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预设在平衡律师伦理冲突中的作用——基于微博的证据
2021-12-03王晓婧
王晓婧
(1.南京大学 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江苏 南京 210023;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近年来,语用学研究跨学科视角不断涌现,与“其他学科的融合越来越多”[1],在社会心理语用学、法律语用学、人际语用学等领域产出了丰硕的成果[2-4]。除了上述维度,语言使用“有时会涉及伦理或道德维度”,因而“伦理语用学(ethical pragmatics) ” 有着广阔的研究空间[5]。
在语用学跨学科浪潮的推动下,语用预设(pragmatic presupposition)这一语用学经典话题,在认知语用、社会—文化语用等与其他学科融合视角下的研究日益蓬勃。语用预设的研究还可以引入伦理语用学视角:语用预设因其隐蔽性等特征,在两种伦理难以相容又须遵守的伦理困境中,可以作为说话人隐性传达、构建伦理主张的手段,避免两种相悖伦理主张同时直接映现于语言表达中带来的正面冲突,从而平衡伦理冲突。
鉴于此,本研究拟以律师这一常陷入职业—大众伦理困境中的群体为例,分析律师微博(1)本文中的“律师微博”系具有律师身份的个人以其真实身份开设的微博,即通过身份认证的律师微博。中的言论,考察律师平衡典型伦理冲突时语用预设所发挥的作用,探究伦理冲突是怎样影响语用预设使用的,语用预设又是怎样体现伦理主张、平衡冲突伦理的,以期为语用预设研究提供新的切入角度。
一、律师伦理困境化解
(一)律师职业伦理与伦理困境
对律师来说,其职业伦理是在律师职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共识性的伦理指导原则和行为守则。由于职业性质的特殊性,律师职业伦理与普适性的大众伦理存在极大的分野。律师群体常面临诸如程序与实体孰轻孰重、当事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孰先孰后、商业利益与职业操守如何并存等考验。学界对律师典型伦理困境(ethical dilemma)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与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的冲突;2.商业主义与职业主义的冲突;3.对当事人忠诚和对公众忠诚的冲突。三方面具体的含义和表现如下:
1.程序正义是过程的正义,它是指案件的司法裁判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6],其过程要符合正义的要求。而实体正义则是与之相对的概念,体现着对结果而非过程的正义追求。两者的冲突时有发生:如公权力方采取逼供等手段获得证据,程序不正当,律师可主张证据为非法证据。由于证据的违法性,当事人可能会被宣告无罪,这样律师践行了程序正义,但因被告人逃脱了法律制裁,案件结果与大众朴素的正义观即对实体正义的追求相去甚远,律师也会因此受到批评,这就形成了伦理困境。
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律师为其当事人提供有用的法律服务,进而获得应得的经济收入。其合理性的根源在于“对公益的贡献”“从事对他人有用的服务”[7],属于正当的商业主义伦理。而公众却经常持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质疑律师受商业利益驱动而善恶不分地为践踏法律的“坏人”辩护,身为正义的代言人却置正义于不顾。商业主义和职业主义的背道而驰构成了律师常见的伦理困境。
3.一方面,律师与其当事人构成契约关系,需对其忠诚,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律师也需恪守公法,对法庭和大众忠诚。当这些忠诚义务出现对垒的时候,如明知当事人的罪行时肩负多重责任的律师就会进入伦理两难境地:是否应该协助法庭厘清案件事实、不对公众歪曲和隐瞒案情。
(二)律师的伦理困境化解及语言实现
由于职业和角色的特性,律师面对伦理困境常需要做出决策,平衡冲突伦理。语言,即抽象的伦理冲突平衡的一种具体表达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律师典型伦理困境中的语言使用情况十分必要。
律师话语一直是语用学界关注的话题,但研究主要聚焦于律师的法庭内言论[8-9],对律师的庭外言论(extrajudicial speech)关注甚少。相较于律师庭内言论享受的法律豁免权,律师的庭外言论则受到其职业伦理等因素的约束,其言论边界和规制成为伦理学、法理学等领域热议的话题[10],为我们从伦理维度考察语用学的一些经典问题提供了天然的文本。
随着微博的兴起和发展,律师庭外言论的“言论场”也扩展到微博中。近年来,一系列热点案件中涉案律师的微博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律师的微博言论恪守职业伦理本是合理合规的,但微博的裂变式传播、全民评论、媒体审判等传播方式和媒介生态使得律师在“职业伦理—大众伦理”冲突时发表言论的伦理压力尤为凸显。为缓和潜在的与民众的对立态势,争取有利舆情,律师也常会在坚守职业伦理的前提下,考虑大众伦理,以平衡伦理冲突。在试图化解自身面临的伦理困境的过程中,律师常借微博发声:一方面,律师职业伦理和大众伦理的分野会体现在律师微博的语言使用中,影响着意义的识解和表达;另一方面,律师需在伦理困境中决策,在微博中选择特定的语用预设等形式来凸显伦理、隐含化伦理或者平衡两种冲突伦理。
二、语用预设与冲突伦理的平衡
(一)语用预设研究
“预设”(也称“前提”或“先设”)最早由哲学家Frege于1892年提出,指无论使用简单还是复合专有名词时都必须有指称对象。语用预设作为预设研究的三个维度之一,是“与说话人(有时包括说话对象)的信念、态度、意图有关的前提关系”[11]。对语用预设的定义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一是关注语用预设的恰当性,认为某语句的恰当性需要以满足某些预设为条件。如Keenan认为,理解句子需要满足特定的文化条件或语境条件,这些条件即为预设[12]。二是着眼于语用预设的公共性,认为预设至少是交际双方所共有的背景知识。如Levinson认为,话语预设某一命题,意味着交际双方都知道该命题成为保证其恰当性的充要条件[13]。三是着眼于语用预设是命题态度,即语用预设显示的关系并非语句与命题间的,而是交际者与命题间的。如Stalnaker认为,说话人预设是说话人的一种命题态度[14]。Yule也提出,预设的产生主体是说话人而非句子[15]。
这三种解读内在有一些共性,语用预设是从语言使用(语句的语境及说话人的身份、知识背景等)中得出的,体现了人、环境与命题之间的多元关系。学界对语用预设的解读经历了从静态性的共知信息(mutual knowledge)[16]、无争议(non-controversial)信息[17],发展到具有动态意义的可推断信息[18]、对意图的推论[19]、交际意图[20]等的过程,逐步明确了语用预设既蕴含旧信息也包括新信息,具有提议共知信息和表达命题态度的双重作用[14,21]。本研究认为,语用预设是在特定语境中,为实现某种交际意图,说话人主观地借助自设的假设(可真可假,且不一定在事实上为听话人所知)隐蔽地把相关信息和命题态度假定为双方共知的背景信息,实际上可以把它视为一种服务于特定交际目标的隐含信息和命题态度。例如,“案发当天你几点离开现场的?”这一问句的发出者通过词汇语法层面的信息诱发了“案发当天你在现场”这一命题,表达自己认定听话人在场且假定听话人同意的态度,并将此命题作为双方共知的背景信息隐含化,体现说话者与命题之间的关系,即说话者依托预设命题来实现诱导性引出答案的交际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语用预设是一种语用策略,通过隐蔽传递附加信息、表达说话人相信且希望受众接受相关命题为真的命题态度,实现某些交际目标。
语用预设与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的解读均需要经过语用推理的过程,且二者都不是明示的信息,乍一看似乎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体现为:语用预设先于会话含义加入会话中,是“言前条件”,而会话含义是结合语境推导的“言外之意”,是说话人通过话语想要传达给受话人的焦点信息。例如,妈妈对正在看电视的孩子说“爸爸回来了”,其语用预设是“孩子怕爸爸”“爸爸不让孩子总看电视”这些双方共知(或说话人假定为双方共知)的背景信息和先决条件,说话人说出这一话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受话人正确理解这一话语,都必须从这一预设出发。这一语境中该句的会话含义则体现为“不要再看了”。
语用预设不仅在形式语用(以Karttunen、Stalnaker、Heim、van der Sandt等为代表)、规则语用(以Grice、Horn、Levinson、Simons等为代表)、认知语用(以Schlenker、Kecskes等为代表)、文化语用(以Baker、Nida等为代表)等不同研究视角下开展理论建设,其应用研究也日益广泛,涉及文学、翻译、幽默、广告、演讲等诸多方面[22-23]。也有学者[24-25]关注司法及公安领域话语中的语用预设,仅集中在探讨庭审中的问语(尤其是诱导性询问)方面,几乎没有谈及律师庭外话语中的语用预设。
(二)伦理困境化解与语用预设的接口
学界认识到语言可以用于解读意识形态,是因为原本可能不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语言符号在用于维护关系(包括交际关系)时会成为意识形态[26],也意识到“借助高频地、重复地对读者‘施加假设’,且不被发现”[27],意识形态得以传达。而伦理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部分[28],自然也可由说话人通过“施加假设”而发挥作用。
语用预设不单是解读话语的背景知识、适切条件,还可操控听话人包括伦理在内的意识形态。第一,预设的隐蔽性有助于隐藏争议较大的伦理主张。对有违大众伦理却符合职业伦理的、难以用断言直接陈述的内容,可以借助预设将具有某种伦理倾向的主张隐现为常识、背景。预设的高隐蔽性使得公众极少驳斥预设暗含的伦理主张而让律师的伦理困境加剧,这样公众就不知不觉地接受了律师的伦理主张,伦理判断受到操控。第二,预设的“命题态度”属性有利于律师平衡伦理冲突。律师并不知道公众的背景知识状态如何,但律师可以选择性地凸显、主观性地构建某种共同经验和知识背景,从而表达利于平衡伦理冲突的命题态度,影响听话人的伦理判断。
由于具有隐蔽性、可表达命题态度等特征,语用预设在平衡伦理冲突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研究试图回答如下问题:作为语言策略,语用预设是怎样表达、构建律师的伦理主张,平衡律师面临的伦理冲突的?其语用理据是什么?
三、律师微博伦理困境平衡中的语用预设分析——以新浪微博为例
如前所述,本研究的语料是“律师庭外言论”之一的律师微博言论,为明确语料来源,我们先来界定“庭外”概念。“庭外”的意义不限于物理空间,应明确为“司法程序之外”。本文认为,律师庭外言论需界定时空、受众、发布人的范围——它是案件被委托律师在庭审期外、法庭之外,以公众为受众发布的关于案件本身或律师职业本身的言论。
以上述界定为标准,本研究选取了国内律师微博受众数量较大的新浪微博平台,以林杰等参与过典型公共热点案件的律师微博为研究对象。选取律师的职业身份全部由新浪微博官方进行过“加V”确认,完成了身份实名化,保障了发布信息的可信度。依照前文中所提到的三种律师伦理困境类型选取语料,共收集到语料132条,其中涉及语用预设的语料为79条(三种伦理困境分别为28、20、31条)。限于篇幅,本文在各伦理困境类型下分别选择一个典型语例,呈现其中的语用预设。
(一)语用预设策略在平衡“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伦理冲突中的运用
在平衡“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伦理冲突的语料中,有28例使用了语用预设,主要通过含义动词、状态变化类动词、副词等触发预设。如下例:
例1 微博名:北京德恒律所林杰律师 2017年12月22日微博
其实文章的要点是:1.我们同样希望调查取证全面客观;2.庭审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一种很好的法治教育。希望法庭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旁听权利。
保姆纵火案中止审理,受害人律师称这是延长保姆生命的策略。
本例中,“北京德恒律所林杰律师”系“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的律师。在被告人律师因法律程序不当退庭使得审判推迟后,林杰律师也陷入职业程序正义和公众实体正义的伦理困境中。从职业伦理的角度讲,法庭确有程序不当之嫌,应在部分程度上理解被告人律师的行为,但这样就与大众认为的被告人罪孽深重,应“杀人偿命”、早日伏法的实体正义伦理相悖。
为平衡这一伦理困境,林杰律师的语言形式涉及多重预设:第一,称“我们同样希望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句中首先用含义动词(implicative verbs)[29-30]“希望”作为触发语,暗示“某事只是说话人的心理期待,当前并未发生”,预设当前法院的“调查取证”并非“全面客观”的事实,进而用反复意义词(iterative)[30-31](2)汉英语言中都存在大量这类预设触发语,但其在两种语言中的用法及分类有很大差异。有别于Levinson将这类词归为动词和限定性词的范畴,因汉语重复义可通过重复义副词或其他词类表示,所以汉语学界倾向于将这类词视为副词或单独归为重复词。“同样”触发预设,在这一语境中预设了说话人与被告律师“相同”的主张,以隐蔽的方式确认了己方坚持职业伦理、对程序正义的诉求。第二,称“这是延长保姆生命的策略”。“延长”作为状态变化动词(change-of-state verbs),是一种常见的预设触发语[29-32],预设了作为被告人的保姆生命应及时终结的信息,在这一语境中是实体正义取向下他认为被告人应尽快伏法的体现。可以看出,“同样”“希望”触发的预设传达了“程序正义”的伦理主张,而“延长”触发的预设传达了“实体正义”的伦理主张,这样就兼顾两种冲突伦理的表达,在表达代表程序正义的职业伦理主张和实体正义的大众伦理主张中获得了平衡。
(二)语用预设策略在平衡“商业主义—职业主义”伦理冲突中的运用
在平衡“商业主义—职业正义”伦理冲突的语料中,有20例使用了语用预设,主要通过含义动词、副词等触发预设。如下例:
例2 微博名:李肖霖 2020年7月14日微博
我办案的时候如果做了无罪辩护,或者揭露了公权力违法办案的情况就常常会遇到有人拿我的律师费收得高了这种事来煽动舆论和企图对我进行污蔑,企图造成一个基本逻辑推理的事实:你拿了黑社会老大的巨款,出卖良心为他做无罪辩护。
近年来,律师更多地被误认为是以追求商业利益为重的职业,有时甚至会因为商业利益而忽视职业伦理。本例中,李肖霖律师为“刘立军涉黑案”中的刘立军做无罪辩护,否认其黑社会性质,认为办案期间将其定性为“黑社会”有不当之处,由此陷入“一切以收取律师费获取经济利益为导向,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一职业伦理—商业伦理两面性冲突的困境中。
为在这一伦理困境中尽量平衡,李肖霖律师首先用含义动词“污蔑”构成预设,其词义是“歪曲事实,造谣诽谤,败坏他人的名誉”。句中“我的律师费收得高了”“你拿了黑社会老大的巨款,出卖良心为他做无罪辩护”本来不具有“非事实”等特点,但当它们与“污蔑”同时使用时,就被天然地赋予了这一特点。这种特点并没有在句子中直接表达出来,而是通过“污蔑”触发预设。通过这种表达,李肖霖律师表达了“因为收了高额律师费,所以为‘坏人’做无罪辩护”这种只重商业利益而不顾职业伦理的说法不存在,否认了有些公众认为自己唯利是图、颠倒是非的说法。类似地,含义动词“揭露”意为“揭发隐蔽的事,使之暴露”,预设某事存在,即在“刘立军案”中公权力方确有违法办案(故意将其塑造为黑社会老大)的情况,自己并不是因为拿钱替人消灾,而是遵循职业道德,还原案件真相。这样就凸显他并不是收了高额律师费“替人消灾”,而是依职业伦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伦理主张。这些语用预设的信息是说话人通过预设提议某命题为话语的共知背景,由听话人在特定的语境中体会出来的,是隐含的伦理主张。这样律师在“商业主义”和“职业主义”两者的冲突中,以语用预设这样隐性的表达方式平衡伦理冲突,一方面有利于缓和公众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律师正当的商业权利。
(三)语用预设策略在平衡“对当事人忠实—对公众忠实”伦理冲突中的运用
在平衡“对当事人忠实—对公众忠实”伦理冲突的语料中,有31例使用了语用预设,主要通过含义动词、副词、疑问句等触发预设。如下例:
例3 微博名:邓学平律师 2019年4月12日微博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但绝非全部。司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而非简单的比照法条输出判决。最高法前副院长沈德咏强调,“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期待这样充满智慧的语言,能够早日真正融入司法人员的办案日常。
张扣扣一直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当然有他的局限性。为张扣扣辩护,并非要将他作为正面典型去推崇或歌颂。说到底,张扣扣的行为不应该被社会所仿效。张扣扣也许很快就将远行,但没有张扣扣的社会是否就一定会更加安全?这场悲剧的唯一启示就是,我们的社会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让司法变得可触及、可信赖、可依靠。法治是我们这个社会唯一的安全出口。
在本例中,“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中张扣扣因少年时目睹其母被杀而私力复仇杀了人。彼时关于案件的争议很大:有人认为私力复仇不应该超过法律限度,也有人认为量刑需要适当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张扣扣的辩护律师邓学平的伦理困境体现为:对当事人忠诚,意味着律师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为当事人即“杀人嫌疑犯”辩护;而对公众忠诚,意味着律师的辩护及相关言论还要不误导舆情走向,不发表与事实、法律相背离的主张。对当事人利益的积极维护,在有些时候会被批评为“立场”有问题。
此时,虽然当事人身负命案,但考虑到其特殊的杀人动机,律师在“对当事人忠诚”取向下仍需尽力为其争取权益。他提到,“期待这样充满智慧的语言,能够早日真正融入司法人员办案的日常”。句中使用含义动词“期待”触发预设,含义动词是通过其自身词义提示某种背景信息的动词,含义动词“期待”预设了“未发生而希望发生的”,因此“期待这样充满智慧的语言,能够早日真正融入司法人员办案的日常”预设了“这样充满智慧的语言,当前未能真正融入司法人员办案的日常,希望能早日真正融入”的命题和律师对其期待的态度,这样就表达了邓律师认为法律量刑应适当考虑上文中提及的案件原因、天理、人情等因素的伦理主张,在最大限度上为其当事人争取利益。当然,张扣扣故意杀人,对此也不应该美化,因此在“对公众忠诚”的取向下邓律师采用语用预设和直接表达相结合的方式。他提到,“为张扣扣辩护,并非要将他作为正面典型”。句中否定类副词“并非”可以触发一个对先前存在的观点的反驳预设,即有人认为“律师为了帮当事人争取利益可能要歪曲事实、引导舆论,将他作为‘替母报仇’的正面典型”,而律师本人对这种让其陷入伦理困境的说法予以否定,显示了自己并没有只对当事人忠诚而不对公众忠诚的伦理主张。随后,又进一步用直接表达“说到底,张扣扣的行为不应该被社会所仿效”强化了这一主张,从而在两种冲突伦理中实现了平衡。
四、语用预设在平衡律师伦理冲突中的作用方式和语用理据
前文以语料为例,显示了语用预设能够表达和构建律师的伦理主张、平衡律师伦理冲突。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讨论语用预设作为一种语用策略是如何在平衡伦理冲突中具体发挥作用的、其作用方式的语用理据是怎样的,即讨论如下两个问题:语用预设怎么样实现平衡伦理冲突的语用功能?语用预设为什么能实现平衡伦理冲突的语用功能?
(一)语用预设:平衡律师伦理冲突的一种语用策略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关于如何平衡律师面临的伦理冲突,法理学界有过诸多讨论,多从制定规范律师行为的规则、加强对律师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引导等制度设计层面展开。本文则仅从语用策略入手讨论。原因在于,一方面,语言使用和伦理构成了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具体的语言表达是抽象的伦理观念的表达形式和载体,这一关系成为我们考察伦理冲突具体化、平衡化的语用实现方式的前提;另一方面,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律师通过微博等渠道发声,来表达相应的冲突伦理,这也提示我们相较于法学界的热议,语用手段的探究也应受到重视。具体而言,当受到一种伦理或多种不相悖伦理的影响和制约时,律师可以通过直接语言表达直接反映伦理主张。但是,在本文提及的伦理困境中即当受到两种相互矛盾却都需要遵守的伦理的复合影响时,需要采取特殊的语用策略解决语言表达层面存在的问题:
1.当同时作为伦理n1、伦理n2的表达载体时,说话人的语言形式需要同时表达n1、n2两种伦理主张。但伦理n1、伦理n2相悖,如果映现两种伦理的显性表达同现于语言中,则话语会前后矛盾、逻辑不一致,违反Grice[33]所讲的相关准则、方式准则等基本的语用准则,无法实现理想的平衡伦理冲突的交际效果。
2.如果忽视伦理n1而聚焦于伦理n2(反之亦然),语言表达中仅反映伦理n2(或n1),会被听话人认为避重就轻,话语不能提供足够的能平衡伦理冲突的信息,违反量的原则。
3.若语言表达中宣扬伦理n1、驳斥伦理n2(反之亦然),则话语违反质的原则,且当选择与听话人伦理主张相异的伦理时,会违反Leech[34]所讲的一致原则、得体原则等语用准则,进一步加剧伦理困境。
基于本文的132条律师微博语料,我们发现没有语料属于第1种两种冲突伦理显性同现的矛盾语言表达,仅有6条(4.55%)语料属于第2、3种对两种伦理“厚此薄彼”的语言表达且这6条微博的评论呈现明显的负面性,律师并未在两种相悖伦理中取得相对的平衡。包括前文的三个语例在内的绝大部分语料(126/132,95.45%)中,不属于1、2、3中任何情况的一种。也就是说,平衡伦理冲突要考虑更策略性的表达方式,需要采用语用策略以实现平衡伦理冲突、表达两种伦理主张的交际目的。研究发现,本文的132条微博语料中,有79条(59.89%)语料涉及语用预设,还有24条(18.19%)涉及援引第三方看法(常援引媒体等的看法),另有其他一些零散策略。可见,语用预设是平衡律师伦理冲突的重要语言手段。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使用频率最高的语用预设策略,其他语用策略不在讨论范围内。
(二)隐性介入:语用预设平衡律师伦理冲突的方式
如前所述,既然两种相悖的伦理均既需体现在语言中,又需要避免同时显性表达引发的冲突,因此可以考虑用更为隐蔽、间接的语言形式来反映某种或全部伦理取向。在间接语言方式的选取上,语用预设成为最主要的策略。通过语料发现,其主要以隐性介入的方式实现对冲突伦理的平衡。如在本文的语例中,在“程序正义”“商业主义”“对当事人忠诚”等与大众伦理相左的伦理主张表达中,相关律师常使用“同样希望”“期待这样充满智慧的语言,能够早日真正融入司法人员办案的日常”等语用预设,而在其他与大众一致性的伦理主张方面,则既有语用预设(如“延长”)也有直接表达(如“说到底,张扣扣的行为不应该被社会所仿效”)。不难看出,在构建与听话人相异伦理主张时,说话人常引入语用预设等隐性表达,而在传递与听话人一致的伦理主张时,则其语言形式隐显皆可接受。基于语料的统计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本研究79条涉及语用预设的微博语料中,分别有37条(46.84%)、42条(53.16%)采用“语用预设—语用预设”“语用预设—直接表达”的方式传达两种冲突伦理。这再次显示:当面临两种伦理的冲突时,受不同伦理的影响和驱动,说话人可以至少在一种伦理取向中采用语用预设来建构隐性伦理主张,在另一种伦理取向中说话人的话语方式则或隐或显——既可以采用直接语言表达直接映现显性的伦理主张,也可以采用语用预设来建构隐性伦理主张。原因在于:因平衡伦理冲突旨在传递并让听话人尽可能接受不一致的伦理主张,为减少分歧,应采取隐蔽的方式以利于听话人接受;而对与听话人一致的伦理主张,只需在话语中有所体现即可,是直接表达还是采用语用预设等较为隐蔽的方式并不是规定性的。在律师通过语用预设平衡伦理冲突的过程中,语用预设常在语言表达层面与直接语言表达(或语用预设)共存,借助该表达方式,原本相悖的两种伦理诉求以一隐一显或二者皆隐的方式变得相容。隐性伦理主张和显性伦理主张共同作用,完成了相悖伦理间的调和,这就避免了两种相悖伦理同为显性伦理主张的困境,进而平衡了伦理冲突。
(三)语用预设平衡律师伦理冲突的语用理据
前文提到语用预设以隐性的方式介入律师表达冲突伦理的过程中,以下将具体说明为何语用预设的隐性介入能平衡伦理冲突。
1.通过隐蔽传递附加信息,将某些伦理主张隐含其中
要直接说服受众接受与其长期持有的大众伦理相背离的伦理主张显然是困难重重的,而语用预设传递附加信息的特征可以让律师在隐蔽的情况下抢占先机,把预设隐藏在句中不明显的地方,受众常常在无意识中接受预设中所传递的附加信息。律师有时将需要表达但不便直陈(难以被大众伦理接受)的伦理主张蕴含其中,让其成为无疑问或接受度高的事实,这样不但降低了直陈可能面临的异议,还增加了交际意图实现的可能性。如前文例1中我们“同样希望调查取证全面客观”,传递了附加信息“(现在)调查取证并不全面客观”和“我们(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持有相同的(要求程序公正的)主张”。通过这样的附加信息,律师可能会被大众误解的“程序正义”职业伦理得以表达。又如,例2中“有人拿我的律师费收得高了这种事来煽动舆论和企图对我进行污蔑,企图造成一个基本逻辑推理的事实:你拿了黑社会老大的巨款,出卖良心为他做无罪辩护”,传递了附加信息“我的律师费收得高了不是事实”和“你(我)没有拿了黑社会老大的巨款,(从而)出卖良心为他做无罪辩护”,表达了自身“只是正常地取得应有的商业利益,并不因为追求商业利益而置职业伦理于不顾”的伦理主张。也就是说,当律师试图创建与受众已知信息矛盾的命题信息以平衡伦理冲突时,他期望改变对方的认识,“以此(语用预设)作为信息传递的背景信息,同时将新的重要的信息处理作为断言信息放在语句焦点的位置上”[35]。因此,由于这样的命题蕴涵在附加信息中,受众往往只注意焦点信息,而忽略对方话语中的预设,因此这些伦理主张往往被自然化和常识化,这就减少了可能出现的质疑。这样,通过语用预设的间接告知可以达到潜移默化、避重就轻的效果。
2.表达律师相信且希望受众接受相关命题为真的命题态度,申明其隐含的伦理立场
在面临伦理困境时,律师微博话语必然也含有“自我”的印记,看似关注“客观”描写和“事实”呈现的语言形式中,通过预设蕴含了其态度,表达、建构了其伦理立场。语用预设是说话者对某一语句或命题的态度,即接受某命题为真且希望受众也认为这一命题为真的态度。如在例3中,“期待这样充满智慧的语言,能够早日真正融入司法人员办案的日常”表达了律师认为“这样充满智慧的语言,当前未能真正融入司法人员办案的日常,希望能早日真正融入”这一命题为真且希望公众也接受其为真的态度,从而表达了邓律师认为法律量刑应适当考虑他代理的张扣扣案件中极为特殊的案件原因、天理、人情等对张扣扣有利的因素的伦理立场,同时也希望受众接受这样的伦理立场,即申明其对“对当事人忠诚”的伦理取向。如果他直接表达“我觉得张扣扣不应该判死刑,因为案件原因极其特殊”等等,可能会引起受众的抵触。因此,他依托预设命题表达态度,借以达成申明自身伦理立场的交际目标。
五、结 语
本研究以律师微博为例,呈现了平衡伦理冲突中语用预设的伦理建构性:为避免两种相悖伦理在语言映现中的直接冲突,语用预设以隐性表达的方式出现,参与隐性伦理主张的构建。语用预设与直接表达一起,通过间接建构和直接映现,共同实现了伦理主张的传递和伦理困境的平衡。本研究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相较于先前语用预设集中研究新闻、广告、法庭问讯等文本语篇,本研究关注语用预设在律师微博语篇中的使用,发现其语用功能与上述传统研究存在一定差异。这扩展了语用预设研究可操作的情境,或可为检验、求证不同语篇中语用预设、语用功能与认知理据的异同带来一些思考。另一方面,开展伦理语用学研究需充分考虑话语形式和伦理的双向互动关系,本研究提供了从伦理语用学视角探究语用预设问题的实践经验,可为“伦理—语用”互动关系理论体系的建设带来一定的启示。
限于篇幅,本研究未对语用预设触发语等问题进行分类量化分析,后续研究可开展具体的量化分析,并可从听话人的语用预设推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