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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托公司合规管理初步研究

2021-12-03宣力勇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信托公司合规监管

宣力勇

一、合规与合规管理

(一)合规的含义

什么是合规?从字面意思理解,合规是“合”与“规”的组合,即合乎规范。该词属于外来词汇,英文是“compliance”,本意指服从、顺从、遵从,后随着国外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发展,该词被赋予新的含义。国际上对于合规较为权威的规定见于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银行合规管理的重要国际性文件《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Compliance and the Compliance Function in Banks),该文件并未明确“合规”的定义,但明确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经检索,我国信托监管部门尚未就信托公司的合规管理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从金融监管部门已公布的有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规定来看,其采取的对合规内涵的界定与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基本一致,亦即“合规”中的“规”是广义的,既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更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通过对比上述金融同业现有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信托公司合规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也应是广义的合规,至少包括以下四个层次:一是,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是,行业协会或其他自律性组织共同遵守的行业准则和市场惯例;三是,信托公司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四是,更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本文主要就前三个层次即狭义上的合规及合规管理进行研究分析,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准则不在本次研究范围内。

(二)合规管理的含义

明确了什么是合规之后,对于合规管理的理解就显而易见了。合规管理是指通过建立管理机制,对合规风险进行管控的行为。合规管理被认为是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活动,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第四条规定:“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第一款规定:“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三)合规管理与法律、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把握合规风险定义和合规管理边界,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其与法律、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1.合规与法律业务。两者管控对象不尽相同,法律业务所管控的是法律风险,除了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方面与合规风险存在重合外,还包括法律环境变化风险、违约风险、侵权风险、怠于行使权利的风险、行为不当等更广泛的风险领域;两者的工作定位不同,合规工作更多是管理的刚性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合规义务本身是否合理,合规后果是否符合企业发展需要,并不是合规关注的重点,而法律风险的处置方式更为灵活,可以根据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利益,采用避免、降低、转移和接受等多种方式;两者责任后果不同,法律风险一般多发生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外部监管关联性较弱,其后果主要是民商事责任。合规工作与外部监管机构密切相连,除了经济责任以外,大量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对高管个人责任的追究等。综上,法律与合规工作的差异性导致在跨国公司中,即使都对总法律顾问负责,但法律和合规工作仍然都是独立的工作线条。

2.合规与内部审计。合规管理与内部审计都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各有侧重,又相互协作。合规部门作为中台部门,主要在事前或事中实施管控,通过识别合规风险点、查找程序缺陷和制度漏洞,避免公司在经营行为上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合规风险的管控贯穿经营活动全生命周期并保持持续性。审计部门作为后台部门,更多的是对风险进行事后管理,其肩负着对公司财务收支及经营活动独立监督和评价职能,重在为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服务,其定位是“定期控制部门”。

3.合规与纪检监察。两者既有关联又有区别,需要做好协作。《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规定,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监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的基层监督主体,具有独立行使纪检监察权力,监督范围是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非全体员工。合规管理要求不仅监督全体员工,还有义务通过第三方调查机构审查、监督潜在合作伙伴或正在合作的商业伙伴,包括投资人、供应商、经销商、服务商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重点是监督党员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行使公权力人员的腐败贿赂行为。合规的管理领域除了反贿赂与反腐败外,外延已经扩展至反不正当竞争、利益冲突、环境保护、数据和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洗钱、贸易管制、财务税收、产品质量责任、员工健康安全等多方面;纪检监察的问责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规党纪,可使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执纪。合规管理问责的依据为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问责方式依行为人违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4.合规管理与金融监管。信托公司合规管理重要内容是确保经营行为满足监管要求,因此信托业务的复杂性和创新性,既是对信托公司合规管理水平的考验,也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表面上看,信托公司合规管理的意图是在“规避监管”,而信托监管则像是“围追堵截”信托公司,但实质上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信托监管都是为了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两者并非博弈,而是相互支撑关系。信托公司与信托监管之间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良性互动,在信托公司层面积极构建适合信托业务持续发展的合规管理体系,信托监管则为信托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相对完善的监管规则,让合规管理有明确的“规矩”可以遵守。

二、加强信托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一)加强合规管理工作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应有之义

金融与风险相生相伴,防范系统性风险是金融行业的永恒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信托行业经营业务范围广,交易模式设计灵活,风险程度和监管难度在金融同业中居于前列,一直是金融监管机构的重点监管对象。信托公司面临的诸多风险中,合规风险相比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更为核心和基础的风险,如果合规管理工作缺位或弱化,极易产生颠覆性后果。昆仑信托属于中石油集团绝对控股的国有信托公司,必须始终坚持低风险偏好,必须始终坚持合规风险底线思维,持续强化合规管理,避免风险向主业传递。

(二)加强合规管理是信托公司适应法律和司法环境不断变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制修订了一批重要、基础性法律文件,这些法律的出台和修订与信托业务开展高度相关,信托公司必须及时调整合规要求、完善合规措施、创新合规手段。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首次将资产管理产品纳入统一监管。新证券法强化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加重了金融机构管理职责,信托业作为国内资产管理规模第二大的金融子行业,修订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民法典》,其中对于抵押物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抵押担保期间转让,无须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保证合同中如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以及信托公司股权投资业务需要征求受益人意见等规定,也都要求信托公司对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提出新的应对措施。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提及的案件审判思路,尤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营业信托领域,对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影响重大。

(三)加强合规管理是符合不断趋严外部监管规定的必然要求

针对近年来信托行业出现的市场乱象,银保监会和行业自律组织出台一系列整治举措。在公司治理层面,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4号),加强股权穿透监管,强化股东责任,明确了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在业务规范层面,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即“资管新规”),确立了实施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套利、打破刚性兑付等原则和规范。在从业人员管理层面,资管新规要求信托公司要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信托业协会发布《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合规意识、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监管规定的变化,促使信托行业进入转型发展新阶段,必须回归本源,积极探索,开展以受托管理为特点的服务信托和以体现社会责任为特点的公益信托,势必对信托公司合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现阶段信托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调研并结合工作实际,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规文化理念尚未有效树立

部分信托公司对合规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足,缺乏长期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公司品牌建设意识,认为合规不能为公司创造利润,甚至对违规行为抱有侥幸心理,在合规人员配备和保证管理独立性方面存在短板,合规管理难以发挥应有效用。部分信托公司对于合规管理职责和作用理解不准确,认为合规仅仅是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人员的职责,其他部门和人员无需对自身业务的合规性承担责任,或者将合规仅视为业务流程中的某个节点性控制要求,认为无关大局,个别业务部门甚至对合规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存在应付和抵触心理。

(二)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尚不完善

1.信托公司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定位不清,董事会与合规负责人之间缺乏制度化的沟通交流渠道。

2.信托公司监事会在合规管理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监督职责流于形式。

3.信托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容易受到来自高层和业务部门的影响和干涉。

4.合规工作在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边界不够清晰,尤其是合规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突出表现为业务部门拒绝或不愿对业务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事先研判和事后跟踪,而是将其全部推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通过事事请示、事事会签等形式化的做法,表面重视合规工作,实则变相推卸自身应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从而使合规管理部门人员的大量精力花费在合规审查上,无力顾及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培训、合规监测、合规风险评估等其他重要的合规管理工作。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是信托公司合规运营的“骨架”,如果架构在运行时存在上述问题则会造成“缺钙”,这是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三)合规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1.部分信托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存在制度空白、合规制度层级不高、制度覆盖不全面等情况。例如,由于合规管理工作未上升到董事会层面,合规管理制度就缺乏董事会层面的制度依据和支撑。

2.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制定的合规管理制度内容多为原则性和笼统性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定,也缺乏有效的监控指标和计量、评估工具,可执行性不强,难以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是规范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必须要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否则所有的工作都将是“无本之木”。

(四)合规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尚待加强

在合规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方面,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合规管理人员数量较少,工作内容繁杂,除承担常规的业务合规审查工作外,难以承担其他合规管理工作。

2.合规管理人员专业化不够,一些不具备合规管理知识和能力的人员被安排进入合规管理部门,造成合规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经验难以满足自身岗位职责要求。

3.合规管理人员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合规管理部门的薪酬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难以匹配。

四、加强信托公司合规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党建统领作用,以党建促合规

党中央提出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不能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党中央的要求是“规”,是最大的“规矩”,信托公司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党中央提出的要求统筹推进,这是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要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把党委会决定作为董事会议定事项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把关作用,在顶层设计、三重一大事项上守好规矩。要抓住关键少数,公司必须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追求业绩,合规是经营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领导干部始终要把守规矩、守底线挺在前面,要主动率先讲合规、抓合规,公司年初工作安排要对合规工作提要求、明部署,实际工作中要抓好落实,把合规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要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通过开展“三会一课”,提高广大党员的合规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实现全员合规。

(二)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正气、讲规矩,推动合规文化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1月考察山东曲阜时强调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必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代表的儒家思想,非常重视秩序和规则的建立和遵守。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荀子也说过“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控制人的私欲、贪念和恶念,外靠法律规则强制约束,内靠个人不断修身、修德。格物致知、诚意正心是修身的功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修身的成就。修身是“内圣”的结果,是“外王”的条件,包括养心、慎独,立志、自省、改过。

合规文化通常是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获得企业员工普遍认可、接受和遵守的合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标准、道德规范、礼仪风俗等的总和,主要包括“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主动自觉合规”以及“合规创造价值”等几个方面。作为规训手段的合规文化,就是要通过树立合规理念、营造合规氛围,影响员工的思想、心理,推动其形成合规思维理念并转化为自觉的合规行动,即所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与儒家文化中的修身修德思想一脉相承。信托公司应当重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如果每位员工都能做到“慎独慎微”“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不以恶小而为之”“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那么合规成为主动、自觉行为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构建高效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界面

信托公司的董事会要对信托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通过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方式对信托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承担日常监督责任,同时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对信托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另外,信托公司应当明确高级管理层的具体合规管理职责,例如制定和修订合规政策,并传达给全体员工;任命合规负责人,并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组织结构,为其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确保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等。此外,信托公司还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由其负责对日常业务的合规性承担第一责任,定期进行合规自查,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管理人员开展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监测、合规考核等具体合规管理工作。

(四)完善合规管理制度

构建全面、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是实现有效合规风险管理的基础。信托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按效力层级由高至低,可划分为办法类、规定类、细则类三个类型。其中,办法类制度是指对信托公司合规管理行为或活动作出框架性安排和原则性要求的制度文件;规定类制度是指对合规管理工作中某一合规管理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制度文件;细则类规定则可落实“办法类”“规定类”制度所制定的具体详细的操作性文件或对某一项合规管理事项的工作流程、管理流程作出的程序性文件。合规管理制度特别要注意明确量化指标,提升制度的可执行性。

(五)加强合规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合规履职保障

要根据公司合规工作量,择优选择专业人员充实合规管理部门,提供有吸引力的薪酬待遇留住人才,采取差异化的考核方式实施考核。要在制度层面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履职的独立性,例如赋予合规管理部门与公司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权利、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的权利、向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沟通和报告的权利等。

(六)强化合规管理考核问责

合规考核是指为了提高合规管理工作质量,由考评主体对照合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动态衡量合规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合规管理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并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考核对象的过程。信托公司应当坚持科学有效、全面覆盖、公平公开公正、注重实际原则,对包括信托公司前中后台所有部门及所有人员进行定期合规考核。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规职责,导致公司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严格追责。

五、结语

信托公司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合规管理体系,主动自觉合规理念、合规价值导向深入人心,成为企业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托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保障和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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