成受众信息解读的失败,进而撕裂社会共识。
(二)“圈群化”传播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理念认同
网络传媒的兴起解构了传统的人际传播环境,以受众为始发点、以用户社会关系网络为节点的媒介化人际传播模式正在形成。与起初设想不同的是,网络传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传统“供给-消费”大众传播模式中供给侧的主导与权威,但并未完全实现信息传播的去中心化。一个个以兴趣爱好、经历阅历、血缘亲情为特征的网络社交圈群正在形成,无论是网络大V的“粉丝传播”,还是普通受众的“蚁聚效应”,都呈现出鲜明的新人际传播特征,在客观上证明了网络传播仍是一种“半中心化”的传播模式。目前,智能算法推荐也越来越多地加入了“社交”因素,例如“你有**位好友已经看过”,通过将具有相似兴趣、共同需求的好友、潜在好友(陌生人)相联结, 形成信息交往、交流、分享的分众化圈群,据此建立了新的社会分工。在这种“半中心化”的信息传播结构中,用户信息摄取极易受到网络大V、头部网络账号等社群“向导”的影响,从而限制其信息视野,造成兴趣爱好和阅读习惯的固化。有数据显示,接近80%的微信用户习惯于从“朋友圈”“看一看”“视频号”中寻找阅读内容[5]。信息摄入窄化会导致用户认知偏狭,使其被情绪化的片面信息影响,降低对公共议题的关注度和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意愿,形成“回音室效应”。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曾对此进行过实验,其结果表明,算法推荐系统会强化用户的“部落意识”,用户接触新闻条目和内容的多样性会受到社交圈群的影响,并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窄。久而久之,用户在作出价值选择时,会无意识地放弃普遍适用的参照点,放弃作为统合性价值体系的主流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造成主流价值认同效度的降低,出现成员的意识形态漂浮。
(三)去公共化议程设置弱化主流意识形态价值引领
传统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受众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与媒体报道频率和强度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借助议题设置方式,媒体可以左右甚至决定受众对问题的关注点和发表意见的先后顺序。[6]大众传媒时代,主流媒体完全控制了信息的内容入口和分发渠道,在利用主流意识形态实现受众观念塑造和凝聚社会公共价值方面占据绝对优势。智能算法推荐打破了主流媒体垄断议程设置权力的这一“新闻常规”,议程设置呈现出去公共化态势,“个人偏好”内容挤占主流意识形态信息的生成空间。在此过程中,受众看似有了更大的信息选择自主权,实则只是媒介霸权再一次隐秘的转移,其自由的关注与选择仍受算法操控。一方面,个性化信息推荐使得受众深陷自身“兴趣+算法”营造的封闭议程框架之中,逐渐脱离社会公共议题。用户自我认知和思想因异质信息输入的隔断而不断偏离社会主流,固化偏见。另一方面,扁平化的信息传播业态下,智能算法推荐更加注重用户体验与个人偏好,而非信息本身的公共价值。在“流量至上”的利益链条下,“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愈演愈烈,各种虚拟存在感和符号建构的身份共同体趁机走上台前,打着在线民主、争取权利、伸张正义的幌子蛊惑人心,以污名化由头遮蔽真相、煽动不满,暗喻“我们”与“他们”的身份区隔,建立起抵制政府的反对者联盟。传播秩序被扰乱,致使专注于新闻质量和信息价值的优质新闻资讯失去竞争力,主流意识形态网络话语失声最终会导致主流意识形态逐步被边缘化,造成社会公共性坍塌的风险。
三、智媒传播异化风险规训的认知演进与方法评估
媒介效果受社会环境、媒体属性、报道方式和受众特性的影响,其影响力体现为通过新闻发布使受众有所触动、产生共鸣,并由此作出观念、态度和行为上的调变。在智媒传播离散主流意识形态价值本真的危局下,如何使有资质、有权威、有担当的媒体重新回归传媒主导地位,进而通过解释框架、网络对话和语言塑造发挥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和价值引领功能,成为智媒异化风险规训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传播效果研究结果显示,虽然媒介很难在思想上控制用户“怎么想”,但可以通过外部议题设置、信息推送、意见气候左右受众“想什么”,从而潜移默化地以自身固有的意识形态支配、控制和引导人们的价值判断。这一点与智能传播技术试图通过个性化算法推荐改变既有信息传播秩序与受众接受习惯,进而实现对用户思维与价值操控的逻辑环节高度契合。因而,可以借鉴传播效果理论的宣传引导经验,实现对智能传播异化风险的规制。
(一)智媒传播异化风险的传播学认知
传播学自诞生之初就与意识形态宣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二者均著眼于如何使受众了解并接受某一经过筛选的信息。施拉姆指出,传播可被理解为信息与意见的传导,至少应包含信源、信道、信宿三要素。意识形态宣传是通过向受体传输某种价值观使其对该理念产生认同并内化为新的价值自觉,从而产生态度与行为的改变,是关注说服性、观念性的传播现象。在该种意义上,意识形态的宣传是更高阶形式的信息传播行为。在具体操作步骤上,传播学将信息的传递过程分为信源、信息、信道、信宿、反馈五个部分,相应地,意识形态宣传过程也由话语主体(谁说)、话语内容(说什么)、话语实践(怎么说)、公众(对谁说)、反馈五个类似环节构成。
对智能化信息传播模式进行剖析,不难发现,其主要是在信息传播的信息、信道和信宿三个方面作出了改变。具体而言,一是智能化新闻生产改变了信息生成范式,消解了主流信息的叙事权威。技术赋权下算法成为新闻生产的绝对控制力量,新闻报道的形式、内容、结构和理念完全由技术决定,技术的内嵌不可避免地造成对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内隐性和泛在化干预,传统信息把关权和管理权移位。二是算法推荐改变了信息传递方式,造成在主流信息传播的渠道梗阻。媒体和网络平台的社会责任和价值坚守被流量和利益俘获,致使“个人偏好”成为信息分发的决定因素,主流信息的生存空间和传播渠道被“标题党”新闻、猎奇事件和明星绯闻等信息挤占。三是私人订制和信息茧房改变了受众的认知图式,导致主流信息摄入的认同困境。个性化的信息推送改变了公众的信息接受逻辑,推荐信息成为用户的“影子”,反过来制约甚至支配本体选择,使其被禁锢于自己的“影子密室”中,接受异质信息的能力不断减弱,严重者会产生价值极化、排斥主流价值观念的摄入,从而降低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度。
(二)传播效果理论引入智媒传播风险治理的可行性评估
尽管智能化信息传播通过自身特有的新闻生产与分发机制改变了固有的传媒业态,其个性化信息生产、去公共化议程设置和智能算法推荐无形之中形成对用户的柔性控制,但并非无法运用媒介手段实现突围。网络议程设置能够有效影响公众对网络的认知并由此建构其对社会现实的判断,保护动机理论则能够促使用户通过威胁评估和应对评估产生保护自身避免危害的动机和意图。
保护动机理论既揭示了智能传播的运作机理,又为调控智能传播技术带来的异化风险指明了方向。首先,信息生产具有规制的可能性。智媒传播改变了原有的采访、写作、编辑、校对、刊发的新闻生产程式,实现了自动化的新闻生产与分发。其中,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直接越过了新闻生产的“把关人”(校对)这一环节。网络议程设置理论认为,主流媒体与用户同处在一个系统化的互动关系网络中,在信息过剩、传播路径多元的时代想要实现媒介影响力,需要新型主流媒体在传播效果微观的“态度”层面发力。[7]这为我们意图借助议题设置、信息推送、意见气候改变信息内容生产,从而左右用户“想什么”“怎么想”指明了路径。同时,我国也通过相关法律和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门户网站和媒体平台的主体责任,增强了开发者的内容审查和新闻服务看门人义务,为主流新闻内容的生产和传播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信息流通方式具备改善的可能性。前文已述,智能算法推荐系统在“社交”因素的影响下,仍是一种“半中心化”的传播模式,并非完全由技术决定。比如说,受到疫情影响,全球主流新闻媒体因其权威性更能满足用户期待,更多人选择将电视作为获取新闻的主要来源;多数受众也认为,电视媒体在帮助他们采取正确应对疫情的举措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从客观上有力证实了用户在信息选择上并未完全受到智能算法推荐的支配,仍具有自主选择信息的能力,同时也为主流媒体借助用户信任重新回归信息主导地位提供了机遇。最后,受众认知具有改变的可能性。保护动机理论是用于研究个体保护行为产生机理的理论,包括信息源、认知中介和应对模式三个部分。个体首先从信息源中获取相关信息,评估风险的严重性、易发性、反应效能、自我效能和行为收益,在综合威胁评估和应对评估的基础上产生保护或不保护的行为。相关研究证实,通过对信息接受客体施加某个强烈的恐惧诉求会对其产生激励作用,引起更多的注意与理解,从而增强该客体接受建议的动机。故此,可以借助该理论通过阐释智能信息传播对用户自身认知图式、思维方式和价值形成造成的潜在威胁,以及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的显著威胁,让用户深刻认识到过度依赖智能传播对自身发展造成的危害,从而改变其媒介使用习惯和信息接受方式。
(三)智媒传播风险治理的方案设计
带有舆论引导功能的信息能在多大程度上产生预期效果,并不以舆论导向设置者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受到社会、媒体与受众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具体的方案设计时应多因素考虑如何实现信息内容、传播方式和用户媒介素养的改善。首先,要保证受众对导向信息的接受度,应当充分了解用户的认知结构与利益诉求,根据其心理特征主动设置议程、宣传引导,在内容上吸引受众、凝聚共识,增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解释力和说服力。在手段上,应将信息纳入“损失框架”,强调机会的丢失或负面后果的增加来呈现威胁的方式,以实现比“获益框架”更大的说服力。其次,應当从媒体自身入手,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平台个性化信息推送潜存技术异化风险的客观事实,实现技术内部矫正和行业自律,确保其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传播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新闻内容。算法推荐作为一种内嵌设计者价值准则的前沿技术,只要能“管得住、用得好”,同样可以在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中发挥强大的效能。最后,应当不断优化主流媒体的分发渠道,确保主流新闻的受众到达率。一方面,应通过法律手段不断压实主体责任,推动依法管网落地落实,确保信息内容生产与分发在主流价值导向驱动下进行;另一方面,主流媒体应主动与网络平台进行合作,将自身优质内容生产力与后者的技术优势进行充分融合,拓宽主流声音的传播渠道,加强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控制力和舆论引导力。
四、智媒传播异化风险下主流意识形态认同的构建路径
智媒传播模态下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危机,表面上看是技术正当与人本理性的冲突,实则是利益主体在技术的装扮下围绕信息传播效果展开的阵地争夺。政治权力对技术理性的价值驯化是不断强化意识形态对抗的内生动力。立足智媒传播改变信息、信道和信宿三个环节的现实,顺应社会环境、媒体属性、报道方式和受众特性影响传播效果的解释框架,采取提升受众信息素养、技术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约束、法律全程监督等措施规范智媒的传播范式,能够实现对算法技术的价值驯化,达到重塑信息传播机制和受众信息接受习惯的目的,强化相关主体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
(一)提升受众信息素养,重塑信息接受习惯
信息时代的用户并不是被媒体支配的“无知大众”或“受动者”,而是互动传播关系网络中具有主动选择权的“信息寻觅者”。即便在高度智能化的媒介业态下仍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在信息传播活动中积极地寻求自己需要的信息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知识结构,从而在行动上实现群体的自我分类。在这一过程中,受众内在的心理活动决定了自身在行为效果层面的选择。只不过在智媒时代,算法推荐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大多数受众主动寻找信息的积极性,改变了受众的信息态度和接受习惯。根据保护动机理论,将错误信息纳入“损失框架”的方式,强调非主流意识形态造成的机会丢失或负面后果增加、同时表明对策的有效性,能够帮助受众在心理上作出利弊权衡,从而发挥主观能动性接受多元信息、打破信息茧房。要实现适度恐惧诉求的加担效果,首先,应在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上注入现实性因素,与受众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借鉴“一面提示与两面提示”理论设置日常性警示案例,对网络空间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整体性危害进行说明,并设置相应的模块对该议程进行讨论。通过主流观念与其他思想的交锋过程,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感召力、话语吸引力和理论说服力,提高受众态度改变的几率。其次,意识形态宣传应适应智能化信息传播的媒介业态,注重网络空间的话语转换与用户的习惯转向。主流媒体应不断完善自身的信息传播结构与话语表达方式,杜绝信息传播“空心化”,充分反映公众的理想夙愿和现实诉求。通过建设互联网移动宣传教育平台,以现实案例为依托,实现技术与情景的交互融合,证立理想信念缺失对个人发展的负面影响、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和财产安全的危害,增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话语亲和力、解释力,助推媒介框架建构下的受众意识形态再生产,从而激发公众树立保护自身、坚定理性信念的动机,挖掘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内在潜力。
(二)优化算法设计控制,确保信息内容生产质量
智能算法推荐已渗透到信息内容生产、信息分发与新闻资讯消费的各个环节,重塑了信息生产的组织惯习。如何在众声喧哗的网络舆论场中凝聚共识、传递正能量,是智能传播条件下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导权的一项艰巨而又极为重要的工作。一个人对于并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感。将受众对事件的评价调整为与社会主流意见一致最为有效的办法,是在对用户进行阅读偏好侧写的基础上,通过协同过滤机制激发用户的阅读动机,实现潜移默化的效果。也就是说,把带有主流意识形态代码为组织节点构建的网络空间架构植入互联网之中,对网民进行无形的个体主流意识形态引导,实现改变公众个性认知的效果。网络的技术特性因带有主流意识形态代码的植入,从根本上得到价值矫正。具体而言,首先,应对算法背后潜藏的意识形态输出者即程序设计人员进行规制管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算法设计的核心法则,以主流意识形态为基本结构单元,將主流意识形态代码嵌入网络空间架构之中。在具体操作上严把用人关、严守过程关、严格责任观。其次,应推动主流媒体与智能平台的融合发展。有调查者对用户细粒度偏好与长期兴趣进行时间序列分析,结果表明读者的长期兴趣趋于稳定但短期偏好容易改变。应通过探索个性化推荐的反向路径,建立以层次聚类算法为技术支撑的新闻内容推荐系统,平衡相关性与多样性的关系,为用户推荐“猜你需要关注”的社会公共议题信息,强化主流价值内容的推送,从而增加其接受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观并内化为自身价值认同的概率。在具体操作上,一是通过频道设置和分发规则,强化优质内容宣传与推荐的“优先权”;二是加强人工编辑内容审核,减少负面信息的源头供应量;三是采用流量加持的方式激励优质正能量内容生产,让积极内容始终充盈网络空间。最后,应强化对算法设计的外部监管,降低黑箱权力的不良影响。对人工智能技术范式驱动下的新闻业而言,算法透明既可对新闻客观性准则予以全新诠释,也能凸显专业新闻机构在内容生产方面的优势和权威性。在具体操作上,一是以人类的价值理性来弥补技术的工具理性缺陷,在算法设计初始就应重视人的健康发展,凸显受众个人隐私权、信息选择权在算法编程中的重要地位;二是寻找算法透明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点,让用户“意识到未知”,即将被过滤的信息提示给受众,提升推荐系统的透明度,同时让监督贯穿于算法设计、数据采集、内容生产、产品推送全过程,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三是相关监管部门要制定算法推荐的法律法规,对算法设计及运用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等问题进行规定,建立追责制度。
(三)强化行业自律,畅通主流信息传播渠道
行业自律应当着眼于对受众群体的社会化核心价值的情感培养,旨在形成一种对公众长期的、宏观的价值影响。要着眼于发挥态度间结构的聚合作用,以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为路径支撑,培育积极的公众情感,形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气候,摧毁因隐语义推荐造成的“群体极化”的根基。首先,应以主流价值观念为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这一点可借鉴美国互联网行业的治理模式,利用行业协会搭建管理平台、制定网络伦理公约,通过立法鼓励网络行业组织的自律行为。同时,强化对网络信息的内容审查和对主流信息传播的技术支持,保障主流意识形态宣传的渠道畅通。其次,应在动态的信息传播过程中充分利用技术的可塑性,充当好守夜人角色。要加强对代码编程和算法设计的价值审核,查漏补缺,实现人机一体的新闻生产采编模式。对于传播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错误舆论导向,通过技术手段及时进行主流引导和价值纠偏,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公布事实真相,牢牢掌握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和主导权。最后,应做好主流价值观念传播者角色。无论传播技术如何转型,各类媒体都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主动与权威媒体进行合作,将其自身技术优势与后者的优质内容生产力进行充分结合,对权威媒体资讯、时政热点、党事政事进行流量加持,在平台上积极传播主流声音,加强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控制力和舆论引导力。通过互联网行业自律规则的建立,营造一种强大的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氛围,使公众在该氛围的笼罩与浸润下,从情感层面主动或被动地适时调整自己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使自身的情感判断与社会主流意见相一致,促进受众的个体社会化与社会要求一致。进而通过互联网技术行业的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筑牢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防线。
(四)加强法治全过程监督,维护良好网络内容生态
大数据展现出的是社会网络的连接图景,是社会互动的深度关联,应当多维度发掘主流意识形态及相关信息内容的传播状况。以公众对技术手段的路径依赖为切入点,通过网络空间意识形态风险治理的技术归化固然能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但要想实现常态化、制度化的主流意识形态传播体系建设,还应在上述方式的基础上发挥法律手段的强力保障作用。首先,应加快意识形态安全领域、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立法工作,确保网络行为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强度和监督力度,压缩非主流意识形态及错误思潮的传播空间,维护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其次,应参照已有法律,对算法设计、运行程序、步骤和权限等进行立法规范,明确算法设计者、使用者、推广者的法律主体身份、责任分配与救济措施,从而保障受众在智能信息传播模式下的隐私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应在法律层面规定相关技术平台与自媒体的信息分发准则,并附加相应的经济与信用制裁手段,以经济利益倒逼算法开发者和使用者遵循规则。最后,应强化对相关技术平台和自媒体的信息内容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良传播媒介,切断非主流意识形态信息的传播源头。算法权力运用是造成传播技术异化风险的直接原因,算法设计者可以纠正算法设计中的偏见,但无法解决算法的滥用问题。因此,应从法律角度实现监管重心由算法设计者向使用者的转移,强化对算法使用者的监督和惩治力度,形成对媒体平台和受众的威慑作用,从而达到在心理上对受众加担恐惧的效果,使之在情感和行动层面进行内心结构的自我调节。
五、结语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体系的技术渗透,使传统部门不得不对如何有效应对意识形态控制权的非自愿让渡进行重新思考。以智能算法推荐为代表的技术因素在重构媒介业态的同时,也为实现有效抵制技術因素的侵蚀指明了方向。在顺应信息传播智能化变革趋势的前提下,借助传播效果理论,从规训智能化信息传播信息、信道和信宿三个方面着手,采取提升受众信息素养、技术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约束、法律全程监督等措施实现对智能信息传播模式的规制,从而在个体层面与社会层面改变受众态度,将主流意识形态内化为价值自觉,在行为层面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形成内部引导、外部控制、内外有别、合力统一的网络意识形态风险治理协同联动机制,推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动能转化,筑牢国家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的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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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