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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对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影响

2021-12-03许敏敏东小丁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自动汽车

许敏敏,东小丁

(北京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100089)

一、引言

随着车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动驾驶技术不断实现突破性进展,汽车市场已进入全面转型时代,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汽车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在5G时代的推动下,呈爆发式发展的态势。目前,除特斯拉、沃尔沃、奥迪、宝马等一线汽车品牌开发的搭载自动驾驶技术的汽车实现了商业化量产之外,长安、吉利、上汽、长城等国内优秀汽车品牌也开始量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借助我国互联网与通信技术的全球领先优势,有望实现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的跨越性发展。

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交强险条例》以来,机动车保险借助政策优势长期占据财险市场70%左右的市场份额,其中交强险的保费收入占财险市场的20%左右。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对机动车保险的产品设计、定价、展业、理赔等经营环节将产生深远影响,使车险市场乃至财险市场发生根本性转变。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保险除了具有损失补偿的基本职能之外,还担负着特殊的社会管理职能。因此,我们应该尽早关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动向,提前布局保险业,以应对自动驾驶趋势对未来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冲击。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及发展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概念

自动驾驶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是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自动驾驶汽车是依靠计算机系统实现无人驾驶的智能汽车,强调将自动驾驶技术应用于汽车驾驶中,由智能驾驶逐步取代人工驾驶。无人驾驶是指整个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自动驾驶技术完全取代人工驾驶的行为,是自动驾驶汽车的终极目标。

目前,全球汽车生产商及自动驾驶系统研发机构广泛应用国际自动车工程师学会(SAE International)发布的自动驾驶技术分级标准。SAE按照车辆搭载的自动驾驶系统和可完成的动作将自动驾驶分为L0-L5 六级①。L0代表没有应用自动驾驶技术,驾驶人需独立完成驾驶任务;L1代表在驾驶人主导驾驶任务的情况下,车辆具有一项特定的自动化功能,如自动紧急制动功能;L2代表在驾驶人主导驾驶的情况下,具有紧急制动功能、加减速功能、变道功能等多项自动化功能;L3代表在某些驾驶环境下,可解放驾驶员的手和脚,由自动驾驶系统独立完成驾驶任务,但当自动驾驶系统请求驾驶人接管驾驶任务时,驾驶员需重新取得驾驶控制权;L4代表在特定的地理围栏内,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任务并监管驾驶过程,驾驶人不需要接管控制权;L5 代表完全实现了无人驾驶,在任何环境和路况下,自动驾驶系统均可独立完成操作任务。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

奥迪、奔驰、凯迪拉克等众多一线汽车品牌曾宣传推出搭载L3 级自动驾驶系统的汽车,但受立法和驾驶员操作能力的限制,推出计划一再拖延。因此,目前市场上可购买到的车辆大多属于L2级。随着产品升级和政策的驱动,自动驾驶汽车已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全球多家企业计划在2020-2021年正式量产L3级车辆。

相较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研究起步较晚,2000年之后我国政府从国家层面提供了对自动驾驶技术研发的政策支持,直到2010年车联网的概念才在我国基本成型。为了把握发展机遇,推动车联网与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2015年我国发布《中国制造2050》,将自动驾驶汽车提高到了国家战略层面,推动了相关管理部门和产业的同步探索。2020年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提出至2025年实现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的美好愿景。

在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必会得到迅速发展,机动车保险作为相关配套产业,如何应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趋势,值得我们分析和探讨。

三、自动驾驶汽车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一)自动驾驶汽车改变承保风险

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自动驾驶汽车对保险市场最深刻的影响是改变了风险的性质。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数据统计,94%的交通事故是由驾驶员操作失误引起的,只有6%的交通事故是由车辆自身、环境或其他原因造成的②。目前,机动车保险承保的主要风险是针对驾驶人的驾驶风险。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深度应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将更加复杂。

1.产品责任风险或产品质量风险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成熟,自动驾驶技术会逐步取代人工驾驶,承担越来越多的驾驶任务。自动驾驶系统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系统,在环境感知、信息融合、行为决策、车辆控制的过程中,需要各类传感器、控制器、AI 芯片等高精设备协同运行。而人的大脑是高度动态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下达指令。自动驾驶系统面对突发事件能否毫无延迟地做出安全指令,源于设备开发的精度与应用的深度。自动驾驶情形下,自动驾驶系统能否正确感知环境、路况并及时做出指令,直接决定了车辆的行驶安全。因此,车辆行驶面对的风险发生了转变,由驾驶者的驾驶风险转化为技术提供商、汽车制造商、其他零部件制造商的产品责任风险或产品质量风险。

2.网络安全风险

网络安全风险是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新风险③。车联网是实现自动驾驶的前提,“人-车-路-云”之间的网络链接,易成为网络黑客的攻击对象,大量云数据也可能会被恶意窃取。黑客入侵后可以控制自动驾驶系统,指定驾驶行为,将会造成恶性的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信息的泄露,还会影响驾驶人的日常生活。面对这类威胁,技术开发人员虽然可以设法运用加密机制来提供安全性的运行环境,但自动驾驶系统是由各个部件组成的复杂网络,难以通过加密技术完全消除入侵风险。因此,网络安全风险是自动驾驶环境下,威胁驾驶行为的新风险。

(二)自动驾驶汽车风险事故责任界定困难

1.勘察技术受限,追责过程复杂

交通事故发生后,执法部门负责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责任主体,这是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在自动驾驶的情况下,加大了界定有关责任方的难度。一辆机动车的自动驾驶系统包括智能感应与控制、智能检测与定位、语音和图像处理、机器学习、传感器、雷达等多项技术④。各项技术的实施依赖于多个设备的协同运行,设备的设计、生产、组装、配合运行,任意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由于多项设备的联合使用,还可能出现多个致损原因并存的现象。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并非专业技术人员,其查勘技术与查勘能力受限,界定事故责任非常困难。此外,汽车生产网络趋向全球分工合作的态势,即使确定了相关责任方,事后的追责工作难度也很大⑤。

2.人工操作与辅助驾驶协同驾驶,责任界定难度大

自动驾驶汽车分为L0-L5 六个级别,在实现高度自动化(L4 级)之前,驾驶人在驾驶中还需要进行部分或全部人工驾驶操控。在很多情况下,安装了自动驾驶系统的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是由人工操作和辅助驾驶系统共同完成驾驶行为的。在驾驶人进行人工接管的过程中,存在很多未知的因素,包括自动驾驶系统的反应时长、控制能力和驾驶人熟练度等,这些都会影响事故的发生率。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考虑自动驾驶系统和驾驶人的责任划分,也增加了事故责任界定的难度。

3.非车辆风险因素复杂,事故责任划定困难

自动驾驶需要车和路的协同发展,为了快速地获取路况、车辆等信息,需要在路边安装C-V2X等路测设施。路侧设施包含通信模组和传感器,具有感知、通信的特点。为了保证数据收集、传递的效率,路侧设施有一系列的设置要求,例如低于能见度条件下,在能见度范围内清晰识别交通标识、智能化动态策略通信延时应低于100ms等。但是,传感器的感知能力和通信模组易受恶劣天气的影响,如大风、暴雨、冰雹等会影响有效视认距离,导致通信延时等。假若路侧设备受天气影响延迟或发出错误指令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则无法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法规判断事故责任方。机动车保险在不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下,根据近因原则判断得出的赔付结果也难以服众,加大了事故责任划定难度。

(三)车险需求下降,保费规模缩小

1.共享乘车与低事故发生率,抑制车险需求

共享经济的发展,使年轻人青睐选择拼车、代驾方式出行。无人驾驶汽车不受驾驶人的约束且载客量大,使共享乘车方式更加便捷高效。而共享乘车的思维方式也会改变人们对汽车所有权的观念,影响汽车的保有量,从而使机动车保险需求下降。

此外,自动驾驶技术可以减少驾驶人的操作失误,使交通事故发生率减少90%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管理局(NHTSA)调查发现,特斯拉汽车从2015年安装自动驾驶装置以来,碰撞率下降了40%⑦。驾驶人作为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目的是转移风险,市场在售的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等热门车险产品的主要作用是转移事故发生后的驾驶人的责任风险。自动驾驶技术使汽车安全性能提高,自然会抑制机动车辆相关责任保险的需求。

2.保险费率下降,保费规模缩小

自动驾驶汽车能够减少人为驾驶错误,使事故发生率大幅下降。损失发生率下降必然使纯费率下降。但自动驾驶汽车所安装的软件和硬件价格昂贵,并且需要支付自动驾驶系统软件更新、升级地图等服务费用,一旦发生事故则损失巨大,保险公司会面对巨额赔偿⑧。维多利亚交通政策研究所的一份报告显示,自动驾驶汽车每年产生的额外费用将有1000 美元到3000 美元不等⑨。所以短时间内事故发生率下降,不会导致保险价格的下降。但长期来看,随着自动驾驶技术升级、成本降低,作为未来实用的出行工具,其高安全性能、低出险概率必然会影响车险的定价,使车险保费规模大幅缩小。

(四)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动摇财产保险公司地位

1.汽车产业布局保险业

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对车险行业的冲击不仅停留在险种设计、保险理赔等微观层面,对于财险公司的发展前景也会产生影响。随着自动驾驶系统的不断升级,自动驾驶系统将完全取代驾驶员进行驾驶操控,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驾驶员操作失误所引发的事故。与此同时,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失误或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事故将逐渐显现。因此,技术提供者、零部件制造商、汽车制造商作为新的事故责任主体,成为保险的主要需求者与购买者。但是,目前国内市场上尚未有针对技术提供者、零部件制造商、汽车制造商设计的保险产品。沃尔沃曾表示,他们应对其制造的自动驾驶汽车所造成的事故负全部责任⑩。如果汽车制造厂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将产生巨大的保障需求。因此,汽车制造商很可能会探索成立自保公司等方式来为本行业或本企业提供保险保障,以确保厂商利润收入。自保公司一旦成立,会形成汽车-保险的销售闭环,动摇财产保险公司的地位。

2.财险公司在获取数据方面处于劣势

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的,保险公司要想开发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需要车辆出险数据作为定价的基础。汽车厂商在数据的获取、车辆安全性能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与保险公司处于对立面。因此汽车厂商极有可能开启新的商业模式,抢占机动车保险市场份额,对现有的财产保险市场产生巨大冲击。

(五)保险监管迎来新的挑战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责任主体复杂,责任划分技术难度大,为查勘、定损和代位追偿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那么,在遇到无法明确划分责任、追责困难的情况下,《保险法》能否给予一个可均衡各方利益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理赔和追偿将成为难题。2018年,欧盟发布新规,称自动驾驶汽车所产生的数据归车企。技术开发商、汽车制造商作为风险责任主体,更易获得汽车的行车数据和风险数据。在这样情况下,保险公司如何避免道德风险和赔付争议也值得人们思考。此外,无人驾驶汽车不需要人工操控,未来可能会向醉酒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这不符合目前的车险承保、理赔条件和《保险法》的要求。未来如何设置承保和理赔条件,这不仅是保险产品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英国曾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问题提出了新的方案,即自动驾驶汽车所有者缴纳一定的费用,由政府部门或机动车管理机构等进行管理,当事故发生时,受害者从收取的费用中获得补偿。这种形式更像是自动驾驶汽车拥有者的互助行为,或者由政府机构牵头形成的基金。目前,这类风险保障形式的监管尚不完善,保险监管是否扩大监管范围,如何权衡保险公司和类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值得深思。

四、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与汽车制造商的联系,提高产品创新能力

自动驾驶汽车使风险性质发生了改变,保险公司必须着力开发新产品,以寻求新的立足点和竞争力。传统机动车保险风险建模和定价主要是参考驾驶员的驾驶记录与出险记录。而在自动驾驶条件下,费率的厘定与传感器的数据传输效率、自动驾驶系统的性能有关。在获取这些实时驱动数据方面,汽车厂商和技术研究所更具有优势。为了打破这种窘境,保险公司应该关注有关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动向,加强与科技公司的合作发展,提高数据收集和评估风险能力,力求在产品的定价、理赔等方面获得突破,尽早为车险市场产品的开发做好技术准备。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保险展业的专业优势和现存的保险营销服务网络与汽车厂商达成战略合作,共同布局保险市场,以防汽车厂商成立保险公司介入保险市场,形成销售闭环,威胁财产保险企业在车险市场的地位。

(二)建立车险大数据平台

自动驾驶汽车集网络信息为一体,大数据势必成为保险产品开发的有利依据,并为提升保险服务提供契机。在未来自动驾驶汽车市场中,汽车的智能程度比个人的驾驶习惯更能决定安全程度。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则难以对自动驾驶系统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测。在这种情况下,应联合建立车险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收集,记录自动驾驶汽车出险原因、出险频率、损失金额等,并根据不同车型配置的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性能,设置费率的浮动范围。

在强化保险服务方面,大数据平台可以发挥显著的作用,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动驾驶系统可借助传感器与信息传递功能,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部门和医院,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向保险公司传递出险信息,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促进服务升级。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何确定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了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趋势,各国均寻求制定新的法律框架,来构建促进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自动驾驶技术还处在发展期,我国颁布的关于自动驾驶的法律法规不多。为了填补监管的空白,为发展测试期的事故提供责任方界定的判断依据,2018年4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对14种自动驾驶监测项目的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目前的试行办法,要求自动驾驶车辆具有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这种事故处理办法,仅针对驾驶人的驾驶风险,忽视了风险主体由驾驶人向技术提供者、零部件生产商、汽车制造商转变这一事实。由此可见,如若不加强和规范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自动驾驶汽车将成为威胁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源。在自动驾驶技术迅猛发展的势头下,我们应该提早打算,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和部署、安全和性能标准、许可和检验认证、自动驾驶操作规范、责任和保险、网络安全等事项,探索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法律要求,从而确保自动驾驶汽车市场的稳定发展⑪。

五、总结

美国电器电子工程师学会曾预测,到2040年全球上路的汽车中有75%的汽车为无人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趋势势不可挡,带来的影响也不限于出行方式的转变,更体现在思维、理念的转变和相关产业的革新。目前,我国将关注点聚集于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应用,没有足够重视自动驾驶汽车对各行各业产生的影响。自动驾驶汽车对于财产保险业的冲击将是颠覆性的,不仅改变了风险因素和事故责任方,也会对财险公司的市场地位以及保险监管产生冲击。虽然目前与实现无人驾驶的目标还存在距离,实现L4 级之前对于传统车险市场的冲击不大,但面对未来的挑战,机动车保险市场应明确机动车保险担负的社会责任,提早准备、主动出击,实现车险市场的重构和可持续发展。

[注 释]

①许闲.自动驾驶汽车与汽车保险:市场挑战、重构与应对[J].湖南社会科学,2019(05):86-96.

②Anderson,B.,NHTSA V2V NPRM Update[R/OL].(2016-06-12)[2020-08-10]https://www.its.dot.gov/pilots/pdf/ITSA2016_v2vNRPM_Anderson.pdf.

③许闲.自动驾驶汽车与汽车保险:市场挑战、重构与应对[J].湖南社会科学,2019(05):86-96.

④许闲.自动驾驶汽车与汽车保险:市场挑战、重构与应对[J].湖南社会科学,2019(05):86-96.

⑤庄惠明,郑剑山,熊丹.中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增强策略选择——基于价值链提升模式的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3(11):95-102.

⑥Seth Birnbaum,“The Insurance Impact of Selfdriving Cars and Shared Mobility,”Crunch Network,techcrunch.com,November 8,2016.

⑦张锦钰.车险行业面临的自动驾驶汽车保险窘境及其对策探讨[J].上海保险,2018(03):40-43.

⑧Hussain R ,Zeadally S .Autonomous Cars: Research Results,Issues,and Future Challenges[J].Communications Surveys & Tutorials,IEEE,2018.

⑨T.Litman.Autonomous Vehicle Implementation Predictions.Implications for Transport Planning.8 September 2017.Victoria Transport Policy Institute.

⑩Jim Gorzelany.Volvo Will Accept Liability for Its Self Driving Cars[EB/OL].(2015-10-09)[2020-08-10].http://www.forbes.com/sites/jimgorzelany/2015/10 / 09 / volvo-will-accept-liability-for-its-self-drivingcars/#7b6a779d3d80.

⑪曹建峰.全球首例自动驾驶汽车撞人致死案法律分析及启示[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8(06):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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